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6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全字第102號

聲請假扣押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曹瑞卿林麗真林淑婷

聲請人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即債權人
代表人
陳瑜朗(關務長)
相對人
鋕益企業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代表人
吳勇至(董事)

上列當事人間關稅法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伍拾肆萬參仟柒佰肆拾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臺幣伍拾肆萬參仟柒佰肆拾元,或將相同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國外輸入之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稅捐,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稅款繳納證或處分書送達後,就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相當於應繳金額部分,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並免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1、關稅法第4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93條第1項規定:「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同法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7條規定:「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民國106年11月8日基普業一補字第1060010978號函檢送第AAI11262665578號「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請相對人補繳關稅新臺幣(下同)46萬9,222元,及營業稅7萬4,518元,合計54萬3,740元(未含推廣貿易服務費409元),並經送達在案。茲因相對人未就上開欠款提供足額擔保,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爰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1及關稅法第48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免供擔保,將相對人所有財產於54萬3,740元債權額範圍內予以假扣押,俾保庫收,並維權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就其主張及假扣押原因,已提出上開函文、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及送達證書為相當之釋明,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但相對人如為聲請人提供擔保金54萬3,740元或將相同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四、依關稅法第48條第2項、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1、行政訴訟法第104條、第297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27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林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全字第102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扣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