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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57 條(舉證責任之例外(一)-公知事實)

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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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57條規定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是刑事訴訟嚴格證明原則的例外規範,免除冗餘舉證程序。

Q · 什麼樣的事實在刑事法庭上不用證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157條,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所謂公眾週知,指社會一般人普遍知悉且不存在合理爭議的事實,例如國定假日、重大歷史事件、基礎自然法則。但「公眾週知」邊界由法官個案判斷,對造仍可質疑該事實是否達到普遍知悉程度,法官必須重新審酌。

白話解讀

刑事審判裡幾乎所有事實都要用證據證明。但有一種事實不用:所有人都知道的事。太陽從東邊升起、2024 年有總統大選、COVID-19 曾經全球大流行,這些事法官直接當作已知事實,檢察官不需要傳專家來證明太陽確實從東邊升起。這條看起來理所當然到有點多餘,但它解決的問題比你想的實際:沒有這條,每次法庭上涉及一個常識性事實,就得走完整的舉證程序,傳證人、提書證,浪費所有人的時間。不過,「公眾週知」這四個字的邊界在哪裡,才是實務上真正的戰場。某個網紅的醜聞算公眾週知嗎?某個產業的潛規則算嗎?只要一方當事人質疑「這不是公眾週知」,法官就得判斷這個事實到底有沒有明顯到不需要證明。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57條為刑事訴訟舉證責任原則之例外,建立「公知事實免證」規範:公眾週知之事實(社會一般人普遍知悉且無合理爭議者)無庸舉證,免除冗餘舉證程序以提升訴訟經濟。但邊界由法官個案認定,對造仍可質疑。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算「公眾週知」?有具體標準嗎?

沒有量化標準,由法官個案判斷。一般指「社會上一般人普遍知悉、不存在合理爭議」的事實。國定假日、重大歷史事件、基礎自然法則通常沒問題。但特定地區的風俗、特定產業的慣例、網路上的流行話題,就不一定。法官認定有誤時,可以在上訴中挑戰。內行人提示:「公眾週知」和第158條的「法院職務上已知」是兩回事,前者是所有人都知道,後者是法官因為職務關係特別知道。

Q2對方說某件事是常識不用證明,我覺得不是,怎麼辦?

直接向法官表示異議,要求對方就該事實提出證據。法官必須判斷這個事實是否確實達到「公眾週知」的程度。如果法官採信對方而你不服,可以在上訴理由中指出法官對本條的適用有誤。內行人提示:質疑的重點不是「我不知道這件事」,而是「一般社會大眾未必知道這件事」或「這件事存在合理爭議」。用這個角度論述比較有說服力。

Q3刑事訴訟法第157條是什麼?

建立「公知事實免證」原則:社會普遍知悉的事實免除舉證程序,是嚴格證明原則的例外。

Q4「公眾週知」的標準是什麼?

社會一般人普遍知悉、不存在合理爭議的事實。沒有量化標準,由法官個案判斷。

Q5無庸舉證是什麼意思?

免除舉證負擔,法官直接認定為事實基礎,不需要當事人傳證人、提書證。

Q6公知事實免證原則是什麼?

刑事訴訟舉證責任的例外規範,免除常識性事實的舉證程序以提升訴訟效率。

Q7怎麼主張某事實為公眾週知?

書狀中直接援引刑事訴訟法第157條 → 說明該事實的普及程度 → 預備佐證應對造質疑。

Q8怎麼質疑對方主張的公知事實?

向法官表示異議,論述該事實未達「社會一般人普遍知悉」程度,要求對方提出佐證。

Q9法官認定有誤怎麼救濟?

在上訴理由書中明確指出法官對第157條適用錯誤,舉證該事實非公眾週知。

Q10怎麼判斷網路事件是否屬於公眾週知?

看是否經可信媒體廣泛報導 + 持續時間 + 真實性確認。社群瘋傳本身不夠。

Q11第157條 vs 第158條(法院職務上已知)差在哪?

第157條是「所有人都知道」,第158條是「法官因職務特別知道」,後者需告知當事人。

Q12刑訴第157條 vs 民訴第278條差在哪?

概念相同(公知事實免證),刑事與民事訴訟分別規定,解釋實質一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labelapplicabilityexamples舉證負擔
刑事訴訟法 §157(公眾週知)社會一般人普遍知悉的事實國定假日、重大歷史事件、基礎自然法則完全免除
刑事訴訟法 §158(法院職務上已知)法官因職務特別知悉的事實本院前案件事實、法院內部規程免除但需告知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 §278(顯著事實)民事訴訟中對應規定與刑訴第157條同概念免除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上無單獨明文,由自由心証主義(§318)衍生「公知の事実は証明を要しない」原則
🇰🇷 韓國형사소송법상 단독 명문 없으나 「현저한 사실은 증명을 요하지 않는다」 일반원칙 적용
🇨🇳 中國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下「众所周知的事实」原則(對應《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释》§93)
🇩🇪 德國StPO § 244 Abs. 3(offenkundige Tatsachen bedürfen keines Beweises)
🇫🇷 法國Principe général «fait notoire» 由判例與學說建立(無單獨條文)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Rule 201(Judicial Notice of Adjudicative F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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