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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501號

違章建築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侯東昇帥嘉寶江幸垠陳心弘闕銘富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1501號

聲請人
王隆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雲林縣政府間違章建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本院102年度裁字第74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再審之訴狀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開說明,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次按聲請人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應予駁回。

二、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違章建築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民國95年度訴字第342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98年度判字第679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駁回而告確定在案。聲請人因認原判決及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4款所定之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再字第40號判決(下稱再審判決)駁回。聲請人仍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99年度裁字第659號裁定駁回。聲請人猶不服,對再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再字第22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仍表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99年度裁字第2306號裁定駁回。嗣聲請人迭次聲請再審,依序經本院100年度裁字第179號裁定、100年度裁字第2531號裁定、101年度裁字第1103號裁定、101年度裁字第2487號裁定、102年度裁字第743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聲請人猶表不服,主張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再審事由,對原確定裁定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再審,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再字第16號裁定移送於本院,其聲請意旨略謂:再審被告94年10月4日府城建字第09427021232號(下稱原違建處分)所檢附違章拆除通知單之基地台違建及原有房屋平面簡圖,記載之基地面積11.48平方公尺,然原有房屋5樓頂面積只78.3平方公尺,且係蓄意以簡圖掩飾計算值,並與95年8月兩造再會同實測之92.58平方公尺,相差甚遠,5樓頂面積不明確,是該拆除通知書未明確記載面積、所依據之法令及處分理由均不明確,且未給予再審原告陳述意見之機會,違反行政程序法第5條、第102條之規定,原違建處分構成重大明顯瑕疵而無效,強拆侵權。又原違建處分未經撤銷廢止,再審被告又核發補辦手續通知書,通知再審原告補辦執照,補辦手續通知書先認定系爭建物為程序違建,拆除通知書又認屬實質違建,認定事實顯有矛盾,違反信賴保護、經驗法則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另檢附再審被告94年8月31日府城建字第09400851702號違章勘查結果通知書影本乙份,即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有增建違建現場簡圖,惟其面積記載不明確,面積以圖掩飾須自算為78.3平方公尺。且本件應有內政部87年9月18日87內營字第8772836號函之適用等語。經核,就其所聲請再審之原確定裁定以聲請人未具體表明再審事由,認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事實,並未一語指及,難認其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揆諸首揭說明,自難認其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故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當事人就同一事件對於本院所為歷次之裁判聲請再審,必須其對最近一次裁判之再審有理由,本院始得進而審究其前此歷次裁判有無再審理由,依上開所述,聲請人對本院最近一次裁定所為再審之聲請既不合法,從而其關於本院前次裁判實體部分之指摘,本院即毋須審究,併予指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陳 心 弘

法官 闕 銘 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501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違章建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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