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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抗字第824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林榮龍江錫麟張惠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824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2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及抗告理由意旨略以:依據下述理由請求撤銷違法通緝,發回更審,並准許代理人閱卷:㈠依據大法官釋字第135、271號,非經合法程序之確定判決,即屬無效之判決,故執行檢察官未據刑事訴訟法第442 條「課以」查核及檢驗判決有違背法令,即應糾正錯誤之判決,如不糾正,且將錯就錯,法官即應因受判決人啟動異議訴訟程序,憑異議狀證之主張及證據方法所指確定判決,撤銷錯誤刑罰指揮。㈡關於抗告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警員非法搜索、檢察官超速濫訴,一、二審承審法官於準備程序未指定辯護人及拒絕傳喚鑑定人到庭詰問等情,均有判決違背法令之處,不因最高法院未糾正撤銷錯誤之判決,而謂有實質之確定力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著有明文。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7年台抗字第741號裁定、95年度台抗字第486號裁定參照)。次按刑罰執行,由檢察官依指揮書附具之裁判書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 項、第458條規定至明。準此,除法院之確定判決或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有違法情事,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原確定裁判有其執行力,檢察官應據以執行。

三、經查:抗告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21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嗣經本院以97年上訴字第650號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於97年12月18日以97年度台上字第660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而其再審之聲請,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再字第3號裁定駁回,並經本院以98年度抗字第412號駁回抗告確定,及經本院以98年度聲再字第32、121號、98年度抗更字第8號裁定分別駁回在案;另上開確定判決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臺非字第133號駁回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檢察官依該確定判決指揮執行,並無不當。而抗告人經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復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員警拘提無著,且受刑人並無在監在押等無法到案之情事,因認其逃亡、藏匿,無從執行刑罰,而以98年彰檢良執強緝字第910號發布通緝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並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送達證書、拘票、通緝書,以及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書附卷可參。則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69條同法第84條規定發布通緝,尚非無據,並無違法通緝情事。抗告人抗告理由所指刑事案件審理程序及確定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均屬是否提起非常上訴之事由,均非關執行之指揮,本不屬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之範圍。綜上所述,原審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經核並無違誤。抗告人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聲請閱覽卷宗,限於辯護人或具律師身分之告訴代理人於審判中始得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71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惟此於執行中並無準用之規定,故抗告人聲請閱覽卷宗,於法無據,無從准許,附此說明。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張 惠 立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抗字第824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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