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上字第16號
- 上訴人
- 廖建義
- 訴訟代理人
- 謝錫深律師
- 被上訴人
- 黃倩儀
- 被上訴人
- 鄭儀恩
- 被上訴人
- 張碧香(即吳餘忠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吳悠(即吳餘忠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吳嘉唯(即吳餘忠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吳綺(即吳餘忠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黃逸嫻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瓈瑩律師
- 參加人
- 張乃仕
- 訴訟代理人
- 王正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9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原被上訴人吳餘忠於訴訟中之108年10月27日死亡,其繼承人有配偶張碧香及子女吳悠、吳嘉唯、吳綺等4人(以下僅略稱張碧香等4人),此有張碧香等4人提出吳餘忠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附卷足稽(見本院卷三第15、21頁)。張碧香等4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三第13頁),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對訴外人即債務人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上崙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下稱上崙基金會)取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3313號確定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乃持系爭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對上崙基金會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併入臺南地院104年度司執字第73716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處理。嗣經臺南地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於106年2月23日製作如原判決附表三所示之更正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其中次序6分配併案執行費新臺幣(下同)555,986元、次序13分配清償債務12,055,082元(下合稱系爭分配金額)予上訴人。惟上訴人係執虛偽製作不實之160張借據(下稱系爭借據)取得系爭支付命令,實則上崙基金會與上訴人間並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是系爭分配表所列系爭分配金額,顯屬錯誤。被上訴人自得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異議之訴,爰聲明:系爭執行事件,於106年2月23日製作之系爭分配表,其中系爭分配金額,均應予剔除,不得列入分配。原審判決並無違誤,上訴並無理由等語,並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辯以:上訴人係上崙基金會之董事,上崙基金會自101年間起財務困難,帳戶遭凍結,上訴人在訴外人即當時之上崙基金會總幹事黃國發要求下,以現金、使用配偶林渝宣(原名林渝涵,嗣改名如上,下稱林渝宣)設於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下稱渣打銀行)帳戶(下稱系爭渣打銀行帳戶)網路或臨櫃匯款之方式,分別交付借款予黃國發及與上崙基金會有關之人員如訴外人陳伊慧、李佳玲、林宗翰等人,再轉交上崙基金會支應花用,黃國發並交付上崙基金會名義簽立之系爭借據為憑,自101年1月4日起至103年9月17日止,合計借貸32,402,800元(下稱借貸款項),借款利息為8,777,300元(下稱利息款項)。上訴人另以現金為上崙基金會代償債務28,107,900元(下稱代償款項),總計債權額為69,288,000元(下稱系爭債權),其詳細債權之筆數、借據日期、借據金額、匯款金額、匯款帳戶、匯款日期、交付狀態、受款人(銀行/ 帳號)、受款人、受款人受款時在上崙基金會之職務已整理如附表所示。上訴人對上崙基金會確有系爭債權存在,被上訴人之訴並無理由。原判決准如被上訴人之聲明,實有不當,爰依法提起上訴,並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參加人主張:系爭支付命令係由訴外人即上崙基金會執行長林其來代理上訴人所聲請核發,且係林其來命其員工所繕打,復自系爭借據仍在上崙基金會持有中等情,均足見系爭債權有虛偽不實之情。又林其來形式上雖非上崙基金會之法定代理人,然則實際管理上崙基金會,是其代理上訴人對上崙基金會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有違民法第106條、第71條規定,應對上崙基金會不生效力。上訴人雖提出系爭借據等資料,然無法證明是否確有借貸之債權存在及究竟向何人清償,自無從以此認定上訴人對上崙基金會有系爭債權存在等語。並聲明:上訴駁回。
四、本件經整理兩造不爭執事項,及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準用同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整理並協議簡化兩造爭點如下:
㈠不爭執事項:
⒈上訴人前於103年間持系爭借據向臺南地院聲請對上崙基金會核發支付命令,經臺南地院於103年12月9日以系爭支付命令,命上崙基金會應給付上訴人69,497,700元,及自103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系爭支付命令已於104年2月16日確定。系爭支付命令係由林其來為上訴人之代理人所聲請,聲請時,林其來為上崙基金會之執行長。上訴人嗣以系爭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對上崙基金會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併入系爭執行事件處理,經執行法院於105年8月23日就上崙基金會強制執行後所得金額39,988,000元製作成如原判決附表一所示之分配表,並定期於同年9月27日實行分配,後因被上訴人於同年9月22日聲明異議,認為上訴人之債權不存在,不得為分配,執行法院遂將原判決附表一之分配表作廢,且於同年9月27日製作如原判決附表二所示之更正分配表,並定期於同年10月28日實行分配,被上訴人則仍分別於同年10月3日、10月7日對原判決附表二之分配表中上訴人分配部分聲明異議,並於同年11月8日對上訴人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後因其債權人即訴外人王國丞於系爭執行事件中對上崙基金會主張之債權,業經法院確認其債權不存在,而自原判決附表二之分配表中剔除,並經執行法院於106年2月23日製作系爭分配表。
⒉兩造對於原判決之附表五、六均無意見。
⒊兩造對於附表其中之匯款金額、匯款帳戶、匯款日期、受款人(銀行/帳號)、受款人、受款人受款時在上崙基金會之職務及匯款金額總計均無意見(但被上訴人及參加人否認為上崙基金會之借款)。
⒋原審卷二第130頁所示之借據(下稱300萬元借據)原本現由被上訴人黃逸嫻所持有。
⒌黃國發於98年6月23日起擔任上崙基金會之董事,並於101年10月26日第三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中經選為董事長,復於103年7月12日第三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中辭去董事長一職。
㈡爭執事項: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對於上崙基金會之系爭借據債權並不存在,系爭分配表中所列系爭分配金額,應予以剔除,有無理由?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強制執行法第41條所定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以他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之債權不存在為異議權之理由,其本質上即含有消極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之性質,須於確認該有爭議之債權不存在後,始得為剔除該債權於分配表外之形成判決,依舉證責任分配法則,自應先由主張該債權存在之被告負舉證之責。次按金錢消費借貸為契約之一種,須當事人間互相表示借貸之意思一致,且貸與人將金錢之所有權移轉於借用人,始生效力。故當事人主張金錢消費借貸契約存在,應就借貸意思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上訴人以系爭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對上崙基金會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併入系爭執行事件處理,並辯以:其對上崙基金會有借貸款項、利息款項、代償款項之系爭債權等語。然被上訴人否認上開債權存在,揆諸上開說明,自應由上訴人就其與上崙基金會間有消費借貸之意思表示相互一致,及其有交付借貸款項予上崙基金會,並有利息款項、代償款項之債權等事實均負舉證之責。如不能證明上開要件事實存在,其訴即無從受有利之判決。
㈡經查:
⒈上訴人以系爭借據取得系爭支付命令,且系爭支付命令係由林其來為上訴人之代理人所聲請。上訴人並據以聲請強制執行,經併入系爭執行事件處理,嗣執行法院於106年2月23日製作系爭分配表,其上有列載系爭分配金額。原判決附表五、六所示為訴外人陳清油之甲存帳戶交易明細及兌現支票情形。300萬元借據原本現由黃逸嫻所持有。黃國發擔任上崙基金會之董事及董事長之期間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⒈、⒉、⒋、⒌)。且有被上訴人提出系爭支付命令、支付命令聲請狀、陳清油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康分行帳戶交易明細、京城商業銀行永康分行帳戶客戶存提紀錄單(見原審卷二第14、178-179、279-291頁)為證。復有原審依職權調取系爭支付命令聲請事件卷宗(另經本院影印卷宗外放)、系爭執行事件卷宗(另經原審影印卷宗外放)及上崙基金會之全部設立暨報備資料,有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06年2月20日南市社助字第1060183434號函(見原審卷二第66頁)及檢附相關資料(即原審卷一全卷資料)可稽,堪信為真實。
⒉再黃國發另係櫻花通商有限公司(下稱櫻花公司)實際負責人,黃國發自102年2月4日起至102年11月28日止,向訴外人賴慶興偽稱櫻花公司欲承攬財團法人濟興長青基金會(下稱濟興基金會)安養中心第2階段工程需資金,而詐欺取得賴慶興交付之現金及范珍華(即賴慶興之妻)簽發之支票,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17號刑案判決有罪確定在案(一審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41號、三審案號: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27號,下稱另案刑案)。又參加人另對上訴人及吳餘忠、黃逸嫻向臺南地院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臺南地院105年度訴字第2077號民事判決:系爭執行事件,於106年2月23日製作之系爭分配表,所載系爭分配金額,均應予剔除,不得列入分配。並駁回參加人其餘之訴。參加人就對黃逸嫻之請求敗訴部分及上訴人就該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各自提起上訴,均經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55號民事判決駁回其2人之上訴,其2人均上訴最高法院,該案目前尚未確定(下稱另案民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另案刑案及另案民案電子卷宗核閱無誤。
⒊關於借貸款項及利息款項部分:
⑴上訴人辯以:其對上崙基金會有借貸款項及利息款項之債權存在云云,固提出系爭渣打銀行帳戶轉帳交易明細、交易傳票、匯款申請書、黃國發103年1月29日辭職書、臺南地院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1336號事件105年1月7日言詞辯論筆錄節錄、臺南地院105年度訴字第2077號事件(即另案民案一審)106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筆錄、借據、活期性存款歷史明細、存摺支存對帳單等影本(見原審卷二第77-126、169、312-313頁,本院卷一第139-164、291-413、417-445、449-451、455-498頁、卷二第5-37、45-61、65-107、111-127、279-395、491-501頁)為證。被上訴人對如附表所示其中之匯款金額、匯款帳戶、匯款日期、受款人(銀行/帳號)、受款人、受款人受款時在上崙基金會之職務及匯款金額總計均無意見,惟否認為上崙基金會之借款。揆之前揭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上訴人應就其與上崙基金會間有消費借貸之意思表示相互一致,及其有交付借貸款項予上崙基金會,並有利息款項債權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⑵依系爭借據記載:「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上崙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茲向董事廖建義借款…,並於…收訖無誤。…」,借據全文均係以電腦繕打,記載之立據人為上崙基金會,黃國發為其負責人,並蓋用上崙基金會之大、小章。惟上開借據並非原始憑證,而係執行長林其來請黃國發彙算後重新書立,借據書立日期非全為借款日期,黃國發簽好借據交給林其來,放在上崙基金會保險櫃內,上訴人再請林其來據以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乙情,業據上訴人於原審、另案民案陳述在卷(見原審卷二第164頁背面至165頁;另案民案一審卷一第203-207頁)。輔以:①證人林其來於原審證稱:我於103年3月即擔任上崙基金會執行長,因上訴人於103年1月有拿出100萬元來付員工薪水,我看到其誠意,為釐清上訴人與黃國發間之債權債務關係,遂於103年1月請黃國發將借款資料勾選好,103年10月黃國發將勾選好之資料及系爭借據拿給訴外人即我海釣場員工黃曉雲,黃曉雲有拿給我翻過一下,然實際上我不知悉系爭借據係何人所製作,亦不知黃國發與上訴人是否對帳,我於取得借據後並未查核,亦未交給上訴人,係直接放在上崙基金會內。我到103年7月才全權負責。我只保管關防這顆章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41頁背面至244頁背面、245頁背面)。②證人黃曉雲(即喜樹海釣場員工)於原審證述:系爭借據為黃國發拿至海釣場交給林其來,林其來請我統計金額、製作附表,我作成附表後交給林其來看,後來系爭支付命令聲請狀是我打的,也是我將聲請狀連同系爭借據送至法院,但有經黃國發同意,黃國發稱要承認此筆債務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55頁背面至256頁背面)。③證人李佳玲(即上崙基金會行政會計人員)於原審證稱:上崙基金會印鑑章於103年5、6月左右交林其來,黃國發離職前已無法使用印鑑章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52頁-253頁背面)。④又上崙基金會第三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會議紀錄雖顯示黃國發自103年7月12日起未擔任董事長,改由林宗翰擔任,並推舉林其來為執行長(見原審卷二第28-29頁),惟依證人林其來於原審證稱:我於103年3月起擔任上崙基金會執行長乙情,及證人黃國發於原審證述:上崙基金會印章及便章均鎖在基金會辦公室,秘書鄭儀恩、會計李佳玲均可拿取,我已於103年2月將基金會及印章交接給林其來,不清楚借據係由何人蓋章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62頁背面)。可知上訴人所提出之系爭借據,並非分次交付之原始憑證,而係黃國發於離職後,按林其來之要求,一次製作取得,故難認上訴人與上崙基金會曾達成借款之合意。
⑶再由上可知,系爭借據乃債務人即上崙基金會當時之執行長林其來主動要求簽立,而非債權人即上訴人所要求。且系爭借據簽立後,亦係由林其來交給其員工黃曉雲統計金額、製作附表,作成附表後並由黃曉雲交給林其來看,而非交給上訴人看或核對,最後亦未交由上訴人收執,而係存放在上崙基金會。其後再由黃曉雲繕打系爭支付命令聲請狀,連同系爭借據遞送至法院,聲請狀並載明由林其來擔任上訴人之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而聲請取得系爭支付命令。以上系爭借據之簽立過程及系爭支付命令之聲請過程,均與一般借貸之常情有違。且自上開過程,亦堪見林其來與上訴人兩人關係非比平常。又上崙基金會之董事長林宗翰為林其來之子,林其來於原審證述:林宗翰只負責上崙基金會對外公益活動,實際經營管理者是我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43頁背面)。則本院依職權向上崙基金會調取101年1月起至103年9月止之帳簿、會計傳票等帳目資料,上崙基金會回覆略以:其無上開帳務資料等語。復就本院未詢問之事項,林其來竟自行在該函文中以上崙執行總幹事之身分稱:本會於103年度間向上訴人部分之借貸顯為明確,於此不再贅述,請鈞院核閱原審之證人筆錄即可知曉本人所言非虛等語,有上崙基金會109年2月20日函文(見本院卷三第201-211頁)可稽,益徵林其來仍不斷主導極欲證明上訴人為上崙基金會之債權人之情。而黃曉雲為林其來之員工,其證述亦不無呼應林其來之立場之情,則其2人證述,有偏頗之虞,尚不足為上訴人有利之認定。
⑷況黃國發係因私人經營櫻花公司資金調度所需,自100年至102年間均以個人支票或客票票貼方式向上訴人借款,上訴人於收到支票後,再自上訴人或林渝宣系爭渣打銀行帳戶,於扣除利息後匯至黃國發渣打銀行之帳戶或陳伊慧之帳戶,102年初黃國發擔任董事長,並邀請上訴人、林渝宣至上崙基金會擔任董事,其後方以上崙基金會之名義,向上訴人借款不到100萬元,惟未以上崙基金會名義開立借據予上訴人,黃國發與上訴人間均為個人票貼債務乙節,經證人黃國發於原審、另案民案證述明確(見原審卷二第156頁背面至163頁背面,另案民案一審卷一第195頁背面、197-202頁),核與證人陳伊慧(即上崙基金會復健師)於原審證稱:我透過高職同學介紹上訴人給黃國發認識,上訴人同意黃國發以票貼方式借款,雙方有約定利息及票據兌現日期,我曾於2人電話通話擴音時聽聞要票貼,黃國發並曾向我父親陳清油借用支票去向上訴人票貼借款,支付承攬濟興基金會之工程所需款項,剛開始支票均有兌現,後來跳票1、200萬元,我有借用渣打銀行個人帳戶供黃國發借款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46頁背面至第249頁)相符。且兩造對原判決附表五、六所示陳清油之甲存帳戶交易明細及兌現支票情形並不爭執,已如前述。其中確有陳清油簽發面額分別為130萬元、84萬元之支票,由林渝宣存入系爭渣打銀行帳戶提示兌現乙節,堪認黃國發、陳伊慧證述:黃國發係以個人名義向上訴人票貼借款乙節為可採。至上訴人所提之上開另案民案一審106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筆錄,僅截取黃國發之證述其中一句話切割以觀,而未就其證述之前後文整體觀之,尚非足採。
⑸又依上訴人所提之上開系爭渣打銀行帳戶轉帳交易明細、交易傳票、匯款申請書、活期性存款歷史明細、存摺支存對帳單等影本,上訴人使用林渝宣之系爭渣打銀行帳戶以網路或臨櫃匯款方式,給付之對象為黃國發、陳伊慧、李佳玲、林宗翰4人,上崙基金會並不在內。且依黃國發、陳伊慧前開證述,上訴人所匯入黃國發、陳伊慧帳戶之款項,均係黃國發個人向上訴人之借款,並非上崙基金會所借,已如前述;至依證人李佳玲、林宗翰於原審之證述觀之(見原審卷二第250-254頁背面、256頁背面至258頁背面),李佳玲所受領之1,549,000元、林宗翰4,159,150元款項,係林其來借用該2人帳戶供上訴人匯入款項,作為給付上崙基金會應付帳款及員工薪資等之用,惟該2人均不知款項係何人所借,是自不能證明前述款項即為上崙基金會向上訴人所借貸。再者,附表所示之借據,有多筆並無匯款紀錄,且網路或臨櫃匯款紀錄與借據所載,亦有多筆之金額及日期有所不同,是依前開事證,亦不足以證明上訴人有本於借貸之意思交付借款予上崙基金會之事實。
⑹且上訴人就系爭債權之項目及金額,自原審歷次所辯即有不一,上訴後亦多次更異前詞,茲舉例如下:
①106年3月23日民事答辯狀(見原審卷二第73-76頁)辯以:係以網路及臨櫃匯款方式自系爭渣打銀行帳戶轉帳41,805,150元,交付現款12,667,550元予上崙基金會之人員,並代償15,025,000元之債務,合計債權共69,497,700元等語。
②106年6月1日民事答辯二狀(見原審卷二第180-181頁)辯以:其匯款金額約4,000萬元(註:該狀誤記為400萬元),另新提出憑證部分代償26,500,000元,加計前所提出代償金額15,025,000元,合計共81,525,000元,遠高出系爭借據總額69,000,000元等語。
③106年8月24日民事答辯三狀(見原審卷二第269-270頁)辯以:總匯款金額為40,378,300元,與系爭支付命令之差額,即為上訴人代償金額之部分等語。
④108年5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一第249頁)辯以:對上崙基金會之債權種類及金額有2部分:A.借貸部分是31,878,300元。B.代償部分再另外整理。債權總金額為69,288,000元等語。
⑤108年7月2日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二第166頁)辯以:上訴人對上崙基金會債權種類及金額分述如下:A.借款部分:本金有3部分,合計32,402,800元,其中網路匯款部分23,762,150元、臨櫃匯款部分7,769,900元、現金交付部分870,750元。借款利息部分:總計79筆借款本金,借款利息共8,777,300元。B.代償部分總金額28,107,900元。系爭債權合計金額為69,262,000元等語。
⑥108年7月2日民事準備㈢狀(見本院卷二第169-174頁)辯以:上訴人對上崙基金會之借款,總額69,288,000元係由借款、借款利息、債務承擔(即代償)三種債權結算而來:A.借款部分共32,748,000元。B.利息部分合計8,777,300元。C.代償部分總計為28,107,900元等語。
⑦108年8月14日民事準備㈣狀(見本院卷二第205-212頁)辯以:上訴人於支付命令內主張代償之40張借據共計28,107,900元,然由上訴人匯款紀錄觀之,實際代償額應為283,302,00元,此部分應為黃國發簽發票據時漏簽。故上訴人仍以支付命令主張代償之28,107,900元計算等語。
⑧108年9月16日民事準備㈤狀(見本院卷二第421-442頁)辯以:上訴人主張代償14,441,000元部分,不足額為林其來協助調借6,702,000元部分。該借調係屬林其來與上訴人之互助情事等語。
⑨108年10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二第462-463頁)辯以:提出附表9-1,主張代償2,800餘萬元等語。
⑩108年12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三第67-78頁)辯以:經整理後提出附表,即借貸款項、利息款項、代償款項之系爭債權等語。
⑪自上開所述前後不一之情,不僅原審歷次均僅稱全係借貸及代償款項,而從未提及利息款項乙節,係迄至上訴後始改稱尚有利息款項,且所辯之金額亦差異甚大,歷次更異情節更逾10次以上,益證其所辯,實難採信。
⑺上訴人另抗辯:黃國發曾簽立辭職書,同意重立借據予上訴人,以證明債權4,200萬元,協請上訴人先行承擔對外債務2,800萬元,並協助調借資金云云,並提出上開黃國發103年1月29日辭職書為證,然為被上訴人所否認,而上開辭職書上所載黃國發書立日期為103年1月29日,辭職之日期為空白,則與上訴人所述離職日不符,且證人黃國發復否認上開辭職書之真正(見原審卷二第164頁背面至165頁),尚難依前開辭職書之記載,而認上訴人對上崙基金會有借款債權存在,並曾代上崙基金會清償借款之事實。
⑻上訴人另提出之臺南地院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1336號事件105年1月7日言詞辯論筆錄節錄,黃國發固於該案證述:103年10、11月許,我就是直接交接一個裝滿各種印章文件的盒子給新任董事長,正確日期我不記得了等語,則黃國發既稱正確日期我不記得了,前開陳述亦有可能是其記憶不清所為。況證人李佳玲證述:上崙基金會印鑑章於103年5、6月左右交給林其來,黃國發離職前已無法使用印鑑章等語,已如前述。益證黃國發上開證述應係記憶不清所致,尚難以此即為上訴人有利之認定。
⑼綜上,上訴人並未能舉證證明其與上崙基金會間有消費借貸之意思表示相互一致,及其有交付借貸款項予上崙基金會,並有利息款項欠款之合意,其前開抗辯,自無可採。
⒋關於代償款項部分:
⑴上訴人又辯以:上訴人代上崙基金會清償范珍華之借款及其他無記名、有記名借款,合計28,107,900元,而對上崙基金會取得代償款項債權云云,並提出借據、債權讓與書、黃國發103年1月29日辭職書、本票、還款協議書、讓渡書、切結書、權利讓與契約等影本(見原審卷二第127-146、169、189-201、271頁,本院卷二第221-277頁)為證。然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提出本票、協議書、櫻花公司於101年1月至103年9月之三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明細單等影本(見原審卷三第92-95頁)為證。上訴人自應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⑵證人范珍華雖於原審證稱:黃國發曾以上崙基金會名義向我借款1,900餘萬元,其中900萬元業於101年間經由強制執行而受清償,剩餘860多萬元由黃國發簽訂還款協議書,並簽發本票後交我收執,嗣因黃國發自102年底起違約而不清償債務,我始透過介紹輾轉找到上訴人,由上訴人代上崙基金會分期清償,並於104年6月、7月間清償完畢等語(見原審卷三第84頁背面至90頁)。惟系爭借據為事後重製,已如前述,並不能證明范珍華對上崙基金會有系爭借據所示之債權存在;且上訴人以現金代償部分,並未提出資金及交付款項之證據以資證明,自難憑採;再依上訴人提出之系爭渣打銀行帳戶轉帳交易明細表等匯款轉帳資料,與范珍華取得之支票、本票、借據等債權憑證,互相比對,其借據、票據、匯款之日期與金額均有差異,難以逐筆對應,是上開事證並不能證明上訴人亦有代上崙基金會清償范珍華之債務。
⑶另依上訴人所提之上開借據、債權讓與書、本票、還款協議書、讓渡書、切結書、權利讓與契約所示,部分本票未填載發票日而屬無效票據(見本院卷二第247、249頁),上崙基金會並無對執票人給付票款之義務,上訴人自無代償債務之必要,亦無從對上崙基金會取得上開本票之票據債權;又上開債權憑證,雖蓋有上崙基金會大章或大小章,惟僅其中2紙本票記載發票人「上崙基金會」(見本院卷二第267、271頁),其餘立書人、立契約人、讓渡人、發票人等多僅有署名「黃國發」,僅在旁蓋有指印或上崙基金會大章或大小章。更且上訴人所提出其代償范珍華之票號分係CH000000、CH000000二張本票(見原審卷二第191 、192 頁,本院卷二第275 、277 頁),經賴慶興在另案刑案於105 年5 月2 日具狀提出與之相同之本票作為證物時(見另案刑案一審卷第53、59頁),其上竟未蓋有上崙基金會之大章,此部分顯屬可疑。再切結書、讓渡書(見本院卷二第221 、229 頁)均記載係「黃國發」所借貸,復提及願讓渡上崙基金會附設安養中心經營權,則雖其上空白處有上崙基金會之大章,但自其書立之內容整體以觀,應以黃國發證述係其個人借貸等語,為可採。另還款協議書(見本院卷二第269 、273 頁)更僅有上崙基金會大小章,而無黃國發簽名,與一般公司或團體借款時載明借款人為公司或團體,由公司、團體及其法定代理人簽名用印者不同,難依上開書證遽認為上崙基金會之借款,且上訴人有代上崙基金會清償前述借款。
⑷至上訴人另提出上開黃國發103年1月29日辭職書為證部分,不足認上訴人曾代上崙基金會清償借款之事實,已如前述(見⒊⑺部分)。且上訴人就系爭債權之項目及金額,自原審歷次所辯即有不一,上訴後亦多次更異前詞,亦如前述(見⒊⑹部分)。上訴人所辯,尚難採信。
⑸又依上訴人於原審自陳:當時為了怕其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拍賣安養院,致無法經營,所以我無可奈何下,才會先行幫上崙基金會清償部分債權人之債務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65頁),可知上訴人代償債務係為上崙基金會之正常運作,有其個人之目的與需求,是否單純為上崙基金會代償借款,尚非無疑。且上訴人自陳:林其來提到黃國發既有向上訴人借款,為表示誠意,始於事後由上崙基金會補簽借據給上訴人等語,顯見借據並非借貸之原始憑證,難認有借款債權存在,已如前述。再依上訴人另陳述:我知悉上崙基金會設立時之資金僅有1,000萬元,102年底至103年間得知基金會營運不佳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65頁背面至166頁),而上訴人卻自101年起擔任上崙基金會董事至今,仍持續借款予上崙基金會,實與常理不合。再者,上訴人於103年10月間取得黃國發所簽發之借據後,從未檢查其內容、金額是否正確,即均交由林其來放置於上崙基金會之保險櫃內保管,任由林其來以其代理人身分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上崙基金會核發支付命令乙節,亦與常情不符。
⑹另參酌上訴人所提出之上開借據、債權讓與書、本票、還款協議書、讓渡書、切結書、權利讓與契約等資料,其中有於借據書立後相當時日或於本票簽發日前即有清償之情形,顯見上開代償之相關憑據,核係事後拼湊充數所為,均不能證明上訴人確有代上崙基金會清償借款債務之事實。
㈢依上,上訴人並未能證明其對上崙基金會有系爭債權存在,被上訴人請求將系爭分配表所列系爭分配金額,均應予剔除,不得列入分配,應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請求系爭執行事件,於106年2月23日製作之系爭分配表,其中系爭分配金額,均應予剔除,不得列入分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筆數│借據日期 │借據金額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匯款日期 │交付狀態 │受款人 │受款人 │受款人受款時│ │ │ │(新台幣) │(新台幣) │ │ │ │(銀行/帳號) │ │在上崙之職務│ ├──┼───────┼──────┼──────┼───────┼───────┼──────┼───────┼────┼──────┤ │1 │101年1月4日 │270,000 │ │ │ │代償債務 │ │ │ │ ├──┼───────┼──────┼──────┼───────┼───────┼──────┼───────┼────┼──────┤ │2 │101年1月4日 │270,000 │95,000 │00000000000000│101年1月31日 │網路匯款 │渣打銀行 │陳伊慧 │安養院護理士│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3 │101年2月29日 │126,500 │ │ │ │匯算利息 │ │ │ │ ├──┼───────┼──────┼──────┼───────┼───────┼──────┼───────┼────┼──────┤ │4 │101年4月5日 │500,000 │500,000 │00000000000000│101年4月5日 │臨櫃匯款 │渣打銀行 │陳伊慧 │安養院護理士│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5 │101年4月9日 │55,000 │ │ │ │匯算利息 │ │ │ │ ├──┼───────┼──────┼──────┼───────┼───────┼──────┼───────┼────┼──────┤ │6 │101年4月9日 │55,000 │ │ │ │匯算利息 │ │ │ │ ├──┼───────┼──────┼──────┼───────┼───────┼──────┼───────┼────┼──────┤ │7 │101年4月5日 │400,000 │ │ │ │匯算利息 │ │ │ │ ├──┼───────┼──────┼──────┼───────┼───────┼──────┼───────┼────┼──────┤ │8 │101年4月17日 │400,000 │400,000 │00000000000000│101年4月17日 │臨櫃匯款 │渣打銀行 │陳伊慧 │安養院護理士│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9 │101年5月7日 │207,800 │ │ │ │匯算利息 │ │ │ │ ├──┼───────┼──────┼──────┼───────┼───────┼──────┼───────┼────┼──────┤ │10 │101年5月7日 │207,800 │ │ │ │匯算利息 │ │ │ │ ├──┼───────┼──────┼──────┼───────┼───────┼──────┼───────┼────┼──────┤ │11 │101年5月15日 │500,000 │500,000 │00000000000000│101年5月15日 │臨櫃匯款 │渣打銀行 │陳伊慧 │安養院護理士│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12 │101年5月15日 │500,000 │ │ │ │匯算利息 │ │ │ │ ├──┼───────┼──────┼──────┼───────┼───────┼──────┼───────┼────┼──────┤ │13 │101年5月16日 │1,000,000 │1,000,000 │00000000000000│101年5月16日 │臨櫃匯款 │渣打銀行 │陳伊慧 │安養院護理士│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14 │101年5月16日 │1,000,000 │ │ │ │代償債務 │ │ │ │ ├──┼───────┼──────┼──────┼───────┼───────┼──────┼───────┼────┼──────┤ │15 │101年6月1日 │142,500 │ │ │ │匯算利息 │ │ │ │ ├──┼───────┼──────┼──────┼───────┼───────┼──────┼───────┼────┼──────┤ │16 │101年6月7日 │247,000 │ │ │ │匯算利息 │ │ │ │ ├──┼───────┼──────┼──────┼───────┼───────┼──────┼───────┼────┼──────┤ │17 │101年6月7日 │247,000 │ │ │ │匯算利息 │ │ │ │ ├──┼───────┼──────┼──────┼───────┼───────┼──────┼───────┼────┼──────┤ │18 │101年6月8日 │30,000 │30,000 │00000000000000│101年6月8日 │網路匯款 │渣打銀行 │黃國發 │總幹事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19 │101年6月8日 │30,000 │ │ │ │代償債務 │ │ │ │ ├──┼───────┼──────┼──────┼───────┼───────┼──────┼───────┼────┼──────┤ │20 │101年6月11日 │161,100 │ │ │ │匯算利息 │ │ │ │ ├──┼───────┼──────┼──────┼───────┼───────┼──────┼───────┼────┼──────┤ │21 │101年6月11日 │161,100 │ │ │ │匯算利息 │ │ │ │ ├──┼───────┼──────┼──────┼───────┼───────┼──────┼───────┼────┼──────┤ │22 │101年6月15日 │1,200,000 │ │ │ │代償債務 │ │ │ │ ├──┼───────┼──────┼──────┼───────┼───────┼──────┼───────┼────┼──────┤ │23 │101年6月15日 │1,200,000 │ │ │ │代償債務 │ │ │ │ ├──┼───────┼──────┼──────┼───────┼───────┼──────┼───────┼────┼──────┤ │24 │101年6月19日 │261,500 │ │ │ │匯算利息 │ │ │ │ ├──┼───────┼──────┼──────┼───────┼───────┼──────┼───────┼────┼──────┤ │25 │101年6月19日 │261,500 │ │ │ │匯算利息 │ │ │ │ ├──┼───────┼──────┼──────┼───────┼───────┼──────┼───────┼────┼──────┤ │26 │101年7月2日 │195,000 │ │ │ │ │ │ │ │ ├──┼───────┼──────┼──────┼───────┼───────┼──────┼───────┼────┼──────┤ │27 │101年7月2日 │195,000 │ │ │ │匯算利息 │ │ │ │ ├──┼───────┼──────┼──────┼───────┼───────┼──────┼───────┼────┼──────┤ │28 │101年7月5日 │300,000 │ │ │ │代償債務 │ │ │ │ ├──┼───────┼──────┼──────┼───────┼───────┼──────┼───────┼────┼──────┤ │29 │101年7月5日 │300,000 │500,000 │00000000000000│101年7月6日 │臨櫃匯款 │渣打銀行 │陳伊慧 │安養院護理士│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30 │101年7月9日 │280,000 │280,000 │00000000000000│101年7月9日 │臨櫃匯款 │渣打銀行 │陳伊慧 │安養院護理士│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31 │101年7月9日 │280,000 │ │ │ │匯算利息 │ │ │ │ ├──┼───────┼──────┼──────┼───────┼───────┼──────┼───────┼────┼──────┤ │32 │101年7月18日 │221,750 │221,750 │00000000000000│101年7月18日 │臨櫃匯款 │渣打銀行 │黃國發 │總幹事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33 │101年7月18日 │221,750 │200,000 │00000000000000│101年7月16日 │網路匯款 │渣打銀行 │陳伊慧 │安養院護理士│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34 │101年7月30日 │1,000,000 │970,000 │00000000000000│101年7月23日 │網路匯款 │渣打銀行 │陳伊慧 │安養院護理士│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35 │101年7月30日 │1,000,000 │ │ │ │代償債務 │ │ │ │ ├──┼───────┼──────┼──────┼───────┼───────┼──────┼───────┼────┼──────┤ │36 │101年8月9日 │148,400 │ │ │ │匯算利息 │ │ │ │ ├──┼───────┼──────┼──────┼───────┼───────┼──────┼───────┼────┼──────┤ │37 │101年8月20日 │304,000 │ │ │ │代償債務 │ │ │ │ ├──┼───────┼──────┼──────┼───────┼───────┼──────┼───────┼────┼──────┤ │38 │101年8月22日 │282,500 │ │ │ │匯算利息 │ │ │ │ ├──┼───────┼──────┼──────┼───────┼───────┼──────┼───────┼────┼──────┤ │39 │101年8月26日 │1,000,000 │1,000,000 │00000000000000│101年8月26日 │網路匯款 │渣打銀行 │黃國發 │總幹事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40 │101年8月26日 │200,000 │200,000 │00000000000000│101年8月26日 │網路匯款 │渣打銀行 │黃國發 │總幹事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41 │101年8月29日 │176,000 │176,000 │00000000000000│101年8月29日 │網路匯款 │渣打銀行 │黃國發 │總幹事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42 │101年9月24日 │700,000 │ │ │ │代償債務 │ │ │ │ ├──┼───────┼──────┼──────┼───────┼───────┼──────┼───────┼────┼──────┤ │43 │101年10月14日 │400,000 │400,000 │00000000000000│101年10月14日 │網路匯款 │渣打銀行 │陳伊慧 │安養院護理士│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44 │101年10月15日 │100,000 │100,000 │00000000000000│101年10月15日 │網路匯款 │渣打銀行 │陳伊慧 │安養院護理士│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45 │101年10月16日 │1,000,000 │ │ │ │代償債務 │ │ │ │ ├──┼───────┼──────┼──────┼───────┼───────┼──────┼───────┼────┼──────┤ │46 │101年10月29日 │150,000 │76,000 │ │101年9月21日 │網路匯款 │ │ │ │ ├──┼───────┼──────┼──────┼───────┼───────┼──────┼───────┼────┼──────┤ │47 │101年10月29日 │376,000 │ │ │ │匯算利息 │ │ │ │ ├──┼───────┼──────┼──────┼───────┼───────┼──────┼───────┼────┼──────┤ │48 │101年11月12日 │285,000 │285,000 │00000000000000│101年11月12日 │網路匯款 │渣打銀行 │黃國發 │總幹事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49 │101年11月19日 │200,000 │ │ │ │代償債務 │ │ │ │ ├──┼───────┼──────┼──────┼───────┼───────┼──────┼───────┼────┼──────┤ │50 │101年11月22日 │200,000 │ │ │ │代償債務 │ │ │ │ ├──┼───────┼──────┼──────┼───────┼───────┼──────┼───────┼────┼──────┤ │51 │101年11月23日 │200,000 │ │ │ │代償債務 │ │ │ │ ├──┼───────┼──────┼──────┼───────┼───────┼──────┼───────┼────┼──────┤ │52 │101年11月24日 │900,000 │ │ │ │代償債務 │ │ │ │ ├──┼───────┼──────┼──────┼───────┼───────┼──────┼───────┼────┼──────┤ │53 │101年11月30日 │500,000 │ │ │ │代償債務 │ │ │ │ ├──┼───────┼──────┼──────┼───────┼───────┼──────┼───────┼────┼──────┤ │54 │101年11月30日 │505,200 │ │ │ │代償債務 │ │ │ │ ├──┼───────┼──────┼──────┼───────┼───────┼──────┼───────┼────┼──────┤ │55 │101年11月30日 │362,800 │ │ │ │代償債務 │ │ │ │ ├──┼───────┼──────┼──────┼───────┼───────┼──────┼───────┼────┼──────┤ │56 │101年12月10日 │291,400 │291,400 │00000000000000│101年12月10日 │網路匯款 │渣打銀行 │黃國發 │董事長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57 │101年12月12日 │2,700,000 │ │ │ │代償債務 │ │ │ │ ├──┼───────┼──────┼──────┼───────┼───────┼──────┼───────┼────┼──────┤ │58 │101年12月14日 │200,000 │ │ │ │代償債務 │ │ │ │ ├──┼───────┼──────┼──────┼───────┼───────┼──────┼───────┼────┼──────┤ │59 │101年12月14日 │2,005,000 │ │ │ │代償債務 │ │ │ │ ├──┼───────┼──────┼──────┼───────┼───────┼──────┼───────┼────┼──────┤ │60 │101年12月19日 │408,600 │ │ │ │匯算利息 │ │ │ │ ├──┼───────┼──────┼──────┼───────┼───────┼──────┼───────┼────┼──────┤ │61 │101年12月21日 │300,000 │300,000 │00000000000000│101年12月21日 │網路匯款 │渣打銀行 │黃國發 │董事長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62 │101年12月26日 │170,400 │170,400 │00000000000000│101年12月26日 │網路匯款 │渣打銀行 │黃國發 │董事長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63 │101年12月27日 │200,000 │ │ │ │代償債務 │ │ │ │ ├──┼───────┼──────┼──────┼───────┼───────┼──────┼───────┼────┼──────┤ │ │ 合計金額 │27,692,600 │ │ │ │ │ │ │ │ ├──┼───────┼──────┼──────┼───────┼───────┼──────┼───────┼────┼──────┤ │ │ 日期 │借據金額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匯款日期 │交付狀態 │受款人 │受款人 │受款人受款時│ │ │ │ │ │ │ │ │(銀行/帳號) │ │在上崙之職務│ ├──┼───────┼──────┼──────┼───────┼───────┼──────┼───────┼────┼──────┤ │64 │102年1月2日 │180,000 │100,000 │00000000000000│102年1月2日 │網路匯款 │渣打銀行 │黃國發 │董事長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65 │102年1月4日 │474,300 │ │ │ │代償債務 │ │ │ │ ├──┼───────┼──────┼──────┼───────┼───────┼──────┼───────┼────┼──────┤ │66 │102年1月4日 │188,000 │ │ │ │代償債務 │ │ │ │ ├──┼───────┼──────┼──────┼───────┼───────┼──────┼───────┼────┼──────┤ │67 │102年1月4日 │300,000 │ │ │ │代償債務 │ │ │ │ ├──┼───────┼──────┼──────┼───────┼───────┼──────┼───────┼────┼──────┤ │68 │102年1月7日 │35,000 │ │ │ │代償債務 │ │ │ │ ├──┼───────┼──────┼──────┼───────┼───────┼──────┼───────┼────┼──────┤ │69 │102年1月10日 │150,000 │150,000 │00000000000000│102年1月10日 │網路匯款 │渣打銀行 │黃國發 │董事長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70 │102年1月11日 │123,600 │123,600 │00000000000000│102年1月11日 │網路匯款 │渣打銀行 │黃國發 │董事長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71 │102年1月15日 │50,000 │50,000 │00000000000000│102年1月15日 │網路匯款 │渣打銀行 │黃國發 │董事長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72 │102年1月18日 │94,000 │ │ │ │匯算利息 │ │ │ │ ├──┼───────┼──────┼──────┼───────┼───────┼──────┼───────┼────┼──────┤ │73 │102年1月18日 │300,000 │ │ │ │匯算利息 │ │ │ │ ├──┼───────┼──────┼──────┼───────┼───────┼──────┼───────┼────┼──────┤ │74 │102年1月23日 │270,000 │ │ │ │匯算利息 │ │ │ │ ├──┼───────┼──────┼──────┼───────┼───────┼──────┼───────┼────┼──────┤ │75 │102年2月5日 │94,000 │ │ │ │代償債務 │ │ │ │ ├──┼───────┼──────┼──────┼───────┼───────┼──────┼───────┼────┼──────┤ │76 │102年2月5日 │905,000 │ │ │ │代償債務 │ │ │ │ ├──┼───────┼──────┼──────┼───────┼───────┼──────┼───────┼────┼──────┤ │77 │102年2月8日 │170,000 │ │ │ │匯算利息 │ │ │ │ ├──┼───────┼──────┼──────┼───────┼───────┼──────┼───────┼────┼──────┤ │78 │102年2月25日 │950,000 │950,000 │00000000000000│102年2月25日 │網路匯款 │渣打銀行 │黃國發 │董事長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79 │102年2月25日 │30,000 │30,000 │00000000000000│102年2月25日 │網路匯款 │渣打銀行 │黃國發 │董事長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80 │102年3月1日 │342,700 │342,700 │00000000000000│102年3月1日 │網路匯款 │渣打銀行 │黃國發 │董事長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81 │102年3月4日 │564,000 │ │ │ │代償債務 │ │ │ │ ├──┼───────┼──────┼──────┼───────┼───────┼──────┼───────┼────┼──────┤ │82 │102年3月6日 │188,000 │ │ │ │匯算利息 │ │ │ │ ├──┼───────┼──────┼──────┼───────┼───────┼──────┼───────┼────┼──────┤ │83 │102年3月6日 │300,000 │ │ │ │匯算利息 │ │ │ │ ├──┼───────┼──────┼──────┼───────┼───────┼──────┼───────┼────┼──────┤ │84 │102年3月13日 │81,000 │ │ │ │匯算利息 │ │ │ │ ├──┼───────┼──────┼──────┼───────┼───────┼──────┼───────┼────┼──────┤ │85 │102年3月14日 │1,000,000 │1,000,000 │00000000000000│102年3月14日 │網路匯款 │渣打銀行 │黃國發 │董事長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86 │102年3月14日 │20,000 │20,000 │00000000000000│102年3月14日 │網路匯款 │渣打銀行 │黃國發 │董事長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87 │102年3月27日 │618,800 │618,800 │00000000000000│102年3月27日 │網路匯款 │渣打銀行 │黃國發 │董事長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88 │102年3月29日 │188,000 │ │ │ │匯算利息 │ │ │ │ ├──┼───────┼──────┼──────┼───────┼───────┼──────┼───────┼────┼──────┤ │89 │102年4月15日 │1,000,000 │1,000,000 │00000000000000│102年4月15日 │網路匯款 │渣打銀行 │黃國發 │董事長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90 │102年4月15日 │289,300 │289,300 │00000000000000│102年4月15日 │網路匯款 │渣打銀行 │黃國發 │董事長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91 │102年4月22日 │500,000 │ │ │ │代償債務 │ │ │ │ ├──┼───────┼──────┼──────┼───────┼───────┼──────┼───────┼────┼──────┤ │92 │102年4月24日 │204,600 │ │ │ │代償債務 │ │ │ │ ├──┼───────┼──────┼──────┼───────┼───────┼──────┼───────┼────┼──────┤ │93 │102年5月10日 │188,000 │ │ │ │匯算利息 │ │ │ │ ├──┼───────┼──────┼──────┼───────┼───────┼──────┼───────┼────┼──────┤ │94 │102年5月10日 │850,000 │850,000 │00000000000000│102年5月10日 │網路匯款 │渣打銀行 │黃國發 │董事長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95 │102年5月12日 │537,500 │537,500 │00000000000000│102年5月12日 │網路匯款 │渣打銀行 │黃國發 │董事長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96 │102年5月15日 │1,000,000 │1,000,000 │00000000000000│102年5月15日 │網路匯款 │渣打銀行 │黃國發 │董事長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97 │102年5月15日 │820,000 │820,000 │00000000000000│102年5月15日 │網路匯款 │渣打銀行 │黃國發 │董事長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98 │102年5月24日 │151,400 │ │ │ │匯算利息 │ │ │ │ ├──┼───────┼──────┼──────┼───────┼───────┼──────┼───────┼────┼──────┤ │99 │102年5月30日 │500,000 │ │ │ │匯算利息 │ │ │ │ ├──┼───────┼──────┼──────┼───────┼───────┼──────┼───────┼────┼──────┤ │100 │102年5月30日 │1,200,000 │ │ │ │代償債務 │ │ │ │ ├──┼───────┼──────┼──────┼───────┼───────┼──────┼───────┼────┼──────┤ │101 │102年6月7日 │330,000 │ │ │ │匯算利息 │ │ │ │ ├──┼───────┼──────┼──────┼───────┼───────┼──────┼───────┼────┼──────┤ │102 │102年6月10日 │354,000 │354,000 │00000000000000│102年6月10日 │網路匯款 │渣打銀行 │黃國發 │董事長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103 │102年6月17日 │150,000 │- │00000000000000│102年6月17日 │網路匯款 │渣打銀行 │陳伊慧 │安養院護理士│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104 │102年6月17日 │150,000 │300,000 │00000000000000│102年6月17日 │網路匯款 │渣打銀行 │陳伊慧 │安養院護理士│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105 │102年6月18日 │150,000 │150,000 │00000000000000│102年6月17日 │網路匯款 │渣打銀行 │黃國發 │董事長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106 │102年6月18日 │133,000 │ │ │ │匯算利息 │ │ │ │ ├──┼───────┼──────┼──────┼───────┼───────┼──────┼───────┼────┼──────┤ │107 │102年7月1日 │780,000 │780,000 │00000000000000│102年7月1日 │網路匯款 │渣打銀行 │黃國發 │董事長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108 │102年7月10日 │1,000,000 │1,000,000 │00000000000000│102年7月10日 │網路匯款 │渣打銀行 │黃國發 │董事長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109 │102年7月10日 │550,000 │550,000 │00000000000000│102年7月10日 │網路匯款 │渣打銀行 │黃國發 │董事長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110 │102年7月12日 │94,000 │ │ │ │匯算利息 │ │ │ │ ├──┼───────┼──────┼──────┼───────┼───────┼──────┼───────┼────┼──────┤ │111 │102年7月15日 │420,000 │420,000 │00000000000000│102年7月15日 │網路匯款 │渣打銀行 │黃國發 │董事長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112 │102年7月29日 │3,700 │3,700 │00000000000000│102年7月29日 │網路匯款 │渣打銀行 │黃國發 │董事長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113 │102年8月9日 │364,600 │364,600 │00000000000000│102年8月9日 │網路匯款 │渣打銀行 │黃國發 │董事長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114 │102年8月20日 │216,500 │216,500 │00000000000000│102年8月20日 │網路匯款 │渣打銀行 │黃國發 │董事長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115 │102年8月30日 │153,100 │ │ │ │匯算利息 │ │ │ │ ├──┼───────┼──────┼──────┼───────┼───────┼──────┼───────┼────┼──────┤ │116 │102年8月30日 │100,000 │ │ │ │匯算利息 │ │ │ │ ├──┼───────┼──────┼──────┼───────┼───────┼──────┼───────┼────┼──────┤ │117 │102年9月12日 │712,000 │712,000 │00000000000000│102年9月12日 │網路匯款 │渣打銀行 │黃國發 │董事長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118 │102年9月16日 │1,000,000 │1,000,000 │00000000000000│102年9月16日 │網路匯款 │渣打銀行 │黃國發 │董事長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119 │102年9月16日 │511,400 │511,400 │00000000000000│102年9月16日 │網路匯款 │渣打銀行 │黃國發 │董事長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120 │102年9月30日 │1,000,000 │1,000,000 │00000000000000│102年9月30日 │網路匯款 │渣打銀行 │黃國發 │董事長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121 │102年10月14日 │341,500 │341,500 │00000000000000│102年10月14日 │網路匯款 │渣打銀行 │黃國發 │董事長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122 │102年10月18日 │188,000 │188,000 │00000000000000│102年10月18日 │網路匯款 │渣打銀行 │黃國發 │董事長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123 │102年10月21日 │186,800 │186,800 │00000000000000│102年10月21日 │網路匯款 │渣打銀行 │黃國發 │董事長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124 │102年11月19日 │160,000 │160,000 │00000000000000│102年11月19日 │網路匯款 │渣打銀行 │黃國發 │董事長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125 │102年11月20日 │53,600 │53,600 │00000000000000│102年11月20日 │網路匯款 │渣打銀行 │黃國發 │董事長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126 │102年11月24日 │235,400 │235,400 │00000000000000│102年11月24日 │網路匯款 │渣打銀行 │黃國發 │董事長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127 │102年12月2日 │400,000 │400,000 │00000000000000│102年12月2日 │網路匯款 │渣打銀行 │黃國發 │董事長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128 │102年12月6日 │250,000 │250,000 │00000000000000│102年12月6日 │網路匯款 │渣打銀行 │黃國發 │董事長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129 │102年12月9日 │250,000 │250,000 │00000000000000│102年12月9日 │網路匯款 │渣打銀行 │黃國發 │董事長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130 │102年12月9日 │400,000 │ │ │ │匯算利息 │ │ │ │ ├──┼───────┼──────┼──────┼───────┼───────┼──────┼───────┼────┼──────┤ │131 │102年12月10日 │136,300 │136,300 │00000000000000│102年12月10日 │網路匯款 │渣打銀行 │黃國發 │董事長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132 │102年12月12日 │292,400 │292,400 │00000000000000│102年12月12日 │網路匯款 │渣打銀行 │黃國發 │董事長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133 │102年12月13日 │60,000 │60,000 │00000000000000│102年12月13日 │網路匯款 │渣打銀行 │黃國發 │董事長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134 │102年12月16日 │252,000 │252,000 │00000000000000│102年12月16日 │網路匯款 │渣打銀行 │黃國發 │董事長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135 │102年12月19日 │206,000 │206,000 │00000000000000│102年12月19日 │網路匯款 │渣打銀行 │黃國發 │董事長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136 │102年12月24日 │208,500 │208,500 │00000000000000│102年12月24日 │網路匯款 │渣打銀行 │黃國發 │董事長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合計金額 │26,650,000 │ │ │ │ │ │ │ │ ├──┼───────┼──────┼──────┼───────┼───────┼──────┼───────┼────┼──────┤ │ │借據日期 │借據金額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匯款日期 │交付狀態 │受款人 │受款人 │受款人受款時│ │ │ │ │ │ │ │ │(銀行/帳號) │ │在上崙之職務│ ├──┼───────┼──────┼──────┼───────┼───────┼──────┼───────┼────┼──────┤ │137 │103年1月15日 │210,000 │ │ │ │代償范珍華 │交付本票、還款│范珍華 │ │ │ │ │ │ │ │ │ │協議書 │ │ │ ├──┼───────┼──────┼──────┼───────┼───────┼──────┼───────┼────┼──────┤ │138 │103年1月22日 │1,020,000 │ │ │ │代償范珍華 │交付本票、還款│范珍華 │ │ │ │ │ │ │ │ │ │協議書 │ │ │ ├──┼───────┼──────┼──────┼───────┼───────┼──────┼───────┼────┼──────┤ │139 │103年1月24日 │100,000 │ │ │ │ │ │ │ │ ├──┼───────┼──────┼──────┼───────┼───────┼──────┼───────┼────┼──────┤ │140 │103年1月24日 │979,000 │979,000 │00000000000000│103年1月24日 │臨櫃匯款 │茄萣郵局 │李佳玲 │安養院會計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141 │103年2月7日 │570,000 │570,000 │00000000000000│103年2月7日 │臨櫃匯款 │茄萣郵局 │李佳玲 │安養院會計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142 │103年2月20日 │180,000 │ │ │ │代償范珍華 │交付本票、還款│范珍華 │ │ │ │ │ │ │ │ │ │協議書 │ │ │ ├──┼───────┼──────┼──────┼───────┼───────┼──────┼───────┼────┼──────┤ │143 │103年2月25日 │289,500 │289,500 │00000000000000│103年2月25日 │臨櫃匯款 │中國信託 │林宗翰 │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144 │103年3月3日 │1,161,600 │1,161,600 │00000000000000│103年3月3日 │臨櫃匯款 │中國信託 │林宗翰 │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145 │103年3月14日 │350,000 │ │ │ │代償范珍華 │交付本票、還款│范珍華 │ │ │ │ │ │ │ │ │ │協議書 │ │ │ ├──┼───────┼──────┼──────┼───────┼───────┼──────┼───────┼────┼──────┤ │146 │103年3月19日 │130,000 │ │ │ │匯算利息 │ │ │ │ ├──┼───────┼──────┼──────┼───────┼───────┼──────┼───────┼────┼──────┤ │147 │103年3月21日 │241,250 │241,250 │00000000000000│103年3月21日 │臨櫃匯款 │中國信託 │林宗翰 │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148 │103年4月9日 │300,000 │ │ │ │代償范珍華 │交付本票、還款│范珍華 │ │ │ │ │ │ │ │ │ │協議書 │ │ │ ├──┼───────┼──────┼──────┼───────┼───────┼──────┼───────┼────┼──────┤ │149 │103年4月9日 │166,800 │166,800 │00000000000000│103年4月9日 │臨櫃匯款 │中國信託 │林宗翰 │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150 │103年5月7日 │200,000 │ │ │ │代償范珍華 │交付本票、還款│范珍華 │ │ │ │ │ │ │ │ │ │協議書 │ │ │ ├──┼───────┼──────┼──────┼───────┼───────┼──────┼───────┼────┼──────┤ │151 │103年6月24日 │965,000 │965,000 │00000000000000│103年6月24日 │臨櫃匯款 │中國信託 │林宗翰 │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152 │103年6月24日 │210,000 │ │ │ │代償范珍華 │交付本票、還款│范珍華 │ │ │ │ │ │ │ │ │ │協議書 │ │ │ ├──┼───────┼──────┼──────┼───────┼───────┼──────┼───────┼────┼──────┤ │153 │103年7月4日 │5,020,000 │ │ │ │代償范珍華 │交付本票、還款│范珍華 │ │ │ │ │ │ │ │ │ │協議書 │ │ │ ├──┼───────┼──────┼──────┼───────┼───────┼──────┼───────┼────┼──────┤ │154 │103年7月7日 │282,500 │ │ │ │匯算利息 │ │ │ │ ├──┼───────┼──────┼──────┼───────┼───────┼──────┼───────┼────┼──────┤ │155 │103年7月25日 │485,000 │485,000 │00000000000000│103年7月25日 │臨櫃匯款 │中國信託 │林宗翰 │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156 │103年8月15日 │508,750 │508,750 │00000000000000│103年8月15日 │臨櫃匯款 │中國信託 │林宗翰 │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157 │103年9月17日 │400,000 │ │ │ │ │ │ │ │ ├──┼───────┼──────┼──────┼───────┼───────┼──────┼───────┼────┼──────┤ │158 │103年9月17日 │1,176,000 │ │ │ │代償范珍華 │交付本票、還款│范珍華 │ │ │ │ │ │ │ │ │ │協議書 │ │ │ ├──┼───────┼──────┼──────┼───────┼───────┼──────┼───────┼────┼──────┤ │ │合計金額 │14,945,400 │ │ │ │ │ │ │ │ ├──┼───────┼──────┼──────┼───────┼───────┼──────┼───────┼────┼──────┤ │ │上開金額總計 │69,288,000 │ 31,527,050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