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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3510號

有關土地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高啟燦黃璽君廖宏明楊惠欽林樹埔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3510號

上訴人
即被選定人
丑○○ (選定人如附表所載)
被上訴人
宜蘭縣政府
代表人
宙○○
參加人
懷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玄○○
送達代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土地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293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其論斷矛盾,而非具體說明其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及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事實,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啟 燦

法官 黃 璽 君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林 樹 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選 定 人   乙○○      住宜蘭縣冬山鄉○○○路17號
           卯○○      住同上鄉○○○路38巷13號
            亥○○      住同上鄉○○○路50巷1號
           丙○○      住同上鄉○○○路137號
            辰○○      住同上鄉○○○路15號
            丁○○      住同上鄉○○○路190巷13號
           巳○○      住同上鄉○○路426巷32號
           戊○○      住同上鄉○○○路133巷13號
            天○○      住同上鄉○○○路12號
           午○○      住同上鄉○○○路161號
           己○○      住同上鄉○○○路206號
            地○○      住同上鄉○○路705號
           申○○      住同上鄉○○○路123號
           陳峯立         住同上鄉○○路82之3號
           宇○○      住同上鄉○○○路129號
           戌○○      住同上鄉○○○路129號
           壬○○      住同上鄉○○路62號
           癸○○      住同上鄉○○○路92巷11號
           甲○○      住同上鄉○○○路111巷12號
           子○○      住同上鄉○○○路123號
            未○○      住宜蘭縣羅東鎮○○路156號
           庚○○      住同上路154號
            酉○○      住台北縣板橋市○○街128號8
                              樓之1
            辛○○      住新竹市○○路273號5樓之3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3510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土地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