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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483號

殺人未遂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洪耀宗劉登俊許文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2483號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黃淑真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許 文 碩

書記官 郭 蕙 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483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