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57 條(舉證責任之例外(一)-公知事實)
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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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57條規定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是刑事訴訟嚴格證明原則的例外規範,免除冗餘舉證程序。
Q · 什麼樣的事實在刑事法庭上不用證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157條,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所謂公眾週知,指社會一般人普遍知悉且不存在合理爭議的事實,例如國定假日、重大歷史事件、基礎自然法則。但「公眾週知」邊界由法官個案判斷,對造仍可質疑該事實是否達到普遍知悉程度,法官必須重新審酌。
白話解讀
刑事審判裡幾乎所有事實都要用證據證明。但有一種事實不用:所有人都知道的事。太陽從東邊升起、2024 年有總統大選、COVID-19 曾經全球大流行,這些事法官直接當作已知事實,檢察官不需要傳專家來證明太陽確實從東邊升起。這條看起來理所當然到有點多餘,但它解決的問題比你想的實際:沒有這條,每次法庭上涉及一個常識性事實,就得走完整的舉證程序,傳證人、提書證,浪費所有人的時間。不過,「公眾週知」這四個字的邊界在哪裡,才是實務上真正的戰場。某個網紅的醜聞算公眾週知嗎?某個產業的潛規則算嗎?只要一方當事人質疑「這不是公眾週知」,法官就得判斷這個事實到底有沒有明顯到不需要證明。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57條為刑事訴訟舉證責任原則之例外,建立「公知事實免證」規範:公眾週知之事實(社會一般人普遍知悉且無合理爭議者)無庸舉證,免除冗餘舉證程序以提升訴訟經濟。但邊界由法官個案認定,對造仍可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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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算公眾週知的事實?▾
社會一般人普遍知悉且無合理爭議的事實,例如國定假日、重大歷史事件、基礎自然法則。
Q2第157條跟第158條差在哪?▾
第157條是「公眾週知」(所有人都知道),第158條是「法院職務上已知」(法官因職務特別知道,需告知當事人)。
Q3法官認定公知事實有誤能上訴嗎?▾
可在上訴理由中指出法官對第157條適用有誤,要求重新審酌。
Q4網路熱門事件算公眾週知嗎?▾
實務上傾向保守認定。除非經可信媒體廣泛報導,否則社群瘋傳內容不輕易認定。
Q5公知事實免證會影響被告權益嗎?▾
理論上不影響防禦權,因為認定的事實仍可在辯論中質疑其法律意義與適用。
Q6怎麼質疑對方主張的公知事實?▾
向法官表示異議,論述該事實未達「社會一般人普遍知悉」程度,要求對方提出佐證。
Q7國外的重大事件算公眾週知嗎?▾
經國內媒體廣泛報導且具國際公認性的事件可能認定,但個案判斷,冷門國外事件通常不算。
Q8公知事實的法律效果是什麼?▾
免除舉證負擔,法官直接認定為事實基礎,加速訴訟進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label | applicability | examples | 舉證負擔 |
|---|---|---|---|
| 刑事訴訟法 §157(公眾週知) | 社會一般人普遍知悉的事實 | 國定假日、重大歷史事件、基礎自然法則 | 完全免除 |
| 刑事訴訟法 §158(法院職務上已知) | 法官因職務特別知悉的事實 | 本院前案件事實、法院內部規程 | 免除但需告知當事人 |
| 民事訴訟法 §278(顯著事實) | 民事訴訟中對應規定 | 與刑訴第157條同概念 | 免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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