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0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007號
- 原告
- 賴秀卿
- 被告
- 郭禹箴
陳霆宥
吳泓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郭禹箴、吳泓頡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均自民國一0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郭禹箴應將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啟事,刊登在國立成功大學夢之大地BBS網站上連續三日。
被告吳泓頡應將如附件二所示之道歉啟事,刊登在國立成功大學夢之大地BBS網站上連續三日。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柒拾伍元,由被告郭禹箴、吳泓頡各負擔新臺幣壹佰零柒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郭禹箴、吳泓頡各以新臺幣壹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郭禹箴於民國101年7月14日,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住處以ID「molly」上網,在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成大)夢之大地BBS網站標題:「『超幹』-原來真的有如此惡劣的老師-」內容中推文:「有沒有會x系的同學要出來婊示對賴某的評價」、「吼一系」等語;被告陳霆宥於101年7月14日,在臺南市○區○○○○街00號住處以ID「undefeated」上網,在成大夢之大地BBS網站標題:「『超幹』-原來真的有如此惡劣的老師-」內容中推文:「弄死他、弄死他」等語;被告吳泓頡於101年7月19日在現居臺南市○區○○路00號(敬業一舍)宿舍以ID「zacky」上網,在成大夢之大地BBS網站標題:「『超幹』-原來真的有如此惡劣的老師-」內容中推文:「讚!這種濕婊真他媽的丟成大的臉」等語。被告郭禹箴、吳泓頡上開所為「…出來婊示對賴某的評價」、「這種濕婊真他媽的丟成大的臉」等語之推文,足以毀損原告之名譽,另郭禹箴、陳霆宥上開所為「吼一系」、「弄死他」等語,則屬公然恐嚇原告,且足以毀損原告之名譽,原告知悉上開恐嚇語言後,乃心生畏懼,且被告毀損原告之名譽,對原告產生危害重大,致原告焦慮、失眠、生病而須就醫,原告精神上受有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㈠被告郭禹箴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55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郭禹箴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陳霆宥應賠償原告35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陳霆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吳泓頡應賠償原告35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吳泓頡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㈣被告郭禹箴、陳霆宥與吳泓頡應於成大夢之大地BBS網站或報紙(當無法於成大夢之大地BBS網站刊登道歉啟事時)刊登道歉啟事,以回復原告之名譽,道歉啟事字體大小新細明體16,道歉啟事於判決確定後7日內刊登3個月,其道歉啟事內容如附件l至3。㈤前開第一至第三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郭禹箴部分略以:被告郭禹箴於發表文句之當下無惡意詆毀侮辱貶抑原告聲譽或否定原告人格之故意,且亦未於所發表之文句中提及原告之姓名、任教系所等,閱讀者無從自該文句中得知特定所指涉對象,被告郭禹箴發言內容係針對他人所敘述之事為回應與意見之表示,被告郭禹箴發表意見之行為,亦為憲法所明文規定之言論自由權利行使。原告所控訴之內容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作成102年度調偵字第1511號不起訴之處分書,可知被告郭禹箴無任何不法之行為。又成大夢之大地BBS每日新文章上傳數少則數十篇多則數百篇,此類文章在上傳後數日即使有心人士,要在短時間內將文章翻找出亦非易事,一般不特定之人能夠持續長期的觀看到此篇文章則更不容易。加上事後被告郭禹箴已於101年9月30日刪除此文章,已無法繼續受他人瀏覽。原告就其所提就診之診斷證明書部分並未證明與本事件有關,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等語;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被告陳霆宥部分略以:因系爭車禍事件,受傷的同學對車禍後續調解過程深感委屈,於101年7月間在成大夢之大地BBS網站中,以ID RyanMao上網P0了一篇文章詳細描述事件經過。被告陳霆宥閱讀此篇文章之後,認為身為國內知名大學教授,應是德高望重的學者,實在不該如文中所述的態度處理車禍事件,且受傷的還是與被告陳霆宥同校之學生,因一時義憤而以ID「undefeatd」發表文字:「弄死他弄死他」,然被告霆宥並不認識原告,也未提及任何姓名、系所,閱讀者無法知道文字敘述當中的特定對象,因此被告陳霆宥絕無妨害原告名譽,甚或污辱原告之意。且針對具體事實,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聯的意見與評論,縱使尖酸刻薄,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除應認為不成立誹謗罪,更不在公然侮辱罪之處罰範圍。又被告陳霆宥所發表之文字,並無任何將惡害通知原告之情事,被告陳霆宥當初發表上揭文字時亦無恐嚇之意,縱令被告陳霆宥發表上開文字,惟原告並未因此心生畏怖,則被告陳霆宥所為即與恐嚇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被告陳霆宥所為既不成立侮辱、誹謗及恐嚇罪,被告陳霆宥即無須負擔賠償責任,亦無所謂回復名譽之責任。是以,本件原告之請求為無理由等語;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明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㈢被告吳泓頡部分略以:被告吳泓頡雖以ID「Zacky」發表文字:「這種濕婊真他媽的丟成大的臉」,然被告吳泓頡在當時僅針對文章中所匿名指涉之師長發表意見,並不認識原告,也未提及任何姓名、系所,閱聽人無法知道文字敘述當中的特定對像,因此被告吳泓頡絕無妨害原告名譽,甚或污辱原告之意。且針對具體事實,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聯的意見與評論,縱使尖酸刻薄,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除應認為不成立誹謗罪,更不在公然侮辱罪之處罰範圍。被告吳泓頡所為既不成立侮辱罪及誹謗罪,被告吳泓頡即無須負擔賠償責任,亦無所謂回復名譽之責任。是以,本件原告之請求為無理由,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明均駁回。⒉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規定準用第270條之1規定,整理並協議兩造簡化爭點結果,兩造不爭執事項及爭執要點如下:
㈠兩造不爭執事項:
⒈原告於100年5月11日晚上9時15分許,駕駛車牌UF-8573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南市○區○○路0號國立成功大學光復校區內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成大郵局前路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途經光復校區雲平大樓與成大郵局前無號誌交岔路口,欲左轉往南即光復校區門口繼續行駛時,適有毛彥鈞騎乘腳踏車,自光復校區門口由南往北方向直行至上開路口,與原告上開自小客車發生撞擊,毛彥鈞因而人車倒地,受有右腳脛腓骨骨幹開放性骨折併皮膚缺損之傷害(即系爭車禍事件)。
⒉原告因上開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交易字第431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2年度交上字第121號判決上訴駁回並緩刑2年確定。
⒊毛彥鈞於101年7月13日晚上11時26分在成大夢之大地BBS站張貼標題為:「【超幹】原來真的有如此惡劣的老師」之系爭毛彥鈞文章(即本院卷㈠第10-15頁)。
⒋⑴被告郭禹箴於101年7月14日,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住處以ID「molly」上網,在成大夢之大地BBS網站標題:「『超幹』-原來真的有如此惡劣的老師-」內容中推文:「有沒有會x系的同學要出來婊示對賴某的評價」、「吼一系」等語。
⑵被告陳霆宥於101年7月14日,在臺南市○區○○○○街00號住處以ID「undefeated」上網,在成大夢之大地BBS網站標題:「『超幹』-原來真的有如此惡劣的老師-」內容中推文:「弄死他、弄死他」等語。
⑶被告吳泓頡於101年7月19日在現居臺南市○區○○路00號(敬業一舍)宿舍以ID「zacky」上網,在成大夢之大地BBS網站標題:「『超幹』-原來真的有如此惡劣的老師-」內容中推文:「讚!這種濕婊真他媽的丟成大的臉」等語。上開事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認應對被告郭禹箴、陳霆宥、吳泓頡為不起訴之處分,原告就該不起訴處分為再議,業經發回續查。
⒌原告於系爭車禍事件發生當時為成大會計系副教授。
⒍⑴被告郭禹箴嗣於102年5月27日,以ID「molly」上網,在成大夢之大地BBS網站標題:「『道歉』2012年7月13日光口車禍文章」內容中刊載:「本人於2012.7.13成大BBS上有關光口車禍之文中,因不了解事情發生過程,而對會計系賴老師有用語不當之處,本人在此誠心表達歉意」等語。(即本院卷㈠第186頁)。
⑵被告陳霆宥於102年5月28日,以ID「undefeated」上網,在成大夢之大地BBS網站標題:「『道歉』2012年7月13日光口車禍文章」內容中刊載:「本人於2012年7月13日時,在此板光口車禍文,因為了解事情經過,就貿然推文污辱老師,對該名老師造成了名譽上的損害,在此特別公開向該名老師道歉」等語。(即本院卷㈠第212頁)。
⑶被告吳泓頡於102年5月28日,以ID「zacky」上網,在成大夢之大地BBS網站標題:「『道歉』2012年7月13日光口車禍文章」內容中刊載:「本人於2012年7月13日時,對此板光口車禍文未了解詳情就貿然推文污辱肇事老師,對該名老師造成了名譽上的損害,在此特別公開向該名老師道歉」等語。(即本院卷㈠第197頁)。
⒎原告為會計博士,目前在長榮大學任職教師,成功大學兼職教師,平均每月收入約10萬元。
⒏被告郭禹箴現為大學四年級學生,現為學生,無工作、收入;被告陳霆宥現為研究所二年級學生,無工作,只有實驗室的研究金每月3000元;被告吳泓頡為大學畢業,現從事新聞業,為受僱人員,月入約28000元。
⒐自電子閘門系統調閱之兩造財產歸戶資料均為真正。
㈡兩造爭執要點:
⒈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郭禹箴給付精神慰撫金55萬元,是否有理由?
⒉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陳霆宥給付精神慰撫金35萬元,是否有理由?
⒊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吳泓頡給付精神慰撫金35萬元,是否有理由?
⒋原告就回復名譽之請求有無理由?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與訴外人毛彥鈞於100年5月11日發生系爭車禍事件,原告因上開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交易字第431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2年度交上字第121號判決上訴駁回並緩刑2年確定,毛彥鈞於101年7月13日在成大夢之大地BBS站張貼標題為:「【超幹】原來真的有如此惡劣的老師」之系爭毛彥鈞文章(即本院卷㈠第10-15頁),被告郭禹箴於101年7月14日以ID「molly」上網,在成大夢之大地BBS網站上開毛彥鈞文章標題內容中推文:「有沒有會x系的同學要出來婊示對賴某的評價」、「吼一系」,被告陳霆宥於101年7月14日以ID「undefeated」在上開毛彥鈞文章標題內容中推文:「弄死他、弄死他」,被告吳泓頡於101年7月19日以ID「zacky」在上開毛彥鈞文章標題內容中推文:「讚!這種濕婊真他媽的丟成大的臉」等情,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本院100年度交易字第431號刑事判決列印本、臺南高分院102年度交上字第121號刑事判決列印本、網路列印資料可稽(見本院卷㈡第157-161頁、卷㈠第10-18頁),堪信為真實。
㈡原告主張被告之上開推文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且被告郭禹箴、陳霆宥另涉恐嚇原告,各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語,被告就其等有為上開推文固不爭執,惟否認有侵害原告之名譽或恐嚇原告之故意,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⒈被告之上開推文雖未指名道姓,然均係針對毛彥鈞文章予以回應,而毛彥鈞文章曾提及「會X系賴老師」、「成大有妳和妳先生這種老師」,參以成大自63年將會計統計學系分設會計學系及統計系,100學年度之統計學系並無賴姓教師,會計學系之賴姓教師亦僅有原告一人,有原告提出之會計學系網頁介紹、統計學系及會計學系之教師名單附卷可憑(見本院卷㈡第30-32頁、第130-133頁),則依系爭毛彥鈞文章及被告所為推文之整體文義脈絡觀之,業已以間接方式影射暗指其討論對象為成大會計系教師即原告,是被告辯稱閱讀者無從自其推文中得知其所指涉者為原告等語,尚無足採。
⒉被告所為之推文內容,係針對系爭毛彥鈞文章發表自己之看法及感想,無涉所謂真實與否,即屬意見表達之範疇。再者,毛彥鈞在其文章中表達其對原告處理系爭車禍事件之不滿情緒,其對事情經過之描述係屬其個人片面之詞,原告是否有如毛彥鈞所稱之事實,未能證明為真正,被告雖係依據毛彥鈞對於原告之描述而發表其個人主觀之見解及立場,然觀被告郭禹箴所使用「…婊示對賴某的評價」等語,被告吳泓頡所使用「…這種濕婊真他媽的丟成大的臉」等語,其二人使用之「婊」字,世俗以為罵女子之粗話,其客觀上為足以貶損他人人格之用語,另被告吳泓頡使用之「他媽的」亦為罵人之粗話,「丟成大的臉」之用語在客觀上有對他人之人格或道德有貶損之負面評價,則在成大夢之大地BBS網站上瀏覽之人均得見聞,已足使被指涉之原告感到難堪與屈辱,並貶損其社會評價之程度。被告郭禹箴、吳泓頡雖辯稱其意見表達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等語,然其評論雖係主觀意見,價值判斷的表達,適當與否,應為較寬鬆的認定,其措辭得為尖銳,帶有情緒或感情,且對錯與否,能否為多數人所認同,在所不問,惟不能作人身攻擊,有關「婊示對賴某的評價」、「…這種濕婊真他媽的丟成大的臉」之評論內容,則屬惡意損及他人之人身攻擊言論,顯已逾越善意適當評論之界限,不能阻卻違法,是被告郭禹箴、吳泓頡就此部分之評論內容,自應負侵害他人名譽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至於被告郭禹箴所使用「吼一系」及被告陳霆宥所使用「弄死他、弄死他」之用語,雖措辭較尖銳,而帶有情緒,惟非屬侮辱或漫罵之言詞,尚不足以影響原告之名譽或對其社會上評價產生貶損,又被告郭禹箴、陳霆宥與原告並不相識,本件係單純針對標題之文章內容表示回應及附和其他推文者之留言,其用語雖係以較為誇大之文字加以表示,惟並無任何將惡害通知原告之情事,尚難認有構成恐嚇致侵害原告之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之要件,故原告主張被告郭禹箴、陳霆宥就此部分之評論內容,應負侵害他人名譽及恐嚇原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云云,並無足採。
㈢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告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毀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64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郭禹箴所使用「…婊示對賴某的評價」等語及被告吳泓頡所使用「…這種濕婊真他媽的丟成大的臉」等語,客觀上為足以貶損他人人格之用語,在成大夢之大地BBS網站上瀏覽之人均得見聞,已足損害於原告在社會上所受之評價,足以貶抑原告之人格,侵害原告之名譽,已如前述,而被告郭禹箴、吳泓頡前開言語既足以貶損原告社會上評價,堪認原告因此精神上受有痛苦,本於前揭規定,原告請求被告郭禹箴、吳泓頡賠償精神慰撫金並為回復名譽之行為,於法即屬有據。
㈣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度臺上字第1221號、51年度臺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雖規定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惟因法律並未具體規定各種不同之處分方法,故究竟如何處分始為適當,法院自應斟酌被侵害之情形,予以決定。而刊登道歉啟事亦屬回復名譽之方法,至於其範圍及內容應為如何方屬適當,乃法院之裁量事項,依當事人之身分、地位、被害之程度等衡量之。本院審酌原告係博士畢業,從事大學教職,月收入約100,000元,102年度所得為1,831,186元,名下有土地、房屋及投資數筆,財產總額為8,221,630元;被告郭禹箴現為大學四年級學生,無工作、收入,102年度所得為26,581元,名下有投資1筆,財產總額為200,000元;被告吳泓頡為大學畢業,現從事新聞業,為受僱人員,102年度所得為45,793元,名下無財產,業經兩造陳明,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㈠第36-160頁、第167-172頁),兼衡原告為成大教師,被告郭禹箴、吳泓頡二人為成大之學生,被告郭禹箴、吳泓頡所為侵權行為態樣、對原告人格貶損之程度、被告郭禹箴、吳泓頡事後已在成大夢之大地BBS網站上刊登對原告之道歉文章(兩造不爭執事項第6項,見本院卷㈠第186、197頁)及原告所受精神上之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被告郭禹箴、吳泓頡各10,000元為適當,逾此數額之請求,則無理由。就原告請求被告應為回復名譽處分部分,原告雖請求被告應在成大夢之大地BBS網站或報紙(當無法於成大夢之大地BBS網站刊登道歉啟事時)刊登道歉啟事,以回復原告之名譽,道歉啟事字體大小新細明體16,道歉啟事於判決確定後7日內刊登3個月,其道歉啟事內容如附件l至3。然本件被告郭禹箴、吳泓頡係於成大夢之大地BBS網站發表前開文字,衡諸瀏覽BBS網站之不特定多數人為BBS用戶,且被告郭禹箴、吳泓頡事後已在成大夢之大地BBS網站上刊登對原告之道歉文章,亦如前述,本院因認原告請求被告郭禹箴、吳泓頡各將如附件一、二所示之道歉啟事,刊登在成大夢之大地BBS網站上連續三日,尚屬回復名譽之適當方式,依法乃為准許以主文第二、三項所示之方法為原告此部分之請求,逾此部分之請求,尚非有據。
五、又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息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亦為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所明定。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郭禹箴、吳泓頡賠償之金額,並未定有給付之期限,則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郭禹箴、吳泓頡之翌日即103年8月22日(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03年8月21日送達被告郭禹箴、吳泓頡,見本院卷㈠第33、35頁)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未逾上開規定之範圍,自無不合。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郭禹箴、吳泓頡各給付原告1萬元,及均自103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將如附件一、二所示之道歉啟事,刊登在成大夢之大地BBS網站連續3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但共同訴訟人於訴訟之利害關係顯有差異者,法院得酌量其利害關係之比例,命分別負擔;又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本院自得於本件判決時,一併確定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3,375元(即第一審裁判費),爰依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情形,確定兩造訴訟費用負擔額(元以下四捨五入)如主文第5項所示。
八、本判決第1項原告雖聲請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本判決第1項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郭禹箴、吳泓頡就本判決第1項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十、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但書、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 標題:謹對賴老師道歉啟事 內容:本人於2012.7.13成功大學夢之大地BBS網站上有關光口車 禍之文章中推文對會計系賴老師有用語不當之處,如有造成賴老 師名譽傷害及困擾,本人在此誠心表達歉意。 此致賴老師 道歉人:郭禹箴 附件二: 標題:謹對賴老師道歉啟事 內容:本人於2012.7.13成功大學夢之大地BBS網站上有關光口車 禍之文章中推文對會計系賴老師有用語不當之處,如有造成賴老 師名譽傷害及困擾,本人在此誠心表達歉意。 此致賴老師 道歉人:吳泓頡 附件三: 標題:謹對賴老師道歉啟事 內容:本人於2012.7.13成功大學夢之大地BBS網站上有關光口車 禍之文章中推文對會計系賴老師有用語不當之處,如有造成賴老 師名譽傷害及困擾,本人在此誠心表達歉意。 此致賴老師 道歉人:陳霆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