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58 條(舉證責任之外(二)-職務已知事實)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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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louis8825
6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者:
係指某事實在社會上為一般所已知而法官現時亦知之者而言。
事實為法院職務上所已知者:
指該事實即屬構成法院之法官於職務上所為之行為或係其職務上所觀察之事實,現尚在該法官記憶中,無待閱卷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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