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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判字第4號

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陳威龍陳淑勤張郁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判字第4號

聲請人
會理化工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敏軒
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代理人
陳冠中律師
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被告
陳文信

      方文松

      李茹菁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108年度上聲議字第534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會理化工有限公司(下稱聲請人)以被告陳文信、方文松、李茹菁(下合稱被告三人)涉犯商標法第95條第1款、第3款之罪嫌,提起告訴,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108年度偵字第14704號)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下稱高檢署智財分署)檢察長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以108年度上聲議字第534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聲請人於108年12月30日收受前開再議駁回處分書後,於聲請交付審判之10日不變期間內之109年1月9日委任律師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再議處分書、送達證書及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提出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程序上並無不合。

二、告訴意旨略以:被告三人均明知附表所示之商標,均係聲請人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獲准,取得使用於指定商品之商標專用權,且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間,非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詎被告三人未得聲請人之授權或同意,仍為行銷之目的,基於同一商品使用前揭商標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述之犯行:㈠被告李茹菁於民國103年間某日,提供渠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公司)所申請之臺南郵政第8之19號信箱予被告陳文信使用,被告陳文信則於蝦皮拍賣網站之「晴空小舖」網頁上張貼公開刊登販售附表編號1至12所示各印有該等商標圖樣之商品圖片及訊息予不特定消費者,並將該等產品上由聲請人所印製之原始隱形批號、品質安全序號、有效期限之月日(即只留西元年份)等標示以塗、磨之方式加以掩蓋或去除後,寄送予下標之買家,而以此方式侵害上開商標權。㈡被告方文松於106年間某日,提供渠向中華郵政公司所申請之臺南郵政第1928號信箱提供予被告陳文信使用,被告陳文信則於蝦皮拍賣網站之「琦立髮品」網頁上公開刊登販售附表編號1至6、13至16所示各印有該等商標圖樣之商品圖片及訊息予不特定消費者,並將該等產品上由聲請人所印製之原始隱形批號、品質安全序號、有效期限之月日等標示以塗、磨之方式加以掩蓋或去除後,寄送予下標之買家,而以此方式侵害上開商標權。因認被告三人均涉有違反商標法第95條第1款、第3款之罪嫌。

三、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

㈠被告陳文信應有違反商標法第95條第1款、第3款之主觀犯意,且本案商品非由聲請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被告陳文信就此亦不得主張有權利耗盡原則之適用:

⒈被告陳文信所販售之商品為真品,與陳文信是否有使用他人商標之舉,因而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實屬二事,此參商標法第95條第1項規定「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著重於「使用商標」之行為,而未提及販售商品條屬正品、偽品自明,因此難以僅憑被告陳文信販售者均係正品,即驟認伊無侵害他人商標權之犯意;被告陳文信對於供應商僅於特定通路獲授權代理銷售聲請人商標權商品,其於網路賣場販賣該等商品已逾越授權範圍甚為明瞭,而仍有前述於網路賣場販賣該等商品之行為,則陳文信有侵害聲請人商標權之犯意至為明確。

⒉聲請人所簽訂之代理契約中,均僅授權代理商於將具有商標權產品銷售予美容實體店面之範圍內使用聲請人之商標,並未授權任何人於網路通路販售聲請人商標權商品,且明文禁止代理商轉授權予其他代理商、經銷商,亦或於網路通路販賣。而依被告陳文信供述內容,其顯係自某供應商處大量取得商品,再於網路賣場上販售,非自美容實體店面所購得者,則其販售之商標權商品,絕非經聲請人或經聲請人同意之人於市場流通,而係代理商違反授權契約所流出者,因此縱認被告陳文信所販售者均為真品,亦已侵害聲請人之商標權,而無權利耗盡原則之適用。

㈡被告陳文信業已自承伊係為避免聲請人透過此等標記查得商品來源,始會將隱形批號等標記除去,則系爭商品係未經聲請人同意即於市面流通已至為明顯,否則陳文信等亦不必有前開舉止。原檢察官僅以陳文信並無侵害聲請人商標權之犯意為由,驟然予以陳文信不起訴處分,實有調查不備之違法。

㈢縱認被告陳文信得主張商標法第36條第2項權利耗盡原則;惟被告陳文信塗抹隱形批號之行為,仍構成第2項但書之例外:

⒈自商標法第1條釋義以觀,商標法立法目的包含保障商標權,確保商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保證品質等功能得以有效運作。嗣商標法於82年12月22日修正新增第23條(現行商標法第36條)第3項權利耗盡原則之立法,並明定「為防止商品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屬權利耗盡原則之例外,除防止商品變質、受損以外,所稱「有其他正當事由」解釋上即應指於特定情形下,如仍允許使用商標,將致使商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保證品質等功能未能有效運作而言。

⒉因此權利耗盡原則之例外,其目的最終仍係指向確保商標所指示之商品或服務來源、保證品質之功能得以有效運作,而商品品質日後有質變之虞,固屬其態樣之一,惟終不得認如無法確認商品日後將有質變之虞,即不存在權利耗盡原則之例外。

⒊被告陳文信等人磨去產品標示之舉,不僅有害於聲請人之信譽,更將致使消費者大眾處於無法控制之風險下,嚴重危害消費者權益,如認陳文信仍得主張有權利耗盡原則之適用,勢必將使商標法保障商標權以及消費者權益、確保產品品質之立法目的難以達成。於此情形下,顯然已經超過權利耗盡原則之例外。

㈣縱認被告陳文信並無涉犯商標法第95條規定,惟其明知供應商提供聲請人商品有逾越授權範圍之情,仍予以收受並轉於網路賣場販售,違反商標法第97條至為明確:

⒈聲請人與代理商所簽訂之商標權商品代理契約中,均僅授權代理商得將商標權產品銷售予美容實體店面,並於此範圍內使用告訴人公司之商標,且明文禁止代理商轉授權予其他經銷商、亦或於網路通路販售。是以,如有代理商販售告訴人公司商標權商品予非美容實體店面業者之人,亦或將商品以經銷為目的轉讓予他人,即屬違反商標法第95條之行為。

⒉被告陳文信並非美容業者,而為聲請人授權代理商得以銷售之對象,亦自承其將聲請人商標權商品上方用以確保產品品質之隱形及顯形批號、品質安全序號及產品有效期限以塗、磨之方式除去,目的即係為避聲請人透過此等標記查得商品來源,顯見陳文信知悉供應其商品之代理商僅得於特定通路夠售聲請人商標權商品,亦明知供應商將商標權商品交予其於網路賣場販售已逾越授權範圍,詎其仍於伊所經營之網路賣場銷售自代理商處取得之商品,核其所為,已違反商標法第97條規定。

四、按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立有規定。又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3項規定「法院就交付審判之聲請為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所謂「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之範圍應以偵查中曾顯現者為限,不可就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可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否則將與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參照臺灣高等法院91年4月25日刑庭會議法律問題研討意見)。再者,法院於審查交付審判之聲請有無理由時,除認為告訴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否則,不宜率予交付審判(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18項參照),蓋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仿德國刑事訴訟法強制起訴程序之設計,新增第258條之1至之4所規定之「交付審判制度」,其主要目的在建立檢察官處分權限之外部監督機制。然為避免法官權限之過度擴張,因而壓縮檢察官之控訴權限,甚至形成法官兼任檢審角色之「新糾問制」,法院對於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之審查,應限於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是否違法。質言之,如檢察官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予以不起訴處分者,應審查該處分是否符合該條各款之規定;若係依據同法第253條規定為不起訴處分者,則應審查該處分是否有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之情形,亦即,法院於審理交付審判之聲請有無理由時,其調查證據範圍,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可就告訴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可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又除認為告訴人所指摘不利於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否則,不宜率予交付審判。此乃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規定告訴人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係新增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權」制衡之一種外部監督機制,法院僅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神,同法第258條之3第3項規定法院審查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時「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又為避免與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故法院對於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之審查,應限於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是否違法。故如檢察官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予以不起訴處分者,應審查該處分是否符合該條各款之規定;若係依據同法第253條規定為不起訴處分者,則應審查該處分是否有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之情形。至於檢察官據以不起訴處分之「基礎事實」,則非法院應行介入審查之對象,蓋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乃該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亦即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縱或法院對於檢察官所認定之事實有不同判斷,惟該案件必須繼續偵查始能判斷應否起訴者,法院仍應依據現行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以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

五、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至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29年上字第3105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

㈠聲請人指訴被告方文松、李茹菁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其等各提供前揭郵政信箱予被告陳文信經營上述蝦皮拍賣網站使用乙情,為主要論據,然被告陳文信於偵訊時供稱該等蝦皮賣場均為其個人所經營,僅係向被告方文松、李茹菁借用上開郵政信箱使用等語,核與被告方文松、李茹菁所辯情節相符,且被告陳文信亦自承係其將聲請人商品上所印製之原始隱形批號、品質安全序號、有效期限之月日等標示以塗、磨之方式加以掩蓋或去除,並未供稱被告方文松、李茹菁曾有參與上開行為,自難僅以被告方文松、李茹菁曾將個人之郵政信箱提供予被告陳文信使用乙節,即率然認定其等有與被告陳文信共同侵害如附表所示商標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㈡按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商標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聲請人固主張被告陳文信自行將上開商品標示去除或掩蓋之行為,有害於其商譽,且嚴重危害消費者權利,應可主張商標法第36條第2項但書之商標權利耗盡原則之例外事由等語。惟經聲請人將其向被告陳文信所購買之商品自行送請鑑定之生菌含量之結果,均與該公司所生產之商品相符,確屬真品乙節,有聲請人108年8月26日告訴補充理由狀暨所附超微量工業安全實驗室測試報告在卷可參(臺南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卷第10至15頁)。堪認被告陳文信所販售之商品,確實係聲請人生產製造之真品,而非仿冒品。又被告陳文信於警詢陳稱:我將商品批號、品質安全序號及有效期限等標示除去,是因為這些記號會顯示我的商品貨源資訊,我要保護我的貨源所以要把上開記號除去,但我在賣場資訊都有清楚標示等語(臺南地檢署107年度他字第5948號卷第179頁)。且觀之被告陳文信之蝦皮拍賣網站「關於賣場」內容記載:

㈠琦立髮品:賣場裡全數商品皆屬公司正品貨,部分商品(並非全部)會有除標、磨掉記號(隱形標)、或無盒裝,或刮去月份日期祇留年份,為了貨源能充分供給不斷給買家優惠價格,這是必須的。但完全不會開封及影響外觀,希望買家體諒,請安心購買;㈡晴空小鋪:賣場的商品皆為公司貨,因價格比店家便宜,所以在出貨前,我們會剪去或磨損標籤/編號條碼,或在年份/月份/日期標記處予以處理,因此瓶身會有標籤撕了一小角/磨損/商品沒有外包裝盒的狀況。當然我們也希望保有商品的完整性,提供給各位網購的買家們,但為了避免供貨商的困擾,所以出貨前這些是必要的前置作業,建議買家們在下標購買前先詢問商品的保存年限等問題,不介意的話再下標等語(臺南地檢署107年度他字第5948號卷第89、91頁)。據此,被告陳文信在售出商品前除去上開商品標示之行為,僅係為避免供貨來源遭聲請人得知,尚不至於使商品發生變質、受損或其他相類似之情形,是聲請人主張本件屬於商標權利耗盡原則之例外等語,尚非可採。

六、綜上所述,臺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14704號不起訴處分書、高檢署智財分署檢察長108年度上聲議字第534號處分書,既已調查偵查卷內所存證據,並敘明所憑證據及判斷理由,經本院調閱卷證核閱無訛,且原處分所載證據取捨及事實認定之理由,亦均無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情事,是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及高檢署智財分署檢察長以被告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聲請人猶執前詞,聲請交付審判,指摘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聲請之理由不當,揆諸上開說明,並無法使本院達到「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故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張郁昇

書記官 呂伊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販 售 商 品 名 稱       │侵害商標註冊/ │販售網路賣場  │
│    │                        │審定號        │              │
│    │                        │              │              │
├──┼────────────┼───────┼───────┤
│1   │年輕貴族綠藻冰海泥頭皮調│00000000      │晴空小舖      │
│    │理(1000ML)            │00000000      │琦立髮品      │
├──┼────────────┼───────┼───────┤
│2   │年輕貴族冰海泥頭皮調理系│00000000      │晴空小舖      │
│    │統(1000ML)            │00000000      │琦立髮品      │
├──┼────────────┼───────┼───────┤
│3   │年輕貴族‧茄紅素系列絲油│00000000      │晴空小舖      │
│    │熱塑調理霜(500ML)     │00000000      │琦立髮品      │
├──┼────────────┼───────┼───────┤
│4   │年輕貴族葡萄籽優格洗髮精│00000000      │晴空小舖      │
│    │(1000ML)              │00000000      │琦立髮品      │
│    │                        │00000000      │              │
│    │                        │00000000      │              │
├──┼────────────┼───────┼───────┤
│5   │年輕貴族綠藻直亮鎖水米霜│00000000      │晴空小舖      │
│    │(250ML)               │00000000      │琦立髮品      │
│    │                        │00000000      │              │
├──┼────────────┼───────┼───────┤
│6   │年輕貴族綠藻60秒活髮素(│00000000      │晴空小舖      │
│    │1000ML)                │00000000      │琦立髮品      │
│    │                        │00000000      │              │
├──┼────────────┼───────┼───────┤
│7   │年輕貴族綠藻絲油彈力霜(│00000000      │晴空小舖      │
│    │120ML)                 │00000000      │              │
│    │                        │00000000      │              │
├──┼────────────┼───────┼───────┤
│8   │年輕貴族‧茄紅素靜電掃除│00000000      │晴空小舖      │
│    │霧                      │00000000      │              │
├──┼────────────┼───────┼───────┤
│9   │年輕貴族‧茄紅素光纖導膜│00000000      │晴空小舖      │
│    │(80ML)                │00000000      │              │
├──┼────────────┼───────┼───────┤
│10  │年輕貴族綠藻LA TAMMY優格│00000000      │晴空小舖      │
│    │菁萃膜(1000ML)        │00000000      │              │
├──┼────────────┼───────┼───────┤
│11  │年輕貴族-綠藻系列綠藻葉 │00000000      │晴空小舖      │
│    │綠素【涼性】SAP頭皮理療 │00000000      │              │
│    │霜(850ML)             │              │              │
├──┼────────────┼───────┼───────┤
│12  │年輕貴族綠藻香水冰雕(  │00000000      │晴空小舖      │
│    │1000ML)大瓶裝沙龍專業用│00000000      │              │
├──┼────────────┼───────┼───────┤
│13  │年輕貴族茄紅素專業離子洗│00000000      │琦立髮品      │
│    │髮精(2000ML)          │00000000      │              │
├──┼────────────┼───────┼───────┤
│14  │年輕貴族綠藻香水百合清新│00000000      │琦立髮品      │
│    │洗髮精(1000ML)        │00000000      │              │
├──┼────────────┼───────┼───────┤
│15  │年輕貴族‧綠藻甜橙精油洗│00000000      │琦立髮品      │
│    │髮精(1000ML)          │00000000      │              │
│    │                        │00000000      │              │
├──┼────────────┼───────┼───────┤
│16  │年輕貴族綠藻精油洗髮精(│00000000      │琦立髮品      │
│    │500ML)                 │00000000      │              │
│    │                        │00000000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判字第4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付審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