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9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秋白
- 即被告
- 于善平
- 即被告
- 陳文英
- 即被告
- 陳俊益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吳永茂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廖信益
- 即被告
- 曾觀亭
- 即被告
- 賴品月(原名溫淑卿)
- 即被告
- 杜屏慧(原名杜文音)
- 即被告
- 黃雀屏(原名黃千錡)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史乃文律師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邱柏榕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哲毓
- 即被告
- 洪碧珠
- 即被告
- 陳櫻蓮
- 即被告
- 鍾嘉琪
- 即被告
- 陳淑娥
- 即被告
- 劉明憲
- 即被告
- 李潔萍
- 即被告
- 廖啟隆
- 即被告
- 蘇琀向(原名蘇小玉)
- 即被告
- 黃敏誌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羅玲郁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富界
- 即被告
- 謝本源
- 即被告
- 張松茂
- 即被告
- 陳再福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游淑惠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郭慶豐
- 即被告
- 陳朝藝
- 即被告
- 陳良宇
- 即被告
- 傅芷羚(原名傅瓊鈴)
- 即被告
- 楊玉娟
- 即被告
- 鄭凱文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龍毓梅律師
- 被告
- 陳易鴻
- 被告
- 戴裕源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吳永茂律師
- 被告
- 楊淑惠
- 選任辯護人
- 史乃文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邱柏榕律師
- 被告
- 戴玉傑
- 被告
- 林慈娥
- 被告
- 薛連達
- 被告
- 李珮慈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羅玲郁律師
- 被告
- 呂雅蓁(原名呂雅雯)
- 被告
- 鄭敏明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游淑惠律師
- 被告
- 陳麗珠
- 被告
- 黃豐祥
- 被告
- 陶大明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龍毓梅律師
- 被告
- 蕭進興
董寶釵
葉財銘
王繼賢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12號中華民國103 年8 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6040 、17900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關於陳秋白、陳文英、于善平、陳俊益、廖信益、賴品月(原名溫淑卿)、黃敏誌、謝本源、黃雀屏、蘇琀向(原名蘇小玉)、陳再福、杜屏慧、李富界、張松茂、李哲毓、曾觀亭、劉明憲、洪碧珠、李潔萍、廖啟隆、陳淑娥、鍾嘉琪、陳櫻蓮、郭慶豐、陳朝藝、陳良宇、鄭凱文、傅芷羚、楊玉娟有罪部分暨其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二、陳秋白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各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三、陳文英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四、賴品月共同犯附表一所示之罪,處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他被訴部分(即原判決附表四編號1 至40詐欺取財罪部分及編號47、48-附表甲五編號9 、10),均無罪。
五、黃雀屏共同犯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二所示之刑,附表二編號2 至4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其他被訴部分(即原判決附表七編號1 至8 詐欺取財罪部分),均無罪。
六、杜屏慧共同犯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他被訴部分(即原判決附表九編號1 至6 詐欺取財罪部分),均無罪。
七、于善平、陳俊益、廖信益、黃敏誌、謝本源、蘇琀向、陳再福、李富界、張松茂、李哲毓、曾觀亭、劉明憲、洪碧珠、李潔萍、廖啟隆、陳淑娥、鍾嘉琪、陳櫻蓮、郭慶豐、陳朝藝、陳良宇、鄭凱文、傅芷羚、楊玉娟,均無罪。
八、其他上訴駁回(即原判決無罪部分)。
事實及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犯罪事實
一、陳秋白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總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0 樓,以下簡稱「○○公司」)、「○○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總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0 樓,以下簡稱「○○公司」,係○○公司之子公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址同○○公司)、○○生命禮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等公司之公司負責人兼董事長;陳文英為○○公司及○○公司會計部門主管;賴品月(原名溫淑卿)於民國96年間任職○○公司○○營業處總監,負責督導○○營業處(址設高雄市○○○路000 號0 樓)、臺南營業處(址設臺南市○○路○段00號0 樓)業務;黃雀屏於96年間為○○公司○○營業處督導長;杜屏慧於96年間為○○營業處經理。○○公司販售「○○○○○○生前信託契約」(以下簡稱生活契約;迄96年10月31日止,因本案未再販售),○○公司販售「○○生活服務契約」迄今(以下簡稱生活契約)。
二、陳秋白明知設立登記前應收足之股款,○○公司、○○公司、○○公司股東實際均未繳納,基於違反公司法之犯意,為下列犯行:
㈠陳秋白於95年8 月25日,以○○公司籌備處之名義,向○○商業銀行○○分行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另於同年月28日,向不知情之不詳金主調借3 千萬元分兩筆存入其○○商業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再由該○○商銀帳戶轉匯至其○○商業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分五筆轉匯至上開○○公司籌備處帳戶,充作○○公司股東即陳秋白、陳易鴻、陳岷營、蕭進興及○○公司等繳納之股款證明,嗣陳秋白即將上開資金證明等資料交付並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黃博聞代向高雄市建設局辦理○○公司設立登記事宜,之後於同年月30、31日,自上開○○公司籌備處帳戶依序轉匯2 千萬元、1 千萬元至其上開○○商業銀行帳戶,再轉匯至其上開○○商業銀行帳戶,最後再將該資金匯還該金主。
㈡陳秋白於95年12月29日以○○公司籌備處之名義,向○○商業銀行○○分行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復以上開相同方式,於96年1 月3 日,由不知情之不詳金主轉匯2 千萬元至陳秋白上開○○商業銀行帳戶,陳秋白再將上開資金依序轉匯至其○○銀行帳戶與○○公司籌備處帳戶,充作○○公司股東即陳秋白、張和復、吳光化等人股款繳納之證明。嗣陳秋白再持以交付並委請不知情之黃博聞會計師代辦○○公司設立登記事宜,之後於同年月5 、8 日,陸續自○○公司籌備處帳戶轉出1 千5 百萬及5 百萬元,匯至陳秋白上開○○商業銀行,再轉匯至其○○商業銀行帳戶,嗣再將該資金匯還該金主。
㈢陳秋白委請不知情之張和復、張和珠,於96年1 月8 日,以○○公司籌備處之名義,向○○商業銀行○○分行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復以上開相同方式,向不知情之不詳金主調借轉匯3 千萬元至張和珠之○○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張和珠分2 筆轉匯至張和復之○○商業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張和復再於同日將上開3 千萬元轉匯至上開○○公司籌備處帳戶,充作○○公司股東即陳秋白、張和復、張和珠、陳其鈞、張尹慈等人股款繳納之證明。嗣再委請不知情之黃博聞會計師代辦○○公司設立登記事宜,之後於同年月10、11日,陸續自○○公司籌備處帳戶轉出2 千萬及1 千萬元張和復上開帳戶後,再轉匯至張和珠上開帳戶,末再將該資金匯還該金主。
三、陳秋白、陳文英及吳金蓮(由檢察官另案偵辦,為「○○記帳事務所」負責人),共同基於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意聯絡,陳秋白、陳文英、吳金蓮明知○○公司於93、94年間,○○公司並未借貸資金2 千4 百萬元予陳秋白,吳金蓮於製作○○公司93年度、94年度財務報表即資產負債表等資料時,徵得陳文英、陳秋白同意,於○○公司該財務報表之「關係人間之重大交易事項」項下之「資金融通情形」欄中,填載93年12月31日,○○公司將上開資金貸予陳秋白,未訂還款期限及未計息之不實內容,另於「其他流動資產」項下之「其他應收款」欄下則虛列該2 千4 百萬元資產等內容,藉以美化財務報表,嗣再各持交予不知情之會計師黃博聞據以查核簽證而為查核報告,致使○○公司93年度、94年度之財務報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四、賴品月、杜屏慧、黃雀屏自95年12月間至96年9 月間,明知附表甲五「申辦人」欄(為便於比較,本判決沿用原判決附表甲五之表格名稱)所示之人,並無相當資力得以向金融機構申辦信用卡使用,亦明知申辦人實際上並未在○○○貿易業有限公司、○○事業有限公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等公司任職並領得薪資,其等為使上開申辦人得以申辦信用卡刷卡購買前開生前契約或生活契約,支付較低利息,由附表甲五「被告」欄所示之人,各別與申請人(檢察官漏未起訴)基於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之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公文書或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賴品月、杜屏慧、黃雀屏各提供附表甲五欄所示「受害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其各自偽造之不實在職證明、薪水表、帳戶存摺內頁之往來明細、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等私文書、或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公文書,充作申請人所有之在職證明及資力文件,由附表甲五所示申請人依上開文件填載不實內容之申請書後,向附表甲五所示銀行申辦信用卡,據以行使上述偽造私文書或偽造公文書,詐取使用信用卡之不法利益,致附表甲五編號2 、4 、5、6 、9 、11、12、13、17所示核發信用卡之銀行或陷於錯誤,核發信用卡予申辦人,使各申辦人詐得各該銀行核發之信用卡財物,其餘編號1 、3 、7 、8 、10、14、15、16所示銀行,未陷於錯誤而未核發信用卡予申辦人,詐欺取財未遂,均足生損害於各該不實的在職公司、金融公司(含不實存摺內頁之存戶銀行、郵局、受理辦理信用卡核發之銀行)之權益,及財政部國稅局管理納稅義務人所得資料之正確性。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㈠被告李哲毓、洪碧珠、陳櫻蓮、鍾嘉琪、蘇琀向、杜屏慧、黃敏誌、黃雀屏、陳朝藝、陳易鴻、蕭進興、董寶釵、葉財銘、王繼賢、李佩慈、呂雅蓁、鄭敏明、陶大明,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㈡被告陳秋白被訴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及附表乙三編號1至10部分,除編號4 、5 、9 、10之外,原審判決無罪後,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不在本案審判範圍,其餘部分(即編號4 、5 、9 、10、11、12),當事人均提起上訴,本院均應予審判。
二、證據能力當事人、辯護人對於上述犯罪事實之傳聞證據,於本院審判程序時,均表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無違法或不當取證之情形,引之為本案證據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之規定,該等傳聞證據,均具證據能力。
三、證明力
㈠陳秋白違反公司法部分之犯罪事實,有陳易鴻、吳光化、黃博聞於警詢或偵查中之供證筆錄可參(偵⑪卷20至24、偵⑨卷30至33、偵①卷312 至313 ),復有委託書、○○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銀行存摺、○○銀行存摺(偵①卷第329 至354 頁)可憑,另有陳秋白於偵查、原審之自白筆錄可稽。又陳秋白及陳文英共同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之犯罪事實,有陳文英、黃博聞於偵查、原審之供證筆錄、○○公司93年度、94年度財務報表(偵㊸卷341 至356 )可明,另有陳秋白於原審之供述筆錄可參。被告陳秋白、陳文英於本院對上述犯罪事實均坦白承認(本院卷十345 、346 ),其自白核與上述證據資料相符,可信可採。
㈡賴品月、杜屏慧、黃雀屏行使偽造私、公文書、詐欺取財(含未核發信用卡而未遂)部分之犯罪事實,有附表甲五申請人蔡照明、陳姿吟、葉圭林、黃新惠、曾錦淑、蔡佩彣、羅姮嘉、呂智能、李葉守芬、王南章、郭慧玲於偵查中或原審之證述筆錄可參,並有○○商業銀行(以下簡稱○○銀行)信用卡部97年7 月17日○○字第1508號函及所附資料(偵①卷95至99)、○○○○商業銀行信用卡總處97年7 月31日(97)○○消金風控字第0685號函及所附申請資料(偵①卷100 至106 )、○○商業銀行(以下簡稱○○銀行)97年7月18日○○個卡易字第17960 號函及所附申請資料(偵①卷108 至111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行)97年7 月29日○○總作服帳務字第09700002138 號函及所附申請資料(偵①卷113 至131 )、○○銀行97年8月4 日(97)○○字第17380 號函及所附申請資料(偵①卷132 至171 )、○○銀行信用卡事業處97年7 月30日○○卡(風)字第08071808號函及所附申請資料(偵①卷180 至187 )、○○○○商業銀行(以下簡稱○○○○銀行)業務控管部97年7 月22日○○○控字第0970000412號函及所附申請資料(偵①卷188 至213 )、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97年7月22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帳戶明細資料(偵①卷216 至254 )、○○商業銀行(以下簡稱○○銀行)97年9月11日○○金字第0970005627號函及所附申請資料(偵①卷256 至266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行)97年8 月28日○○○銀信字第970060號函及所附申請資料(偵①卷267 至300 )、蔡照明提出之○○銀行信用卡申請表、○○○貿易業有限公司任職證明書、薪水表、○○○○銀行信用卡對帳單(偵⑩卷82至86)、李葉守芬提出之○○○○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健保卡、○○○○銀行信用卡送件查檢表、郵局存摺影本、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偵⑩卷171 至177 )可佐。另有賴品月、杜屏慧、黃雀屏於原審之自白筆錄可明。賴品月、杜屏慧、黃雀屏於本院對上述犯罪事實均坦白承認(本院卷十347 至350 ),其自白與上述證據資料大致相符,可信可採。至附表甲五編號10曾錦淑申辦○○銀行信用卡部分,雖○○銀行除申請書外,未檢附其他申請文件,然據曾錦淑於警詢所述,申辦時,杜屏慧拿1 張公司資料供其填寫不實之○○事業有限公司及薪資等資料(偵㉝卷11正反),再參附表甲五編號1 、3 、5 、12等申辦○○銀行信用卡部分,均有檢附公司資料或郵政存簿儲金簿明細等資料,杜屏慧於原審亦坦承剪貼製作不實資料供曾錦淑申請,附表甲五編號12部分,杜屏慧提供不實之郵政存簿儲金簿明細供羅姮嘉向○○銀行申請,故至少應可認附表甲五編號10部分,杜屏慧亦係提供不實之郵政存簿儲金簿明細供曾錦淑申請,而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併予指明。
㈢綜上,本案上述犯罪事實事證明確,被告陳秋白、陳文英、賴品月、杜屏慧、黃雀屏前述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新舊法之比較: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茲就本案比較應適用之法律敘述如下:
㈠被告陳秋白、陳文英違反商業會計法之行為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易科罰金之規定業於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修正後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但依據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等規定,被告行為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1 百元(即新臺幣300 元)以上,銀元3 百元(即新臺幣900 元)以下折算1 日。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當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陳秋白、陳文英,依刑法第2 條第1項規定,就被告陳秋白、陳文英違反商業會計法之行為,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等上述規定,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而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數罪併罰,其中部分之裁判易刑標準應依舊法諭知,另部分依新法諭知,合併定刑後之易刑標準,應依刑法第2 條之規定,擇定有利於被告之折算標準適用之(最高法院86年度臺非字第87號裁定參照)。被告陳秋白違反公司法之行為,係在95年7 月1 日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修正施行之後,違反商業會計法之行為,係在上述條文修正施行之前,修正前所定之執行刑不得逾20年,修正後同款則規定不得逾30年,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有利於被告陳秋白,應依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樣地比較易刑之標準,修正前規定較修正後有利被告陳秋白,敘明如前,是被告陳秋白違反商業會計法及公司法之犯行,於數罪併定應執行刑時,自應適用修正前之上述規定(即以銀元1 百元至3 百元,新臺幣3 百元至9 百元),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陳秋白違反商業會計法之行為後,刑法第41條關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是否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歷經94年2 月2 日及98年12月30日共2 次修正,94年2 月2 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 項規定「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即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同。」98年12月30日修正前第41 條第8 項規定「第1 項至第3 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 個月者,亦適用之。」98年12月30日修正後之刑法第41條第8 項則規定「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98年12月30日修正後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8 項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陳秋白,是本案數罪併罰之數罪均為有期徒刑6 月以下,而定執行刑逾6 月者,均適用現行刑法第41條第8 項之規定,得易科罰金。
㈣被告陳秋白、陳文英違反商業會計法之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業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修正前該條第1 項之法定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同條第1 項之法定刑則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規定已提高罰金刑之上限,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陳秋白、陳文英,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規定。
㈤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業於民國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於同年6 月20日生效,修正前該條第1 項之法定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其中「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部分,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規定,可科或併科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同條第1 項、第2 項之法定刑則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規定已提高罰金刑之上限,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規定。
二、被告陳秋白所為,係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以不正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罪;被告陳文英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以不正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罪。被告陳秋白、陳文英就所犯商業會計法以不正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罪部分,與吳金蓮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陳秋白所犯上述4 罪,時間不同,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金融公司核發之信用卡,雖具有個人使用之專屬性,但仍須花費成本製作,核屬財物,非僅使用利益。是①被告賴品月附表甲五編號3 至8 、11、13至15共10次所為,係犯刑法第21 6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附表甲五編號4 、6 、11、13已核卡部分)、同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附表甲五編號3 、5 、7 、8 、14、15未核卡部分)。②被告黃雀屏附表甲五編號1 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未核卡),附表甲五編號2 、17所為,係犯同法第216條、第211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已核卡),附表甲五編號16所為,係犯同法第216 條、第211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詐欺取財未遂罪(未核卡)。③被告杜屏慧附表甲五編號9 、10、12共3 次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附表甲五編號9 、12已核卡部分)、同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附表甲五編號10未核卡部分)。被告賴品月、黃雀屏、杜屏慧偽造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檢察官認被告賴品月、杜屏慧、黃雀屏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1 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然據賴品月、杜屏慧、黃雀屏之自白,及附表甲五各編號申請人之筆錄、卷附之在職證明、薪水表、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文件所示,賴品月、杜屏慧、黃雀屏之手法,均係以剪貼方式,將上述文件之姓名變更為申請人姓名,再予以影印成一獨立的文件,顯已變更公、私文書的同一性本質,創製另一新的文書,非僅更改文件其他內容而已,當係偽造公、私文書,而非變造。起訴書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名部分,容有誤會,然因偽造、變造均屬同法條之構成要件行為,起訴法條相同,僅犯罪型態不甚相同,故無庸再援引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之規定,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律。又起訴書認被告賴品月、黃雀屏、杜屏慧行使偽造文書詐欺部分,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3 項之詐欺得利既未遂罪,然信用卡本身為財物,前已敘明,被告賴品月、黃雀屏、杜屏慧此部分所為,應係犯同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之詐欺取財既未遂罪為是,此部分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四、被告賴品月、杜屏慧、黃雀屏附表甲五各次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既遂或詐欺取財未遂間,黃雀屏所犯行使偽造公文書與詐欺取財既遂或未遂間,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或行使偽造公文書(黃雀屏部分)處斷。被告賴品月、杜屏慧、黃雀屏附表甲五各次犯行與各申請人間,均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賴品月、杜屏慧、黃雀屏所犯上述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肆、原判決有罪部分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原審就被告陳秋白、陳文英、賴品月、杜屏慧、黃雀屏所犯各罪,認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㈠就陳秋白所犯公司法部分,原審於量刑事由認被告陳秋白未實際繳納股款,危害社會交易安全及股東權益,因而均量以被告陳秋白有期徒刑8 月,再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3 項之規定,減輕為有期徒刑4 月,另就陳秋白、陳文英所犯商業會計法部分,認陳秋白、陳文英美化財務報表,使交易對象對其財務現況發生錯誤判斷之危險,危及交易安全,分別判處陳秋白有期徒刑1 年,陳文英有期徒刑10月,再依上述減刑條例之規定,分別減刑為有期徒刑6月、5 月,量刑事由均未慮及陳秋白所設立之○○公司、○○公司自95年以來,對外交易狀況穩定擴張,○○公司自95年4 月1 日至96年10月31日販售且到期履約之生前契約,共5227件,履約總金額達3 億6441萬204 元,○○公司自95年4 月1 日至96年10月31日購買且已到期履約之生活契約,件數達12萬9456件,履約金額達89億9043萬3039元,且○○公司、○○公司,從95年以來,至目前為止,營業單位從93年10個,至106 年為31個,幾乎遍及全臺,關係企業則有27家,○○公司、○○公司、及該27家公司每年均正常營運,依法繳納營業稅款,此有履約明細表、關係企業表、○○公司、○○公司、27家公司之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變更登記表可參(詳辯護人提出之電子檔),並經證人周惠君即○○公司會計於本院證稱屬實(○○公司、○○公司履約情形及各關係企業部分,本院卷十304 至349 ),雖於96年「○○會計師事務所」邱盈菁會計師前往查核,發現○○公司應交付信託金額有短少情形,然此短少對○○公司的履約及正常交易,無絲毫影響,也不因本案短少信託金額之情形,於96年10月31日遭命停止銷售生前契約,而違約不履行到期契約,足見被告陳秋白、陳文英前述違反公司法及商業會計法所生之危害,難認嚴重,原審卻量以有期徒刑8月、1 年、10月,再據以減刑,刑法第57條之量刑事項顯有疏漏,所量刑度過重,亦有違罪刑相當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難以維持。
㈡被告賴品月、黃雀屏、杜屏慧部分,有如下違誤:
⒈原判決就被告3 人詐騙銀行申辦信用卡部分,認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3 項之詐欺得利既未遂罪,然此部分應係犯同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之詐欺取財既未遂罪,復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律,前已敘明,原審適用法則有誤。另就附表甲五編號2 、3 、4 、5 、7 、9 、11、14、15部分,應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非行使變造私文書罪,亦敘明在前,原審論罪科刑欄認係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此部分適用法則亦有錯誤。又附表甲五編號10申請人曾錦淑部分,被告杜屏慧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情形,各次情節均屬相同,詳如前述,此部分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據前述○○銀行之函文,附表甲五編號10曾錦淑部分,○○銀行據其聲請核發信用卡,有上述○○銀行函文可憑,原審認未核卡,進而認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2 項詐欺得利未遂罪,認定事實與證據資料不符,適用法則也有錯誤。
⒉附表甲五編號9 、10部分,僅有杜屏慧與申請人參與犯罪,並無確切證據可得賴品月參與該次犯行之確信,原審認賴品月為共犯,並據以論罪科刑,採證認事亦有不當(詳後述無罪部分)。附表甲五編號11部分,亦僅有賴品月與申請人參與犯罪,尚無明確證據可得被告曾觀亭參與犯行之確信,原審認曾觀亭係共同正犯之犯罪型態,亦難以成立(詳後述無罪部分)。又附表甲五各編號所示之被告、申請人,均為共同行使偽造文書詐騙信用卡之共犯,原審漏未將各該申請人於各次犯行列為共犯,犯罪型態亦有漏失。
二、檢察官上訴就被告陳秋白、陳文英部分,指量刑過輕,為無理由,被告陳秋白、陳文英上訴指原審量刑過重,為有理由,另被告賴品月、杜屏慧、黃雀屏、曾觀亭,上訴指原審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本院就此等部分,均應予撤銷改判。
伍、量刑
一、本院審酌被告陳秋白、陳文英、賴品月、杜屏慧、黃雀屏於審判中均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被告陳秋白犯公司法部分,乃因創建公司初期,股本資金籌措調度貪圖快速,導致以向金主借資方式處理,而未實際繳納股款,惟此舉並未影響上述公司日後實際營運,亦即非為只是為了成立空殼公司,製造假交易,或虛化公司體質,刻意危害交易安全,其犯罪動機、犯罪情節之可非難性不高,又被告陳秋白、陳文英共犯商業會計法部分,乃因○○公司帳務問題,為了調整帳務,乃虛偽登載借款2 千4 百萬元予陳秋白,此部分固使財務報表看起來虛增公司資產,美化財務報表,雖有交易的危險性,然實際上對○○公司的正常營運,及關係人之交易,並未產生實質損害,犯罪情節亦非嚴重。至被告賴品月、杜屏慧、黃雀屏所為,均係為了做業務,販售生前或生活契約,因而與申請人共同行使偽造文件,詐騙申辦信用卡,進而由申請人持以刷卡購買,其犯罪動機及犯罪情節均較嚴重,然申請人取得信用卡並刷卡消費後,均清償分期之款項,查無證據顯示損及核卡公司之權益,是其等所犯所生之實害,難認嚴重。另參其等前均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素行良好,陳秋白國中畢業後,一直利用晚上進修,至攻讀0000學位,目前仍是○○實業公司之負責人,家中小孩均已成年;陳文英技術學院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仍在○○公司擔任會計,已婚;賴品月研究所畢業,目前在○○公司就職,與兒子同住;杜屏慧專科畢業,目前在家中帶小孩,與公婆、配偶同住;黃雀屏研究所畢業,現在○○公司關係企業之○○○○休閒事業服務,單親家庭,照養兩位年幼小孩,及其他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及附表一、
二、三所示之刑,並就合於易科罰金規定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陳秋白、陳文英所犯商業會計法部分,如前所述,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等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陳秋白定刑部分,亦依舊法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黃雀屏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至辯護人邱柏榕律師指黃雀屏於案發後,寄發存證信函表示願與銀行和解,銀行以沒有發生實際上的損害未與之和解,請本院給予黃雀屏緩刑機會,然黃雀屏於本案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罪情節較重,且非只一件,實難期待黃雀屏無再犯之虞,且參酌其餘被告的量刑,基於罪刑相當原則、平等原則,及刑法第41條第3 項、第8 項之規定,黃雀屏部分,不諭知緩刑(見主文一至六所示)。
二、被告陳秋白犯公司法之罪,被告陳秋白、陳文英共同犯商業會計法之罪,及附表甲五編號1 至10、12、14至17部分之罪,均為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為,且均宣告有期徒刑1 年6 月以下,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3 項之規定,均減刑為二分之一,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併予指明。
乙、無罪部分
壹、法則
一、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參照),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再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參照)。另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52年度臺上字第1300號判例參照)。倘告訴人或被害人之指訴,就犯罪事實之基本樣貌,已見其矛盾或不清,則其反覆或模糊,已非僅犯罪事實之細節事項有所出入而已,其證據價值自低,不可採信(最高法院74年度臺上字第1599號判例參照)。
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46年臺上字第260 號判例要旨參照)。該條所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乃行為人認知到自己在法律上並不具合法權利得以使自己或第三人享受如同所有人地位之利益的主觀心態,從交易行為來看,倘行為人於交易後均按約履行,即難認其於交易之初有不法利得之意圖,縱相對人主觀上認為價值不相當而受有損害,亦難據以推認行為人有不法之意圖。
三、另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不論明示通謀或相互間默示合致,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均屬之;而行為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皆有參與為必要,倘具有相互利用其行為之合同意思所為,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蓋共同正犯,於合同意思範圍內,組成一共犯團體,團體中任何一人之行為,均為共犯團體之行為,他共犯均須負共同責任,初無分別何一行為係何一共犯所實施之必要(最高法院55年度臺上字第522 號、87年度臺非字第35號、85年度臺上字第4962號、88年度臺上字第2230號、第2858號判決、73年臺上字第1886號判例意旨參照)。但共同正犯間的意思聯絡,不論直接或間接,明示或默示之合致,甚或組成共犯集團,均需有無合理懷疑的證據可憑,始得為有罪之判斷。
貳、申辦信用卡(即檢察官及被告賴品月、曾觀亭上訴部分)
一、公訴事實及所犯法條被告陳淑娥、黃敏誌、賴品月、曾觀亭自95年12月間至96年9 月間,明知如附表乙三(此部分沿用原審判決表格名稱,至起訴書所載編號、原判決有罪部分所載編號,本判決一併註記,便於查照)編號4 (陳淑娥)、5 (黃敏誌)、9 、10(賴品月)、編號11(賴品月)、編號12(曾觀亭)所載申請人均無相當資力得以向金融機構申辦信用卡使用,亦明知上開申辦人實際上並未在○○○貿易業有限公司、○○事業有限公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等公司任職並領得薪資,上述被告為使各編號申辦人得以申辦信用卡刷卡購買前開生前契約或生活契約,由附表乙三上述編號「被告」欄所示之被告,單獨或共同基於意圖為他人不法利益及行使偽造公文書或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先要求附表乙三所示之申辦人填載如附表乙三「受害銀行」欄所示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在上開信用卡申請書上填載任職公司、擔任職務及薪資收入等不實資料,再由附表乙三「被告」欄所示之人,以繕打薪資入帳等記錄再予黏貼影印之方式,變造各被害人之郵局帳戶存摺明細私文書等資料,且另以不詳方式偽造如附表乙三上述編號所示之財政部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公文書,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貿易有限公司、○○公司公司在職證明書、薪水表等私文書,再檢附上開經美化後不實之財力資料與在職紀錄等,向附表乙三上述編號所示銀行申辦信用卡,據以行使上開偽造公文書及偽造或偽造、變造之私文書,致如附表乙三上述編號銀行陷於錯誤,而核發信用卡(附表乙三編號4 、5 、10、11、12),或未陷於錯誤,未核發信用卡(編號乙三編號9 ),檢察官因認上述被告於附表乙三上述編號,犯有刑法第216 條、210 條、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或變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第339 條第2 項、第3 項之詐欺得利、詐欺得利未遂罪嫌(附表乙三編號1 至3 、6 至8 ,業經原審判決無罪,檢察官未上訴而告確定,非在本案審判範圍;附表乙三編號4 、5 、9 、10為檢察官上訴部分,附表乙三編號11為被告賴品月上訴部分;附表乙三編號12為被告曾觀亭上訴部分)。
二、檢察官起訴認陳淑娥、黃敏誌、賴品月、曾觀亭犯有上述罪嫌,無非以申請人林其玄、呂智能、郭慧玲、曾錦淑、蔡佩彣之證述,及附表乙三上述各編號所示偽造文書等為其主要論據。被告陳淑娥、賴品月、曾觀亭於本院均否認犯行,均辯稱其等並未提出不實文件,對該次犯行並不知情,被告黃敏誌於原審亦持相同之辯解,辯護人邱柏榕律師(賴品月、曾觀亭之辯護人)認曾錦淑、蔡佩彣之證詞不可信,辯護人羅玲郁律師(陳淑娥、黃敏誌之辯護人)認林其玄於原審已證稱辦理信用卡與陳淑娥並無接觸,已無從為陳淑娥有罪之認定,呂智能的證詞也顯示其只與黃敏誌閒聊信用卡利息的優惠,不能認黃敏誌提供不實文件。經查:
㈠附表乙三編號4 部分:申請人林其玄於偵查中固陳稱信用卡申請資料係陳淑娥提供,陳淑娥教其如何填載後,其填載完畢交陳淑娥代辦,核卡後,陳淑娥交付信用卡(偵㊺卷28),然於原審,證人林其玄證稱經其回想後,其與陳淑娥只接觸1 、2 次,主要是說明購買契約投資報酬及回收問題,其與吳俊杰接觸比較多,是吳俊杰帶其辦理信用卡(原審卷十三220 至239 )。是林其玄證詞明顯反覆、矛盾,且其於原審之證述,關於信用卡申辦部分,與陳淑娥毫無關係,難以推認其於偵查中之證述為實,其偵查中所證自無可採信之基礎。原審就此部分判決無罪後,檢察官上訴指應傳喚吳俊杰到庭,否則漏未調查,惟吳俊杰之通訊住址為何,檢察官於原審及本院均未提出,屬調查不能,且縱吳俊杰到場否認提供不實信用卡資料給林其玄,乃人之常情,亦無從佐證林其玄於偵查中所證為真,自無調查之必要。
㈡附表乙三編號5 部分:申請人呂智能於警詢中陳稱黃敏誌要其申辦信用卡,薪資或在職證明是溫淑卿(賴品月)提供,再由溫淑卿拿去申請(偵㉝卷102 至104 )。於原審,呂智能證稱不知扣繳憑單何人製作,是輔導員跟其說溫協理要其去會計那裡拿(原審卷十三239 至257 )。兩者均未提及黃敏誌參與偽造文書申辦信用卡之行為。檢察官上訴指原審未採警詢或偵訊不利黃敏誌之陳述,惟未指出偵查中不利黃敏誌之陳述何在,且呂智能僅於警詢陳述如上,並無偵訊筆錄,實無檢察官所指另有不利黃敏誌之證述。檢察官上訴又指應傳喚「輔導員」、「會計」,否則有漏未調查之疏失云云,惟如前所述,所謂「輔導員」、「會計」之姓名及通訊地址為何,檢察官於原審及本院均未能指出調查途徑,顯調查不能,自無傳喚調查之必要,並無漏未調查之情。
㈢附表乙三編號9 、10部分:郭慧玲於警詢陳稱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由被告黃雀屏及溫淑卿提供(偵㉟卷112 反)。然其於原審證稱:就其所知是「黃經理」幫其製作不實資料讓其申請信用卡,然後有什麼問題找「溫小姐」(原審卷十三189 至220 )。是郭慧玲所得以肯定者,乃黃雀屏製作不實資料,賴品月是否參與,其僅知有問題找賴品月,但其並未找過賴品月詢問或提供不實資料。自無從憑其證述,認賴品月參與共犯。檢察官上訴又指何以不採郭慧玲於偵查中不利賴品月之陳述,惟郭慧玲於偵查中不利賴品月的證述僅如前揭所述,別無其他,檢察官又不指出還有其他,則檢察官上訴所指,顯徒然耗費訴訟資源,不足為賴品月不利之認定。
㈣附表乙編號11部分:曾錦淑於警詢時固陳稱杜屏慧提供申辦資料給楊倩諭,楊倩諭交給我,我填完資料交楊倩諭,楊倩諭拿給杜屏慧,最後由溫協理去向銀行申辦(偵㉝卷10至13),杜屏慧於警詢、偵訊亦證稱平常出現的主管是溫淑卿、于善平、謝本源,行銷方式由他們教導。然對於附表乙編號11曾錦淑行使偽造文書申辦信用卡部分,賴品月到底是否知情參與,曾錦淑的證詞並無法認定其親自與賴品月接洽,或目擊賴品月知情參與,而得知最後係由賴品月前往申辦,杜屏慧之證詞亦未提到賴品月申辦曾錦淑之信用卡。證人杜屏慧於本院則證稱附表乙編號11即附表甲五編號9 、10關於曾錦淑申辦○○銀行、○○銀行信用卡之事,為其與曾錦淑兩人共同完成,相關文件由我交給曾錦淑,楊倩諭只是介紹曾錦淑來找我辦理信用卡整合,因我與曾錦淑不熟,我再將申請資料交我朋友,沒有交溫淑卿去辦,溫淑卿也沒交東西給我(本院卷九132 至137 )。可認曾錦淑於警詢中之陳述,關於賴品月部分,並非其親自接洽或目擊而來,應係個人臆測之詞。就此部分,當不能以曾錦淑之陳述,及杜屏慧的主管為賴品月,即推認賴品月知情且參與。
㈤附表乙編號12部分:申請人蔡佩彣於警詢固陳稱溫淑卿、曾觀亭提供不實文件給我申辦信用卡,我知道要不實文件要找溫淑卿,我知道曾觀亭會製作不實文件(偵㉞卷39至41) ,然其於原審證稱其已不記得是溫淑卿或曾觀亭何人提供不實資料供其申辦信用卡(原審卷三五187 至202 )。原審雖認蔡佩彣於警詢時記憶較為清晰,然其於警詢時陳稱我不知道不實文件來源為何,但我知道曾觀亭會製作不實文件。則其既不知來源,也不知何人交給她,怎會知道曾觀亭會製作不實文件,所言未免過於跳躍而顯不實,況其於警詢中陳稱溫淑卿、曾觀亭係提供「○○公司」之不實薪資證明、在職證明申辦信用卡,然前述○○銀行回覆信用卡申辦資料所示,蔡佩彣之申請書所載工作係○○公司,所附不實之扣繳憑單,亦係○○公司,根本不是「○○公司」,所謂警詢時記憶清晰,與客觀證據不符,不能排除其警詢時只是附和他人的回答而為陳述,難認所言屬實。證人賴品月(即溫淑卿)於本院則證稱蔡佩彣申辦信用卡的○○公司扣繳憑單及存摺明細是我提供,是蔡佩彣本人找我,我只給她本人,她自己去寄,我不知道曾觀亭有無參與(本院卷八170 至172 )。可認親自與蔡佩彣接觸並提供不實文件者,為賴品月,就賴品月所知,曾觀亭並未參與。從而,不能以蔡佩彣模糊、不盡屬實之陳述,即推認曾觀亭知情且參與犯案,甚至親自製作不實文件。
三、綜上所述,檢察官指被告陳淑娥、黃敏誌、賴品月、曾觀亭此部分有罪之事證,尚有不明,容有合理懷疑,且所指應調查之證據,均屬調查不能,核無調查必要,是上述被告所犯附表乙三之犯嫌,其犯罪事實不能得有罪確信,為不能證明,本應為其等均無罪諭知。
四、原判決撤銷改判之理由原審就附表乙三編號11(附表甲五編號9 、10)、12(附表甲五編號11),分別認被告賴品月、曾觀亭犯罪事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原審未慮及此部分申請人之陳述本身已有疑問,也無其他旁證可明確佐證申請人所述為真,本應為其2 人無罪諭知,均如前述,原審認定有罪,採證、認事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不符。被告賴品月、曾觀亭此部分上訴認應為無罪判決,為有理由,本院應予撤銷改判,並為其2 人此部分均無罪之諭知(見主文一、四、七所示)。
五、上訴駁回之理由檢察官猶執前詞,對附表乙三編號4 、5 、9 、10部分提起上訴,認應為有罪判決,為無理由,此部分應予駁回(見主文八所示)。
參、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部分(即○○公司中長期投資未予登載致生不實部分)
一、公訴事實及所犯法條被告陳秋白、陳文英及吳金蓮(由檢察官另行偵查)共同基於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意聯絡,陳秋白、陳文英等均明知○○公司於95年間對於○○公司確實陸續有總額不詳之中長期之投資,竟透過吳金蓮製作不實之○○公司95年度財務報表即資產負債表資料,即於○○公司該年度「中長期投資」欄位中,隱匿未列有上開對於○○公司之投資之內容,再交付予不知情之會計師梅伯龍據以查核簽證而為查核報告,致使○○公司95年度之財務報表發生上開不正確之結果。因認被告陳秋白、陳文英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以不正方法致生不實罪嫌。
二、檢察官係以陳秋白、陳文英、吳金蓮、陳美靜、邱盈菁於調查局詢問時之陳述,吳光化、陳文英、黃博聞於偵訊中證述,以及○○公司93、94、95年度財務報表及會計師查核報告、○○公司設於○○○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等,為其主要論據。原審判決無罪後,檢察官上訴,指○○公司與○○公司雖係資金調度,故○○公司未對○○公司有中長期投資,無登載不實之情形,惟○○公司確實於95年9 月29日匯款5 百萬元給○○公司,不論是中長期投資或暫借款,○○公司未於95年度財務報表即資產負債表登載此筆款項,使財務報表產生不實,應為有罪判決。被告陳秋白、陳文英均否認犯行,陳秋白抗辯其不知情,財務報表均由陳文英處理,不知有隱匿登載;陳文英亦否認犯行,辯稱○○公司95年間對○○公司的資金往來是暫借款,非中長期投資,暫借款不須列在○○公司資產負債表內,並無以不正方法致生登載不實。辯護人吳永茂則指:檢察官上訴所指應登載於暫借款科目,不在起訴範圍,另依商業會計法第28條之1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4條、第16條之規定,資產負債表製作當時已不存在之債權或債務,毋須於資產負債表中記載。○○公司於95年9 月29日借款5百萬元給○○公司,○○公司於95年10月14日還款2 百萬元、2 百萬元,再於95年12月28日還款1 百萬元,款項已經還清,已無暫借款存在,而資產負債表之製作係在96年1 月至4 月之間,故95年度○○公司對○○公司已無暫借款,即無登載至資產負債表中,認此部分應維持陳秋白、陳文英無罪判決。
三、商業會計法第28條之1 第1 款之規定,資產指因過去事項所產生之資源,該資源由商業控制,並預期帶來經濟效益之流入。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4條第1 項則規定,資產、負債之表達為:流動資產、非流動資產、流動負債、非流動負債。故資產負債表係反映申報年度之財務狀況,倘該年度已無資產或負債存在,自無庸登載於資產負債表中,其理甚明。經核○○公司○○○○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明細,及檢察事務官整理○○公司與○○公司之資金往來資料,並○○公司○○商業銀行之對帳單所示,自95年9 月29日至96年6 月15日間,○○公司共匯款39,308,092元予○○公司,○○公司共匯款5,000,000 元予○○公司。○○公司匯款給○○公司之總金額,遠大於○○公司匯給○○公司之金額,再依陳文英、周惠君於偵查中及原審所陳,兩公司匯款是購買契約款項之資金調度及暫借款,陳秋白於原審所證,亦指○○公司有錢就要還給○○公司。由上可見,○○及○○公司於95年間至96年間之資金往來,明顯係資金調度及暫借款,○○公司於95年度並無所謂對○○公司之中長期投資,也就沒有資產可言。是○○公司於95年度之資產負債表未登載對○○公司之中長期投資,自無以隱匿之不正方法,致生財務報表產生不實之結果。
四、檢察官上訴指95年9 月25日○○公司匯款5 百萬元給○○公司未登載於資產負債表之暫借款科目部分,亦屬以不正方法致生不實,然如前所述,前述證據均顯示兩公司之資金往來係購買契約款項之資金調度及暫借款,○○公司於95年10月14日,匯款兩筆各200 萬元予○○公司,於95年12月28日再匯款100 萬元予○○公司,共匯款5 百萬元給○○公司,此有提存款單據可憑(偵㊸卷267 至269 ),則○○公司前述5 百萬元之暫借款,已於95年底獲得○○公司清償,自無暫借款之流動資產可言,於96年製作95年度之資產負債表時,本就不需登載此筆不存在的款項,當無隱匿暫借款。檢察官前開指控,與證據資料不符,並不可採。綜上,檢察官所指被告陳秋白、陳文英另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即○○公司中長期投資未予登載致生不實)之罪,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本應為其等無罪之諭知。
五、上訴駁回之理由原審以被告陳秋白、陳文英並無檢察官所指中長期投資未予登載之情形,認罪證不足,因而為被告2 人此部分無罪之諭知,其採證、認事並無違誤,檢察官上訴猶執前詞,認應為其等有罪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如主文八所示)。
肆、詐欺取財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二所載)
一、起訴事實及所犯法條
㈠本案此部分起訴事實(含起訴書附表二)所載陳秋白等被告詐騙被害人購買生前契約、生活契約之共犯範圍及詐騙對象,不夠明確,顯有疑問,於原審,檢察官提出補充理由書(如本判決附表丙),詳列各被害人、犯罪時地,及共犯之被告範圍,是本案此部分之犯罪事實,當以起訴書所載事實及補充理由書所列「範圍列表」合併觀察為準。另外,原審判決被告部分有罪、部分無罪,檢察官、被告全部提起上訴,除被告吳光化、薛春明、鄭碧富已死亡,另經本院撤銷改判(公訴不受理)外,餘均在本案之審判範圍,合先敘明。
㈡各被告身分及職稱、職務
⒈被告①于善平為○○公司及○○公司營業二部經理,督管營業二部轄下之營業處之人士及生前契約、生活契約招攬業務,包括前述○○公司臺南營業處、○○營業處、址設高雄市○○路○段000 號00樓之0 之○○營業處、址設臺中市○○路○段000 號之0 號00樓之臺中營業處;②陳俊益為○○營業處督導長,督導○○營業處生活契約招攬業務,直屬于善平轄下;③廖信益是○○公司襄理,督管臺南營業處、○○營業處生活契約招攬業務,直屬于善平轄下;④賴品月為○○營業處總監,負責督管○○營業處、臺南營業處業務,並督管業務員㉓陳再福經理,以及○○營業處督導長⑦黃雀屏、⑤黃敏誌、⑥謝本源及臺南營業處督導長蘇琀向轄下生活契約、生前契約招攬業務,直屬廖信益轄下;黃雀屏為○○營業處督導長,負責生前及生活契約招攬業務,直屬賴品月轄下;黃敏誌為○○營業處督導長,督導轄下㉔張松茂、⑬劉明憲、⑯廖啟隆經理,及劉明憲轄下業務員⑫曾觀亭副理、⑪李哲毓經理,直屬賴品月轄下;謝本源係○○營業處督導長,督導轄下業務員⑩李富界、陳素珠經理(已死亡,經原審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⑨杜屏慧經理,及杜屏慧轄下業務員⑱鍾嘉琪副理,直屬賴品月轄下;⑧蘇琀向是臺南營業處督導長,督導轄下業務員⑭洪碧珠、⑮李潔萍經理、⑰陳淑娥副理、㉕陳櫻蓮之契約業務招攬,直屬賴品月轄下;
⑲郭慶豐係臺中營業處督導長,督管轄下業務員㉖陳良宇處長生活契約之業務招攬;⑳陳朝藝為臺中營業處督導長,負責督導轄下業務員㉗鄭凱文經理(兼臺中營業處組訓)、㉑薛春明(處經理,已死亡,如前述),及薛春明轄下業務員㉒傅芷羚處長、㉘楊玉娟經理之生活契約招攬業務,直屬于善平轄下(以上各被告除陳素珠外,均經原審判決有罪,原判決主文三至三十共28位,圓圈之阿拉伯數字①至㉒代表原判決主文附表編號一至二十二,其餘無主文附表)。
⒉陳秋白、陳文英身分職掌如有罪部分所述;陳易鴻係陳秋白之子,為○○公司總經理;戴裕源是○○公司協理,督管營業二部;蕭進興為○○公司客服部經理;董寶釵是○○公司高雄營業處督導長;王繼賢為臺南營業處組訓;楊淑惠是臺南營業區會計助理;鄭敏明為○○營業處組訓;呂雅蓁(原名呂雅雯)係○○區營業處會計助理;葉財銘為址設高雄市○○○路000 號0 樓○○營業處督導長;李佩慈、薛連達、戴玉傑、林慈娥均為臺南營業處業務員副理;陶大明、黃豐祥、陳麗珠均係臺中營業處處長(以上被告共17位經原審判決均無罪)。
㈢上述被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陸續透過下列流程,為「假應徵,真詐財」之詐欺犯行:
⒈【徵職廣告不實】由○○、○○公司所屬營業處,透過報紙分類廣告,偽以「績優廠商」、「電子公司」、「實業機構」等名義,刊登應徵「倉管人員」、「行政人員」、「管理員」、「保全人員」、「物流人員」、「郵務員」、「媽媽助理」等不實職缺廣告,利用求職大眾缺乏社會經驗或失業人士急於求職之心理,設下求職陷阱,引誘附表丙所示被害人即告訴人郭蓁鍰等人前往應徵。
⒉【○○公司為具有相當規模之企業集團不實】再由上開公司幹部及輔導人員假借施以職前訓練之機會,向告訴人佯稱○○公司合法販售生前契約公司,其等向客戶所收受之生前契約款項中,百分之七十五之款項均依殯葬管理條例之規定,合法交付○○商業銀行及○○商業銀行信託,卻實際挪用應交付信託資金,且○○集團尚有關係企業○○公司、○○公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負責人均為陳秋白,○○集團除經營殯葬禮儀服務事業外,集團業務遍及各相關事業,向被害人營造其等係合法經營、具相當規模之企業集團之印象,致被害人誤信確實均受有相當足夠之信託資金保障,而無遭詐騙以致資金無從取回之虞。
⒊【行政工作、固定底薪不實及職展】公司幹部於課程進行中,再佯以講授理財觀念為由,安排名為「理財百分百」、「理財透視」、「理財規劃」等課程,藉以使求職者鬆懈心防,而對於求職者進行個人財力狀況之調查,過濾擇定詐騙之對象,如發現告訴人經濟條件良好,於受訓期間即向求職者佯改稱應徵前述職缺不足、名額有限,或稱求職者條件良好可擔任更高職務云云,並向求職者佯稱「須簽約購買公司之生前契約後,方得成為正式員工(詳後述),加入公司後之工作內容僅負責在公司接聽電話、訓練新進人員、文書處理等單純人事行政工作,便有固定底薪可以領取,且享有勞健保」云云,致求職者陷於錯誤,誤信公司幹部或輔導人員所提之下列加入公司或晉升之門檻:「應徵者須完成『銷售』生前契約6 件(含由自己購買,3 年期每件年繳3 萬8 千元、6 年期每件年繳1 萬9 千元),才可以通過公司考核,錄取為公司正式職員或特定職位之資格,繼而得以進行業務推展(俗稱「職展」),且購買件數愈多,晉升職級愈高(購買6 件晉升主任職務、10件晉升襄理職務、15件晉升儲備副理職務、20件晉升副理職務、30件晉升經理職務),日後銷售契約可領取愈高額佣金(每銷售1件可領取1 千5 百元至1 萬1 千5 百元不等,依職級不等領取不同的獎金)」。
⒋【刻意隱匿14天解約期、轉售契約不實及以不實文件申辦信用卡刷卡購買契約】公司幹部為免求職者心生疑竇,或日後發現上情而決定行使解約權利,乃於告訴人簽約購買上開生前契約前,刻意隱匿求職者如欲解約須於簽約後14日內行使解約權等重要契約內容,且於求職者簽約當時,亦僅發給1 張欠缺詳細契約內容之空白契約書,嗣於解約期限經過即將屆至或已逾解約期限後,方將完整生前契約內容交付予簽約購買之求職者,致求職者受騙而無從知悉其上開契約完整權利。求職者乃於上開情形下陷於錯誤,而付款簽約購買上開契約。其間,倘求職者欠缺資金購買公司產品,其等公司幹部竟更以會幫忙申請信用卡或辦理貸款等,或會協助轉售求職者所有之公司產品以換取現金等為手段,使告訴人紛紛失去戒心,而陷於錯誤,如數以現金、信用卡或辦理保單貸款、消費貸款、房屋貸款等方式,以每件1 萬9 千元購買生前契約10件至30件不等,如告訴人現金不足或信用卡額度不足,則由其等公司幹部提供不實薪資證明、銀行交易明細、扣繳憑單等資料供被害人申辦信用卡支付契約款項。
⒌【向新進人員詐取財物而非銷售商品及隔離新人隱瞞詐騙手法】被害人受騙而簽約付款購買上開生前契約後,其等公司幹部方告知告訴人須自行申請市內電話,並以前述同樣手法在報紙刊登不實求職廣告引誘其他被害人前往並購買契約成功後,才能抽取業務獎金,惟因公司產品銷售不易,導致公司之經營方式,其經營者或各級幹部、員工所取得之薪資、獎金,主要係誘引其他被害人前往求職並購買生活契約。公司之成員中苟無輔導之下屬員工者,其所「購買」公司商品而支付之價金,則無異成為供養其上級經營管理者或各層級輔導幹部所有經濟利益之主要來源。公司之業務重心,遂著重在經營新進人員,而不是在經營商品銷售,目的在向新進人員詐取財物,而非銷售具市場競爭力的商品給社會大眾來獲取合理的利潤。因此,只有不斷的招募新進人員,從中詐取財物,俟其成為公司「幹部」後,再慫恿其以相同方法,招募並「輔導」另一批新進人員,以逐漸減少之前被詐騙所受的損失,甚至晉升高階管理幹部後,可能獲取的鉅額利益。且「○○公司」帶領新進人員之手法,是以「隔離新人」垂直單線管理方式,避免新進人員相互接觸發現「○○公司」詐騙手法,或發現受騙時彼此串連,得以團結力量來對抗公司,遂使得新進人員縱使已經發現受騙,往往以為在客觀上勢單力薄,無法與公司龐大的不法勢力抗衡,不得已只好知難而退。最後多數告訴人發現該公司係以詐騙經營手法欲離職解約,該公司則以契約超過14天審閱期無法解約及該契約條款第一年度無解約金,使被害人知難而退蒙受鉅額損失。○○公司以上述「假應徵、真詐財」之手法,重覆欺騙求職者,所得款項均依職務高低朋分花用,告訴人除任職第1 個月因自行購買契約領取獎金外,往後任職如無協助公司幹部誘引其他被害人購買契約成功則無法再領取任何薪資。另該公司為逃避殯葬法令信託之規定,於95年底開始改以銷售生活契約,並以前述同樣手法繼續誘騙告訴人簽訂生活契約。
⒍○○公司詐騙手法經受害人網路上廣為流傳,並經告訴人郭蓁鍰、洪佩瑩、蔡照明、王南章、蕭聰榮、盧惠君、李葉守芬、李姿吟等人分向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政局殯葬管理所、臺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檢舉,經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殯葬管理所調查發現○○公司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殯葬服務事業,遂於96年5 月17日處以該公司6 萬元罰鍰,另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殯葬管理所針對○○公司於96年6 月4 日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邱盈菁會計師前往查核,發現○○公司於92年7 月1 日至95年6 月30日期間扣除履約、解約、違約等契約款項後預收之金額為2 億2,950 萬7,000 元,依法令規定應交付信託金額為1 億7,213 萬250 元,然至95年12月31日止僅交付信託金額為1,126 萬1,357 元,缺額之1 億6,086 萬8,893 元則遭陳秋白等人挪作他用及朋分殆盡。另據○○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報告書指出○○公司自92年7 月1 日至95年6 月30日止,銷售生前契約總件數9,950 件,扣除1,334 件為履約及解約,有效件數計8,616 件,然「○○公司」至96年7月31日止交付○○銀行信託件數之實際僅934 件,另至96年8 月20日止交付○○銀行信託之件數實際僅30件,合計交付2 家銀行信託件數僅964 件,未交付信託件數高達8,986 件。○○公司未依法交付信託涉嫌違法情形,已由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殯葬管理所於96年9 月撤銷該公司經營殯葬服務事業營業項目。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等單位搜索○○等公司之各地據點,當場扣得○○公司等公司之帳冊、刊登不實求職廣告資料、廣告公司收費單、教戰手冊、客戶名冊等相關資料,乃循線查獲上情。檢察官因認被告陳秋白等人共同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各被告共同犯罪之被害人、時間地點,詳如附表丙所示。
二、爭點
㈠檢察官認為被告共犯詐欺取財罪,無非以附表丙各被害人之證述、共同被告之供述、王榮仁、李坤志、黃美麗、黃健展、黃瓊真、黃馨瑩、孫筱慈、戴家肇、邱盈菁、吳純原於警詢、調查局詢問或偵查中之證述、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所示之扣案物、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殯葬管理所96年7月18日高市府殯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96年10月29日高市殯所一字第000000000 號函及檢附之財務資訊協議程序報告、財務查核報告、○○公司預收生前契約與交付信託資產調節表等,為主要論據。
㈡被告陳秋白等人對於前述身分及職掌,除洪碧珠否認陳櫻蓮為其下屬;李潔萍供稱其為副理而非經理;戴裕源供稱其係○○公司協理、業務一部經理,督導業務一部,業務一部業務與業務二部無關;鄭凱文、王繼賢均供稱係組訓人員負責講解課程,並非業務員,與其他被告無上下線關係;其餘均坦白承認(此復有其等於警詢、偵訊、原審之供證筆錄可憑),惟被告均否認有詐欺取財犯行,被告陳秋白、陳易鴻、戴裕源均辯稱:總公司並未指示業務單位以「假應徵、真詐財」的方式銷售生前或生活契約,沒有指使各業務單位:刊登不實廣告,或詐騙新進人員有固定底薪,享有勞健保,或必須購買契約,或購買契約時,刻意隱匿14天解約期,或以不實文件申辦信用卡刷卡購買契約,或隔離新人隱瞞詐騙手法,其等與被害人均無接觸;陳秋白並辯稱當時○○、○○公司有足夠的資金可以擔保履約,關於信託件數,於案發時雖僅信託964 件,是因銀行不接受信託所致,本案起訴時已履約件數超過8986件。被告陳文英辯稱其僅係行政會計人員,未接觸契約之經營銷售及方法,未參與招攬業務,對經營銷售並不知情。被告蕭進興則辯稱其係○○公司服務殯葬業的事務人員,負責執行生前契約內容,處理往生者殯葬事宜,沒有參與業務,也未與被害人接觸。被告董寶釵辯稱高雄營業處沒有以登報應徵方式詐騙,是以「緣故」方式(親朋好友推介)招攬業務,總公司也沒指使其等如何應徵新人、拉攏業務,各業務單位獨立作業,與其他營業處無關,其亦與附表丙之被害人均無接觸。被告王繼賢辯稱為臺南區營業處之組訓,負責講解商品內容,已明確告知14天解約期,且非業務人員,係領固定薪水,沒有上下線,對於業務招攬不知情。被告鄭敏明辯稱為○○營業處組訓,工作內容同王繼賢,並未教導被害人拉業務或應徵新人,對業務招攬亦不知情。被告楊淑惠、呂雅蓁分別辯稱僅係臺南營業處及○○營業處之會計助理,負責收送契約文件、收錢交給總公司,均領固定薪水,非業務員,未參與被害人業務招攬,亦不知情。被告葉財銘辯稱不認識被害人,未與被害人接觸,未與其他被告有以前述詐騙手法詐欺之犯意聯絡,被告李佩慈辯稱其僅面試被害人邱春梅,已告知是業務人員,論件計酬,未參與其他詐騙行為。被告薛連達、戴玉傑、林慈娥、陶大明均辯稱未與被害人有接觸,被害人指證錯誤,其均未以上述手法詐騙被害人購買契約。被告黃豐祥、陳麗珠均辯稱係刊登業務員廣告,黃豐祥不認識本案被害人,也沒接觸,可能被害人點出其名字,就成為被告,陳麗珠的下線只有龔蓮珠,其他被害人都沒接觸,兩人均無共犯詐騙購買契約。
㈢被告于善平、陳俊益、廖信益、賴品月、謝本源、黃雀屏、蘇琀向、陳再福、杜屏慧、廖啟隆、蘇琀向、李富界、張松茂、李哲毓、曾觀亭、鍾嘉琪、劉明憲、洪碧珠、李潔萍、廖啟隆、陳淑娥、鍾嘉琪、陳櫻蓮、陳朝藝、郭慶豐、陳良宇、鄭凱文、傅芷羚、楊玉娟、葉財銘均辯稱未以假應徵、真詐財方式詐騙被害人購買契約,其等有刊登廣告,但並非均是應徵行政人員,且面試時,即告知係業務員,沒有固定底薪,公司業務銷售契約領佣金,也沒有說要買契約才能成為公司成員,只要有報聘資料就可成為公司成員,亦未隱匿14天的解約期,公司面試後都有上課,新進人員都知道購買契約之權益。至於公司信託件數及金額,其等與陳易鴻、蕭進興、戴裕源等人均辯稱不知情。
㈣辯護人吳永茂律師為被告陳秋白、陳文英、陳易鴻、于善平、陳俊益的辯護摘要為:陳秋白、陳易鴻、于善平等被告,雖有監督、管理之責,但本案搜索總公司沒有任何登報文件,也沒有所謂教戰守則,反而搜到報聘書、獎金制度表、承攬契約書,獎金契約書已有被害人簽名,絕無不知其係依銷售契約領得獎金報酬,承攬契約書也記載被害人係從招攬業務中去獲得業績獎金,並要求不得從事非法、不實之行為,報聘書上都有被害人的職稱、職階,包括專員、主任、經理等,被害人所簽署的,有的與購買契約是同一日期,有的是先報聘,簽承攬契約書、獎金制度表後,才購買契約,95年、96年間,○○公司有21個營業單位,購買契約件數幾十萬件,為何只有5 個營業單位有爭議,只有一百多個被害人,登報有的登載「徵業務」,有的登徵「行政人員」,可見是個人行為,不是公司集團一貫性的銷售策略,總公司幹部也不知情,另從○○公司相關企業的設立登記資料及營業資料來看,○○公司並沒有虛張聲勢,讓被害人誤信公司資產狀況健全。
㈤辯護人邱柏榕為被告廖信益、賴品月、黃雀屏、杜屏慧、曾觀亭、楊淑惠辯解摘要為:黃雀屏與被害人郭恆芳、李欣怡沒有任何接觸,不能以報聘書上有黃雀屏的名字,有監督關係就認定有犯意聯絡。另崔雯指證的人是楊淑媚,完全沒提到杜屏慧,方素珠在原審證述她已經購買契約,杜屏慧只是在刷卡處,幫她做刷卡,從頭到尾沒有推銷契約。另外提供不實資料給蔡佩彣申辦信用卡,與銷售契約間沒有因果關係,不能認係詐欺取財,蔡佩彣說曾觀亭提供○○公司的不實薪資證明,結果調出來是○○公司的,另亦不能以謝崑榮、謝瑞鴻的報聘書上有曾觀亭的名字,就認有詐欺關係。另廖信益、賴品月的職務不需要從事輔導新人或推銷契約工作,他們因公司規定而分配獎金,不能推定就是知情詐欺,就有犯意聯絡,被害人購買契約是因為當業務員若無任何業績,銷售契約出去可得分配的獎金是非常低的,故其等是對作業務有期待,且是做投資理財的分配,不能以事後業務不如預期,購買契約就變成詐欺被害。
㈥辯護人羅玲郁律師為劉明憲、廖啟隆、蘇琀向、黃敏誌、李哲毓、鍾嘉琪、洪碧珠、陳櫻蓮、李潔萍、陳淑娥、戴玉傑、林慈娥、李珮慈、薛連達辯護摘要為:登報應徵非全部登行政人員,也有登業務,但被害人在購買契約前,都上了三天的課,講解公司賣契約及職業性質,甚至課後還有測驗卷,測驗卷寫錯,還有公司幹部改答案,交員工帶回家,有人懶得帶回去,所以搜索當天被扣案,被害人說不知道公司幹什麼,不知道14天解約期,因為如馬秀雲所證,警察說妳要不就告公司,要不就被告,基於人性,選擇告公司,且警詢筆錄長達7 、8 頁,甚至10頁以上,居然半小時、40分鐘就問完,警詢筆錄明顯有瑕疵,且登報應徵後,經過上課,被害人才決定購買契約,故報徵與購買契約沒有因果關係,95年4 月1 日到96年10月本案偵查期間,購買契約者只要繼續繳款,公司完全履約,沒有詐欺的不法犯意,蘇琀向沒有因為同事招攬契約獲得獎金,她領固定月薪,且沒有被害人指證與蘇琀向接觸過,黃敏誌於96年1 月1 日就被辭任督導長,不應該負組織上的責任,陳櫻蓮只有陪陳俊吉下去領錢,就被判有罪,林其玄只講與陳淑娥閒聊投資報酬,沒有講購買契約,被害人購買契約不是一次買足,而是分次買,且已經來公司好幾天了才購買第2 次契約,但他們仍說不知道14天解約期,不知道當業務,應該是他們不想繼續繳交續期款,有利益驅使,另有一部分是對公司有敵意,做不實指控,例如郭蓁鍰在公司長達10個月,比在座被告一半以上時間還要長,領的獎金還多,但他列為被害人,另一位被害人謝瑞鴻是退休警員,他一次買高達30件,卻說什麼都不知道,非常不合常理,另戴玉傑、林慈娥、李佩慈、薛連達都不是其他被告主管,其他被害人也都於原審證述購買契約時知道公司的運作,故被害人對被告不利證述是有瑕疵。
㈦辯護人游淑惠律師為被告李富界、謝本源、張松茂、陳再福、鄭敏明、呂雅蓁的辯護摘要為:鄭敏明、呂雅雯是組訓、會計助理,與業務招攬無關,其他指證的被害人為何從見報、面試、錄取、上課、結訓、簽承攬契約、購買生前或生活契約,解除契約(撤契),這麼長的時間都不知道自己被騙了,到案發時,才說自己被騙,原因在於不告公司就會變成被告,為何被告也是循這樣的模式進公司,都沒有覺得被公司騙,仍繼續堅守崗位,被害人於警詢只是依被告照片指認認不認識,而不是參與什麼犯罪,很不合理,被害人不是沒有知識經驗,不能判斷,有些人還去貸款購買契約,是為了做業務挑戰自己,針對履約部分,公司並未違約,被害人指證哪一個人,哪個人就成為被告,甚至有罪,非常不合理。再者,被告有監督、管理之責,也不至於保證知悉下面的人怎麼做,連坐的範圍實在太廣與冤枉。
㈧辯護人龍毓梅律師為被告郭慶豐、陳朝藝、陳良宇、傅芷羚、楊玉娟、鄭凱文、陳麗珠、黃豐祥、陶大明辯護摘要為:臺中營業處於錄取面試者時,除報聘資料外,均簽署誠正信實這份資料,上面載明不以底薪吸引求職者,且公司並沒有規定被害人非買契約不可,所以被告並無詐騙行為,附表丙22位被害人有19位在原審作證,有11位表示知道沒有底薪,其餘8 位有尤冠蓉等5 位都說購買生活契約不是為了要成為正式員工,是為了儲蓄及賺取獎金,甚至可過世後可作為理賠物,顯然這16位被害人與起訴書所載詐欺無關,剩陳玉雪、楊秀雲、王玳琪3 位於原審證稱以為有底薪,與誠正信實資料不符,他們3 位的證詞也稱公司沒答應或沒講有多少底薪,他們也證稱知道14天的解約期(撤契期),且在收到契約時,並未超過14天,陳玉雪也撤銷她的生活契約,其3 人證稱認為有固定底薪,購買契約是為了成為正式員工,並不實在。另李依蓁、張詩君、黃怡樺於原審未到庭,但在報聘資料勾選獎金制,可明他們知道沒有固定底薪。另與陳玉雪接觸的是黃培盟與林蓉,王玳琪證稱與她接觸的不是郭慶豐,為何這兩位被害人與郭慶豐有關,黃培盟與林蓉都沒有被列為被告,為何有監督關係的郭慶豐有罪,很不合理。林冠瑛證述購買契約是為了儲蓄,與詐騙手法無關,不能成為陳良宇有罪的依據。賴思綺於原審證稱知道沒有底薪,購買生活契約是因死後可用,廖家慧證稱購買契約是為了賺獎金,也與起訴書所講的犯罪手法無關,這些都不能作為陳朝藝有罪的依據,另與楊秀雲接觸的人是陳栴栯,陳栴栯沒有被起訴,為何有監督關係又沒與楊秀雲接觸的陳朝藝有犯意聯絡,同理,廖家慧證稱購買生活契約是為了賺獎金,與楊秀雲接觸的不是傅芷羚,其2 人的證詞作為傅芷羚有罪的依據是有問題的,鄭凱文(以楊秀雲的證詞為依據)、楊玉娟(以賴思綺的證詞為依據)部分亦同。另黃豐祥、陶大明與陳麗珠部分,以未於原審到庭的李依蓁、張詩君跟黃怡樺之偵查中證詞作為證據是牽強的,李依蓁、黃怡樺在報聘資料裡面的獎金表,確實在獎金制旁簽名,顯然跟她們接觸的人是告知獎金制,沒有底薪。
㈨綜上,可知檢察官據以起訴的主要證據,在於被害人的指證,是應檢視、比對被害人之供證,核查是否與其他客觀證據相符,倘被害人即告訴人之證述在基本事實是否前後矛盾不清,是否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相符,是否有補強證據可資佐證,倘容有合理懷疑,則依前述見解,當不能僅以被害人即告訴人不利被告的說法,為被告有罪之認定。
三、本院之判斷
㈠被告陳秋白等人之身分、職稱、職掌、上下屬(線)關係,除各被告、附表丙之被害人的供證筆錄外,尚有○○公司100 年10月3 日○字100 年第1001003-0 號函及所附公司組織圖、職稱、業一部業務推展管理辦法、業二部業務推展管理辦法、外勤單位(督導區)設置辦法、區域推展辦法(原審卷五138 至153 )可參。前述之證據資料,全無提到陳秋白、陳易鴻、陳文英、戴裕源、蕭進興等附表丙所指總公司幹部,與本案生前或生活契約有何實際銷售的接觸,不論是與其他被告之間,或與被害人之間,均然,亦皆未提到總公司幹部之被告,對各營業單位的銷售手法,有何命令、指示、規定。再參警方於96年10月2 日至○○公司、陳秋白住處、臺南營業處、○○營業處、○○營業處、臺中營業處搜索所得資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資料),亦全無總公司對各營業單位成員之銷售契約方式,有何具體指示之書面資料。至附表丙所示被害人於警詢時或有提到上述被告者,均以「公司最高層,不可能不曉得」云云帶過,不僅無具體內容,也看得出來是臆測之詞,則陳秋白、陳易鴻、蕭進興、陳文英、戴裕源等總公司幹部,與其他被告之間,有何犯意聯絡、行為分擔,顯無證據資料可憑。
㈡又戴裕源為業務一部經理,業務一部在95年2 月22日(即本案被害人指控被詐騙時間之前),已改制隸屬○○公司管理部,屬業務發展科及總務科,且人員器材均遷至總公司管理部,有○○公司95年2 月22日簽呈、95年2 月23日函文可佐(原審卷二162 至164 )。再依前述○○公司組織圖及職稱、○○公司101 年3 月5 日○字101 年第1010305-0 號函文(原審卷九3 至16)所示,蕭進興為客服部經理,直屬陳秋白,與其他單位無隸屬關係,其本為殯葬禮儀人員,95年調升為經理,負責管理生前契約後續履約執行殯葬事宜的溝通、協調及管理,每月領平均月薪約4 萬元,並無任何業務促銷獎金,更可佐被告戴裕源、蕭進興所辯其等與生前或生活契約之業務招攬無關之情為真。
㈢依前述組織圖、職務名稱所示,董寶釵為高雄營業處督導長,與業務二部經理于善平無關,搜索扣押所得文件,並無揭露董寶釵與本案業務銷售有何關連,再據于善平、賴品月、陳易鴻、郭慶豐、陳俊益、廖信益、蘇琀向、黃雀屏、謝本源等督導長等人所述,各營業處乃獨立作業,附表丙所示被害人,未提及董寶釵如何與之接觸、面談、甚至詐騙,是被告董寶釵的犯罪證據,明顯不足。
㈣王繼賢、鄭敏明的身分及職務內容,均為營業處之組訓,楊淑惠自96年1 月起從業務員轉任會計助理、呂雅蓁自95年10月3 日起從業務員改任會計助理;組訓(專員或課長)的職務內容乃協助單位人力發展,舉辦業務活動,教育訓練,行政工作,並配合業務部及總公司政令之推動與執行,組訓專員薪資每月2 萬4 千元,組訓課長每月2 萬8 千元,非從事契約銷售,輔導獎金以營業單位實收P 值的0.5 計算,最高不超過職級薪資的2 倍,考核晉升依據非以個人銷售業績為據,主要業務乃上課新進人員上課,講解契約價值、職務內容(無底薪、論件計酬)、公司制度,不會銷售產品;另會計助理的職務內容,乃彙整營業處成功報件、客戶繳交現金匯到總公司帳戶、刷卡後契約書及商家聯單寄回總公司、總公司寄到生前契約請客戶簽收,會計助理不會解說產品、擴展業務、帶新人,領固定月薪。以上各情,為被告王繼賢、鄭敏明、楊淑惠、呂雅蓁等人供述無誤,核與廖信益、賴品月於警詢、原審之供證筆錄相符,並有前述外勤單位(督導區)設置辦法可佐。
㈤至附表丙編號91所示對被害人林怡君實施詐騙之共犯雖包括楊淑惠,然參諸林怡君之警詢筆錄,只提到其知道主要幹部有經理楊佩瑜、協理溫淑卿、會計楊淑惠,全未提到楊淑惠有何詐欺作為(偵㊻71),於原審,林怡君對當時情況證述,幾乎均是不記得、沒印象(原審卷二二146 反至147 )。呂雅雯部分,除附表編號4 王正雄、編號20蔡靜金、編號26邱俊銘、編號96李欣怡、編號114 崔雯於偵查或原審提及向會計助理呂雅雯領取生活或生前契約,均未提到呂雅雯有何參與詐騙之行為。至於附表丙編號1 郭蓁鍰、編號34李葉守芬等人,於偵查中或原審提到王繼賢、鄭敏明者,均僅提到王繼賢為其等上課,講解公司產品,沒有講要其等對外登廣告應徵新人,或僅提到知道營業處裡面的幹部成員包含王繼賢、鄭敏明等人,就此部分,自難認王繼賢、鄭敏明共犯詐欺。
㈥關於○○公司就生前契約交付銀行信託之款項短缺部分,論究如下:
⒈依當時施行之殯葬管理條例44條第1 項規定: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殯葬服務業,須具一定之規模;其有預先收取費用者,應將該費用百分之七十五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業管理。查其立法意旨,乃為保障消費者身後權益,業者必須提撥金額信託資為擔保,俾消費者購買的殯葬服務得以照約履行。條文本身並未規定業者銷售契約預收費用後,應於何時將費用交付信託,故條文的重點應在確保業者於履約時,有足夠信託資金足以提領執行,至於何時提撥至百分之七十五之預收費用信託,立法者委由業者自行決定。此參該條例於101 年1 月1 日修正後,將上述規定挪移至第51條第1 項前段,並增設第3 項:「殯葬禮儀服務業應將第1 項交付信託業管理之費用,按月逐筆結算造冊後,於次月底前交付信託業管理。」始規定信託費用之交付時期自明。
⒉又據○○公司與○○銀行及○○銀行依上述規定簽訂之信託契約書之約定(第4 條第2 項及第3 條第2 項),○○公司提領信託款項之時機,為生前契約履行完畢時(死亡),或生前契約解約或終止時,且須檢附死亡證明等相關文件,始得據以提領,有上述信託契約書可證。再依檢察官據以犯罪證據之○○會計事務所出具之財務資訊協議程序執行報告所示,○○公司92年度至95年度的實收資本額均為5 千萬元,93年度稅後純損6 百40萬8 千26元,94年度稅後純益4 百25萬6 千355 元,95年度稅後純益1 千113 萬302 元,自92年7 月1 日至95年6 月30日止,銷售生前契約總件數9 千9 百50件,包含1 千334 件為履約及解約,有效件數計8 千6 百16件,依合約之約定,○○公司係含營業稅之金額交付信託,隨機抽取9 件生前契約,未發現不符情事,○○銀行出具信託專戶收支明細顯示,截至95年12月31日止,信託資產餘額為1 千1 百26萬1357元,另據○○公司提供生前契約明細,截至95年12月31日有效契約已收契約款總額為2 億2 千950 萬7 千元(扣除已履約、解約部分),應信託金額為1 億7 千2 百1 萬250 元,差額為1 億6 千86萬8 千893 元,差異原因主係提撥不足。
⒊○○會計事務所之查核意見,姑且不論漏列○○公司與○○銀行的信託金額,○○公司於會計師查核時,縱信託款項與前述殯葬管理條例之規定不符,短少上億之信託金額,然依據○○及○○公司95年1 月至100 年7 月28日客戶購買契約滿期履約件數及金額統計表(原審卷四73),94年度至100年1 至7 月,○○公司之生前契約履約件數達1 萬1 千938件,履約金額為5 億634 萬8 千元(96年10月31日因本案未再販售生前契約),○○公司之生活契約履約件數達1 萬9千210 件,履約金額達11億2389萬4200元,此又有前述○○、○○公司履約明細檔案可佐,另經證人周惠君於本院證述為實。再者,○○會計事務所出具之上述查核意見,均無發現○○公司有違約不履行契約之情事,附表丙所示被害人之證述筆錄,均稱購買生前或生活契約後,確有自公司取得販售契約金額一定比例的業務佣金(等同自己賣給自己),未見有何短少之情形,則縱會計師查核當時,信託金額有短少,然絲毫不影響○○公司履約之誠意,再參前述殯葬管理條例之規定,案發時殯葬管理條例對於信託的時間並無強制規定,故實難認○○公司之被告,或推銷○○公司生前契約之被告,有日後拒不履約之不法意圖。檢察官指短少之金額係遭陳秋白等人「挪用」,則與前述會計師事務所查核意見所指「提撥不足」不符,難以採信。至於附表丙被害人如編號2 洪佩瑩、編號3 蔡照明、編號5 郭慧玲、編號8 洪嘉聯等人,及被告楊淑惠等曾購買生活契約之被害人,固於曾證稱被告賴品月、黃敏誌、王繼賢、鄭敏明等人曾告知公司有百分之75的契約款項用於信託,此縱屬實,該等被告亦係依前述法律之規定而為說明,其等非公司財務主管人員,衡情,不知也難以預見公司日後何時提撥信託款項,自難以會計師查核時,公司信託款項提撥不足,往前推論其等於銷售契約時,均有以不實資訊詐騙之故意,甚或與其他被告有犯意之聯絡。
⒋○○公司之關係企業,於95年、96年間,計有○○公司(95年9 月11日核准設立)、○○公司(96年1 月10日核准設立,102 年12月1 日停業)、○○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84年12月29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84年3 月28日核准設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86年3月10日核准設立)、○○營造有限公司(72年2 月9 日核准設立)、○○投資有限公司(96年6 月13日)、○○興業有限公司(95年3 月15日核准設立)等公司,核准營業項目已遍及金融債權評價拍賣、廢棄物清理、化妝品批發、水產養殖、休閒活動、餐飲、清潔用品、旅館、不動產租賃、營造、國際貿易、景觀、室內設計、人力派遣、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保全、仲介、建材批發、國際貿易、食品製造批發、花藝設計、農畜產品零售、百貨、便利商店等等,有前述各該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原審卷四一18至35)、公司變更登記表、資產負債表可參,並為證人周惠君於本院證稱無誤,又○○公司於93年間於全臺有10個營業處所,94年有14個營業處所,95年有12個營業處所,96年有21個營業處所,亦為被告陳秋白等人所稱是。雖陳秋白於○○、○○公司、○○公司申請設立登記前,犯有有未繳納股款罪,但前述公司之營運資金均由陳秋白及其他股東籌措經營,為陳秋白、吳光化陳稱在卷,除○○公司卷內無登記查詢資料,○○公司於102 年間停業外,其餘公司目前均仍營運中,有該等公司105 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等資料可明。再依前述會計師事務所查核意見,○○公司於94年度稅後純益4 百25萬6 千355 元,95年度稅後純益1 千113 萬302 元,係賺錢的公司,堪認○○公司當時確係具有相當規模之企業集團,營業項目甚廣無誤,且查無虛偽經營事業之情,扣案之○○集團組織架構圖所示,並非虛偽不實。檢察官指本案被告向被害人宣稱○○集團業務遍及各相關事業,向被害人營造其等係合法經營、具相當規模之企業集團之印象一節,與實情相合,自非詐術。檢察官認此乃假象,被告等人以之詐騙,讓被害人陷於錯誤而購買契約,當不可採。
㈦關於刊登不實應徵廣告部分,據附表丙被害人、被告楊淑惠、呂雅蓁等人於偵查中之供證筆錄所指,及卷附報紙徵人廣告所示,本案各營業處之被告,或有刊登如起訴書所指之應徵行政人員(不是業務員)的廣告,但亦有刊登徵求業務員之廣告,惟究竟是哪位被告下達指示或付費刊登徵求行政人員而非業務員之廣告,附表丙各被害人之說法不明,各被告之說法不一,依檢察官提出之證據,難以一一究明。再依據搜索扣押之報徵廣告,均未有行政人員工作是有固定底薪,或享有勞健保。至載有薪資或勞健保之廣告,為被害人自行刊登應徵之廣告,是否本案被告刊登之廣告,自屬有疑。被害人吳雅欣、郭慧玲、蕭聰榮、洪秀珊、李仙梅等人,雖於原審證稱報徵廣告有寫底薪多少錢,然此僅係其等憑印象的單方說法,並無其他證據可佐,會否因其他應徵廣告而有所誤認,不無疑問。況被害人王正雄並稱其刊登廣告是依照公司範本,公司的範本並無薪資多少;馬秀雲、劉香君、呂智能等人於原審均證稱報紙廣告沒有登載薪資條件(或勞健保)。再依扣案證據箱內之○○事業機構教育叢書「組織行銷報徵作業講義」,載明報徵、緣故等方式均是行銷契約件數的方法之一,報徵是最簡單的方法,然亦未提到應以何內容報徵。營業處扣案之教戰手冊,亦有「為何沒有保障薪水(底薪)」的問與答(原審卷七26至27),倘廣告載有保障底薪之固定薪資,何須前述問答資料供銷售業務員參考。又前述報徵內容,雖與○○、○○公司係為徵求業務員銷售契約之實質活動不符,然只僅為吸引求職人員前來參與面試、聽取說明並參加產品講解活動之廣告手法,與購買契約或成為公司業務人員尚有距離,此觀附表丙之被害人及各被告所述,被害人經錄取後,公司即安排2 至4 天之公司制度、契約產品、投資理財、職展等課程的講解,益見前述不實報徵,與在公司實際上是擔任業務員及購買契約,是屬不同層次問題,附表丙之被害人是因為上述廣告而購買契約,兩者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自有合理懷疑,難認不實報徵係詐欺取財之詐術。誠如辯護人游淑惠律師所言,大賣場刊登廣告說某產品特價中,消費者到場時發現並非特價品,則消費者決定購買該產品,難認大賣場刊登廣告人員或賣場人員或公司幹部構成詐欺取財罪,是一樣的道理。
㈧關於面試告知保障底薪、任職行政人員,論究如下:
⒈附表丙被害人李葉守芬、蕭聰榮、吳雅智、張淑婷、盧惠君、陳清玲、郭芝寧、洪秀珊、蔡佩彣、彭欣慧、黃柱、林俊吉、張媚姿、黃孟進、謝崑榮、王婧璇、謝瑞鴻(以上即原審判決附表甲一臺南營業處之被害人)、林蓁潔、洪嘉聯、郭蓁鍰、陳惠雪、黃麗美、邱俊銘、邱孟君、蔡靜金、林宏仁、黃麗珍、鐘美香、蔡卿敏、林俊雄、顧輝琳、郭慧玲、李仙梅、吳仲仁、洪嘉苓、林汶籼、林育秀、崔雯、趙恩潔、王正雄、祝永耀、郭恆芳、方素珠、蘇薛梅美、李欣怡、葉小菱、程萍育、吳啟信、王誠賢、戴湘芸、曾雅玲、吳雅欣、郭惠婷(以上即原審判決附表甲二○○營業處之被害人)、夏銀亞、黃耀慶、王文祥(以上即原審判決附表甲三○○營業處被害人)、陳玉雪、尤冠蓉、林冠瑛、廖家慧、王玳琪、楊秀雲、賴思綺(以上即原審判決附表甲四臺中營業處被害人)固於偵查中或原審曾證稱面試的人告知有固定底薪,要買契約才能成為正式員工。然:細觀其等於原審之證述,關於保障固定底薪部分:
⑴李葉守芬是說不知道自己有無固定底薪,面試的人沒說那個月可領薪水,其自己認為每個月都有薪水。蕭聰榮是說買生前契約成為正式員工,知道自己是業務員,其認為有固定底薪是廣告上寫的。吳雅智是說其忘記有無討論到每月薪資條件,應該沒有告知固定是多少,而是直接講購買契約件數。張淑婷是說不太清楚有無跟其講底薪多少。盧惠君是說沒有人跟其講有無固定底薪,就是要其找人來買件數,才有獎金,其一直認為自己有固定底薪。王婧璇警詢中沒確切提到誰對其面試,審判中又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無從檢驗所述真實性。陳清玲是說介紹其買契約的李潔萍沒講到固定薪水這個問題,其剛開始進去認為是有底薪的業務行銷工作。郭芝寧是說其不記得面試有無提到薪資,其希望是有薪資,黃敏誌是買幾件以後可以擔任什麼職務,其當時覺得購買契約是做投資,要有銷售業績才有獎金。洪秀珊是說其看廣告刊登2萬5 千元、2 萬6 千元,讓其認為有固定底薪(換言之,面試的人並沒有向其提到保障底薪)。蔡佩彣雖說面試時並沒有說到業務這件事,說每個月都會有固定底薪,基本勞健保都有,若此為真,其何必因為大家都有購買契約就跟著購買契約呢,接聽電話,接待新進人員,坐等乾薪不就可以了嗎?況其與彭欣慧一樣,均未能指出哪位被告面試時對其說有固定底薪。黃柱是說面談時有談到月薪4 萬多,忘記誰要其買契約,也忘記為何買15件的生活契約,但依其警詢筆錄所示,購買15件契約共花費28萬5 千元,代價甚高,其怎麼會忘記呢?又其於警詢稱是面試過關,參加公司2 、3 天課程後,蘇琀向才告知先買契約,之後每月有固定薪資,以後只要輔導新人、接聽電話,此與其於原審所稱面試時有人告知月薪4 萬多元,告知之人物及時點完全不符。
⑵林俊吉說公司沒講薪水多少,但就是有底薪,有保險,但其於警詢、原審,完全沒提到誰如此告知,且其於警詢完全沒提到公司的人曾稱員工有保險的事,至其於警詢提到陳櫻蓮,也不過是其決定購買契約,陳櫻蓮叫一名女輔導員陪同去領款,並未指稱陳櫻蓮告知保障底薪一事。張媚姿是說其面試時可能有談到底薪的問題,簽約時其以為有固定底薪,但無法指出是誰告知有底薪。黃孟進於警詢是說面試時沒有告知有底薪,是第7 天上完公司課程,李偉寧帶其至劉明憲辦公室,劉明憲告知先買公司契約才能留在公司工作,並且日後可以擔任行政工作,只要接聽電話,就會有薪水,所以也就購買4 件生活契約,花費7 萬6 千元。倘此為真,黃孟進本應繼續待在公司接聽電話,等領固定薪水,其於警詢怎又稱發現公司怪異,所以只待了7 天就離開,不等領固定底薪呢?謝崑榮則稱公司沒人跟他談底薪,是其自己認為會有底薪。謝瑞鴻則對其警詢所述受訓第4 天,劉明憲、李哲毓說加入職展買20件,每月有6 萬9200元收入云云表示沒印象,當初是說買公司產品當上副理的話,每個月薪水7 萬2 千元。警詢及原審之證述差距太大。況依其所證,不是擔任公司行政人員有底薪,而是當上副理才有每個月薪水。
⑶林蓁潔是說廖啟隆面試時,沒有講底薪,此與其警詢筆錄所載廖啟隆面試時說有底薪完全不同。洪嘉聯於警詢、原審,完全沒提到有人告知其於公司上班有底薪,其於原審並稱公司都是業務員,沒有看到有行政人員,黃敏誌告知購買契約10件可以升主任。郭蓁鍰的證詞沒有顯示是誰告訴她有底薪,應該是報紙寫固定底薪,亦即其亦不確定有無固定底薪,至於勞健保、休假、每個月領多少底薪,其於簽承攬契約時並不知道。既然不知道,其怎麼認定公司成員曾承諾其有底薪、有勞健保呢?陳惠雪是說其不知道有無固定底薪,是必須做業務有業績才能按照獎金制度表抽佣。黃麗美於警詢時說面試時男性主管告知有底薪,李富界告知公司是業務制度,有職展才有業務報酬,兩者說法互相矛盾。邱俊銘於警詢時稱陳姓副理面試時說行政人員每月底薪2 萬6 千元,但於原審稱無法指出該人是哪位被告,對於何以應徵行政人員且經錄取,何以不坐等乾薪,還購買生活契約,其表示忘記了。邱孟君於警詢陳稱黃雀屏面試時說公司作業員有底薪約2萬4 千元,然又稱其在公司共待了11個月,只有購買契約時才有領到獎金,另1 次也有領到獎金。為何有底薪的固定工作,只領到兩次獎金仍繼續待在公司,其證詞顯然有矛盾之處,又其於原審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無從檢驗其所述行政人員領固定底薪之真實性。
⑷蔡靜金是說李富界介紹公司制度都沒提到薪水,其忘記面試時是否有人提到有個月有底薪,至其警詢筆錄雖稱女性主管告知每月底薪2 萬6 千元,但該份筆錄完全未提到是哪位被告說的。林宏仁是說已忘記面試時誰與其談到底新,購買契約是因為有儲蓄功能,公司人並沒講買不買契約能不能在公司上班;其警詢時也未提到是哪位被告告知面試時有月薪。黃麗珍稱杜屏慧告知有固定底薪,買生前契約10件可升襄理或副理,95年12月第1 個月公司發給3 萬8 千元是買契約的獎金,96年1 月只領到1 千元時還不知道公司沒有固定底薪,何時知道沒有固定底薪忘記了。所證95年12月被告知有固定底薪,96年2 月以後才知道沒有云云,顯然與其收入不符,亦違反經驗法則。鐘美香於警詢稱面試的人告知每月底薪2 萬6 千元,但未指出哪位被告告知的,其於原審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無從檢驗其所述之真實性。蔡卿敏是說其簽約購買契約時,不太曉得以後是否有固定底薪,其認為應該有,做了十幾天就知道沒底薪,然又改稱應徵時確定有告知薪水2 萬元左右,前後所述從「不太曉得固定底薪」到「確定被告知有固定底薪」,差異太大,且誰告知其有固定底薪,其於警詢中說「倩諭」,不是本案被告。林俊雄稱面試時陳衫梅說包裝員底薪2 萬多元,不是本案被告。顧輝琳稱其忘記當時有無講到固定底薪,其認為應徵郵務人員,就是有底薪,並未指出哪位被告告知其公司有固定底薪的職缺提供。
⑸郭慧玲雖說面試時被告知有固定薪水及健保,但沒指出是哪位被告說的,又指其1 次買18件契約,是因面試者告知如果想做這份工作,就要購買這個件數才可擔任這個職位,第1個月才會有薪水,所言顯前後矛盾。李仙梅未指出何人告知有固定薪水,說是看報紙寫的,其好像一個多月才發現要簽契約,然後每個月就有固定薪水,所指未免前後不一,後者說法未免有違經驗法則。吳仲仁是說面試官說有基本底薪,面試官是誰其無法指出,又說要其購買契約的是洪玉真,也不是本案被告。洪嘉苓說面試者告知行政人員有固定月薪,但未指出是哪位被告,又指當時黃督導告知買幾件就是什麼職階,薪水就會從那個地方起跳,職階不一樣,薪水就不一樣,此部分明顯就是指業務獎金,而非固定薪水。林汶籼則說以購買件數來決定職位,職位決定薪水高低,沒找新人進來之前,是沒有薪水可領的,第1 個月領2 萬多元是因為有買契約件數,此部分亦可看得出來是業務佣金(獎金),而非固定薪水,是其又稱簽買契約時以為有固定薪水,證詞顯然矛盾,有違常情。林育秀說陳素珠於面試時告知有固定底薪,購買契約的獎金是額外的,所證看起來似乎合理,但其於警詢時又稱購買契約20件領了獎金6 萬2 千元,之後要解約不成,於工作23天就離職,既有高額的額外獎金,又有底薪,怎麼不工作滿1 個月等領月薪增加收入再離職呢?又顯得不合理,所證真實性可議。
⑹崔雯是說帶她的人告知購買契約才有固定薪水可以領,於警詢時又指面試的人說櫃臺總機人員每月底薪約2 萬3 千5 百元,隔日到公司上課3 天,副理楊淑媚告知管理部門有缺人,櫃臺總機人員可能要到外地,則其於購買契約前,是否已知並無固定底薪,不無疑問。趙恩潔是說上完課後,帶的人告知購買契約才有職位,才有薪水可領,其覺得好像不錯才購買,又改稱簽約購買契約時,不知道是做業務招攬,沒有固定底薪,此部分所證前後矛盾。王正雄於警詢說面試時女主管告知倉儲人員每月底薪2 萬6 千元,惟未指出哪位被告,王正雄又說上課3 天後,李富界、魏敬卿、林宏仁3 人對其採取一對一方式講解公司制度,要其購買契約才能成為正式員工,享有勞健保福利,李富界說購買20件可晉升為副理,當時以為購買契約可以擔任正式職員,後來以28萬5 千元購買生活契約15件,只有第1 個月購買15件領到獎金4 萬元左右,後來就沒有領到任何薪資或獎金,於原審又稱其簽約時以為有固定薪資,獎金是額外的,買比較多件薪水比較高,且他們說可以幫其轉賣契約,其才決定購買,第1 個月的4 萬元是獎金加薪資,但李富界、林宏仁於本院均否認曾告知有固定底薪,獎金是額外,或享有勞健保,且第一個月的4 萬元是單純獎金,還是薪資加獎金,王正雄所證前後不一,更何況花費28萬5 千元不是小數目,怎麼可以領多少獎金會如此不一,有違經驗法則,王正雄所述購買契約時以為有固定底薪云云,顯然有疑。
⑺祝永耀說錄取沒提到薪資,面試是希望待遇自己寫,其一開始以為自己有固定底薪,並未提到哪位被告曾告知其有固定底薪。郭恆芳雖說購買契約時不知道沒有固定底薪,是後來才確定沒有底薪,但其於警詢稱鄭德玲面試時告知行政人員每月約2 萬6 千元,非本案被告;又其於警詢對於是先購買生活契約,得知必須銷售契約職展後才有報酬後,才申請室內電話刊登廣告,抑或在購買契約之前就如此做,所言前後不一,倘係購買契約之後開始申請電話與新人應對,顯已從事招攬契約銷售之業務行為,知悉並無固定底薪,必須招攬業務才有獎金。方素珠所證可疑之處,同郭恆芳。蘇薛梅美則說應徵時都沒談到薪水的事,謝本源說工作就是賣生前契約,其自己以為工作是有底薪的,問謝本源才知道沒有。李欣怡是說其簽了生前契約書之後,才知道說原來是要去做業務有業績,才有薪水,簽之前沒有人告知是做業務招攬工作,不是郵務人員,但李欣怡於警詢則從未提到公司有人告知其係有固定底薪之郵務人員,而是任職後公司安排職前訓練,之後誘導其購買契約,之後其申請電話,來電者與公司簽訂契約時,其等即可取得佣金。兩者顯不相符。
⑻葉小菱於警詢說面試者謝淑君說行政人員每月薪資約2 萬6 千元,楊佩瑜要其購買10件生活契約,其2 人非本案被告,又葉小菱於原審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也無從檢視其陳述的真實性。程萍育是說其不清楚面試有無討論工作內容及薪資,簽購契約時也沒有講到有固定薪水。吳啟信是說面試過程沒有講到待遇,只提到工作內容,其以常理判斷,認為簽購契約,有個職稱,會有固定薪資,換言之,所謂固定底薪,乃吳啟信之個人期待,與被告行為並無關係,至其警詢又提到面試者有告知係行政人員,每月薪資2 萬2 千元云云,顯與其於原審之上開陳述完全不合,實難採信。王誠賢說廣告寫司機底薪3 萬1 千元,面試時陳再福說只剩行政人員2 萬6千元,其簽約購買契約時覺得好像是做業務之類的工作,但邱郁芳騙其不用招攬客人,坐辦公室好像就有獎金,有固定薪水,但其於偵查中卻說邱郁芳、陳再福遊說其買生前契約,對於誰面試告知轉行政人員,僅稱「裡面的員工」,其又稱邱郁芳要其刊登廣告、接聽電話、帶新人,招攬客人購買契約,與其在原審之前述證詞差異太大,真實性可疑。況賴龍飛即當時坐在王誠賢辦公室隔壁座位之營業員,於本院證稱其應徵時就是做業務員,沒有底薪,其比王誠賢早到公司,比他晚離開,陳再福不是王誠賢的上線,也不是輔導員,沒看過兩人講過話,兩人業務也沒有往來(本院卷八371 至376 )。此與王誠賢所證完全不同。戴湘芸則稱其簽購契約時不知道有無固定薪水,不知道薪水怎麼算,換言之,沒人向其提過有固定薪水。
⑼曾雅玲雖說面試時有提到月薪2 萬元至2 萬2 千元,確實有說到固定底薪,簽購契約後才知道是要做業務,沒有薪水,然其於警詢完全沒提到面試時有人曾告知有固定底薪,只說面試時詢問關於銀行資金往來正常及有無申辦信用卡等問題,之後有人來電告知錄取為職員,上班後公司受訓3 天,溫淑卿遊說其購買生活契約3 件共5 萬7 千元,可成為正式員工,薪水較高等優惠。兩者相去甚遠,可信度堪慮。吳雅欣是說面試時其有問底薪,但公司的人沒有正面回答,要其留下來試作,其不確定有無底薪,其當時看廣告以為有底薪。郭惠婷則稱其想不起來面試時有無提到底薪的事,溫淑卿說必須買公司產品才可成為儲備幹部。夏銀亞於警詢稱面試時陳副理告知有月薪2 萬1 千元,受訓後陳督導說最少要做業績7 件以上才有2 萬1 千元薪水。夏銀亞於本院則證稱陳副理請其購買契約7 件擔任專員職務,其知道承攬契約內容,沒有固定薪水,要有業績才有獎金,公司沒人要求其登報,其自由推廣業務,接待新人,陳副理沒在法庭內,又改稱陳副理告知有底薪1 萬8 千元,做文書工作,其認為被騙是別人告知的。是所謂底薪云云,夏銀亞所述顯前後不一,所指陳副理,亦非本案被告。黃耀慶說購買契約是因為他們說這樣才有薪水領,有無固定底薪當時好像都沒有講,印象中底薪是報紙登的。王文祥稱面試時男主管告知有儲備主管缺額,每月底薪2 萬多元,但並未指出哪位被告說的,又稱其去面試,也不算錄取什麼職務,就上課,上完課程留下來的人,就算錄取,大部分帶的人都講生活契約裡面的東西。故到底有無告知其錄取儲備主管職務,每月底薪2 萬多元,顯有疑問。
⑽陳玉雪說面試時其有問薪水,說起碼要2 萬5 千元,但公司有個說法,說要看辦事能力,當時公司並沒答應其有底薪。尤冠蓉於警詢稱郭慶豐面試時告知在公司擔任行政人員有固定底薪2 萬多元,然其於原審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無法檢驗其證述之真實性。林冠瑛說其不知道沒有薪資,其以為是有的,面試時沒有人告知有底薪,有勞健保,其並未問陳良宇有無底薪,其認為有底薪是看報紙的,此與其於警詢稱面試時陳良宇告知是行政工作,有底薪2 萬多元不符。廖家慧說面試時有提到底薪2 萬5 千元,傅瓊鈴要其購買契約成為正式員工,帶的人說有2 萬5 千元的固定薪資,然後有賣契約還有額外抽成,但其於警詢時稱面試時,傅瓊鈴僅詢問工作狀況、經驗及有無使用信用卡等問題,參加職前訓練後,帶其至經理辦公室,說要留在公司必須購買契約才能通過考核成為正式員工,並稱購買件數越高,抽取佣金比例越高,完全沒提到面試時或之後,有人告知有固定底薪一事。王玳琪說郭慶豐面試時,提到薪資條件2 萬8 千元起薪,其購買契約後沒幾天就知道沒有固定底薪,但其於警詢時,同樣完全沒提到郭慶豐為其面試,也沒提到面試的人告知有固定底薪,只詢問工作狀況、經驗、有無使用信用卡等問題,郭慶豐告訴他是購買契約6 件才能成為正式員工。所證前後不一之處,都令人懷疑到底實情是否如陳玉雪、林冠瑛所述,沒人告知是否有底薪,只是其等單方的認知或期待。楊秀雲說面試時有談到底薪1 萬多元,進去一個禮拜後,陳栴栯說購買契約才能成為正式員工,又改稱是鄭凱文說的,又稱其當時不瞭解固定底薪與抽成有什麼差別,且依其承攬契約書及獎金制度表,簽訂日期為96年9 月11日,生活契約簽訂日期是同年9 月12日,楊秀雲並稱其知道簽訂獎金制度表的目的是成為正式員工,則其所稱購買契約才能成為正式員工,又與書面資料的日期顯然不符,對此,楊秀雲說其忘了。因此,到底其面試時或簽訂承攬契約任職時,究竟有無告知有固定底薪,還是又只是其個人認知,不無可疑。賴思綺則說沒有說有底薪,其認為有底薪是一般認知,當時會買兩件契約是因為他們說很好,想要有這份工作,警詢會說有底薪是因為其以為有底薪可以拿。
⒉綜上可見,上述被害人指證所謂有固定底薪者,均有疑問:或係其個人認知與期待,公司並無人告知或承諾,或是講法前後矛盾不一,或與經驗法則相悖,或無法指出何人告知,或所指之人非本案被告;或無從檢驗其警詢筆錄記載之真假。再參其他被害人的證詞:
⑴附表丙被害人陳姿吟、葉圭林、邱春梅、曾瑞生、馬秀雲、黃新惠、高陽齡、陳韻如、羅凱鐿、邱錦龍、陳榮彬、黃淑媛、林杏淑、楊慧文、申小玲、許劉新妹、曹一元、陳宜雅、李正儀、趙雅雯、郭采慈、蘇信禎、張珍妮、葉和泰均證稱購買契約時就知道沒有底薪,是做業務,要靠銷售契約才有薪水;王南章證稱廖啟隆於面試時說倘要接受挑戰,可做其他工作,銷售契約利潤比較豐厚,令其心動;李明忠證稱簽約時就知道自己沒有底薪,要靠獎金作為收入;吳家鋐證稱購買契約時知道是擔任業務工作;林其玄證稱其不是買契約才進○○公司,是覺得有好處才買;楊雅嵐證稱銷售契約才有收入;魏蕙茹證稱簽承攬契約前就知道沒有底薪,必須招攬銷售產品才有獎金;陳俊銘證稱面試時說要應徵的工作沒有了,有提供另個職缺,就是買公司產品進公司當業務,直覺有獎金;楊國金證稱應徵時知道準備辦理丈母娘後事,購買契約主要是用的到;李玉芬證稱應徵錄取後,工作內容就是介紹生前契約,應徵時有想過如果是做業務也可試試;林盈吟證稱沒有底薪,買了契約會有錢到其戶頭,不用擔心第一個月沒有薪水,之後公司會教其怎麼賣掉;翁秀鳳證稱面試時沒有說公司有無提供勞健保,有無固定底薪沒講清楚;鄭日金證稱上課時沒說要買契約才能在公司工作,公司也沒說要幫其銷售契約;陳美惠證稱買契約與工作沒有關係,只想說將來有保障;吳佳芸證稱不是買契約才能進公司;徐雅萍證稱其知道不是當助理,是當銷售人員,像保險人員一樣,類似直銷,其簽承攬契約時知道承攬與僱傭的差別,僱傭有固定底薪;方怡文、張敏惠、王曉佩均證稱:購買契約與進公司無關,純粹自己想買,以後可用,或有利潤。
⑵洪佩瑩證稱其不太清楚薪水怎麼算,有業績才有薪水;王雅靈證稱還沒買契約前有告知將來薪水要靠賣契約,抽佣金;呂素幸證稱購買生前契約是以後要用也可以,做儲蓄也可以,其知道要有人進來才有辦法有薪水;邱勳光證稱應徵司機沒有,就買契約當副理,其知道簽承攬契約沒有固定薪資,要靠業績抽佣;宋豫台(原名孫豫台)證稱買契約與進公司無關,是投資,警詢記載劉先生面試時說行政人員底薪2 萬5 千元,其沒有這樣跟警察說;李玟慧證稱上課時謝本源有介紹「職展」制度,但沒有提到保障底薪;陳塗良證稱其當時要應徵業務,知道沒有底薪,有獎金,警詢筆錄記載不實在;鄧敏華證稱面試時沒提到底薪多少,購買契約是覺得產品不錯;林怡君證稱不記得公司的人說買產品才能成為正式員工,其買10件是想理財;羅姮嘉證稱簽約時知道獎金制度表的意義,掛什麼職位就領什麼獎金,上班頭1 個月就知道沒底薪;徐月銘證稱買契約是為了儲蓄及階級往上升,沒有人說買契約才能成為正式員工,才能有薪水;溫裕焜證稱其當時是去應徵業務,對方告知沒有底薪;陳玟瑾證稱不確定警詢有無講有固定收入、行政工作這樣子的話,當時沒人告知必須買產品才能進公司,其簽約時就知道是做業務;莊琬琪證稱一開始就知道賣契約才有薪水或獎金,警詢筆錄的記載其忘記了;翟珊珊證稱其知道像這種銷售東西都沒有薪水的,必須有人進來才有薪水,簽約時知道工作是銷售契約,不是文書工作。
⑶楊雯晴(原名楊嬿陵)證稱公司沒有要求買契約才能進公司,其購買契約是可轉賣賺差價,儲蓄的話利息較高,其在警詢時沒提到面試時有說固定薪資、行政人員等語。許榮杰、陳秀梅均證稱簽承攬契約時就知道沒有底薪,是當業務賺獎金,警詢記載其已忘記;吳麗秋證稱面試時沒談到底薪,公司也沒說買契約才能成為正式員工,會買契約是想賺錢,又可儲蓄;劉香君證稱報紙廣告及面試時均未提到行政人員薪資,上課時有說販賣契約才有獎金,其知道沒有銷售就沒其他薪資可拿;曾文進證稱公司的人說要不要挑戰高薪,就是做業務員,沒有說購買契約才能成為正式員工,簽約時就知道銷售契約才有獎金,沒有固定薪水,警詢會提告是因以為正常公司不會被搜索,有被騙的感覺是因為被搜索後,工作沒辦法去做了;呂智能證稱工作第4 天黃敏誌告知公司業務制度靠職展,銷售契約薪水較高,要做業務工作,沒有保障底薪;李伯晉證稱面試沒提到薪資,是說上課以後再決定,說可以不用買產品也可以當員工,有點像推銷保險,其知道自己要做業務工作;楊詠盛則證稱面試時沒有討論底薪多少,警詢筆錄記載固定底薪,其忘了是不是其說的;林鈺雁證稱其買生前契約就是想賺錢,公司沒告知買契約才能當員工,其於購買契約前就到公司上班,將來賣契約可賺錢;葉秀宜證稱買契約是要賺利息,其沒辦法推銷才退件,其無沒買沒工作,有買工作的想法;簡旭昇證稱當時上班沒說要給其多少錢,簽獎金制度表時就知道是銷售公司契約,作專員抽成;羅家誼證稱購買契約的動機是儲蓄,沒有其他考量。
⑷施玉嵐證稱公司沒說買契約才能成為正式員工,其選擇非固定底薪,決定購買契約不是因為工作,純粹是以後會用到;龔蓮珠證稱當時其要應徵業務,公司沒說買產品才能成為員工,其買產品是為了儲蓄及部分做禮儀服務,簽契約時已知道做業務,有人買契約才有獎金;許鐘蓁證稱其忘記報紙廣告有無寫保障底薪,其會購買是為了賺取獎金,簽約時就知道沒有底薪,全靠獎金;劉育芬證稱銷售契約才有薪資,錄取時就知道是做業務,抽佣金,沒有人說有買契約才有工作,純粹是因契約不錯才買;沈志聖證稱面試時有談到有要達到夾報上2 萬3 千元的薪水,一個月要做到幾件才有,其選擇第二種做件抽成的,所以其知道若沒賣出件數,沒有薪資可領,簽約時其知道要按獎金賺取薪水;陳菀菁證稱工作內容是找人買契約,然後抽成賺錢,其購買生前契約時,已知沒有底薪,需要業績才有獎金,其還是決定購買;陳美雲證稱其有在獎金制度表上簽名,忘記是否知道有固定底薪,其買1 件契約的原因是想要賺錢,可以賣給他人;蔡欣宜證稱其不記得公司的人有沒有說買產品才能成為正式員工,買契約的原因是儲蓄,6 年下來可賺利息1 萬5 千元;黃宗炫證稱公司的人沒說薪資,是說應徵新人會有抽成,買契約是為了投資,其知道工作是無底薪的;陳裕鈞證稱工作期間沒聽到有人說有無薪資,面試時也沒有,從頭到尾只聽到買契約有獎金,其認為其沒底薪,買賣契約才有薪水。以上被害人的說法,均於原審具結後證述明確。
⑸蔡照明於警詢、偵訊、原審從未提到公司的人曾告知其經錄取有固定底薪之行政人員。張詩君、黃怡樺、劉順菊、陳秋梅、蔡沛倚、曾錦淑、林慧萍、楊雅雯、楊碧玉、李劉秀香、黃秀珠、林琬慈、林家安、陳秋梅、李依蓁、胡家銘於原審均未到庭,張詩君、黃怡樺之警詢筆錄則指公司的人未提到固定底薪;胡家銘於警詢完全沒提到保障底薪之行政人員此事;劉順菊於警詢稱公司說要登報找人買契約才有薪水;陳秋梅、蔡沛倚於警詢均無法指出面試的人是誰,皆稱謝本源說公司制度靠職展(銷售契約)薪水才會高;曾錦淑警詢指楊倩諭面試時告知有固定工作薪水,然其非本案被告,也無從檢驗其所述之真假;林琬慈,林家安、陳秋梅於警詢均未提到本案被告參與其購買契約之過程;林慧萍、楊雅雯於警詢無法指出面試時告知有固定薪資之行政人員職缺者是何人;楊碧玉警詢時無法指出面試時告知固定薪資之行政人員職缺者為誰,也未提到本案被告;李劉秀香於警詢時亦無法指出面試時告知有固定薪資之行政人員職缺者是何人,其不出庭,也無從檢驗其證詞可靠性;黃秀珠指面試時告知有固定薪資之行政人員職缺者,非本案被告,其不到庭,亦無從檢驗證詞的真實度。是以,上開被害人之指訴,均無從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⒊對照前述附表丙所有被害人的說法,可見在「公司人員有無告知有固定底薪、勞健保之行政人員職缺」、「有無說買契約才能成為公司員工」、「是否知道沒有底薪,是靠銷售契約賺取佣金」等方面,南轅北轍,差異甚大,倘若○○公司或各營業處係以檢察官所指之詐騙方式對待新進人員,作為其銷售策略及方法,各被告或公司其他面試成員理應一致為之,各被害人理當受有相同之對待,不至於有如上之差距,故究竟被告彼此間、或與其他不詳姓名之面試者間,有何犯意之聯絡(不論明示或默示,直接或間接)或行為分擔,實有疑問。再依卷附之○○公司、○○公司之新進人員指導表,及附表丙所示被害人之陳述筆錄所示,幾乎全數於任職期間,均有申裝電話,指導新人,但所輔導的新人,偵查機關全數沒有傳喚調查,據以瞭解附表丙之被害人於輔導新人期間,是否有與起訴書所指相同的詐騙手法,以明被害人之指訴是否真實,則如馬秀雲於原審所證,其當時上班第3 天,警察來營業處搜索,說妳要不要告他們,不告妳就與他們站在一起,我就說那我當然要告(原審卷三十87反),或如曾文進於原審所證,會提告是因為警方搜索,說被騙是因為被搜索後工作沒辦法作了(已如前述),或如莊琬琪所證,因為公司被調查,覺得被騙了(原審卷三九23反),會否其他被害人亦有相同之狀況,而於警詢時為附和性的不實指控,以求自保,一方面避免自己成為被告(避凶),另方面因公司已經營不下去了,故提告以利討回已繳納之契約款項(趨吉),均不無可議,其等不利被告之證詞,自不能遽採。
㈨關於購買契約始得成為正式員工及職展部分
⒈如前所示,本案多數附表丙被害人均陳稱公司成員於其等剛進入公司的上課期間,即告知購買生前或生活契約,可以成為正式員工,或稱公司成員告知大多數的公司員工都有購買生前或生活契約,並告知購買一定數量的件數,可以從專員晉升到主任、襄理、副理、經理等職階較高的職位,買得越多,職階越高,將來自己或自己輔導購買的公司業務員(下線)銷售契約成功時,可抽取更多的佣金(獎金),且被害人所購買或將來銷售的生前契約或生活契約,均依契約內容,購買者每件每年應繳交一定的款項,3 年或6 年履約期間,公司提供一定的勞務(生前契約係提供亡者殯葬禮儀之服務,生活契約則在履約期間,可享有至○○公司之特約商店等享有購物折扣優待,或先消費俟繳費期滿再行結算(清)消費款項之服務,及法律、地政、代書諮詢服務,且可申請○○公司委由○○公司服務之中西式火化的免費禮儀服務專案),契約期滿若未申請殯葬禮儀服務,○○、○○公司以客戶所繳費用外加紅利贖回該契約(如生活契約6 年期,每件年繳1.9 萬元,6 年繳11.4萬元,期滿公司以13萬元贖回,3 年期年繳3.8 萬元,3 年繳11.4萬元,期滿公司以12.6萬元贖回;生前契約6 年期,每件年繳1 萬8 千元,6 年繳納10萬8 千元,期滿公司以12萬元贖回),履約期間,契約得自由轉讓,或向公司質借金錢,附表丙被害人亦均一致陳述或證稱其等均有購買生前或生活契約,有的購買1 次,有的購買1 次以上,購買當月,即可依件數之不同,獲取一定比例的佣金,買得越多,當月收入的佣金越高,個人沒有銷售者,除非下線有銷售業績,否則當月沒有收入。以上各情,與從事業務銷售有關之被告所述相符,並有前述生前契約、生活契約、獎金制度表、○○生活事業商品簡介、前述○○公司之業一部業務推展管理辦法、業二部業務推展管理辦法、區域推展辦法等可佐,當信屬實。
⒉再參前述○○公司之「組織行銷報徵作業講義」,本案參與業務行銷之被告,的確係以刊登徵人廣告,嗣求職者到公司後,透過所謂的職前訓練,一方面向求職者行銷生活及生前契約,另方面輔導求職者成為銷售契約之業務員,倘求職者購買契約,一方面可以享有契約條款的優惠,可以儲蓄保值,可賺取紅利,再方面可成為公司業務員,銷售契約,賺取佣金,或轉自己購買的契約,若資金不足,公司可協助轉賣契約,而隨著購買契約件數及輔導新人(下線)增加,即晉升較高職階,又可抽取更為豐厚的佣金,新進的被害人購買契約者,等同係自己成為業務員後,將契約賣給自己,該業務職階之佣金,也於當月進到自己帳戶裡,在此過程中,未見本案被告以何與銷售金額、方式、佣金、職展等重要資訊不符之詐術,詐騙新進人員購買契約,也未見有新進人員不購買,即不得成為公司業務員之證據資料,又倘購買契約仍不能成為公司業務員,則新進人員如何有佣金可賺。是檢察官以購買契約始得成為公司職員及職展作為本案之詐術,並認本案被告有為自己或他人之不法意圖,實乏證據資料可憑。
⒊類此藉由對新進人員行銷產品,並輔導其為業務員以便擴大公司產品行銷組織成員,銷售更多的公司產品,在社會上不論商品、服務、保險等方面的行銷,均已行之有年,即所謂的多層次傳銷,若未涉及不法(或不實資訊),侵犯消費者權益,實無從視之為詐術。103 年1 月29日公布施行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其第3 條規定:「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指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第5 條第1 項規定:「本法所稱傳銷商,指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並得介紹他人參加及因被介紹之人為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或介紹他人參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第2 項規定:「與多層次傳銷事業約定,於一定條件成就後,始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資格者,自約定時起,視為前項之傳銷商。」雖本案發生時,上述條文尚未公佈施行,但於其後已立法承認本案銷售契約型態之合法性,參與本案業務行銷之被告,及附表丙購買契約而成為業務員之被害人,均為所謂傳銷商的前身無誤。於此可見,檢察官認本案的銷售契約型態是詐術,更無所憑。至檢察官指被告詐騙附表丙被害人加入公司後只要負責接電話、訓練新進人員,即為有固定底薪之行政人員,證據資料顯有瑕疵,不足為被告不利之認定,敘明如前。檢察官又指安排投資理財課程,調查求職者財力,過濾詐騙對象,倘經濟狀況良好,則佯稱職缺不足,名額有限,似指不向其推銷契約,但卻同時又指「或稱求職者條件良好可擔任更高職務」,似又指向其推銷購買更多契約,兩者論證矛盾,無從為被告行使詐術之一環。況調查新進人員之購買資力或意願,安排理財課程,也屬正常行銷手法的步驟之一,顯難該當於詐術或實行詐術之預備行為。原判決以被告有無分配到被害人購買契約款項之佣金,或有無以購買契約始得成為公司成員,或有無於被害人之報聘資料上簽名,來論定被告間有詐欺取財之意思聯絡,屬共同正犯,其採證認事,失之過寬,有違嚴格證明法則。
⒋檢察官另指本案被告之薪水、獎金,主要係誘引求職者前往購買契約,購買商品之價金,成為被告經濟主要來源,公司業務重心遂重在經營新進人員,向新進人員詐財,而非銷售商品給社會大眾云云,顯然已認多層次傳銷均為非法詐騙,但實際並非如此,已如前述,再者,附表丙被害人雖均稱係新進人員時購買契約,總數為164 人,但○○公司、○○公司同一時期銷售生活契約、生前契約予非新進人員者有幾人幾件,檢察官並未舉證說明,則如何認定被告主要的經濟來源是報徵之新進人員購買契約款項,業務重心係在經營新進人員,而非銷售商品予社會大眾?倘僅憑部分附表丙被害人之供述而為認定,缺乏實際數據,不免過於武斷而難採。檢察官再指本案被告以隔離新人、垂直單線管理方式,避免新人互相接觸,發現詐騙手法,新人發現受騙,無法與公司龐大不法勢力抗衡,不得已只好知難而退云云,經查是否隔離新人、垂直單線管理,附表丙各被害人說法不甚相同,且依各被告所述,各營業處的營業員是坐在同一個大辦公室執行業務,每個人有自己的辦公位置及電話,並無隔間,可見新進人員私下交談甚為方便,上班時間實難以避免新進人員接觸交談,被害人洪秀珊於原審證稱其告知新進人員不要再被騙了,即為一例。又以舉發本案最力的被害人郭蓁鍰為例,其自95年5 月到職,96年3 月離開,工作10個月,只有第1個月因購買生前契約領到獎金3 萬9 千元,及同年9 月因銷售業績,領到3 萬元,其餘均無收入,但其均未離職,仍然到公司上班。反觀本案被告楊淑惠(95年8 月到職)、李哲毓(95年8 月到職)、洪碧珠(95年9 月到職)、陳櫻蓮(96年4 月到職)、戴玉傑(96年3 月到職)、林慈娥(96年4 月到職)、鍾嘉琪(96年2 月到職)等人(還有其他被告,礙於篇幅,僅舉幾位),其等到職期間均較郭蓁鍰晚,於郭蓁鍰開始檢舉○○、○○公司時,其等任職期間都比郭蓁鍰短,也都是新進人員時期即購買契約,然因不認為被騙,仍繼續留在公司工作,並忠實履約,卻都成為詐欺取財的被告,因本案纏訟近10年。檢察官所謂被害人無法對抗不法勢力故知難而退,顯然可疑,本院不採。
㈩關於刻意隱匿14天解約期、轉售契約不實及以不實文件申辦信用卡刷卡購買契約部分
⒈據前述生活、生前契約約定所載,購買契約後14天內,買方均可無條件撤銷契約,這14天又稱撤契期或審約期。檢察官指被告刻意隱匿14天解約期,然簽約時知道14天解約期者,依附表丙被害人之警詢或原審筆錄,計有吳啟信、彭欣慧、呂智能、黃耀慶、洪秀珊、劉育芬、蔡佩彣、黃新惠、吳佳芸、徐雅萍、王文祥、鄧敏華、蔡卿敏、莊琬琪、許榮杰、陳宜雅、李伯晉、蔡新宜、陳裕鈞、羅家誼、張媚姿、林育秀、李玟慧、陳俊銘、邱春梅、陳玉雪、黃孟進、葉秀宜、林俊吉、顧輝琳、李欣怡、王曉佩、吳麗秋、李劉秀香、夏銀亞、林鈺雁、王玳琪、沈志聖、謝瑞鴻、施玉嵐、許鐘蓁、翁秀鳳、鄭敏華、翟珊珊、楊秀雲、蘇信禎、李玉芬、郭芝寧、陳韻如、黃麗珍、王曉佩、戴湘芸、林其玄、高陽齡共54人,其中有的是公司上課時有講,測驗卷有考,有的是劉明憲、賴品月、陳淑娥等公司的人告知的,有的是看契約書知道的,有的是進公司前就知道有審約期,其中以公司告知的,佔最大部分。另黃柱、曾雅玲、吳雅欣、趙恩潔、趙雅雯、王南章、林盈吟、羅凱鐿、黃淑媛、陳玟瑾、李正儀、張珍妮、陳菀菁、陳美雲、黃宗炫、盧惠君不是警詢時沒回答,就是原審審判時或證稱忘記了、或不清楚、或想不起來。
⒉再依辯護人從扣案大批證物中翻找出來的扣案上課測驗卷9份,其上選擇題第10題即為契約撤銷期是指買受人於簽訂契約日起算第幾日得申請契撤,公司應處理退費,附表丙被害人鄭日金、林其玄、黃新惠、林俊吉、黃柱、吳家鋐於測驗卷上均有簽名及作答,勾選14日(本院卷十103 至133 ),表示上課時,組訓都有講解撤契期間,其等也知悉,才會在測驗卷上勾選14天,但鄭日金、林俊吉、黃柱、吳家鋐卻均於警詢或原審陳稱公司沒告知,或忘記了,為不實的證述。復參測驗卷之內容及格式均一致,其上還有輔導人員改錯的字眼,公司上課實施測驗,測驗後改錯並告知正確解答,應屬例行公事,比較不可能對某新進人員實施,對某新進人員置之不理,故合理推論,附表丙被害人均做過相同的測驗卷,輔導人員亦均改錯並告知正確答案,讓被害人帶測驗卷回去,有幾個人沒帶回去,放在公司,以至於搜索時被扣押。同樣的道理,賴品月、劉明憲、陳淑娥等公司成員,既曾告知新進人員解約期14天,怎會僅告知某些新進人員,卻對其他新進人員刻意隱瞞呢?顯不合於經驗法則。故附表丙被害人證稱其不知道解約期,或證稱忘記、不清楚者,其可信度均堪慮,縱或屬實,亦非被告故意隱瞞所致。
⒊倘被告刻意對附表丙被害人隱瞞14天的解約期,怎會有如上的證據資料,檢察官依部分被害人陳稱不知道,即認被告刻意隱瞞解約期,顯過於誇大且不合理,亦與前述證據資料不合,本院不採。
⒋至於轉售契約部分,依附表丙被害人所述,係指公司人員曾表示若將來銷售(轉售)不出去,可幫忙、協助銷售,所謂協助,當然不是指一定可以轉售出去,或者公司或輔導員會予購回,重點還是在於被害人要自行努力轉售出去,日後被害人購買的契約轉售不出去,怎麼會說是被告施以詐術呢,論證未免過於跳躍,當不得以此,執為詐術之一環。
⒌至賴品月、杜屏慧、黃雀屏固提供不實文件,為附表甲五所示被害人申辦信用卡,以利核卡後可以刷卡購買契約,付出較低之利息,敘明如前,但要不要提出申請,均取決在附表甲五所示之被害人,倘其等不提出申請,賴品月、杜屏慧、黃雀屏也莫可奈何,附表甲五所示之被害人,於明知資料不實之情況下,還行使偽造文書申辦信用卡,本係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共同正犯,當無共同正犯詐騙共同正犯犯罪可言。檢察官認提供不實資料申辦信用卡也是詐騙購買契約之手段,自無可取。綜上所述,本案檢察官認被告銷售生前契約、生活契約予附表丙之被害人,犯有詐欺取財罪,其積極證據尚有不足,尚有合理懷疑,難得有罪之確信,是不能證明被告此部分犯罪,本應為其等均無罪之諭知。
四、原判決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原審認被告于善平、陳俊益、廖信益、賴品月、黃敏誌、謝本源、黃雀屏、蘇琀向、杜屏慧、陳再福、李富界、張松茂、李哲毓、曾觀亭、劉明憲、洪碧珠、李潔萍、廖啟隆、陳淑娥、鍾嘉琪、陳櫻蓮、郭慶豐、陳朝藝、陳良宇、鄭凱文、傅芷羚、楊玉娟等人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審未能細查附表丙被害人所述前後矛盾不一之處,或與其他證據相悖之不合理,或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有違,即遽以採信被害人之說法,又對多層次傳銷方法未予著墨,概以被告藉由不實之徵人廣告推銷契約,致被害人購買,即認本案此部分無合理懷疑,上述被告均犯有詐欺取財罪,其採證認事未免過於寬鬆,有違前述詐欺取財罪及共同正犯之要件內涵,及嚴格證明法則,難以維持。
㈡上述被告上訴指原判決違誤,應予無罪判決,為有理由,本院應予撤銷改判,並為上述被告此部分均無罪之諭知(詳主文七所示)。
五、上訴駁回之理由原審就被告陳秋白、陳易鴻、陳文英、戴裕源、蕭進興、董寶釵、葉財銘、王繼賢、楊淑惠、呂雅蓁、鄭敏明、李佩慈、薛連達、戴玉傑、林慈娥、陶大明、黃豐祥、陳麗珠此部分均為無罪之判決;並被告于善平、陳俊益、廖信益、賴品月、黃敏誌、謝本源、黃雀屏、蘇琀向、陳再福、杜屏慧、李富界、張松茂、李哲毓、曾觀亭、劉明憲、洪碧珠、李潔萍、廖啟隆、陳淑娥、鍾嘉琪、陳櫻蓮、郭慶豐、陳朝藝、陳良宇、鄭凱文、傅芷羚、楊玉娟其餘被訴詐欺取財罪均無罪部分,其採證認事並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指原判決未斟酌被害人對上述被告不利之陳述,應改判上述被告有罪,為無理由(詳前所述),應予駁回(詳主文八所示)。
丙、應適用之法律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68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第301 條第1 項,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修正前),刑法第2 條第1項、第11條、第28條、第210條、第211條、第216條、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修正前)、第3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項、第2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廢止前),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3項、第7條、第9條、第11條,作成本判決。
丁、本案經檢察官王聖豪提起公訴,檢察官郭俊男於原審實行公訴,檢察官郭俊男提起上訴,檢察官莊啟勝於本院實行公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
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
,公司負責人各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修正前)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者。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94.02.02)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3項
(普通詐欺罪)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賴品月部分
┌──┬───────┬────────────────┐
│編號│ 事實 │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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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表甲五編號3 │賴品月【原名溫淑卿】共同犯行使偽│
│ │ │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 │附表甲五編號4 │賴品月【原名溫淑卿】共同犯行使偽│
│ │ │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 │附表甲五編號5 │賴品月【原名溫淑卿】共同犯行使偽│
│ │ │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 │附表甲五編號6 │賴品月【原名溫淑卿】共同犯行使偽│
│ │ │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5 │附表甲五編號7 │賴品月【原名溫淑卿】共同犯行使偽│
│ │ │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6 │附表甲五編號8 │賴品月【原名溫淑卿】共同犯行使偽│
│ │ │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7 │附表甲五編號11│賴品月【原名溫淑卿】共同犯行使偽│
│ │ │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 │附表甲五編號13│賴品月【原名溫淑卿】共同犯行使偽│
│ │ │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 │附表甲五編號14│賴品月【原名溫淑卿】共同犯行使偽│
│ │ │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 │附表甲五編號15│賴品月【原名溫淑卿】共同犯行使偽│
│ │ │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二黃雀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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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事實 │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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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表甲五編號1 │黃雀屏【原名黃千錡】共同犯行使偽│
│ │ │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 │附表甲五編號2 │黃雀屏【原名黃千錡】共同犯行使偽│
│ │ │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
│ │ │有期徒刑陸月。 │
├──┼───────┼────────────────┤
│ 3 │附表甲五編號16│黃雀屏【原名黃千錡】共同犯行使偽│
│ │ │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
│ │ │有期徒刑陸月。 │
├──┼───────┼────────────────┤
│ 4 │附表甲五編號17│黃雀屏【原名黃千錡】共同犯行使偽│
│ │ │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
│ │ │有期徒刑陸月。 │
└──┴───────┴────────────────┘
附表三杜屏慧部分
┌──┬───────┬────────────────┐
│編號│ 事實 │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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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表甲五編號9 │杜屏慧【原名杜文音】共同犯行使偽│
│ │ │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 │附表甲五編號10│杜屏慧【原名杜文音】共同犯行使偽│
│ │ │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 │附表甲五編號12│杜屏慧【原名杜文音】共同犯行使偽│
│ │ │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甲五(行使偽造文書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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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申請人 │被 告 │ 申請時間 │ 申請地點 │信用卡申請書中填│ 受害銀行 │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書證位置 │
│ │ │ │(年.月.日)│ │載虛偽之任職公司│ │、公文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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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蔡照明 │黃雀屏 │95年12月間 │○○區(即│○○事業有限公司│○○銀行 │○○○貿易業有限│偵10卷P82-86 │
│ │ │ │ │高雄市○○│ │(未核卡) │公司員工任職證明│ │
│ │ │ │ │○路000號0│ │ │書、薪水表 │ │
│ │ │ │ │樓) │ │ │ │ │
├───┼─────┼────┼──────┼─────┼────────┼──────┼────────┼────────┤
│2 │蔡照明 │黃雀屏 │95.12.13 │同上 │○○事業有限公司│○○○○ │郵政存簿儲金簿明│偵1卷P190-198 │
│ │ │ │ │ │ │ │細 │ │
│ │ │ │ │ │ │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 │
│ │ │ │ │ │ │ │局94年度綜合所得│ │
│ │ │ │ │ │ │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
│ │ │ │ │ │ │ │單 │ │
├───┼─────┼────┼──────┼─────┼────────┼──────┼────────┼────────┤
│3 │陳姿吟 │溫淑卿 │96年3月間某 │臺南區(即│○○國際股份有限│○○銀行 │郵政存簿儲金簿明│偵1卷P268-274 │
│ │ │ │日 │臺南市○○│公司 │(未核卡) │細 │ │
│ │ │ │ │路○段00號│ │ │○○國際股份有限│ │
│ │ │ │ │0樓) │ │ │公司各類所得扣繳│ │
│ │ │ │ │ │ │ │暨免扣繳憑單 │ │
├───┼─────┼────┼──────┼─────┼────────┼──────┼────────┼────────┤
│4 │葉圭林 │溫淑卿 │96.3.15 │同上 │○○國際股份有限│○○銀行 │郵政存簿儲金簿明│偵1卷P145-157 │
│ │ │ │ │ │公司 │ │細 │ │
├───┼─────┼────┼──────┼─────┼────────┼──────┼────────┼────────┤
│5 │葉圭林 │溫淑卿 │96年3月間 │同上 │○○國際股份有限│○○銀行 │郵政存簿儲金簿明│偵1卷P277-281 │
│ │ │ │ │ │公司 │(未核卡) │細 │ │
├───┼─────┼────┼──────┼─────┼────────┼──────┼────────┼────────┤
│6 │黃新惠 │溫淑卿 │96.3.20 │同上 │○○實業股份有限│○○銀行 │郵政存簿儲金簿明│偵1卷P158-162 │
│ │ │ │ │ │公司臺南分處 │ │細 │ │
│ │ │ │ │ │ │ │○○實業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各類所得扣繳│ │
│ │ │ │ │ │ │ │暨免扣繳憑單 │ │
├───┼─────┼────┼──────┼─────┼────────┼──────┼────────┼────────┤
│7 │黃新惠 │溫淑卿 │96.3.15 │同上 │○○實業股份有限│○○銀行 │郵政存簿儲金簿明│偵1卷P114-119 │
│ │ │ │ │ │公司 │(未核卡) │細 │ │
│ │ │ │ │ │ │ │○○實業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各類所得扣繳│ │
│ │ │ │ │ │ │ │暨免扣繳憑單 │ │
├───┼─────┼────┼──────┼─────┼────────┼──────┼────────┼────────┤
│8 │黃新惠 │溫淑卿 │96年3月間 │同上 │○○○○ │○○銀行 │○○○○商業銀行│偵1卷P185-187 │
│ │ │ │ │ │ │(未核卡) │新台幣存摺類存款│ │
│ │ │ │ │ │ │ │存摺明細 │ │
├───┼─────┼────┼──────┼─────┼────────┼──────┼────────┼────────┤
│9 │曾錦淑 │杜屏慧 │96.1.24 │○○區(即│○○事業有限公司│○○銀行 │郵政存簿儲金簿明│偵1卷P163-168 │
│ │ │ │ │高雄市○○│ │ │細 │ │
│ │ │ │ │○路000號0│ │ │ │ │
│ │ │ │ │樓) │ │ │ │ │
├───┼─────┼────┼──────┼─────┼────────┼──────┼────────┼────────┤
│10 │曾錦淑 │杜屏慧 │96.1.20 │ 同上 │○○事業有限公司│○○銀行 │同上 │偵1卷P289-290 │
│ │ │ │ │ │ │ │ │ │
├───┼─────┼────┼──────┼─────┼────────┼──────┼────────┼────────┤
│11 │蔡佩彣 │溫淑卿 │96年5月間某 │臺南區(即│○○實業股份有限│○○銀行(原│郵政存簿儲金簿明│偵1卷262-266 │
│ │ │ │日 │臺南市○○│公司臺南分處 │○○銀行) │細 │ │
│ │ │ │ │路○段00號│ │ │○○實業股份有限│ │
│ │ │ │ │0樓) │ │ │公司各類所得扣繳│ │
│ │ │ │ │ │ │ │暨免扣繳憑單 │ │
├───┼─────┼────┼──────┼─────┼────────┼──────┼────────┼────────┤
│12 │羅姮嘉 │杜屏慧 │96年2月間某 │○○區(即│○○企業有限公司│○○銀行 │郵政存簿儲金簿明│偵1卷291-300 │
│ │ │ │日 │高雄市○○│ │ │細 │ │
│ │ │ │ │○路000號0│ │ │○○企業有限公司│ │
│ │ │ │ │樓)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 │
│ │ │ │ │ │ │ │扣繳憑單 │ │
├───┼─────┼────┼──────┼─────┼────────┼──────┼────────┼────────┤
│13 │呂智能 │溫淑卿 │96年9月間 │臺南區(即│○○科技工業 │○○銀行 │○○實業股份有限│偵1卷P127-130 │
│ │ │ │ │臺南市○○│ │ │公司各類所得扣繳│ │
│ │ │ │ │路0段00號0│ │ │暨免扣繳憑單 │ │
│ │ │ │ │樓) │ │ │ │ │
├───┼─────┼────┼──────┼─────┼────────┼──────┼────────┼────────┤
│14 │李葉守芬 │溫淑卿 │96.1.24 │同上 │○○國際股份有限│○○○○ │郵政存簿儲金簿明│偵1卷P199-207 │
│ │ │ │ │ │公司 │(未核卡) │細 │ │
│ │ │ │ │ │ │ │○○國際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各類所得扣繳│ │
│ │ │ │ │ │ │ │暨免扣繳憑單 │ │
├───┼─────┼────┼──────┼─────┼────────┼──────┼────────┼────────┤
│15 │王南章 │溫淑卿 │96.1.26 │臺南區(即│○○國際股份有限│○○○○ │郵政存簿儲金簿明│偵1卷P208-213 │
│ │ │ │ │臺南市○○│公司 │(未核卡) │細 │ │
│ │ │ │ │路0段00號0│ │ │○○國際股份有限│ │
│ │ │ │ │樓) │ │ │公司各類所得扣繳│ │
│ │ │ │ │ │ │ │暨免扣繳憑單 │ │
├───┼─────┼────┼──────┼─────┼────────┼──────┼────────┼────────┤
│16 │郭慧玲 │黃雀屏 │95.12.20 │○○區(即│○○實業股份有限│○○銀行 │○○○銀存摺明細│偵1卷P109-112 │
│ │ │ │ │高雄市○○│公司 │(未核卡)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 │ │ │ │○路000號0│ │ │94年度綜合所得稅│ │
│ │ │ │ │樓) │ │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 │ │ │ │ │ │ │ │ │
├───┼─────┼────┼──────┼─────┼────────┼──────┼────────┼────────┤
│17 │郭慧玲 │黃雀屏 │95年12月間 │同上 │○○實業股份有限│○○銀行 │○○○銀存摺明細│偵1卷P95-99 │
│ │ │ │ │ │公司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 │ │ │ │ │ │ │94年度綜合所得稅│ │
│ │ │ │ │ │ │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
附表乙三(行使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無罪部分)
┌───┬─────┬────┬──────┬─────┬────────┬──────┬────────┬────────┐
│ 編號 │申請人姓名│被告姓名│ 申請時間 │ 申請地點 │信用卡申請書中填│ 受害銀行 │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書證位置 │
│ │ │ │(年.月.日)│ │載虛偽之任職公司│ │、公文書 │ │
├───┼─────┼────┼──────┼─────┼────────┼──────┼────────┼────────┤
│1 (即│蔡照明 │黃雀屏 │95年12月間某│○○區(即│不詳 │○○銀行 │○○○貿易業有限│卷內無 │
│起訴書│ │ │日 │高雄市○○│ │(未核卡) │公司、○○公司在│ │
│附表三│ │ │ │○路000號0│ │ │職證明、薪水表 │ │
│編號1 │ │ │ │樓) │ │ │(卷內無) │ │
│第1 筆│ │ │ │ │ │ │ │ │
│) │ │ │ │ │ │ │ │ │
├───┼─────┼────┼──────┼─────┼────────┼──────┼────────┼────────┤
│2 (即│陳姿吟 │賴品月 │96年3月間某 │臺南區(即│○○國際股份有限│○○銀行 │郵政存簿儲金簿 │卷內無 │
│起訴書│ │(即溫淑│日 │臺南市○○│公司 │(未核卡) │明細(卷內無) │ │
│附表三│ │卿,下同│ │路0段00號0│ │ │ │ │
│編號2 │ │) │ │樓) │ │ │ │ │
│第1 筆│ │ │ │ │ │ │ │ │
│) │ │ │ │ │ │ │ │ │
├───┼─────┼────┼──────┼─────┼────────┼──────┼────────┼────────┤
│3 (即│葉圭林 │賴品月 │96年3月間某 │同上 │不詳 │○○○○ │郵政存簿儲金簿明│偵1卷P172 │
│起訴書│ │ │日 │ │ │(未核卡) │細(卷內無) │ │
│附表三│ │ │ │ │ │ │ │ │
│編號3 │ │ │ │ │ │ │ │ │
│第3 筆│ │ │ │ │ │ │ │ │
│) │ │ │ │ │ │ │ │ │
├───┼─────┼────┼──────┼─────┼────────┼──────┼────────┼────────┤
│4 (即│林其玄 │陳淑娥 │96年4月間某 │同上 │○○國際股份有限│○○銀行(原│郵政存簿儲金簿明│偵1卷P257-261 │
│起訴書│ │ │日 │ │公司 │○○銀行) │細、○○國際股份│ │
│附表三│ │ │ │ │ │ │有限公司各類所得│ │
│編號7 │ │ │ │ │ │ │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 │ │ │ │ │ │ │
├───┼─────┼────┼──────┼─────┼────────┼──────┼────────┼────────┤
│5 (即│呂智能 │黃敏誌 │96年9月間 │同上 │○○科技工業 │○○銀行 │○○實業股份有限│偵1卷P127-130 │
│起訴書│ │ │ │ │ │ │公司各類所得扣繳│ │
│附表三│ │ │ │ │ │ │暨免扣繳憑單 │ │
│編號11│ │ │ │ │ │ │ │ │
│第2 筆│ │ │ │ │ │ │ │ │
│) │ │ │ │ │ │ │ │ │
├───┼─────┼────┼──────┼─────┼────────┼──────┼────────┼────────┤
│6 (即│李葉守芬 │賴品月 │從未申辦 │同上 │不詳 │○○銀行 │郵政存簿儲金簿明│偵1卷P214 │
│起訴書│ │ │ │ │ │(從未申辦)│細、各類所得扣繳│ │
│附表三│ │ │ │ │ │ │暨免扣繳憑單 │ │
│編號12│ │ │ │ │ │ │(卷內均無) │ │
│第1 筆│ │ │ │ │ │ │ │ │
│) │ │ │ │ │ │ │ │ │
├───┼─────┼────┼──────┼─────┼────────┼──────┼────────┼────────┤
│7 (即│李葉守芬 │賴品月 │無資料 │同上 │不詳 │○○銀行 │郵政存簿儲金簿明│無資料 │
│起訴書│ │ │ │ │ │(未核卡) │細、各類所得扣繳│ │
│附表三│ │ │ │ │ │ │暨免扣繳憑單 │ │
│編號12│ │ │ │ │ │ │(卷內均無) │ │
│第2 筆│ │ │ │ │ │ │ │ │
│) │ │ │ │ │ │ │ │ │
├───┼─────┼────┼──────┼─────┼────────┼──────┼────────┼────────┤
│8 (即│李葉守芬 │賴品月 │無資料 │同上 │不詳 │○○銀行 │郵政存簿儲金簿明│無資料 │
│起訴書│ │ │ │ │ │(未核卡) │細、各類所得扣繳│ │
│附表三│ │ │ │ │ │ │暨免扣繳憑單 │ │
│編號12│ │ │ │ │ │ │(卷內均無) │ │
│第3 筆│ │ │ │ │ │ │ │ │
│) │ │ │ │ │ │ │ │ │
├───┼─────┼────┼──────┼─────┼────────┼──────┼────────┼────────┤
│9 (即│郭慧玲 │賴品月 │95.12.20 │○○區(即│○○實業 │○○銀行 │○○○銀存摺明細│偵1卷P109-112 │
│起訴書│ │ │ │高雄市○○│ │(未核卡)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附表三│ │ │ │○路000號0│ │ │94年度綜合所得稅│ │
│編號14│ │ │ │樓) │ │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第1 筆│ │ │ │ │ │ │ │ │
│) │ │ │ │ │ │ │ │ │
├───┼─────┼────┼──────┼─────┼────────┼──────┼────────┼────────┤
│10(即│郭慧玲 │賴品月 │95年12月間 │同上 │○○實業股份有限│○○銀行 │○○○銀存摺明細│偵1卷P95-99 │
│起訴書│ │ │ │ │公司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附表三│ │ │ │ │ │ │94年度綜合所得稅│ │
│編號14│ │ │ │ │ │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第2 筆│ │ │ │ │ │ │ │ │
│) │ │ │ │ │ │ │ │ │
├───┼─────┼────┼──────┼─────┼────────┼──────┼────────┼────────┤
│11(即│曾錦淑 │賴品月 │ 96.1.24 │○○區營業│○○事業有限公司│○○銀行 │郵政存簿儲金簿明│ │
│起訴書│ │(起訴書│ 96.1.20. │處 │ │(已核卡) │細 │ │
│附表三│ │與原判決│ │ │ │○○銀行 │ │ │
│編號5 │ │認與杜屏│ │ │ │(未核卡) │ │ │
│、原判│ │慧為共同│ │ │ │ │ │ │
│決附表│ │正犯) │ │ │ │ │ │ │
│甲五編│ │ │ │ │ │ │ │ │
│號9 、│ │ │ │ │ │ │ │ │
│10) │ │ │ │ │ │ │ │ │
├───┼─────┼────┼──────┼─────┼────────┼──────┼────────┼────────┤
│12(即│蔡佩彣 │曾觀亭 │96年5 月間某│臺南營業區│○○實業股份有限│○○銀行(原│郵政存簿儲金簿明│ │
│起訴書│ │(起訴書│日 │ │公司臺南分處 │○○銀行) │細 │ │
│附表三│ │與原判決│ │ │ │ │○○實業股份有限│ │
│編號8 │ │均認與賴│ │ │ │ │公司各類所得扣繳│ │
│、原判│ │品月為共│ │ │ │ │扣繳憑單 │ │
│決附表│ │同正犯)│ │ │ │ │ │ │
│甲五編│ │ │ │ │ │ │ │ │
│號11)│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丙
┌──┬───┬─────────┬─────────────────────────┐
│編號│被害人│時間地點 │被告 │
│ │ │ │ │
├──┼───┼─────────┼─────────────────────────┤
│ 1 │郭蓁鍰│95年05月19日高雄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000號0樓○│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公司(刊登○○公│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司)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黃敏誌、│
│ │ │ │ 黃雀屏 │
│ │ │ │3.廖啟隆、王繼賢 │
├──┼───┼─────────┼─────────────────────────┤
│ 2 │洪佩瑩│95年11月初高雄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000號0樓○○│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公司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黃敏誌、│
│ │ │ │ 黃雀屏 │
├──┼───┼─────────┼─────────────────────────┤
│ 3 │蔡照明│95年11月初高雄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000號0樓○○│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公司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黃敏誌、│
│ │ │ │ 黃雀屏 │
├──┼───┼─────────┼─────────────────────────┤
│ 4 │王正雄│96年01月14日高雄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000號0樓○│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公司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黃敏誌、│
│ │ │ │ 黃雀屏 │
├──┼───┼─────────┼─────────────────────────┤
│ 5 │郭慧玲│95年12月初高雄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000號0樓○○│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事業機構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黃敏誌、│
│ │ │ │ 黃雀屏 │
│ │ │ │3.王繼賢 │
├──┼───┼─────────┼─────────────────────────┤
│ 6 │王雅靈│96年03月02日高雄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路口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大樓0樓○○事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業機構(即○○○路│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黃敏誌、│
│ │ │000號,下同) │ 黃雀屏 │
├──┼───┼─────────┼─────────────────────────┤
│ 7 │劉順菊│95年12月28日高雄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000號(應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係000號之誤)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黃敏誌、│
│ │ │ │ 黃雀屏 │
├──┼───┼─────────┼─────────────────────────┤
│ 8 │洪嘉聯│96年4月下旬高雄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000號0樓○│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公司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黃敏誌、│
│ │ │ │ 黃雀屏 │
├──┼───┼─────────┼─────────────────────────┤
│ 9 │陳秋梅│96年7月初高雄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000號0樓○○│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事業機構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 │
├──┼───┼─────────┼─────────────────────────┤
│10 │呂素幸│96年12月份高雄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000號0樓○○│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公司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 │
├──┼───┼─────────┼─────────────────────────┤
│11 │張敏惠│96年1月初高雄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000號0樓○○│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事業機構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黃敏誌、│
│ │ │ │ 黃雀屏 │
├──┼───┼─────────┼─────────────────────────┤
│12 │黃秀珠│95年11月26日高雄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000號0樓○│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集團所屬○○公司│2.○○營業處幹部:朱永祥、葉財銘 │
│ │ │ │3.李富界 │
├──┼───┼─────────┼─────────────────────────┤
│13 │邱勳光│95年09月底高雄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000號0樓○○│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事業機構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黃敏誌、│
│ │ │ │ 黃雀屏 │
├──┼───┼─────────┼─────────────────────────┤
│14 │楊慧文│95年09月06日高雄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000號0樓○│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事業機構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黃敏誌、│
│ │ │ │ 黃雀屏 │
├──┼───┼─────────┼─────────────────────────┤
│15 │陳惠雪│95年07月初高雄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000號0樓○○│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事業機構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黃敏誌、│
│ │ │ │ 黃雀屏 │
├──┼───┼─────────┼─────────────────────────┤
│16 │申小玲│95年12月下旬高雄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000號0樓○│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事業機構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黃敏誌、│
│ │ │ │ 黃雀屏 │
├──┼───┼─────────┼─────────────────────────┤
│17 │許劉新│95年11月初高雄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妹 │○○路000號0樓○○│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事業機構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黃敏誌、│
│ │ │ │ 黃雀屏 │
├──┼───┼─────────┼─────────────────────────┤
│18 │程萍育│96年04月16日高雄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000號0樓○│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集團所屬○○公司│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黃敏誌、│
│ │ │ │ 黃雀屏 │
├──┼───┼─────────┼─────────────────────────┤
│19 │林宏仁│95年10月間高雄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000號0樓○○│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事業機構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黃敏誌、│
│ │ │ │ 黃雀屏 │
├──┼───┼─────────┼─────────────────────────┤
│20 │蔡靜金│95年09月間高雄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000號0樓○○│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事業機構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黃敏誌、│
│ │ │ │ 黃雀屏 │
├──┼───┼─────────┼─────────────────────────┤
│21 │林俊雄│95年12月06日高雄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000號0樓○│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事業機構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黃敏誌、│
│ │ │ │ 黃雀屏 │
├──┼───┼─────────┼─────────────────────────┤
│22 │林蓁潔│95年04月中旬高雄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000號0樓○│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事業機構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黃敏誌、│
│ │ │ │ 黃雀屏 │
│ │ │ │3.陳淑娥 │
├──┼───┼─────────┼─────────────────────────┤
│23 │邱孟君│95年09月09日高雄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000號0樓○│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事業機構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黃敏誌、│
│ │ │ │ 黃雀屏 │
├──┼───┼─────────┼─────────────────────────┤
│24 │林育秀│95年12月21日高雄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000號0樓○│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事業機構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黃敏誌、│
│ │ │ │ 黃雀屏 │
├──┼───┼─────────┼─────────────────────────┤
│25 │陳清鈴│96年02月27日台南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段00號0樓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事業機構│2.臺南營業處幹部:王繼賢、楊淑慧、李哲毓、洪碧珠、│
│ │ │ │ 陳櫻蓮、戴玉傑、林慈娥、鍾嘉琪、薛連達、陳淑娥、│
│ │ │ │ 曾觀亭、劉明憲、李潔萍、廖啟隆、蘇小玉、李佩慈、│
│ │ │ │ 黃敏誌 │
├──┼───┼─────────┼─────────────────────────┤
│26 │邱俊銘│95年09月間高雄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口○○大樓│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0樓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黃敏誌、│
│ │ │ │ 黃雀屏 │
├──┼───┼─────────┼─────────────────────────┤
│27 │林汶仙│95年11月20日高雄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000號0樓○│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事業機構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黃敏誌、│
│ │ │ │ 黃雀屏 │
├──┼───┼─────────┼─────────────────────────┤
│28 │方素珠│95年02月28日高雄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口○○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大樓0樓○○事業機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構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黃敏誌、│
│ │ │ │ 黃雀屏 │
├──┼───┼─────────┼─────────────────────────┤
│29 │吳仲仁│95年12月中旬高雄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000號0樓○│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事業機構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黃敏誌、│
│ │ │ │ 黃雀屏 │
├──┼───┼─────────┼─────────────────────────┤
│30 │孫豫台│95年12月中旬高雄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000號0樓○│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事業機構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黃敏誌、│
│ │ │ │ 黃雀屏 │
├──┼───┼─────────┼─────────────────────────┤
│31 │洪嘉苓│95年12月中旬高雄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口○○大│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樓0樓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黃敏誌、│
│ │ │ │ 黃雀屏 │
├──┼───┼─────────┼─────────────────────────┤
│32 │吳啟信│96年04月20日高雄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口○○大│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樓0樓○○○○事業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機構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黃敏誌、│
│ │ │ │ 黃雀屏 │
├──┼───┼─────────┼─────────────────────────┤
│33 │黃麗美│95年7月間高雄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000號0樓○○│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事業機構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黃敏誌、│
│ │ │ │ 黃雀屏 │
├──┼───┼─────────┼─────────────────────────┤
│34 │李葉守│96年01月初台南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芬 │○路○段00號0樓○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事業機構 │2.臺南營業處幹部:王繼賢、楊淑慧、李哲毓、洪碧珠、│
│ │ │ │ 陳櫻蓮、戴玉傑、林慈娥、鍾嘉琪、薛連達、陳淑娥、│
│ │ │ │ 曾觀亭、劉明憲、李潔萍、廖啟隆、蘇小玉、李佩慈、│
│ │ │ │ 黃敏誌 │
├──┼───┼─────────┼─────────────────────────┤
│35 │陳姿吟│96年1月初台南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段00號0樓○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事業機構 │2.臺南營業處幹部:王繼賢、楊淑慧、李哲毓、洪碧珠、│
│ │ │ │ 陳櫻蓮、戴玉傑、林慈娥、鍾嘉琪、薛連達、陳淑娥、│
│ │ │ │ 曾觀亭、劉明憲、李潔萍、廖啟隆、蘇小玉、李佩慈、│
│ │ │ │ 黃敏誌 │
│ │ │ │3.溫淑卿、鄭敏明 │
├──┼───┼─────────┼─────────────────────────┤
│36 │王南章│96年1月初台南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段00號0樓○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事業機構 │2.臺南營業處幹部:王繼賢、楊淑慧、李哲毓、洪碧珠、│
│ │ │ │ 陳櫻蓮、戴玉傑、林慈娥、鍾嘉琪、薛連達、陳淑娥、│
│ │ │ │ 曾觀亭、劉明憲、李潔萍、廖啟隆、蘇小玉、李佩慈、│
│ │ │ │ 黃敏誌 │
├──┼───┼─────────┼─────────────────────────┤
│37 │蕭聰榮│96年1月初台南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段00號0樓○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事業機構 │2.臺南營業處幹部:王繼賢、楊淑慧、李哲毓、洪碧珠、│
│ │ │ │ 陳櫻蓮、戴玉傑、林慈娥、鍾嘉琪、薛連達、陳淑娥、│
│ │ │ │ 曾觀亭、劉明憲、李潔萍、廖啟隆、蘇小玉、李佩慈、│
│ │ │ │ 黃敏誌 │
├──┼───┼─────────┼─────────────────────────┤
│38 │李明忠│96年2月初台南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段00號0樓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 │2.臺南營業處幹部:王繼賢、楊淑慧、李哲毓、洪碧珠、│
│ │ │ │ 陳櫻蓮、戴玉傑、林慈娥、鍾嘉琪、薛連達、陳淑娥、│
│ │ │ │ 曾觀亭、劉明憲、李潔萍、廖啟隆、蘇小玉、李佩慈、│
│ │ │ │ 黃敏誌 │
├──┼───┼─────────┼─────────────────────────┤
│39 │吳雅智│96年03月03日台南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段00號0樓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事業機構 │2.臺南營業處幹部:王繼賢、楊淑慧、李哲毓、洪碧珠、│
│ │ │ │ 陳櫻蓮、戴玉傑、林慈娥、鍾嘉琪、薛連達、陳淑娥、│
│ │ │ │ 曾觀亭、劉明憲、李潔萍、廖啟隆、蘇小玉、李佩慈、│
│ │ │ │ 黃敏誌 │
├──┼───┼─────────┼─────────────────────────┤
│40 │葉圭林│96年1月初,在台南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市○○路○段00號0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樓(○○公司) │2.臺南營業處幹部:王繼賢、楊淑慧、李哲毓、洪碧珠、│
│ │ │ │ 陳櫻蓮、戴玉傑、林慈娥、鍾嘉琪、薛連達、陳淑娥、│
│ │ │ │ 曾觀亭、劉明憲、李潔萍、廖啟隆、蘇小玉、李佩慈、│
│ │ │ │ 黃敏誌 │
├──┼───┼─────────┼─────────────────────────┤
│41 │吳家鋐│96年3月,在台南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段00號0樓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公司) │2.臺南營業處幹部:王繼賢、楊淑慧、李哲毓、洪碧珠、│
│ │ │ │ 陳櫻蓮、戴玉傑、林慈娥、鍾嘉琪、薛連達、陳淑娥、│
│ │ │ │ 曾觀亭、劉明憲、李潔萍、廖啟隆、蘇小玉、李佩慈、│
│ │ │ │ 黃敏誌 │
├──┼───┼─────────┼─────────────────────────┤
│42 │林其玄│96年4月初,在台南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市○○路○段00號0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樓(○○公司) │2.臺南營業處幹部:王繼賢、楊淑慧、李哲毓、洪碧珠、│
│ │ │ │ 陳櫻蓮、戴玉傑、林慈娥、鍾嘉琪、薛連達、陳淑娥、│
│ │ │ │ 曾觀亭、劉明憲、李潔萍、廖啟隆、蘇小玉、李佩慈、│
│ │ │ │ 黃敏誌 │
├──┼───┼─────────┼─────────────────────────┤
│43 │楊雅嵐│96年3月中旬,在台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南市○○路○段00號│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0樓(○○公司) │2.臺南營業處幹部:王繼賢、楊淑慧、李哲毓、洪碧珠、│
│ │ │ │ 陳櫻蓮、戴玉傑、林慈娥、鍾嘉琪、薛連達、陳淑娥、│
│ │ │ │ 曾觀亭、劉明憲、李潔萍、廖啟隆、蘇小玉、李佩慈、│
│ │ │ │ 黃敏誌 │
├──┼───┼─────────┼─────────────────────────┤
│44 │洪秀珊│96年3月14日,在台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南市○○路○段00號│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0樓(○○公司) │2.臺南營業處幹部:王繼賢、楊淑慧、李哲毓、洪碧珠、│
│ │ │ │ 陳櫻蓮、戴玉傑、林慈娥、鍾嘉琪、薛連達、陳淑娥、│
│ │ │ │ 曾觀亭、劉明憲、李潔萍、廖啟隆、蘇小玉、李佩慈、│
│ │ │ │ 黃敏誌 │
│ │ │ │3.溫淑卿 │
├──┼───┼─────────┼─────────────────────────┤
│45 │魏蕙茹│96年01月間,在台南│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市○○路○段00號0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樓(○○公司) │2.臺南營業處幹部:王繼賢、楊淑慧、李哲毓、洪碧珠、│
│ │ │ │ 陳櫻蓮、戴玉傑、林慈娥、鍾嘉琪、薛連達、陳淑娥、│
│ │ │ │ 曾觀亭、劉明憲、李潔萍、廖啟隆、蘇小玉、李佩慈、│
│ │ │ │ 黃敏誌 │
├──┼───┼─────────┼─────────────────────────┤
│46 │陳俊銘│96年05月21日,在台│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南市○○路○段00號│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0樓(○○公司) │2.臺南營業處幹部:王繼賢、楊淑慧、李哲毓、洪碧珠、│
│ │ │ │ 陳櫻蓮、戴玉傑、林慈娥、鍾嘉琪、薛連達、陳淑娥、│
│ │ │ │ 曾觀亭、劉明憲、李潔萍、廖啟隆、蘇小玉、李佩慈、│
│ │ │ │ 黃敏誌 │
├──┼───┼─────────┼─────────────────────────┤
│47 │邱春梅│96年03月2日,在台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南市○○路○段00號│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0樓(○○公司) │2.臺南營業處幹部:王繼賢、楊淑慧、李哲毓、洪碧珠、│
│ │ │ │ 陳櫻蓮、戴玉傑、林慈娥、鍾嘉琪、薛連達、陳淑娥、│
│ │ │ │ 曾觀亭、劉明憲、李潔萍、廖啟隆、蘇小玉、李佩慈、│
│ │ │ │ 黃敏誌 │
│ │ │ │3.溫淑卿 │
├──┼───┼─────────┼─────────────────────────┤
│48 │曾瑞生│96年04月初,在台南│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市○○路○段00號0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樓(○○公司) │2.臺南營業處幹部:王繼賢、楊淑慧、李哲毓、洪碧珠、│
│ │ │ │ 陳櫻蓮、戴玉傑、林慈娥、鍾嘉琪、薛連達、陳淑娥、│
│ │ │ │ 曾觀亭、劉明憲、李潔萍、廖啟隆、蘇小玉、李佩慈、│
│ │ │ │ 黃敏誌 │
├──┼───┼─────────┼─────────────────────────┤
│49 │楊國金│96年02月28日,在台│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南市○○路○段00號│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0樓(○○公司) │2.臺南營業處幹部:王繼賢、楊淑慧、李哲毓、洪碧珠、│
│ │ │ │ 陳櫻蓮、戴玉傑、林慈娥、鍾嘉琪、薛連達、陳淑娥、│
│ │ │ │ 曾觀亭、劉明憲、李潔萍、廖啟隆、蘇小玉、李佩慈、│
│ │ │ │ 黃敏誌 │
├──┼───┼─────────┼─────────────────────────┤
│50 │馬秀雲│96年09月27日,在台│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南市○○路○段00號│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0樓(○○公司) │2.臺南營業處幹部:王繼賢、楊淑慧、李哲毓、洪碧珠、│
│ │ │ │ 陳櫻蓮、戴玉傑、林慈娥、鍾嘉琪、薛連達、陳淑娥、│
│ │ │ │ 曾觀亭、劉明憲、李潔萍、廖啟隆、蘇小玉、李佩慈 │
├──┼───┼─────────┼─────────────────────────┤
│51 │陳玉雪│96年05月16日,在台│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中市○○路○段000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之0號00樓(○○公 │2.臺中營業處幹部:郭慶豐、陳朝藝、陳麗珠、薛春明、│
│ │ │司) │ 黃豐祥、陳良宇、傅瓊鈴、楊玉娟、陶大明、鄭凱文 │
├──┼───┼─────────┼─────────────────────────┤
│52 │施玉嵐│96年06月間,在台中│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市○○路○段000 之│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0 號00樓(○○公司│2.臺中營業處幹部:郭慶豐、陳朝藝、陳麗珠、薛春明、│
│ │ │) │ 黃豐祥、陳良宇、傅瓊鈴、楊玉娟、陶大明、鄭凱文 │
├──┼───┼─────────┼─────────────────────────┤
│53 │李玉芬│96年09月初,在台南│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市○○路○段00號0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樓(○○公司) │2.臺南營業處幹部:王繼賢、楊淑慧、李哲毓、洪碧珠、│
│ │ │ │ 陳櫻蓮、戴玉傑、林慈娥、鍾嘉琪、薛連達、陳淑娥、│
│ │ │ │ 曾觀亭、劉明憲、李潔萍、廖啟隆、蘇小玉、李佩慈 │
├──┼───┼─────────┼─────────────────────────┤
│54 │盧惠君│96年02月10日,在台│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南市○○路○段00號│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0樓(○○公司) │2.臺南營業處幹部:王繼賢、楊淑慧、李哲毓、洪碧珠、│
│ │ │ │ 陳櫻蓮、戴玉傑、林慈娥、鍾嘉琪、薛連達、陳淑娥、│
│ │ │ │ 曾觀亭、劉明憲、李潔萍、廖啟隆、蘇小玉、李佩慈、│
│ │ │ │ 黃敏誌 │
├──┼───┼─────────┼─────────────────────────┤
│55 │龔蓮珠│96年03月初,在台中│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市○○路○段000之0│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號00樓(○○公司)│2.臺中營業處幹部:郭慶豐、陳朝藝、陳麗珠、薛春明、│
│ │ │ │ 黃豐祥、陳良宇、傅瓊鈴、楊玉娟、陶大明、鄭凱文 │
├──┼───┼─────────┼─────────────────────────┤
│56 │許家甄│96年03月中,在台中│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市○○路○段000之0│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號00樓(○○公司)│2.臺中營業處幹部:郭慶豐、陳朝藝、陳麗珠、薛春明、│
│ │ │ │ 黃豐祥、陳良宇、傅瓊鈴、楊玉娟、陶大明、鄭凱文 │
├──┼───┼─────────┼─────────────────────────┤
│57 │劉育芬│96年03月間,在台中│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市○○路○段000之0│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號00樓(○○公司)│2.臺中營業處幹部:郭慶豐、陳朝藝、陳麗珠、薛春明、│
│ │ │ │ 黃豐祥、陳良宇、傅瓊鈴、楊玉娟、陶大明、鄭凱文 │
├──┼───┼─────────┼─────────────────────────┤
│58 │林盈吟│96年4月初日台南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段00號0樓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公司) │2.臺南營業處幹部:王繼賢、楊淑慧、李哲毓、洪碧珠、│
│ │ │ │ 陳櫻蓮、戴玉傑、林慈娥、鍾嘉琪、薛連達、陳淑娥、│
│ │ │ │ 曾觀亭、劉明憲、李潔萍、廖啟隆、蘇小玉、李佩慈、│
│ │ │ │ 黃敏誌 │
│ │ │ │3.溫淑卿 │
├──┼───┼─────────┼─────────────────────────┤
│59 │蔡佩彣│96年3月初台南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段00號0樓○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事業機構 │2.臺南營業處幹部:王繼賢、楊淑慧、李哲毓、洪碧珠、│
│ │ │ │ 陳櫻蓮、戴玉傑、林慈娥、鍾嘉琪、薛連達、陳淑娥、│
│ │ │ │ 曾觀亭、劉明憲、李潔萍、廖啟隆、蘇小玉、李佩慈、│
│ │ │ │ 黃敏誌 │
│ │ │ │3.溫淑卿 │
├──┼───┼─────────┼─────────────────────────┤
│60 │彭欣慧│96年3月底台南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段00號0樓○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事業機構 │2.臺南營業處幹部:王繼賢、楊淑慧、李哲毓、洪碧珠、│
│ │ │ │ 陳櫻蓮、戴玉傑、林慈娥、鍾嘉琪、薛連達、陳淑娥、│
│ │ │ │ 曾觀亭、劉明憲、李潔萍、廖啟隆、蘇小玉、李佩慈、│
│ │ │ │ 黃敏誌 │
│ │ │ │3.溫淑卿 │
├──┼───┼─────────┼─────────────────────────┤
│61 │黃新惠│96年3月初台南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段00號0樓(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公司) │2.臺南營業處幹部:王繼賢、楊淑慧、李哲毓、洪碧珠、│
│ │ │ │ 陳櫻蓮、戴玉傑、林慈娥、鍾嘉琪、薛連達、陳淑娥、│
│ │ │ │ 曾觀亭、劉明憲、李潔萍、廖啟隆、蘇小玉、李佩慈、│
│ │ │ │ 黃敏誌 │
│ │ │ │3.溫淑卿 │
├──┼───┼─────────┼─────────────────────────┤
│62 │翁秀鳳│96年1月中旬台南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段00號0樓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公司) │2.臺南營業處幹部:王繼賢、楊淑慧、李哲毓、洪碧珠、│
│ │ │ │ 陳櫻蓮、戴玉傑、林慈娥、鍾嘉琪、薛連達、陳淑娥、│
│ │ │ │ 曾觀亭、劉明憲、李潔萍、廖啟隆、蘇小玉、李佩慈、│
│ │ │ │ 黃敏誌 │
│ │ │ │3.溫淑卿 │
├──┼───┼─────────┼─────────────────────────┤
│63 │張淑婷│96年02月初台南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段00號0樓○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公司及○○公司 │2.臺南營業處幹部:王繼賢、楊淑慧、李哲毓、洪碧珠、│
│ │ │ │ 陳櫻蓮、戴玉傑、林慈娥、鍾嘉琪、薛連達、陳淑娥、│
│ │ │ │ 曾觀亭、劉明憲、李潔萍、廖啟隆、蘇小玉、李佩慈、│
│ │ │ │ 黃敏誌 │
│ │ │ │3.溫淑卿 │
├──┼───┼─────────┼─────────────────────────┤
│64 │高陽齡│96年02月中台南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段00號0樓○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事業機構及○○生│2.臺南營業處幹部:王繼賢、楊淑慧、李哲毓、洪碧珠、│
│ │ │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櫻蓮、戴玉傑、林慈娥、鍾嘉琪、薛連達、陳淑娥、│
│ │ │ │ 曾觀亭、劉明憲、李潔萍、廖啟隆、蘇小玉、李佩慈、│
│ │ │ │ 黃敏誌 │
│ │ │ │3.溫淑卿 │
├──┼───┼─────────┼─────────────────────────┤
│65 │鄭日金│96年3月間台南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段00號0樓○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事業機構 │2.臺南營業處幹部:王繼賢、楊淑慧、李哲毓、洪碧珠、│
│ │ │ │ 陳櫻蓮、戴玉傑、林慈娥、鍾嘉琪、薛連達、陳淑娥、│
│ │ │ │ 曾觀亭、劉明憲、李潔萍、廖啟隆、蘇小玉、李佩慈、│
│ │ │ │ 黃敏誌 │
│ │ │ │3.溫淑卿 │
├──┼───┼─────────┼─────────────────────────┤
│66 │郭芝寧│96年02月底台南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段00號0樓○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公司及○○公司 │2.臺南營業處幹部:王繼賢、楊淑慧、李哲毓、洪碧珠、│
│ │ │ │ 陳櫻蓮、戴玉傑、林慈娥、鍾嘉琪、薛連達、陳淑娥、│
│ │ │ │ 曾觀亭、劉明憲、李潔萍、廖啟隆、蘇小玉、李佩慈、│
│ │ │ │ 黃敏誌 │
│ │ │ │3.溫淑卿 │
├──┼───┼─────────┼─────────────────────────┤
│67 │黃柱 │96年04月間台南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段00號0樓○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公司及○○公司 │2.臺南營業處幹部:王繼賢、楊淑慧、李哲毓、洪碧珠、│
│ │ │ │ 陳櫻蓮、戴玉傑、林慈娥、鍾嘉琪、薛連達、陳淑娥、│
│ │ │ │ 曾觀亭、劉明憲、李潔萍、廖啟隆、蘇小玉、李佩慈、│
│ │ │ │ 黃敏誌 │
├──┼───┼─────────┼─────────────────────────┤
│68 │陳韻如│96年02月間台南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段00號0樓○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事業機構 │2.臺南營業處幹部:王繼賢、楊淑慧、李哲毓、洪碧珠、│
│ │ │ │ 陳櫻蓮、戴玉傑、林慈娥、鍾嘉琪、薛連達、陳淑娥、│
│ │ │ │ 曾觀亭、劉明憲、李潔萍、廖啟隆、蘇小玉、李佩慈、│
│ │ │ │ 黃敏誌 │
│ │ │ │3.溫淑卿 │
├──┼───┼─────────┼─────────────────────────┤
│69 │羅凱鐿│96年07月初台南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段00號0樓○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公司 │2.臺南營業處幹部:王繼賢、楊淑慧、李哲毓、洪碧珠、│
│ │ │ │ 陳櫻蓮、戴玉傑、林慈娥、鍾嘉琪、薛連達、陳淑娥、│
│ │ │ │ 曾觀亭、劉明憲、李潔萍、廖啟隆、蘇小玉、李佩慈 │
├──┼───┼─────────┼─────────────────────────┤
│70 │謝崑榮│96年07月初台南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段00號0樓○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公司及○○公司 │2.臺南營業處幹部:王繼賢、楊淑慧、李哲毓、洪碧珠、│
│ │ │ │ 陳櫻蓮、戴玉傑、林慈娥、鍾嘉琪、薛連達、陳淑娥、│
│ │ │ │ 曾觀亭、劉明憲、李潔萍、廖啟隆、蘇小玉、李佩慈 │
├──┼───┼─────────┼─────────────────────────┤
│71 │邱錦龍│96年08月間台南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段00號0樓○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事業機構 │2.臺南營業處幹部:王繼賢、楊淑慧、李哲毓、洪碧珠、│
│ │ │ │ 陳櫻蓮、戴玉傑、林慈娥、鍾嘉琪、薛連達、陳淑娥、│
│ │ │ │ 曾觀亭、劉明憲、李潔萍、廖啟隆、蘇小玉、李佩慈 │
├──┼───┼─────────┼─────────────────────────┤
│72 │陳榮彬│96年05月初台南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段00號0樓○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公司 │2.臺南營業處幹部:王繼賢、楊淑慧、李哲毓、洪碧珠、│
│ │ │ │ 陳櫻蓮、戴玉傑、林慈娥、鍾嘉琪、薛連達、陳淑娥、│
│ │ │ │ 曾觀亭、劉明憲、李潔萍、廖啟隆、蘇小玉、李佩慈、│
│ │ │ │ 黃敏誌 │
├──┼───┼─────────┼─────────────────────────┤
│73 │陳美惠│96年04月初台南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段00號0樓○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公司 │2.臺南營業處幹部:王繼賢、楊淑慧、李哲毓、洪碧珠、│
│ │ │ │ 陳櫻蓮、戴玉傑、林慈娥、鍾嘉琪、薛連達、陳淑娥、│
│ │ │ │ 曾觀亭、劉明憲、李潔萍、廖啟隆、蘇小玉、李佩慈、│
│ │ │ │ 黃敏誌 │
│ │ │ │3.溫淑卿 │
├──┼───┼─────────┼─────────────────────────┤
│74 │黃淑媛│96年05月初台南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段00號0樓○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公司 │2.臺南營業處幹部:王繼賢、楊淑慧、李哲毓、洪碧珠、│
│ │ │ │ 陳櫻蓮、戴玉傑、林慈娥、鍾嘉琪、薛連達、陳淑娥、│
│ │ │ │ 曾觀亭、劉明憲、李潔萍、廖啟隆、蘇小玉、李佩慈、│
│ │ │ │ 黃敏誌 │
├──┼───┼─────────┼─────────────────────────┤
│75 │吳佳芸│96年04月間台南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段00號0樓○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事業機構 │2.臺南營業處幹部:王繼賢、楊淑慧、李哲毓、洪碧珠、│
│ │ │ │ 陳櫻蓮、戴玉傑、林慈娥、鍾嘉琪、薛連達、陳淑娥、│
│ │ │ │ 曾觀亭、劉明憲、李潔萍、廖啟隆、蘇小玉、李佩慈、│
│ │ │ │ 黃敏誌 │
│ │ │ │3.溫淑卿 │
├──┼───┼─────────┼─────────────────────────┤
│76 │黃孟進│96年06月間台南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段00號0樓○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事業機構 │2.臺南營業處幹部:王繼賢、楊淑慧、李哲毓、洪碧珠、│
│ │ │ │ 陳櫻蓮、戴玉傑、林慈娥、鍾嘉琪、薛連達、陳淑娥、│
│ │ │ │ 曾觀亭、劉明憲、李潔萍、廖啟隆、蘇小玉、李佩慈、│
│ │ │ │ 黃敏誌 │
├──┼───┼─────────┼─────────────────────────┤
│77 │徐雅萍│96年03、4月間台南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市○○路○段00號0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樓○○事業機構 │2.臺南營業處幹部:王繼賢、楊淑慧、李哲毓、洪碧珠、│
│ │ │ │ 陳櫻蓮、戴玉傑、林慈娥、鍾嘉琪、薛連達、陳淑娥、│
│ │ │ │ 曾觀亭、劉明憲、李潔萍、廖啟隆、蘇小玉、李佩慈、│
│ │ │ │ 黃敏誌 │
│ │ │ │3.溫淑卿 │
├──┼───┼─────────┼─────────────────────────┤
│78 │王婧璇│96年02月間台南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段00號0樓○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事業機構 │2.臺南營業處幹部:王繼賢、楊淑慧、李哲毓、洪碧珠、│
│ │ │ │ 陳櫻蓮、戴玉傑、林慈娥、鍾嘉琪、薛連達、陳淑娥、│
│ │ │ │ 曾觀亭、劉明憲、李潔萍、廖啟隆、蘇小玉、李佩慈、│
│ │ │ │ 黃敏誌 │
│ │ │ │3.溫淑卿 │
├──┼───┼─────────┼─────────────────────────┤
│79 │葉秀宜│96年01月初高雄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000號0樓之0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公司 │2.○○營業處幹部:朱永祥、葉財銘 │
├──┼───┼─────────┼─────────────────────────┤
│80 │方怡文│96年01月底台南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段00號0樓○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公司 │2.臺南營業處幹部:王繼賢、楊淑慧、李哲毓、洪碧珠、│
│ │ │ │ 陳櫻蓮、戴玉傑、林慈娥、鍾嘉琪、薛連達、陳淑娥、│
│ │ │ │ 曾觀亭、劉明憲、李潔萍、廖啟隆、蘇小玉、李佩慈、│
│ │ │ │ 黃敏誌 │
│ │ │ │3.溫淑卿 │
├──┼───┼─────────┼─────────────────────────┤
│81 │林杏淑│96年01月初台南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段00號0樓○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公司 │2.臺南營業處幹部:王繼賢、楊淑慧、李哲毓、洪碧珠、│
│ │ │ │ 陳櫻蓮、戴玉傑、林慈娥、鍾嘉琪、薛連達、陳淑娥、│
│ │ │ │ 曾觀亭、劉明憲、李潔萍、廖啟隆、蘇小玉、李佩慈、│
│ │ │ │ 黃敏誌 │
│ │ │ │3.溫淑卿 │
├──┼───┼─────────┼─────────────────────────┤
│82 │林俊吉│96年03、4月間台南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市○○路○段00號0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樓○○公司及○○公│2.臺南營業處幹部:王繼賢、楊淑慧、李哲毓、洪碧珠、│
│ │ │司 │ 陳櫻蓮、戴玉傑、林慈娥、鍾嘉琪、薛連達、陳淑娥、│
│ │ │ │ 曾觀亭、劉明憲、李潔萍、廖啟隆、蘇小玉、李佩慈、│
│ │ │ │ 黃敏誌 │
├──┼───┼─────────┼─────────────────────────┤
│83 │李玟慧│96年9月19日高雄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000號0樓○│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集團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 │
├──┼───┼─────────┼─────────────────────────┤
│84 │王文祥│96年7月間高雄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000號00樓之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0○○生活事業股份 │2.○○營業處幹部:陳俊益 │
│ │ │有限公司 │ │
├──┼───┼─────────┼─────────────────────────┤
│85 │顧輝琳│95年12月初高雄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區○○○路000號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0樓○○事業機構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黃敏誌、│
│ │ │ │ 黃雀屏 │
├──┼───┼─────────┼─────────────────────────┤
│86 │陳塗良│95年9月初高雄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區○○○路000號0│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樓○○事業機構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黃敏誌、│
│ │ │ │ 黃雀屏 │
├──┼───┼─────────┼─────────────────────────┤
│87 │李仙梅│95年12月初高雄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區○○○路000號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0樓○○公司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黃敏誌、│
│ │ │ │ 黃雀屏 │
├──┼───┼─────────┼─────────────────────────┤
│88 │蘇薛梅│96年3月初高雄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美 │○區○○○路000號0│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樓○○事業機構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黃敏誌、│
│ │ │ │ 黃雀屏 │
├──┼───┼─────────┼─────────────────────────┤
│89 │黃麗珍│95年10月間高雄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區○○○路000號0│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樓○○事業機構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黃敏誌、│
│ │ │ │ 黃雀屏 │
├──┼───┼─────────┼─────────────────────────┤
│90 │鄧敏華│95年10月間高雄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區○○○路000號0│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樓○○事業機構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黃敏誌、│
│ │ │ │ 黃雀屏 │
├──┼───┼─────────┼─────────────────────────┤
│91 │林怡君│95年11月間高雄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區○○○路000號0│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樓○○事業機構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黃敏誌、│
│ │ │ │ 黃雀屏 │
│ │ │ │3.楊淑惠 │
├──┼───┼─────────┼─────────────────────────┤
│92 │羅姮嘉│95年12月底高雄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區○○○路000號0│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樓○○事業機構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黃敏誌、│
│ │ │ │ 黃雀屏 │
├──┼───┼─────────┼─────────────────────────┤
│93 │徐月銘│96年4月中旬高雄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區○○○路000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號0樓○○生活實業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黃敏誌、│
│ │ │ │ 黃雀屏 │
├──┼───┼─────────┼─────────────────────────┤
│94 │蔡卿敏│95年11月初○○、○│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口○○大樓0樓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公司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黃敏誌、│
│ │ │ │ 黃雀屏 │
├──┼───┼─────────┼─────────────────────────┤
│95 │蔡沛倚│96年3月初高雄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區○○○路000號0│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樓○○事業機構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黃敏誌、│
│ │ │ │ 黃雀屏 │
├──┼───┼─────────┼─────────────────────────┤
│96 │李欣怡│96年4月11日高雄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區○○○路000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號0樓○○公司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黃敏誌、│
│ │ │ │ 黃雀屏 │
├──┼───┼─────────┼─────────────────────────┤
│97 │簡旭昇│96年6月9日高雄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區○○○路000號0│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樓○○生活事業公司│2.○○營業處幹部:朱永祥、葉財銘 │
│ │ │ │3.陳素珠 │
├──┼───┼─────────┼─────────────────────────┤
│98 │溫裕焜│96年3月2日高雄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口○○大│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樓0樓○○(○○)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事業機構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黃敏誌、│
│ │ │ │ 黃雀屏 │
├──┼───┼─────────┼─────────────────────────┤
│99 │陳玟瑾│96年8月中旬高雄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區○○○路000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號0樓○○生活實業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 │
├──┼───┼─────────┼─────────────────────────┤
│100 │莊琬琪│96年8月中旬高雄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區○○○路000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號0樓○○生活實業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 │
├──┼───┼─────────┼─────────────────────────┤
│101 │楊琍 │96年7月初高雄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區○○○路000 號│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0樓○○生活實業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 │
├──┼───┼─────────┼─────────────────────────┤
│102 │郭恆芳│96年1月中○○、○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口○○大樓0樓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公司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黃敏誌、│
│ │ │ │ 黃雀屏 │
├──┼───┼─────────┼─────────────────────────┤
│103 │翟珊珊│96年5月初高雄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區○○○路000 號│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0樓○○生活實業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黃敏誌、│
│ │ │ │ 黃雀屏 │
├──┼───┼─────────┼─────────────────────────┤
│104 │王曉佩│96年3月底高雄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000號0樓○○│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黃敏誌、│
│ │ │ │ 黃雀屏 │
├──┼───┼─────────┼─────────────────────────┤
│105 │郭惠婷│96年10月中旬高雄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000號0樓○│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生活實業股份有限│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公司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 │
├──┼───┼─────────┼─────────────────────────┤
│106 │曾雅玲│96年5月中旬高雄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000號0樓○│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公司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黃敏誌、│
│ │ │ │ 黃雀屏 │
├──┼───┼─────────┼─────────────────────────┤
│107 │邱瑋琳│96年9月21日高雄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000號0樓○│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公司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 │
├──┼───┼─────────┼─────────────────────────┤
│108 │吳雅欣│96年9月底高雄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000號0樓○○│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公司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 │
├──┼───┼─────────┼─────────────────────────┤
│109 │楊嬿陵│95年11月初高雄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000號0樓○○│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公司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黃敏誌、│
│ │ │ │ 黃雀屏 │
├──┼───┼─────────┼─────────────────────────┤
│110 │許榮杰│96年8月中旬高雄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區○○○路000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號0樓○○公司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 │
├──┼───┼─────────┼─────────────────────────┤
│111 │曹一元│95年12月初高雄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000號0樓○○│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公司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黃敏誌、│
│ │ │ │ 黃雀屏 │
├──┼───┼─────────┼─────────────────────────┤
│112 │祝永耀│96年1月中旬高雄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000號0樓○│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公司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黃敏誌、│
│ │ │ │ 黃雀屏 │
├──┼───┼─────────┼─────────────────────────┤
│113 │鍾美香│96年8月中旬高雄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000號0樓○│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公司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 │
├──┼───┼─────────┼─────────────────────────┤
│114 │崔雯 │95年12月下旬高雄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000號0樓○│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公司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黃敏誌、│
│ │ │ │ 黃雀屏 │
├──┼───┼─────────┼─────────────────────────┤
│115 │吳麗秋│95年8月20日高雄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000號0樓○│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公司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黃敏誌、│
│ │ │ │ 黃雀屏 │
├──┼───┼─────────┼─────────────────────────┤
│116 │曾錦淑│95年12月底高雄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000號0樓○○│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公司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黃敏誌、│
│ │ │ │ 黃雀屏 │
├──┼───┼─────────┼─────────────────────────┤
│117 │林慧萍│95年12月高雄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000號0樓○○公│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司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黃敏誌、│
│ │ │ │ 黃雀屏 │
├──┼───┼─────────┼─────────────────────────┤
│118 │趙恩潔│96年1月9日高雄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000號0樓○○│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公司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黃敏誌、│
│ │ │ │ 黃雀屏 │
├──┼───┼─────────┼─────────────────────────┤
│119 │楊雅雯│96年3月10日高雄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000號0樓○│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公司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黃敏誌、│
│ │ │ │ 黃雀屏 │
├──┼───┼─────────┼─────────────────────────┤
│120 │陳宜雅│96年3月2日高雄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000號0樓○○│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公司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黃敏誌、│
│ │ │ │ 黃雀屏 │
├──┼───┼─────────┼─────────────────────────┤
│121 │葉小菱│96年4月中旬高雄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000號0樓○│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公司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黃敏誌、│
│ │ │ │ 黃雀屏 │
├──┼───┼─────────┼─────────────────────────┤
│122 │劉香君│96年1月28日高雄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000號0樓○│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公司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黃敏誌、│
│ │ │ │ 黃雀屏 │
├──┼───┼─────────┼─────────────────────────┤
│123 │楊碧玉│96年7月17日高雄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000號0樓○│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公司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 │
├──┼───┼─────────┼─────────────────────────┤
│124 │李劉秀│95年12月中旬高雄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香 │○○○路000號0樓○│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公司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黃敏誌、│
│ │ │ │ 黃雀屏 │
├──┼───┼─────────┼─────────────────────────┤
│125 │陳秀梅│95年10月中旬高雄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000號0樓○│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公司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黃敏誌、│
│ │ │ │ 黃雀屏 │
├──┼───┼─────────┼─────────────────────────┤
│126 │戴湘芸│96年8月初高雄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000號0樓○○│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公司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 │
├──┼───┼─────────┼─────────────────────────┤
│127 │曾文進│96年9月中旬高雄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000號0樓○│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公司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 │
├──┼───┼─────────┼─────────────────────────┤
│128 │李正儀│96年7月中旬高雄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000號0樓○│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公司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 │
├──┼───┼─────────┼─────────────────────────┤
│129 │呂智能│95年11月中旬高雄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000號0樓○│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公司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黃敏誌、│
│ │ │ │ 黃雀屏 │
├──┼───┼─────────┼─────────────────────────┤
│130 │李伯晉│96年4月初高雄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000號0樓○○│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公司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黃敏誌、│
│ │ │ │ 黃雀屏 │
├──┼───┼─────────┼─────────────────────────┤
│131 │楊詠盛│95年12月高雄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000號0樓○○公│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司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黃敏誌、│
│ │ │ │ 黃雀屏 │
├──┼───┼─────────┼─────────────────────────┤
│132 │夏銀亞│96年5月1日高雄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000號00樓之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0○○公司 │2.陳俊益 │
├──┼───┼─────────┼─────────────────────────┤
│133 │黃耀慶│95年6月初高雄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000號00樓之0│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公司 │2.陳俊益 │
├──┼───┼─────────┼─────────────────────────┤
│134 │林鈺雁│96年6月高雄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000號00樓之0○│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公司 │2.陳俊益 │
├──┼───┼─────────┼─────────────────────────┤
│135 │趙雅雯│96年4月7日高雄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000號0樓○○│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公司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黃敏誌、│
│ │ │ │ 黃雀屏 │
├──┼───┼─────────┼─────────────────────────┤
│136 │楊秀雲│96年9月台中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段000號之○00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樓○○公司 │2.臺中營業處幹部:郭慶豐、陳朝藝、陳麗珠、薛春明、│
│ │ │ │ 黃豐祥、陳良宇、傅瓊鈴、楊玉娟、陶大明、鄭凱文 │
├──┼───┼─────────┼─────────────────────────┤
│137 │王玳琪│96年9月2日台中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段000號之○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00 樓○○公司 │2.臺中營業處幹部:郭慶豐、陳朝藝、陳麗珠、薛春明、│
│ │ │ │ 黃豐祥、陳良宇、傅瓊鈴、楊玉娟、陶大明、鄭凱文 │
├──┼───┼─────────┼─────────────────────────┤
│138 │李伊蓁│96年9月台中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段000號之○00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樓○○公司 │2.臺中營業處幹部:郭慶豐、陳朝藝、陳麗珠、薛春明、│
│ │ │ │ 黃豐祥、陳良宇、傅瓊鈴、楊玉娟、陶大明、鄭凱文 │
├──┼───┼─────────┼─────────────────────────┤
│139 │沈志聖│96年6月下旬台中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段000號之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00樓○○公司 │2.臺中營業處幹部:郭慶豐、陳朝藝、陳麗珠、薛春明、│
│ │ │ │ 黃豐祥、陳良宇、傅瓊鈴、楊玉娟、陶大明、鄭凱文 │
├──┼───┼─────────┼─────────────────────────┤
│140 │尤冠蓉│96年6月台中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段000號之○00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樓○○公司 │2.臺中營業處幹部:郭慶豐、陳朝藝、陳麗珠、薛春明、│
│ │ │ │ 黃豐祥、陳良宇、傅瓊鈴、楊玉娟、陶大明、鄭凱文 │
├──┼───┼─────────┼─────────────────────────┤
│141 │張詩君│96年9月上旬台中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段000號之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00樓○○公司 │2.臺中營業處幹部:郭慶豐、陳朝藝、陳麗珠、薛春明、│
│ │ │ │ 黃豐祥、陳良宇、傅瓊鈴、楊玉娟、陶大明、鄭凱文 │
├──┼───┼─────────┼─────────────────────────┤
│142 │張珍妮│96年5月中旬台中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段000號之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00樓○○公司 │2.臺中營業處幹部:郭慶豐、陳朝藝、陳麗珠、薛春明、│
│ │ │ │ 黃豐祥、陳良宇、傅瓊鈴、楊玉娟、陶大明、鄭凱文 │
├──┼───┼─────────┼─────────────────────────┤
│143 │陳菀菁│96年8月底台中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段000號之○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00 樓○○公司 │2.臺中營業處幹部:郭慶豐、陳朝藝、陳麗珠、薛春明、│
│ │ │ │ 黃豐祥、陳良宇、傅瓊鈴、楊玉娟、陶大明、鄭凱文 │
├──┼───┼─────────┼─────────────────────────┤
│144 │林冠瑛│96年9月3日台中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段000號之○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00 樓○○公司 │2.臺中營業處幹部:郭慶豐、陳朝藝、陳麗珠、薛春明、│
│ │ │ │ 黃豐祥、陳良宇、傅瓊鈴、楊玉娟、陶大明、鄭凱文 │
├──┼───┼─────────┼─────────────────────────┤
│145 │黃怡樺│96年9月台中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段000號之○00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樓○○公司 │2.臺中營業處幹部:郭慶豐、陳朝藝、陳麗珠、薛春明、│
│ │ │ │ 黃豐祥、陳良宇、傅瓊鈴、楊玉娟、陶大明、鄭凱文 │
├──┼───┼─────────┼─────────────────────────┤
│146 │陳美雲│96年9月台中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段000號之○00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樓○○公司 │2.臺中營業處幹部:郭慶豐、陳朝藝、陳麗珠、薛春明、│
│ │ │ │ 黃豐祥、陳良宇、傅瓊鈴、楊玉娟、陶大明、鄭凱文 │
├──┼───┼─────────┼─────────────────────────┤
│147 │蔡欣宜│96年9月台中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段000號之○00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樓○○公司 │2.臺中營業處幹部:郭慶豐、陳朝藝、陳麗珠、薛春明、│
│ │ │ │ 黃豐祥、陳良宇、傅瓊鈴、楊玉娟、陶大明、鄭凱文 │
├──┼───┼─────────┼─────────────────────────┤
│148 │黃宗炫│96年9月台中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段000號之○00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樓○○公司 │2.臺中營業處幹部:郭慶豐、陳朝藝、陳麗珠、薛春明、│
│ │ │ │ 黃豐祥、陳良宇、傅瓊鈴、楊玉娟、陶大明、鄭凱文 │
├──┼───┼─────────┼─────────────────────────┤
│149 │羅思綺│96年9月台中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段000號之○00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樓○○公司 │2.臺中營業處幹部:郭慶豐、陳朝藝、陳麗珠、薛春明、│
│ │ │ │ 黃豐祥、陳良宇、傅瓊鈴、楊玉娟、陶大明、鄭凱文 │
├──┼───┼─────────┼─────────────────────────┤
│150 │陳裕鈞│96年9月台中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段000號之○00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樓○○公司 │2.臺中營業處幹部:郭慶豐、陳朝藝、陳麗珠、薛春明、│
│ │ │ │ 黃豐祥、陳良宇、傅瓊鈴、楊玉娟、陶大明、鄭凱文 │
├──┼───┼─────────┼─────────────────────────┤
│151 │廖家慧│96年9月台中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段000號之○00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樓○○公司 │2.臺中營業處幹部:郭慶豐、陳朝藝、陳麗珠、薛春明、│
│ │ │ │ 黃豐祥、陳良宇、傅瓊鈴、楊玉娟、陶大明、鄭凱文 │
├──┼───┼─────────┼─────────────────────────┤
│152 │葉和泰│96年9月台中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段000號之○00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樓○○公司 │2.臺中營業處幹部:郭慶豐、陳朝藝、陳麗珠、薛春明、│
│ │ │ │ 黃豐祥、陳良宇、傅瓊鈴、楊玉娟、陶大明、鄭凱文 │
├──┼───┼─────────┼─────────────────────────┤
│153 │郭皓潔│95年1月高雄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區○○○路000號0樓│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之0○○公司 │2.○○營業處幹部:朱永祥、葉財銘 │
├──┼───┼─────────┼─────────────────────────┤
│154 │林琬慈│94年12月高雄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區○○○路000號0樓│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之0○○公司 │2.○○營業處幹部:朱永祥、葉財銘 │
├──┼───┼─────────┼─────────────────────────┤
│155 │林琬慈│94年12月高雄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區○○○路000號0樓│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之0○○公司 │2.○○營業處幹部:朱永祥、葉財銘 │
├──┼───┼─────────┼─────────────────────────┤
│156 │王誠賢│96年5月高雄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000號0樓○○公│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司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黃敏誌、│
│ │ │ │ 黃雀屏 │
├──┼───┼─────────┼─────────────────────────┤
│157 │林家安│97年8月高雄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區○○○路000號0樓│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之0○○公司 │2.○○營業處幹部:朱永祥、葉財銘 │
├──┼───┼─────────┼─────────────────────────┤
│158 │羅家誼│96年6、7月高雄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區○○○路000號0│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樓之0○○公司 │2.○○營業處幹部:朱永祥、葉財銘 │
├──┼───┼─────────┼─────────────────────────┤
│159 │陳秋梅│96年6月高雄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000號0樓 │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 │2.○○營業處幹部:朱永祥、葉財銘 │
├──┼───┼─────────┼─────────────────────────┤
│160 │胡家銘│95年11月高雄市○○│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000號0樓○○公│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司 │2.○○營業處幹部:溫淑卿、呂雅雯、李富界、鄭敏明、│
│ │ │ │ 謝本源、陳素珠、張松茂、杜屏慧、陳再福、黃敏誌、│
│ │ │ │ 黃雀屏 │
├──┼───┼─────────┼─────────────────────────┤
│161 │張媚姿│96年4月台南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0段00號0樓○○公│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司 │2.臺南營業處幹部:王繼賢、楊淑慧、李哲毓、洪碧珠、│
│ │ │ │ 陳櫻蓮、戴玉傑、林慈娥、鍾嘉琪、薛連達、陳淑娥、│
│ │ │ │ 曾觀亭、劉明憲、李潔萍、廖啟隆、蘇琀向、李佩慈、│
│ │ │ │ 黃敏誌 │
├──┼───┼─────────┼─────────────────────────┤
│162 │謝瑞鴻│96年8月台南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0段00號0樓○○公│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司 │2.臺南營業處幹部:王繼賢、楊淑慧、李哲毓、洪碧珠、│
│ │ │ │ 陳櫻蓮、戴玉傑、林慈娥、鍾嘉琪、薛連達、陳淑娥、│
│ │ │ │ 曾觀亭、劉明憲、李潔萍、廖啟隆、蘇琀向、李佩慈 │
├──┼───┼─────────┼─────────────────────────┤
│163 │張媚姿│96年4月台南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0段00號0樓○○公│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司 │2.臺南營業處幹部:王繼賢、楊淑慧、李哲毓、洪碧珠、│
│ │ │ │ 陳櫻蓮、戴玉傑、林慈娥、鍾嘉琪、薛連達、陳淑娥、│
│ │ │ │ 曾觀亭、劉明憲、李潔萍、廖啟隆、蘇琀向、李佩慈、│
│ │ │ │ 黃敏誌 │
├──┼───┼─────────┼─────────────────────────┤
│164 │蘇信禎│96年4月台南市○○ │1.總公司幹部:陳秋白、吳光化、陳易鴻、于善平、蕭進│
│ │ │路0段00號0樓○○公│ 興、陳文英、戴裕源、廖信益 │
│ │ │司 │2.臺南營業處幹部:王繼賢、楊淑慧、李哲毓、洪碧珠、│
│ │ │ │ 陳櫻蓮、戴玉傑、林慈娥、鍾嘉琪、薛連達、陳淑娥、│
│ │ │ │ 曾觀亭、劉明憲、李潔萍、廖啟隆、蘇琀向、李佩慈、│
│ │ │ │ 黃敏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