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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救字第214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林惠瑜黃莉莉張瑜鳳

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4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9年度交抗字第19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提出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之保證書以代釋明,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救字第302號裁定提送訴狀中,提及目前生活困難,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證目前無業且無收入,且自民國100年1月28日即已退保,迄今已失業8年,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證明無固定資產之事實,且經臺北地院調閱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核無不合,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應合於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又因本件物證齊全,非他造所能否認,聲請人必有勝訴之望,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乙節,固據提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12月24日108年度救字第302號准予聲請人訴訟救助之民事裁定以為釋明。惟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僅列載稽徵機關、監理機關所提供有財產稅籍之財產資料,無法顯示聲請人之全面資力狀況;而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亦僅登載經扣繳義務人申報之所得資料,並未呈現納稅義務人全年度之完整收入情形;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僅能證明聲請人投(退)保勞工保險之情形,與聲請人之資力並無必然關連。是縱財政部國稅局查無聲請人收入資料,並不當然表示聲請人各該年度全然無收入,因此遽認聲請人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無資力支出抗告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至於聲請人所引另案行政訴訟裁定,其效力僅及於該案,並無拘束本院的效力。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或提出本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以代釋明。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尚無從准許。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黃 莉 莉

     法 官 張 瑜 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 純 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救字第214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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