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重訴字第6號
101年度訴字第40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舜踴
- 選任辯護人
- 蔡文玉律師
- 被告
- 謝昀芯
- 選任辯護人
- 萬建樺律師
- 被告
- 蔡佳凌
- 選任辯護人
-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 年度偵字第3823、4678、3848、5539號)及追加起訴(101
年度蒞追字第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舜踴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五、八至十號所示之毒品及包裹附表三編號一至十號所示毒品之外包裝,均沒收;扣案如附表三編號六、七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共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玖佰元沒收之;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共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應與謝昀芯連帶沒收之。
謝昀芯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共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應與陳舜踴連帶沒收之。
蔡佳凌無罪。
事實
一、陳舜踴、謝昀芯均明知MDMA(俗稱搖頭丸)、愷他命(Ketamine)、硝甲西泮(俗稱一粒眠)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轉讓及持有。陳舜踴竟分別基於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在臺灣地區某處,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維基」之成年男子購入上開毒品後,復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7 至16、18至112 號所示之時間、地點,販賣毒品予附表一編號1 至4 、7 至16、18至112 號所示之人(販賣之毒品種類、數量、價格均詳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7 至
16、18至112 號所載)。再陳舜踴另基於與謝昀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5 、6、17號所示之時、地,分別由謝昀芯負責與買受毒品對象聯絡、交付毒品及收取價金等,而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邱政國、張丞谷等人(販賣毒品之數量、價格均詳如附表一編號5 、6 、17號所載)。另陳舜踴復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113 號所示之時間、地點,向綽號「天天」之顏上誼購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 大包(總毛重1986公克、總淨重1975公克)後,欲伺機出售予不特定人施用,以從中牟取利益,惟尚未及售出即遭警查獲;陳舜踴另基於轉讓第三級毒品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14 、115 號所示之時間、地點,無償轉讓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數量詳如附表一編號114 、115 號所載)予魏妙樺施用。嗣於民國101 年02月02日,為警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及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前拘得陳舜踴,在其身上扣得如附表三編號1、2 號所示之物,復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5 樓之住處扣得如附表三編號3 、4 、6 、8 、9 號,及附表四編號1 (其中2 台)、3 、4 (其中1380只)、5 、6 、7 、8 、10號,嗣經陳舜踴同意搜索其位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 ○0號2 樓之居所,扣得如附表三編號5 、7 、10號及附表四編號1 (其中1 台)、2 、4 (其中440 只)、9 號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本件檢察官、被告陳舜踴、謝昀芯及其等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本判決所引用之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且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其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證明力非明顯過低,以之作為證據係屬適當,認俱得為證據。至於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連性,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之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力,復於本院審理時,提示並告以要旨,使檢察官、被告陳舜踴、謝昀芯及其等之辯護人充分表示意見,自得為證據使用。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陳舜踴、謝昀芯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101 年度偵字第3823號卷一第8 至12、210 至216 頁;101 年度偵字第3823號卷二第206 至208 頁;101年度偵字第5539號卷第9 至11、42至47頁;聲羈卷第7 至8頁、偵聲卷第11至12頁;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6至17、47至54、62至70、109 至131 頁;本院重訴字卷二第53至58、115至134 頁),分別核與證人謝昀芯、蔡佳凌、陳舜踴於檢察官偵訊時以證人身分之具結證述(見101 年度偵字第3823號卷一第19 4至198 、210 至216 頁;101 年度偵字第5539號卷第42至47頁),及證人張丞谷、林宜君、邱政國、陳佩君、陳柏宏、魏妙樺、曾翎瑄、李欣怡、黃如玉、劉惠瑜、吳雅青、郭騰飛、戴叡、蔡鎮遠、林家民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內容大致互核相符(見101 年度偵字第3823號卷一第43至50、62至64、68至69、72至75、91至94、98、105 至106 、118 至122 、133 至135 、181 至184 、200 至206、219 至224 、226 至229 、231 至235 、237 至244 、246 至254 、256 至262 、265 至268 頁;101 年度偵字第3823號卷二第1 至6 、15至18、27至37、40至46、61至65、84至88、91至94、108 至112 、116 至119 、134 至140 、142 至145 、150 至156 、159 至164 、166 至171 、188 至196 頁);復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及現場蒐證照片共14張、張丞谷手機顯示陳舜踴以門號0000000000、000000 0000 號行動電話交易毒品來電紀錄翻拍照片、陳舜踴與謝昀芯之通訊監察譯文、陳舜踴與張丞谷之通訊監察譯文、陳舜踴與林宜君之通訊監察譯文、陳舜踴與邱政國之通訊監察譯文、陳舜踴與陳佩君之通訊監察譯文、陳舜踴與陳柏宏之通訊監察譯文、陳舜踴與魏妙樺之通訊監察譯文、陳舜踴與曾翎瑄之通訊監察譯文、陳舜踴與李欣怡之通訊監察譯文、陳舜踴與黃如玉之通訊監察譯文、陳舜踴與劉惠瑜之通訊監察譯文、陳舜踴與吳雅青之通訊監察譯文、陳舜踴與郭騰飛之通訊監察譯文、陳舜踴與戴叡之通訊監察譯文、陳舜踴與蔡鎮遠之通訊監察譯文、陳舜踴與林家民之通訊監察譯文、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見101 年度偵字第3823號卷一第14、18至28、30至39、51至54、65、66至67、71、76、77、95 至97、107 、108 、123 、124 至125 、136 、137至138 、185 至186 、283 至284 頁;101 年度偵字第3823號卷二第7 、8 至10、19、20、48、66、67、95、96至97、120 、121 至122 、146 、147 至148 、165 、172 至174頁;101 年度偵字第3848號卷第58頁)。又員警在被告陳舜踴身上及其位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5 樓住處及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2 樓居所查獲如附表三編號1 至10號所示之物,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核磁共振分析法,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確認分別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成分之情,亦有該局101 年2 月23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該中心101 年3 月2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各1 份附卷可證(見101 年度偵字第3823號卷一第299 至300 頁、101 年度偵字第3823號卷二第52頁)。而附表三編號6 、7 號所示之毒品分為外觀呈灰藍色、褐色、綠色三種類型之圓形藥錠,其中褐色圓形藥錠雖係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bk-MDMA 成分,而未檢出MDMA之成分,然上開附表三編號6 、7 號所示之毒品,均係被告陳舜踴係於100年12月初一次向綽號「維基」之成年男子所購入,外觀上均係帶有顏色之圓形藥錠,且被告陳舜踴與證人林宜君、蔡佳凌、陳佩君、曾翎瑄、黃如玉、劉惠瑜、吳雅青、戴叡、蔡鎮遠等人均供稱或證述所交易之毒品係搖頭丸無訛,是尚難僅以本案扣得販售所剩餘之搖頭丸中有部分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bk-MDMA 成分,而未檢出MDMA成分,逕認被告陳舜踴販賣予前開證人之毒品係甲基安非他命而非搖頭丸,況甲基安非他命與MDMA同屬第二級毒品,縱上開鑑定報告檢出本案所扣得之部分搖頭丸實係含甲基安非他命及bk-MDMA 成分之毒品,亦無礙於本件被告陳舜踴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部分之認定。綜上,足徵被告陳舜踴、謝昀芯之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被告陳舜踴確有上揭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轉讓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等犯行,而被告謝昀芯確有上揭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應屬無疑。渠等犯行事證明確,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附表一編號1 、3 、4 、20、21、24、26、28、47至49、
52、54、56、57、60、61、64至68、72至77 、79 、99、101 至104 、106 至110 、112 號所示犯行,核被告陳舜踴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罪;附表一編號2 、5 至19、22、23、25、27、29至46、50、51、53、55、58、59、62、63、69至71、
78、80至98、100 、105 、111 號所示犯行,核被告陳舜踴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既遂罪;附表一編號114 、115 號所示犯行,核被告陳舜踴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3 項之轉讓第三級毒品既遂罪。至原起訴書之附表(見附表一編號24 ) 將裝有一粒眠之巧克力飲料誤載為裝有神仙水之巧克力飲料部分,業經公訴人以補充理由書更正;原起訴書所犯法條欄贅載被告陳舜踴轉讓第二級毒品部分,亦業經公訴人於101 年6 月13日準備程序中當庭(見本院重訴字卷一第48頁反面)更正,附此敘明。
(二)按愷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再按同條例第5 條第3 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係指基於販賣以外之其他原因而持有,嗣始起意售賣者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4206號判決意旨、99年度臺上字第2938號判決意旨均可參照;復按「惟所謂販賣,除有特別情形外,必須出賣人將販賣標的物移轉於買受人,使其取得該物之所有權,始足當之(民法第345 條第1 項、第348 條第1 項及第761條參照),倘標的物尚未移轉交付於買受人,難謂販賣行為已經完成。就刑事法之販賣罪而言,亦唯有出賣人將販賣物之所有權交付移轉於買受人,始具備販賣罪構成要件之所有要素,而為犯罪既遂。如行為人僅實行犯意,而販入標的物,尚未移轉交付予買受人,充其量祇是犯罪行為之著手,難認已達於犯罪既遂之程度。換言之,刑法上販賣行為之既、未遂,端賴標的物之是否交付而定。查18年7 月25日公布之禁烟法,其第6 條規定「製造鴉片或其代用品,或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或運輸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圓以下罰金」,將製造、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或運輸鴉片或其代用品各行為類型規定於同一法條,定以相同法定刑度,復於第12條明定「第六條至第十一條之未遂犯罰之」。另25年6 月3 日公布之禁毒治罪暫行條例第四條亦規定「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並於第15條規定未遂犯罰之。由於販賣行為如未完成(賣出、交付毒品),其未遂犯之處罰(得減輕其刑),反較意圖販賣而持有為輕,斯時之裁判實務,乃出現許多不合刑法行為階段理論之見解(如本院25年非字第123 號判例:「販賣鴉片罪不以販入後賣出為要件,以營利目的販入,其犯罪即經完成,不得視為未遂」)。因上述判例沿用已失效之法律所為之論述,與現行有效之法律扞格不入,又違背行為階段理論及平等原則,本院乃於101 年8 月7 日101 年度第6 次、同月21日第7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認不合時宜,不再援用。另與上述判例意旨相同之67年臺上字第2500號、68年臺上字第606 號、69年臺上字第1675號等3 則判例,亦經決議不再援用。而相關之本院66年1 月24日66年度第1 次刑庭庭推總會決議(二),亦因不合時宜,經本院於101 年11 月6日第10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供參考。原判決未及審酌上情,謂意圖營利而將毒品販入或將之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即經完成,依販賣既遂論處,自有不妥。又本院曩昔為遷就上述判例所持意圖營利而販入毒品,即構成販賣既遂罪之見解,乃對於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採取限縮解釋,指非以營利之目的而持有(例如受贈、吸用),嗣變更犯意,意圖販賣繼續持有,尚未著手賣出者而言。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販賣罪與意圖販賣而持有罪,均設有罰則,行為人持有毒品之目的,既在於販賣,不論係出於原始持有之目的,抑或初非以營利之目的而持有(例如受贈、吸用),嗣變更犯意,意圖販賣繼續持有,均與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之要件該當。是倘同時符合販賣罪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罪之構成要件時,自有法規競合之適用,為本院最近所採之見解(參本院101 年11月6 日第10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101 年度臺上字第604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揆諸前開判決意旨,若係本於營利販賣之目的而持有毒品,不論原始持有之目的是否為營利,於販入毒品之初即屬販賣毒品罪之著手,且倘同時符合販賣毒品罪及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之構成要件時,並有法條競合之適用,應論以販賣毒品罪。是以,就附表一編號113 號部分,被告陳舜踴意圖營利而販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未及賣出即被查獲,核其所為應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而所犯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與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為法規競合,不另論罪。至公訴意旨原認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毒品係被告陳舜踴另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之犯意所為,惟除附表三編號3 所示之愷他命,係101 年1 月16日另向綽號「天天」之顏上誼購入以外,其餘毒品係向綽號「維基」之人購入後,販出所剩餘者,是此部分因與前揭論以販賣第
二、三級毒品既遂、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經公訴人於101 年6 月13日準備程序中及102年1 月21日審理中當庭更正所犯法條(見本院重訴字卷一第48頁反面、卷二第116 頁),爰無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三)次按以幫助之意思,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對正犯資以助力,使其犯罪易於達成者為幫助犯;雖以幫助之意思,但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實行,仍應成立共同正犯。又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聯絡毒品買賣、交付毒品、收取毒品買賣價金等行為,均屬販賣毒品罪構成要件事實之部分行為,苟有參與其事,即係分擔實行犯罪行為,自應負共同販賣毒品罪責,是就毒品買賣之時間、地點、金額數量之磋商,及毒品之實際交付、收取現款,均係構成販賣毒品罪之重要核心行為(最高法院98年臺上字第4124號判決、100 年度臺上字第6329號判決參照)。是就被告謝昀芯所涉如附表二(同附表一編號5 、6 、17號)所示之犯行,被告謝昀芯所為均係代被告陳舜踴聯絡買家、交付毒品,並收取販賣毒品所得,已屬販賣毒品罪構成要件事實之行為,此為被告謝昀芯所自承,亦經被告陳舜踴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無訛在卷,揆諸前揭說明,被告謝昀芯自應以共同正犯論擬,是附表二(同附表一編號5 、6 、17號)所示之犯行,核被告謝昀芯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既遂罪。原起訴書所犯法條欄贅載被告謝昀芯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業經公訴人於101 年7月4 日準備程序中當庭(見本院重訴字卷一第63頁反面)及補充理由書更正,附此敘明。
(四)被告陳舜踴販賣、轉讓毒品前及被告謝昀芯販賣毒品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轉讓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陳舜踴就附表一編號1 、24、26、
56、60、65、66、68、73、101 、103 、104 、106 至110 號所示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販賣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斷。就附表一編號5 、6 、17號(同附表二)所示犯行,被告陳舜踴、謝昀芯間就該等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陳舜踴所犯如附表一及被告謝昀芯所犯如附表二所示各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被告陳舜踴之辯護人雖主張就被告陳舜踴所犯各犯行應論以集合犯,然刑法學理上所謂「集合犯」,係指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依其本質、犯罪目的及社會常態觀之,常具有反覆或延續實行之特性,此等反覆、延續之行為,於自然意義上雖係複數之行為,但依社會通念,在法律上應總括為合一之評價,於立法時乃將之規定為獨立之犯罪類型,而為包括之一罪。故是否屬於「集合犯」,在主觀上應視其是否出於行為人單一或概括之決意或目的,在客觀上則應依其犯罪構成要件類型斟酌法律規定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具有反覆或延續實行之常態及社會通念等因素,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現行刑法上有關販賣之罪(包括販賣毒品、槍械、偽藥、禁藥等),在立法者預定之構成要件類型上,並非屬於必須反覆或延續實行始能成立之犯罪。且該等販賣行為,常有單一或偶發性販賣之情形,亦非絕對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而刑法刪除連續犯之前,基於概括之犯意而為多次販賣毒品行為,實務上向採「連續犯」說,不採「集合犯」說。連續犯刪除後,自應將原屬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就多次販賣毒品犯行,採一罪一罰原則,是被告陳舜踴之辯護人主張應論以集合犯,尚屬無據,附此敘明。
(五)就附表一編號113 號所示犯行,被告陳舜踴已著手販賣毒品行為之實施,惟未生販出毒品之結果,其犯罪尚屬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係指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犯罪而言,故僅須被告於偵、審中均曾經自白,即得認有該條項之適用,不以始終承認犯罪為必要。其中所稱偵查中之自白,包含向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司法警察(官)自白,以及偵查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含延長羈押),於法官訊問時所為之自白。又所謂「自白」,乃指被告於刑事追訴機關發覺其犯行後,自動供述不利於己之犯罪事實之謂;故不論該被告之自白,係出於自動或被動、簡單或詳細、一次或多次,並其自白後有無翻異,苟其於偵查及審判中均曾有自白,即應依法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6148號著有判決可資參照)。經查,被告陳舜踴、謝昀芯於偵查及審判中分別就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次犯行均自白不諱,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2 分之1 。
(六)另按犯第4 條至第8 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甚明。此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係指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有關資料,諸如前手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而言。申言之,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與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進而破獲之間,須具有先後且相當之因果關係;亦即須所供出之毒品來源,與其被訴之各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有直接關聯者,始得適用上開規定減免其刑,並非漫無限制。(最高法院101 年度臺上字第49號、第264 號、100 年度臺上字第7133號判決參照)。經查,被告陳舜踴固於偵查及審理中供稱本案所扣得如附表三編號1 、2 及4 至10號之毒品來源皆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維基」之成年男子,且上開扣案毒品係供如附表一所示販售毒品既遂犯行所剩餘;本案所扣得如附表三編號3 號之毒品來源為綽號「天天」之顏上誼,於101 年1 月16日購入,尚未即賣出即遭警查獲(見101 年度偵字第3823號卷一第11、213 至214 頁、101 年度偵字第3823號卷二第206 至207 頁、本院重訴卷二第115 頁反面),然檢警依被告陳舜踴提供之情資發動調查後,迄本院判決前尚未查獲「維基」,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10月23日北市警刑六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附卷可查(見本院重訴字卷二卷第48至51頁);另被告陳舜踴供出之綽號「天天」之顏上誼,雖係被告陳舜踴附表一編號113 號所示犯行之毒品來源,且經警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繫屬於本院(案號: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560 號),然顏上誼並非附表一編號1 至112 、114 、115 所示犯行之毒品來源,業據被告陳舜踴於本院審理中供承在卷(見本院重訴字卷二卷第48至51、115 頁反面)。準此,除附表一編號113 號所示犯行外,其餘附表一編號1 至112 、114 、115 號所示犯行並未因被告陳舜踴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毒品上游之其他正犯或共犯,是被告陳舜踴除附表一編號113 號所示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外,其餘犯行自難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之規定予以減刑。又被告陳舜踴就附表一編號113 號所示犯行,有2 種以上刑之減輕,其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及刑法第25條第2項未遂犯之減輕其刑,依刑法第66條本文規定,得減輕至刑期之二分之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之減輕其刑,依刑法第66條但書規定,得減輕至刑期之三分之二,則依刑法第70條及第71條第2 項規定,應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及刑法第25條第2 項,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遞減輕被告刑期。
(七)另被告陳舜踴之辯護人雖為被告陳舜踴辯稱:被告陳舜踴犯罪動機係因其本性孝順,父母胞姐均罹患重疾,與妻離異而獨力扶養稚女,為扛起家中生活、教育、醫療、海砂屋房貸之經濟重擔,受酒友利誘而擔任下線而犯本案,販賣次數多,然均係被動供應而非主動,危害有限,販賣數量甚少、獲利有限,屬小額零星販售,與其他集團性之大量販毒、獲有厚利者不同,且其犯後始終自白不諱,並配合供出毒品來源,積極指認其他正犯,態度良好,深具悔意,無前科紀錄,素行良好,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等語;被告謝昀芯之辯護人雖為被告謝昀芯辯稱:被告謝昀芯3 次販賣第三級毒品行為不僅數量及金額均低微,且係單純基於友誼而協助被告陳舜踴交付愷他命、收取價款,並未獲得任何好處,危害甚淺,毫無不法獲利,且非基於貪圖不法利益之犯罪動機,亦無販入毒品復販出之嚴重手段,且其犯後自白犯行,態度良好,深具悔意,且無前科紀錄,目前生活狀況正常且有正當工作,無再犯之虞,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等語。惟按刑法上之酌量減輕,必於犯罪之情狀可憫恕時,始得為之,為刑法第59條所明定,至情節輕微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又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其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064號判例、69年度臺上字第29 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者,應優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嫌過重時,方得為之。至於行為人之犯罪動機、智識程度、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是否獲利及獲利多寡、素行是否良好、犯後態度是否良善、有無衷心悔悟、生活狀況等,僅屬同法第57條所規定,於法定刑內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並非酌量減輕其刑之事由。查被告陳舜踴明知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係法律嚴格禁止販賣、轉讓及持有之違禁物,被告謝昀芯亦明知第三級毒品係法律嚴格禁止販賣及持有之違禁物,染毒更能令人捨身敗家,毀其一生,竟甘冒重典,被告陳舜踴於短短不到五個月內,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牟利共達113 次(含3 次與被告謝昀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既遂,及1 次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轉讓第三級毒品2 次,被告謝昀芯則與被告陳舜踴3 次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聯絡,代被告陳舜踴聯絡買家、交付毒品,並收取販賣毒品所得,參與販賣毒品構成要件重要核心行為大部份,渠等行為對於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實已造成之潛在危險,危害社會治安不可謂為不嚴重,本院認被告陳舜踴、謝昀芯之行為,犯罪情狀並無可憫恕之情形,且在客觀上並不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亦無宣告法定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形,是以,縱被告陳舜踴每次所販賣、轉讓之毒品數量不多,且為毒品下游零星販售者,每次獲利非鉅,並於偵、審時自白犯罪並配合調查,犯後態度良好,縱被告謝昀芯所共同販賣之第三級毒品之次數、數量不多,其個人未獲取不法所得,並於偵、審時自白犯罪,犯後態度良好,本院認僅得作為法定刑內從輕量刑之依據,但仍無解於行為時之惡性。況被告謝昀芯就附表二所示犯行經前開偵審自白,而被告陳舜踴就附表一編號1 至112 、114 、115 號所示犯行經前開偵審自白,附表一編號113 號所示犯行則經前開未遂犯及偵審自白、供出毒品上游之減刑事由等分別減輕各刑後,被告謝昀芯各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被告陳舜踴各該販賣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含共同、未遂)罪,及轉讓第三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皆均已大幅減輕,即無情輕法重之情形,無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是被告陳舜踴、謝昀芯之辯護人上開主張,尚難遽採。
(八)爰審酌被告陳舜踴、謝昀芯均無前科犯行,素行尚佳,年輕力壯,身體健全,卻不思戮力上進,循正當途徑獲致財物,明知毒品足以殘害人之身體健康,助長社會不良風氣,被告陳舜踴為圖非法獲利,竟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牟利共達113 次(含1 次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轉讓第三級毒品2 次,被告謝昀芯則與陳舜踴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3 次,危害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甚深,均應予非難,惟渠等犯後始終承認犯行,態度良好,並斟酌被告陳舜踴所為均係小額交易,應係毒品交易之下游,販售毒品時間非長,其惡性情節較諸大量走私進口或長期販賣毒品之「大盤」、「中盤」毒販輕,且每次轉讓、販售數量不多,獲利亦非鉅,販售次數雖達113 次(含1 次未遂),然販售對象僅16人、轉讓對象1 人;被告謝昀芯販售第三級毒品之數量、次數均不多,且係基於友誼而受陳舜踴指示參與分工,惡性較輕,且個人無不法利益所得,兼衡渠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方法、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罪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一、附表二主文所示之刑暨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至被告陳舜踴、謝昀芯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於102 年1 月23日公布,並於同年1 月25日施行,該條雖增列併合定應執行刑之例外規定,惟本件並非該條新增但書之情形,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逕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法),附此敘明。
四、沒收銷燬、沒收部分:
(一)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次按以營利為目的販入毒品,經多次販賣後,持有剩餘毒品被查獲者,其各次販賣毒品行為如併合處罰,該持有剩餘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僅為最後一次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故就該查獲之剩餘毒品,祗能於最後一次之販賣毒品罪宣告沒收銷燬,不得於各次販賣毒品罪均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908 號判決參照)。從而,附表三編號6 、7 號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其中外觀呈現藍灰色、綠色圓形藥錠部分係檢出含MDMA成分,外觀呈現褐色圓形藥錠部分係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bk-MDMA 成分),均係被告陳舜踴向綽號「維基」之男子販入後,復於附表一所示時、地販賣搖頭丸而未售罄所剩餘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於附表一編號4 號被告陳舜踴最後一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項暨定應執行刑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以宣告沒收。
(二)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倘係查獲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既屬同條例明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又同條例第19條第1 項所定「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係指犯第4 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是尚不得援用此項規定為販賣之第三級毒品沒收依據;換言之,此時即應回歸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違禁物沒收規定之適用。是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4 、5 、8 、9 、10號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一粒眠,均為違禁物,且係被告陳舜踴向綽號「維基」之男子販入後,復於附表一所示時、地販賣愷他命、一粒眠而未售罄所剩餘者,是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4 、5 所示之愷他命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於附表一編號46號所示犯行項下宣告沒收,而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 、9 、10號所示之一粒眠,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於附表一編號100 號所示之犯行項下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 號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為違禁物,係被告陳舜踴於101 年1 月16日向綽號「天天」之顏上誼販入,尚未及售出即遭警查獲,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於附表一編號113 號被告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項下宣告沒收。至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以宣告沒收。
(三)至包裹附表三編號1 至10號毒品之外包裝,既係包裝上開毒品所用,具有防止毒品裸露、逸出、防潮之功用,以及便於攜帶、販賣之用,且係被告陳舜踴所有,供其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所用之物,且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交通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已就毒品、外包裝分離秤重而秤得淨重、毛重及部分包裝塑膠袋總重,則上該毒品外包裝即無與毒品難以析離之情形(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5707號、100 年度臺上字第5107號判決參照),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分別於被告陳舜踴附表一編號4 號最後一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項下(指包裹附表三編號6 、7 號毒品之外包裝)、附表一編號46號最後一次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罪項下(指包裹附表三編號1 、2 、4 、5 號毒品之外包裝)、附表一編號100 號最後一次販賣第三級毒品一粒眠罪項下(指包裹附表三編號8 、9 、10號毒品之外包裝)、附表一編號113 號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項下(指包裹附表三編號3 號毒品之外包裝)分別宣告沒收。
(四)再按共同正犯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採連帶沒收主義,乃因共同正犯於犯意聯絡範圍內,同負行為責任,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之故。因此,若應沒收之物係屬特定之物,共同正犯就該沒收之物,固應共同負責,但因無重複執行沒收之虞,故無諭知「連帶」沒收之必要(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7315號、100 年度臺上字第3113號判決)。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2 號所示之物,係被告陳舜踴所有,供測量、分裝愷他命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舜踴供承在卷(見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27 頁、128 頁反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在被告陳舜踴附表一所示有販賣(含未遂、共同)及轉讓愷他命部分項下均諭知沒收,及在被告謝昀芯所犯附表二所示各罪項下亦均諭知沒收;如附表四編號4 號所示之分裝夾鍊袋,依照片觀之係尚未使用之新品,為被告陳舜踴所有,係於100年9 月16日前即係於附表一所示各次販賣愷他命(含未遂)、搖頭丸,轉讓愷他命犯行之前已取得,業據被告陳舜踴供承在卷(見本院重訴字卷二第54頁反面),應係預備供被告陳舜踴犯販賣愷他命(含未遂、共同)、搖頭丸,轉讓愷他命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在附表一所示各犯罪項下(除編號100 號所示販賣一粒眠該次犯行外)均諭知沒收(參見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1589號判決),及在被告謝昀芯所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項下亦均諭知沒收;如附表四編號3 、5 至9 號所示之物,係被告陳舜踴所有,供聯絡交易對象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舜踴供承在卷(見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29 至130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在附表一所示各犯罪項下諭知沒收,及在被告謝昀芯所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項下諭知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編號1 號之拉K盤6 個係供被告陳舜踴自行施用愷他命所用之物,與本案無關;編號2 、3 號之存摺及提款卡係被告蔡佳凌所有,且被告蔡佳凌本案被訴幫助販賣毒品部分業經本院認定無罪(詳後述);編號4 、5 號之行動電話及SIM 卡雖為被告陳舜踴所有,然非供本案犯行所用,而與本案無關;另未扣案供被告陳舜踴聯絡本案交易對象所用之門號00000000 00 號SIM 卡1 張,亦已滅失而不復尋,業據被告陳舜踴供承在卷(見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27 頁反面、第130 頁、卷二第第116 頁),附表五之扣案物均與本案認定有罪部分無關,而滅失之門號SIM 卡1 張復查無證據證明其仍存在,未免沒收執行之困難,是上開物品均不予宣告沒收。
(五)另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係規定:「犯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是祇於犯罪有所得時,始應依該條項規定予以沒收,或追徵、抵償;而犯罪所得如已扣案,即直接宣告沒收,無庸另為追徵或抵償之諭知。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財物為現金時,因共同正犯應就全部犯罪結果負其責任,而合併計算犯罪所得,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但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抵償之情形。故共同正犯之間係採「連帶沒收主義」,於裁判時應諭知被告共同犯罪所得之財物應與其他共同正犯「連帶沒收之」。然所稱因犯罪所得之財物,係以實際所得者為限,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即無從為沒收、追徵或以財產抵償之諭知(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5936號、98年度臺上字第1063號判決、99年度臺上字第5840號參照)。是扣案附表四編號10號之現金新臺幣(下同)37萬元,其中共25萬6900元為被告陳舜踴個人犯本案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犯行所得,另其中共1 萬5000元則係被告陳舜踴與謝昀芯共同犯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兩者合計27萬1900元),均已扣案,為被告陳舜踴所供承在卷(見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26 頁反面),是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8 至16、18至112 號所示之販賣毒品所得金錢,各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 至4 、8 至16、18至112 號所示被告陳舜踴所犯各罪項下分別諭知沒收;另如附表一編號5 、6 、17號(同附表二)所示被告陳舜踴、謝昀芯共同販賣毒品所得金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分別於被告陳舜踴所犯附表一編號5 、6 、17號所示各罪項下諭知與謝昀芯連帶沒收,及於被告謝昀芯所犯附表二所示各罪項下諭知與陳舜踴連帶沒收。至附表一編號7 號所示之毒品交易金額2000元,因被告陳舜踴迄今尚未取得,故無實際所得,業據證人張丞谷證述、被告陳舜踴供承在卷(見101 年度偵字第3823號卷一第257 頁、本院重訴字卷一第68頁),即無從為沒收、追徵或以財產抵償之諭知,附此敘明。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蔡佳凌明知MDMA、愷他命、一粒眠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販賣及持有,竟基於幫助被告陳舜踴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之犯意,以每月5000元代價,提供其所有之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之2 號2 樓承租處予被告陳舜踴,供被告陳舜踴分裝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天天」、「娃娃」之女子及「維基」之男子所販入之上開毒品,並提供其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供被告陳舜踴販賣毒品匯入所得之用,因認被告蔡佳凌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3 項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之幫助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同法第156 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又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存在時,事實審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參考最高法院29年臺上字第3105號、40年度臺上字第86號、76年度臺上字第4986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蔡佳凌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3 項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之幫助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嫌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蔡佳凌之供述、被告陳舜踴以證人身分於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及扣案被告蔡佳凌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往來交易明細為其論據。訊據被告蔡佳凌固承認曾交付上開帳戶存摺、提款卡予被告陳舜踴使用,且將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之2 號2 樓之租屋處部分分租予被告陳舜踴使用等情,惟堅詞否認知悉被告陳舜踴將帳戶作為販賣毒品匯入所得及將租屋處作為分裝毒品場所之用,堅詞否認有何幫助販賣毒品犯行,辯稱:伊借帳戶予陳舜踴是兩、三年前就借了,陳舜踴當時向伊說因欠銀行錢無法存錢,所以跟伊借帳戶要存在家樂福上班的薪水,伊不知陳舜踴是要拿來存賣毒品的錢,而新生北路的住處是101 年1 月快過年時,陳舜踴找不到地方住,伊新生北路住處為樓中樓,樓下有一書房無人住,以一個月5000元分租給陳舜踴,伊晚上都不在家,不知道陳舜踴分裝毒品的事情,伊主觀上並無幫助販賣毒品之故意等語。
四、經查:
(一)證人即被告陳舜踴雖於檢察官偵訊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伊於101 年1 月初時因找不到房子承租,拜託蔡佳凌將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之2 號2 樓之客廳租給伊使用,伊將該處作為分裝毒品及與毒品下游買賣聯絡臨時處所,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係蔡佳凌本人所交付,伊作為存錢、轉帳及交易毒品匯入用途(見101 年度偵字第3823號卷一第212 頁)等語,並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以被告身分供稱:蔡佳凌本身也有在玩三級毒品,所以伊向蔡佳凌借帳戶時,蔡佳凌應該知道該帳戶是用來讓跟伊買毒品之人匯入販毒所得;蔡佳凌知道伊在販毒,故當時伊跟蔡佳凌說伊還在找房子,沒有住的地方,先讓伊在那邊暫時一下,蔡佳凌應該知道伊要在租屋處販毒,蔡佳凌也看過伊在租屋處分裝毒品等語(本院重訴字卷一第49頁反面至第50頁)。然證人即被告陳舜踴復於本院審理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上開帳戶係伊被查獲前兩年內向蔡佳凌所借,當時伊在酒店任職,因欠銀行錢怕被查扣,故向蔡佳凌表示因伊欠銀行錢,需要存摺而借用蔡佳凌之帳戶,因伊後來有販賣毒品,且有販賣予蔡佳凌,所以伊猜蔡佳凌應該會知道伊將販毒所得存入該帳戶,但伊實際上並不知道蔡佳凌是否知道伊利用該帳戶來存放販毒所得,伊約於100 年9 月之後才開始存放販毒所得,伊販毒都是現金交易,拿到錢再匯入該帳戶,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販賣毒品犯行,買毒之人並未匯款到該帳戶內;伊於101 年1 月初向蔡佳凌承租上開處所供分裝及交易毒品,蔡佳凌沒有問過伊分租之目的,伊也沒有跟蔡佳凌說分租該處之用途,伊都是在蔡佳凌晚上去上班時使用該分租處,伊印象中在分裝毒品時門都是關著,只是沒有全關,所以伊不確定蔡佳凌有無看到,另因蔡佳凌知道伊在販賣毒品,所以伊想蔡佳凌應該知道伊分租房屋是要販賣毒品,伊之前在準備程序中說蔡佳凌有看到伊在分裝毒品及知道伊分租房屋要販賣毒品,並沒有任何客觀依據只是猜測等語明確(見本院重訴字卷二第116 頁反面至118 頁反面),則自證人陳舜踴歷次證述以觀,顯見被告蔡佳凌所有之上開帳戶約莫於99年2 月份即已出借予被告陳舜踴,且被告蔡佳凌出借帳戶之初被告陳舜踴尚未為販賣毒品犯行,係在酒店任職,再被告陳舜踴於商借該帳戶之時係向被告蔡佳凌表示因欠錢恐遭銀行查扣,故欲商借帳戶存錢此情合於常情,是被告蔡佳凌出借系爭帳戶時,自無幫助被告陳舜踴之犯意。又嗣後被告陳舜踴雖從事販賣毒品之不法交易,惟並未向被告蔡佳凌表示欲將該帳戶用來存放販毒所得,被告蔡佳凌亦未曾詢問被告陳舜踴該帳戶是否用來存放販毒所得,是被告陳舜踴實際上根本不清楚被告蔡佳凌是否知悉該帳戶後來之用途,尚不得僅憑被告陳舜踴個人主觀猜測,且本院準備程序中指認被告蔡佳凌,即遽認被告蔡佳凌主觀上確實知悉被告陳舜踴借用帳戶之目的係為存放販毒所得,而為不利於被告蔡佳凌之認定。況被告陳舜踴販毒皆為現金交易,其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販賣毒品犯行,販毒交易所得並未直接匯款到該帳戶內,而係被告陳舜踴收取現金後自行再將所得存入該帳戶,則被告蔡佳凌實無可能分辨被告陳舜踴自行存入金錢之來源為何,蓋被告陳舜踴並非無業之人,且金錢本為中性,加以係被告陳舜踴自行存入,而非諸多不明人士匯入,縱被告蔡佳凌曾查看明細,亦無可能懷疑遭不法使用,益證被告蔡佳凌主觀上應無幫助販賣毒品之故意。
(二)至於分租房屋部分,被告陳舜踴係於101 年1 月初始向被告蔡佳凌承租上開處所分裝及交易毒品,而被告陳舜踴如附表一所示販賣毒品犯行交易時間絕大部分係在101 年1月之前所犯,且被告陳舜踴於101 年1 月初向被告蔡佳凌分租該處所後,亦未曾在該處所販賣毒品予他人(詳見附表一所示之各次交易時間、地點,僅附表一編號113 號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犯行,由綽號「天天」之顏上誼在該處交付毒品予被告陳舜踴),加以被告蔡佳凌並未過問被告陳舜踴分租之目的,被告陳舜踴亦未向被告蔡佳凌表示分租該處之用途,則縱被告陳舜踴曾使用該處分裝毒品,惟尚不足以認定被告蔡佳凌分租時已預見被告陳舜踴將利用該場所販毒,進而分租予被告陳舜踴。再者被告陳舜踴根本不確定被告蔡佳凌是否曾看過其分裝毒品之行為,僅因其主觀上認為分裝毒品時門未全關及被告蔡佳凌知其有販賣毒品,在無任何客觀依據下即猜測被告蔡佳凌應知悉其分租房屋係作為分裝、販賣毒品之用,是此純屬證人臆測之詞,應不得採為認定被告蔡佳凌犯罪之依據。況證人劉惠瑜於偵查中即證稱:伊與蔡佳凌分租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之2 號2 樓2 間房間,陳舜踴說不到房子住,先跟伊分租樓中樓的樓下,等過年後找到房子就搬出去,伊雖知道陳舜踴有販賣毒品,但陳舜踴跟伊說分租是要住的,伊和蔡佳凌想說如果再分租給陳舜踴可以節省房租,才講好一起分租給陳舜踴等情節(見101 年度偵字第3823號卷二第44至45頁),核與被告蔡佳凌所辯情節相符。至被告蔡佳凌雖於偵查中曾供稱:伊將上開租屋處借給陳舜踴交易毒品,因為陳舜踴將毒品在伊家裡分裝好後,約買家到伊家裡取貨,陳舜踴每次販毒都借伊租屋處交貨等語(見101 年度偵字第3823號卷一第197 頁),然就附表一所示被告陳舜踴販賣毒品犯行,交易時間絕大部分係在101 年1 月之前所犯,而被告陳舜踴於101 年1 月初分租該處所後,除附表一編號113 所示之販賣毒品未遂犯行外,未曾在該處所販賣毒品予他人,已如前述,是被告蔡佳凌上開偵查中之自白已與事實不符,況除被告蔡佳凌於偵查中之自白外,遍查全卷,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蔡佳凌明知陳舜踴欲將上開帳戶作為販賣毒品匯入所得及將上開租屋處作為分裝毒品及販賣毒品用而提供,則公訴人指被告蔡佳凌主觀上基於幫助販賣毒品之故意而將該帳戶存摺、提款卡及租屋處提供予被告陳舜踴販賣毒品等情,即難認為有據。
(三)又基於「罪責理論」行為人僅就其所認識(或可得預見)之事實範圍負責,逾此部份幫助者事前既不知情,自不負其責任。被告蔡佳凌雖將自己申設之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交付予他人,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衡情對於該帳戶將被使用於詐欺取財之財產犯罪行為乙節當有合理之懷疑與預見,惟若因此而謂被告蔡佳凌於99年2 月初交付帳戶之時即對被告陳舜踴嗣後之販賣毒品行為亦有所預見,而得據以論罪科刑,不啻掏空罪刑法定主義、證據主義等原則之義涵。是正犯以前開方式販賣毒品,已超過被告蔡佳凌所認識之事實範圍,且亦無預見之可能性,當難令被告蔡佳凌就販賣毒品之行為亦應負責,甚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之舉證,並不足以證明被告蔡佳凌犯罪。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蔡佳凌涉犯幫助他人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之罪嫌,本案既不能證明被告蔡佳凌犯罪,爰依首開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自應為被告蔡佳凌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3 項、第6 項、第8 條第3 項、第17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5條第2 項、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林易萱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告陳舜踴販賣、共同販賣及轉讓毒品犯行 ┌──┬────┬─────┬───┬───────┬────────────────┐ │編號│交易時間│交易地點 │交易對│交易毒品種類、│主文 │ │ │ │ │象 │數量及金額(新│ │ │ │ │ │ │臺幣) │ │ ├──┼────┼─────┼───┼───────┼────────────────┤ │ 1 │100 年9 │臺北市中山│林宜君│搖頭丸3 顆1200│陳舜踴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18 日 │區提項大道│ │元及愷他命5 包│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17 時28 │2 段500 號│ │4000元,共5200│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分 │ │ │元 │品所得新臺幣伍仟貳佰元沒收之。 │ ├──┼────┼─────┤ ├───────┼────────────────┤ │ 2 │100 年10│臺北市中山│ │愷他命10包8000│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2日17 │區中山北路│ │元 │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28分 │「晴光市場│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之。 │ ├──┼────┼─────┤ ├───────┼────────────────┤ │ 3 │100 年12│臺北市松山│ │搖頭丸10顆4000│陳舜踴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3日22 │區民族東路│ │元 │參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三至九│ │ │時47分 │689 號2 樓│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之1 │ │ │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之。 │ ├──┼────┼─────┤ ├───────┼────────────────┤ │ 4 │101 年1 │臺北市松山│ │搖頭丸20顆8000│陳舜踴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2 日07│區民族東路│ │元 │參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六、七│ │ │時50分 │689 號2 樓│ │ │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包│ │ │ │之1 │ │ │裹如附表三編號六、七所示毒品之外│ │ │ │ │ │ │包裝,及附表四編號三至九號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臺幣捌仟元沒收之。 │ ├──┼────┼─────┼───┼───────┼────────────────┤ │ 5 │100 年12│臺北市松山│邱政國│愷他命5 包4000│陳舜踴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月31日22│區民族東路│ │元 │徒刑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 │ │時25分 │689 號2 樓│ │ │至九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 │ │ │之1 │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應與謝昀│ │ │ │ │ │ │芯連帶沒收之。 │ ├──┼────┼─────┤ ├───────┼────────────────┤ │ 6 │101 年1 │臺北市松山│ │愷他命10包8000│陳舜踴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月2 日20│區民族東路│ │元 │徒刑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 │ │時18分 │689 號2 樓│ │ │至九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 │ │ │之1 │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應與謝昀│ │ │ │ │ │ │芯連帶沒收之。 │ ├──┼────┼─────┼───┼───────┼────────────────┤ │ 7 │100 年9 │臺北市建國│張丞谷│愷他命2000元(│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22日12│北路靠近「│ │張丞谷賒帳,陳│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40分 │第一殯儀館│ │舜踴迄未收到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附近」巷內│ │2000元) │ │ ├──┼────┼─────┤ ├───────┼────────────────┤ │ 8 │100 年9 │臺北市建國│ │愷他命500 元 │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30日11│北路靠近「│ │ │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00 分 │第一殯儀館│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附近」巷內│ │ │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 │ ├──┼────┼─────┤ ├───────┼────────────────┤ │ 9 │100 年10│台北市建國│ │愷他命5000元 │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14日18│北路靠近「│ │ │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24分 │第一殯儀館│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附近」巷內│ │ │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 │ ├──┼────┼─────┤ ├───────┼────────────────┤ │10 │100 年10│臺北市新生│ │愷他命1000元 │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22日01│北路與長春│ │ │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05分 │路附近 │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11 │100 年11│臺北市新生│ │愷他命1000元 │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16日22│北路與長春│ │ │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52分 │路附近(起│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訴書附表誤│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植為「1 仟│ │ │ │ │ │ │元的K 他命│ │ │ │ │ │ │」,併予更│ │ │ │ │ │ │正) │ │ │ │ ├──┼────┼─────┤ ├───────┼────────────────┤ │12 │100 年11│臺北市建國│ │愷他命1000元 │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25日10│北路靠近「│ │ │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38分 │第一殯儀館│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附近」巷內│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13 │100 年12│臺北市建國│ │愷他命2000元 │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08日14│北路靠近「│ │ │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38分 │第一殯儀館│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附近」巷內│ │ │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 │ ├──┼────┼─────┤ ├───────┼────────────────┤ │14 │100 年12│臺北市新生│ │愷他命1000元 │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27日17│北路與長春│ │ │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50分 │路附近 │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15 │101 年1 │臺北市新生│ │愷他命1000元 │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1 日09│北路與長春│ │ │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09分 │路附近 │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16 │101 年1 │臺北市新生│ │愷他命3000元 │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4 日03│北路與長春│ │ │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01分 │路附近 │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 │ ├──┼────┼─────┤ ├───────┼────────────────┤ │17 │101 年1 │臺北市建國│ │愷他命3 包3000│陳舜踴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追加│月2 日18│北路與松江│ │元 │徒刑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 │起訴│時55分 │路口 │ │ │至九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 │部分│ │ │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應與謝昀│ │ │ │ │ │ │芯連帶沒收之。 │ ├──┼────┼─────┼───┼───────┼────────────────┤ │18 │100 年9 │在陳舜踴位│蔡佳凌│愷他命1000元 │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20 日 │於臺北市新│ │ │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02 時12 │生北路的家│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分 │裡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19 │100 年11│臺北市中山│ │愷他命1000元(│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29日03│區新生北路│ │重約2 公克) │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40分 │1 段69之2 │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號2 樓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20 │100 年12│臺北市中山│ │搖頭丸1 顆400 │陳舜踴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07日08│區新生北路│ │元 │參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三至九│ │ │時12分 │1 段69之2 │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號2 樓 │ │ │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之。 │ ├──┼────┼─────┼───┼───────┼────────────────┤ │21 │100 年12│臺北市中山│陳佩君│搖頭丸1 顆400 │陳舜踴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間 │區長安東路│ │元 │參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三至九│ │ │ │2 段178 號│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11樓之4 │ │ │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之。 │ ├──┼────┼─────┤ ├───────┼────────────────┤ │22 │100 年09│臺北市中山│ │愷他命1 包800 │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20日22│區長安東路│ │元(重約2 公克│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25分 │2 段178 號│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11樓之4 │ │ │品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之。 │ ├──┼────┼─────┤ ├───────┼────────────────┤ │23 │100 年09│臺北市中山│ │愷他命1 包800 │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23日20│區長安東路│ │元(重約2 公克│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32分 │2 段178 號│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11樓之4 │ │ │品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之。 │ ├──┼────┼─────┤ ├───────┼────────────────┤ │24 │100 年09│臺北市中山│ │搖頭丸2 顆800 │陳舜踴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27日23│區長安東路│ │元、愷他命3 包│參年玖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28分 │2 段178 號│ │2000 元 (重約│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11樓之4 │ │6 公克)及裝有│品所得新臺幣參仟貳佰元沒收之。 │ │ │ │ │ │硝甲西泮(俗稱│ │ │ │ │ │ │一粒眠)之巧克│ │ │ │ │ │ │力飲料1 瓶400 │ │ │ │ │ │ │元(起訴書誤載│ │ │ │ │ │ │為裝有神仙水之│ │ │ │ │ │ │巧克力飲料,業│ │ │ │ │ │ │經公訴人以補充│ │ │ │ │ │ │理由書更正),│ │ │ │ │ │ │共3200 元 │ │ ├──┼────┼─────┤ ├───────┼────────────────┤ │25 │100 年10│臺北市中山│ │愷他命1 包800 │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05日21│區長安東路│ │元(重約2 公克│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51分 │2 段178 號│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11樓之4 │ │ │品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之。 │ ├──┼────┼─────┤ ├───────┼────────────────┤ │26 │100 年12│臺北市中山│ │搖頭丸1 顆400 │陳舜踴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17日02│區長安東路│ │元及愷他命1 包│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35分、│2 段178 號│ │800 元(重約2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02時36分│11樓之4 │ │公克),共1200│品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之。 │ │ │ │ │ │元 │ │ ├──┼────┼─────┤ ├───────┼────────────────┤ │27 │100 年12│臺北市中山│ │愷他命1 包800 │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24日21│區長安東路│ │元(重約2 公克│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31分 │2 段178 號│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11樓之4 │ │ │品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之。 │ ├──┼────┼─────┤ ├───────┼────────────────┤ │28 │100 年12│臺北市中山│ │搖頭丸2顆800元│陳舜踴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26日01│區長安東路│ │ │參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三至九│ │ │時34分 │2 段178 號│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11樓之4 │ │ │品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之。 │ ├──┼────┼─────┼───┼───────┼────────────────┤ │29 │100 年9 │臺北市中山│陳柏宏│愷他命3200元 │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17日20│區新生北路│ │(重約8 公克)│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14 分 │1 段69之2 │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號附近超商│ │ │品所得新臺幣參仟貳佰元沒收之。 │ ├──┼────┼─────┤ ├───────┼────────────────┤ │30 │100 年9 │臺北市中山│ │愷他命3 包2400│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21日22│區新生北路│ │元(重約6 公克│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28分 │1 段69之2 │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號附近超商│ │ │品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之。 │ ├──┼────┼─────┤ ├───────┼────────────────┤ │31 │100 年9 │臺北市中山│ │愷他命3 包2400│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23日20│區新生北路│ │元(重約6 公克│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19 分 │1 段69之2 │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號附近超商│ │ │品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之。 │ ├──┼────┼─────┤ ├───────┼────────────────┤ │32 │100 年9 │臺北市中山│ │愷他命3 包2400│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26日10│區新生北路│ │元(重約6 公克│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15 分 │1 段69之2 │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號附近超商│ │ │品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之。 │ ├──┼────┼─────┤ ├───────┼────────────────┤ │33 │100 年10│臺北市中山│ │愷他命2 包1600│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6日23 │區新生北路│ │元(重約4 公克│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32 分 │1 段69之2 │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號附近超商│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之。 │ ├──┼────┼─────┤ ├───────┼────────────────┤ │34 │100 年10│臺北市中山│ │愷他命2 包1800│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12日23│區新生北路│ │元(重約4 公克│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17分 │1 段69之2 │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號附近超商│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之。 │ ├──┼────┼─────┤ ├───────┼────────────────┤ │35 │100 年11│臺北市中山│ │愷他命1 包900 │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16日17│區吉林路98│ │元(重約2 公克│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39分 │巷19號 │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之。 │ ├──┼────┼─────┤ ├───────┼────────────────┤ │36 │100 年11│臺北市中山│ │愷他命2 包1800│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20日22│區新生北路│ │元(重約4 公克│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54分 │1 段69之2 │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號附近超商│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之。 │ ├──┼────┼─────┤ ├───────┼────────────────┤ │37 │100 年11│臺北市中山│ │愷他命1 包900 │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23日23│區新生北路│ │元(重約2 公克│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01分 │1 段69之2 │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號附近超商│ │ │品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之。 │ ├──┼────┼─────┤ ├───────┼────────────────┤ │38 │100 年12│臺北市中山│ │愷他命2 包1800│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8日00 │區吉林路98│ │元(重約4 公克│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01分 │巷19號 │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之。 │ ├──┼────┼─────┤ ├───────┼────────────────┤ │39 │100 年12│臺北市中山│ │愷他命1 包900 │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14日23│區新生北路│ │元(重約2 公克│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32分 │1 段69之2 │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號附近超商│ │ │品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之。 │ ├──┼────┼─────┤ ├───────┼────────────────┤ │40 │100 年12│臺北市中山│ │愷他命1 包900 │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追加│月13日某│區新生北路│ │元(實際交付重│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起訴│時 │2 段附近 │ │量約1.8 公克)│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部分│ │ │ │,不足之0.2 公│品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之。 │ │ │ │ │ │克陳舜踴於編號│ │ │ │ │ │ │39交易時補交付│ │ │ │ │ │ │予陳柏宏 │ │ ├──┼────┼─────┼───┼───────┼────────────────┤ │41 │100 年11│臺北市中山│李欣怡│愷他命2 包5000│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15日21│區長春路 │ │元(重約10公克│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40分 │100 號6 樓│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之9 │ │ │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 │ ├──┼────┼─────┤ ├───────┼────────────────┤ │42 │100 年11│臺北市中山│ │愷他命2 包5000│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19日07│區長春路 │ │元(重約10公克│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28分 │100 號6 樓│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之9 │ │ │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 │ ├──┼────┼─────┤ ├───────┼────────────────┤ │43 │100 年12│臺北市中山│ │愷他命2 包5000│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17日22│區長春路 │ │元(重約10公克│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50分 │100 號6 樓│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之9 │ │ │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 │ ├──┼────┼─────┤ ├───────┼────────────────┤ │44 │100 年12│臺北市中山│ │愷他命2 包5000│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30日18│區長春路 │ │元(重約10公克│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47分 │100 號6 樓│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之9 │ │ │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 │ ├──┼────┼─────┤ ├───────┼────────────────┤ │45 │101 年01│臺北市中山│ │愷他命3 包7500│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03日21│區長春路 │ │元(重約15公克│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06分 │100 號6 樓│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之9 │ │ │品所得新臺幣柒仟伍佰元沒收之。 │ ├──┼────┼─────┤ ├───────┼────────────────┤ │46 │101 年01│臺北市中山│ │愷他命3 包7500│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04日21│區長春路 │ │元(重約15公克│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二│ │ │時03分 │100 號6 樓│ │) │、四、五號所示之毒品及包裹上開毒│ │ │ │之9 │ │ │品之外包裝,均沒收;扣案如附表四│ │ │ │ │ │ │編號一至九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 │ │ │ │ │ │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柒仟伍佰元│ │ │ │ │ │ │沒收之。 │ ├──┼────┼─────┼───┼───────┼────────────────┤ │47 │100 年10│新北市蘆洲│曾翎瑄│搖頭丸1 顆400 │陳舜踴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27日00│區長安街 │ │元 │參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三至九│ │ │時17分、│172巷10號 │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1 時16分│ │ │ │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之。 │ ├──┼────┼─────┤ ├───────┼────────────────┤ │48 │100 年12│臺北市中山│ │搖頭丸1 顆400 │陳舜踴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02日19│區新生北路│ │元 │參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三至九│ │ │時42分、│1 段69之2 │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20時06分│號 │ │ │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之。 │ ├──┼────┼─────┤ ├───────┼────────────────┤ │49 │100 年12│臺北市中山│ │搖頭丸3 顆1200│陳舜踴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03日21│區長春路與│ │元 │參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三至九│ │ │時47分、│新生北路口│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21時53分│(起訴書附│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之。 │ │ │ │表誤載交易│ │ │ │ │ │ │地點為臺北│ │ │ │ │ │ │市中山區新│ │ │ │ │ │ │生北路1 段│ │ │ │ │ │ │69 之2號)│ │ │ │ ├──┼────┼─────┤ ├───────┼────────────────┤ │50 │100 年12│臺北市中山│ │愷他命1 包500 │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中旬 │區新生北路│ │元 │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 │1 段69之2 │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號 │ │ │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 │ ├──┼────┼─────┼───┼───────┼────────────────┤ │51 │100 年12│臺北市中山│謝昀芯│愷他命1 包800 │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18日06│區新生北路│ │元 │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17分 │2 段60巷16│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號6 樓 │ │ │品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之。 │ ├──┼────┼─────┼───┼───────┼────────────────┤ │52 │100 年9 │臺北市中山│黃如玉│搖頭丸4 顆1600│陳舜踴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22日02│區民生東路│ │元 │參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三至九│ │ │時30分 │與新生北路│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口「金意酒│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之。 │ │ │ │店A18 包廂│ │ │ │ │ │ │」 │ │ │ │ ├──┼────┼─────┤ ├───────┼────────────────┤ │53 │100 年9 │臺北市中山│ │愷他命1 包800 │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23日21│區林森北路│ │元 │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35 分 │282 號11樓│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之5 公司辦│ │ │品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之。 │ │ │ │公室 │ │ │ │ ├──┼────┼─────┤ ├───────┼────────────────┤ │54 │100 年9 │臺北市中山│ │搖頭丸5 顆2000│陳舜踴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25日04│38號2 樓「│ │元(陳舜踴於10│參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三至九│ │ │時24分 │絕色酒店」│ │1 年8 月15日準│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 │ │備程序中供稱交│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 │ │ │ │ │ │易金額為2000元│ │ │ │ │ │ │,起訴書附表誤│ │ │ │ │ │ │載為2500元) │ │ ├──┼────┼─────┤ ├───────┼────────────────┤ │55 │100 年9 │臺北市中山│ │愷他命1 包800 │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27日21│區林森北路│ │元 │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28分 │282 號11樓│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之5 公司辦│ │ │品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之。 │ │ │ │公室 │ │ │ │ ├──┼────┼─────┤ ├───────┼────────────────┤ │56 │100 年10│臺北市中山│ │搖頭丸7 顆2800│陳舜踴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01日05│區民生東路│ │元及愷他命1 包│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02分 │38號2 樓「│ │800 元,共3600│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絕色酒店」│ │元(陳舜踴於10│品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元沒收之。 │ │ │ │ │ │1 年8 月15 日 │ │ │ │ │ │ │準備程序中供稱│ │ │ │ │ │ │交易金額為3600│ │ │ │ │ │ │元,起訴書附表│ │ │ │ │ │ │誤載為4300元)│ │ ├──┼────┼─────┤ ├───────┼────────────────┤ │57 │100 年10│臺北市中山│ │搖頭丸10顆5000│陳舜踴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01日07│區長春路與│ │元 │參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三至九│ │ │時05分 │新生北路口│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長春路7-EL│ │ │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 │ │ │ │EVEN │ │ │ │ ├──┼────┼─────┤ ├───────┼────────────────┤ │58 │100 年10│臺北市中山│ │愷他命8 包6400│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05日02│區長春路與│ │元 │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55分 │林森北路口│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寶格麗酒│ │ │品所得新臺幣陸仟肆佰元沒收之。 │ │ │ │店」513 包│ │ │ │ │ │ │廂內 │ │ │ │ ├──┼────┼─────┤ ├───────┼────────────────┤ │59 │100 年10│臺北市中山│ │愷他命10包8000│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05日06│區長春路與│ │元 │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36分 │林森北路口│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寶格麗酒│ │ │品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之。 │ │ │ │店」513 包│ │ │ │ │ │ │廂內 │ │ │ │ ├──┼────┼─────┤ ├───────┼────────────────┤ │60 │100 年10│臺北市中山│ │搖頭丸4 顆2000│陳舜踴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23日00│區林森北路│ │元及愷他命4 包│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16分 │282 號11樓│ │3600元,共5600│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之5 公司辦│ │元 │品所得新臺幣伍仟陸佰元沒收之。 │ │ │ │公室 │ │ │ │ ├──┼────┼─────┤ ├───────┼────────────────┤ │61 │100 年10│新北市新莊│ │搖頭丸4 顆2000│陳舜踴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23日01│區中信街 │ │元 │參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三至九│ │ │時29分 │107 號 │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 │ ├──┼────┼─────┤ ├───────┼────────────────┤ │62 │100 年10│新北市新莊│ │愷他命1 包900 │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23日21│區中信街 │ │元 │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22分 │107 號 │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之。 │ ├──┼────┼─────┤ ├───────┼────────────────┤ │63 │100 年12│臺北市中山│ │愷他命1 包800 │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07日23│區林森北路│ │元 │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56分 │282 號11樓│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之5 公司辦│ │ │品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之。 │ │ │ │公室 │ │ │ │ ├──┼────┼─────┤ ├───────┼────────────────┤ │64 │100 年12│臺北市中山│ │搖頭丸6 顆3000│陳舜踴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31日22│區民生路與│ │元 │參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三至九│ │ │時52分 │新生北路口│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金意酒店│ │ │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 │ │ │ │」店內 │ │ │ │ ├──┼────┼─────┼───┼───────┼────────────────┤ │65 │100 年12│臺北市中山│劉惠瑜│搖頭丸1 顆400 │陳舜踴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13日02│區新生北路│ │元及愷他命1 包│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01分 │1 段69之2 │ │800 元,共1200│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號 │ │元(陳舜踴於10│品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之。 │ │ │ │ │ │1 年8 月15日準│ │ │ │ │ │ │備程序中供稱本│ │ │ │ │ │ │次交易完成) │ │ ├──┼────┼─────┤ ├───────┼────────────────┤ │66 │100 年12│臺北市中山│ │搖頭丸2 顆800 │陳舜踴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20日01│區新生北路│ │元及愷他命2 包│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51分 │1 段69之2 │ │1600元,共2400│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號 │ │元(陳舜踴於10│品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之。 │ │ │ │ │ │1 年8 月15日準│ │ │ │ │ │ │備程序中供稱本│ │ │ │ │ │ │次交易完成) │ │ ├──┼────┼─────┤ ├───────┼────────────────┤ │67 │100 年12│臺北市中山│ │搖頭丸3 顆1200│陳舜踴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25日22│區新生北路│ │元(陳舜踴於10│參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三至九│ │ │時40分(│1 段69之2 │ │1 年8 月15日準│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起訴書附│號 │ │備程序中供稱本│品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之。 │ │ │表誤載時│ │ │次交易完成) │ │ │ │間為100 │ │ │ │ │ │ │年12月20│ │ │ │ │ │ │日01時51│ │ │ │ │ │ │分,業經│ │ │ │ │ │ │公訴人以│ │ │ │ │ │ │補充理由│ │ │ │ │ │ │書更正)│ │ │ │ │ ├──┼────┼─────┼───┼───────┼────────────────┤ │68 │100 年10│臺北市中山│吳雅青│搖頭丸4 顆及愷│陳舜踴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03日20│區新生北路│ │他命2 包共3600│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29分 │2 段60巷16│ │元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號4 樓之1 │ │ │品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元沒收之。 │ ├──┼────┼─────┤ ├───────┼────────────────┤ │69 │100 年10│臺北市中山│ │愷他命4 包3200│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05日00│區新生北路│ │元 │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04分 │2 段60巷16│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號4 樓之1 │ │ │品所得新臺幣參仟貳佰元沒收之。 │ ├──┼────┼─────┤ ├───────┼────────────────┤ │70 │100 年10│臺北市中山│ │愷他命1 包800 │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08日07│區新生北路│ │元 │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52分 │2 段60巷16│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號4 樓之1 │ │ │品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之。 │ ├──┼────┼─────┤ ├───────┼────────────────┤ │71 │100 年10│臺北市中山│ │愷他命1 包800 │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09日04│區新生北路│ │元 │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30分 │2 段60巷16│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號4 樓之1 │ │ │品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之。 │ ├──┼────┼─────┤ ├───────┼────────────────┤ │72 │100 年10│臺北市中山│ │搖頭丸2 顆1000│陳舜踴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11日03│區新生北路│ │元 │參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三至九│ │ │時02分 │2 段60巷16│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號4 樓之1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73 │100 年10│臺北市中山│ │搖頭丸8 顆及愷│陳舜踴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22日04│區新生北路│ │他命2 包,共58│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50分 │2 段60巷16│ │00 元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號4 樓之1 │ │ │品所得新臺幣伍仟捌佰元沒收之。 │ ├──┼────┼─────┤ ├───────┼────────────────┤ │74 │100 年10│臺北市中山│ │搖頭丸8 顆4000│陳舜踴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24日19│區新生北路│ │元 │參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三至九│ │ │時22分 │2 段60巷16│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號4 樓之1 │ │ │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之。 │ ├──┼────┼─────┤ ├───────┼────────────────┤ │75 │100 年10│臺北市中山│ │搖頭丸2 顆1000│陳舜踴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27日23│區新生北路│ │元 │參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三至九│ │ │時27分 │2 段60巷16│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號4 樓之1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76 │100 年10│臺北市中山│ │搖頭丸2 顆1000│陳舜踴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30日06│區新生北路│ │元 │參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三至九│ │ │時52分 │2 段60巷16│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號4 樓之1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77 │100 年11│臺北市中山│ │搖頭丸2 顆1000│陳舜踴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16日23│區新生北路│ │元 │參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三至九│ │ │時44分 │2 段60巷16│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號4 樓之1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78 │100 年11│臺北市中山│ │愷他命1 包800 │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28日01│區新生北路│ │元(起訴書附表│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39分 │2 段60巷16│ │誤載為1000元)│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號4 樓之1 │ │ │品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之。 │ ├──┼────┼─────┤ ├───────┼────────────────┤ │79 │100 年12│臺北市中山│ │搖頭丸6 顆3000│陳舜踴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14日01│區新生北路│ │元 │參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三至九│ │ │時04分 │2 段60巷16│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號4 樓之1 │ │ │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 │ ├──┼────┼─────┤ ├───────┼────────────────┤ │80 │100 年10│臺北市中山│ │愷他命4 包3200│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追加│月7 日07│區新生北路│ │元 │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起訴│時16分 │2 段60巷16│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部分│ │號4 樓之1 │ │ │品所得新臺幣參仟貳佰元沒收之。 │ ├──┼────┼─────┼───┼───────┼────────────────┤ │81 │100 年09│臺北市中山│郭騰飛│愷他命3 包2400│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16日23│區新生北路│ │元 │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03分 │與長春路口│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陳舜踴6 樓│ │ │品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之。 │ │ │ │家裡(新生│ │ │ │ │ │ │北路2段60 │ │ │ │ │ │ │巷16號6 樓│ │ │ │ ├──┼────┼─────┤ ├───────┼────────────────┤ │82 │100 年10│臺北市中山│ │愷他命3 包2400│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30日21│區新生北路│ │元 │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30分 │與長春路口│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陳舜踴6 樓│ │ │品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之。 │ │ │ │家裡(新生│ │ │ │ │ │ │北路2段60 │ │ │ │ │ │ │巷16號6 樓│ │ │ │ │ │ │) │ │ │ │ ├──┼────┼─────┤ ├───────┼────────────────┤ │83 │100 年11│臺北市大安│ │愷他命2 包1800│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25日23│區敦化南路│ │元 │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46分 │與東豐街口│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之。 │ ├──┼────┼─────┤ ├───────┼────────────────┤ │84 │100 年11│臺北市中山│ │愷他命2 包1800│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28日08│區新生北路│ │元 │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34分 │與長春路口│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之。 │ ├──┼────┼─────┤ ├───────┼────────────────┤ │85 │100 年12│臺北市大安│ │愷他命2 包1800│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07日19│區敦化南路│ │元 │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58分 │與東豐街口│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之。 │ ├──┼────┼─────┤ ├───────┼────────────────┤ │86 │100 年12│臺北市大安│ │愷他命2 包1800│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13日20│區敦化南路│ │元 │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34分 │與東豐街口│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之。 │ ├──┼────┼─────┤ ├───────┼────────────────┤ │87 │100 年12│臺北市中山│ │愷他命2 包1800│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27日01│區民權東路│ │元 │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36分 │與新生北路│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口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之。 │ ├──┼────┼─────┼───┼───────┼────────────────┤ │88 │100 年9 │臺北市中山│林家民│愷他命1 包2000│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18日17│區建國北路│ │元 │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11分 │與農安街口│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 │ ├──┼────┼─────┤ ├───────┼────────────────┤ │89 │100 年9 │臺北市中山│ │愷他命1 包800 │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21日23│區新生北路│ │元 │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18分 │與長春路口│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陳舜踴6 樓│ │ │品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之。 │ │ │ │家裡(新生│ │ │ │ │ │ │北路2段60 │ │ │ │ │ │ │巷16號6 樓│ │ │ │ │ │ │) │ │ │ │ ├──┼────┼─────┤ ├───────┼────────────────┤ │90 │100 年10│臺北市中山│ │愷他命1 包800 │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06日07│區新生北路│ │元 │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53分 │與長春路口│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之。 │ ├──┼────┼─────┤ ├───────┼────────────────┤ │91 │100 年10│臺北市中山│ │愷他命3 包2400│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08日23│區長春路上│ │元 │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25分 │「寶格麗酒│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店」 │ │ │品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之。 │ ├──┼────┼─────┤ ├───────┼────────────────┤ │92 │100 年10│臺北市中山│ │愷他命1 包800 │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09日07│區新生北路│ │元 │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38分 │與長春路口│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之。 │ ├──┼────┼─────┤ ├───────┼────────────────┤ │93 │100 年10│臺北市中山│ │愷他命1 包800 │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14日21│區新生北路│ │元 │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21分 │與長春路口│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之。 │ ├──┼────┼─────┤ ├───────┼────────────────┤ │94 │100 年10│臺北市萬華│ │愷他命1 包800 │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30日03│區長順街 │ │元 │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30分 │117 號樓下│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之。 │ ├──┼────┼─────┤ ├───────┼────────────────┤ │95 │100 年11│臺北市萬華│ │愷他命1 包800 │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24日00│區長順街 │ │元 │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28分 │117 號樓下│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之。 │ ├──┼────┼─────┤ ├───────┼────────────────┤ │96 │100 年12│臺北市萬華│ │愷他命2 包1600│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04日07│區長順街 │ │元 │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23分 │117 號樓下│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之。 │ ├──┼────┼─────┤ ├───────┼────────────────┤ │97 │100 年12│臺北市中山│ │愷他命1 包800 │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26日18│區新生北路│ │元 │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51分 │與長春路口│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之。 │ ├──┼────┼─────┤ ├───────┼────────────────┤ │98 │100 年9 │臺北市中山│ │愷他命1 包800 │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追加│月23日19│區新生北路│ │元 │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起訴│時30分 │與長春路口│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部分│ │ │ │ │品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之。 │ ├──┼────┼─────┼───┼───────┼────────────────┤ │99 │100 年12│臺北市中山│戴叡 │搖頭丸4 顆1600│陳舜踴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03日01│區新生北路│ │元 │參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三至九│ │ │時44分 │與長春路口│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之。 │ ├──┼────┼─────┤ ├───────┼────────────────┤ │100 │100 年12│臺北市中山│ │一粒眠100 顆 │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12日02│區建國北路│ │3500元 │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八至十│ │ │時17分 │與農安街口│ │ │號所示之毒品及包裹上開毒品之外包│ │ │ │ │ │ │裝,均沒收;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三、│ │ │ │ │ │ │五至九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 │ │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 │ │ │ │ │ │之。 │ ├──┼────┼─────┤ ├───────┼────────────────┤ │101 │100 年12│臺北市中山│ │搖頭丸4 顆1600│陳舜踴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16日07│區新生北路│ │元及愷他命2 包│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10分 │與長春路口│ │1800元,共3400│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 │ │元 │品所得新臺幣參仟肆佰元沒收之。 │ ├──┼────┼─────┤ ├───────┼────────────────┤ │102 │100 年12│臺北市建國│ │搖頭丸4 顆1600│陳舜踴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追加│月09日00│北路2 段附│ │元 │參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三至九│ │起訴│時21分 │近 │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部分│ │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之。 │ ├──┼────┼─────┼───┼───────┼────────────────┤ │103 │100 年9 │臺北市大同│蔡鎮遠│搖頭丸2 顆800 │陳舜踴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22日00│區重慶北路│ │元及愷他命2 包│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12 分 │與民族西路│ │1600元(起訴書│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口 │ │誤載為2 袋800 │品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之。 │ │ │ │ │ │元),共2400元│ │ ├──┼────┼─────┤ ├───────┼────────────────┤ │104 │100 年10│臺北市大同│ │搖頭丸5 顆2000│陳舜踴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01日00│區延平北路│ │元及愷他命3 包│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28分 │與民族西路│ │2400元,共4400│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口 │ │元 │品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元沒收之。 │ ├──┼────┼─────┤ ├───────┼────────────────┤ │105 │100 年10│臺北市中山│ │愷他命4 包3200│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02日18│區新生北路│ │元 │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29分 │2 段與長春│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路 │ │ │品所得新臺幣參仟貳佰元沒收之。 │ ├──┼────┼─────┤ ├───────┼────────────────┤ │106 │100 年10│臺北市大同│ │搖頭丸9 至10顆│陳舜踴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09日23│區重慶北路│ │4000元及愷他命│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05分 │與民族西路│ │6 包4800元,共│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口 │ │8800元 │品所得新臺幣捌仟捌佰元沒收之。 │ ├──┼────┼─────┤ ├───────┼────────────────┤ │107 │100 年10│臺北市大同│ │搖頭丸5 顆2000│陳舜踴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21日23│區重慶北路│ │元及愷他命3 包│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03分 │與民族西路│ │2400元,共4400│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口 │ │元 │品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元沒收之。 │ ├──┼────┼─────┤ ├───────┼────────────────┤ │108 │100 年10│臺北市大同│ │搖頭丸1 顆400 │陳舜踴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29日23│區重慶北路│ │元及愷他命1 包│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40分 │與民族西路│ │800 元,共1200│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口 │ │元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之。 │ ├──┼────┼─────┤ ├───────┼────────────────┤ │109 │100 年09│臺北市中山│ │搖頭丸2 顆800 │陳舜踴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追加│月19日00│區新生北路│ │元及愷他命2 包│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起訴│時16分 │2 段附近 │ │1600元,共2400│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部分│ │ │ │元 │品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之。 │ ├──┼────┼─────┤ ├───────┼────────────────┤ │110 │100 年11│臺北市大同│ │搖頭丸2 顆800 │陳舜踴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追加│月19日01│區重慶北路│ │元及愷他命1 包│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起訴│時11分 │與民族西路│ │800 元,共1600│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部分│ │口 │ │元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之。 │ ├──┼────┼─────┤ ├───────┼────────────────┤ │111 │100 年11│臺北市中山│ │愷他命1 包900 │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追加│月25日23│區林森北路│ │元 │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起訴│時04分 │附近 │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部分│ │ │ │ │品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之。 │ ├──┼────┼─────┤ ├───────┼────────────────┤ │112 │100 年12│臺北市中山│ │搖頭丸14顆5600│陳舜踴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追加│月02日19│區新生北路│ │元 │參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三至九│ │起訴│時23分 │2 段附近 │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部分│ │ │ │ │品所得新臺幣伍仟陸佰元沒收之。 │ ├──┼────┼─────┼───┼───────┼────────────────┤ │113 │101 年1 │臺北市新生│向綽號│愷他命2 大包(│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處有│ │ │月16日某│北路1 段69│號「天│總毛重1986公克│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三號│ │ │時 │之2號2樓 │天」之│、總淨重1975公│所示之毒品及包裹上開毒品之外包裝│ │ │ │ │顏上誼│克) │,均沒收;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 │ │購入,│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尚未及│ │ │ │ │ │ │販出 │ │ │ ├──┼────┼─────┼───┼───────┼────────────────┤ │114 │100 年9 │新北市中和│魏妙樺│無償轉讓愷他命│陳舜踴轉讓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間 │區景平路 │ │1 包(重約2 公│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號所│ │ │ │669 號9 樓│ │克) │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1房間 │ │ │ │ ├──┼────┼─────┤ ├───────┼────────────────┤ │115 │100 年12│新北市中和│ │無償轉讓愷他命│陳舜踴轉讓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間 │區景平路 │ │1 包(重約2 公│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號所│ │ │ │669 號9 樓│ │克) │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1房間 │ │ │ │ └──┴────┴─────┴───┴───────┴────────────────┘ 附表二:被告謝昀芯共同販賣毒品犯行 ┌──┬────┬─────┬───┬───────┬────────────────┐ │編號│交易時間│交易地點 │交易對│交易毒品種類、│主文 │ │ │ │ │象 │數量及金額 │ │ ├──┼────┼─────┼───┼───────┼────────────────┤ │1 │100 年12│臺北市松山│邱政國│愷他命5 包4000│謝昀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月31日22│區民族東路│ │元 │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 │ │時25分 │689 號2 樓│ │ │至九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 │ │ │之1 │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應與陳舜│ │ │ │ │ │ │踴連帶沒收之。 │ ├──┼────┼─────┤ ├───────┼────────────────┤ │2 │101 年01│臺北市松山│ │愷他命10包8000│謝昀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月02日20│區民族東路│ │元 │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 │ │時18分 │689 號2 樓│ │ │至九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 │ │ │之1 │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應與陳舜│ │ │ │ │ │ │踴連帶沒收之。 │ ├──┼────┼─────┼───┼───────┼────────────────┤ │3 │101 年01│臺北市建國│張丞谷│愷他命3 包3000│謝昀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追加│月02日18│北路與松江│ │元 │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 │起訴│時55分 │路口 │ │ │至九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 │部分│ │ │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應與陳舜│ │ │ │ │ │ │踴連帶沒收之。 │ └──┴────┴─────┴───┴───────┴────────────────┘ 附表三: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重量 │購入時間、來源、用途│沒收依據 │ │ │ │ │ │ │ ├──┼──────┼──────┼──────────┼──────────────┤ │1 │第三級毒品愷│總毛重196.5 │100 年11月份向綽號「│毒品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 │ │他命2中包 │公克、總淨重│維基」之成年男子購入│規定;外包裝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 │ │194.5公克 │,前於附表一所示(10│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 │ │ │0 年11月份購入後販賣│ │ │ │ │ │愷他命部分)時、地未│ │ │ │ │ │售罄所剩餘。 │ │ ├──┼──────┼──────┼──────────┼──────────────┤ │2 │第三級毒品愷│總毛重50公克│100 年11月份向綽號「│毒品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 │ │他命25小包 │、重淨重45公│維基」之成年男子購入│規定;外包裝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 │ │克 │,前於附表一所示(10│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 │ │ │0 年11月份購入後販賣│ │ │ │ │ │愷他命部分)時、地未│ │ │ │ │ │售罄所剩餘。 │ │ ├──┼──────┼──────┼──────────┼──────────────┤ │3 │第三級毒品愷│總毛重1986公│101 年1 月16日向綽號│毒品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 │ │他命2 大包 │克、總淨重19│「天天」之顏上誼購入│規定;外包裝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 │ │75公克 │,尚未及賣出即遭警查│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 │ │ │獲。 │ │ ├──┼──────┼──────┼──────────┼──────────────┤ │4 │第三級毒品愷│總毛重1370公│100 年11月份向綽號「│毒品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 │ │他命14中包 │克、總淨重13│維基」之成年男子購入│規定;外包裝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 │ │56公克 │,前於附表一所示(10│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 │ │ │0 年11月份購入後販賣│ │ │ │ │ │愷他命部分)時、地未│ │ │ │ │ │售罄所剩餘。 │ │ ├──┼──────┼──────┼──────────┼──────────────┤ │5 │第三級毒品愷│總毛重6.4 公│100 年11月份向綽號「│毒品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 │ │他命2 包 │克、總淨重5.│維基」之成年男子購入│規定;外包裝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 │ │7 公克 │,前於附表一所示(10│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 │ │ │0 年11月份購入後販賣│ │ │ │ │ │愷他命部分)時、地未│ │ │ │ │ │售罄所剩餘。 │ │ ├──┼──────┼──────┼──────────┼──────────────┤ │6 │第二級毒品MD│總毛重208.9 │100 年12月初向綽號「│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 │MA(俗稱搖頭│公克、總淨重│維基」之成年男子購入│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 │丸)684 顆(│205.2 公克(│,前於附表一所示(10│外包裝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 │ │其中褐色圓形│外觀分為灰藍│0 年12月初購入後販賣│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 │ │藥錠部分係檢│色、褐色、綠│搖頭丸部分)時、地未│ │ │ │出第二級毒品│色等三種型態│售罄所剩餘。 │ │ │ │甲基安非他命│) │ │ │ │ │、第三級毒品│ │ │ │ │ │bk-MDMA ) │ │ │ │ ├──┼──────┼──────┼──────────┼──────────────┤ │7 │第二級毒品MD│總毛重22.8公│100 年12月初向綽號「│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 │MA(俗稱搖頭│克、總淨重21│維基」之成年男子購入│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 │丸)73顆(其│.9 公克(外 │,前於附表一所示(10│外包裝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 │ │中褐色圓形藥│觀分為灰藍色│0 年12月初購入後販賣│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 │ │錠部分係檢出│、褐色、綠色│搖頭丸部分)時、地未│ │ │ │第二級毒品甲│等三種型態)│售罄所剩餘。 │ │ │ │基安非他命、│ │ │ │ │ │第三級毒品 │ │ │ │ │ │bk-MDMA ) │ │ │ │ ├──┼──────┼──────┼──────────┼──────────────┤ │8 │第三級毒品硝│每瓶毛重14公│100 年11月底向綽號「│毒品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 │ │甲西泮(俗稱│克、總毛重21│維基」之成年男子購入│規定;外包裝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 │一粒眠,液體│00公克 │,前於附表一所示(10│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 │)150 瓶 │ │0 年11月底購入後販賣│ │ │ │ │ │一粒眠部分)時、地未│ │ │ │ │ │售罄所剩餘。 │ │ ├──┼──────┼──────┼──────────┼──────────────┤ │9 │第三級毒品硝│總毛重66公克│100 年11月底向綽號「│毒品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 │ │甲西泮(俗稱│、總淨重44公│維基」之成年男子購入│規定;外包裝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 │一粒眠,錠劑│克 │,前於附表一所示(10│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 │)220 顆 │ │0 年11月底購入後販賣│ │ │ │ │ │一粒眠部分)時、地未│ │ │ │ │ │售罄所剩餘。 │ │ ├──┼──────┼──────┼──────────┼──────────────┤ │10 │第三級毒品硝│總毛重6 公克│100 年11月底向綽號「│毒品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 │ │甲西泮(俗稱│、總淨重4 公│維基」之成年男子購入│規定;外包裝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 │一粒眠,錠劑│克 │,前於附表一所示(10│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 │)20顆 │ │0 年11月底購入後販賣│ │ │ │ │ │一粒眠部分)時、地未│ │ │ │ │ │售罄所剩餘。 │ │ └──┴──────┴──────┴──────────┴──────────────┘ 附表四: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沒收依據 │ ├──┼───────────────┼───┼──────────────┤ │1 │電子磅秤 │3台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 1│ │ │ │ │項規定宣告沒收。 │ ├──┼───────────────┼───┼──────────────┤ │2 │分裝杓 │2支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 1│ │ │ │ │項規定宣告沒收。 │ ├──┼───────────────┼───┼──────────────┤ │3 │毒品下游名冊(內含電話) │1本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 1│ │ │ │ │項規定宣告沒收。 │ ├──┼───────────────┼───┼──────────────┤ │4 │分裝夾鍊袋 │1820只│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 │ │ │ │宣告沒收。 │ ├──┼───────────────┼───┼──────────────┤ │5 │行動電話(廠牌ANYCALL 、IMEI序│1支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 1│ │ │號:00000000000000號,內含臺灣│ │項規定宣告沒收。 │ │ │大哥大門號SIM 卡1 張) │ │ │ ├──┼───────────────┼───┼──────────────┤ │6 │行動電話(廠牌ANYCALL 、IMEI序│1支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 1│ │ │號:000000000000000 號,內含遠│ │項規定宣告沒收。 │ │ │傳門號0000-000000 號SIM 卡1 張│ │ │ │ │) │ │ │ ├──┼───────────────┼───┼──────────────┤ │7 │行動電話(廠牌ANYCALL 、IMEI序│1支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 1│ │ │號:000000000000000 號,內含遠│ │項規定宣告沒收。 │ │ │傳門號0000-000000 號SIM 卡1 張│ │ │ │ │) │ │ │ ├──┼───────────────┼───┼──────────────┤ │8 │行動電話(廠牌SAMSUNG 、IMEI序│1支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 1│ │ │號:00000000000000號,內含遠傳│ │項規定宣告沒收。 │ │ │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 │ ├──┼───────────────┼───┼──────────────┤ │9 │行動電話(廠牌SAMSUNG 、IMEI序│1支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 1│ │ │號:000000000000000 號,內未含│ │項規定宣告沒收。 │ │ │SIM 卡) │ │ │ ├──┼───────────────┼───┼──────────────┤ │10 │現金(新臺幣) │37萬元│其中共27萬1900元,依毒品危害│ │ │ │ │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 │ │ │ │沒收。 │ └──┴───────────────┴───┴──────────────┘ 附表五: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沒收依據 │ ├──┼───────────────┼───┼──────────────┤ │1 │拉K盤 │6個 │與本案無關,爰不宣告沒收。 │ ├──┼───────────────┼───┼──────────────┤ │2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帳號:417540│1本 │與本案無關,爰不宣告沒收。 │ │ │250916、戶名:蔡佳凌) │ │ │ ├──┼───────────────┼───┼──────────────┤ │3 │中國信託銀行提款卡(帳號:4175│1張 │與本案無關,爰不宣告沒收。 │ │ │00000000 ) │ │ │ ├──┼───────────────┼───┼──────────────┤ │4 │行動電話(廠牌SAMSUNG 、IMEI序│1支 │與本案無關,爰不宣告沒收。 │ │ │號:000000000000000 號,內含遠│ │ │ │ │傳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 ├──┼───────────────┼───┼──────────────┤ │5 │行動電話(廠牌ANYCALL 、IMEI序│1支 │與本案無關,爰不宣告沒收。 │ │ │號:000000000000000 號,內含遠│ │ │ │ │傳門號SIM 卡1 張)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