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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82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825號
- 上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7號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3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無罪部分均撤銷。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即原判決諭知有罪計壹罪部分)。
上開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其他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
一、甲○○於民國108年1月11日18時25分之後不久,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劉謙」之人介紹,加入附表二所示通訊軟體易信(下稱易信)對話群組,而參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偉」、「秋」、「錢」、「SKY」、「劉謙」等成年人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負責收取車手領得款項(俗稱「收水」)及領取本案詐欺集團向他人詐騙取得之金融帳戶金融卡等物品(俗稱「收簿手」)之犯罪分工。甲○○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編號1至4所述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方式,向附表一編號1至4所列被害人詐取金融帳戶資料,致各該被害人均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金融帳戶資料,以「交貨便」之包裹寄送方式,分別寄至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超商,嗣「劉謙」於108年1月15日8時41分許,以「易信」通訊軟體傳送領取附表一所示包裹之相關資料至甲○○持用之蘋果廠牌IPHONE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張,下稱本案行動電話)後,甲○○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阿偉」,前往統一超商位於虎尾鎮之冬念門市,欲領取附表一編號1所示乙○○寄送之帳戶資料,惟因員警廖信明及李日清因已獲情資,知悉本案包裹內疑似有寄送人頭帳戶情事,於接獲店員通知後,隨即到場埋伏,待甲○○領得包裹欲走出冬念門市時,員警當場表明身分、以現行犯逮捕,並扣得上述乙○○帳戶資料及本案行動電話1支,嗣甲○○再帶同員警前往附表一編號2-4所示超商,領取裝有附表一編號2-4所示被害人帳戶資料之包裹,甲○○始均未得逞。
二、案經丙○○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就本判決所引用之傳聞證據,本件當事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83頁),且於本院審理時,經逐一提示後,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本院認該些證據做成之過程、內容均具備任意性、合法性,其陳述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合於一般供述證據之採證基本條件,且證明力非明顯過低,以之作為證據,均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皆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附表二對話紀錄中其暱稱為「雨」,並於其持用之本案行動電話,接獲「劉謙」以「易信」通訊軟體,傳送領取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包裹資料後,駕車搭載「阿偉」前往冬念門市,並在領得附表一編號1之乙○○包裹後,隨即為埋伏之員警查獲,並扣得本案帳戶資料及本案行動電話1支,嗣後又帶同員警至附表一編號2-4所示超商領得附表編號2-4所示之存摺、金融卡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並辯稱:⑴被告係因綽號「劉謙」之邀請,加入有劉謙在內之易信對話群組,並非為參與犯罪集團之目的而加入該群組,且被告並未與群組其他成員實際接觸見面以共同謀議實施詐欺行為之機會,更無受「阿偉」、「阿謙」等人謀議受指派為擔任收簿手之角色分工;⑵當天是我去載「阿偉」,「阿偉」未帶手機,拿我手機去用,「阿偉」與「劉謙」通話,「劉謙」將包裹資料傳到我的手機,「阿偉」才請我載他到冬念門市,他本來要下車領包裹,但因我說要去上廁所,就請我順便幫他領,我不知道包裹內裝什麼東西,更不知內容物係遭被害人詐騙交付之帳戶資料,我並非詐騙集團成員;⑶附表一的群組是「劉謙」找我加入的,加入後猜測大概是違法的事,我發言的內容跟他們討論的事情無關,「收水」是指毒品,將毒品交到一個地方後,跟我說可以去那邊拿,通訊軟體微信(下稱微信)中的「劉謙」與易信中的「劉謙」是不同人,不能僅以就群組對話之錯誤解讀,即認該群組成員組成詐騙集團;⑷領包裹並非犯罪行為,即便乙○○交寄包裹內之帳戶帳簿資料,可供他人用為詐欺犯罪預備之用,但其係在不知情狀況下,受託代領包裹,並非詐欺行為之著手。縱其知情,其行為頂多僅達預備階段,何來未遂?因此,本件被告並無公訴人所指參與犯罪組織及加重詐欺未遂犯行,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云云。經查:
㈠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乙○○、丙○○、楊庭瑜、丁○○等人確因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所示方式詐騙,而各自該將該附表一所示之存簿、金融卡寄送至指定超商,而被告於其持用之本案行動電話,接獲「劉謙」以「易信」通訊軟體,傳送領取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包裹資料後,駕車搭載「阿偉」前往前往冬念門市領取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乙○○包裹,被告領得包裹後,隨即為埋伏之員警查獲,扣得本案帳戶資料及本案行動電話1支,其嗣後又帶同員警至附表一編號2-4所示超商領得附表編號2-4所示之存摺、金融卡等物,另被告於如附表二所示群組對話紀錄中,暱稱為「雨」,確曾與群組成員為附表二所示對話等情,除為被告所自承外,並經證人即被害人乙○○、丙○○、楊庭瑜、丁○○與證人即現場逮捕被告之員警廖信明、李志文證述在卷(偵卷87-90頁、229-301頁;402-405頁、305-306頁;171-174頁、285-287頁;157-160頁;231-265頁;320-330頁),並有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領取包裹地點、包裹內容物品一覽表、現場照片、扣押物照片、冬念門市監視錄影畫面擷取照片、易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丙○○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丁○○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中寄出之存摺簿、金融卡、交貨便服務單、臉書借貸網站翻拍照片4張、統一便利超商交貨便服務單、寄送貨物訂單訊息翻拍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存卷可參(警卷11-24頁、原審卷三72-76頁;偵卷85、161、165-168頁、175、177、178、309-323、422頁),上述各情,應堪認定。
㈡被告參與之詐欺集團為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1.觀諸附表四所示被告與「劉謙」微信對話紀錄譯文,可知被告於108年1月11日18時25分許,經「劉謙」介紹加入附表二所示易信對話群組乙情,與被告自承其暱稱為「雨」,是「劉謙」找我加入的等語相符,被告係經「劉謙」介紹加入附表二所示之對話群組,應可認定。依附表二之對話紀錄,其中內容:「@錢,嗯,以後只要是3、5萬,隨便提款機就領」、「@錢,隨便找用跨行提款,看一天能出多少算多少,剩下的在用轉帳去別台車就好」、「@雨,你最後收到水,跟我報平安一下,我要回報客人」、「25先取出來」、「(照片1張:合作金庫銀行交易明細單)」等訊息,均可見該群組對話係有關指示車手領款,並要求被告收水(收到車手領得之款項)後回報之對話,該群組顯然是詐欺集團車手與指揮車手運作者間之對話,被告確有參與詐欺集團,並分工擔任收取車手領得款項(收水)之工作。
2.在上述對話群組中,暱稱「秋」之人亦傳訊:「記得每天早上,都要破壞每台車的網路銀行」、「@所有人手機都記下0000000000出狀況的時後,可以跟鴿子要求要打電話聯絡家人,然後告訴我你人被帶去哪裡,我會第一時間馬上安排人,去把你們弄出來!切記!切記!」、「兄弟們!麻煩各位,傳個人證件正反面各1張給我」、「大家一起努力,我相信,我能讓兄弟們,賺到錢的」,可見該群組要求傳送個人證件以利管理,為具有結構性之組織,並為賺取金錢而具持續性、牟利性至為灼然。
3.又該對話群組內有「秋」、「劉謙」、「錢」、「SKY」等人,連同被告「雨」、「阿偉」,已3人以上,從而,被告所參與之本案詐欺集團,確屬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而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犯罪組織,此核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所定「犯罪組織」之構成要件相符。綜上,被告參與上述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乙節,應可認定。
㈢被告應係受「劉謙」指示欲前往附表一所示超商領取被害人遭詐騙而交付之存摺、金融卡等資料
1.如前所述,被告加入上述詐欺集團,並負責「收水」之工作,被告由該詐欺集團如附表二所示通話內容,其應可明確知悉群組內之人均係從事詐欺集團內持人頭帳戶之金融卡提領金錢之工作,與人頭帳戶資料息息相關,須取得相當數量之人頭帳戶以利領取詐騙得款,「劉謙」如為有關帳戶寄送或收受帳戶等指示,應均與詐欺集團之運作相關。
2.一般人如要領取包裹,大可自行前往領取,「劉謙」、「阿偉」等人無須指示被告代領;且「劉謙」傳送收取附表一所述包裹資料予被告,各該包裹之收件人分別為「楊易臻」、「周思平」、「鄭和承」及「曾珮琦」,有為男性、有為女性,姓名均不同(詳如附表一所示),有易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3張在卷可稽(警卷26-29頁、原審卷三72頁),顯可認非「劉謙」、「阿偉」本人之包裹。此等情節,任何人一望即知,該等以不實收件人名義,且委由他人代領之之包裹,應係為不法使用而以此方式規避查緝。被告案發當時為成年人,自陳學歷為大學畢業,且有工作經驗,智識能力當與一般常人無異,並無任何接觸相關媒體資訊之困難,亦對於領取包裹之流程熟稔,對於上述包裹內可能有欲供不法使用之人頭帳戶資料,難認不知。況被告亦加入上述詐欺集團,而與該集團成員為附表二所示之對話,知悉「劉謙」、「阿偉」等人亦係從事詐騙之人,而以詐騙方式取信他人將帳戶寄送至指定超商,再指派車手或收簿手前往超商領取,製造追查斷點之取得詐騙帳戶方式,已廣為詐欺集團採用為運作方式,被告加入上述詐欺集團,對此運作方式難認不知。何況,人頭帳戶存摺、提款卡為詐騙行為之基本工具,欠缺人頭帳戶資料,詐騙行為根本無法進行,故詐欺集團自不可能將領取人頭帳戶資料之事務交付不知情或不信任之人而增加遭查獲之風險。尤其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均係詐騙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而取得,得之不易,因此,被告若非知悉內情,且在詐欺集團亦擔任領取該些人頭帳戶任務之人,「阿偉」、「劉謙」等人,應不可能將領取人頭帳戶相關包裹之訊息,寄送給被告,讓被告得以順利領取。且被告於羈押訊問時供承:我承認我有去領包裹,單純去幫「阿偉」領包裹,是「阿偉」叫我去的,「劉謙」有傳領包裹的資料給我,我認為我幫忙領包裹就可以抵債或是可以慢一點跟我催債等語(原審聲羈卷29-35頁),益見被告亦知該包裹內容物並非合法,否則,何以單純領取包裹,即可獲得抵債或免受催債之利益。
3.綜上所述,被告應係接受「劉謙」上述指示方欲前往附表一所示之指定超商,領取內含各該被害人帳戶資料之包裹。
㈣被告就詐欺集團詐騙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取得帳戶存摺、金融卡等財物之犯行,亦為共同正犯
1.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行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不論明示通謀或相互間默示合致,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均屬之;而行為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皆有參與為必要,倘具有相互利用其行為之合同意思所為,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蓋共同正犯,於合同意思範圍內,組成一共犯團體,團體中任何1人之行為,均為共犯團體之行為,他共犯均須負共同責任,初無分別何一行為係何一共犯所實施之必要。且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522號、73年度台上字第1886號、87年度台非字第35號、85年度台上字第4962號、88年度台上字第2230號、第285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2.現今詐欺集團為實行詐術騙取款項,並蒐羅、使用人頭帳戶以躲避追緝,各犯罪階段緊湊相連,需多人縝密分工,相互為用,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各共同正犯雖僅分擔實行其中部分行為,仍應就全部犯罪事實共同負責。是以,在詐欺集團成員以詐術方式詐騙被害人交付帳戶存摺、金融卡等財物,部分詐欺集團成員雖僅擔任前往領取存摺、金融卡包裹,未直接對交付帳戶之被害人施詐,仍難解免其共犯之責。
3.查本件被告雖未直接參與詐騙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帳戶存摺、金融卡等財物,然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既係因其所述詐欺集團施以詐術而交付帳戶存摺、金融卡等物,而被告既對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係從事詐取他人財物之不法行為,有所認識,猶仍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前往領取本案包裹,擔任收簿手工作,則其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就其等詐得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帳戶之犯行,應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且已分擔部分犯罪行為。
㈤被告犯行應僅達未遂階段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帳戶雖均已依上述詐欺集團指示,寄至指定之超商代收,原應已處於該詐欺集團成員可隨時提領之狀態。惟依查獲被告之員警廖信明、李志文之證述,其等因事先已有情資,情資訊息尚且有貨號單翻拍資料,所以就請統一超商冬念門市店員幫我們注意,108年1月15日是冬念門市店員通知我們有人要領該包裹,就請店員慢慢找,拖時間,等到其等到場後,其等於被告領得包裹後,才對被告盤查,之後,被告又帶同警方領取其餘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帳戶存摺、金融卡之包裹等情,除經證人即查獲之員警廖信明、李志文證述在卷(原審卷二233-265頁、321-330頁)外,並有LINE對話記錄翻拍照片在卷可查(原審卷二134頁)。因此,本案警員係因知悉附表一編號1所示包裹,疑似裝有他人遭詐騙而交付之存摺、金融卡等物,方前往冬念門市埋伏,待被告領取該包裹後,加以逮捕,嗣後才又帶同被告領取附表一編號2-4所示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包裹,故附表一所示之各包裹,實際上因員警事先取得情資,並請店員配合,已得控制該些包裹均無法為被告領得而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被告犯行應僅止於未遂階段。
㈥被告辯解不可採之理由被告雖以前詞為辯,惟查:
1.微信中暱稱「劉謙」者,於附表四所示108年1月11日18時25分許之對話中,詢問被告「那你易信辦好了嗎?」,被告回答「嗯」,「劉謙」復傳訊「那你方便傳QR給我嗎?我先拉你進去」,可認係「劉謙」介紹被告加入附表二所示易信對話群組;再觀之本案行動電話中易信對話群組之目錄,僅有3個,分別為「劉謙」、「秋、劉謙、錢等」、「SKY」(警卷25頁上方照片),則微信中的「劉謙」拉被告進入之易信對話群組,應係「秋、劉謙、錢等」此一群組,故由上述通話內容相互勾稽,附表四所示微信對話之「劉謙」確實係拉被告加入易信「秋、劉謙、錢等」之人,二者應屬同一人,且為拉被告加入上述詐欺集團組織者,被告空言否認二者非同一人,應不可採。
2.被告雖又辯稱:附表二對話紀錄所稱「收水」是指毒品云云。惟查,附表二所示對話紀錄,其對話內容提及「網路銀行」、傳證件、提款機、跨行及銀行名稱等項,已可清楚認定該些對話係從事「車手」工作之聯繫,而被告於對話中之答話「好了打給我」、「130 OK」、「目前130而已,我在等SKY」、「收水130+178」等語,於該等從事車手工作之對話中,未顯突兀、干擾,並具接續性及相關性,則被告所稱「收水」實應係負責收取車手所提領詐欺款項之工作,否則,焉有該群組之人均如火如荼從事提領款項並回報之犯罪行為時,被告突然從中插話非法毒品事宜,且其餘之人在被告插話後,均繼續有關車手提領款項與回報之對話,毫無扞格。況毒品為違禁物,任何人當無可能在與毒品無關之多人群組中公然談論非法毒品交易事宜,被告所辯已不合理;加以被告所稱係向群組中的「劉謙」、「阿偉」講毒品的事,卻又稱不知道「阿偉」在該群組內的暱稱為何(原審卷三55、56頁),益見被告所為群組對話係向「阿偉」講述毒品之事之辯解,應為杜撰。因此,被告此部分辯解,屬飾詞卸責之詞,難以採信。
3.現今詐欺集團分工精細,為躲避追緝,彼此不當面聯繫,而係利用手機通訊軟體聯絡,發布指示,甚至為製造追查斷點,手機群組成員復有階層區隔,以避免第一線之車手為警查獲時,集團成員全遭偵查機關循線查獲。因此,詐欺集團成員未必相識,彼此亦未必曾當面商討詐騙之運作,已為現今詐騙集團組織之常態。被告手機「易信」通訊軟體之群組成員有「秋」、「劉謙」、「錢」、「SKY」等人,連同被告「雨」、「阿偉」,已3人以上,且該群組如附表二所示之對話內容,均係有關車手領款與運作之對話,已如前述,且由該些對話內容,可看出「秋」、「劉謙」、「錢」、「SKY」均為不同之人,其中「劉謙」、「秋」係居於主導角色,對群組內其他成員發出指示,要求依指示行動或領款,可見該群組成員已3人以上,且為具有持續性、牟利性與結構性犯罪組織,成員間透過群組指示與聯繫,領取被害人遭詐騙匯入之款項,自不能以成員間彼此未見面商討詐騙事宜,即認彼此間無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況詐欺集團之分工中,欠缺人頭帳戶,後續之詐騙行為將無法進行,領取人頭帳戶,攸關其後詐欺所得款項可否順利匯入或領出,為詐欺集團運作模式中必不可少之角色,主導上述詐欺集團之成員「劉謙」,自無可能輕易將上述領取包裹資料傳送予不相干之人,扣案之被告手機內,有「劉謙」透過易信通訊軟體傳送之領取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寄送包裹之相關資料,而被告與「劉謙」間復有附表二所示與車手領款之相關對話,顯見被告於本案詐欺集團中除擔任「收水」工作外,亦擔任領取人頭帳戶存摺、金融卡之「收簿手」角色,「劉謙」始會將該些領取人頭帳戶存摺、提款卡等資料,傳送至被告持用之本案行動電話,委由被告領取;何況被告對其所稱委託其領取包裹之友人「阿偉」,除空言為此辯解外,於偵、審過程中,均未能提出年籍資料供偵、審機關調查以實其說,更見所辯為虛。是以,被告辯稱:其所加入之群組非犯罪組織,談話與詐騙無關,其未曾與詐欺集團成員見面謀議實施詐騙行為,不可能受指派擔任收簿手,當天是友人「阿偉」未帶手機,「劉謙」才會將包裹訊息傳至其手機中,且因其要至超商上廁所,「阿偉」才委託其代領包裹,其單純代領取包裹,與詐欺集團成員間無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並不成罪云云,均屬臨訟杜撰之詞,委不足採。
4.被告雖又辯稱:縱其知情,其僅代領包裹,應僅達預備階段云云。惟查,被告雖未直接參與詐騙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帳戶存摺、金融卡等物,然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對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施以詐術而使其等陷於錯誤而交付存摺、金融卡等物後,被告依集團成員「劉謙」指示,前往領取裝有該些物品之包裹,雖未必知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係對該些被害人實行何種詐術,但被告既出面領取本案包裹,從事收簿手工作,其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就其等詐得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帳戶之犯行,應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且已著手實行其所分擔之領取該些包裹等犯罪行為,其雖因員警已據報監控而實際無法將該些帳戶存摺、金融卡等物立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而屬未遂,然被害人既因受騙而寄出帳戶之存摺、金融卡,詐欺行為應已著手,應非僅止於預備階段,業已論述如前,被告猶執此辯稱:領取包裹僅屬詐欺之預備階段行為,應為刑法所不罰云云,並不可採。
㈦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後,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一所示乙○○等人施行詐術,待該些被害人寄出本案帳戶資料後,被告依指示前往領取該些包裹,其中被害人乙○○陳稱:其係在108年1月7日看見自稱「台灣借錢網」之網站,加LINE與暱稱「超速貸曉鳳」交談受騙後,始於同年月11日寄送帳戶存摺與金融卡等語(警卷88-90頁),依目前卷內證據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足認定被告加入該詐欺組織後,詐騙乙○○帳戶存摺等物之詐欺行為應為其首次犯行。又如前所述,被告雖已著手附表一編號1-4所示加重詐欺取財行為之實施,惟因員警事前已有情資,並至便利商店埋伏查獲被告,被告實際上無法將包裹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應僅為未遂,是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附表一編號2-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公訴人雖認被告該些犯行已達既遂程度,然如前所述,本案被告之犯行應僅止於未遂,公訴意旨應有誤會,且此僅為行為態樣既遂、未遂之變動,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㈡被告與「阿偉」、「秋」、「錢」、「SKY」、「劉謙」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就附表一所示各犯行,彼此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係藉由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段,以達成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乃於該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者,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行為人雖有其中一行為(如參與),不問其有否實施各該手段(如詐欺)之罪,均成立本罪。然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又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刑法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原認屬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得評價為牽連犯之二犯罪行為間,如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加重詐欺犯行,因被告參與上開犯罪組織之目的,即係欲與集團成員共同施用上開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故被告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即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
㈣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㈤被告上述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犯行,本院核其犯罪手段、犯罪結果及與法定刑間之相當性與衡平性,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㈥有無強制工作必要之審酌:
1.按行為人以一行為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而為科刑時,應視其行為之嚴重性、表現之危險性、對於未來行為之期待性,以及所採措施與預防矯治目的所需程度,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由法院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乃本院最近所持之見解(本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我國現行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二者雖均具有干預人民自由基本權之性質,而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惟所肩負之任務,並不相同。刑罰置重於對犯罪之應報,審酌過去行為已發生之惡害,須謹守罪責原則;保安處分側重在改善行為人潛在之危險性格,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則係考量將來行為人可能之危險性,須注意手段合目的性,係刑罰之補充。尤其,保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針對嚴重職業性犯罪、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冀學習一技之長,俾達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之目的。而對參與犯罪組織及加重詐欺取財等罪之想像競合犯,有無命強制工作之必要,應審酌:本案行為是否屬以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且犯罪所得係行為人恃為生活重要資源之常業性犯罪,而具有行為嚴重性;行為人過去有無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或與之具同質性之少年非行,或刑事前科紀錄,其發生之次數、密度等,是否彰顯行為人表現之危險性;行為人之生活能力、學識、職業經驗,是否足資為其復歸社會後,重營正常生活之基礎,助其檢束前非,而對其未來行為之改善具有期待可能性等情,予以綜合判斷(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48號、第2306號判決意旨參照)。易言之,即法院應具體審酌被告行為之嚴重性、表現之危險性、對於未來行為之期待性,在所採措施與預防矯治目的所需程度,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由法院依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始稱適法。
2.本院審酌:
⑴被告於108年1月11日加入上述詐欺集團,迄同年月15日為警查獲,加入時間僅4日,出面領取存摺、金融卡等物次數為1次,犯罪時間與次數不長,尚未屬恃犯罪所得為重要生活資源之常業性犯罪而具行為嚴重性。
⑵被告於本案前並無前科記錄,之前亦無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或其他同質性犯罪之犯行,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由其前案記錄觀之,尚不能認定被告具表現之危險性。
⑶被告為大學畢業,目前從事幫母親販賣泡沫紅茶工作,應有正當職業及技能,其生活能力與技能基礎,足以為其正常生活之基礎,助其檢束前非,而對其未來行為之改善具有期待可能性。
⑷本院綜合被告尚非恃犯罪所得為重要生活資源,被告無前科之素行及有正當工作等情,認被告行為不具行為嚴重性、表現危險性,且其未來行為之改善具有期待可能性。並審酌強制工作之目的在讓犯罪者透過此一保安處分,學習一技之長,俾達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之目的,而被告上述各情顯示其長期有正當工作,其生活能力與技能可為其正常生活之基礎,應無須再透過強制工作此一矯治措施,使其學習一技之長而重返社會,而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如宣告強制工作,恐有違比例原則。故本件被告尚未達以保安處分預防矯治之程度而有施以強制工作之必要,爰裁量不予宣告強制工作。
參、上訴說明及量刑
一、撤銷改判(即附表一編號2-4部分)及量刑
㈠撤銷改判之理由
1.原審認此部分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固非無見。惟查,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被害人,亦均係遭被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各以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後,將帳戶存摺、金融卡等物寄送至指定之超商,被告與之共犯之詐欺集團成員,實已著手詐得該些被害人之財物,而被告既已加入該詐欺集團,縱未直接對交付帳戶之該些被害人施詐,仍難解免其共犯之責,況被告既已因「劉謙」以易信通知領取該些裝有上述帳戶資料之包裹,對於該些被害人遭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施詐而交付帳戶存摺、金融卡等財物自屬知情,且在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犯意聯絡範圍之內,而被告亦確實已依指示前往超商欲領取包裹,難認未達著手階段者,雖因員警事前接獲情資,經店員通知至超商埋伏而查獲被告,被告無法順利領得該些包裹,然此應僅係被告犯行止於未遂階段,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4所示被害人,仍應構成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已如前述,原判決認被告此部分犯罪無法證明,因而為無罪判決諭知,應有不當。
2.檢察官上訴以被告既加入「劉謙」等人組成之詐欺犯罪組織,並擔任收取車手詐欺款項之工作,而「劉謙」寄送附表一編號2-4所示被害人裝有帳戶存摺、金融卡之包裹之領取資料予被告,且被告當時又尚未脫離該詐欺集團,對於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該些被害人帳戶存摺、金融卡等犯行,彼此間仍有犯意聯絡,仍應共同負責,均應成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為由,指摘原審判決被告如附表一編號2 -4部分無罪為不當,其上訴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就此部分撤銷改判。
㈡量刑審酌被告正值青壯,有謀生能力,卻不思依憑己力謀生,加入詐欺集團,犯罪動機誠值非難;被告非本案詐欺集團之首腦或核心人物,其負責領取被害人遭詐騙寄出之存摺、金融卡等帳戶資料,及因為埋伏之員警查獲,未及前往領取附表一編號2-4所示包裹,止於未遂階段,及其自陳為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未婚,無子女,目前幫母親販賣泡沫紅茶,與祖父、父母、弟弟同住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卷130頁),各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
㈢沒收
1.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扣案之本案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張,為被告所有,業據其供述在卷(原審卷三40頁),且係供被告接收「劉謙」傳送領取包裹資料所用之物,有易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在卷可查(原審卷三72-76頁),為被告所有且用於聯絡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2.至於附表一編號2-4所示被害人之帳戶資料,尚未為被告領得即為警查獲,且經發還,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查,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二、上訴駁回部分
㈠原判決以被告(附表一編號1所示1罪)罪證明確,並審酌其正值青壯,不思己力謀生,加入詐欺集團,犯罪動機誠值非難,被告尚非本案詐欺集團之首腦或核心人物,負責依指示領取被害人遭詐騙寄出之存摺、金融卡等帳戶資料,被告領得部分包裹後,即為埋伏之員警查獲,僅止於未遂階段,及其自陳為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未婚,無子女,目前幫母親販賣泡沫紅茶,與祖父、父母、弟弟同住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0月,並考量被告素有正當工作,具備工作技能,加入詐欺組織,尚非擔任核心角色,論處罪刑已足嚇阻再犯,無再予宣告強制工作之必要,故不依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3項之規定諭知強制工作;另就沒收部分說明,扣案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為被告所有供其聯絡為加重詐欺犯行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核其認事用法並無不當,量刑亦屬妥適。
㈡被告上訴猶以前開辯解否認犯罪,並據以指摘原判決認定其有罪為不當,惟被告所持之辯解何以不可採,均經本院詳細論述如前,被告上訴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認定其有罪為不當,其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定應執行刑
一、按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其就數罪併罰,固非採併科主義,而係採限制加重主義,就俱發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且不得逾法定之30年最高限制,此即外部性界限。然上揭定其應執行刑,既屬刑法賦予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其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亦即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綜合判斷,而為妥適之裁量,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
二、查本件被告所犯上述各罪(共計4罪,含上訴駁回之1罪,撤銷改判之3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各罪均係其擔任詐欺集團收簿手所從事之犯罪,罪名係加重詐欺1項,犯罪時間持續約4日及上述定應執行刑應審酌事項,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以資儆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第55條前段、第25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紀芊宇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松諺提起上訴;檢察官鄭益雄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 1 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 3 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 90 條第 2 項但書、第 3 項及第98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5 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 5 項、第 7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被害人│ 詐騙方式 │寄送之存簿、提│所處罪刑與沒收 │ │號│ │ │款卡 │ │ ├─┼───┼────────┼───────┼────────────────┤ │1 │乙○○│詐騙集團成員於網│合作金庫商業銀│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 │ │ │站上刊登借貸訊息│行帳號 │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IPHONE│ │ │ │,並透過通訊軟體│00000000000000│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 │ │ │LINE以暱稱「超速│00號存摺1本及 │○○○○○○號晶片卡壹張)沒收。│ │ │ │貸曉鳳」向乙○○│金融卡1張 │(上訴駁回部分) │ │ │ │佯稱須以超商「交│ │ │ │ │ │貨便」方式寄送金│ │ │ │ │ │融帳戶存摺、提款│ │ │ │ │ │卡,乙○○陷於錯│ │ │ │ │ │誤,依指示於108 │ │ │ │ │ │年1月11日將該些 │ │ │ │ │ │物品,以「交貨便│ │ │ │ │ │」方式寄送至雲林│ │ │ │ │ │縣虎尾鎮林森路1 │ │ │ │ │ │段39號超商冬念門│ │ │ │ │ │市。 │ │ │ ├─┼───┼────────┼───────┼────────────────┤ │2.│丙○○│詐騙集團成員於網│中華郵政帳號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 │ │ │站上刊登借貸訊息│00000000000000│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IPHONE│ │ │ │,並透過通訊軟體│000號存摺及金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 │ │ │LINE以暱稱「陳宏│融卡1張 │○○○○○○號晶片卡壹張)沒收。│ │ │ │明」向丙○○佯稱│ │ │ │ │ │須以超商「交貨便│ │(撤銷改判部分) │ │ │ │」方式寄送金融帳│ │ │ │ │ │戶存摺、金融卡,│ │ │ │ │ │丙○○因而陷於錯│ │ │ │ │ │誤,依指示於108 │ │ │ │ │ │年1月11日將該些 │ │ │ │ │ │物品以「交貨便」│ │ │ │ │ │方式寄送至雲林縣│ │ │ │ │ │方式寄送金融帳戶│ │ │ │ │ │超商東億門市。 │ │ │ ├─┼───┼────────┼───────┼────────────────┤ │3.│楊庭瑜│詐騙集團成員於網│國泰世華銀行帳│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 │ │ │站上刊登借貸訊息│號 │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IPHONE│ │ │ │,並透過通訊軟體│00000000000000│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 │ │ │LINE以暱稱「錢錢│0號存摺及金融 │○○○○○○號晶片卡壹張)沒收。│ │ │ │」向楊庭瑜佯稱須│卡1張 │ │ │ │ │以超商「交貨便」│ │(撤銷改判部分) │ │ │ │方式寄送金融帳戶│ │ │ │ │ │存摺、金融卡,楊│ │ │ │ │ │庭瑜因而陷於錯誤│ │ │ │ │ │,依指示於108年1│ │ │ │ │ │月12日將該些物品│ │ │ │ │ │以「交貨便」方式│ │ │ │ │ │寄送至雲林縣○○│ │ │ │ │ │鎮○○○路0號超 │ │ │ │ │ │商真嘉門市。 │ │ │ │ │ │ │ │ │ ├─┼───┼────────┼───────┼────────────────┤ │4.│丁○○│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臺灣銀行帳號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 │ │ │站上刊登借貸訊息│00000000000000│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IPHONE│ │ │ │,並透過通訊軟體│0號存摺及金融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 │ │ │LINE以暱稱「長期│卡1張 │○○○○○○號晶片卡壹張)沒收。│ │ │ │借貸」向丁○○佯│ │ │ │ │ │稱須以超商交貨便│ │(撤銷改判部分) │ │ │ │方式寄送金融帳戶│ │ │ │ │ │存摺、金融卡,廖│ │ │ │ │ │彥竣因而陷於錯誤│ │ │ │ │ │,依指示於108年1│ │ │ │ │ │月11日將該些物品│ │ │ │ │ │以「交貨便」方式│ │ │ │ │ │寄送至雲林縣○○│ │ │ │ │ │鎮○○路00號超商│ │ │ │ │ │寶宏門市。 │ │ │ └─┴───┴────────┴───────┴────────────────┘ 附表二:本案通訊軟體「易信」對話紀錄譯文一覽表 ┌─────┬───────┬─────────────────┬──────┐ │ 編號 │ 時間 │ 通訊軟體易信對話紀錄內容 │ 備註│ ├──┬──┼───────┼─────────────────┼──────┤ │ 1 │ ① │108 年1 月14日│劉謙:@錢,拉一下SKY。 │①譯文出處:│ │ │ │某時許至17時許│劉謙:明天開戰以這個為主。 │ 警卷第30頁│ │ │ │ │錢:阿照片是直接傳這個嗎 │ 至第47頁。│ │ │ │ │劉謙:對。 │②翻拍時間為│ │ │ │ │錢:了解。 │ 108 年1 月│ │ │ │ │劉謙:車牌用好打給我。 │ 15日13時,│ │ │ │ │錢:我去忙囉。 │ 故對話紀錄│ │ │ │ │秋:大家早安。 │ 內容顯示「│ │ │ │ │劉謙:錢去忙了,待會就跟你回報。 │ 昨天」應為│ │ │ │ │秋:(OK手勢貼圖) │ 108 年1 月│ │ │ │ │秋:記得每天早上,都要破壞每台車的│ 14日。 │ │ │ │ │ 網路銀行。 │ │ │ │ │ │秋:兄弟們!麻煩各位,傳個人證件正│ │ │ │ │ │ 反面各1 張給我。 │ │ │ │ │ │秋:@所有人手機都記下0000000000出│ │ │ │ │ │ 狀況的時後,可以跟鴿子要求要打│ │ │ │ │ │ 電話聯絡家人,然後告訴我你人被│ │ │ │ │ │ 帶去哪裡,我會第一時間馬上安排│ │ │ │ │ │ 人,去把你們弄出來!切記!切記│ │ │ │ │ │ ! │ │ │ │ │ │錢:好的。 │ │ │ │ │ │秋:兄弟們,麻煩各自上傳證件正反面│ │ │ │ │ │ 給我。 │ │ │ │ │ │秋:還有各位兄弟,找地方休息,靜待│ │ │ │ │ │ 佳音。 │ │ │ │ │ │劉謙:各位,待會應該會進來了,而且│ │ │ │ │ │ 不少,請耐心敬候佳音。 │ │ │ │ │ │劉謙:郵局30張。 │ │ │ │ │ │劉謙:馬上。 │ │ │ │ │ │劉謙:看到回一下。 │ │ │ │ │ │錢:好。 │ │ │ │ │ │秋:@錢,已經進帳了,隨便一台提款│ │ │ │ │ │ 機就能領了。 │ │ │ │ │ │錢:好的正在路上。 │ │ │ │ │ │「昨天12:04」 │ │ │ │ │ │秋:@錢,第一天能體諒,但以後速度│ │ │ │ │ │ 要快。 │ │ │ │ │ │秋:@錢,不然時間拖太久了,因為舊│ │ │ │ │ │ 車(一個汽車貼圖),隨時會死掉│ │ │ │ │ │ 。 │ │ │ │ │ │錢:好的抱歉因為用走的@@ │ │ │ │ │ │秋:@錢,嗯,以後只要是3 、5 萬,│ │ │ │ │ │ 隨便提款機就領。 │ │ │ │ │ │錢:我知道。 │ │ │ │ │ │錢:因為領完還要走回來所以你會感覺│ │ │ │ │ │ 慢點抱歉。 │ │ │ │ │ │秋:@錢,沒關係,第一天,我了解,│ │ │ │ │ │ 也會體諒的。 │ │ │ │ │ │秋:@錢,只要取出,就馬上報出了。│ │ │ │ │ │秋:我好回報客戶。 │ │ │ │ │ │錢:喔喔前8 分鐘就取出了。 │ │ │ │ │ │秋:嗯。 │ │ │ │ │ │劉謙:有看到嗎 │ │ │ │ │ │秋:@錢,馬上去國三信本行查看100 │ │ │ │ │ │ 張,本行用好了。 │ │ │ │ │ │錢:有。 │ │ │ │ │ │錢:3 信? │ │ │ │ │ │劉謙:國泰吧。 │ │ │ │ │ │秋:三信。 │ │ │ │ │ │錢:斗六沒有3 信欸。 │ │ │ │ │ │SKY:斗六沒有三信。 │ │ │ │ │ │錢:(照片一張) │ │ │ │ │ │SKY:早上就有馬上說了。 │ │ │ │ │ │秋:沒事,一樣跨行領。 │ │ │ │ │ │SKY:跨行只能20張嗎 │ │ │ │ │ │秋:領多少算多少。 │ │ │ │ │ │錢:好的。 │ │ │ │ │ │SKY:錢,隨便找。 │ │ │ │ │ │錢:好。 │ │ │ │ │ │秋:@錢,隨便找用跨行提款,看一天│ │ │ │ │ │ 能出多少算多少,剩下的在用轉帳│ │ │ │ │ │ 去別台車就好。 │ │ │ │ │ │錢:好。 │ │ │ │ │ │劉謙:@SKY ,等等完成之後跟雨約地│ │ │ │ │ │ 方。 │ │ │ │ │ │劉謙:OK吧 │ │ │ │ │ │SKY:嗯。 │ │ │ │ │ │雨:好了打給我。 │ │ │ │ │ │秋:大家一起努力,我相信,我能讓兄│ │ │ │ │ │ 弟們,賺到錢的。 │ │ │ │ │ │錢:100 張完成回家路上。 │ │ │ │ │ │秋:嗯。 │ │ │ │ │ │劉謙:嗯嗯。 │ │ │ │ │ │SKY:嗯嗯。 │ │ │ │ │ │秋:@雨,你最後收到水,跟我報平安│ │ │ │ │ │ 一下,我要回報客人。 │ │ │ │ │ │雨:好。 │ │ │ │ │ │SKY:雨等等打給你 │ │ │ │ │ │雨:嗯。 │ │ │ │ │ │「昨天13:19」 │ │ │ │ │ │雨:130 OK。 │ │ │ │ │ │SKY:再來再來。 │ │ │ │ │ │秋:嗯。 │ │ │ │ │ │SKY:很無聊。 │ │ │ │ │ │錢:嗯嗯。 │ │ │ │ │ │秋:有!在等客回報。 │ │ │ │ │ │秋:我只會報確定進帳。 │ │ │ │ │ │錢:好的。 │ │ │ │ │ │SKY:快下班了。 │ │ │ │ │ │SKY:不夠不夠還不夠。 │ │ │ │ │ │秋:還在跑。 │ │ │ │ │ │錢:待命中。 │ │ │ │ │ │SKY:(鬼臉貼圖) │ │ │ │ │ │秋:(與他人對話擷圖1 張,詳見附表│ │ │ │ │ │ 二) │ │ │ │ │ │秋:客戶的客人慢,我們也沒辦法。 │ │ │ │ │ │SKY:水喔。 │ │ │ │ │ │錢:(汗顏貼圖) │ │ │ │ │ │SKY:? │ │ │ │ │ │錢:好無聊。 │ │ │ │ │ │秋:這種就是這樣,很忙的時候很忙。│ │ │ │ │ │秋:很閒的時候很閒。 │ │ │ │ │ │錢:了解。 │ │ │ │ │ │秋:郵局在洗一下。 │ │ │ │ │ │錢:好的。 │ │ │ │ │ │秋:有客要裝60張。 │ │ │ │ │ │錢:了解。 │ │ │ │ │ │錢:先洗就好了? │ │ │ │ │ │秋:用提款動作。 │ │ │ │ │ │錢:【註:擷圖擷斷,看不到訊息】 │ │ │ │ │ │秋:要小白單。 │ │ │ │ │ │錢:好的。 │ │ │ │ │ │錢:7-11好像不能用小白。 │ │ │ │ │ │秋:那就用提款機。 │ │ │ │ │ │錢:好。 │ │ │ │ │ │錢:郵局... │ │ │ │ │ │秋:@錢? │ │ │ │ │ │錢:有錢欸。 │ │ │ │ │ │秋:多少。 │ │ │ │ │ │錢:我看看。 │ │ │ │ │ │秋:有人報60張。 │ │ │ │ │ │錢:現在只有25。 │ │ │ │ │ │錢:等等再看看。 │ │ │ │ │ │秋:25先取出來。 │ │ │ │ │ │錢:(照片1 張:合作金庫銀行交易明│ │ │ │ │ │ 細單2 紙) │ │ │ │ │ │秋:15還是25? │ │ │ │ │ │錢:25。 │ │ │ │ │ │錢:我都領出來了。 │ │ │ │ │ │秋:嗯。 │ │ │ │ │ │錢:(照片1 張:合作金庫銀行交易明│ │ │ │ │ │ 細1 紙) │ │ │ │ │ │秋:80已用好,本行。 │ │ │ │ │ │錢:國? │ │ │ │ │ │秋:國泰世華準備取。 │ │ │ │ │ │錢:好。 │ │ │ │ │ │錢:郵局的先不理? │ │ │ │ │ │秋:@錢,嗯。 │ │ │ │ │ │秋:@錢,先處理國泰的。 │ │ │ │ │ │錢:處理中。 │ │ │ │ │ │SKY:我們是不是快滿了? │ │ │ │ │ │SKY:@秋。 │ │ │ │ │ │「昨天14:22」 │ │ │ │ │ │SKY:還有車嗎 │ │ │ │ │ │秋:@錢,國泰用好,換地方看郵局,│ │ │ │ │ │ 郵局進39。 │ │ │ │ │ │秋:@錢,郵局總共進60跟39,馬上去│ │ │ │ │ │ 查看。 │ │ │ │ │ │秋:給我國泰的單,客人要報20張。 │ │ │ │ │ │錢:國泰80完成。 │ │ │ │ │ │錢:單等等給。 │ │ │ │ │ │錢:(照片一張:3 張交易明細單) │ │ │ │ │ │SKY:@錢,先處理。 │ │ │ │ │ │SKY:處理完再拍。 │ │ │ │ │ │秋:@錢,嗯,趕快換去郵局處理99張│ │ │ │ │ │劉謙:嗯,郵局要緊。 │ │ │ │ │ │錢:好。 │ │ │ │ │ │秋:雨趕快收水。 │ │ │ │ │ │雨:嗯。 │ │ │ │ │ │秋:@錢,郵局先查看有沒有99張。 │ │ │ │ │ │錢:正在路上。 │ │ │ │ │ │秋:嗯,安全第一。 │ │ │ │ │ │錢:好的。 │ │ │ │ │ │錢:因剛剛領走25現在是74。 │ │ │ │ │ │秋:沒事,看單為準。 │ │ │ │ │ │錢:...郵局atm沒現金。 │ │ │ │ │ │秋:@錢,去別台領。 │ │ │ │ │ │錢:兩台都一樣。 │ │ │ │ │ │SKY:有問題就直接換。 │ │ │ │ │ │錢:我跑別家。 │ │ │ │ │ │SKY:去別的。 │ │ │ │ │ │錢:好。 │ │ │ │ │ │秋:換跨行。 │ │ │ │ │ │SKY:或直接便利商店。 │ │ │ │ │ │錢:了。 │ │ │ │ │ │「昨天14:44」 │ │ │ │ │ │錢:好的。 │ │ │ │ │ │錢:先忙。 │ │ │ │ │ │秋:@錢,先最近跨行領,因為他舊車│ │ │ │ │ │ 一定要所度。 │ │ │ │ │ │錢:好。 │ │ │ │ │ │秋:@錢,罰你今晚回家,玩命關頭全│ │ │ │ │ │ 部重看一遍,速度就是激情。 │ │ │ │ │ │秋:雨水收多少了 │ │ │ │ │ │雨:目前130而已,我在等SKY 。 │ │ │ │ │ │秋:嗯。 │ │ │ │ │ │秋:@雨,你要注意他有沒有被跟。 │ │ │ │ │ │錢:剛剛被攔。 │ │ │ │ │ │錢:講完了。 │ │ │ │ │ │錢:說完了。 │ │ │ │ │ │錢:只是還有34000還沒領。 │ │ │ │ │ │秋:@錢,60的有出嗎..... │ │ │ │ │ │錢:郵局? │ │ │ │ │ │秋:@錢,是啊。 │ │ │ │ │ │SKY:錢怎不接? │ │ │ │ │ │秋:@錢,郵局進99張,出多少 │ │ │ │ │ │錢:剛剛被攔。 │ │ │ │ │ │錢:抱歉。 │ │ │ │ │ │錢:現在正在出。 │ │ │ │ │ │秋:@錢,等一下3 :20去領國泰世華│ │ │ │ │ │ 那台又進20張。 │ │ │ │ │ │錢:好。 │ │ │ │ │ │錢:郵局的全出了 │ │ │ │ │ │秋:@錢,99張嗎? │ │ │ │ │ │錢:對。 │ │ │ │ │ │錢:目前郵局加叫我國泰等於179000。│ │ │ │ │ │錢:99+80。 │ │ │ │ │ │劉謙:還有前面還有一個25嗎 │ │ │ │ │ │錢:那個25是包含99的。 │ │ │ │ │ │秋:@錢,郵局又進一個5 張的。 │ │ │ │ │ │秋:馬上去取。 │ │ │ │ │ │錢:好的。 │ │ │ │ │ │秋:國泰的直接跨行提款20張。 │ │ │ │ │ │雨:收水130+178 。 │ │ │ │ │ │秋:郵局總共進13張國泰20張。 │ │ │ │ │ │錢:郵局現在又多幾張 │ │ │ │ │ │劉謙:多了8 張對吧 │ │ │ │ │ │錢:好。 │ │ │ │ │ │秋:@劉謙,嗯。 │ │ │ │ │ │秋:總數字錯了。 │ │ │ │ │ │秋:目前要有4.30.100.80.25.74 共31│ │ │ │ │ │ 3 。 │ │ │ │ │ │秋:國泰有看到嗎..... │ │ │ │ │ │秋:客人一直在問了。 │ │ │ │ │ │錢:國泰收完了。 │ │ │ │ │ │錢:抱歉忘記講。 │ │ │ │ │ │錢:20嘛 │ │ │ │ │ │秋:@錢,對。 │ │ │ │ │ │錢:3:20那個嗎 │ │ │ │ │ │劉謙:郵局呢? │ │ │ │ │ │秋:(6 秒語音訊息) │ │ │ │ │ │錢:郵局正在出裡剛剛後面補的8。 │ │ │ │ │ │秋:(5 秒語音訊息) │ │ │ │ │ │錢:已取出。 │ │ │ │ │ │秋:嗯。 │ │ │ │ │ │錢:給SKY 了。 │ │ └──┴──┴───────┴─────────────────┴──────┘ 附表三:本案通訊軟體「易信」譯文一覽表 ┌─────┬───────┬─────────────────┬──────┐ │ 編號 │ 時間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 備註│ ├──┬──┼───────┼─────────────────┼──────┤ │ 1 │ ① │(日期不詳) │A:秋(發話) │譯文出處: │ │ │ │ │B:小江(受話) │警卷第36頁下│ │ │ │ ├─────────────────┤方照片 │ │ │ │ │B:不用換了,你在轉草給我吧。 │ │ │ │ │ │A:嗯。 │ │ │ │ │ │A:那二個追一下。 │ │ │ │ │ │B:30沒接了。 │ │ │ │ │ │A:嗯80的順便追一下。 │ │ │ │ │ │B:80的在等一下,在排隊。 │ │ │ │ │ │A:嗯。 │ │ └──┴──┴───────┴─────────────────┴──────┘ 附表四:本案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紀錄譯文一覽表 ┌─────┬───────┬─────────────────┬──────┐ │ 編號 │ 時間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 備註│ ├──┬──┼───────┼─────────────────┼──────┤ │ 1 │ ① │(日期不詳) │A:甲○○ │譯文出處: │ │ │ │ │B:劉謙 │警卷第50頁 │ │ │ │ ├─────────────────┤ │ │ │ │ │B:你還沒到嗎 │ │ │ │ │ │A:再買飲料啊。 │ │ │ │ │ │B:嗯。 │ │ │ │ │ │A:幫我開門就好。 │ │ │ │ │ │B:好。 │ │ │ │ │ │A:我跟管理員換磁卡。 │ │ │ │ ├───────┼─────────────────┤ │ │ │ │108 年1 月5 日│A:甲○○ │ │ │ │ │14時55分 │B:劉謙 │ │ │ │ │ ├─────────────────┤ │ │ │ │ │A:謝謝。 │ │ │ │ ├───────┼─────────────────┤ │ │ │ │108 年1 月5 日│A:甲○○ │ │ │ │ │16時53分 │B:劉謙 │ │ │ │ │ ├─────────────────┤ │ │ │ │ │A:(傳送一張照片) │ │ │ │ ├───────┼─────────────────┼──────┤ │ │ │星期五18時25分│A:甲○○ │翻拍時間為10│ │ │ │(翻拍時間為10│B:劉謙 │8 年1 月15日│ │ │ │8 年1 月15日 ├─────────────────┤13時,故以下│ │ │ │13時,故以下 │B:那你易信辦好了嗎? │對話紀錄內容│ │ │ │對話紀錄內容 │A:嗯。 │顯示「星期五│ │ │ │顯示「星期五 │B:那你方便傳QR給我嗎 │」應為108 年│ │ │ │」應為108 年 │B:我先拉你進去。 │1 月11日。 │ │ │ │1 月11日)。 │A:(回收一個訊息) │ │ │ │ │ │A:這個? │ │ │ │ │ │B:回收。 │ │ │ │ ├───────┼─────────────────┼──────┤ │ │ │108年1月11日星│A:甲○○ │譯文出處: │ │ │ │期五19時13分 │B:劉謙 │警卷第52頁。│ │ │ │ ├─────────────────┤ │ │ │ │ │B:所以你還有可能回來嗎 │ │ │ │ │ │A:等等要回去對帳下。 │ │ │ │ │ │B:回這邊嗎 │ │ │ │ │ │B:娘娘准嗎 │ │ │ │ │ │A:我們那。 │ │ │ │ │ │A:還在跪算盤咧。 │ │ │ │ │ │B:所以你跪完要先回去是嗎? │ │ │ │ │ │A:對的。 │ │ │ │ │ │B:是說你再過來可能有人會發瘋吧。│ │ │ │ ├───────┼─────────────────┤ │ │ │ │108年1月11日星│A:甲○○ │ │ │ │ │期五19時23分 │B:劉謙 │ │ │ │ │ ├─────────────────┤ │ │ │ │ │A:【註】訊息被擷圖擷斷 │ │ │ │ │ │B:那…還要幫你找嘉緯嗎? │ │ │ │ │ │A:要等我回去對帳下看夠不夠。 │ │ │ │ ├───────┼─────────────────┤ │ │ │ │108年1月11日星│A:甲○○ │ │ │ │ │期五19時29分 │B:劉謙 │ │ │ │ │ ├─────────────────┤ │ │ │ │ │B:我是覺得你今天還是別過來了… │ │ │ │ │ │ 嘉緯那邊如果你不夠我跟他我跟他│ │ │ │ │ │ 講一下就好。 │ │ │ │ │ │B:然後我就不多踩了。 │ │ │ │ │ │B:先幫你留下來。 │ │ │ │ │ │B:你覺得怎樣。 │ │ │ │ │ │A:也是可以,阿我還是要拿來丟啊。│ │ │ │ │ │B:所以你到時候還是會先過來就對了│ │ │ │ ├───────┼─────────────────┼──────┤ │ │ │108年1月11日星│A:甲○○ │譯文出處: │ │ │ │期五19時33分 │B:劉謙 │警卷第51頁 │ │ │ │ ├─────────────────┤ │ │ │ │ │B:這樣好嗎 │ │ │ │ │ │A:我說我要回去對帳。 │ │ │ │ │ │B:好啦,你小心。 │ │ │ │ │ │B:我先幫你聯絡。 │ │ │ │ │ │A:順路過去拿。 │ │ │ │ ├───────┼─────────────────┤ │ │ │ │108年1月11日星│A:甲○○ │ │ │ │ │期五23時1 分 │B:劉謙 │ │ │ │ │ ├─────────────────┤ │ │ │ │ │B:欸欸,所以我們被列入黑名單了喔│ │ │ │ │ │B:我想說我人那麼好。 │ │ │ │ │ │A:沒。 │ │ │ │ │ │A:等等跟你們解釋。 │ │ │ │ │ │B:唉…眾叛親離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