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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671號

巷道爭議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黃合文鄭忠仁劉介中帥嘉寶林惠瑜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671號

聲請人
陳張錦綢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政府間巷道爭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本院102年度裁字第23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所有坐落屏東縣屏東市○○段○○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相鄰他人所有之同小段840地號土地,於民國67年間因訴外人趙儼、劉興漢等人申請在同小段837之7、之8及之9地號等3筆土地興建房屋,經相對人指定為既成巷道。聲請人就系爭土地被認定為既成巷道(現名稱已改為現有巷道,下稱系爭現有巷道)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前經本院以88年度判字第4261號判決駁回而告確定;聲請人仍不服,復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以90年度判字第1736號判決,將再審之訴駁回。嗣聲請人復據前揭第1736號判決為由,向相對人陳情主張系爭土地可依屏東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將系爭現有巷道縮減以4公尺計算。經相對人否准後,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523號及本院100年度判字第2055號判決駁回確定。聲請人因認本院100年度判字第2055號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再審事由,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以101年度裁字第460號裁定移送原審法院審理。經原審法院以101年度再字第17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1年度裁字第1491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向本院聲請再審,經本院以101年度裁字第2223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對該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102年度裁字第238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聲請人復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二、聲請意旨略以:江幸垠法官曾參與原審法院99年度訴字第523號判決及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491號裁定,姜素娥法官曾參與本院101年度裁字第2223號裁定及100年度判字第2055號判決,故本院101年度裁字第2223號裁定應屬符合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6款,有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再審事由,原確定裁定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聲請,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違法。原審法院99年度訴字第523號判決認定系爭土地「指定建築線和現有巷道認定」已遭確定判決,並非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本院100年度判字第2055號判決未就台灣省暫行繼續延用之面臨既成巷路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原則審查,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違背法令之具體情事。原審法院101年度再字第17號判決未審核寬度計算,致系爭土地面臨巷道寬度方面不能用6公尺,也不能用4公尺,申請指定建築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

三、本院查:按當事人對於本院所為裁定聲請再審,必須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之情形者,始得為之。而該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係指原裁判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判例有所牴觸者而言,至於法律上見解之歧異,聲請人對之縱有爭執,要難謂為適用法規錯誤,而據為再審之理由。查本院100年度判字第2055號判決雖為本院101年度裁字第2223號裁定之再審前裁判,惟該裁定並非第一次再審之裁判,原確定裁定以本件參與該裁定程序之姜素娥法官,雖曾參與再審前裁判,並無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4款「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之適用,此部分再審之聲請,顯無理由,而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經核並無所適用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判例有所牴觸之情形,聲請人上揭再審聲請意旨,乃其法律上見解之歧異,要難謂為原確定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據為再審之理由。從而,聲請人據為本件再審之聲請,顯無再審理由,應予駁回。又當事人就同一事件對於本院所為歷次之裁判聲請再審,必須其對最近一次裁判(即原確定裁定)之再審有理由,本院始得進而審究其前此歷次裁判有無再審理由,本件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從而其關於本院前此裁判部分之指摘,本院即毋須審究,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2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林 惠 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671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巷道爭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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