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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0752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0752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考試院間考試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24日本院94年度裁字第255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定,本於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同條第1項、第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因考試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4820號判決駁回。聲請人提起上訴,經本92年度判字第955號判決駁回確定。聲請人復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經本院分別以94年度裁字第607號、第2556號裁定駁回。茲聲請人復以本院94年度裁字第2556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2款及第13款再審事由,對之聲請再審,揆諸前開規定,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 啟 燦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