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緝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緝字第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雅翠
- 選任辯護人
- 舒建中律師
- 被告
- 郭斌懋
- 指定辯護人
- 公設辯護人沈芳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720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雅翠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均沒收之。
郭斌懋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均沒收之。
事實
一、陳雅翠前因⑴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85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因不服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3929號駁回上訴確定。復因⑵連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413 號判處有期徒刑10 月 、7 月,因不服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827號駁回上訴,因不服上訴,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刑部分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臺上字第1587號駁回上訴確定,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部分則經撤銷發回,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更㈠字第2612號依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改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另因⑶公共危險、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交訴字第4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因不服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交上訴字第166 號駁回上訴,因不服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臺上字第2802號駁回上訴確定。又因⑷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77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四案件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924號裁定減刑,並就⑴、⑵、⑶案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並與⑷案件所減之刑接續執行,於民國97年3 月7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桃簡字2084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97年12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郭斌懋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桃簡字第3342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9年11月5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渠等均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製造,竟與林嘉祺(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396 號判處有期徒刑4 年6 月)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於99年11月間起,由林嘉祺向不知情之陳五郎借用新北市石碇區南勢坑5 號處所作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處所,林嘉祺並準備、提供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之原料、器具設備等物,陳雅翠則協助提供網路上製造毒品之製程資訊,並依林嘉祺之指示購買其他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之器具及化學藥品等物,作為製造毒品之用,郭斌懋則協助打掃並進行攪拌假麻黃鹼水溶液之工作,3 人共同以艾德蒙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其方法為:將感冒藥丸加水溶解,以真空管連接至真空馬達及玻璃燒瓶吸取感冒藥錠溶解液,以濾紙及活性碳經陶瓷漏斗過濾後,丟棄殘渣,加入氫氧化鈉、水,提煉麻黃鹼後,再用濾紙濾乾,加入強酸讓麻黃鹼純化,復加入乙醚用丙酮清洗並濾乾,製成氯(假)麻黃鹼(亦即鹵化反應程序);再加入蒸餾水、硫酸鋇、醋酸鈉、巴金、冰醋酸放置可樂瓶,灌入氫氣上下搖動,將氯(假)麻黃鹼轉化成甲基安非他命,再用濾紙將雜質濾除,加入氫氧化鈉調和酸鹼值,製成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溶液(亦即氫化反應程序);復以燒杯、電磁爐等設備加熱熬煮,再加入食鹽後,置於冰箱低溫冷凍,甲基安非他命之結晶即可漸漸生成,再將生成之結晶物予以脫水風乾,即可製得甲基安非他命結晶(亦即純化再結晶程序)。嗣由林嘉祺著手以前揭方法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於尚未完成純化階段製程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結晶體之際,即於99年12月1 日15時20分許,在該處為警調人員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品,而悉上情。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本案當事人就下述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異議,而經本院審酌各該證據方法之作成時,並無其他不法之情狀,均適宜為本案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陳雅翠固然坦承有下載英文翻譯之資料及買酒精及箱子之事實,被告郭斌懋固然坦承林嘉祺有要他攪拌水溶液之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何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被告陳雅翠辯稱:我雖然有下載東西,但是並非是製程,就是一些英文的資料,就是翻譯譬如酒精是什麼英文,我有幫林嘉祺買過酒精以及五金行買得到的東西云云;被告郭斌懋辯稱:當天我只是在那邊掃地而已,是林嘉祺說那邊髒要我幫忙掃一掃,後來林嘉祺就要我幫忙掃地,我並沒有在浴室那邊幫忙攪拌水溶液云云。惟查:
㈠被告陳雅翠、郭斌懋與共同被告林嘉祺3 人,於99年12月1日15時20分許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高雄市調處、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四(臺南)海巡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偵查隊當場逮捕,並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此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處毒品案查獲證物啟封紀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破獲林嘉祺等3 人涉嫌製毒工廠案現場勘查報告檢附現場照片113 張在卷可參(見99年度偵字第2720 7號偵查卷第20至26頁、第156 至202 頁)。
㈡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其中⑴ 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疑似麻黃鹼毒品水溶液4 桶,經檢驗均含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附表一編號25所示之氧化還原化物1 瓶(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毒品案查獲證物啟封紀錄內之扣押物明細表扣押物編號【下稱扣押物編號】貳伍- 大)及附表一編號49所示之疑似感冒藥粉末1 包,經檢驗均含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及氯(假)麻黃鹼成分;⑵附表一編號36所示之塑膠漏斗,經檢驗發現微量第二級第89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⑶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可樂桶、附表一編號30所示之玻璃燒瓶、附表一編號31所示之玻璃燒杯、附表一編號32所示之玻璃量管、附表一編號41所示之酸鹼測試計等物,經檢驗均發現有氯(假)麻黃鹼成分殘留;⑷附表一編號3 、4 (扣押物編號肆-1)、5 、26、29、30、31、35、36、37、39、40、41、50、54、55及56所示之物,經檢驗均發現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殘留,有該局100年2 月16日調科一字第10000035610 號鑑定書、檢驗結果表、扣押物品照片、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處毒品案查獲證物啟封紀錄在卷足稽(見前揭偵查卷第24至26頁及第204 至227 頁背面)。
㈢查實務上常見之「艾德蒙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製造過程之三階段,可分為前段(鹵化反應步驟),即將(假)麻黃鹼(前段原料)經氯仿溶劑浸溶後,加入強酸進行鹵化反應,之後再以乙醚及丙酮進行析晶與純化,製得氯(假)麻黃素(為前段主要產物)、中段(氫化反應步驟),即將氯(假)麻黃素(中段原料)加入鈀金催化劑(氯化鈀與硫酸鋇混合物)、緩衝液(如醋酸鈉緩衝液)及活化炭等,置於壓力攪拌桶內,並通入氫氣進行氫化反應,即製成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黑色水溶液(俗稱黑水,為中段主要產物)、後段(純化結晶步驟),即將甲基安非他命水溶液經加熱後,再加入活性碳及食鹽,並置於冰箱低溫冷凍,即製成甲基安非他命結晶。本件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4 、5 、7 、8 、13、14、17、25、26、31、36 、38 、39、41、42、44、46、48、51、54及55所示之疑似麻黃鹼毒品水溶液、氧化還原化物、真空馬達、電磁爐、氯仿、乙醚、鹽酸、甲醇、氫氧化鈉、陶瓷漏斗、玻璃燒杯、塑膠漏斗、濾網、溫度計、酸鹼測試計、玻璃攪拌棒、金屬燒鍋、酒精燈、丙酮、甲苯、濾紙、吸管及石綿網,均符合「艾蒙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鹵化階段所需之各項設備與化工原料,而共同被告林嘉祺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亦均坦承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乃其製造毒品所用之原料及製造毒品所用之工具無誤,且扣案物中亦發現有此製毒法中間產物氯(假)麻黃鹼成分存在,顯見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之過程進行至鹵化階段,尚未達到純化反應製程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結晶體,堪認被告陳雅翠、郭斌懋與共同被告林嘉祺3 人應係以「艾德蒙法」著手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
㈣被告陳雅翠雖否認有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惟共同被告林嘉祺於調查局時供稱:我是自特定網站下載製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的製程,部分由陳雅翠協助下載,即在陳雅翠手提資料盒搜獲起出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製造流程資料卷,並如法炮製;自該資料第44至79頁都是陳雅翠自行在「yahoo知識+ 」中下載,並在其中註記單位換算、配料計算,另以藍、紅色列印重點及以螢光筆記化學式,方便我研閱,再由我囑其代為換算減量配料。陳雅翠也曾駕車前往我借住的臺北縣石碇鄉(區) 豐田村( 里) 雨勢坑5 號民宅2 、3 趟,載我外出選購用於製造安非他命毒品之氫氣瓶螺帽及找朋友,遇有缺少製造麻黃鹼毒品所需的小件器具,如長方形塑膠置物箱、化學藥品等,我都以字條記載,再央託陳雅翠代購後送至前揭我製造麻黃鹼毒品之處所,陳雅翠知道我在製造麻黃鹼毒品,且進而嘗試製造安非他命毒品,乃協助我採購需用之器具及化學藥品,我也曾口頭允諾如果順利製造出麻黃鹼、安非他命毒品出售,絕不會虧待等語(見前揭偵查卷第5 至7 頁);於偵查中亦證稱:我會將製造安非他命所需器具、化學物品以字條記載後,再請陳雅翠代購、送到查獲地,但她都說買不到,她只有幫我買到塑膠置物箱,其他不太記得。甲醇、甲苯、松香水、碳粉、酒精膏、塑膠置物箱是我請陳雅翠代購的,我有跟她說,你幫我一些忙,我不會虧待你,意指如果我做出安非他命賣掉後,會給她一些錢等語(見前揭偵查卷第52頁),其雖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有請陳雅翠幫我購買水桶,但是化學藥品,陳雅翠是說我沒有拿錢給她,所以沒有幫我購買等語(見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39 6號卷第109 頁背面),與其警詢、偵查之證述前後矛盾,然參以共同被告林嘉祺曾供稱:98年7 、8 月間,在某友人住處認識陳雅翠,因彼此談話投機開始互有往來,我更認陳雅翠為乾妹等語(見前揭偵查卷第5 頁背面);被告陳雅翠亦於偵查中供稱:我不是林嘉祺的乾妹,但他有把我當成自己妹妹等語(見前揭偵查卷第56頁),顯見共同被告林嘉祺於審判時之供述無非係為被告陳雅翠脫罪之詞。參以被告陳雅翠於本院訊問時供稱:我是有幫林嘉祺找資料,就是在奇摩知識+ ,林嘉祺因為電腦的東西不會使用,林嘉祺問我英文字的學名,我就上奇摩的知識家,譬如什麼酸的部份,英文是什麼,我是上去查詢之後,就幫忙林嘉祺下載資料,還有就是人家罐冷媒的儀器儀表部份,我有上去幫林嘉祺找使用的方式,有幫忙林嘉祺購買過酒精、甲醇、甲苯、松香水之類的東西等語(見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396 號卷第71至72 頁 背面);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只有幫林嘉祺購買水桶、一般酒精,有的是林嘉祺有講,但是我並沒有買。上次開庭我講的松香水的部份,應該是去光水,甲苯的部份,我好像沒有買,甲醇就是酒精。下載化學式的部份,我是把化學的專有名詞的英文以及中文的對照,就是英文的翻譯,英文我也看不懂等語(見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396 號卷第110頁),顯見陳雅翠確有協助共同被告林嘉祺下載部分扣案之製毒流程之資料,並採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需之器具及化學藥品,從而,被告陳雅翠與共同被告林嘉祺間,對於著手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確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甚明。被告陳雅翠所辯,顯不足採。
㈤又被告郭斌懋雖辯稱:林嘉祺叫我幫他打掃房子,有叫我攪拌水溶液,但是我沒有幫忙弄,那個水溶液好像有類似甲苯的味道,不好聞云云。惟按製造毒品實係違法行為,為眾所週知之事,非可公然為之,必須在高度隱密、不易為人察覺之處所進行,且製造毒品之法定刑責甚重,苟製造者無利可圖,絕無甘冒被供出來源或被檢警查緝法辦之風險,而隨意讓非參與者進出現場,並得以觸摸任何該製毒之器具,由是以觀,益見郭斌懋應屬參與製造毒品之其中人員無疑,參以共同被告林嘉祺於調查局、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稱:當晚我曾拜託郭斌懋幫我打掃、整理屋內,請郭斌懋代為攪拌我放在浴室廁所內的長方形塑膠置物箱所盛裝之疑似麻黃鹼毒品水溶液,他有沒有攪拌我不知道等語(見前揭偵查卷第6 頁、第53頁及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396 號卷第175 頁),顯見郭斌懋確有協助進行攪拌鉀麻黃鹼水溶液。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連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被告林嘉祺選擇石碇郊區作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工廠,並準備、提供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之原料、器具設備等物,陳雅翠負責提供網路上製造毒品之製程資訊,並依林嘉祺指示購買其他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之器具及化學藥品等物,林嘉祺並指派被告郭斌懋負責打掃並進行攪拌假麻黃鹼水溶液之工作,渠等即以上開分工方式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是除被告林嘉祺參與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全部流程外,其他共犯陳雅翠、郭斌懋對於參與製毒流程中之各階段行為,均應有所認識,並利用彼此之行為分擔,以達其製毒之目的,自應對其他共同正犯實行之犯罪行為共同負責,而均屬共同正犯無誤。被告郭斌懋之辯護人辯稱被告郭斌懋與其他共同被告間,並無製造毒品之犯意聯絡云云,尚非可採。
㈥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陳雅翠及郭斌懋與林嘉祺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未遂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製造。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目的,在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同條例第1條參照)。該條例第2 條並明定所稱毒品,係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因此,單純含有該等藥品、物質成分者,倘因非可供施用,而無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應不屬該條例所列管之毒品。從而製造毒品過程中,若因製造程序尚未完成,而未可供施用,仍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指之毒品,其製造之行為應僅該當於該條例之製造毒品未遂罪(詳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3366號、第7502號判決參照)。依此,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製造需達可供施用之程度,始屬既遂;查被告以「艾蒙德法」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其進程僅至如附表一所示含有氯(假)麻黃鹼成分之殘留物或含雜有先驅原料(假)麻黃鹼之溶液,此有前揭鑑定書在卷可參(見前揭偵查卷第204 至207 頁背面),而該等含(假)麻黃鹼成分之液體,係製造甲基安非他命鹵化階段,並未達甲基安非他命純化結晶完成,可供人體施用之程度,又依前揭鑑定書所示,附表一編號36所示之塑膠漏斗(扣押物編號叁陸- 小),經檢驗雖發現有微量第二級第89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惟尚難據此即可認被告陳雅翠與郭斌懋及林嘉祺3 人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已達結晶體,而即認被告陳雅翠與郭斌懋及林嘉祺3 人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已達既遂之階段,是被告陳雅翠及郭斌懋與共同被告林嘉祺雖已著手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惟尚屬未遂。核被告2 人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2 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同條第2 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既遂罪,容有未合。又被告陳雅翠及郭斌懋與林嘉祺間,對於著手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以共同正犯論處。查被告陳雅翠、郭斌懋前曾受如事實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於前揭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之罪,屬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就法定本刑中有期徒刑部分加重其刑,無期徒刑部分則依法不加重。被告已著手於製造第二級毒品行為之實行,惟並未完成製造行為,已如前述,則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尚屬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2 人不思正途,為圖不法利益,竟與林嘉祺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雖幸未製造完成,但倘製造完成成品流入市面,對於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治安危害甚鉅,所為非是,復參酌渠等實際操作製毒之角色、地位,再參酌被告2 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附表一所示之物,均係共同被告林嘉祺所有,經核係供被告陳雅翠及郭斌懋2 人與共同被告林嘉祺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直接使用之物,或係犯此罪所得之物,應依同條例第19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於如附表二所示之行動電話5 支,雖分係被告陳雅翠、郭斌懋及共同被告林嘉祺所有,但並非其等製造毒品犯罪過程中,直接使用之物,亦非犯罪所得之物,又非違禁物品,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6 項、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25條第2 項、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宇青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扣押物名稱及│鑑 定 及 檢 驗 結 果 │備 考│ │ │數量 │(扣押物編號以法務部調查局高│ │ │ │ │雄市調查處毒品案查獲證物啟封│ │ │ │ │紀錄內之扣押物明細表編號為準│ │ │ │ │,見前揭偵查卷第24至26頁背面│ │ │ │ │) │ │ ├──┼──────┼──────────────┼───┤ │ 1 │疑似麻黃鹼毒│扣押物編號壹-1、壹-2、壹-3、│ │ │ │品水溶液4桶 │壹-4 │ │ │ │ │均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 │ │ │ │麻黃鹼成分 │ │ ├──┼──────┼──────────────┼───┤ │ 2 │搖台1台 │扣押物編號貳 │ │ │ │ │未檢出 │ │ ├──┼──────┼──────────────┼───┤ │ 3 │可樂桶1個 │扣押物編號叁 │ │ │ │ │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 │ │ │ │黃鹼及氯(假)麻黃鹼成分殘留 │ │ ├──┼──────┼──────────────┼───┤ │ 4 │真空馬達2台 │扣押物編號肆-1 │ │ │ │ │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 │ │ │ │黃鹼成分殘留 │ │ │ │ ├──────────────┤ │ │ │ │扣押物編號肆-2 │ │ │ │ │未檢出 │ │ ├──┼──────┼──────────────┼───┤ │ 5 │電磁爐1台 │扣押物編號伍 │ │ │ │ │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 │ │ │ │黃鹼成分殘留 │ │ ├──┼──────┼──────────────┼───┤ │ 6 │氫氣桶1個 │扣押物編號陸 │ │ │ │ │未檢出 │ │ ├──┼──────┼──────────────┼───┤ │ 7 │氯仿5瓶 │扣押物編號柒 │ │ │ │ │均未開封,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 │ │ │ │為氯仿 │ │ ├──┼──────┼──────────────┼───┤ │ 8 │乙醚5瓶 │扣押物編號捌 │ │ │ │ │均未開封,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 │ │ │ │為乙醇 │ │ ├──┼──────┼──────────────┼───┤ │ 9 │硫酸鋇2瓶 │ │ │ ├──┼──────┼──────────────┼───┤ │ 10 │蟻酸鈉2瓶 │扣押物編號拾-1 │ │ │ │ │未開封,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為│ │ │ │ │甲酸鈉 │ │ │ │ ├──────────────┼───┤ │ │ │扣押物編號拾-2 │ │ │ │ │已開封,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為│ │ │ │ │甲酸鈉 │ │ ├──┼──────┼──────────────┼───┤ │ 11 │矽酸鈉1瓶 │扣押物編號拾壹 │ │ │ │ │未開封,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為│ │ │ │ │矽酸鈉 │ │ ├──┼──────┼──────────────┼───┤ │ 12 │硫酸1瓶 │ │ │ ├──┼──────┼──────────────┼───┤ │ 13 │鹽酸2瓶 │扣押物編號拾叁-1 │ │ │ │ │未開封,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為│ │ │ │ │鹽酸 │ │ │ │ ├──────────────┼───┤ │ │ │扣押物編號拾叁-2 │ │ │ │ │已開封,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為│ │ │ │ │鹽酸 │ │ ├──┼──────┼──────────────┼───┤ │ 14 │甲醇1瓶 │扣押物編號拾肆 │ │ │ │ │已開封,經檢驗成分為甲醇 │ │ ├──┼──────┼──────────────┼───┤ │ 15 │丙酮1瓶 │扣押物編號拾伍 │ │ │ │ │未開封,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為│ │ │ │ │丙酮 │ │ ├──┼──────┼──────────────┼───┤ │ 16 │硝酸2瓶 │扣押物編號拾陸-1 │ │ │ │ │未開封,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為│ │ │ │ │硝酸 │ │ │ │ ├──────────────┼───┤ │ │ │扣押物編號拾陸-2 │ │ │ │ │已開封,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為│ │ │ │ │硝酸 │ │ ├──┼──────┼──────────────┼───┤ │ 17 │氫氧化鈉1瓶 │扣押物編號拾柒 │ │ │ │ │已開封,經檢驗成分為氫氧化鈉│ │ ├──┼──────┼──────────────┼───┤ │ 18 │醋酸鈉1瓶 │ │ │ ├──┼──────┼──────────────┼───┤ │ 19 │水酸化1瓶 │ │ │ ├──┼──────┼──────────────┼───┤ │ 20 │冰醋酸2瓶 │ │ │ ├──┼──────┼──────────────┼───┤ │ 21 │酒精膏1瓶 │ │ │ ├──┼──────┼──────────────┼───┤ │ 22 │松香水空罐2 │ │ │ │ │瓶 │ │ │ ├──┼──────┼──────────────┼───┤ │ 23 │甲苯空罐(桶│ │ │ │ │)4個 │ │ │ ├──┼──────┼──────────────┼───┤ │ 24 │氫氧化鈉3個 │ │ │ ├──┼──────┼──────────────┼───┤ │ 25 │氧化還原化物│扣押物編號貳伍-大 │ │ │ │2瓶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 │ │ │ │黃鹼成分及中間產物氯(假)麻│ │ │ │ │黃鹼 │ │ │ │ ├──────────────┼───┤ │ │ │扣押物編號貳伍-小 │ │ │ │ │未含法定毒品成分 │ │ ├──┼──────┼──────────────┼───┤ │ 26 │陶瓷漏斗2個 │扣押物編號貳陸 │ │ │ │ │均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 │ │ │ │麻黃鹼成分殘留 │ │ ├──┼──────┼──────────────┼───┤ │ 27 │電子秤1個 │扣押物編號貳柒 │ │ │ │ │未檢出 │ │ ├──┼──────┼──────────────┼───┤ │ 28 │鈀金1瓶 │ │ │ ├──┼──────┼──────────────┼───┤ │ 29 │玻璃收集容器│扣押物編號貳玖 │ │ │ │1個 │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 │ │ │ │黃鹼成分殘留 │ │ ├──┼──────┼──────────────┼───┤ │ 30 │玻璃燒瓶5個 │扣押物編號叁拾-2 │抽樣扣│ │ │ │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押物編│ │ │ │黃鹼成分殘留 │號叁拾│ │ │ ├──────────────┤-2 、 │ │ │ │扣押物編號叁拾-3 │叁拾-3│ │ │ │有氯(假)麻黃鹼成分殘留 │、叁拾│ │ │ ├──────────────┤-1 │ │ │ │扣押物編號叁拾-1 │ │ │ │ │未檢出 │ │ ├──┼──────┼──────────────┼───┤ │ 31 │玻璃燒杯3個 │扣押物編號叁壹-1 │ │ │ │ │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 │ │ │ │黃鹼及氯(假)麻黃鹼成分殘留 │ │ │ │ ├──────────────┼───┤ │ │ │扣押物編號叁壹-2、叁壹-3 │ │ │ │ │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成分殘│ │ │ │ │留 │ │ ├──┼──────┼──────────────┼───┤ │ 32 │玻璃量管1個 │扣押物編號叁貳 │ │ │ │ │有氯(假)麻黃鹼成分殘留 │ │ ├──┼──────┼──────────────┼───┤ │ 33 │碳粉1袋 │ │ │ ├──┼──────┼──────────────┼───┤ │ 34 │活性碳加氫氧│扣押物編號叁肆 │ │ │ │化納合成物1 │未檢出 │ │ │ │袋 │ │ │ ├──┼──────┼──────────────┼───┤ │ 35 │塑膠量杯8個 │扣押物編號叁伍-3 │抽樣扣│ │ │ │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押物編│ │ │ │黃鹼、鈀及鋇成分殘留 │號叁伍│ │ │ ├──────────────┤-1、叁│ │ │ │扣押物編號叁伍-7 │伍-3、│ │ │ │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叁伍-7│ │ │ │黃鹼成分殘留 │、叁伍│ │ │ ├──────────────┤-8 │ │ │ │扣押物編號叁伍-8 │ │ │ │ │有鈀及鋇成分殘留 │ │ │ │ ├──────────────┤ │ │ │ │扣押物編號叁伍-1 │ │ │ │ │未檢出 │ │ ├──┼──────┼──────────────┼───┤ │ 36 │塑膠漏斗2個 │扣押物編號叁陸-大 │ │ │ │ │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 │ │ │ │黃鹼鹼成分 │ │ │ │ ├──────────────┼───┤ │ │ │扣押物編號叁陸-小 │ │ │ │ │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 │ │ │ │黃鹼鹼成分及微量第二級第89項│ │ ├──┼──────┼──────────────┼───┤ │ 37 │塑膠水瓢1個 │扣押物編號叁柒 │ │ │ │ │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 │ │ │ │黃鹼成分殘留 │ │ ├──┼──────┼──────────────┼───┤ │ 38 │濾網1個 │扣押物編號叁捌 │ │ │ │ │未檢出 │ │ ├──┼──────┼──────────────┼───┤ │ 39 │溫度計3個 │扣押物編號叁玖-紅 │扣押物│ │ │ │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編號叁│ │ │ │黃鹼成分殘留 │玖-紅 │ │ │ ├──────────────┤、白及│ │ │ │扣押物編號叁玖-白、叁玖-灰 │灰 │ │ │ │未檢出 │ │ ├──┼──────┼──────────────┼───┤ │ 40 │刮板9個 │扣押物編號肆拾-2、肆拾-4、肆│取樣扣│ │ │ │拾-6、肆拾-8及肆拾-9 │押物編│ │ │ │ │號肆拾│ │ │ │均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2、肆│ │ │ │麻黃鹼成分殘留 │拾-4、│ │ │ │ │肆拾-6│ │ │ │ │、肆拾│ │ │ │ │-8及肆│ │ │ │ │拾-9 │ ├──┼──────┼──────────────┼───┤ │ 41 │酸鹼測試計1 │扣押物編號肆壹 │ │ │ │個 │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 │ │ │ │黃鹼及氯(假)麻黃鹼成分殘留 │ │ ├──┼──────┼──────────────┼───┤ │ 42 │玻璃攪拌棒2 │扣押物編號肆貳 │ │ │ │根 │未檢出 │ │ ├──┼──────┼──────────────┼───┤ │ 43 │攪拌匙1個 │扣押物編號肆叁 │ │ │ │ │未檢出 │ │ ├──┼──────┼──────────────┼───┤ │ 44 │金屬燒鍋1個 │扣押物編號肆肆 │ │ │ │ │未檢出 │ │ ├──┼──────┼──────────────┼───┤ │ 45 │護目鏡2個 │扣押物編號肆伍 │取樣扣│ │ │ │未檢出 │押物編│ │ │ │ │號肆伍│ │ │ │ │-1 │ ├──┼──────┼──────────────┼───┤ │ 46 │酒精燈1個 │ │ │ ├──┼──────┼──────────────┼───┤ │ 47 │壓力錶管線1 │扣押物編號肆柒 │ │ │ │綑 │未檢出 │ │ ├──┼──────┼──────────────┼───┤ │ 48 │雙氧水1桶 │扣押物編號肆捌 │ │ │ │ │已開封,經檢驗成分為丙酮及甲│ │ │ │ │苯 │ │ ├──┼──────┼──────────────┼───┤ │ 49 │疑似感冒藥粉│扣押物編號肆玖 │ │ │ │1包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 │ │ │ │黃鹼成分及中間產物氯(假)麻│ │ │ │ │黃鹼 │ │ ├──┼──────┼──────────────┼───┤ │ 50 │塑膠桶2個 │扣押物編號伍拾 │ │ │ │ │均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 │ │ │ │麻黃鹼成分殘留 │ │ ├──┼──────┼──────────────┼───┤ │ 51 │濾紙(1袋6個│ │ │ │ │)1袋 │ │ │ ├──┼──────┼──────────────┼───┤ │ 52 │塑膠手套1盒 │ │ │ ├──┼──────┼──────────────┼───┤ │ 53 │吸油布1包 │ │ │ ├──┼──────┼──────────────┼───┤ │ 54 │吸管2支 │扣押物編號伍肆-1 │ │ │ │ │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 │ │ │ │黃鹼成分殘留 │ │ │ │ ├──────────────┤ │ │ │ │扣押物編號伍肆-2 │ │ │ │ │未檢出 │ │ ├──┼──────┼──────────────┼───┤ │ 55 │石綿網2片 │扣押物編號伍伍 │ │ │ │ │均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 │ │ │ │麻黃鹼成分殘留 │ │ ├──┼──────┼──────────────┼───┤ │ 56 │金屬、塑膠盤│扣押物編號伍陸-1 │取樣扣│ │ │5個 │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押物編│ │ │ │黃鹼成分殘留 │號伍陸│ │ │ ├──────────────┤-1、伍│ │ │ │扣押物編號伍陸-3及伍陸-5 │陸-3及│ │ │ │均未檢出 │伍陸-5│ ├──┼──────┼──────────────┼───┤ │ 57 │塑膠盒1個 │扣押物編號伍柒 │ │ │ │ │未檢出 │ │ ├──┼──────┼──────────────┼───┤ │ 58 │儀器綜合目錄│ │ │ │ │1本 │ │ │ ├──┼──────┼──────────────┼───┤ │ 59 │安非他命製毒│ │ │ │ │流程手冊2本 │ │ │ │ │(79頁) │ │ │ ├──┼──────┼──────────────┼───┤ │ 60 │防毒面具2副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破獲│ │ │ │ │林嘉祺等3人涉嫌製毒工廠案現 │ │ │ │ │場勘查報告證據清單編號12、46│ │ └──┴──────┴──────────────┴───┘ 附表二 ┌─────────┬──────────────────┐ │證據名稱 │數量 │ ├─────────┼──────────────────┤ │行動電話(含SIM卡 │5支(林嘉祺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郭│ │) │斌懋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陳雅翠所 │ │ │有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0000-000000│ │ │號、門號0000-000000號) │ └─────────┴──────────────────┘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