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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57號

廢棄物清理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梁淑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057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賢德
被告
黃銘宏
上一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郭子誠律師
上一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蘇文斌律師
上一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許婉慧律師
被告
李有生
被告
林金洲
被告
薛朝銘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律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吳龍建律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秉宏律師
被告
洪蓮娟
被告
吳昆峻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曾靖雯律師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育禹律師
被告
蕭浩船
選任辯護人
曾靖雯律師
被告
廖東村
上一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郭子誠律師
上一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蘇文斌律師
上一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許婉慧律師
被告
任世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0542 號、第10543 號、第12101 號、第15307 號、

第16519 號、第17676 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

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一、鍾賢德、黃銘宏、李有生、林金洲、薛朝銘、洪蓮娟、吳昆峻、蕭浩船、廖東村、任世傑分別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欄所示之沒收。

二、鍾賢德、黃銘宏、李有生、林金洲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刑均如附表四定執行刑(含緩刑宣告)欄所示。

三、鍾賢德、黃銘宏、薛朝銘、洪蓮娟、吳昆峻、蕭浩船、任世傑均緩刑,緩刑期間均如附表四定執行刑(含緩刑宣告)欄所示。

犯罪事實

一、鍾賢德從事資源回收工作,黃銘宏從事回收買賣塑膠工作,李有生從事司機載運工作,林金洲從事塑膠回收工作,薛朝銘、洪蓮娟、吳昆峻均從事資源回收工作,蕭浩船從事司機載運工作、廖東村從事剩餘鐵料買賣,任世傑、施添晉則為從事廢棄物清運之司機,均明知未申請核發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不得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鍾賢德為處理搬遷工廠及因聯絡傾倒廢棄物之便利,與丁彥祥(自稱「黃永平」,綽號「黃仔」)聯繫確認入場傾倒之價錢後,竟與丁彥祥、梁富山(綽號「阿富」)、尤品權(綽號「阿權」)及附表一㈠編號1 、2 、附表一㈡編號5 所示之司機、仲介、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土地承租人,共同基於反覆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

㈠編號1 、2 ;附表一㈡編號5 所示時間、來源、載運地點及行為方式,由司機載運廢棄物至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之土地傾倒(傾倒場地之現場管理負責人於附表二所示),而為清除及最終處理行為。

㈡黃銘宏因需場地傾倒及堆置廢棄物,與丁彥祥聯繫確認入場傾倒廢棄物之價錢後,與丁彥祥、梁富山、尤品權及附表一

㈠編號3 、附表一㈡編號1 至4 、附表一㈢編號1 、附表一

㈣⒈廢棄物編號1 、4 、㈣⒉廢輪胎編號1 至6 、附表一㈤編號1 、9 至13、附表一㈥編號1 至3 所示之司機、附表二編號1 至6 所示土地承租人,共同基於反覆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其中李有生為附表一㈣⒈廢棄物編號4、附表一㈤編號1 所示之司機,與丁彥祥、尤品權、黃銘宏、陳政毅、土地承租人之人頭共同基於反覆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㈠編號3 ;附表一㈡編號1 至4 ;附表一㈢編號1 ;附表一㈣⒈廢棄物編號1 、4、㈣⒉廢輪胎編號1 至6 ;附表一㈤編號1 、9 至13;附表一㈥編號1 至3 所示時間、來源、載運地點及行為方式,由司機載運廢棄物至附表二編號1 至6 所示之土地傾倒(傾倒場地之現場管理負責人於附表二所示)而為清除及最終處理行為。

㈢林金洲前因非法處理廢棄物案件而認識丁彥祥,因有無法回收之塑膠廢棄物待處理,且知悉丁彥祥有場地可供堆置廢棄物,竟與丁彥祥、尤品權及附表一㈢編號3 、附表一㈣⒈廢棄物編號2 、3 所示之司機、附表二編號3 、4 所示土地承租人共同基於反覆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㈢編號3 、附表一㈣⒈廢棄物編號2 、3 所示時間、來源及載運地點及行為方式,由司機載運廢棄物至附表二編號3 、4 所示之土地傾倒(傾倒場地之現場管理負責人於附表二所示)而為清除及最終處理行為。

㈣薛朝銘因有無法資源回收之塑膠廢棄物尋無合法處理管道,竟與丁彥祥、尤品權、王俊勝及附表二編號4 所示土地承租人共同基於反覆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附表一

㈣⒈廢棄物編號5 示時間、來源及載運地點及行為方式,由司機王俊勝載運廢棄物至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土地傾倒(傾倒場地之現場管理負責人於附表二編號4 所示)而為清除及最終處理行為。

㈤洪蓮娟、吳昆峻之資源回收場因有廢棄物需傾倒,與丁彥祥聯絡後,竟與司機蕭浩船、丁彥祥、尤品權共同基於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洪蓮娟、吳昆峻向丁彥祥取得負責於現場擔任管理者尤品權之聯絡電話及傾倒地點後,洪蓮娟即聯絡蕭浩船,由蕭浩船於附表一㈣⒈廢棄物編號6所示之時間聯絡尤品權後,將含有木板、塑膠製品等之一般事業廢棄物,載至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土地傾倒(傾倒場地之現場管理負責人於附表二編號4 所示),而為清除及最終處理行為。

㈥廖東村因知悉丁彥祥有場地可供傾倒廢棄物,遂與任世傑(參與部分如附表一㈤編號6 、7 仲介欄所載)負責尋找廢棄物來源及司機,而與丁彥祥、尤品權、附表一㈤編號3 至8所示之司機、仲介及附表二編號5 所示土地承租人,共同基於反覆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㈤編號3 至8 所示之時間、來源及載運地之土地傾倒(傾倒場地之現場管理負責人於附表二所示),而為清除及最終處理行為。(司機陳政毅、陳政謙、劉明義【綽號「阿義」】、黃國卿、呂騰宏、何啟協、吳岳霖、洪振瑞,均另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業者許敏哲及亦程有限公司均另經判決確定;丁彥祥、尤品權、梁富山、王俊勝、葉榮輝、李仁中、邱襟靜、詹永毅、羅玉玲業均另行判決;施添晉另行審理)。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移送偵辦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鍾賢德、黃銘宏、李有生、林金洲、薛朝銘、洪蓮娟、吳昆峻、蕭浩船、廖東村、任世傑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依法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10人坦承不諱,且有證人即附表二所示土地之出租人陳盈欽、胡明得、林英勇、王怡寧、周提、王土水之證述、證人即同案被告(互為證人)之證述、附表一所示司機欄、仲介欄之證人之證述可憑,並有附表二編號1 至6 所示土地登記謄本、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地籍圖、土地租賃契約書,附表二編號1 至6 所示土地之臺南市政府環保局處理報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處理報告、稽查紀錄、稽查照片、履勘照片、空拍及攝影照片、現場蒐證照片、進順商行蒐證照片、車號查詢汽車、拖車車籍資料、陳盈欽與梁富山之對話蒐證錄音光碟譯文、陳盈欽提供梁富山、李仁中交付之新堡實業有限公司名片、尤品權運輸業名片、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民國106 年4月7 日火災證明書、臺南市政府消防局106 年4 月24日函、火災調查現場照片、通聯紀錄、LINE對話紀錄、如附表一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足憑,且有附表三所示及本院106 年度南院保管字第824 號之扣案物可查,足認被告10人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10人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犯罪之行為,有一經著手,即已完成者,如學理上所稱之即成犯;亦有著手之後,尚待發生結果,為不同之評價者,例如加重結果犯、結果犯;而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結合犯、連續犯、牽連犯、想像競合犯等分類,前5 種為實質上一罪,後3 者屬裁判上一罪,因實質上一罪僅給予一行為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 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391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規定,雖於106 年1 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而本件被告鍾賢德就附表一㈠新市大營土地所為編號1 、2 所為跨越新舊法,然各係反覆實行廢棄物處理之行為,為集合犯(見下列㈣說明),自應全部適用修正後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規定處斷,無比較新舊法之必要。

㈡所犯法條:

⒈按廢棄物清理法所規定之廢棄物可分為⑴一般廢棄物:指垃圾、糞尿、動物屍體或其他非事業機構所產生足以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⑵事業廢棄物:可分為①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機構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②一般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機構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廢棄物清理法第2 條訂有明文。本件查獲之廢棄物,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新市大營土地含銅及其化合物共551mg/L ,顯高於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標準值規定之15mg/L,有南台灣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4 月24日檢測報告(報告編號:R0000000D11 號)在卷可憑,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4 條第2 款規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另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善化胡厝土地堆置廢棄物約250 公斤/ 立方公尺,其中廢電線電纜、廢光電零件組下腳品、含金屬之印刷電路板廢料等廢混和五金廢料,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判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有臺南市政府環保局出具之處理報告附卷可查。同案被告丁彥祥、梁富山、尤品權等所營運之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新市大營、善化胡厝土地,雖有堆置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情,然被告黃銘宏、鍾賢德僅為仲介及業者,其餘被告為仲介、司機及業者,並未經營管理上開土地,因載運一般廢棄物前往傾倒,尚無證據證明渠等係傾倒有害事業廢棄物或對於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之部分有何犯意聯絡,依罪疑唯輕原則,應認渠等就棄置有害廢棄物部分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先予敘明。

⒉又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所規定犯罪構成要件行為,計有「貯存」、「清除」及「處理」,其中所謂「貯存」,係指事業廢棄物於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清除」指事業廢棄物之收集、運輸行為;至於「處理」,指下列行為:①中間處理:指事業廢棄物在最終處置或再利用前,以物理、化學、生物、熱處理或其他處理方法,改變其物理、化學、生物特性或成分,達成分離、減積、去毒、固化或穩定之行為。②最終處置:指衛生掩埋、封閉掩埋、安定掩埋或海洋棄置事業廢棄物之行為。

③再利用:指事業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自行、販賣、轉讓或委託做為原料、材料、燃料、填土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行為,並應符合其規定者,亦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布之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條第1 款、第2 款、第3 款分別規定甚明。查本案被告等人係以車輛將上開一般事業廢棄物運輸至附表一所示之地點(即附表二編號1 至6 所示土地)加以棄置而為最終處置行為,自該當於前開規定所指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行為無訛。

⒊被告10人因給付同案被告丁彥祥等人廢棄物進場之費用,而載運一般事業廢棄物至附表一㈠至㈥所示之土地棄置而為最終處理行為,並減省將之交予合法處理機構之清理成本,故核被告10人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之非法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罪。

㈢共同正犯: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另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查:

⒈被告鍾賢德就附表一㈠編號1 、2 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之罪,與同案被告丁彥祥、梁富山、司機及土地承租人之人頭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附表一㈡編號5 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之罪,與同案被告丁彥祥、梁富山、尤品權(因尤品權於106 年2 月15日加入,梁富山則參與至106 年3 月27日入監執行日前止)、司機、土地承租人之人頭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⒉被告黃銘宏就附表一㈠編號3 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罪,與同案被告丁彥祥、梁富山、司機、該土地承租人之人頭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附表一㈡編號1至4 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之罪,與同案被告丁彥祥、梁富山、尤品權、司機、該土地承租人之人頭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附表一㈢編號1 、附表一㈣⒈廢棄物編號1 、4 、㈣⒉廢輪胎編號1 至6 、附表一㈤編號1、9 至13、附表一㈥編號1 至3 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之罪,均分別與同案被告丁彥祥、尤品權、司機、各該土地承租人之人頭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⒊被告李有生就附表一㈣⒈廢棄物編號4 、附表一㈤編號1 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之罪,均分別與丁彥祥、尤品權、黃銘宏、陳政毅、土地承租人之人頭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⒋被告林金洲就附表一㈢編號2、附表一㈣⒈廢棄物編號2 、3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之罪,分別與同案被告丁彥祥、尤品權、司機、各該土地承租人之人頭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⒌被告薛朝銘就附表一㈣⒈廢棄物編號5 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之罪,與同案被告丁彥祥、尤品權、司機、附表二編號4 所示土地承租人之人頭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⒍被告洪蓮娟、吳昆峻、蕭浩船間,就附表一㈣⒈廢棄物編號6 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之罪,與同案被告丁彥祥、尤品權、附表二編號4 所示土地承租人之人頭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⒎被告廖東村就附表一㈤編號3 至8 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之罪,與同案被告丁彥祥、尤品權、司機、仲介、附表二編號5 所示土地承租人之人頭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⒏被告任世傑就附表一㈤編號6 、7 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之罪,與同案被告丁彥祥、尤品權、司機、仲介、附表二編號5 所示土地承租人之人頭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按「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罪,其行為本質上具有反覆性與延時性,乃執行業務本質所當然,而為集合犯之一種,但其犯罪之成立,並不以行為人有多次廢棄物清除、處理為必要,如有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等行為,縱僅一次即被查獲,仍無解於該條項之罪責。又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9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係針對同一被告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於同一期間多次僱請不特定之不知情工人,載運一般事業廢棄物,至同一土地傾倒堆置、回填,而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之提案設題事例,所作成之統一見解。至法院受理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是否具有集合犯之關係,仍應依具體個案事證為判斷。倘犯罪主體之共犯不同,犯罪時間相隔一段日期未部分重疊或密接,犯罪地點之清除、處理廢棄物之場所並不相同,犯罪行為之清除、處理廢棄物之手法態樣亦不一致,自不能僅因行為人始終未依同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即認行為人前後所為之清除、處理廢棄物行為,均係「集合犯」一罪(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02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被告鍾賢德、黃銘宏、林金洲、廖東村、任世傑就同一土地(惟被告薛朝銘、洪蓮娟、吳昆峻、蕭浩船均僅查獲載運1次、被告鍾賢德就附表一㈡編號5 僅查獲1 次、被告黃銘宏就附表一㈠編號3 僅查獲1 次、被告林金洲就附表一㈢編號3 查獲1 次、被告李有生就附表一㈣⒈廢棄物編號4 、附表一㈤編號1 查獲各1 次),於附表一所示之期間多次為非法清理廢棄物之行為,分別均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內反覆實施,屬集合犯之概念,應僅成立一罪。

⒉被告鍾賢德(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土地)所犯2 罪、黃銘宏(附表二編號1 至6 所示土地)所犯6 罪、李有生(附表二編號4 、5 所示土地)所犯2 罪、林金洲(附表二編號3、4 所示土地)所犯2 罪,係於先後之時間,於不同土地上傾倒廢棄物,其所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之犯行,因渠等於各個不同堆置場所之犯行間,時間先後有別、棄置之處有異,土地之被害人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累犯:被告李有生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6 年3 月1 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本院卷六第191頁);廖東村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 月確定,於105 年3 月2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05 年7 月28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本院卷六第201 頁);被告任世傑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於102 年7 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本院卷六第214 頁),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按,其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惟渠等前科案件與本案之犯罪型態、罪質、侵害法益及社會危害程度均有異,而渠等所參與本案之程度,並非主要從事經營廢棄物之堆置場所者,被告李有生係為負責載運之司機;另被告廖東村、任世傑則為同一場所之仲介,並就所參與附表一㈤之部分,已向嘉義縣環境保護局提送廢棄物清理計畫而經同意執行,有該局函覆資料可查,故尚難認為渠等具有刑罰反應力薄弱或主觀惡性重大之情形,本院綜合斟酌各項情狀,認渠等所犯,雖構成累犯,但尚無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爰不予加重其刑。

㈥酌減:

⒈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之一切情狀,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7號判決要旨參照)。而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非法清理廢棄物罪之法定刑為1 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 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非法清理廢棄物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是否曾犯廢棄物清理法之罪仍再度為之,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型業者,亦有中、小型業者之分,其非法清理廢棄物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有期徒刑1 年」,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1 年以下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

⒉查被告李有生、蕭浩船於本案為擔任載運廢棄物之司機,為賺取載運報酬而依指示為本案犯行,被告李有生所載運至附表一㈣㈤之場所均僅各1 次及每次1 車,被告蕭浩船僅載運至1 場所1 次1 車,另被告薛朝銘雖於本案擔任仲介,但僅查獲仲介清理廢棄物1 次,被告洪蓮娟、吳昆峻為業者,僅查獲清理廢棄物1 次,其等於犯後已均坦承犯行,參酌被告李有生、蕭浩船、薛朝銘、洪蓮娟、吳昆峻5 人參與本案之犯罪規模、侵害期間及行為次數,其等之犯罪惡性尚非重大不赦,情節顯堪憫恕,倘處以最低度刑罰,客觀上猶有過苛而情輕法重之感,實足以引起一般社會大眾之同情,爰均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⒊被告廖東村、任世傑雖均為仲介,然僅就同一土地(附表二編號5 所示土地)密接為仲介廢棄物清理犯行,犯後亦以坦承犯行,並已申請廢棄物之清理計畫,業經嘉義縣環境保護局同意,審酌渠等參與本案之犯罪規模、侵害期間及行為次數,其等之犯罪惡性尚非重大不赦,情節顯堪憫恕,倘處以最低度刑罰,客觀上猶有過苛而情輕法重之感,實足以引起一般社會大眾之同情,爰均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⒋被告林金洲甫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查獲,嗣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558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緩刑3 年確定(緩刑期間106 年6 月12日至109 年6 月11日),有渠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24 ~225 頁),其經查獲而於偵查中旋再犯本案,卻未能知所警惕,再為本案,故認其所為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

⒌被告黃銘宏為本案之仲介清理廢棄物之犯行,參與仲介清理廢棄物之次數非少,被告鍾賢德除為業者清理其搬遷之工廠,更進而仲介清理廢棄物,且均有跨及不同場所之廢棄物清理犯行,故認渠等所為尚無情輕法重之情,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

㈦爰審酌被告10人明知未申請核發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不得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基於便宜行事,竟清運如附表一所示廢棄物,並傾倒於各該承租之土地而為處理犯行,附表一㈠㈡之土地因同時遭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而增加清除困難(惟無法證明係參與附表一㈠㈡之被告黃銘宏、鍾賢德參與傾倒有害事業廢棄物),並有害公共環境衛生及居民健康,渠等行為當無任何可取之處,應予非難;惟就附表二編號3 所示南區灣裡土地所堆置之廢棄物,於查獲前經出租人之要求業已清走,就附表二編號6 所示土地,業經被告黃銘宏主動全部清除完畢,且與附表二編號6 所示土地所有權人達成和解;就附表二編號4 土地部分,被告薛朝銘所參與之部分已清除完畢,被告洪蓮娟、吳昆峻、蕭浩船(3 人即順暉行部分)就其等所參與之部分,已向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提送廢棄物處置計畫而經同意執行等情,有和解書、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8 年12月30日環事字第1080143123號函、109 年1 月14日環事字第1090002653號、第1090004546號函文、109 年3 月11日環事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三第363 ~364 頁、本院卷五第135 頁、本院卷六第127 、149 、346 頁);就附表二編號5 所示土地,被告廖東村、任世傑、黃銘宏參與之部分,均已向嘉義縣環境保護局提送廢棄物清理計畫而經同意執行,有嘉義縣環境保護局109 年3 月2 日嘉環廢字第1090005444號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六第281 頁);其餘尚未經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同意清除之部分,被告鍾賢德(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土地)、黃銘宏(附表二編號1 、2 、4 )、林金洲(附表二編號4 )就其餘所參與之部分,亦表示同意依查獲車次予以清除,並經本院發函向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確認渠等責任載運量(見本院卷六第23~24、87、265 頁),顯示渠等願意彌補之犯後態度,並審酌被告10人業已坦承犯行,及渠等所擔任之角色、行為態樣、廢棄物之性質、數量及犯罪期間之長短及次數,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之教育程度、生活狀況,被害人即土地出租人亦表示願意給予有清除者從輕量刑之機會,就不願意清運回復原狀者則希望予以較重之刑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即如附表四所示之刑,並就被告鍾賢德、黃銘宏、李有生、林金洲之部分定應執行刑。

㈧緩刑部分:

⒈查被告鍾賢德、黃銘宏、薛朝銘、洪蓮娟、吳昆峻、蕭浩船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任世傑前雖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惟業於102 年7月22日執行完畢,其後均未曾因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犯行,然犯後已知坦承犯行,且就渠等所犯部分,被告薛朝銘已完成清運,被告黃銘宏已完成附表二編號6部分土地之清運;另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土地業於查獲前清運完畢,另被告洪蓮娟、吳昆峻、蕭浩船就附表二編號4 土地參與之部分,已(以順暉行名義)出具處置計畫書,業經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同意;被告黃銘宏、任世傑所涉附表二編號5 所示之土地上開部分,經其出具處置計畫書,業經嘉義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同意,另與被告鍾賢德亦表示願意就所查獲之車次清運,業如前述,容見被告存有彌補過錯之意,信其經本次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 款規定,併予諭知被告鍾賢德、黃銘宏、薛朝銘、洪蓮娟、吳昆峻、蕭浩船分別為緩刑3 年、5 年、3 年、3 年、3 年、2 年,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被告任世傑緩刑3 年,以啟自新。又緩刑之宣告,係國家鑒於被告能因知所警惕而有獲得自新機會之期望,特別賦予宣告之刑暫不執行之恩典,若被告在緩刑期間,又再為犯罪或其他符合法定撤銷緩刑之原因,均將產生撤銷本件緩刑宣告而仍須執行所宣告之刑之後果,被告務必切實銘記在心,警惕慎行,以免喪失自新之機會。

⒉被告李有生、廖東村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宣告而成立累犯,另被告廖東村尚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審交訴字第189 號判決7 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均經駁回而於105 年6 月8 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渠等於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既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不符合緩刑之要件。

⒊被告林金洲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558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緩刑3 年確定(緩刑期間106 年6 月12日至109 年6 月11日),亦與緩刑之要件不符,併此敘明。

㈨沒收部分:

⒈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17日修正、同年月30日公布,其中刑法第38條之3 復於105 年5 月27日再經修正、同年6 月22日公布;均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又沒收新制係參考外國立法例,為契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在修正刑法第五章之一以專章規範,故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已毋庸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亦可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知,使判決主文更簡明易懂,增進人民對司法之瞭解與信賴(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386 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扣案物部分:

⑴扣案如附表三㈠編號1 所示之行動電話為被告蕭浩船所有供本案聯絡所用之物;附表三㈡編號27、28所示之物為被告黃銘宏所有供本案聯絡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三㈡編號45所示之行動電話為被告鍾賢德所有供本案聯絡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三㈡編號46之行動電話為被告任世傑所有供本案聯絡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⑵其餘扣案物,並非本案被告10人所有,且非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亦非違禁物,不另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⒊犯罪所得部分:

⑴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其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雖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事實審法院仍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於各共同正犯有無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多寡,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結果,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宣告沒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然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仍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6 年度臺上字第539 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

⑵被告10人因本案清除處理廢棄物固有所得,然除被告李有生外,其餘被告均已完成渠等參與部分之清運,或已出具處置計畫書,經嘉義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同意,或均願按本案查獲之車次向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申請處置計畫書,均如前述,故其等將所堆置之上開廢棄物清除處理後,即相當於未減省建置設備之費用,如再予以沒收,實有過苛之虞(至共犯間就處理費用如何分擔,乃其等內部分擔之事,總體損害既已獲得填補,共犯內部分擔問題在此毋庸再審酌),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⑶至被告李有生部分,並未予以清除所參與之部分之廢棄物(1 車10噸),且供稱因載運廢棄物之運費為1 車次18,000元(見偵十四卷第153 ~156 頁),則因認定其犯罪所得2 車次共36,000元,且未扣案,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⒋上開沒收部分併執行之。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款、第2 款、第38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仲斌、呂舒雯提起公訴,檢察官蘇榮照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梁淑美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
    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
    ,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
    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
    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
    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附表一
㈠新市大營
┌─┬─┬────┬─┬──────┬────────────┬───────────┐
│編│司│ 車  號 │仲│ 來源及載運 │    行  為  方  式      │      證     據       │
│號│機│        │介│  時間地點  │                        │                      │
├─┼─┼────┼─┼──────┼────────────┼───────────┤
│1 │阿│不詳車號│阿│105年12月底 │丁彥祥經阿忠仲介,由阿忠│丁彥祥106 年6 月27日、│
│  │忠│大貨車  │忠├──────┤指派司機於105 年12月底某│9 月6 日、9 月25日偵查│
│  │指│        │  │鍾賢德位於桃│時許,駕駛左列營業用大貨│中供述、鍾賢德106 年9 │
│  │派│        │  │園市龍潭區舊│車前往左列地點載運廢棄物│月6 日偵查中供述      │
│  │之│        │  │工廠        │,阿忠向鍾賢德收取3 萬5,│                      │
│  │司│        │  │            │000 元報酬,並支付1 萬元│                      │
│  │機│        │  │            │予丁彥祥作為進場費用,嗣│                      │
│  │  │        │  │            │由該司機駕車前往新市大營│                      │
│  │  │        │  │            │土地傾倒上開廢棄物。    │                      │
├─┼─┼────┼─┼──────┼────────────┼───────────┤
│2 │陳│553-W9號│鍾│106年3月2日 │陳政毅經由鍾賢德仲介,於│丁彥祥106 年9 月25日偵│
│  │政│營業用大│賢├──────┤106 年3 月2 日下午2 時許│查中供述、鍾賢德106 年│
│  │毅│貨車(附│德│桃園市大園區│,以其持用門號0000000000│9 月6 日偵查中供述、陳│
│  │  │掛95-YR │  │            │號行動電話與鍾賢德所持用│政毅、陳政謙106 年6 月│
│  │  │號營業用│  │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7 日、8 月9 日、9 月19│
│  │  │半拖車)│  │            │聯繫後,駕駛左列營業用大│日偵查中供述、門號0928│
│  │  │        │  │            │貨車前往左列地點載運廢棄│714261號通聯紀錄、丁彥│
│  │  │        │  │            │物,鍾賢德並支付陳政毅1 │祥與陳政毅106 年3 月2 │
│  │  │        │  │            │萬5,0 00元報酬,嗣由丁彥│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  │  │        │  │            │祥於同日晚上6 時許提供梁│、新市大營現場蒐證照片│
│  │  │        │  │            │富山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            │行動電話予陳政毅,陳政毅│                      │
│  │  │        │  │            │復於同日晚上8 時許,駕車│                      │
│  │  │        │  │            │前往臺南市新市區火車站對│                      │
│  │  │        │  │            │面麥當勞並以其持用門號09│                      │
│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梁│                      │
│  │  │        │  │            │富山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            │行動電話後,前往新市大營│                      │
│  │  │        │  │            │土地傾倒上開廢棄物。    │                      │
├─┼─┼────┼─┼──────┼────────────┼───────────┤
│3 │陳│533-W9號│黃│106年3月7日 │陳政謙經黃銘宏仲介,於10│黃銘宏106 年9 月6 日偵│
│  │政│營業用大│銘├──────┤6 年3 月7 日上午9 時許,│查中供述、丁彥祥106 年│
│  │謙│貨車(附│宏│桃園市龍潭區│與陳政毅共同駕車前往左列│9 月25日偵查中供述、陳│
│  │、│掛95-YR │  │            │地點,陳政謙駕駛左列營業│政毅106 年6 月7 日、8 │
│  │陳│號營業用│  │            │用大貨車在該地載運廢棄物│月9 日、9 月19日偵查中│
│  │政│半拖車)│  │            │,黃銘宏並支付陳政謙1 萬│供述、陳政謙106 年9 月│
│  │毅│        │  │            │5,000 元報酬,陳政謙復於│19日偵查中供述、門號09│
│  │  │        │  │            │同日下午4 時許,駕車前往│00000000號通聯紀錄、陳│
│  │  │        │  │            │新市大營土地傾倒上開廢棄│政毅與丁彥祥106 年3 月│
│  │  │        │  │            │物。                    │6 日、3 月7 日通訊軟體│
│  │  │        │  │            │                        │LINE對話紀錄、新市大營│
│  │  │        │  │            │                        │現場蒐證照片          │
└─┴─┴────┴─┴──────┴────────────┴───────────┘
㈡善化胡厝
┌─┬─┬────┬─┬──────┬────────────┬───────────┐
│編│司│ 車 號  │仲│ 來源及載運 │    行  為  方  式      │      證     據       │
│號│機│        │介│  時間地點  │                        │                      │
├─┼─┼────┼─┼──────┼────────────┼───────────┤
│1 │陳│907-Q8號│黃│106年3月7日 │陳政毅經由黃銘宏仲介,於│黃銘宏106 年9 月6 日偵│
│  │政│營業用大│銘├──────┤106 年3 月7 日上午10時許│查中供述、陳政毅106 年│
│  │毅│貨車(附│宏│新北市土城區│,以其持用0000000000號行│6 月7 日、8 月9 日、9 │
│  │之│掛63-XH │  │            │動電話與黃銘宏所持用之09│月19日偵查中供述、丁彥│
│  │司│號營業用│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祥106 年9 月25日偵查中│
│  │機│半拖車)│  │            │,指示不詳司機駕駛左列營│供述、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業用大貨車前往左列地點載│通聯紀錄、陳政毅與丁彥│
│  │  │        │  │            │運廢棄物,黃銘宏並支付陳│祥106 年3 月6 日、3 月│
│  │  │        │  │            │政毅1 萬8,000 元報酬,嗣│7 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
│  │  │        │  │            │該司機駕車前往善化胡厝土│錄                    │
│  │  │        │  │            │地傾倒上開廢棄物,陳政毅│                      │
│  │  │        │  │            │並以LINE通訊軟體與丁彥祥│                      │
│  │  │        │  │            │聯繫。                  │                      │
├─┼─┼────┼─┼──────┼────────────┼───────────┤
│2 │陳│907-Q8號│黃│106年3月8日 │陳政毅經由黃銘宏仲介,於│黃銘宏106 年9 月6 日偵│
│  │政│營業用大│銘├──────┤106 年3 月8 日上午8 時許│查中供述、陳政毅106 年│
│  │毅│貨車(附│宏│新北市淡水區│,以其持用門號0000000000│6 月7 日、8 月9 日、9 │
│  │  │掛63-XH │  │            │號行動電話與黃銘宏所持用│月19日偵查中供述、丁彥│
│  │  │號營業用│  │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祥106 年9 月25日偵查中│
│  │  │半拖車)│  │            │話聯繫後,駕駛左列營業用│供述、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大貨車由黃銘宏帶往左列地│通聯紀錄、陳政毅與丁彥│
│  │  │        │  │            │點載運廢棄物,黃銘宏並支│祥106 年3 月6 日通訊軟│
│  │  │        │  │            │付陳政毅1 萬8,000 元報酬│體LINE對話紀錄        │
│  │  │        │  │            │,復於同日下午5 時許,駕│                      │
│  │  │        │  │            │車前往善化胡厝土地傾倒上│                      │
│  │  │        │  │            │開廢棄物。              │                      │
├─┼─┼────┼─┼──────┼────────────┼───────────┤
│3 │陳│907-Q8號│黃│106年3月13日│陳政毅經由黃銘宏仲介,於│黃銘宏106 年9 月6 日偵│
│  │政│營業用大│銘├──────┤106 年3 月13日上午11時許│查中供述、陳政毅106 年│
│  │毅│貨車(附│宏│新北市三峽區│,以其持用0000000000號行│6 月7 日、8 月9 日偵查│
│  │  │掛63-XH │  │            │動電話與黃銘宏所持用之09│中供述、丁彥祥106 年9 │
│  │  │號營業用│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月25日偵查中供述、門號│
│  │  │半拖車)│  │            │,駕駛左列營業用大貨車由│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
│  │  │        │  │            │黃銘宏帶往左列地點載運廢│陳政毅與丁彥祥106 年3 │
│  │  │        │  │            │棄物,黃銘宏並支付陳政毅│月10日、3 月13日通訊軟│
│  │  │        │  │            │1 萬8,000 元報酬,復於同│體LINE對話紀錄        │
│  │  │        │  │            │日下午4 時許,以通訊軟體│                      │
│  │  │        │  │            │LIN E 與丁彥祥聯繫後,駕│                      │
│  │  │        │  │            │車前往善化胡厝土地傾倒上│                      │
│  │  │        │  │            │開廢棄物。              │                      │
├─┼─┼────┼─┼──────┼────────────┼───────────┤
│4 │陳│533-W9號│黃│106年3月9日 │陳政謙經由黃銘宏仲介,於│黃銘宏106 年9 月6 日偵│
│  │政│營業用大│銘├──────┤106 年3 月9 日上午9 時許│查中供述、陳政毅、陳政│
│  │謙│貨車(附│宏│桃園市龍潭區│,先以其持用門號00000000│謙106 年6 月7 日、8 月│
│  │、│掛95-YR │  │            │50號行動電話與陳政毅所持│9 日、9 月19日偵查中供│
│  │陳│號營業用│  │            │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述、丁彥祥106 年9 月25│
│  │政│半拖車)│  │            │繫,復與黃銘宏所持用之09│日偵查中供述、門號0917│
│  │毅│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092050號通聯紀錄、陳政│
│  │  │        │  │            │,駕駛左列營業用大貨車由│毅與丁彥祥106 年3 月6 │
│  │  │        │  │            │黃銘宏帶往左列地點載運廢│日、3 月8 日通訊軟體LI│
│  │  │        │  │            │棄物,黃銘宏當場支付陳政│NE對話紀錄            │
│  │  │        │  │            │謙1 萬5,000 元報酬,載運│                      │
│  │  │        │  │            │後於同日上午11時許,以其│                      │
│  │  │        │  │            │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  │            │與丁彥祥所持用門號090915│                      │
│  │  │        │  │            │4025號行動電話聯繫,嗣於│                      │
│  │  │        │  │            │同日下午4 時許,以其持用│                      │
│  │  │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  │            │與陳政毅所持用門號092871│                      │
│  │  │        │  │            │4261號電話聯繫後,駕車前│                      │
│  │  │        │  │            │往善化胡厝土地傾倒上開廢│                      │
│  │  │        │  │            │棄物。                  │                      │
├─┼─┼────┼─┼──────┼────────────┼───────────┤
│5 │丁│不詳車輛│鍾│106年3月23日│丁彥祥經由鍾賢德仲介,指│丁彥祥106 年9 月6 日、│
│  │彥│        │賢├──────┤派詠賀交通公司司機於106 │9 月25日偵查中供述、鍾│
│  │祥│        │德│彰化縣和美鄉│年3 月23日上午10時許,駕│賢德106 年9 月6 日偵查│
│  │指│        │  │(道周醫院)│駛左列大貨車前往左列地點│中供述、丁彥祥2017筆記│
│  │派│        │  │            │,鍾賢德並帶司機前往左列│本第13頁              │
│  │之│        │  │            │地點載運廢棄物,鍾賢德並│                      │
│  │司│        │  │            │向現場負責人收取費用後,│                      │
│  │機│        │  │            │嗣該司機駕車前往善化胡厝│                      │
│  │  │        │  │            │土地傾倒上開廢棄物。    │                      │
└─┴─┴────┴─┴──────┴────────────┴───────────┘
㈢南區灣裡
┌─┬─┬────┬─┬──────┬────────────┬───────────┐
│編│司│ 車 號  │仲│ 來源及載運 │    行  為  方  式      │      證     據       │
│號│機│        │介│  時間地點  │                        │                      │
├─┼─┼────┼─┼──────┼────────────┼───────────┤
│1 │陳│907-Q8號│黃│106年2月23日│陳政毅經由黃銘宏仲介,於│黃銘宏106 年9 月6 日偵│
│  │政│營業用大│銘├──────┤106 年2 月22日晚上8 時許│查中供述、丁彥祥106 年│
│  │毅│貨車(附│宏│新北市土城區│,以其持用0000000000號行│6 月13日、9 月25日偵查│
│  │  │掛63-XH │  │            │動電話與黃銘宏所持用之09│中供述、陳政毅106 年6 │
│  │  │號營業用│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月7 日、8 月9 日、9 月│
│  │  │半拖車)│  │            │,於106 年2 月23日上午7 │19日偵查中供述、門號09│
│  │  │        │  │            │時許,駕駛左列營業用大貨│00000000號通聯紀錄、陳│
│  │  │        │  │            │車由黃銘宏帶往左列地點載│政毅與丁彥祥106 年2 月│
│  │  │        │  │            │運廢棄物,黃銘宏並支付陳│22日、2 月23日、黃銘宏│
│  │  │        │  │            │政毅1 萬8,000 元報酬,陳│與丁彥祥106 年2 月23日│
│  │  │        │  │            │政毅於同日下午1 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
│  │  │        │  │            │LINE通訊軟體撥打電話予丁│                      │
│  │  │        │  │            │彥祥,嗣駕車前往南區灣裡│                      │
│  │  │        │  │            │土地傾倒上開廢棄物。    │                      │
├─┼─┼────┼─┼──────┼────────────┼───────────┤
│2 │陳│907-Q8號│林│106年2月26日│陳政毅經由林金洲仲介,於│丁彥祥106 年6 月13日、│
│  │政│營業用大│金├──────┤106 年2 月26日中午12時許│9 月25日偵查中供述、林│
│  │毅│貨車(附│洲│嘉義縣朴子市│,以其持用0000000000號行│金洲106 年9 月26日偵查│
│  │  │掛63-XH │  │某地點      │動電話與林金洲持用091273│中供述、陳政毅106 年6 │
│  │  │號營業用│  │            │7692號行動電話聯繫後,駕│月7 日、8 月9 日、9 月│
│  │  │半拖車)│  │            │駛左列營業用大貨車由林金│19日偵查中供述、門號09│
│  │  │        │  │            │洲帶往左列地點載運廢棄物│00000000號通聯紀錄、陳│
│  │  │        │  │            │,林金洲並支付陳政毅4,00│政毅與丁彥祥106 年2 月│
│  │  │        │  │            │0 元報酬,嗣陳政毅於同日│26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
│  │  │        │  │            │下午6 時許,駕車前往南區│錄                    │
│  │  │        │  │            │灣裡土地傾倒上開廢棄物。│                      │
└─┴─┴────┴─┴──────┴────────────┴───────────┘
㈣安定安加
⒈廢棄物
┌─┬─┬────┬─┬──────┬────────────┬───────────┐
│編│司│ 車 號  │仲│ 來源及載運 │    行  為  方  式      │      證     據       │
│號│機│        │介│  時間地點  │                        │                      │
├─┼─┼────┼─┼──────┼────────────┼───────────┤
│ 1│陳│907-Q8號│黃│106年3月16日│陳政毅於106 年3 月16日上│黃銘宏106 年9 月6 日、│
│  │政│營業用大│銘├──────┤午9 時許,以其持用門號09│9 月25日偵查中供述、丁│
│  │毅│貨車(附│宏│桃園龍潭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黃銘│彥祥106 年6 月13日偵查│
│  │  │掛63-XH │  │            │宏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中供述、陳政毅106 年6 │
│  │  │號營業用│  │            │行動電話聯繫後,駕駛左列│月7 日、8 月9 日、9 月│
│  │  │半拖車)│  │            │營業用大貨車前往左列地點│19日偵查中供述、門號09│
│  │  │        │  │            │載運廢棄物,黃銘宏並支付│00000000號通聯紀錄、陳│
│  │  │        │  │            │陳政毅1 萬5,000 元報酬,│政毅與丁彥祥106 年3 月│
│  │  │        │  │            │復於同日下午3 時許,駕車│16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
│  │  │        │  │            │前往安定安加土地傾倒上開│錄                    │
│  │  │        │  │            │廢棄物,並以LINE通訊軟體│                      │
│  │  │        │  │            │與丁彥祥聯繫。          │                      │
│  │  │        │  │            │                        │                      │
├─┼─┼────┼─┼──────┼────────────┼───────────┤
│ 2│丁│不詳車號│林│106年4月8日 │丁彥祥經由林金洲仲介,指│丁彥祥106 年6 月27日、│
│  │彥│大貨車  │金├──────┤派司機於106 年4 月8 日某│9 月6 日、9 月25日偵查│
│  │祥│        │洲│嘉義縣朴子鄉│時許,駕駛左列營業用大貨│中供述、林金洲106 年9 │
│  │指│        │  │            │車前往左列地點載運廢棄物│月6 日偵查中供述、丁彥│
│  │派│        │  │            │,林金洲並支付司機4,000 │祥2017筆記本17頁      │
│  │之│        │  │            │元報酬,嗣該司機駕車前往│                      │
│  │司│        │  │            │安定安加土地傾倒廢棄物,│                      │
│  │機│        │  │            │林金洲並支付4,500 元予丁│                      │
│  │  │        │  │            │彥祥。                  │                      │
├─┼─┼────┼─┼──────┼────────────┼───────────┤
│3 │丁│不詳車號│林│106年4月18  │丁彥祥經由林金洲仲介,指│丁彥祥106 年6 月27日、│
│  │彥│大貨車  │金│日、4月19日 │派司機於106 年4 月18日某│9月6 日、9 月25日偵查 │
│  │祥│        │洲├──────┤時許,駕駛左列營業用大貨│中供述、林金洲106 年9 │
│  │指│        │  │福興工業區  │車前往彰化縣福興工業區,│月6 日偵查中供述、丁彥│
│  │派│        │  │            │並由林金洲帶往左列地點載│祥2017筆記本20頁      │
│  │之│        │  │            │運廢棄物,嗣駕車前往安定│                      │
│  │司│        │  │            │安加土地傾倒廢棄物。丁彥│                      │
│  │機│        │  │            │祥復於106 年4 月19日某時│                      │
│  │  │        │  │            │,另指派司機駕駛左列營業│                      │
│  │  │        │  │            │用大貨車,前往彰化縣福興│                      │
│  │  │        │  │            │工業區,並由林金洲帶往左│                      │
│  │  │        │  │            │列地點載運廢棄物後,駕車│                      │
│  │  │        │  │            │前往安定安加土地傾倒廢棄│                      │
│  │  │        │  │            │物,林金洲並支付丁彥祥11│                      │
│  │  │        │  │            │萬4,000 元。            │                      │
├─┼─┼────┼─┼──────┼────────────┼───────────┤
│4 │李│907-Q8號│黃│106年4月19日│李有生經由黃銘宏仲介,於│丁彥祥106 年9 月25日偵│
│  │有│營業用大│銘├──────┤106 年4 月18日下午4 時許│查中供述、陳政毅106 年│
│  │生│貨車(附│宏│新北市土城區│以其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9 月19日偵查中供述、李│
│  │、│掛63-XH │  │某地        │行動電話分別與黃銘宏所持│有生106 年9 月7 日偵查│
│  │陳│號營業用│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中供述、門號0000000000│
│  │政│半拖車)│  │            │電話、陳政毅所持用之門號│號通聯紀錄、門號090332│
│  │毅│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7023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
│  │  │        │  │            │,於106 年4 月19日上午8 │譯文                  │
│  │  │        │  │            │時許,與黃銘宏上開電話聯│                      │
│  │  │        │  │            │繫後,駕駛左列營業用大貨│                      │
│  │  │        │  │            │車前往左列地點載運廢棄物│                      │
│  │  │        │  │            │,黃銘宏並支付李有生1 萬│                      │
│  │  │        │  │            │8,000 元報酬,復於同日上│                      │
│  │  │        │  │            │午11時20分許,以其持用門│                      │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                      │
│  │  │        │  │            │打電話予尤品權持用門號  │                      │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復│                      │
│  │  │        │  │            │於同日下午2 時許,駕車前│                      │
│  │  │        │  │            │往安定安加土地傾倒上開廢│                      │
│  │  │        │  │            │棄物,並以其持用門號    │                      │
│  │  │        │  │            │0000000000號電話與陳政毅│                      │
│  │  │        │  │            │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  │        │  │            │動電話聯繫。            │                      │
├─┼─┼────┼─┼──────┼────────────┼───────────┤
│5 │王│033-M5號│薛│106年5月8日 │王俊勝經由薛朝銘仲介,於│丁彥祥106 年6 月13日、│
│  │俊│營業用大│朝├──────┤106 年5 月8 日上午9 時許│9 月25日偵查中供述、尤│
│  │勝│貨車    │銘│臺南市新市區│,以其持用門號0000000000│品權106 年6 月12日偵查│
│  │  │        │  │大利一路5號 │號行動電話與薛朝銘所持用│中供述、王俊勝106 年8 │
│  │  │        │  │漢民科技股份│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月9 日、9 月26日偵查中│
│  │  │        │  │有限公司南科│聯繫,並駕駛左列營業大貨│供述、薛朝銘106 年9 月│
│  │  │        │  │分公司      │車,前往左列地點載運廢棄│6 日偵查中供述、門號  │
│  │  │        │  │            │物,嗣於同日上午11時許,│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
│  │  │        │  │            │駕車前往安定安加土地,以│王俊勝所持用行動電話通│
│  │  │        │  │            │其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訊錄擷取畫面、王俊勝與│
│  │  │        │  │            │動電話撥打尤品權持用之門│薛朝銘106 年5 月8 日  │
│  │  │        │  │            │號00 00000000 號行動電話│LINE對話紀錄          │
│  │  │        │  │            │聯繫後,將上開廢棄物傾倒│                      │
│  │  │        │  │            │在安定安加土地,薛朝銘復│                      │
│  │  │        │  │            │以其中國信託帳戶轉帳1 萬│                      │
│  │  │        │  │            │元至王俊勝帳戶。        │                      │
├─┼─┼────┼─┼──────┼────────────┼───────────┤
│6 │蕭│KEC-6678│無│106年5月25日│蕭浩船依吳昆峻、洪蓮娟指│丁彥祥106 年7 月5 日、│
│  │浩│號營業用│  ├──────┤示,於106 年5 月25日上午│9 月25日偵查中供述、尤│
│  │船│大貨車  │  │不詳地點    │某時許在左列地點載運廢棄│品權106 年6 月12日偵查│
│  │  │        │  │            │物後,上午10時46分許,以│中供述、王俊勝106 年6 │
│  │  │        │  │            │其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月7 日、6 月15日偵查中│
│  │  │        │  │            │動電話與尤品權持用門號09│供述、蕭浩船、洪蓮娟10│
│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6 年6 月7 日偵查中供述│
│  │  │        │  │            │,將上開廢棄物傾倒在安定│、安定安加現場照片、王│
│  │  │        │  │            │安加土地。              │俊勝與丁彥祥106 年5 月│
│  │  │        │  │            │                        │26日LINE對話紀錄、吳昆│
│  │  │        │  │            │                        │峻與丁彥祥LINE對話紀錄│
│  │  │        │  │            │                        │、吳昆峻、尤品權、蕭浩│
│  │  │        │  │            │                        │船通聯紀錄、尤品權0903│
│  │  │        │  │            │                        │327023號通聯譯文      │
└─┴─┴────┴─┴──────┴────────────┴───────────┘
⒉ 廢輪胎
┌─┬─┬────┬─┬──────┬────────────┬───────────┐
│編│司│ 車  號 │仲│ 來源及載運 │    行  為  方  式      │      證     據       │
│號│機│        │介│  時間地點  │                        │                      │
├─┼─┼────┼─┼──────┼────────────┼───────────┤
│ 1│邱│車牌號碼│黃│106年3月29日│今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市│丁彥祥106 年8 月22日、│
│  │文│737-HZ號│銘├──────┤內電話與明群貨運申辦之05│9 月25日偵查中供述、尤│
│  │清│營業用大│宏│今敦實業股份│0000000 號市內電話聯繫,│品權106 年8 月23日偵查│
│  │指│貨車    │  │有限公司位於│並提供黃銘宏及其門號0931│中供述、黃銘宏106 年9 │
│  │派│        │  │高雄市鳳山區│247050號行動電話,約定載│月6 日偵查中供述、邱文│
│  │之│        │  │文衡路380號 │貨後前往安定交流道地磅會│清、王慧琴、顏民憲、江│
│  │司│        │  │廠址        │磅並帶司機前往安定廢輪胎│春暉106 年9 月6 日偵查│
│  │機│        │  │            │儲存場,邱文清遂指派司機│中證述、106 年3 月29日│
│  │  │        │  │            │於左列時間,駕駛左列大貨│過磅單、丁彥祥與黃銘宏│
│  │  │        │  │            │車,在左列地點載運廢輪胎│之通訊軟體LINE106 年3 │
│  │  │        │  │            │後,於106 年3 月29日上午│月29日對話紀錄        │
│  │  │        │  │            │11時許,前往安定交流道地│                      │
│  │  │        │  │            │磅站過磅,嗣駕車前往安定│                      │
│  │  │        │  │            │安加土地傾倒上開廢輪胎,│                      │
│  │  │        │  │            │丁彥祥並以通訊軟體LINE傳│                      │
│  │  │        │  │            │送過磅單據予黃銘宏。    │                      │
├─┼─┼────┼─┼──────┼────────────┼───────────┤
│ 2│張│車牌號碼│黃│106年4月6日 │今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市│丁彥祥106 年8 月22日、│
│  │哲│X5-809號│銘├──────┤內電話與明群貨運申辦之05│9 月25日偵查中供述、尤│
│  │源│營業用大│宏│今敦實業股份│0000000 號市內電話聯繫,│品權106 年8 月23日偵查│
│  │  │貨車    │  │有限公司位於│並提供黃銘宏及其門號0931│中供述、黃銘宏106 年9 │
│  │  │        │  │高雄市鳳山區│247050號行動電話,約定載│月6 日偵查中供述、邱文│
│  │  │        │  │文衡路380號 │貨後前往安定交流道地磅會│清、王慧琴、顏民憲、江│
│  │  │        │  │廠址        │磅並帶司機前往安定廢輪胎│春暉106 年9 月6 日偵查│
│  │  │        │  │            │儲存場,邱文清遂指派司機│中證述、106 年4 月6 日│
│  │  │        │  │            │張哲源與黃銘宏確認流程,│過磅單、安定地磅收據、│
│  │  │        │  │            │並於左列時間,駕駛左列大│丁彥祥與黃銘宏之通訊軟│
│  │  │        │  │            │貨車,在左列地點載運廢輪│體LINE106 年4 月6 日對│
│  │  │        │  │            │胎後,於106 年4 月6 日上│話紀錄                │
│  │  │        │  │            │午11時許,前往安定交流道│                      │
│  │  │        │  │            │地磅站過磅,嗣駕車前往安│                      │
│  │  │        │  │            │定安加土地傾倒上開廢輪胎│                      │
│  │  │        │  │            │,丁彥祥並以通訊軟體LINE│                      │
│  │  │        │  │            │傳送過磅單據予黃銘宏。  │                      │
├─┼─┼────┼─┼──────┼────────────┼───────────┤
│ 3│邱│車牌號碼│黃│106年4月7日 │永沛得股份有限公司以市內│丁彥祥106 年8 月22日、│
│  │昭│KLB-5933│銘├──────┤電話與明群貨運申辦之0555│9 月25日偵查中供述、尤│
│  │智│號營業用│宏│臺中市西屯區│70690 號市內電話聯繫,並│品權106 年8 月23日偵查│
│  │  │大貨車  │  │工業區三十二│提供黃銘宏及其門號093124│中供述、黃銘宏106 年9 │
│  │  │        │  │路83號永沛得│7050號行動電話,約定載貨│月6 日偵查中供述、邱文│
│  │  │        │  │股份有限公司│後前往安定交流道地磅會磅│清106 年9 月6 日偵查中│
│  │  │        │  │            │並帶司機前往安定廢輪胎儲│證述、106 年4 月7 日過│
│  │  │        │  │            │存場,邱文清遂指派司機邱│磅單、明群貨運有限公司│
│  │  │        │  │            │昭智張與黃銘宏確認流程,│106 年4 月7 日送貨明細│
│  │  │        │  │            │並於左列時間,駕駛左列大│表、丁彥祥與黃銘宏之通│
│  │  │        │  │            │貨車,在左列地點載運廢輪│訊軟體LINE 106年4 月7 │
│  │  │        │  │            │胎後,於106 年4 月7 日上│日對話紀錄            │
│  │  │        │  │            │午10時許,前往安定交流道│                      │
│  │  │        │  │            │地磅站過磅,嗣駕車前往安│                      │
│  │  │        │  │            │定安加土地傾倒上開廢輪胎│                      │
│  │  │        │  │            │,丁彥祥並以通訊軟體LINE│                      │
│  │  │        │  │            │傳送過磅單據予黃銘宏。  │                      │
├─┼─┼────┼─┼──────┼────────────┼───────────┤
│ 4│吳│車牌號碼│黃│106年4月11日│今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由│丁彥祥106年8月22日、9 │
│  │昇│AFT-3922│銘├──────┤黃銘宏仲介,於106 年4 月│月25日偵查中供述、尤品│
│  │錦│號營業用│宏│今敦實業股份│11日上午9 時許以市話0627│權106年8月23日偵查中供│
│  │  │大貨車  │  │有限公司位於│28450 號電話與尤品權所持│述、黃銘宏106年9月6日 │
│  │  │        │  │臺南市永康區│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偵查中供述、顏民憲、王│
│  │  │        │  │富強路1段194│話聯繫,復由顏民憲指示司│慧琴、吳昇錦106年9月6 │
│  │  │        │  │巷215號廠址 │機吳昇錦於左列時間,自左│日偵查中證述、106年4月│
│  │  │        │  │            │列地點載運該公司廢輪胎,│11日過磅單、丁彥祥與黃│
│  │  │        │  │            │於同日上午10時許前往安定│銘宏106 年4 月11日通訊│
│  │  │        │  │            │交流道地磅會磅,嗣於同日│軟體LINE對話紀錄、門號│
│  │  │        │  │            │上午10時許,以其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市話000000000 號行動電│
│  │  │        │  │            │電話予尤品權持用之092528│話與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6109號行動電話後,前往安│話通聯紀錄            │
│  │  │        │  │            │定安加土地傾倒上開輪胎廢│                      │
│  │  │        │  │            │棄物。                  │                      │
├─┼─┼────┼─┼──────┼────────────┼───────────┤
│5 │吳│車牌號碼│黃│106年4月18日│今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由│丁彥祥106 年8 月22日、│
│  │昇│AFT-3922│銘├──────┤黃銘宏仲介,於106 年4 月│9 月25日偵查中供述、尤│
│  │錦│號營業用│宏│今敦實業股份│18日上午8 時30分許以市話│品權106 年8 月23日偵查│
│  │  │大貨車  │  │有限公司位於│000000000 號電話與尤品權│中供述、黃銘宏106 年9 │
│  │  │        │  │臺南市永康區│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月6 日偵查中供述、顏民│
│  │  │        │  │富強路1段194│動電話聯繫,復由顏民憲指│憲、王慧琴、吳昇錦106 │
│  │  │        │  │巷215號廠址 │示司機吳昇錦於左列時間,│年9 月6 日偵查中證述、│
│  │  │        │  │            │自左列地點載運該公司廢輪│106 年4 月18日過磅單、│
│  │  │        │  │            │胎,於同日上午9 時許前往│丁彥祥與黃銘宏通訊軟體│
│  │  │        │  │            │安定交流道地磅會磅,嗣前│LINE106 年4 月18日對話│
│  │  │        │  │            │往安定安加土地傾倒上開輪│紀錄、市話000000000 號│
│  │  │        │  │            │胎廢棄物。              │行動電話與0000000000號│
│  │  │        │  │            │                        │行動電話通聯紀錄      │
├─┼─┼────┼─┼──────┼────────────┼───────────┤
│6 │吳│車牌號碼│黃│106年4月18日│今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由│丁彥祥106 年8 月22日、│
│  │昇│AFT-3922│銘├──────┤黃銘宏仲介,於106 年4 月│9 月25日偵查中供述、尤│
│  │錦│號營業用│宏│今敦實業股份│18日下午3 時許以市話0627│品權106 年8 月23日偵查│
│  │  │大貨車  │  │有限公司位於│28450 號電話與尤品權所持│中供述、黃銘宏106 年9 │
│  │  │        │  │臺南市永康區│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月6 日偵查中供述、顏民│
│  │  │        │  │富強路1段194│話聯繫,復由顏民憲指示司│憲、王慧琴、吳昇錦106 │
│  │  │        │  │巷215號廠址 │機吳昇錦於左列時間,自左│年9 月6 日偵查中證述、│
│  │  │        │  │            │列地點載運該公司廢輪胎,│106 年4 月18日過磅單、│
│  │  │        │  │            │於同日下午4 時許前往安定│丁彥祥與黃銘宏通訊軟體│
│  │  │        │  │            │交流道地磅會磅,嗣前往安│LINE106 年4 月18日對話│
│  │  │        │  │            │定安加土地傾倒上開輪胎廢│紀錄、市話000000000 號│
│  │  │        │  │            │棄物。                  │行動電話與0000000000號│
│  │  │        │  │            │                        │行動電話通聯紀錄      │
└─┴─┴────┴─┴──────┴────────────┴───────────┘
㈤嘉義水上
┌─┬─┬────┬─┬──────┬────────────┬───────────┐
│編│司│ 車  號 │仲│ 來源及載運 │    行  為  方  式      │      證     據       │
│號│機│        │介│  時間地點  │                        │                      │
├─┼─┼────┼─┼──────┼────────────┼───────────┤
│1 │李│907-Q8號│黃│106年5月11日│李有生於106 年5 月10日下│丁彥祥106年9月25日偵查│
│  │有│營業用大│銘├──────┤午1 時許,以其持用門號09│中供述、陳政毅106年9月│
│  │生│貨車(附│宏│新北市林口區│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黃銘│19日偵查中供述、李有生│
│  │、│掛63-XH │  │            │宏指定之蕭文明持用之0938│106 年9 月7 日偵查中供│
│  │陳│號營業用│  │            │228908號行動電話聯繫後,│述、門號0000000000號通│
│  │政│半拖車)│  │            │駕駛左列營業用大貨車前往│聯紀錄、尤品權所持用門│
│  │毅│        │  │            │左列地點載運廢棄物,黃銘│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            │宏並支付陳政謙1 萬8,000 │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元報酬,復於同日下午5 時│                      │
│  │  │        │  │            │5 分許,以其持用門號0985│                      │
│  │  │        │  │            │294260號行動電話撥打電話│                      │
│  │  │        │  │            │予尤品權持用之0000000000│                      │
│  │  │        │  │            │號行動電話,復於106 年5 │                      │
│  │  │        │  │            │月11日上午9 時許,駕車前│                      │
│  │  │        │  │            │往嘉義水上土地傾倒上開廢│                      │
│  │  │        │  │            │棄物。                  │                      │
├─┼─┼────┼─┼──────┼────────────┼───────────┤
│2 │施│706-X5號│無│於106年     │施添晉於左列時間,駕駛左│丁彥祥、尤品權106年9月│
│  │添│營業用大│  │⑴5 月4 日、│列營業大貨車,前往不詳地│25日偵查中供述、施添晉│
│  │晉│貨車(附│  │⑵5 月8 日、│點載運廢棄物,復駕車前往│106年9月6日偵查中供述 │
│  │  │掛20-RC │  │⑶5 月9 日、│嘉義水上土地,將上開廢棄│、證人吳宗益偵查中供述│
│  │  │號營業用│  │⑷5 月18日、│物傾倒在嘉義水上土地。  │、車號00-00號半拖車106│
│  │  │半拖車)│  │            │(5 月20日係至現場察看司│年5月4日、5月8日、5月9│
│  │  │        │  ├──────┤機洪振瑞之傾倒問題)    │日、5月18日、5月20日之│
│  │  │        │  │不詳地點    │                        │GPS紀錄、門號000000000│
│  │  │        │  │            │                        │9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 │
│  │  │        │  │            │                        │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
│  │  │        │  │            │                        │施添晉105年1月30日切結│
│  │  │        │  │            │                        │書                    │
├─┼─┼────┼─┼──────┼────────────┼───────────┤
│3 │黃│538-G6號│施│106年5月18日│黃國卿經由施添晉仲介,於│丁彥祥106 年9 月25日偵│
│  │國│營業用大│添├──────┤106 年5 月18日上午9 時許│查中供述、廖東村106 年│
│  │卿│貨車(附│晉│桃園龍潭聖亭│,駕駛左列營業用大貨車前│9 月6 日、9 月25日偵查│
│  │  │掛61-YN │、│路廢棄工廠  │往左列地點,以其持用門號│中供述、黃國卿106 年6 │
│  │  │號營業用│廖│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月7 日、8 月11日偵查中│
│  │  │半拖車)│東│            │廖東村持用之門號00000000│供述、施添晉106 年9 月│
│  │  │        │村│            │36號行動電話聯繫後,於左│6 日偵查中供述、證人曾│
│  │  │        │  │            │列地點載運廢棄物,廖東村│俊彥106 年6 月7 日偵查│
│  │  │        │  │            │並支付報酬1 萬5,000 元予│中供述、門號000000000 │
│  │  │        │  │            │黃國卿,嗣於同日下午5 時│號通聯紀錄、黃國卿所提│
│  │  │        │  │            │許,駕車前往嘉義水上土地│供載運紀錄、通訊軟體LI│
│  │  │        │  │            │將上開廢棄物傾倒。      │NE對話紀錄、106 年5 月│
│  │  │        │  │            │                        │18日嘉義水上蒐證照片、│
│  │  │        │  │            │                        │106 年6 月14日聖亭路蒐│
│  │  │        │  │            │                        │證照片、志鈞汽車貨運股│
│  │  │        │  │            │                        │份有限公司與黃國卿簽立│
│  │  │        │  │            │                        │之委託服務契約        │
├─┼─┼────┼─┼──────┼────────────┼───────────┤
│4 │黃│538-G6號│施│106年5月20日│黃國卿經由施添晉仲介,於│丁彥祥106 年9 月25日偵│
│  │國│營業用大│添├──────┤106 年5 月20日駕駛左列營│查中供述、廖東村106 年│
│  │卿│貨車(附│晉│桃園龍潭聖亭│業用大貨車前往左列地點載│9 月6 日、9 月25日偵查│
│  │  │掛61-YN │、│路廢棄工廠  │運廢棄物,廖東村並支付報│中供述、黃國卿106 年6 │
│  │  │號營業用│廖│            │酬1 萬3,000 元予黃國卿,│月7 日、8 月11日偵查中│
│  │  │半拖車)│東│            │嗣於同日下午10時許,駕車│供述、證人曾俊彥106 年│
│  │  │        │村│            │前往嘉義水上土地將上開廢│6 月7 日偵查中供述、施│
│  │  │        │  │            │棄物傾倒,並以其所持用門│添晉106 年9 月6 日偵查│
│  │  │        │  │            │號0000000000號電話與施添│中供述、門號0000000000│
│  │  │        │  │            │晉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號通聯紀錄、門號091655│
│  │  │        │  │            │電話聯繫之事實。        │259 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
│  │  │        │  │            │(因傾倒空間不足,施添晉│、黃國卿所提供載運紀錄│
│  │  │        │  │            │並到現場確認)          │、LINE對話紀錄、106 年│
│  │  │        │  │            │                        │6 月14日聖亭路蒐證照片│
│  │  │        │  │            │                        │、志鈞汽車貨運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與黃國卿簽立之委託│
│  │  │        │  │            │                        │服務契約              │
├─┼─┼────┼─┼──────┼────────────┼───────────┤
│5 │呂│231-VM號│廖│106年5月18日│呂騰宏於106 年5 月17日下│丁彥祥106 年9 月25日偵│
│  │騰│營業用大│東├──────┤午5 時許,駕駛左列營業用│查中供述、廖東村106 年│
│  │宏│貨車(附│村│桃園龍潭聖亭│大貨車前往左列地點,以其│9 月6 日、9 月25日偵查│
│  │  │掛05-B6 │  │路廢棄工廠  │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中供述、呂騰宏106 年6 │
│  │  │號營業用│  │            │電話撥打廖東村持用之門號│月7 日、8 月11日偵查中│
│  │  │半拖車)│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供述、證人胡淑敏、林碧│
│  │  │        │  │            │後,於左列地點載運廢棄物│堂偵查中證述、門號0978│
│  │  │        │  │            │,廖東村並支付報酬1 萬1,│979595號通聯紀錄、106 │
│  │  │        │  │            │000 元予呂騰宏,嗣於106 │年5 月18日嘉義水上蒐證│
│  │  │        │  │            │年5 月18日上午9 時許,駕│照片、106 年6 月14日聖│
│  │  │        │  │            │車前往嘉義水上土地,以其│亭路蒐證照片、上源環保│
│  │  │        │  │            │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清運工作承攬契約書    │
│  │  │        │  │            │電話撥打丁彥祥持用之門號│                      │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                      │
│  │  │        │  │            │後,將上開廢棄物傾倒在嘉│                      │
│  │  │        │  │            │義水上土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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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吳│AAG-385 │任│106年5月17日│吳岳霖經由任世傑仲介,於│丁彥祥106 年9 月25日偵│
│  │岳│號自用大│世├──────┤106 年5 月17日上午11時許│查中供述、廖東村106 年│
│  │霖│貨車(附│傑│桃園龍潭聖亭│,先以其所持用0000000000│9 月6 日、9 月25日偵查│
│  │、│掛車牌號│、│路廢棄工廠  │號行動電話與與何啟協持用│中供述、吳岳霖106 年6 │
│  │何│碼不詳之│廖│            │00 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聯│月8 日、8 月11日偵查中│
│  │啟│號營業用│東│            │繫後,駕駛左列營業用大貨│供述、何啟協106 年6 月│
│  │協│半拖車)│村│            │車前往左列地點,於左列地│7 日、8 月11日偵查中供│
│  │  │        │  │            │點載運廢棄物,廖東村並支│述、任世傑106 年9 月6 │
│  │  │        │  │            │付報酬約1 萬5,000 元予吳│日偵查中供述、游光暘10│
│  │  │        │  │            │岳霖,嗣於同日下午3 時許│6 年6 月7 日偵查中證述│
│  │  │        │  │            │,駕車前往嘉義水上土地,│、門號0000000000號、09│
│  │  │        │  │            │以其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號通聯紀錄、10│
│  │  │        │  │            │行動電話撥打任世傑持用之│6 年5 月18日嘉義水上蒐│
│  │  │        │  │            │門號00 00000000 號行動電│證照片、106 年6 月14日│
│  │  │        │  │            │話聯繫後,將上開廢棄物傾│聖亭路蒐證照片        │
│  │  │        │  │            │倒在嘉義水上土地。      │                      │
├─┼─┼────┼─┼──────┼────────────┼───────────┤
│7 │吳│AAG-385 │任│106年5月18日│吳岳霖經由任世傑仲介,於│吳岳霖、何啟協106 年6 │
│  │岳│號自用大│世├──────┤106 年5 月18日上午8 時許│月7 日、8 月11日偵查中│
│  │霖│貨車(附│傑│桃園龍潭聖亭│,先以其所持用0000000000│供述、任世傑106 年9 月│
│  │、│掛車牌號│、│路廢棄工廠  │號行動電話與廖東村持用09│6 日偵查中供述、游光暘│
│  │何│碼不詳上│廖│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於106 年6 月7 日偵查中│
│  │啟│有噴漆67│東│            │,駕駛左列營業用大貨車前│證述門號0000000000號、│
│  │協│-Z7號車 │村│            │往左列地點,於左列地點載│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
│  │  │牌之營業│  │            │運廢棄物,廖東村並支付報│106 年5 月18日嘉義水上│
│  │  │用半拖車│  │            │酬1 萬5,000 元予吳岳霖,│蒐證照片、106 年6 月14│
│  │  │)      │  │            │嗣於同日下午5 時許,駕車│日聖亭路蒐證照片、67  │
│  │  │        │  │            │前往嘉義水上土地,以其持│-Z7 號拖車現場照片    │
│  │  │        │  │            │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撥打廖東村持用之095566│                      │
│  │  │        │  │            │9036號行動電話、任世傑持│                      │
│  │  │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            │電話聯繫後,將上開廢棄物│                      │
│  │  │        │  │            │傾倒在嘉義水上土地,並以│                      │
│  │  │        │  │            │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            │電話與何啟協所持用091850│                      │
│  │  │        │  │            │0638號行動電話聯繫。    │                      │
├─┼─┼────┼─┼──────┼────────────┼───────────┤
│8 │洪│377-M6號│施│106年5月18日│洪振瑞經由施添晉仲介廖東│丁彥祥106 年9 月25日偵│
│  │振│營業用大│添├──────┤村,於106年5 月17日下午3│查中供述、廖東村106 年│
│  │瑞│貨車(附│晉│桃園龍潭聖亭│時許,先以其所持用門號09│9 月6 日、9 月25日偵查│
│  │  │掛92-BW │、│路廢棄工廠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施添│中供述、洪振瑞106 年6 │
│  │  │號營業用│廖│            │晉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月7 日、8 月11日偵查中│
│  │  │半拖車)│東│            │電話聯繫後,於106 年5 月│供述、施添晉106 年9 月│
│  │  │        │村│            │18日上午10時許,以其所持│6 日偵查中證述、陳盈媚│
│  │  │        │  │            │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106 年6 月7 日偵查中證│
│  │  │        │  │            │廖東村持用0000000000號行│述、門號0000000000號通│
│  │  │        │  │            │動電話聯繫,復駕駛左列營│聯紀錄、洪振瑞提供桃園│
│  │  │        │  │            │業用大貨車前往左列地點,│龍潭、嘉義水上現場照片│
│  │  │        │  │            │於左列地點載運廢棄物,廖│、106 年6 月14日聖亭路│
│  │  │        │  │            │東村並支付報酬約1 萬3,00│蒐證照片、扣案377-M6駕│
│  │  │        │  │            │0 元予洪振瑞,嗣於同日下│駛基本資料            │
│  │  │        │  │            │午5 時許,駕車前往嘉義水│                      │
│  │  │        │  │            │上土地,以其持用門號0966│                      │
│  │  │        │  │            │933776號行動電話撥打廖東│                      │
│  │  │        │  │            │村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            │電話聯繫後,將上開廢棄物│                      │
│  │  │        │  │            │傾倒在嘉義水上土地。    │                      │
│  │  │        ├─┼──────┼────────────┼───────────┤
│  │  │        │施│106年5月20日│洪振瑞經由施添晉仲介,於│丁彥祥106 年9 月25日偵│
│  │  │        │添├──────┤106 年5 月20日上午7 時許│查中供述、洪振瑞106 年│
│  │  │        │晉│彰化縣芳苑鄉│,駕駛左列營業大貨車,前│8 月11日偵訊筆錄、施添│
│  │  │        │  │某工廠      │往左列地點載運廢棄物,並│晉106 年9 月6 日偵查中│
│  │  │        │  │            │於同日上午9 時許,駕車前│供述、陳盈媚106 年6 月│
│  │  │        │  │            │往嘉義水上土地並傾倒上開│7 日偵查中證述、門號09│
│  │  │        │  │            │廢棄物。                │00000000號通聯紀錄、洪│
│  │  │        │  │            │                        │振提供之嘉義水上現場照│
│  │  │        │  │            │                        │片、扣案377-M6駕駛基本│
│  │  │        │  │            │                        │資料                  │
├─┼─┼────┼─┼──────┼────────────┼───────────┤
│9 │陳│907-Q8號│黃│106年5月17日│陳政毅經由黃銘宏仲介,於│黃銘宏106 年9 月6 日偵│
│  │政│營業用大│銘├──────┤106 年5 月17日中午12時許│查中供述、丁彥祥106 年│
│  │毅│貨車(附│宏│新北市土城區│,駕駛左列營業用大貨車前│6 月13日、9 月25日偵查│
│  │  │掛63-XH │  │            │往左列地點載運廢棄物,黃│中供述、陳政毅106 年6 │
│  │  │號營業用│  │            │銘宏並支付陳政毅1 萬8,00│月7 日、8 月9 日、9 月│
│  │  │半拖車)│  │            │0 元報酬,復於同日下午5 │19日偵查中供述、門號09│
│  │  │        │  │            │時許,以其持用門號092871│00000000號通聯紀錄、陳│
│  │  │        │  │            │4261號行動電話與尤品權所│政毅與丁彥祥106 年5 月│
│  │  │        │  │            │持用0000000000號電話聯繫│17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
│  │  │        │  │            │,嗣駕車前往嘉義水上土地│錄、黃銘宏與蕭文明LINE│
│  │  │        │  │            │傾倒上開廢棄物,並於同日│對話紀錄、106 年5 月17│
│  │  │        │  │            │晚上6 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日過磅單。            │
│  │  │        │  │            │與丁彥祥聯繫。          │                      │
├─┼─┼────┼─┼──────┼────────────┼───────────┤
│10│陳│533-W9號│黃│106年5月4日 │陳政謙經由黃銘宏仲介,於│丁彥祥106 年6 月13日、│
│  │政│營業用大│銘├──────┤106 年5 月4 日上午10時許│9 月25日偵查中供述、陳│
│  │謙│貨車(附│宏│新北市林口區│,駕駛左列營業用大貨車前│政毅、陳政謙106 年6 月│
│  │、│掛95-YR │  │某不詳地點  │往左列地點載運廢棄物,復│7 日、8 月9 日、9 月19│
│  │陳│號營業用│  │            │於同日下午3 時許,以其持│日偵查中供述、門號0917│
│  │政│半拖車)│  │            │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092050號通聯紀錄      │
│  │毅│        │  │            │話與尤品權所持用00000000│                      │
│  │  │        │  │            │09號電話聯繫後,駕車前往│                      │
│  │  │        │  │            │嘉義水上土地傾倒上開廢棄│                      │
│  │  │        │  │            │物。                    │                      │
├─┼─┼────┼─┼──────┼────────────┼───────────┤
│11│陳│533-W9號│黃│106年5月12日│陳政謙經由黃銘宏仲介,於│丁彥祥106 年6 月13日、│
│  │政│營業用大│銘├──────┤106 年5 月12日中午12時許│9 月25日偵查中供述、黃│
│  │謙│貨車(附│宏│桃園市八德區│,以其持用門號0000000000│銘宏106 年9 月6 日偵查│
│  │、│掛95-YR │  │            │號行動電話與黃銘宏指定之│中供述、陳政毅、陳政謙│
│  │陳│號營業用│  │            │蕭文明持用之0000000000號│106 年6 月7 日、8 月9 │
│  │政│半拖車)│  │            │行動電話聯繫後,駕駛左列│日、9 月19日偵查中供述│
│  │毅│        │  │            │營業用大貨車前往左列地點│、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
│  │  │        │  │            │載運廢棄物,蕭文明並支付│紀錄                  │
│  │  │        │  │            │陳政謙1 萬5,000 元報酬,│                      │
│  │  │        │  │            │復於同日下午5 時許,以其│                      │
│  │  │        │  │            │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            │電話與丁彥祥持用之090915│                      │
│  │  │        │  │            │0425號行動電話聯繫,復於│                      │
│  │  │        │  │            │同日下午6 時許,與尤品權│                      │
│  │  │        │  │            │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電│                      │
│  │  │        │  │            │話聯繫,嗣駕車前往嘉義水│                      │
│  │  │        │  │            │上土地傾倒上開廢棄物。  │                      │
├─┼─┼────┼─┼──────┼────────────┼───────────┤
│12│陳│533-W9號│黃│106年5月18日│陳政謙經由黃銘宏仲介,於│丁彥祥106 年6 月13日、│
│  │政│營業用大│銘├──────┤106 年5 月18日上午9 時許│9 月25日偵查中供述、陳│
│  │謙│貨車(附│宏│新北市淡水區│,以其持用門號0000000000│政毅、陳政謙106 年6 月│
│  │、│掛95-YR │  │            │號行動電話與黃銘宏指定之│7 日、8 月9 日、9 月19│
│  │陳│號營業用│  │            │蕭文明持用門號0000000000│日偵查中供述、門號0917│
│  │政│半拖車)│  │            │號行動電話聯繫後,駕駛左│092050號通聯紀錄、106 │
│  │毅│        │  │            │列營業用大貨車前往左列地│年5 月18日嘉義水上現場│
│  │  │        │  │            │點載運廢棄物,蕭文明並支│蒐證照片、106 年5 月18│
│  │  │        │  │            │付陳政謙1 萬8,000 元報酬│日黃銘宏與蕭文明通訊軟│
│  │  │        │  │            │,復於同日下午3 時許,嗣│體LINE對話紀錄、106 年│
│  │  │        │  │            │駕車前往嘉義水上土地傾倒│5 月18日地磅紀錄單    │
│  │  │        │  │            │上開廢棄物。            │                      │
├─┼─┼────┼─┼──────┼────────────┼───────────┤
│13│陳│533-W9號│黃│106年5月19日│陳政謙經由黃銘宏仲介,於│丁彥祥106 年6 月13日、│
│  │政│營業用大│銘├──────┤106 年5 月19日上午12時許│9 月25日偵查中供述、陳│
│  │謙│貨車(附│宏│桃園市某地  │,駕駛左列營業用大貨車前│政毅、陳政謙106 年6 月│
│  │、│掛95-YR │  │            │往左列地點載運廢棄物,黃│7 日、8 月9 日、9 月19│
│  │陳│號營業用│  │            │銘宏並指示蕭文明支付陳政│日偵查中供述、門號0917│
│  │政│半拖車)│  │            │謙1 萬5,000 元報酬,復於│092050號通聯紀錄      │
│  │毅│        │  │            │同日下午5 時許,駕車前往│                      │
│  │  │        │  │            │嘉義水上土地傾倒上開廢棄│                      │
│  │  │        │  │            │物。                    │                      │
└─┴─┴────┴─┴──────┴────────────┴───────────┘
㈥安定港口
┌─┬─┬────┬─┬──────┬────────────┬───────────┐
│編│司│ 車  號 │仲│ 來源及載運 │    行  為  方  式      │      證     據       │
│號│機│        │介│  時間地點  │                        │                      │
├─┼─┼────┼─┼──────┼────────────┼───────────┤
│ 1│黃│車牌號碼│黃│106年5月24日│首利得股份有限公司以市內│丁彥祥106 年8 月22日、│
│  │楹│016-AJ號│銘├──────┤電話與明群貨運申辦之0555│9 月25日偵查中供述、尤│
│  │武│營業用大│宏│桃園市中壢市│70690 號市內電話聯繫,並│品權106 年8 月23日偵查│
│  │  │貨車    │  │中園路194號 │提供黃銘宏及其門號093124│中供述、黃銘宏106 年9 │
│  │  │        │  │首利得股份有│7050號行動電話,約定載貨│月6 日偵查中供述、邱文│
│  │  │        │  │限公司(東洋│後前往安定交流道地磅會磅│清、王慧琴106 年9 月6 │
│  │  │        │  │輪胎)      │並帶司機前往安定廢輪胎儲│日偵查中證述、106 年5 │
│  │  │        │  │            │存場,邱文清遂指派司機黃│月24日過磅單、安定地磅│
│  │  │        │  │            │楹武與黃銘宏確認流程,並│10 6年5 月24日收據、首│
│  │  │        │  │            │於左列時間,駕駛左列大貨│利得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
│  │  │        │  │            │車,於106 年5 月23日在左│5 月23日送貨單、丁彥祥│
│  │  │        │  │            │列地點載運廢輪胎後,於10│與黃銘宏之106 年5 月24│
│  │  │        │  │            │6 年5 月24日上午11時許,│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  │  │        │  │            │前往安定交流道地磅站過磅│、王慧琴提供之黃銘宏臻│
│  │  │        │  │            │,嗣駕車前往安定港口土地│欣環保有限公司名片    │
│  │  │        │  │            │傾倒上開廢輪胎,丁彥祥並│                      │
│  │  │        │  │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過磅單│                      │
│  │  │        │  │            │據予黃銘宏。            │                      │
├─┼─┼────┼─┼──────┼────────────┼───────────┤
│ 2│劉│車牌號碼│黃│106年5月26日│首利得股份有限公司以市內│丁彥祥106 年8 月22日、│
│  │宇│5K-778號│銘├──────┤電話與明群貨運申辦之0555│9 月25日偵查中供述、尤│
│  │龍│營業用大│宏│桃園市中壢市│70690 號市內電話聯繫,並│品權106 年8 月23日偵查│
│  │  │貨車    │  │中園路194號 │提供黃銘宏及其門號093124│中供述、黃銘宏106 年9 │
│  │  │        │  │首利得股份有│7050號行動電話,約定載貨│月6 日偵查中供述、邱文│
│  │  │        │  │限公司(東洋│後前往安定交流道地磅會磅│清、王慧琴106 年9 月6 │
│  │  │        │  │輪胎)      │並帶司機前往安定廢輪胎儲│日偵查中證述、106 年5 │
│  │  │        │  │            │存場,邱文清遂指派司機黃│月26日過磅單、106 年5 │
│  │  │        │  │            │楹武與黃銘宏確認流程,並│月23日首利得股份公司送│
│  │  │        │  │            │於左列時間,駕駛左列大貨│貨單、丁彥祥與黃銘宏之│
│  │  │        │  │            │車,於106 年5 月23日在左│106 年5 月24日、106 年│
│  │  │        │  │            │列地點載運廢輪胎後,於10│5 月26日通訊軟體LINE對│
│  │  │        │  │            │6 年5 月26日上午9 時許,│話紀錄、王慧琴提供之黃│
│  │  │        │  │            │前往安定交流道地磅站過磅│銘宏臻欣環保有限公司名│
│  │  │        │  │            │,嗣駕車前往安定港口土地│片                    │
│  │  │        │  │            │傾倒上開廢輪胎,丁彥祥並│                      │
│  │  │        │  │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過磅單│                      │
│  │  │        │  │            │據予黃銘宏。            │                      │
├─┼─┼────┼─┼──────┼────────────┼───────────┤
│ 3│吳│車牌號碼│黃│106年5月31日│今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由│丁彥祥106 年8 月22日、│
│  │昇│AFT-3922│銘├──────┤黃銘宏仲介,於106 年5 月│9 月25日偵查中供述、尤│
│  │錦│號營業用│宏│今敦實業股份│31日下午2 時13分許以市話│品權106 年8 月23日偵查│
│  │  │大貨車  │  │有限公司位於│000000000 號電話與尤品權│中供述、黃銘宏106 年9 │
│  │  │        │  │臺南市永康區│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月6 日偵查中供述、顏民│
│  │  │        │  │富強路1段194│動電話聯繫,復由顏民憲指│憲、王慧琴、吳昇錦106 │
│  │  │        │  │巷215號廠址 │示司機吳昇錦於左列時間,│年9 月6 日、106 年9 月│
│  │  │        │  │            │自左列地點載運該公司廢輪│26日偵查中證述、尤品權│
│  │  │        │  │            │胎,吳昇錦遂於同日下午3 │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通│
│  │  │        │  │            │時許前往安定交流道地磅會│訊監察譯文            │
│  │  │        │  │            │磅,並以其持用門號096020│                      │
│  │  │        │  │            │2566號行動電話與尤品權持│                      │
│  │  │        │  │            │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  │            │後,前往安定港口土地傾倒│                      │
│  │  │        │  │            │上開輪胎廢棄物。        │                      │
└─┴─┴────┴─┴──────┴────────────┴───────────┘
附表二
┌─┬───────┬──────┬──────┬────────┬────┬────┐
│編│土地坐落地號  │土地承租人(│土地出租人(│土地使用起訖時間│土地現場│堆置數量│
│號│              │即人頭)及約│即土地所有權│                │ 負責人 │及是否含│
│  │              │定報酬      │人(管理人)│                │        │有害事業│
│  │              │            │)及每月租金│                │        │廢棄物  │
│  │              │            │            │                │        │        │
├─┼───────┼──────┼──────┼────────┼────┼────┤
│ 1│臺南市新營區大│李仁中      │陳盈欽(與陳│105年11月20日至 │梁富山  │675 噸、│
│  │營段679 地號(│(編號1 、2 │盈州共有)  │108年11月20日止 │        │是      │
│  │新市大營土地)│合計1 萬5000│4萬元       │                │        │        │
│  │              │元,)      │            │                │        │        │
├─┼───────┼──────┼──────┼────────┼────┼────┤
│ 2│臺南市善化區胡│李仁中      │胡明得      │106年1月5日至   │梁富山、│1552.5噸│
│  │厝寮段1738地號│(編號1 、2 │5萬元       │107年1月5日止   │尤品權  │、是    │
│  │(善化胡厝土地│合計1 萬5000│            │                │        │        │
│  │)            │元)        │            │                │        │        │
├─┼───────┼──────┼──────┼────────┼────┼────┤
│ 3│臺南市南區同安│尤品權無    │林英勇(與林│106年2月16日至  │梁富山、│已清除、│
│  │段94地號      │            │英才共有)  │107年2月15日止  │尤品權  │否      │
│  │(南區灣裡土地│            │3萬5,000 元 │                │        │        │
│  │)            │            │            │                │        │        │
├─┼───────┼──────┼──────┼────────┼────┼────┤
│ 4│臺南市安定區安│尤品權無    │王怡寧(王明│106年3月16日至  │尤品權  │3066噸、│
│  │定段2117地號  │            │註所有)    │112年5月16日止  │        │否      │
│  │(安定安加土地├──────┤11萬元      ├────────┤        │        │
│  │)            │羅玉玲2 萬元│            │106年5月17日至  │        │        │
│  │              │            │            │112年5月16日止  │        │        │
│  │              │            │            │                │        │        │
├─┼───────┼──────┼──────┼────────┼────┼────┤
│ 5│嘉義縣水上鄉南│詹永毅5 萬元│周提(周應松│106年5月1日至   │尤品權  │1687.5噸│
│  │靖段南和小段  │            │所有)      │109年4月30日止  │        │、否    │
│  │1091地號      │            │5萬元       │                │        │        │
│  │(嘉義水上土地│            │            │                │        │        │
│  │)            │            │            │                │        │        │
├─┼───────┼──────┼──────┼────────┼────┼────┤
│ 6│臺南市安定區六│尤品權無    │王土水、王文│106年5月1日至   │尤品權  │60.06 噸│
│  │塊寮段1469地號│            │勇、王文賢  │107年4月30日止  │        │(已由黃│
│  │(安定港口土地│            │2萬元       │                │        │銘宏清除│
│  │)            │            │            │                │        │)、否  │
└─┴───────┴──────┴──────┴────────┴────┴────┘
附表三
㈠保存字號:106年度南院保管字第646號
┌──┬─────────────┬──┬──┬───┬────────┬────────┐
│編號│        品   名           │數量│單位│持有人│沒收之法條依據  │     內 容      │
├──┼─────────────┼──┼──┼───┼────────┼────────┤
│ 1  │電子產品(SAMSUNG手機)     │1   │支  │蕭浩船│                │˙IMEI: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                │˙含SIM卡一張   │
└──┴─────────────┴──┴──┴───┴────────┴────────┘
㈡保存字號:106年度南院保管字第815號
┌──┬─────────────┬──┬──┬───┬────────┬────────┐
│編號│         品   名          │數量│單位│持有人│沒收之法條依據  │     內 容      │
├──┼─────────────┼──┼──┼───┼────────┼────────┤
│ 1  │廠房租賃契約書            │  2 │ 本 │王聰璲│不沒收(無關連)│˙租賃期間:     │
│    │                          │    │    │      │                │106年3月16日至  │
│    │                          │    │    │      │                │112年3月15日    │
│    │                          │    │    │      │                │出租人:王明註   │
│    │                          │    │    │      │                │承租人:尤品權   │
│    │                          │    │    │      │                │簽約時已交付第一│
│    │                          │    │    │      │                │期租金11萬元    │
│    │                          │    │    │      │                │˙租賃期間:     │
│    │                          │    │    │      │                │106年5月17日至  │
│    │                          │    │    │      │                │112年5月16日    │
│    │                          │    │    │      │                │出租人:王明註   │
│    │                          │    │    │      │                │承租人:羅玉玲   │
├──┼─────────────┼──┼──┼───┼────────┼────────┤
│ 2  │033-M5號大貨車靠行契約書影│  1 │ 張 │謝仲明│不沒收(無關連)│˙實際車主為王俊│
│    │本                        │    │    │      │                │發              │
├──┼─────────────┼──┼──┼───┼────────┼────────┤
│ 3  │033-M5號大貨車切結書影本  │  1 │ 張 │謝仲明│不沒收(無關連)│˙實際車主為王俊│
│    │                          │    │    │      │                │發              │
├──┼─────────────┼──┼──┼───┼────────┼────────┤
│ 4  │033-M5號大貨車汽車新領牌照│  2 │ 張 │謝仲明│不沒收(無關連)│˙實際車主為王俊│
│    │登記書影本                │    │    │      │                │發              │
├──┼─────────────┼──┼──┼───┼────────┼────────┤
│ 5  │609-Y2號大貨車靠行契約書  │  1 │ 張 │謝仲明│不沒收(無關連)│˙實際車主為王俊│
│    │                          │    │    │      │                │發              │
├──┼─────────────┼──┼──┼───┼────────┼────────┤
│ 6  │609-Y2號大貨車切結書      │  1 │ 張 │謝仲明│不沒收(無關連)│˙實際車主為王俊│
│    │                          │    │    │      │                │發              │
├──┼─────────────┼──┼──┼───┼────────┼────────┤
│ 7  │609-Y2號大貨車牌照登記書  │  1 │ 張 │謝仲明│不沒收(無關連)│                │
├──┼─────────────┼──┼──┼───┼────────┼────────┤
│ 8  │609-Y2號大貨車實際車主資料│  1 │ 張 │謝仲明│不沒收(無關連)│˙實際車主為王俊│
│    │                          │    │    │      │                │發              │
├──┼─────────────┼──┼──┼───┼────────┼────────┤
│ 9  │汽車貨運業接受個別經營者(│  1 │ 本 │曾俊彥│不沒收(無關連)│˙實際車主為曾俊│
│    │寄行)委託服務契約        │    │    │      │                │彥              │
├──┼─────────────┼──┼──┼───┼────────┼────────┤
│ 10 │電子產器(三星手機,含SIM │  1 │ 本 │黃國卿│不沒收(無關連)│                │
│    │卡,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01)                      │    │    │      │                │                │
├──┼─────────────┼──┼──┼───┼────────┼────────┤
│ 11 │106年度清理合約(批約1)  │  1 │ 本 │林碧堂│不沒收(無關連)│                │
├──┼─────────────┼──┼──┼───┼────────┼────────┤
│ 12 │106年度清理合約(年約1)  │  1 │ 本 │林碧堂│不沒收(無關連)│                │
├──┼─────────────┼──┼──┼───┼────────┼────────┤
│ 13 │106年度清理合約(年約2)  │  1 │ 本 │林碧堂│不沒收(無關連)│                │
├──┼─────────────┼──┼──┼───┼────────┼────────┤
│ 14 │106年度北市聯合醫院遞送三 │  1 │ 本 │林碧堂│不沒收(無關連)│                │
│    │聯單(1月)               │    │    │      │                │                │
├──┼─────────────┼──┼──┼───┼────────┼────────┤
│ 15 │106年度北市聯合醫院遞送三 │  1 │ 本 │林碧堂│不沒收(無關連)│                │
│    │聯單(4月-5月)           │    │    │      │                │                │
├──┼─────────────┼──┼──┼───┼────────┼────────┤
│ 16 │106年度事業廢棄物遞送三聯 │  1 │ 本 │林碧堂│不沒收(無關連)│                │
│    │單(1-5月)               │    │    │      │                │                │
├──┼─────────────┼──┼──┼───┼────────┼────────┤
│ 17 │支付司機呂騰宏清運費      │  1 │ 本 │林碧堂│不沒收(無關連)│                │
├──┼─────────────┼──┼──┼───┼────────┼────────┤
│ 18 │上源環保企業有限公司廢棄物│  1 │ 本 │林碧堂│不沒收(無關連)│                │
│    │清理合約管理清單          │    │    │      │                │                │
├──┼─────────────┼──┼──┼───┼────────┼────────┤
│ 19 │上源環保企業有限公司存摺(│  2 │ 本 │林碧堂│不沒收(無關連)│                │
│    │永豐銀行)                │    │    │      │                │                │
├──┼─────────────┼──┼──┼───┼────────┼────────┤
│ 20 │上源環保企業有限公司存摺(│  1 │ 本 │林碧堂│不沒收(無關連)│                │
│    │遠東商業銀行)            │    │    │      │                │                │
├──┼─────────────┼──┼──┼───┼────────┼────────┤
│ 21 │上源環保企業有限公司存摺(│  1 │ 本 │林碧堂│不沒收(無關連)│                │
│    │合作金庫銀行)            │    │    │      │                │                │
├──┼─────────────┼──┼──┼───┼────────┼────────┤
│ 22 │377-M6號大貨車駕駛基本資料│  1 │ 本 │陳盈媚│不沒收(無關連)│                │
│    │,車籍資料                │    │    │      │                │                │
├──┼─────────────┼──┼──┼───┼────────┼────────┤
│ 23 │106年5月進貨單影本        │  1 │ 張 │陳憲池│不沒收(無關連)│                │
├──┼─────────────┼──┼──┼───┼────────┼────────┤
│ 24 │過磅單影本                │  4 │ 張 │陳憲池│不沒收(無關連)│                │
├──┼─────────────┼──┼──┼───┼────────┼────────┤
│ 25 │張榮忠人事資料影本        │  2 │ 張 │陳憲池│不沒收(無關連)│                │
├──┼─────────────┼──┼──┼───┼────────┼────────┤
│ 26 │房屋租賃契約影本          │  1 │ 本 │陳憲池│不沒收(無關連)│                │
├──┼─────────────┼──┼──┼───┼────────┼────────┤
│ 27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 │ 支 │黃銘宏│刑法第38條第2項 │                │
│    │含SIM卡1枚)              │    │    │      │                │                │
├──┼─────────────┼──┼──┼───┼────────┼────────┤
│ 28 │黃永平名片                │  1 │ 張 │黃銘宏│刑法第38條第2項 │                │
├──┼─────────────┼──┼──┼───┼────────┼────────┤
│ 29 │現金支出傳票              │  7 │ 張 │林國祥│不沒收(無關連)│                │
├──┼─────────────┼──┼──┼───┼────────┼────────┤
│ 30 │游清泉郵政存簿儲金簿      │  1 │ 本 │游清泉│不沒收(無關連)│                │
├──┼─────────────┼──┼──┼───┼────────┼────────┤
│ 31 │實潔環保公司名下存摺      │  4 │ 本 │游清泉│不沒收(無關連)│                │
├──┼─────────────┼──┼──┼───┼────────┼────────┤
│ 32 │台大醫院相關契約書        │  5 │ 本 │游清泉│不沒收(無關連)│                │
├──┼─────────────┼──┼──┼───┼────────┼────────┤
│ 33 │三軍總醫院相關契約書      │  3 │ 本 │游清泉│不沒收(無關連)│                │
├──┼─────────────┼──┼──┼───┼────────┼────────┤
│ 34 │台大醫院1061-8月份廢玻璃及│  8 │ 本 │游清泉│不沒收(無關連)│                │
│    │軟袋重量費用              │    │    │      │                │                │
├──┼─────────────┼──┼──┼───┼────────┼────────┤
│ 35 │實潔環保公司工作日報表(  │  8 │ 本 │游清泉│不沒收(無關連)│                │
│    │106年1-8月份)            │    │    │      │                │                │
├──┼─────────────┼──┼──┼───┼────────┼────────┤
│ 36 │實潔與亦程公司廢塑膠委託清│  1 │ 張 │游清泉│不沒收(無關連)│                │
│    │運處理合約書              │    │    │      │                │                │
├──┼─────────────┼──┼──┼───┼────────┼────────┤
│ 37 │沙鹿光田醫院資源回量表    │  2 │ 本 │游清泉│不沒收(無關連)│                │
├──┼─────────────┼──┼──┼───┼────────┼────────┤
│ 38 │亦程公司(許錦源進貨明細表│  2 │ 張 │游清泉│不沒收(無關連)│                │
│    │106年1-8月)              │    │    │      │                │                │
├──┼─────────────┼──┼──┼───┼────────┼────────┤
│ 39 │亦程公司相關電子地磅傳票  │  1 │ 本 │游清泉│不沒收(無關連)│                │
│    │                          │    │    │      │                │                │
├──┼─────────────┼──┼──┼───┼────────┼────────┤
│ 40 │得利企業應收帳款對帳明細(│  1 │ 本 │游清泉│不沒收(無關連)│                │
│    │105年9月-106年3月)       │    │    │      │                │                │
├──┼─────────────┼──┼──┼───┼────────┼────────┤
│ 41 │實潔環保公司負責人林巧雯名│  2 │ 本 │游清泉│不沒收(無關連)│                │
│    │下存摺                    │    │    │      │                │                │
├──┼─────────────┼──┼──┼───┼────────┼────────┤
│ 42 │實潔環保公司現金收支簿    │  1 │ 箱 │游清泉│不沒收(無關連)│                │
├──┼─────────────┼──┼──┼───┼────────┼────────┤
│ 43 │實潔環保公司106年7-8月統一│  3 │ 本 │游清泉│不沒收(無關連)│                │
│    │發票                      │    │    │      │                │                │
├──┼─────────────┼──┼──┼───┼────────┼────────┤
│ 44 │106年7、8月份統一發票影本 │  1 │ 本 │鍾賢德│不沒收(無關連)│                │
│    │                          │    │    │      │                │                │
├──┼─────────────┼──┼──┼───┼────────┼────────┤
│ 45 │蘋果牌型號Iphone7、門號   │  1 │ 支 │鍾賢德│刑法第38條第2項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序號│    │    │      │                │                │
│    │:000000000000000,含SIM卡│    │    │      │                │                │
│    │)                        │    │    │      │                │                │
├──┼─────────────┼──┼──┼───┼────────┼────────┤
│ 46 │技嘉牌型號GSMART門號093852│  1 │ 支 │任世傑│刑法第38條第2項 │                │
│    │5398號行動電話(序號:3589│    │    │      │                │                │
│    │00000000000,含SIM卡)    │    │    │      │                │                │
├──┼─────────────┼──┼──┼───┼────────┼────────┤
│ 47 │存摺影本                  │  5 │ 本 │施春男│不沒收(無關連)│                │
├──┼─────────────┼──┼──┼───┼────────┼────────┤
│ 48 │106銷進貨簿               │  2 │ 本 │施春男│不沒收(無關連)│                │
├──┼─────────────┼──┼──┼───┼────────┼────────┤
│ 49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中區資│  1 │ 件 │白宏文│不沒收(無關連)│                │
│    │源回收廠函                │    │    │      │                │                │
├──┼─────────────┼──┼──┼───┼────────┼────────┤
│ 50 │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活期存摺│  1 │ 張 │白宏文│不沒收(無關連)│                │
│    │影本                      │    │    │      │                │                │
├──┼─────────────┼──┼──┼───┼────────┼────────┤
│ 51 │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代收入傳│  2 │ 張 │白宏文│不沒收(無關連)│                │
│    │票影本                    │    │    │      │                │                │
├──┼─────────────┼──┼──┼───┼────────┼────────┤
│ 52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  1 │ 張 │白宏文│不沒收(無關連)│                │
│    │                          │    │    │      │                │                │
├──┼─────────────┼──┼──┼───┼────────┼────────┤
│ 53 │達盟開發企業有限公司營登影│  3 │ 張 │陳鴻振│不沒收(無關連)│                │
│    │本                        │    │    │      │                │                │
├──┼─────────────┼──┼──┼───┼────────┼────────┤
│ 54 │曜捷運通有限公司報關單影本│  2 │ 張 │陳鴻振│不沒收(無關連)│                │
│    │                          │    │    │      │                │                │
├──┼─────────────┼──┼──┼───┼────────┼────────┤
│ 55 │土地租賃契約書影本        │  3 │ 本 │陳鴻振│不沒收(無關連)│                │
├──┼─────────────┼──┼──┼───┼────────┼────────┤
│ 56 │賣出發票106年7-8月份影本  │  5 │ 張 │陳鴻振│不沒收(無關連)│                │
│    │                          │    │    │      │                │                │
├──┼─────────────┼──┼──┼───┼────────┼────────┤
│ 57 │買入發票106年8月候(3張) │ 28 │ 張 │陳鴻振│不沒收(無關連)│                │
│    │含過磅單25張              │    │    │      │                │                │
├──┼─────────────┼──┼──┼───┼────────┼────────┤
│ 58 │新堡實業有限公司經理黃永平│  1 │ 張 │陳堯忠│不沒收(無關連)│                │
│    │名片                      │    │    │      │                │                │
├──┼─────────────┼──┼──┼───┼────────┼────────┤
│ 59 │電子產品(蘋果手機,型號  │  1 │ 支 │陳堯忠│不沒收(無關連)│˙IMEI:         │
│    │A1586)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                │SIM:000000000000│
│    │                          │    │    │      │                │9               │
├──┼─────────────┼──┼──┼───┼────────┼────────┤
│ 60 │出貨單                    │  7 │ 本 │董勝芬│不沒收(無關連)│                │
├──┼─────────────┼──┼──┼───┼────────┼────────┤
│ 61 │現金收入支出表106年3月-7月│  5 │ 本 │董勝芬│不沒收(無關連)│                │
│    │                          │    │    │      │                │                │
├──┼─────────────┼──┼──┼───┼────────┼────────┤
│ 62 │電子產品(ADATAHV620隨身硬│  1 │ 個 │董勝芬│不沒收(無關連)│˙含傳輸線1條   │
│    │碟)                      │    │    │      │                │                │
├──┼─────────────┼──┼──┼───┼────────┼────────┤
│ 63 │筆記本                    │  1 │ 本 │許敏哲│不沒收(無關連)│                │
├──┼─────────────┼──┼──┼───┼────────┼────────┤
│ 64 │2017年桌曆                │  1 │ 本 │許敏哲│不沒收(無關連)│                │
├──┼─────────────┼──┼──┼───┼────────┼────────┤
│ 65 │磅單影本                  │  2 │ 張 │許敏哲│不沒收(無關連)│                │
├──┼─────────────┼──┼──┼───┼────────┼────────┤
│ 66 │106年1-5月份進銷貨月報表  │  5 │ 本 │許敏哲│不沒收(無關連)│                │
└──┴─────────────┴──┴──┴───┴────────┴────────┘
附表四
┌──┬───┬─────┬─────────────────┬──────┬──────┐
│編號│被告姓│所涉及之土│宣告刑                            │定執行刑    │    沒收    │
│    │名    │地        │                                  │(含緩刑宣告│            │
│    │      │          │                                  │)          │            │
├──┼───┼─────┼─────────────────┼──────┼──────┤
│1   │鍾賢德│附表二編號│一、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應執行有期徒│扣案如附表三│
│    │      │1 至2     │    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刑壹年肆月。│㈡編號45所示│
│    │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緩刑參年。  │之物沒收之。│
│    │      │          │二、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            │            │
│    │      │          │    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2   │黃銘宏│附表二編號│一、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應執行有期徒│扣案如附表三│
│    │      │1 至6     │    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刑貳年。緩刑│㈡編號27、28│
│    │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伍年。      │所示之物均沒│
│    │      │          │二、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            │收之。      │
│    │      │          │    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      │          │三、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            │            │
│    │      │          │    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          │四、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            │            │
│    │      │          │    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      │          │五、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            │            │
│    │      │          │    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      │          │六、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            │            │
│    │      │          │    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3   │李有生│附表二編號│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應執行有期徒│未扣案之犯罪│
│    │      │4 、5     │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貳罪,均累│刑玖月。    │所得新臺幣參│
│    │      │          │犯,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            │萬陸仟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
│    │      │          │                                  │            │部不能沒收或│
│    │      │          │                                  │            │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4   │林金洲│附表二編號│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應執行有期徒│無          │
│    │      │3 、4     │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貳罪,各處│刑壹年陸月。│            │
│    │      │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5   │薛朝銘│附表二編號│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緩刑參年。  │無          │
│    │      │4         │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            │            │
│    │      │          │捌月。                            │            │            │
├──┼───┼─────┼─────────────────┼──────┼──────┤
│6   │洪蓮娟│附表二編號│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緩刑參年    │無          │
│    │      │4         │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            │            │
│    │      │          │捌月。                            │            │            │
├──┼───┼─────┼─────────────────┼──────┼──────┤
│7   │吳昆峻│附表二編號│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緩刑參年    │無          │
│    │      │4         │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            │            │
│    │      │          │捌月。                            │            │            │
├──┼───┼─────┼─────────────────┼──────┼──────┤
│8   │蕭浩船│附表二編號│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三│
│    │      │4         │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            │㈠編號1 所示│
│    │      │          │陸月。                            │            │之物沒收之。│
├──┼───┼─────┼─────────────────┼──────┼──────┤
│9   │廖東村│附表二編號│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無          │無          │
│    │      │5         │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累犯,處有│            │            │
│    │      │          │期徒刑玖月。                      │            │            │
├──┼───┼─────┼─────────────────┼──────┼──────┤
│10  │任世傑│附表二編號│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緩刑參年。  │扣案如附表三│
│    │      │5         │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累犯,處有│            │㈡編號46所示│
│    │      │          │期徒刑捌月。                      │            │之物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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