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58 條(舉證責任之外(二)-職務已知事實)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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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58條規定,法院顯著事實或職務上已知事實無庸舉證,但須配合第158條之1當事人意見陳述權保障。
Q · 法官說某事實「無庸舉證」我可以反駁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法院顯著事實或職務上已知事實確實免舉證,但配套第158條之1規定,法官在認定前必須給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當事人有權當場援引第158條之1要求發言,提出反駁資料或不同版本事實。如果法官未踐行此程序即逕為認定,構成程序瑕疵,可作為上訴理由。
白話解讀
法庭上有一種沉默的權力,多數被告從不知道它存在:法官可以不需要任何人提出證據,直接把某些事實當作「已經知道」來用。這叫「顯著事實」和「職務上已知事實」。前者是指在法院審理範圍內已經眾所周知的事(例如某條道路是單行道、某棟建築是政府機關);後者更微妙,是法官因為辦過其他案件而知道的事實。這個權力省了舉證的時間,但暗藏風險:法官「知道」的事不一定是對的,或者他知道的版本跟你知道的不一樣。你的防線在第158條之1,法官用這條之前,必須讓你表達意見。如果法官跳過這一步直接認定事實,你的上訴理由就多了一條。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規定刑事審判中之顯著事實與職務上已知事實免除舉證義務之例外規範,使法院得直接認定無須當事人提出證據,但須配合第158條之1當事人意見陳述權,建構刑事證據法則中效率與程序保障的平衡機制。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第158條是什麼?▾
規定刑事審判中法院顯著事實與職務上已知事實免舉證之例外。
Q2什麼叫顯著事實?▾
在法院審理範圍內已眾所周知的事,例如某條路為單行道、某機構為政府單位等客觀無爭議事實。
Q3什麼叫職務上已知事實?▾
法官因辦理其他案件而得知的事實,例如曾審理同被告其他案件中查明的背景資訊。
Q4法官引用第158條時當事人怎麼辦?▾
立即援引第158條之1要求陳述意見,準備官方統計、公文書等客觀資料反駁。
Q5第158條跟第157條差在哪?▾
第157條為公眾周知事實之前置規定,第158條擴及法院顯著事實與職務上已知事實,範圍更廣。
Q6沒給陳述意見的判決會被撤銷嗎?▾
屬程序瑕疵,可作為上訴理由,影響判決安定性,但需視該事實對判決結果之重要性而定。
Q7刑事第158條跟民事訴訟法第278條差在哪?▾
民訴278條同採顯著事實免證原則,但刑事審判攸關人身自由,第158條之1意見陳述權保障更嚴格。
Q8上訴可以挑戰法官引用第158條嗎?▾
可以。重點挑戰兩點:法官「已知」的事實是否正確、是否踐行第158條之1意見陳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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