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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刑事訴訟法157舉證責任之例外(一)-公知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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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57條規定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是刑事訴訟嚴格證明原則的例外規範,免除冗餘舉證程序。

Q · 什麼樣的事實在刑事法庭上不用證明?

公眾週知的事實,例如國定假日、重大新聞

依刑事訴訟法第157條,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所謂公眾週知,指社會一般人普遍知悉且不存在合理爭議的事實,例如國定假日、重大歷史事件、基礎自然法則。但「公眾週知」邊界由法官個案判斷,對造仍可質疑該事實是否達到普遍知悉程度,法官必須重新審酌。

白話解讀

刑事審判裡幾乎所有事實都要用證據證明。但有一種事實不用:所有人都知道的事。太陽從東邊升起、2024 年有總統大選、COVID-19 曾經全球大流行,這些事法官直接當作已知事實,檢察官不需要傳專家來證明太陽確實從東邊升起。這條看起來理所當然到有點多餘,但它解決的問題比你想的實際:沒有這條,每次法庭上涉及一個常識性事實,就得走完整的舉證程序,傳證人、提書證,浪費所有人的時間。不過,「公眾週知」這四個字的邊界在哪裡,才是實務上真正的戰場。某個網紅的醜聞算公眾週知嗎?某個產業的潛規則算嗎?只要一方當事人質疑「這不是公眾週知」,法官就得判斷這個事實到底有沒有明顯到不需要證明。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57條為刑事訴訟舉證責任原則之例外,建立「公知事實免證」規範:公眾週知之事實(社會一般人普遍知悉且無合理爭議者)無庸舉證,免除冗餘舉證程序以提升訴訟經濟。但邊界由法官個案認定,對造仍可質疑。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算「公眾週知」?有具體標準嗎?

沒有量化標準,由法官個案判斷。一般指「社會上一般人普遍知悉、不存在合理爭議」的事實。國定假日、重大歷史事件、基礎自然法則通常沒問題。但特定地區的風俗、特定產業的慣例、網路上的流行話題,就不一定。法官認定有誤時,可以在上訴中挑戰。內行人提示:「公眾週知」和第158條的「法院職務上已知」是兩回事,前者是所有人都知道,後者是法官因為職務關係特別知道。

Q2對方說某件事是常識不用證明,我覺得不是,怎麼辦?

直接向法官表示異議,要求對方就該事實提出證據。法官必須判斷這個事實是否確實達到「公眾週知」的程度。如果法官採信對方而你不服,可以在上訴理由中指出法官對本條的適用有誤。內行人提示:質疑的重點不是「我不知道這件事」,而是「一般社會大眾未必知道這件事」或「這件事存在合理爭議」。用這個角度論述比較有說服力。

Q3刑事訴訟法第157條是什麼?

建立「公知事實免證」原則:社會普遍知悉的事實免除舉證程序,是嚴格證明原則的例外。

Q4「公眾週知」的標準是什麼?

社會一般人普遍知悉、不存在合理爭議的事實。沒有量化標準,由法官個案判斷。

Q5無庸舉證是什麼意思?

免除舉證負擔,法官直接認定為事實基礎,不需要當事人傳證人、提書證。

Q6公知事實免證原則是什麼?

刑事訴訟舉證責任的例外規範,免除常識性事實的舉證程序以提升訴訟效率。

Q7怎麼主張某事實為公眾週知?

書狀中直接援引刑事訴訟法第157條 → 說明該事實的普及程度 → 預備佐證應對造質疑。

Q8怎麼質疑對方主張的公知事實?

向法官表示異議,論述該事實未達「社會一般人普遍知悉」程度,要求對方提出佐證。

Q9法官認定有誤怎麼救濟?

在上訴理由書中明確指出法官對第157條適用錯誤,舉證該事實非公眾週知。

Q10怎麼判斷網路事件是否屬於公眾週知?

看是否經可信媒體廣泛報導 + 持續時間 + 真實性確認。社群瘋傳本身不夠。

Q11第157條 vs 第158條(法院職務上已知)差在哪?

第157條是「所有人都知道」,第158條是「法官因職務特別知道」,後者需告知當事人。

Q12刑訴第157條 vs 民訴第278條差在哪?

概念相同(公知事實免證),刑事與民事訴訟分別規定,解釋實質一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labelapplicabilityexamples舉證負擔
刑事訴訟法 §157(公眾週知)社會一般人普遍知悉的事實國定假日、重大歷史事件、基礎自然法則完全免除
刑事訴訟法 §158(法院職務上已知)法官因職務特別知悉的事實本院前案件事實、法院內部規程免除但需告知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 §278(顯著事實)民事訴訟中對應規定與刑訴第157條同概念免除

applicability

刑事訴訟法 §157(公眾週知)
社會一般人普遍知悉的事實
刑事訴訟法 §158(法院職務上已知)
法官因職務特別知悉的事實
民事訴訟法 §278(顯著事實)
民事訴訟中對應規定

examples

刑事訴訟法 §157(公眾週知)
國定假日、重大歷史事件、基礎自然法則
刑事訴訟法 §158(法院職務上已知)
本院前案件事實、法院內部規程
民事訴訟法 §278(顯著事實)
與刑訴第157條同概念

舉證負擔

刑事訴訟法 §157(公眾週知)
完全免除
刑事訴訟法 §158(法院職務上已知)
免除但需告知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 §278(顯著事實)
免除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事訴訟法上無單獨明文,由自由心証主義(§318)衍生「公知の事実は証明を要しない」原則
韓國형사소송법상 단독 명문 없으나 「현저한 사실은 증명을 요하지 않는다」 일반원칙 적용
中國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下「众所周知的事实」原則(對應《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释》§93)
德國StPO § 244 Abs. 3(offenkundige Tatsachen bedürfen keines Beweises)
法國Principe général «fait notoire» 由判例與學說建立(無單獨條文)
美國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Rule 201(Judicial Notice of Adjudicative Fact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70728 制定)

勘驗得實施左列處分。   一、履勘犯所或其他與案情有關係之處所。   二、檢查被告或被害人之身體。   三、檢驗屍體。   四、解剖屍體。   五、檢查與案情有關係之物件。

(0231129 制定)

檢查身體如係被告以外之人,以有相當理由可認為於調查犯罪情形有必要者為限始得為之。   檢查婦女身體,應命醫師或婦女行之。

(0560113 全文修正)

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

  • 公眾名詞
(0170728 制定)

勘驗得實施左列處分。   一、履勘犯所或其他與案情有關係之處所。   二、檢查被告或被害人之身體。   三、檢驗屍體。   四、解剖屍體。   五、檢查與案情有關係之物件。

(0231129 制定)

檢查身體如係被告以外之人,以有相當理由可認為於調查犯罪情形有必要者為限始得為之。   檢查婦女身體,應命醫師或婦女行之。

(0560113 全文修正)

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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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157 條規定:「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1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15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