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5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25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3、4、5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2、3、4、5所載,與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又所犯附表編號6、7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6、7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編號8、9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8、9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所犯附表編號10、11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0、11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
4、5、6、7、8、9、10、1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2、3、4、5之犯罪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附表編號6、7之犯罪;附表編號8、9之犯罪;附表編號10、11之犯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刑法部分條文於94年2月2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①其中有關定執行刑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②另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關於易科罰金之規定,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規定為「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行未逾6月者,亦適用之。」,而90年1月12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同。」,再90年1月12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41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關於「依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者,均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百倍折算1日;法律所定罰金數額未依本條例提高倍數,或其處罰法條無罰金刑之規定者,亦同」。比較修正前、後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90年1月12日修正施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90年1月12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定被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90年1月12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 槍砲 │ 竊盜 │ 恐嚇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2年 │ 有期徒刑1年 │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 84.11月間 │ 86.2月間起至 │ 86.04.02 ││ │ │ 86.3月底止 │ │├───────────┼──────────┼──────────┼──────────┤│偵查(自訴)機關 │ 彰化地檢86年偵字第 │ 彰化地檢86年偵字第 │ 彰化地檢86年偵字第 ││ │ 7521號 │ 7521號 │ 7521號 │├─┬─────────┼──────────┼──────────┼──────────┤│最│法 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後├─────────┼──────────┼──────────┼──────────┤│事│案 號 │ 87年度訴字第105號 │ 87年度訴字第105號 │ 87年度訴字第105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 87.05.20 │ 87.05.20 │ 87.05.20 │├─┼─────────┼──────────┼──────────┼──────────┤│確│法 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定├─────────┼──────────┼──────────┼──────────┤│判│案 號 │ 87年度訴字第105號 │ 87年度訴字第105號 │ 87年度訴字第105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 87.07.15 │ 87.07.15 │ 87.07.15 │├─┴─────────┼──────────┼──────────┼──────────┤│所犯法條 │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305條 ││ │制條例第7條第4項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 第3條第1項第4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 不予減刑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3月 ││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註 │ 1—5應定執行刑 │ 1—5應定執行刑 │ 1—5應定執行刑 │└───────────┴──────────┴──────────┴──────────┘┌───────────┬──────────┬──────────┬──────────┐│編 號 │ 4 │ 5 │ 6 │├───────────┼──────────┼──────────┼──────────┤│罪 名 │ 強制 │ 施用麻藥 │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 86.04.02 │ 86.2月間起至 │ 90.10.16凌晨3時許 ││ │ │ 86.08.24止 │ │├───────────┼──────────┼──────────┼──────────┤│偵查(自訴)機關 │ 彰化地檢86年偵字第 │ 彰化地檢86年偵字第 │ 彰化地檢90年偵字第 ││ │ 7521號 │ 7521號 │ 7289號 │├─┬─────────┼──────────┼──────────┼──────────┤│最│法 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台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 87年度訴字第105號 │ 87年度訴字第105號 │92年度上訴字第1781號││實├─────────┼──────────┼──────────┼──────────┤│審│判 決 日 期 │ 87.05.20 │ 87.05.20 │ 92.11.18 │├─┼─────────┼──────────┼──────────┼──────────┤│確│法 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台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 87年度訴字第105號 │ 87年度訴字第105號 │92年度上訴字第1781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 │ 87.07.15 │ 87.07.15 │ 92.12.08 │├─┴─────────┼──────────┼──────────┼──────────┤│所犯法條 │刑法第304條第2、1項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 刑法第304條第1項 ││ │ │條之1第2項第4款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2月15日 │ 有期徒刑3月15日 ││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註 │ 1—5應定執行刑 │ 1—5應定執行刑 │ 6—7應定執行刑 │└───────────┴──────────┴──────────┴──────────┘┌───────────┬──────────┬──────────┬──────────┐│編 號 │ 7 │ 8 │ 9 │├───────────┼──────────┼──────────┼──────────┤│罪 名 │ 妨害自由 │ 毒品 │ 施用麻藥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3年6月 │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 90.10.16日21時許 │ 81.2月間起至 │ 81.05月間起 ││ │ │ 82.05.24止 │ 至82.05.24 │├───────────┼──────────┼──────────┼──────────┤│偵查(自訴)機關 │ 彰化地檢91年偵字第 │ 彰化地檢82年偵字第 │ 彰化地檢82年偵字第 ││ │ 6095號 │ 3419號 │ 3419號 │├─┬─────────┼──────────┼──────────┼──────────┤│最│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後├─────────┼──────────┼──────────┼──────────┤│事│案 號 │94年度上訴字第230號 │ 82年度訴緝字第62號 │ 82年度訴緝字第62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 94.03.22 │ 82.08.06 │ 82.08.06 │├─┼─────────┼──────────┼──────────┼──────────┤│確│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定├─────────┼──────────┼──────────┼──────────┤│判│案 號 │94年度上訴字第230號 │ 82年度訴緝字第62號 │ 82年度訴緝字第62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 94.04.21 │ 82.09.02 │ 82.09.02 │├─┴─────────┼──────────┼──────────┼──────────┤│所犯法條 │ 刑法第302條第1項 │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 │ │項 │條之1第2項第4款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1年9月 │ 有期徒刑3月 ││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註 │ 6—7應定執行刑 │ 8—9應定執行刑 │ 8—9應定執行刑 │└───────────┴──────────┴──────────┴──────────┘┌───────────┬──────────┬──────────┬──────────┐│編 號 │ 10 │ 11 │ │├───────────┼──────────┼──────────┼──────────┤│罪 名 │ 贓物 │ 妨害公務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1年 │ │├───────────┼──────────┼──────────┼──────────┤│犯 罪 日 期 │ 85.02.09 │ 85.02.10 │ │├───────────┼──────────┼──────────┼──────────┤│偵查(自訴)機關 │ 台中地檢85年偵字第 │ 台中地檢85年偵字第 │ ││ │ 3759號 │ 3759號 │ │├─┬─────────┼──────────┼──────────┼──────────┤│最│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 │85年度上訴字第2284號│85年度上訴字第2284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 86.04.03 │ 86.04.03 │ │├─┼─────────┼──────────┼──────────┼──────────┤│確│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定├─────────┼──────────┼──────────┼──────────┤│判│案 號 │85年度上訴字第2284號│85年度上訴字第2284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 86.04.03 │ 86.11.03 │ │├─┴─────────┼──────────┼──────────┼──────────┤│所犯法條 │ 刑法第349條第1項 │ 刑法第138條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 有期徒刑2月15日 │ 有期徒刑6月 │ ││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註 │ 10—11應定執行刑 │ 10—11應定執行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