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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443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林茂權鄭小康張國勳鄭忠仁劉介中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字第1443號

聲請人
侯王淑昭
訴訟代理人
林昇平 會計師

 李佳華 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本院105年度裁字第32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原確定裁定違法,而未具體指明係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或第274條規定之何種再審事由;或雖已載明何條何款,然並未表明符合該款之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又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1款所稱「為判決基礎之民事或刑事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係指確定之本案裁判以他訴訟之民事判決或刑事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為裁判基礎,而該民事或刑事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已因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而有所變更,致使原確定裁判之基礎發生動搖者,始該當此款再審事由。

二、緣聲請人前因民國94至96年度綜合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100年度訴字第1462號判決駁回其訴,復經本院102年度判字第280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確定。聲請人不服,於102年6月14日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及第14款再審事由,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關於第1款部分,經本院102年度裁字第1309號裁定駁回確定;關於第14款部分,循序經原審102年度再字第90號判決駁回其訴及本院103年度裁字第1766號裁定駁回上訴在案。聲請人復於102年10月11日以本院原確定判決具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及第14款再審事由,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並於訴訟進行中(103年4月9日)追加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1款再審事由。關於第1款部分,經本院103年度裁字第627號裁定駁回確定;關於第11、14款部分,循序經原審103年度再字第49號裁定駁回其訴及本院104年度裁字第271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在案。聲請人不服,先後聲請再審,分別經本院104年度裁字第848號、104年度裁字第1334號及105年度裁字第322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各在案。聲請人猶不服,復對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1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

三、本件聲請再審意旨略以: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原確定判決之判決基礎原處分(即相對人99年10月15日財北國稅法二字第0990228710號復查決定),已因本院103年度裁字第282號裁定確認其所附麗之財政部97年9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701007910號函為行政指揮監督函,應由相對人自行作成94年度至96年度補稅處罰書面行政處分。惟系爭94年度至96年度裁處書,並未記載聲請人有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藉股權不當移轉,減少自己或第三人稅負之違章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與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而有同法第111條第7款(聲請人誤繕為第1款)「重大明顯瑕疵」之無效事由。又相對人縱已作成97年10月1日、97年11月27日申報核定(即前訴訟程序原核課處分),亦未依上開規定記載「主旨、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同有無效事由,亦無從對聲請人產生補稅處罰之法律效果,使原確定判決發生動搖,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聲請再審等語。經核其聲請再審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係對前訴訟程序實體事項再予爭執,或係執其一己之法律見解,指摘本院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1款所規定之事由,然對原確定裁定以其未對再審事由為具體指摘,認其再審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之內容,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而僅泛引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2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劉 介 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劉 柏 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443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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