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易字第32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天賜
- 即被告
- 黃家駿
- 即被告
- 江秉樺
- 即被告
- 共同選任
- 辯護人
- 莊志剛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重利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965號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07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關於黃天賜、黃家駿及江秉樺所處罪刑、沒收及所定之應執行刑均撤銷。
二、前項撤銷改判部分,其中關於附表一編號5、27部分,黃天賜、黃家駿及江秉樺均無罪;其餘部分,黃天賜、黃家駿及江秉樺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4、6至26、28至51「本院判決欄」所示之罪刑。黃天賜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家駿、江秉樺各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11、27、40-43、45、50、56-57、73、79、83-86、92、100-103、107、117-118、121、124、134-135、142、150、153、194-196、207-208、213、227、257、270、281-282、307-309、337、349、352、381-382、393-394、399、401、405-407、415、418、433-435、451-453、467-469、472、493-494、497、499-500、515、522-524所示之物均沒收。
四、黃天賜未扣案如附表二之一編號1-15、17-49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黃天賜與黃家駿係父子、江秉樺係黃天賜妻舅,方志慶與黃天賜則為朋友關係,黃天賜、黃家駿及江秉樺三人共同基於重利之犯意聯絡,乘如附表二之一編號1至49所示借款人黃○○等人亟需用款紓困之急迫情事,以提供身分證件及簽立本票、借據擔保之方式,分別於各該附表編號所示時、地,貸與如各該附表編號所示金額之款項,並收取各該附表所示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高額重利。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上訴範圍
一、原審諭知被告被告黃天賜、黃家駿及江秉樺無罪部分(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4、26-27、29 、33、36及43部分),因未據檢察官上訴,業已確定,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二、同案被告方志慶,經原審判處罪刑部分(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59部分),此部分未據檢察官及同案被告方志慶提起上訴,亦已確定,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乙、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就本判決有罪部分所引用之傳聞證據,本件當事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251-263頁),且於本院審理時,經逐一提示後,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本院認該些證據做成之過程、內容均具備任意性、合法性,其陳述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合於一般供述證據之採證基本條件,且證明力非明顯過低,以之作為證據,均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皆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黃天賜、黃家駿及江秉樺對於附表二所示重利犯行,均供承不諱(見本院卷二第478、376頁),核與證人即如附表二所示借款人黃○○、I○○、宙○○、亥○○、癸○○、戌○○、乙○○、C○○(警二卷第407至411頁)、天○○、L○○、酉○○、巳○○、庚○○、T○○、楊芷妡、申○○、壬○○、S○○、許雁婷、H○○、V○○、子○○、丑○○、宇○○、R○○、F○○、U○○、地○○、甲○○、J○○、曾蔡釵、O○○、辛○○、Q○○、P○○、卯○○、M○○、寅○○、辰○○、午○○○、丁○○、玄○○、己○○、N○○、丙○○、B○○、E○○、鄒勝宇、K○○等人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上述各借款人簽立之本票及借據【黃○○(警一卷第179至180頁)I○○(警一卷第201至202頁)、宙○○(警一卷第248至249頁)、亥○○(警一卷第293至294頁)、癸○○(警二卷第321至322頁)、戌○○(警二卷第371至372頁)、乙○○(警二卷第390至391頁)、C○○(警二卷第417頁)、天○○(警二卷第436至443頁)、L○○(警二卷第451至452頁)、酉○○(警二卷第481至488頁)、巳○○(警二卷第第498-499頁)、庚○○(警二卷第547至548、550至551頁)、T○○(警二卷第563至564頁)、楊芷妡(警二卷第579至580頁)、申○○(警三卷第598至605頁)、壬○○(警三卷第629至630頁)、S○○(警三卷第652至653頁)、許雁婷(警三卷第663至664頁)、H○○(警三卷第697至698、700至401、703至704頁)、V○○(警三卷第743至746頁)、子○○(警三卷第778至779、781頁)、丑○○(警三卷第856頁)、宇○○(警四卷第946頁)、R○○(警四卷第1008頁)、F○○(警四卷第1032至1033頁)、地○○(警五卷第1208至1210頁)、甲○○(警五卷第1335至1336頁)、J○○(警五卷1359至1360頁)、曾蔡釵(警五卷第1384至1385頁)、O○○(警五卷第1397至1398頁)、辛○○(警五卷第1420至1421頁)、Q○○(警五卷第1433至1436頁)、P○○(警五卷第1488至1489頁)、M○○(警六卷第1531至1536頁)、卯○○(警六卷第0000-0000頁)、M○○(見警六卷第0000-0000頁)、寅○○(警六卷第1549至1550頁)、辰○○(警六卷第1565至1566頁)、午○○○(警六卷第1578至1584頁)、丁○○(警六卷第1601至1607頁)、玄○○(警六卷第1630至1634頁)、己○○(警六卷第1666至1667頁)、N○○(警六卷第1678至1679頁)、丙○○(警六卷第1691至1692頁)、B○○(警六卷第1701至1072頁)、E○○(警六卷第1714至1715頁)、鄒勝宇(見警六卷第0000-0000頁)、K○○(警六卷第1771至1772頁)】等人簽發之本票及借據、借款人L○○、J○○、O○○(警二卷第453頁、警五卷第1361頁、警五卷第1399頁)簽發之現金保管條、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搜索照片(搜索被告黃天賜、黃家駿及江秉樺住處等人住處,見警七卷第1788至1794、1802至1803頁;第1796至1801、1804至1805頁)、本票清冊(警七卷第1806至1857頁)、帳冊紀錄對照表(警二卷第338至349頁、警三卷第829至835頁、警四卷第974至978頁、警七卷第1858至1902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2月25日函暨附被告黃天賜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10日交易明細(警七卷第1903至1927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107年11月15日函暨附被告黃天賜、黃家駿及江秉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警七卷第1928至1933頁)、被告黃天賜及黃家駿之存摺封面影本(警七卷第1932頁)、被告黃家駿之手機備忘錄翻拍照片(警七卷第1933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偵一卷第33至37、69至132頁)、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行109年12月16日函暨附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106年6月1日至109年6月30日交易明細(偵一卷第323至359頁)、被告黃天賜等人涉嫌重利罪放貸清冊(偵一卷第1至10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原審卷一第43至120頁)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黃天賜、黃家駿及江秉樺三人於本院所為之前述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其等重利犯行,均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
㈠按被告黃天賜、黃家駿及江秉樺就如附表二之一編號33(被害人辛○○)所示重利犯行行為後,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之規定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該條修正後,重利罪之法定刑由原定之「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銀元)1,000元以下罰金」,修正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是修正後已提高有期徒刑及罰金刑部分之最高刑度,涉及科刑規範之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必要;而依刑法第2條第1項揭示之「從舊從輕」原則比較該條修正前、後規定之適用結果,因修正前該條項規定法定刑之有期徒刑、罰金刑上限較低,修正後之刑法第344條第1項規定顯未較有利於被告,被告黃天賜、黃家駿及江秉樺上述犯行自應適用其等被告行為時法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44條規定。
㈡按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之成立,必行為人主觀上基於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之故意,且被害人客觀上有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之情形,行為人在貸與金錢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就所謂「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係指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因此,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現今資金借貸市場中,除銀行提供資金貸與外,因信用、擔保品之限制及借款之便利性等需求,民間資金借貸市場遠較銀行業務興盛,而由於對資金之貸與者而言,借貸通常建立在借方之信用或借貸雙方之互信基礎上,借方並無提供擔保品,因此風險相形之下較銀行高,所約定之利息也因此較銀行高,目前民間借貸利息之計算,通常為月息3分至4分(3%到4%),此亦為一般有民間資金往來經驗者所熟知,相關報章雜誌對民間利息之起落,亦時有報導,係屬刑事訴訟法第157條所定毋庸舉證之公眾週知事實,是以,參酌現今經濟狀況,月息3分至4分尚非顯有超額者(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461號判決、96年度台上字第4390號判決同此見解),又衡諸當舖業法第11條第2項規定,當舖業者所得合法收取之年利率不得超過48%,換算為月利率為4%(即所謂4分利),因此收取月息4分尚在法律所容許之範圍內,更足證月息3分至4分之民間利率,並非為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僅生超過民法所規定週年利率20%部分,無法律上請求權之問題,而尚不得遽以刑法重利罪相繩,故本院認收取之利息若逾月息4分者之程度者,依前說明,應可認屬與原本不相當之利息。又消費借貸為要物契約,是在私人間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中,貸與契約之本金金額應以實際交付借用人之金額為成立要件,貸與人別以任何名目扣除之款項,既未實際交付借用人,自不成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基於法體系之一致性,於審認是否成立刑法重利罪之過程中,行為人所收取之利息是否已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亦應以同一標準進行計算。查本件被告黃天賜、黃家駿、江秉樺三人所收取如附表二之一編號1至49所示各該被害人及被害人之利息,經換算結果年利率後,均顯較法定最高利率即月息4分(詳如各該附表編號所示),自均應構成刑法重利罪,故核被告黃天賜、黃家駿及江秉樺如附表二之一編號1至32、34-4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4條第1項之重利罪;如附表二之一編號33所為,則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
㈢被告黃天賜、黃家駿及江秉樺三人間,就附表二之一編號1至49所示各重利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罪數被告黃天賜、黃家駿及江秉樺三人就如附表二之一編號2(借款4次)、5(借款2次)、9(借款4次)、11(借款4次)、13(借款2次)、16(借款4次)、20(借款3次)、21(借款2次)、26(借款2次)、27(借款2次)、28(借款3次)、34(借款2次)、37(借款3次)、40(借款3次)、41(借款3次)、42(借款3次)、48(借款3次)所示犯行,其借款之被害人雖相同,但因各該編號所示被害人之數次借款行為,時間可明確區分,所定之契約可得分別,各為獨立之不同消費借貸關係,且分別於借貸當天預扣第1期利息後,交付所餘本金與該等被害人,利息亦分別依各該本金而計算,與一次借貸後再分次領取該借貸範圍內金額之情形不同,故上述各犯行顯均係基於各別犯意為之,亦均應予分論併罰,而依各該借款次數論以各該罪數【附表二之一編號2(4罪)、5(2罪)、9(4罪)、11(4罪)、13(2罪)、16(4罪)、20(3罪)、21(2罪)、26(2罪)、27(2罪)、28(3罪)、34(2罪)、37(3罪)、40(3罪)、41(3罪)、42(3罪)、48(3罪)】。此外,上述各罪與附表二之一其餘各編號所示犯行,借款之被害人均不相同,各該編號犯行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亦均應分論併罰。
丙、無罪部分(附表二之二編號1、2)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天賜、黃家駿及江秉樺三人共同基於重利之犯意聯絡,乘如附表二之二編號1、2所示借款人G○○及未○○等人亟需用款紓困之機會,以提供身分證件及簽立本票、借據擔保之方式,分別於如附表二之二編號1、2所示時、地,貸與上述借款人如各該附表編號所示金額之款項,並向上述借款人收取如各該附表所示之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高額重利,因認被告黃天賜、黃家駿及江秉樺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4條第1項之重利罪。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再者,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另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甚明。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先予認定之事實、被告辯解及本件爭點
㈠附表二之二編號1所示借款予G○○部分(即本判決附表一編號5)1.被告黃天賜、黃家駿及江秉樺三人坦承其等於如本判決附表一編號5所示時、地,貸與借款人G○○如該附表編號所示金額之款項之情,此核與證人即上述借款人證述相符,並有上述借款人簽發之本票及借據在卷可查(見警二卷第306至307、498至499頁;警六卷第1515至1516、1726至1730頁)及前述本票清冊、帳冊紀錄對照表可查,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2.惟被告黃天賜、黃家駿及江秉樺三人否認其等前述借款予G○○之行為,涉有重利犯行,並辯稱:借款予G○○部分,實際上除向G○○收取預扣之利息4500元外,並未再向G○○收取利息,解款期間為5個月,實際上每月僅收取900元之利息,應非重利等語。
3.依前述被告黃天賜、黃家駿及江秉樺三人不爭事實及辯解,本件其等借款予G○○是否構成重利犯行,其應審酌者為其等有關利率計算之辯解可否採信。
㈡附表二之二編號2借款予未○○部分(本判決附表一編號27)1.被告黃天賜、黃家駿及江秉樺三人對其等持有未○○所簽發之本票與借據乙節,並不爭執,並有未○○所簽發之本票、借據在卷可查(見警四卷第1020頁),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2.然被告三人堅決否認有何向未○○收取重利之犯行,並辯稱:未○○係向呂容萱之配偶曹晏珣借款,其不知曹晏珣與未○○之利息約定為何,因曹晏珣過世,呂容萱拿未○○簽發的本票給被告黃天賜幫忙收回欠款,才會持有該些本票、借據,其等僅向未○○收取本金,並未向未○○收取利息等語。
3.依前述被告黃天賜、黃家駿及江秉樺三人不爭事實及辯解,其等是否有向未○○收取顯不相當利息構成重利犯行,其應審酌者為其等所為未○○非向其等借款之辯解,可否採信。
四、本院之判斷
㈠借款予G○○部分
1.按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之成立,必行為人主觀上基於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之故意,且被害人客觀上有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之情形,行為人在貸與金錢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就所謂「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係指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按雖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現今資金借貸市場中,除銀行提供資金貸與外,因信用、擔保品之限制及借款之便利性等需求,民間資金借貸市場遠較銀行業務興盛,而由於對資金之貸與者而言,借貸通常建立在借方之信用或借貸雙方之互信基礎上,借方並無提供擔保品,因此風險相形之下較銀行高,所約定之利息也因此較銀行高,目前民間借貸利息之計算,通常為月息3分至4分(3%到4%),此亦為一般有民間資金往來經驗者所熟知,相關報章雜誌對民間利息之起落,亦時有報導,係屬刑事訴訟法第157條所定毋庸舉證之公眾週知事實,是以,參酌現今經濟狀況,月息3分至4分尚非顯有超額者(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461號判決、96年度台上字第4390號判決同此見解),又衡諸當舖業法第11條第2項規定,當舖業者所得合法收取之年利率不得超過48%,換算為月利率為4%(即所謂4分利),因此收取月息4分尚在法律所容許之範圍內,更足證月息3分至4分之民間利率,並非為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僅生超過民法所規定週年利率20%部分,無法律上請求權之問題,而尚不得遽以刑法重利罪相繩等情,業如前述。
2.證人即借款人G○○就其向被告黃天賜、黃家駿及江秉樺等人借款之利息計算方式證稱:其向黃天賜借款5萬元,實收4萬5千5百元,除預扣4500元外,不另收其他利息,共分五期返還,每期1萬元(合計還5萬元),後來我連本帶利還5個月,每月還1萬元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60頁)。依證人G○○之證述,其向被告黃天賜、黃家駿及江秉樺等人借款5萬元,在5個月內分期清償完畢,被告黃天賜、黃家駿及江秉樺等人僅向其收取利息4500元(折合每月利息為900元),以此方式計算,其月利率為月利率為1.978% (900/45,500 = 0.01978, 小數點以下第6位4捨5入),月息不及2分,實難認有重利情事。
3.綜上所述,被告黃天賜、黃家駿及江秉樺等人並未向證人G○○收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息,難認成立重利罪。
㈡借款予未○○部分
1.公訴意旨認被告黃天賜、黃家駿及江秉樺三人有如附表二之二編號2所示借款予未○○收取重利之犯行,無非係以證人即借款人未○○之證述及其所簽發之本票與借據為據。
2.經查:
⑴證人未○○雖於警詢、偵查中證稱:我認識黃天賜,他綽號「小羊」、開一輛黑色的BMW,當時我因為開計程車收入不好,有車貸及家中開銷要處理,急需用錢但找不到管道借錢,我才會於107年1月11日與黃天賜相約在臺南市○○區麥當勞見面,我向他借款新臺幣(下同)5萬元,他叫我簽本票、借據給他,他才借錢給我,當天直接扣利息5,000元,我實拿4萬5,000元,15天為一期,每期利息5,000元,等語(警四卷第1009至1014頁、偵一卷第301至304頁)。然查,證人未○○經本院傳喚,均未遵期到庭接受交互詰問,以明被告三人之辯解是否可採。另證人未○○就其利息交付方式證稱:利息我大部分以姐姐高沂嶙之富邦帳戶匯至黃天賜指定帳戶,有時候他會叫一個小弟來收現金,那個小弟我不認識,並不是黃天賜本人來收等語(見偵一卷第302頁),經核未○○胞姐富邦銀行帳戶之存各項存款歷史對帳單(見偵一卷第333、335、336頁,該帳戶帳號詳細資料詳卷),該帳戶除分別在107年6月10日、同年7月11日、同年10月14日及同年11月13日各轉帳5015元、5015元、3015及5015元(合計18060元,15元各應為手續費)至被告黃天賜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未見其他匯款至被告黃天賜該郵局帳戶之紀錄,其匯款相距之時間,係以月計,並非15日即匯款1次,此與證人未○○所稱:利息15天一期,每期5千元者,與事證不符;且依未○○所述,其向被告黃天賜借款之時間在107年1月11日,15天一期,一期利息為5千元,然其竟可遲至半年後即同年0月間始支付利息,亦顯與常情不合,故證人未○○所為不利被告黃天賜、黃家駿及江秉樺三人之證述,是否可採,並非無疑。而被告黃天賜所述,帳冊中「紅高」可能是未○○,標記「5V」就是每期5千元,10次可還清乙節(見本院卷第189頁),又核與前述自未○○胞姐富邦銀行帳戶匯至被告黃天賜前述郵局帳戶,其時間間隔係以月計,各期匯款金額為5千元(5015元,扣除15元手續費)相符,被告黃天賜、黃家駿及江秉樺三人所辯,並非全然無據。
⑵綜上,證人未○○所為被告黃天賜、黃家駿及江秉樺三人等人涉犯重利之不利證述,既有可疑,而被告黃天賜、黃家駿及江秉樺等人所為其等取得證人未○○所簽立之本票、借據,係為幫呂容萱索討未○○積欠呂容萱已過世丈夫曹晏珣欠款,並讓未○○分期償還,每期5千元之辯解,又非無據,公訴人所指被告黃天賜、黃家駿及江秉樺涉犯附表二之二編號2所示借款予未○○收取顯不相當重利之犯行,其訴訟上證明難認已達可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本院就此部分應為無罪之判決。
㈢綜上所述,本件之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有向證人G○○、未○○收取與原本不相當之利息達一般人可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依前所述,自應對該些部分為無罪之判決。
丁、撤銷改判之理由、量刑及定應執行刑
一、撤銷改判之理由原審以被告黃天賜、黃家駿及江秉樺三人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被告黃天賜、黃家駿及江秉樺三人何以就其等借款予G○○、未○○部分不成立重利罪,業經詳述如前,原審未詳酌上情,遽而對被告黃天賜、黃家駿及江秉樺三人借款予G○○、未○○部分判處如附表一編號罪刑,並為沒收、追徵宣告,其認事用法自有未當;㈡原判決就如附表一編號2、6、14、17、21、22、28、29、30、36、39、42、43、44、50所示數罪併罰犯行(各相關犯行詳見附表二之一編號2、5、9、11、13、16、20、21、26、27、28、34、37、40、41、42、48所示),均已各別先定其應執行刑,嗣又於判決主文針對被告黃天賜、黃家駿及江秉樺三人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含前述已先定應執行刑之犯行)再定應執行刑,實有就相同犯行重複定應執行刑之明顯違誤;㈢被告黃天賜、黃家駿及江秉樺三人如附表三所示之扣案物,並非全為被告黃天賜、黃家駿及江秉樺三人所有供犯罪所用或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部分為分屬被告黃天賜、黃家駿及江秉樺三人所有,而與前述重利犯行無關之本票或票據、私人手機、伸縮警棍等物品,該些與本案無關而分屬被告黃天賜、黃家駿及江秉樺三人之物品,依法均不得宣告沒收(詳如後述);另附表三編號522-524供犯罪所用之物之所有人為被告黃天賜,並非被告黃家駿(詳後述),不應於被告黃家駿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原判決未詳予區分,不論所宣告之沒收物是否確與被告黃天賜所犯如附表二之一所示各犯行相關(與附表二之一所示各被害人是否相關之情形,詳如附表三「備註」欄所示),或確屬被告黃家駿所有,即均於被告黃天賜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刑項下針對「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11、113至231、233至253、255至265、267至293、295至331、333至397、399至521所示之物」宣告沒收;均於被告黃家駿所犯如附表二之一所示罪刑項下針對「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2至525所示之物」宣告沒收;均於被告江秉樺所犯如附表二之一所示罪刑項下針對「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6至527所示之物」宣告沒收,該些沒收宣告,應於法有違,亦有未當;㈣被告黃天賜、黃家駿及江秉樺三人於原審否認有重利犯行,於本院除否認經本院撤銷改判無罪之重利犯行外,坦承其餘附表一所示之重利犯行,此等犯後態度之變更,係對被告黃天賜、黃家駿及江秉樺三人有利事項,應對其等為量刑之有利考量,原審就此未及審酌,亦有未當。原判決既有前述違誤與未當之處,應由本院撤銷改判(其中附表一編號5、27借款予G○○、未○○部分另為無罪判決;其餘部分仍為有罪判決)。
二、撤銷改判(有罪部分)之量刑與定應執行刑
㈠量刑審酌被告黃天賜、黃家駿、江秉樺三人未以合法途徑賺取金錢,利用被害人經濟困難,亟需現金周轉之情狀,借款與附表二所示各該被害人收取重利,所為均屬不該,另審酌被告等人各次借款金額、收取之利息、約定之利率,卷內並無附表二之一所示借款人未表示應對被告黃天賜、黃家駿及江秉樺三人從重量刑,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告訴人B○○、癸○○之陳述狀在卷可佐等情,兼衡被告黃天賜、黃家駿及江秉樺於原審雖均否認犯行,於本院均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被告黃天賜自陳學歷為○○肄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3名子女(其中1位未成年)、目前從事○○○○○工作,收入不固定;被告黃家駿自陳學歷為○○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目前在○○○○;被告江秉樺自陳學歷為○○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目前在○○○○、月收入約0萬元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4、6至26、28-51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定應執行刑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係採限制加重原則,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並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則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審酌被告黃天賜、黃家駿及江秉樺所犯上開重利罪犯行,犯罪手法類似,並斟酌被告等人各次犯行相隔時間、欲達矯正效果需要之刑罰強度等一切情狀,爰分別定其等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三、沒收
㈠被告黃天賜、黃家駿及江秉樺三人部分行為後(犯罪時間詳如附表二所示),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經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但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乃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有關沒收事項自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㈡應予沒收、追徵部分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58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沒收係以犯罪為原因而對於物之所有人剝奪其所有權,將其強制收歸國有之處分;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重在犯罪者所受利得之剝奪,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故無利得者自不生剝奪財產權之問題。因此,即令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亦應各按其利得數額負責,並非須負連帶責任,其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實際分受所得宣告沒收。經查:
1.犯罪所得部分
⑴如附表二之一「犯罪所得」欄所示各次重利犯行所收取之款項,係參酌各該被害人之述,且對照被告黃天賜、黃家駿、江秉樺之供述,並考量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堪認相關利息所得確均由被告黃天賜取得,除如附表二之一編號16(被害人申○○稱其係以票換票之方式為之,難認被告黃天賜此部分有何犯罪所得)外,應認均屬被告黃天賜之犯罪所得,且該等犯罪所得既未經扣案,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⑵至被告黃家駿及江秉樺固曾於原審表示分別取得2萬5,000元及1萬元之薪水(原審卷二第209頁),然考量本案主嫌及金主為被告黃天賜,被告黃家駿及江秉樺僅係受雇被告黃天賜工作領薪水,所從事之工作內容係非全與本案重利案件有關,況綜觀全部卷證資料亦難以認定其等所述之上開薪水確與本案有關,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難認被告黃家駿及江秉樺收帳後,確有取得如附表二各該被害人所繳納之利息或款項,就此部分無庸宣告沒收
2.供犯罪所用及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部分
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至6、27、40-43、45、50、56-57、73、79、83-86、92、100-103、107、117-118、121、124、134-135、142、150、153、194-196、207-208、213、227、257、270、281-282、307-309、337、349、352、381-382、393-394、399、401、405-407、415、418、433-435、451-453、467-469、472、493-494、497、499-500、515所示之物,分別係附表二之一所示借款人因向被告黃天賜、黃家駿及江秉樺等人借款而簽發交予被告黃天賜之本票或借據等物,均屬被告黃天賜所有,此業經被告黃天賜、黃家駿及江秉樺三人供述在卷(見本院卷二第293頁),且均為供其犯本件重利犯行所用之物;另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10、522、523、524之物,亦均為被告黃天賜所有,供其犯本件重利犯行所用之物,亦經被告黃天賜、黃家駿及江秉樺三人供述在卷(見本院卷二第293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⑵附表三編號7、8、11所示之物,均係被告黃天賜所有,預備供其犯重利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黃天賜、黃家駿及江秉樺三人陳述在卷(見本院卷二第293頁),爰依前述規定宣告沒收。
㈢不應沒收、追徵部分
1.附表三之扣案物,除前述應予沒收之部分外,其餘附表編號12所示黃天賜所有之「伸縮警棍」、附表編號13所示被告黃天賜所有之手機1支、編號525所示黃家駿所有之手機1支、編號526至527所示被告江秉樺所有之手機計2支,雖經原審判決分別於被告黃天賜、黃家駿及江秉樺罪刑項下宣告沒收,然被告黃天賜、黃家駿及江秉樺於本院均陳稱:該些物品均與其等所犯之前述重利犯行無關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93-294頁),且公訴人就何以可認定該些扣案物係被告黃天賜、黃家駿及江秉樺所有供犯重利犯行所用之物,自不應對之宣告沒收(原判決對之宣告沒收,應有違誤,附此說明)。
2.附表三所示扣案之借款人簽立本票與借據等物(詳如附表三所示),除前述編號3至6、27、40-43、45、50、56-57、73、79、83-86、92、100-103、107、117-118、121、124、134-135、142、150、153、194-196、207-208、213、227、257、270、281-282、307-309、337、349、352、381-382、393-394、399、401、405-407、415、418、433-435、451-453、467-469、472、493-494、497、499-500、515所示之本票、借據可認係被告黃天賜所有,供被告黃天賜、黃家駿及江秉樺等人犯前述重利犯行所用之物外,其餘扣案之借據或本票,均非被告黃天賜、黃家駿及江秉樺三人前述經本院論罪科刑之重利犯行借款人所簽發之物,難認係被告黃天賜所有供犯重利犯罪所用之物,不應對之沒收(原判決誤對與非本案被害人簽發之借據、本票宣告沒收,亦有違誤,附此說明,詳如附表三備註欄說明)。
3.附表二之二所示借款人G○○、未○○向被告黃天賜、黃家駿及江秉樺等人借款部分,應不構成重利罪,業經論述如前,此部分自生沒收、追徵犯罪所得之問題(原審判決誤對此部分宣告沒收、追徵,亦有違誤),附此說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信勇提起公訴,檢察官章京文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 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 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 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 用。 附表一:原審及本院判決結果 附表一:原審及本院判決結果 編號 犯罪事實 原審判決結果(宣告刑及沒收) 本院判決結果 1 如附表二之一編號1所示(借款人黃○○)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11、113至231、233至253、255至265、267至293、295至331、333至397、399至52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2至525所示之物,均沒收。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6至527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如附表二之一編號2所示(借款人I○○)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11、113至231、233至253、255至265、267至293、295至331、333至397、399至52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2至525所示之物,均沒收。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6至527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如附表二之一編號3所示(借款人宙○○)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11、113至231、233至253、255至265、267至293、295至331、333至397、399至52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2至525所示之物,均沒收。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6至527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如附表二之一編號4所示(借款人亥○○)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11、113至231、233至253、255至265、267至293、295至331、333至397、399至52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2至525所示之物,均沒收。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6至527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起訴事實如本判決附表編號二之二編號1(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5)所示(借款人G○○)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11、113至231、233至253、255至265、267至293、295至331、333至397、399至52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2至525所示之物,均沒收。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6至527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天賜、黃家駿及江秉樺均無罪。 6 如附表二之一編號5所示(借款人癸○○)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11、113至231、233至253、255至265、267至293、295至331、333至397、399至52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2至525所示之物,均沒收。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6至527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如附表二之一編號6所示(借款人戌○○)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11、113至231、233至253、255至265、267至293、295至331、333至397、399至52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2至525所示之物,均沒收。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6至527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如附表二之一編號7所示(借款人乙○○)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11、113至231、233至253、255至265、267至293、295至331、333至397、399至52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2至525所示之物,均沒收。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6至527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如附表二之一編號8所示(借款人C○○)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11、113至231、233至253、255至265、267至293、295至331、333至397、399至52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2至525所示之物,均沒收。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6至527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如附表二之一編號9所示(借款人天○○)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11、113至231、233至253、255至265、267至293、295至331、333至397、399至52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2至525所示之物,均沒收。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6至527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如附表二之一編號10所示(借款人L○○)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11、113至231、233至253、255至265、267至293、295至331、333至397、399至52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2至525所示之物,均沒收。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6至527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如附表二之一編號11所示(借款人酉○○)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11、113至231、233至253、255至265、267至293、295至331、333至397、399至52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2至525所示之物,均沒收。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6至527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借款人巳○○)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11、113至231、233至253、255至265、267至293、295至331、333至397、399至52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2至525所示之物,均沒收。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6至527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借款人庚○○)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11、113至231、233至253、255至265、267至293、295至331、333至397、399至52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2至525所示之物,均沒收。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6至527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如附表二之一編號14所示(借款人T○○)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11、113至231、233至253、255至265、267至293、295至331、333至397、399至52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2至525所示之物,均沒收。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6至527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如附表二之一編號15所示(借款人楊芷妡)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11、113至231、233至253、255至265、267至293、295至331、333至397、399至52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2至525所示之物,均沒收。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6至527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如附表二之一編號16所示(借款人申○○)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11、113至231、233至253、255至265、267至293、295至331、333至397、399至521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2至525所示之物,均沒收。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6至527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如附表二之一編號17所示(借款人壬○○)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11、113至231、233至253、255至265、267至293、295至331、333至397、399至52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2至525所示之物,均沒收。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6至527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如附表二之一編號18所示(借款人S○○)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11、113至231、233至253、255至265、267至293、295至331、333至397、399至52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2至525所示之物,均沒收。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6至527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如附表二編號19所示(借款人許雁婷)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11、113至231、233至253、255至265、267至293、295至331、333至397、399至52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2至525所示之物,均沒收。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6至527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如附表二之一編號20所示(借款人H○○)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11、113至231、233至253、255至265、267至293、295至331、333至397、399至52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2至525所示之物,均沒收。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6至527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如附表二之一編號21所示(借款人V○○)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11、113至231、233至253、255至265、267至293、295至331、333至397、399至52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2至525所示之物,均沒收。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6至527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如附表二之一編號22所示(借款人子○○)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11、113至231、233至253、255至265、267至293、295至331、333至397、399至52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2至525所示之物,均沒收。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6至527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如附表二之一編號23所示(借款人丑○○)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11、113至231、233至253、255至265、267至293、295至331、333至397、399至52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2至525所示之物,均沒收。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6至527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 如附表二編號24所示(借款人宇○○)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11、113至231、233至253、255至265、267至293、295至331、333至397、399至52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2至525所示之物,均沒收。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6至527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 如附表二編號25所示(借款人R○○)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11、113至231、233至253、255至265、267至293、295至331、333至397、399至52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2至525所示之物,均沒收。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6至527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7 起訴事實如本判決附表二之二編號2(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1)所示(借款人未○○)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11、113至231、233至253、255至265、267至293、295至331、333至397、399至52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2至525所示之物,均沒收。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6至527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天賜、黃家駿及江秉樺均無罪。 28 如附表二之一編號26所示(借款人F○○)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11、113至231、233至253、255至265、267至293、295至331、333至397、399至52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2至525所示之物,均沒收。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6至527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 如附表二之一編號27所示(借款人U○○)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11、113至231、233至253、255至265、267至293、295至331、333至397、399至52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陸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2至525所示之物,均沒收。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6至527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0 如附表二之一編號28所示(借款人地○○)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11、113至231、233至253、255至265、267至293、295至331、333至397、399至52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2至525所示之物,均沒收。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6至527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1 如附表二之一編號29所示(借款人甲○○)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11、113至231、233至253、255至265、267至293、295至331、333至397、399至52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2至525所示之物,均沒收。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6至527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2 如附表二之一編號30所示(借款人J○○)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11、113至231、233至253、255至265、267至293、295至331、333至397、399至52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2至525所示之物,均沒收。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6至527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3 如附表二之一編號31所示(借款人曾蔡釵)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11、113至231、233至253、255至265、267至293、295至331、333至397、399至52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2至525所示之物,均沒收。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6至527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4 如附表二之一編號32所示(借款人O○○)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11、113至231、233至253、255至265、267至293、295至331、333至397、399至52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2至525所示之物,均沒收。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6至527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5 如附表二之一編號33所示(借款人辛○○)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11、113至231、233至253、255至265、267至293、295至331、333至397、399至52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2至525所示之物,均沒收。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6至527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6 如附表二之一編號34所示(借款人Q○○)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11、113至231、233至253、255至265、267至293、295至331、333至397、399至52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2至525所示之物,均沒收。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6至527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7 如附表二之一編號35所示(借款人P○○)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11、113至231、233至253、255至265、267至293、295至331、333至397、399至52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2至525所示之物,均沒收。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6至527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8 如附表二之一編號36所示(借款人卯○○)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11、113至231、233至253、255至265、267至293、295至331、333至397、399至52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2至525所示之物,均沒收。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6至527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9 如附表二之一編號37所示(借款人M○○)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11、113至231、233至253、255至265、267至293、295至331、333至397、399至52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2至525所示之物,均沒收。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6至527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0 如附表二之一編號38所示(借款人寅○○)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11、113至231、233至253、255至265、267至293、295至331、333至397、399至52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2至525所示之物,均沒收。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6至527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1 如附表二之一編號39所示(借款人辰○○)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11、113至231、233至253、255至265、267至293、295至331、333至397、399至52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2至525所示之物,均沒收。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6至527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2 如附表二之一編號40所示(借款人午○○○)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11、113至231、233至253、255至265、267至293、295至331、333至397、399至52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2至525所示之物,均沒收。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6至527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3 如附表二之一編號41所示(借款人丁○○)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11、113至231、233至253、255至265、267至293、295至331、333至397、399至52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2至525所示之物,均沒收。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6至527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4 如附表二之一編號42所示(借款人玄○○)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11、113至231、233至253、255至265、267至293、295至331、333至397、399至52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2至525所示之物,均沒收。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6至527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5 如附表二之一編號43所示(借款人己○○)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11、113至231、233至253、255至265、267至293、295至331、333至397、399至52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2至525所示之物,均沒收。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6至527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6 如附表二之一編號44所示(借款人N○○)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11、113至231、233至253、255至265、267至293、295至331、333至397、399至52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2至525所示之物,均沒收。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6至527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7 如附表二之一編號45所示(借款人丙○○)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11、113至231、233至253、255至265、267至293、295至331、333至397、399至52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2至525所示之物,均沒收。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6至527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8 如附表二之一編號46所示(借款人B○○)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11、113至231、233至253、255至265、267至293、295至331、333至397、399至52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2至525所示之物,均沒收。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6至527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9 如附表二之一編號47所示(借款人E○○)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11、113至231、233至253、255至265、267至293、295至331、333至397、399至52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2至525所示之物,均沒收。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6至527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0 如附表二之一編號48所示(借款人鄒勝宇)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11、113至231、233至253、255至265、267至293、295至331、333至397、399至52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2至525所示之物,均沒收。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6至527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1 如附表二之一編號49所示(借款人K○○)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11、113至231、233至253、255至265、267至293、295至331、333至397、399至52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2至525所示之物,均沒收。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6至527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天賜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家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秉樺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卷宗標目表 卷宗名稱 簡稱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南市警善偵字第1080487278號偵查卷宗一至七 警一卷至警七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072號偵查卷宗一至二 偵卷一至偵卷二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4924號偵查卷宗 他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965號卷宗一至三 原審卷一至原審卷三 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24號卷宗一至二 原審卷一至原審卷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