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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98號

聲請迴避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鍾耀光許瑞助黃淑玲鄭小康陳秀媖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198號

抗告人
陳南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考試院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復按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有關法官有同法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之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0條固有明文。惟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依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規定,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3日內釋明之。而所謂釋明,依行政訴訟法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考試院間考試事件,經原審以100年度訴字第1555號案件分由黃秋鴻等3位法官審理,抗告人以該案非於原審分案日依電腦公開抽籤方式分案,而係3位法官買通黃士逢書記官於應分案日之次日即民國100年11月1日以人工方式進行分案,破壞分案系統,抗告人於100年11月2、4日先後聲請閱卷,以卷內並無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及審理單,卻有準備程序庭之開庭通知為由而提起異議,嗣該3位

度聲字第49號案件相同,其辦案顯有偏頗而向原審聲請法官迴避云云。經原審法院以該院分案事務非交由黃士逢書記官辦理,故抗告人所指分案問題,即不能認為真實;又其餘所指有收受賄賂、不正當利益等,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從而,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自應予以駁回,而駁回其聲請。

三、抗告意旨仍執陳詞略以:原審第7庭之黃秋鴻法官等人受有賄賂或不正當利益,而買通書記官進行人工分案,復偽造該院100年度聲字第49號裁定及公告證書、抗告人之簽名和蓋章、偽造審理單等情事,致抗告人之相關案件均分由該庭審理,故彼等審理案件顯有偏頗,爰聲請公開抗告人卷宗全部電腦抽籤過程及第7庭法官、庭長應迴避審理抗告人所有案件云云。經查其抗告意旨仍執陳詞,徒以本案事實關係據以爭執,惟其聲請不足採之理由,業經原審法院詳為指駁在案,經核與法無違;抗告人復未說明原裁定有何違誤之處,是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並無違誤,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官始偽造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其情形與先前受理100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許 瑞 助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陳 秀 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98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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