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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265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訴字第2658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丁○○
- 即被告
- 現另案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
- 被告
- B○○
一九五巷二七號
現另案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常業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
年度訴字第2200號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6787號、第8178號;併
案案號:同署94年度偵字第9918號、第10746號、第16941號、第
9498號、偵續字第386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4948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丁○○部分及B○○常業竊盜與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丁○○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參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扣案之偽造車牌拾玖面、六角扳手貳支、鋸子壹支、汽車電腦參臺、手套貳雙、MOTOCD 938牌行動電話機具壹支(門號0000000000)、NOKIA牌行動電話機具壹支(門號0000000000),均沒收。
B○○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參年伍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扣案之偽造車牌拾玖面、六角扳手貳支、鋸子壹支、汽車電腦參臺、手套貳雙、MOTOCD938牌行動電話機具壹支(門號0000000000)、NOKIA牌行動電話機具壹支(門號0000000000),均沒收。
事實
一、丁○○於民國八十七年間,曾因竊盜罪,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並於八十九年十月一日執行完畢,於九十二年間,又因恐嚇取財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經本院駁回上訴而確定,目前正在執行中。B○○於九十二年間,因恐嚇取財罪,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經本院駁回上訴而確定,目前正在執行中。詎渠二人猶不知悔改,㈠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聯絡及恐嚇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共同計畫在中部地區竊車後向車主恐嚇贖金,丁○○自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二十一時許(即前開恐嚇取財案件判決宣示日十六時之後)起,B○○自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即前開恐嚇取財判決宣示日之翌日)起,兩人一起駕駛車子,於如附表一、二(附表二編號1部分不包括)所示之竊取時間及地點,由丁○○雙手戴著渠二人共有之手套,並持渠二人共有之汽車電腦及客觀上具有危險性可供兇器使用之六角扳手、鋸子,下車竊取酉○○等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車子,B○○在車上等候及把風,得手,由丁○○駕駛所竊得之車子,B○○駕駛原來之車子,一同離開現場找尋藏放贓車之處所,並搜尋車主或持有該車使用人之聯絡電話,再由B○○以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電話,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恐嚇時間,對如附表一、二 (附表二編號1部分,因與後載㈢之事實相同,故不包括在內)所示之被害人恫稱:「須匯新臺幣(下同)三萬元至十萬元不等之金額至指定之戶內(即如附表一所示由丁○○所購得之人頭帳戶或其他明帳戶),如不付款,即將車子解體或不予歸還」等語,附表一編號一、二、三、四、七、八、九、十、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一、二四、二五、二八、三二、三三、三四、三五、三
六、三七、三八、四一、四二、四四、四五、四七、四八、
四九、五十、五二、五四、五五、五七、五八、五九、六十、六二、六三、六四、六五、六六號及如附表二編號2、3、
5、6、7、8、10、11、12 、3、14、15、16、18、20所示之被害人因車價高過贖款唯恐蒙受更大損失,遂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匯入如上開各附表編號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內,附表一編號五、六、十一、二二、二三、二六、
二七、二九、三十、三一、三九、四十、四三、四六、五一、五三、五六、六一號所示之被害人及附表二編號4、9、17、19所示之被害人則未依指示匯款,待被害人等將贖金匯入銀行帳戶後,B○○即通知被害人贓車之停放地點,並與丁○○共同持提款卡至提款機領出贓款均分花用,丁○○、B○○均以前揭竊車為業,藉以維生,㈡丁○○、B○○於竊得贓車後取贖前,唯恐贓車遭警察或被害人查獲,乃由丁○○於九十三年四月至六月間,以每面五千元之代價,向綽號「阿寶」年約四十歲之成年男子購買偽造車牌號碼B6-7165(二面)、UK-8837(二面)、R5-517 7(二面)、J9-1037(二面)、N2-7277 (二面)、PC-3909(二面)、RF -8056(二面)、OQ-1987(二面)、H9-7498(二面)、8H- 5709(一面)等車牌計十九面,並與B○○基於使行偽造特種文書(即車牌)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將該些偽造車牌改掛在竊得之贓車上,向不特定人主張該些偽造車牌係贓車之真正車牌,以行使該些偽造之車牌,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車牌核發及管理之正確性。㈢丁○○承續前揭以竊盜罪為常業之犯意,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七日十七時許,在彰化縣和美鎮麥當勞停車場,獨自持其所有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六角扳手,竊取朱雅枚所有停在該處車牌X5-3 747號之自小客車一部,得手後供己代步之用,直到汽油用光,方將之棄置在彰化縣花壇鄉臺灣民俗村旁之空地上,㈣九十四年四月七日十五時許,警察持原審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中市西屯區○○○路與工業一路口,攔查前後懸掛前揭偽造PC-390 9號車牌(二面)之車子時,查獲丁○○及B○○,並在該車內起出前揭另十七面偽造車牌、渠二人共有供行竊所用之六角扳手二支、鋸子一支、汽車電腦三臺、手套二雙、渠二人共有用來裝置前揭0000000000號、000000000 0號M卡之行動電話機具(廠牌為MOTOCD938、NOKIA)二支,丁○○購得之李碧霞、郭淑蕙、關秀足、林惠玲、李水源之存摺各一本、提款卡,渠二人再帶同警察起出車牌B3-392、OF-69 77、3J-5679號等三部贓車。(B○○以為其前揭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十月之恐嚇取財罪已被發布通緝,遂為掩其身分,而於九十四年三月上旬某日,以張文彥之年籍資料偽造黏貼其自己之照片於汽車駕駛執照上,嗣於上揭被警查獲時提出該張偽造之張文彥駕駛執照給警察,並在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上偽簽張文彥之署押及按捺指印等部分之犯行,因檢察官及B○○均未上訴而已確定)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移送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臺中縣警察局分別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分別向原審法院或本院聲請併案辦理。
理由
一、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作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故本件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或報案人 (證人)等人雖僅於警詢時到場陳述,但被告二人既未於言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自應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本院審酌上開筆錄作成時,較無人情施壓或干擾,亦無不當取供之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是該等被害人或報案人警詢之陳述,即均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丁○○、B○○於警詢、檢察官偵訊與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犯罪事實欄㈠部分,復經被害人或報案人酉○○、丙○○、天○○、K○○、T○○、游世澤、甲○○、顏聖駿、s○○、林榮生、陳綉珍、高忠、a○○、林東興、陳景州、J○○、玄○○、w○○、k○○、丑○○、庚○○、e○○、g○○、李梅琴、吳國寶、許孝麟、C○○、黃瓈瑩、I○○、辛○○、亥○○、宙○○、r○○、D○○、P○○、林振偉、地○○、周奇縉、周奇勳、張炫松、癸○○、u○○、d○○、未○○、謝榮貴、蘇玉蕊、l○○、h○○、f○○、游美玉、許敬恆、R○○、張永戊、o○○、賴春明、宇○○、蔡陳瑞、Y○○、i○○、劉昌興、申○○、己○○、A○○、G○○、U○○、W○○、曹美艷、n○○、E○○、x○○、O○○、q○○、巳○○、N○○、t○○、m○○、子○○、詹隴瑛、S○○、p○○、卯○○、F○○、H○○、辰○○、X○○、乙○○等人分別在警詢中陳述車子失竊及被恐嚇贖金之情節明確,並有失竊車輛之詳細資料、被害人等所提出之匯款單據、通訊監察聲請書、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電話通訊監察譯文、通聯調閱查詢單、前揭人頭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出入明細、被告二人至提款機提贓款遭錄影後翻拍之照片、B3-3923、OF-6977、3J- 5679號車主領回贓車之收據等資料附卷可稽,及扣案之被告二人所有供竊車所用之六角扳手二支、鋸子一支、汽車電腦三臺、手套二雙、用來裝置前揭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卡之行動電話機具(廠牌為MO TOCD938、NOKIA)二支、李碧霞、郭淑蕙、關秀足、林惠玲、李水源之存摺各一本及提款卡等足憑。犯罪事實欄㈡部分,復有扣案之前揭十九面偽造車牌可佐,且被告二人為警查獲時,渠二人所駕駛之車子懸掛著其中二面車牌(即PC-390 9號車牌),而該十九面車牌經送鑑定結果,認為「字、底色漆、四周R角、孔洞毛頭均與真牌不符」,亦即均屬偽造之物,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94年8月4日中監車字第0940059348號函及運圓工業有限公司94年8月8日運鑑字第94080801號函在卷可佐(參原審卷第
86、88~89頁)。犯罪事實欄㈢部分,復經被害人朱雅枚之夫Q○○指訴在卷,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各一紙存卷可考(參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署94年度偵字第4948號併案卷)。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二人上開犯行均堪認定。
二、①被告二人於約六、七個月之時間內,陸續竊取如附表一、二 (附表二編號1部分不包括在內)所示之車子,取得贖金約三百萬元,且均在渠等前揭恐嚇取財案件判決確定後躲避執行無正當工作下為之,是可知渠二人均係以竊盜為業並藉以維生無訛。②汽車車牌為行車之許可憑證,為公路監理機關所核發,屬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之特種文書,被告二人明知所購買之前揭車牌十九面均係偽造之物,竟仍予以行使,足使監理機關受有對於車牌核發及管理失其正確性之損害。③被告二人雖然共同為如附表一、二 (附表二編號1部分不包括)所示之竊車及取贖之行為,惟因被告B○○前揭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十月之恐嚇取財行為態樣,與本件完全一樣,其應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而該案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經最後事實審本院駁回上訴(參原審卷第52頁判決書),是以被告B○○於該案宣判日下午日四時前之竊車取贖行為應為該案之既判力所及,本件應自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開始究其責任(即自附表一編號十六開始究責)。
三、核被告二人所為,就犯罪事實欄㈠即附表一、二 (附表二編號1部分不包括)部分及被告丁○○就犯罪事實欄㈢部分,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既遂罪、第三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附表拒絕匯款部分),就犯罪事實欄㈡部分,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車牌部分)。①被告二人多次為犯罪事實欄㈠恐嚇取財既遂及未遂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恐嚇取財既遂一罪,②被告二人多為犯罪事實欄㈡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③被告二人就犯罪事實欄㈠ (附表二編號1部分不包括)及犯罪事實欄㈡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惟被告B○○僅就附表一編號十六以後之行為負其刑責(理由詳前),④被告二人所犯前揭常業竊盜罪、連續恐嚇取財既遂罪、連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屬裁判上一罪,均應從一重之常業竊盜罪處斷(被告B○○所犯常業竊盜罪與已判決確定之偽造署押罪間,係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⑤檢察官聲請併案辦理部分即犯罪事實欄
㈢部分及附表一編號五、十、十一、十六、三八(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字第10746號卷)、十九、二一、四八(蒞庭檢察官當庭擴張)部分(即於原審聲請併案部分)暨附表二 (附表二編號1部分不包括)部分(即於本院聲請併案部分),均與起訴事實就竊盜部分有實質上一罪、就恐嚇取財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均得併予審理;但附表二編號1部分與犯罪事實欄㈢部分之犯罪事實相同,且係被告丁○○單獨行竊供其作代步工具之用,並未以之向被害人恐嚇取財,業據被告丁○○供承在卷,亦核與被害人朱雅玫之夫Q○○指陳情節相符,是檢察官於向本院聲請併辦時再重複誤列為被告二人共同竊車與恐嚇取財之犯行,尚有未洽,併此敘明。又附表二編號15所示部分中(即被害人卯○○部分),僅被告丁○○另涉有準強盜罪嫌,檢察官並已將之另行起訴,而被告B○○並未涉此犯行,亦曾經檢察官為此認定(檢察官曾另為不起訴處分),均有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函送本院之該署94偵續386號卷可證,足見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併辦意旨狀中雖載有被告二人涉犯準強盜罪等語,應屬誤載,此部分(準強盜罪)自不得併予審判。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0746併案卷內第34頁附表編號1~5部分,因行為時間均在被告二人前揭恐嚇取財案件最後事實審宣判以前,故均為被告二人之該前案既判力所及,本院亦無法併予審理。⑥被告丁○○於八十七年間,曾因竊盜罪,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並於八十九年十月一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
四、原審對被告二人論罪科刑,固非無見,及被告丁○○上訴請求從輕量刑並免予宣告強制工作,固亦無足取,惟查原審既未及就被告二人所犯附表二 (附表二編號1部分不包括)部分之犯行一併審判,檢察官就此亦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即屬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丁○○部分及B○○常業竊盜與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改判(按被告B○○被判偽造署押罪部分已因其及檢察官均未上訴而確定)。爰審酌被告二人犯後均坦承所為,態度良好,惟均於前案才判完尚未執行即繼續再犯本案顯然視法律為無物,犯案地點遍及臺中、彰化、南投危害治安甚鉅,本件犯行多達八十餘件情節重大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三項所示之刑。再被告二人一再犯案,且以竊車為業賴以維生,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均併諭知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另扣案之六角扳手二支、鋸子一支、汽車電腦三臺、手套二雙、用來裝置前揭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卡之行動電話機具(廠牌為MOTOCD938、NOKIA)二支(以上原審均貼有供犯罪用之標籤),均係被告二人共有供犯罪事實㈠犯罪所用之物,偽造之車牌十九面,均係被告二人共有因犯罪事實㈡所得之物,物),此經被告二人陳明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規定,併予宣各沒收。又本件雖尚扣得前揭人頭帳戶存摺、提款卡、行動電話SIM卡及其他工具等物(詳扣押物品清單),惟因人頭帳戶存摺、提款卡具有專屬性,是以被告二人應僅取得該帳戶之使用權,非謂該存摺、提款卡等因被告購買而均屬被告二人所有,且提供該存摺、提款卡之人,僅屬幫助犯非屬共同正犯,因此該些物品均與沒收條件不合,至其他扣案物經一一提示釐清,行動電話SIM卡部分非屬被告二人所有,其餘均非供本件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亦均非屬違禁物,故均非能併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
二、三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y○○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 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22條 (常業竊盜) 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單純恐嚇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3人之物 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 3 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竊取時間│竊取地點│所竊車輛│恐嚇時間│匯款帳戶│匯款金額│ │ │ │ │ │牌號 │ │ │(新臺幣│ │ │ │ │ │ │ │ │) │ ├──┼───┼────┼────┼────┼────┼────┼────┤ │一 │酉○○│九十三年│臺中縣沙│B8-5505 │九十三年│李碧霞玉│五萬元 │ │ │ │九月二十│鹿鎮三民│ │九月二十│山銀行帳│ │ │ │ │一日二十│路五十一│ │二日十四│號043996│ │ │ │ │一時許 │號前 │ │時二十五│0000000 │ │ │ │ │ │ │ │分許 │ │ │ ├──┼───┼────┼────┼────┼────┼────┼────┤ │二 │丙○○│九十三年│南投縣草│M8-3726 │九十三年│林東義郵│三萬元 │ │ │ │九月二十│屯鎮中正│ │九月二十│局帳戶00│ │ │ │ │五日二十│路旁 │ │六日十三│00000000│ │ │ │ │時許 │ │ │時十三分│4911 │ │ ├──┼───┼────┼────┼────┼────┼────┼────┤ │三 │天○○│九十三年│彰化縣彰│N7-9791 │九十三年│郭淑蕙彰│三萬七千│ │ │ │九月二十│化市崙美│ │九月二十│化銀行帳│元 │ │ │ │五日二十│路五十五│ │六日十三│號546351│ │ │ │ │一時三十│號前 │ │時二十分│00000000│ │ │ │ │分許 │ │ │ │ │ │ ├──┼───┼────┼────┼────┼────┼────┼────┤ │四 │K○○│九十三年│南投縣集│B7-1793 │九十三年│郭淑蕙彰│七萬六千│ │ │ │九月二十│集鎮林尾│ │九月二十│化銀行帳│元 │ │ │ │六日十二│里山腳巷│ │七日十一│號546351│ │ │ │ │時三十分│ │ │時十九分│00000000│ │ │ │ │許 │ │ │許 │ │ │ ├──┼───┼────┼────┼────┼────┼────┼────┤ │五 │T○○│九十三年│臺中市南│DO-7681 │九十三年│拒絕匯款│ │ │ │ │九月二十│區○○路│ │九月二十│ │ │ │ │ │六日十三│臺中高工│ │六日十七│ │ │ │ │ │時許 │宿舍旁 │ │時四十二│ │ │ │ │ │ │ │ │分許 │ │ │ ├──┼───┼────┼────┼────┼────┼────┼────┤ │六 │被害人│九十三年│臺中市南│R8-3079 │九十三年│拒絕匯款│ │ │ │游士賢│九月三十│區忠明南│ │十月三日│ │ │ │ │報案人│日二十時│路六五三│ │十八時六│ │ │ │ │游世澤│許 │號前 │ │分許 │ │ │ ├──┼───┼────┼────┼────┼────┼────┼────┤ │七 │甲○○│九十三年│臺中縣沙│TM-1898 │九十三年│關秀足國│五萬六千│ │ │ │十月三日│鹿鎮光華│ │十月四日│泰世華銀│元 │ │ │ │十七時十│路旁 │ │十三時五│行帳號50│ │ │ │ │分許 │ │ │十八分許│00000000│ │ │ │ │ │ │ │ │0 │ │ ├──┼───┼────┼────┼────┼────┼────┼────┤ │八 │被害人│九十三年│臺中市大│6E-1799 │九十三年│李碧霞玉│五萬元 │ │ │顏洪美│十月四日│誠街與光│ │十月八日│山銀行帳│ │ │ │麗 │十一時許│復路口 │ │十四時三│號043996│ │ │ │報案人│ │ │ │十九分許│0000000 │ │ │ │顏聖駿│ │ │ │ │ │ │ ├──┼───┼────┼────┼────┼────┼────┼────┤ │九 │s○○│九十三年│臺中市北│R9-7220 │九十三年│李碧霞玉│十萬元 │ │ │ │十月七日│區○○路│ │十月八日│山銀行帳│ │ │ │ │二十一時│二段臺中│ │十七時二│號043996│ │ │ │ │許 │一中旁 │ │十四分許│0000000 │ │ ├──┼───┼────┼────┼────┼────┼────┼────┤ │十 │被害人│九十三年│臺中市自│G4-7778 │九十三年│李碧霞玉│七萬元 │ │ │c○○│十月二十│由路與成│ │十月二十│山銀行帳│ │ │ │報案人│日凌晨○│功路口 │ │日十八時│號043996│ │ │ │林榮生│時許 │ │ │三分許 │0000000 │ │ ├──┼───┼────┼────┼────┼────┼────┼────┤ │十一│被害人│九十三年│臺中市北│X7-7685 │九十三年│拒絕匯款│ │ │ │寅○○│十月二十│區○○街│ │十月二十│ │ │ │ │報案人│一日二十│五八六號│ │六日十二│ │ │ │ │陳綉珍│時許 │前 │ │時二十六│ │ │ │ │ │ │ │ │分許 │ │ │ ├──┼───┼────┼────┼────┼────┼────┼────┤ │十二│被害人│九十三年│臺中市北│E9-7551 │九十三年│李碧霞玉│五萬六千│ │ │戊○○│十月二十│區○○路│ │十月二十│山銀行帳│元 │ │ │報案人│一日二十│一段五二│ │二日十三│號043996│ │ │ │高國忠│二時許 │三號前 │ │時十二分│0000000 │ │ ├──┼───┼────┼────┼────┼────┼────┼────┤ │十三│a○○│九十三年│臺中市東│B8-9069 │九十三年│帳戶不詳│五萬元 │ │ │ │十月二十│區○○街│ │十月二十│ │ │ │ │ │三日二十│旁 │ │六日十二│ │ │ │ │ │一時許 │ │ │時三十分│ │ │ ├──┼───┼────┼────┼────┼────┼────┼────┤ │十四│被害人│九十三年│臺中市北│X6-5350 │九十三年│帳戶不詳│七萬元 │ │ │龍安機│十月二十│屯區軍功│ │十月二十│ │ │ │ │械工廠│三日二十│路二段五│ │七日十時│ │ │ │ │報案人│二時許 │七一號前│ │一分許 │ │ │ │ │林東興│ │ │ │ │ │ │ ├──┼───┼────┼────┼────┼────┼────┼────┤ │十五│被害人│九十三年│臺中市南│2V-1292 │九十三年│林惠玲安│六萬六千│ │ │龍億營│十月二十│屯區大墩│ │十月二十│泰銀行帳│元 │ │ │造有限│六日六時│路八八○│ │六日十六│號021220│ │ │ │公司 │許 │號前 │ │時十二分│00000000│ │ │ │報案人│ │ │ │許 │ │ │ │ │陳景州│ │ │ │ │ │ │ ├──┼───┼────┼────┼────┼────┼────┼────┤ │十六│J○○│九十三年│臺中市西│TZ-3118 │九十三年│李碧霞玉│三萬五千│ │ │ │十一月十│區○○路│ │十一月十│山銀行帳│一百元 │ │ │ │一日二十│一之一三│ │二日 │號043996│ │ │ │ │一時許 │○號前 │ │ │0000000 │ │ ├──┼───┼────┼────┼────┼────┼────┼────┤ │十七│玄○○│九十三年│臺中市忠│X3-5635 │九十三年│李碧霞玉│八萬元 │ │ │ │十一月二│明南路旁│ │十一月二│山銀行帳│ │ │ │ │十三日十│ │ │十四日十│號043996│ │ │ │ │九時許 │ │ │三時五十│0000000 │ │ │ │ │ │ │ │分 │ │ │ ├──┼───┼────┼────┼────┼────┼────┼────┤ │十八│w○○│九十三年│臺中市西│5U-2168 │九十三年│洪文智誠│二萬元 │ │ │ │十一月二│區忠明南│ │十一月二│泰銀行帳│ │ │ │ │十三日二│路與民生│ │十四日十│號039250│ │ │ │ │十時許 │路口 │ │四時許 │0000000 │ │ ├──┼───┼────┼────┼────┼────┼────┼────┤ │十九│k○○│九十三年│臺中市南│A5-4943 │九十三年│洪文智誠│六萬六千│ │ │ │十一月二│區五權南│ │十一月二│泰銀行帳│元 │ │ │ │十七日二│路737-1 │ │十九日十│號039250│ │ │ │ │十時許 │號前 │ │二時許 │0000000 │ │ ├──┼───┼────┼────┼────┼────┼────┼────┤ │二十│丑○○│九十三年│臺中市南│X9-1272 │九十三年│李水源彰│七萬元 │ │ │ │十二月十│屯區永春│ │十二月十│化銀行帳│ │ │ │ │五日二十│公園旁 │ │四日 │號590151│ │ │ │ │時許 │ │ │ │00000000│ │ ├──┼───┼────┼────┼────┼────┼────┼────┤ │二一│庚○○│九十三年│臺中縣大│3J-9066 │九十三年│李水源彰│五萬零一│ │ │ │十二月十│雅鄉學府│ │十二月十│化銀行帳│百元 │ │ │ │六日二十│路76巷23│ │六日二十│號590151│ │ │ │ │時許 │號前 │ │三時五十│00000000│ │ │ │ │ │ │ │分許 │ │ │ ├──┼───┼────┼────┼────┼────┼────┼────┤ │二二│e○○│九十三年│臺中縣龍│2Q-5009 │九十三年│拒絕匯款│ │ │ │ │十二月十│井鄉遠東│ │十二月二│ │ │ │ │ │八日五時│街旁 │ │十四日十│ │ │ │ │ │許 │ │ │四時四十│ │ │ │ │ │ │ │ │七分許 │ │ │ ├──┼───┼────┼────┼────┼────┼────┼────┤ │二三│g○○│九十三年│臺中市柳│H6-7889 │九十三年│拒絕匯款│ │ │ │ │十二月二│川西路二│ │十二月二│ │ │ │ │ │十四日十│段八十三│ │十五日二│ │ │ │ │ │六時許 │號前 │ │十二時四│ │ │ │ │ │ │ │ │十七分許│ │ │ ├──┼───┼────┼────┼────┼────┼────┼────┤ │二四│被害人│九十三年│臺中縣沙│6M-0933 │九十三年│李水源彰│五萬元 │ │ │壬○○│十二月二│鹿鎮興仁│ │十二月二│化銀行帳│ │ │ │報案人│十六日十│里光華路│ │十九日十│號590151│ │ │ │李梅琴│四時許 │與鎮南路│ │四時三十│00000000│ │ │ │ │ │口旁 │ │分許 │ │ │ ├──┼───┼────┼────┼────┼────┼────┼────┤ │二五│被害人│九十三年│彰化縣彰│S2-3807 │九十三年│林東義郵│七萬元 │ │ │b○○│十二月二│化市辭修│ │十二月二│局帳戶00│ │ │ │報案人│十六日二│北路旁 │ │十九日十│00000000│ │ │ │吳國寶│十三時許│ │ │四時二十│4911 │ │ │ │ │ │ │ │三分許 │ │ │ ├──┼───┼────┼────┼────┼────┼────┼────┤ │二六│被害人│九十三年│彰化縣北│4182-HQ │九十三年│拒絕匯款│ │ │ │j○○│十二月二│斗鎮東斗│ │十二月二│ │ │ │ │報案人│十八日六│路十八之│ │十八日十│ │ │ │ │許孝麟│時二十分│一號前 │ │二時四十│ │ │ │ │ │許 │ │ │四分 │ │ │ ├──┼───┼────┼────┼────┼────┼────┼────┤ │二七│C○○│九十三年│臺中市北│OA-7989 │九十三年│拒絕匯款│ │ │ │ │十二月三│屯區松竹│ │十二月三│ │ │ │ │ │十日十七│路旁 │ │十一日十│ │ │ │ │ │時許 │ │ │二時三十│ │ │ │ │ │ │ │ │八分許 │ │ │ ├──┼───┼────┼────┼────┼────┼────┼────┤ │二八│被害人│九十三年│臺中市鎮│9973-HU │九十三年│郭淑蕙彰│五萬五千│ │ │Z○○│十二月三│平國小對│ │十二月三│化銀行帳│元 │ │ │報案人│十一日十│面空地 │ │十一日十│號546351│ │ │ │黃瓈瑩│九時許 │ │ │五時五十│00000000│ │ │ │ │ │ │ │三分許 │ │ │ ├──┼───┼────┼────┼────┼────┼────┼────┤ │二九│I○○│九十四年│彰化縣田│8L-6171 │九十四年│拒絕匯款│ │ │ │ │一月二日│中鎮民富│ │一月六日│ │ │ │ │ │十時許 │街旁 │ │十二時二│ │ │ │ │ │ │ │ │十七分許│ │ │ ├──┼───┼────┼────┼────┼────┼────┼────┤ │三十│辛○○│九十四年│彰化縣田│7L-2209 │九十四年│拒絕匯款│ │ │ │ │一月四日│中鎮新民│ │一月六日│ │ │ │ │ │二時許 │里民族二│ │十二時二│ │ │ │ │ │ │街旁 │ │十三分許│ │ │ ├──┼───┼────┼────┼────┼────┼────┼────┤ │三一│亥○○│九十四年│臺中縣大│Y5-0560 │九十四年│拒絕匯款│ │ │ │ │一月五日│里市大興│ │一月六日│ │ │ │ │ │四時許 │街二巷二│ │十一時四│ │ │ │ │ │ │二號前 │ │十六分許│ │ │ ├──┼───┼────┼────┼────┼────┼────┼────┤ │三二│宙○○│九十四年│臺中市南│X2-8008 │九十四年│李水源彰│六萬元 │ │ │ │一月十六│區工學二│ │一月十八│化銀行帳│ │ │ │ │日十四時│街旁 │ │日 │號590151│ │ │ │ │許 │ │ │ │00000000│ │ ├──┼───┼────┼────┼────┼────┼────┼────┤ │三三│r○○│九十四年│臺中縣龍│X3-7967 │九十四年│李水源彰│四萬六千│ │ │ │二月二日│井鄉遊園│ │二月五日│化銀行帳│元 │ │ │ │十六時許│北路附近│ │ │號590151│ │ │ │ │ │ │ │ │00000000│ │ ├──┼───┼────┼────┼────┼────┼────┼────┤ │三四│D○○│九十四年│臺中市柳│2J-8095 │九十四年│郭淑蕙彰│四萬五千│ │ │ │二月九日│陽東路與│ │二月十五│化銀行帳│元 │ │ │ │十七時許│天津路口│ │日二十時│號546351│ │ │ │ │ │ │ │三十一分│00000000│ │ ├──┼───┼────┼────┼────┼────┼────┼────┤ │三五│P○○│九十四年│臺中市東│QT-5800 │九十四年│洪文智誠│七萬元 │ │ │ │二月九日│區○○路│ │二月九日│泰銀行帳│ │ │ │ │二十時許│旁 │ │二十二時│號039250│ │ │ │ │ │ │ │四十分許│0000000 │ │ ├──┼───┼────┼────┼────┼────┼────┼────┤ │三六│被害人│九十四年│臺中市西│A9-5326 │九十四年│帳戶不詳│三萬元 │ │ │L○○│二月十一│區三民西│ │二月十四│ │ │ │ │報案人│日十六時│路五七號│ │日十四時│ │ │ │ │林振偉│許 │前 │ │三十三分│ │ │ ├──┼───┼────┼────┼────┼────┼────┼────┤ │三七│地○○│九十四年│臺中市西│B4-0558 │九十四年│李水源彰│七萬元 │ │ │ │二月十一│屯區天作│ │二月十四│化銀行帳│ │ │ │ │日十八時│街六十號│ │日十三時│號590151│ │ │ │ │十五分許│前 │ │五十九分│00000000│ │ ├──┼───┼────┼────┼────┼────┼────┼────┤ │三八│被害人│九十四年│台中縣烏│B6-3647 │九十四年│洪文智誠│五萬二千│ │ │午○○│二月十二│日鄉福田│ │二月十三│泰銀行帳│元 │ │ │報案人│日 │二街旁 │ │日十二時│號039250│ │ │ │周奇縉│ │ │ │十分 │0000000 │ │ │ │周奇勳│ │ │ │ │ │ │ ├──┼───┼────┼────┼────┼────┼────┼────┤ │三九│被害人│九十四年│臺中市西│B8-5961 │九十四年│拒絕匯款│ │ │ │M○○│二月十六│區五權西│ │二月十七│ │ │ │ │報案人│日二十時│路與華美│ │日十三時│ │ │ │ │張炫松│許 │街口 │ │十四分許│ │ │ ├──┼───┼────┼────┼────┼────┼────┼────┤ │四十│癸○○│九十四年│臺中市南│W9-3899 │九十四年│拒絕匯款│ │ │ │ │二月十六│屯區永春│ │二月二十│ │ │ │ │ │日二十一│東路八八│ │六日十六│ │ │ │ │ │時二十分│五號前 │ │時四分許│ │ │ │ │ │許 │ │ │ │ │ │ ├──┼───┼────┼────┼────┼────┼────┼────┤ │四一│u○○│九十四年│臺中市大│X6-4175 │九十四年│洪文智誠│四萬五千│ │ │ │二月十九│英街與大│ │二月二十│泰銀行帳│元 │ │ │ │日十九時│墩十五街│ │五日十六│號039250│ │ │ │ │許 │口 │ │時二分許│0000000 │ │ ├──┼───┼────┼────┼────┼────┼────┼────┤ │四二│d○○│九十四年│彰化縣鹽│9900-LK │九十四年│洪文智誠│五萬元 │ │ │ │二月二十│埔鄉新水│ │二月二十│泰銀行帳│ │ │ │ │一日 │路旁 │ │一日十五│號039250│ │ │ │ │ │ │ │時二十五│0000000 │ │ │ │ │ │ │ │分許 │ │ │ ├──┼───┼────┼────┼────┼────┼────┼────┤ │四三│未○○│九十四年│臺中市嶺│8629-HZ │九十四年│拒絕匯款│ │ │ │ │二月二十│東路與文│ │二月二十│ │ │ │ │ │六日十九│山六街旁│ │七日二十│ │ │ │ │ │時許 │ │ │時一分許│ │ │ ├──┼───┼────┼────┼────┼────┼────┼────┤ │四四│被害人│九十四年│臺中縣龍│5992-KZ │九十四年│洪文智誠│十萬元 │ │ │金米勒│二月二十│井鄉遊園│ │二月二十│泰銀行帳│ │ │ │工業股│六日二十│路旁 │ │六日二十│號039250│ │ │ │份有限│時許 │ │ │三時四十│0000000 │ │ │ │公司 │ │ │ │分許 │ │ │ │ │報案人│ │ │ │ │ │ │ │ │謝榮貴│ │ │ │ │ │ │ ├──┼───┼────┼────┼────┼────┼────┼────┤ │四五│v○○│九十四年│臺中市南│M8-8838 │九十四年│李水源彰│四萬元 │ │ │ │二月二十│區樹義六│ │二月二十│化銀行帳│ │ │ │ │六日二十│巷旁 │ │六日二十│號590151│ │ │ │ │一時許 │ │ │三時三十│00000000│ │ │ │ │ │ │ │五分許 │ │ │ ├──┼───┼────┼────┼────┼────┼────┼────┤ │四六│l○○│九十四年│臺中市北│Y3-9388 │九十四年│拒絕匯款│ │ │ │ │三月一日│區○○路│ │三月二日│ │ │ │ │ │十八時許│旁 │ │十四時許│ │ │ │ │ │ │ │ │ │ │ │ ├──┼───┼────┼────┼────┼────┼────┼────┤ │四七│h○○│九十四年│臺中市軍│A2-8379 │九十四年│林東義郵│六萬元 │ │ │ │三月一日│功路一段│ │三月二日│局帳戶00│ │ │ │ │二十時許│三六三號│ │十三時五│00000000│ │ │ │ │ │一樓前 │ │十三分許│4911 │ │ ├──┼───┼────┼────┼────┼────┼────┼────┤ │四八│f○○│九十三年│臺中市西│S5-4131 │九十三年│郭淑蕙彰│六萬零一│ │ │ │三月四日│區忠明南│ │三月九日│化銀行帳│百元 │ │ │ │二十一時│路與五權│ │ │號546351│ │ │ │ │許 │西路口 │ │ │00000000│ │ ├──┼───┼────┼────┼────┼────┼────┼────┤ │四九│被害人│九十四年│臺中市北│X6-7597 │九十四年│李水源彰│三萬元 │ │ │戌○○│三月六日│屯區和順│ │三月十日│化銀行帳│ │ │ │報案人│十四時許│街江屋日│ │十四時五│號590151│ │ │ │游美玉│ │本料理店│ │十七分許│00000000│ │ │ │ │ │之停車場│ │ │ │ │ ├──┼───┼────┼────┼────┼────┼────┼────┤ │五十│被害人│九十四年│臺中市德│2J-9386 │九十四年│李水源彰│六萬零一│ │ │黃○○│三月六日│富路與建│ │三月八日│化銀行帳│百元 │ │ │報案人│十九時許│國南路口│ │十一時五│號590151│ │ │ │許敬恆│ │ │ │十三分許│00000000│ │ ├──┼───┼────┼────┼────┼────┼────┼────┤ │五一│R○○│九十四年│臺中縣沙│A8-8007 │九十四年│拒絕匯款│ │ │ │ │三月十日│鹿鎮北勢│ │三月十一│ │ │ │ │ │十八時許│東路旁 │ │日十四時│ │ │ │ │ │ │ │ │四十四分│ │ │ ├──┼───┼────┼────┼────┼────┼────┼────┤ │五二│被害人│九十四年│臺中市美│3R-6308 │九十四年│林東義郵│七萬六千│ │ │張江雪│三月十三│村南路旁│ │三月十八│局帳戶00│元 │ │ │雲 │日十五時│ │ │日十三時│00000000│ │ │ │報案人│三十分許│ │ │三分許 │4911 │ │ │ │張永戊│ │ │ │ │ │ │ ├──┼───┼────┼────┼────┼────┼────┼────┤ │五三│o○○│九十四年│臺中市西│2J-8058 │九十四年│拒絕匯款│ │ │ │ │三月十三│區○○路│ │三月二十│ │ │ │ │ │日十七時│與繼光街│ │四日十七│ │ │ │ │ │十五分許│口 │ │時二十八│ │ │ │ │ │ │ │ │分許 │ │ │ ├──┼───┼────┼────┼────┼────┼────┼────┤ │五四│被害人│九十四年│臺中市文│2H-1873 │九十四年│林東義郵│七萬元 │ │ │賴劉彩│三月十三│心南路與│ │三月十三│局帳戶00│ │ │ │足 │日十八時│文心南五│ │日二十二│00000000│ │ │ │報案人│許 │路口 │ │時二十三│4911 │ │ │ │賴春明│ │ │ │分許 │ │ │ ├──┼───┼────┼────┼────┼────┼────┼────┤ │五五│宇○○│九十四年│彰化縣和│A5-1125 │九十四年│林東義郵│六萬元 │ │ │ │三月十三│美鎮 │ │三月十三│局帳戶00│ │ │ │ │日十九時│ │ │日二十一│00000000│ │ │ │ │許 │ │ │時三十三│4911 │ │ │ │ │ │ │ │分許 │ │ │ ├──┼───┼────┼────┼────┼────┼────┼────┤ │五六│蔡陳瑞│九十四年│彰化市金│X2-2777 │九十四年│拒絕匯款│ │ │ │束 │三月十五│馬路旁段│ │三月二十│ │ │ │ │ │日二十時│ │ │二日十七│ │ │ │ │ │許 │ │ │時十八分│ │ │ ├──┼───┼────┼────┼────┼────┼────┼────┤ │五七│Y○○│九十四年│彰化縣福│0665-HQ │九十四年│林東義郵│五萬六千│ │ │ │三月十五│興鄉復興│ │三月二十│局帳戶00│元 │ │ │ │日二十一│路旁 │ │一日十五│00000000│ │ │ │ │時十分許│ │ │時五十一│4911 │ │ │ │ │ │ │ │分許 │ │ │ ├──┼───┼────┼────┼────┼────┼────┼────┤ │五八│i○○│九十四年│臺中縣龍│B8-6727 │九十四年│李水源彰│四萬六千│ │ │ │三月十八│井鄉交流│ │三月十八│化銀行帳│元 │ │ │ │日中午十│道旁 │ │日十二時│號590151│ │ │ │ │二時許 │ │ │四十九分│00000000│ │ ├──┼───┼────┼────┼────┼────┼────┼────┤ │五九│被害人│九十四年│臺中縣大│A2-7800 │九十四年│林東義郵│八萬零一│ │ │V○○│三月二十│雅鄉中清│ │三月二十│局帳戶00│百元 │ │ │報案人│日十五時│路一段二│ │三日十六│00000000│ │ │ │劉昌興│四十分許│三七號前│ │時十九分│4911 │ │ ├──┼───┼────┼────┼────┼────┼────┼────┤ │六十│申○○│九十四年│臺中縣沙│X3-7186 │九十四年│李水源彰│三萬五千│ │ │ │三月二十│鹿鎮中山│ │四月六日│化銀行帳│元 │ │ │ │四日十二│路旁 │ │十三時二│號590151│ │ │ │ │時許 │ │ │十六分許│00000000│ │ ├──┼───┼────┼────┼────┼────┼────┼────┤ │六一│己○○│九十四年│臺中市南│B3-3923 │九十四年│拒絕匯款│ │ │ │ │三月二十│區○○街│ │三月二十│ │ │ │ │ │七日十三│與德富路│ │八日十九│ │ │ │ │ │時許 │口 │ │時二十八│ │ │ │ │ │ │ │ │分許 │ │ │ ├──┼───┼────┼────┼────┼────┼────┼────┤ │六二│A○○│九十四年│臺中市忠│S2-4932 │九十四年│林東義郵│六萬元 │ │ │ │三月二十│明南路前│ │三月二十│局帳戶00│ │ │ │ │七日十八│ │ │八日十五│00000000│ │ │ │ │時許 │ │ │時四十四│4911 │ │ │ │ │ │ │ │分許 │ │ │ ├──┼───┼────┼────┼────┼────┼────┼────┤ │六三│G○○│九十四年│臺中縣龍│3J-5679 │九十四年│郭淑蕙彰│二萬五千│ │ │ │三月二十│井鄉新興│ │四月六日│化銀行帳│元 │ │ │ │七日十八│路一六九│ │十三時二│號546351│ │ │ │ │時三十分│號前 │ │十分許 │00000000│ │ │ │ │許 │ │ │ │ │ │ ├──┼───┼────┼────┼────┼────┼────┼────┤ │六四│U○○│九十四年│臺中市忠│A9-6989 │九十四年│李水源彰│七萬元 │ │ │ │四月三日│明南路一│ │四月三日│化銀行帳│ │ │ │ │十一時許│三○○號│ │二十二時│號590151│ │ │ │ │ │前 │ │三十四分│00000000│ │ │ │ │ │ │ │許 │ │ │ ├──┼───┼────┼────┼────┼────┼────┼────┤ │六五│W○○│九十四年│彰化縣草│B8-2893 │九十四年│郭淑蕙彰│五萬零一│ │ │ │四月三日│鹿路一段│ │四月三日│化銀行帳│百元 │ │ │ │十五時許│十九號前│ │二十二時│號546351│ │ │ │ │ │ │ │三十分許│00000000│ │ ├──┼───┼────┼────┼────┼────┼────┼────┤ │六六│被害人│九十四年│彰化縣鹿│OF-6977 │九十四年│郭淑蕙彰│七萬五千│ │ │林子淦│四月三日│港鎮復興│ │四月三日│化銀行帳│一百元 │ │ │報案人│十六時許│路四二三│ │二十二時│號546351│ │ │ │曹美艷│ │號前 │ │三十七分│00000000│ │ │ │ │ │ │ │許 │ │ │ └──┴───┴────┴────┴────┴────┴────┴────┘ 附表二: ┌──┬────┬────┬─────┬────┬────────────────┬───────┐ │編號│時 間│被 害 人│自小客車號│現值(新 │ 失 竊 地 點 │勒贖金額(得逞)│ │ │ │ │ │ 台幣) │ │ │ ├──┼────┼────┼─────┼────┼────────────────┼───────┤ │ 1 │93.11.07│ Q○○ │ X5-3747 │ 参拾萬 │彰化縣和美鎮○○路與孝德路口 │未遭勒贖 │ ├──┼────┼────┼─────┼────┼────────────────┼───────┤ │ 2 │93.11.18│ n○○ │ S5-5209 │ 肆拾萬 │臺中市○區○○○路與五常街口 │伍萬元 │ ├──┼────┼────┼─────┼────┼────────────────┼───────┤ │ 3 │93.11.27│ E○○ │ B8-2579 │ 参拾萬 │臺中縣沙鹿鎮○○路290號旁 │陸萬元 │ ├──┼────┼────┼─────┼────┼────────────────┼───────┤ │ 4 │93.12.08│ x○○ │ DA-6808 │ 貳拾萬 │臺中市○區○○路與合作街口 │拒絕勒贖 │ ├──┼────┼────┼─────┼────┼────────────────┼───────┤ │ 5 │93.12.05│ O○○ │ CE-0988 │ 伍拾萬 │彰化縣彰化市○○街40巷42號前 │陸萬陸仟元 │ ├──┼────┼────┼─────┼────┼────────────────┼───────┤ │ 6 │93.12.12│ q○○ │ B3-1809 │ 参拾萬 │臺中縣沙鹿鎮○○路與竹北溪旁 │陸萬元 │ ├──┼────┼────┼─────┼────┼────────────────┼───────┤ │ 7 │93.12.12│ 巳○○ │ OE-6066 │ 参拾萬 │臺中縣沙鹿鎮○○路與文昌街口 │陸萬元 │ ├──┼────┼────┼─────┼────┼────────────────┼───────┤ │ 8 │93.12.13│ N○○ │ 6Q-7171 │ 参拾萬 │臺中市○區○○街60號前 │壹拾萬元 │ ├──┼────┼────┼─────┼────┼────────────────┼───────┤ │ 9 │93.12.19│ t○○ │ 3W-5588 │ 参伍萬 │臺中市○區○○路一段附近 │拒絕勒贖 │ ├──┼────┼────┼─────┼────┼────────────────┼───────┤ │ 10 │93.12.19│ m○○ │ 9H-0278 │ 参拾萬 │彰化縣和美鎮○○路○段222號 │陸萬元 │ ├──┼────┼────┼─────┼────┼────────────────┼───────┤ │ 11 │93.12.19│ 子○○ │ A7-6557 │ 参拾萬 │彰化市○○○路157巷建和街口 │陸萬陸仟元 │ ├──┼────┼────┼─────┼────┼────────────────┼───────┤ │ 12 │93.12.19│ 詹儱瑛 │ YN-9887 │ 肆拾萬 │臺中縣沙鹿鎮竹林北溪停車場 │伍萬元 │ ├──┼────┼────┼─────┼────┼────────────────┼───────┤ │ 13 │93.12.27│ S○○ │ 2J-1485 │ 参拾萬 │臺中市○○○○路與永春東一路 │伍萬陸仟元 │ ├──┼────┼────┼─────┼────┼────────────────┼───────┤ │ 14 │93.12.27│ p○○ │ S3-9858 │ 参拾萬 │臺中市○○○○路350號附近 │參萬元 │ ├──┼────┼────┼─────┼────┼────────────────┼───────┤ │ 15 │94.01.01│ 卯○○ │ Q8-6217 │ 参拾萬 │臺中縣沙鹿鎮○○○路573號旁 │伍萬元 │ ├──┼────┼────┼─────┼────┼────────────────┼───────┤ │ 16 │94.01.01│ F○○ │ M9-5696 │ 伍拾萬 │臺中縣霧峰鄉○○路667之3號前 │柒萬壹佰元 │ ├──┼────┼────┼─────┼────┼────────────────┼───────┤ │ 17 │94.01.01│ H○○ │ QT-3595 │ 参拾萬 │臺中縣大肚鄉○○路1之58號前 │拒絕勒贖 │ ├──┼────┼────┼─────┼────┼────────────────┼───────┤ │ 18 │94.01.10│ 辰○○ │ T6-8080 │ 肆拾萬 │臺中縣沙鹿鎮○○路83號前 │肆萬元 │ ├──┼────┼────┼─────┼────┼────────────────┼───────┤ │ 19 │94.01.11│ X○○ │ DR-8009 │ 参拾萬 │臺中市西屯區○○○路10號前 │拒絕勒贖 │ ├──┼────┼────┼─────┼────┼────────────────┼───────┤ │ 20 │94.01.30│ 乙○○ │ QT-9273 │ 伍拾萬 │臺中市○○區○○路54之5號前 │陸萬陸千元 │ └──┴────┴────┴─────┴────┴────────────────┴───────┘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