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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證券交易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
    劉慧芬江俊彥陳勇松

  • 被告
    鍾文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文智 選任辯護人 陳焜昇律師 於知慶律師 林俊儀律師 上列被告因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1569 號、102 年度偵字第84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鍾文智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之高買、低賣證券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支付國庫新台幣壹佰萬元。 事 實 一、鍾文智係摩坦利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00 號9 樓之2 ,下稱「摩坦利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鍾文智之母鄭鳳珍)實際負責人,以從事股票、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公司債等有價證券買賣及期貨選擇權交易為業。緣於民國99年6 月初某日,鍾文智以摩坦利公司代表人身分,參加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嗣因合併更名為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寶來證券公司」),以下仍以「寶來證券公司」稱呼合併更名前之原「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舉辦之新加坡招商參訪團,因而結識新加坡商聯合環境技術有限公司(下稱「聯環公司」)所屬公關公司「Financial PR」負責人章誠爽【新加坡籍人士,英文名字「Cathy 」(起訴書誤載為「Karhy 」)】,得悉聯環公司將在我國證券市場發行臺灣存託憑證(Taiwan Depositary Receipts,下簡稱「聯環TDR 」,交易代號為911610),鍾文智遂透過章誠爽安排前往新加坡,並與聯環公司負責人林玉程(新加坡籍人士)會面,經其等達成由林玉程協助鍾文智取得大量聯環TDR ,但鍾文智須以其所掌控之證券帳戶代為認購(即「Parking 」)5000仟單位聯環TDR ,此部分獲利均歸林玉程所有之協議後,鍾文智即將該項協議內容告知主辦聯環TDR 承銷業務之券商即寶來證券公司承銷部副總經理王永順,請寶來證券公司承銷部配合辦理,而王永順及寶來證券公司承銷部配售組協理何國威除表示同意配合辦理外,並另要求鍾文智亦為寶來證券公司代認購2000仟單位聯環TDR ,此部分獲利則均歸寶來證券公司所有,經鍾文智應允,雙方因而就此部分亦另達成協議。嗣於99年10月間,寶來證券公司與聯環公司簽訂證券承銷契約,約定發行3 萬2000仟單位聯環TDR ,每單位承銷價為新臺幣(下同)15.65 元,其中1 萬7679仟單位係以詢價圈購方式銷售,王永順及何國威即於辦理詢價圈購作業期間,依照其等與鍾文智前揭協議,將前揭1 萬7679仟單位聯環TDR 中之1 萬3010仟單位,分別配售予鍾文智所提供之第三人刁高宗、詹素華、林愛珊、陳英欽、楊仁宏、財金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財金文化公司)、葉仲清(起訴書誤載為「葉仲卿」)、葉竑旻(起訴書誤載為「葉宏旻」,下同)、翁蕭素蘭、江嘉輝、謝宜芳、賴怡君、張維翰(起訴書誤載為「陳維翰)、詹前鋒、楊淑惠、翁玲玉、黃亭榕、翁秋寶、翁玲如(起訴書漏載「翁玲如」)等各別申設之19個證券帳戶【其中除林愛珊、陳英欽、財金文化公司及葉竑旻等4 人係單純透過鍾文智參與前揭詢價圈購(此部分均與本案無涉)外,其餘包括前揭刁高宗等15個證券帳戶所參與,共計1 萬2310仟單位聯環TDR ,均係由鍾文智實際掌控及支配】,合計此部分詢價圈購數量共占前揭詢價圈購總數1 萬7679仟單位之69.63%,並占前揭聯環TDR 總發行量3 萬2000仟單位之38.47%。 二、嗣前揭聯環TDR 於99年10月22日在我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掛牌交易後,鍾文智明知依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同條項第5 款等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及「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之行為。惟其為謀取個人不法私利,並因其各為林玉程、寶來證券公司代圈購前揭5000仟單位、2000仟單位聯環TDR ,而欲為林玉程、寶來證券公司謀取買賣聯環TDR 之價差利益,竟基於操縱聯環TDR 價格及意圖造成聯環TDR 交易活絡之表象,以牟取前揭不法利益之接續犯意,自99年10月22日聯環TDR 上市交易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下稱分析期間),以均由其實際掌控如附表一所示共72個證券帳戶,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之方式,進行如附表二所示影響聯環TDR 開盤、盤中及收盤價格之交易,並以相對成交之方式,進行如附表三所示之買賣交易;鍾文智即以上開方式操縱聯環TDR 之交易價格,使聯環TDR 之每單位價格自99年10月22日之16.7元,上漲至99年12月1 日之37.5元,波段漲幅高達124.55% ,與同段期間另在新加坡集中交易市場掛牌交易之聯環公司股價係由每股11.4元下跌至9.83元,跌幅達12.5% 之走勢,完全背道而馳(前揭二處集中交易市場之聯環TDR 及聯環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其溢價差由17.19%擴大至205.13% )。嗣因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於99年12月1 日公告,將收盤溢價率超過第一上市母國50% 之TDR 列為警示股,超過100%者則執行分盤交易,鍾文智遂自99年12月2 日起暫停交易,聯環TDR 價格因而由99年12月2 日之每單位37.5元,經連續8 個交易日均以跌停價收盤後,迄99年12月13日止,其每單位價格跌至21.15 元,嗣仍持續走跌,迄99年12月24日止,每單位聯環TDR 收盤價始跌至18.8元而回歸合理溢價差範圍。總計鍾文智使用如附表一所示之前揭72個證券帳戶,在前揭分析期間,以前揭操縱聯環TDR 價格等手法,經扣除證券交易稅及證券交易手續費等交易成本後,買賣價差達1 億3175萬933 元(起訴書誤載為「1 億3726萬4939元」),經扣除未實現買賣價差267 萬5614元(起訴書誤載為「98萬6641元」)後,其不法獲利達1 億2907萬5318元(起訴書誤載為「1 億3627萬8298元」;詳如「附表四、被告犯罪所得計算表」所示)。 三、案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告發暨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下稱臺北市調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證人施雯錦、何國威、白文仁、古茂新、楊仁宏、刁高宗、楊淑惠、詹前峰、翁秋寶、翁玲玉、翁玲如、鄭淑燕、黃亭榕、賴怡君、謝宜芳、江嘉輝、葉仲清、詹素華、林愛珊、徐孟珠、王蔣馨、許棋琳、李鑫如、溫瓊芳、陳美錦、廖筱鳳、羅雅禎、黃永仁、鄒承錞、林家瑄、陳翠萍、張華珊、黃耀德、黃瑞珍、許惠美、洪小婷、鍾文宜、史金生、翁春淑、陳志偉、王永順等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詳下述),雖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惟檢察官、被告鍾文智及其選任辯護人等於本院審理時,就各該證據均表示對其證據能力無意見,且迄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作成時之狀況,均無顯不可信之情事,認均具證據能力,均得作為本件認定事實之證據。 二、本件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引用之其他卷內文書證據(詳下述),核均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卷內相關文書證據均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所規定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及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是上開文書證據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鍾文智於本院審理時,對於前揭全部犯罪事實,除關於犯罪所得金額(此部分另判斷如下「二」部分所述)外,對其餘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經核就被告此部分坦承之犯罪事實,與其於本件偵查中所為之相關自白供述,及證人施雯錦、何國威、白文仁、古茂新、楊仁宏、刁高宗、楊淑惠、詹前峰、翁秋寶、翁玲玉、翁玲如、鄭淑燕、黃亭榕、賴怡君、謝宜芳、江嘉輝、葉仲清、詹素華、林愛珊、徐孟珠、王蔣馨、許棋琳、李鑫如、溫瓊芳、陳美錦、廖筱鳳、羅雅禎、黃永仁、鄒承錞、林家瑄、陳翠萍、張華珊、黃耀德、黃瑞珍、許惠美、洪小婷、鍾文宜、史金生、翁春淑、陳志偉、王永順等於本件警詢、偵訊時之相關證述【見本件臺北市調查處卷(下稱本件調查卷)一第77至90頁、第139 至144 頁、第164 至167 頁、第172 至176 頁、第203 至218 頁、第226 至240 頁、第247 至255 頁、第259 至276 頁、第291 至293 頁、第302 至304 頁、第308 至344 頁、第247 至351 頁、第362 至364 頁、第371 至388 頁、第395 至399 頁、臺北地檢署100 年度他字第2966號卷第43至48頁第51至53頁、第57至63頁、第81至83頁、第89至90頁、第93至96頁、第100 至101 頁、第103 至105 頁、第111 至112 頁、101 年度偵字第11569 號卷第59至69頁、第83至88頁、第105 至113 頁、第127 至130 頁、第154 至159 頁】,及證人何國威、葉仲清在本件103 年2 月13日審理期日之結證內容(見本院卷二第42至51頁),大致相符,並有如附件一「非供述證據」部分所載之相關非供述證據資料在卷(卷證出處詳如前揭附件一各項非供述證據之「括弧」欄所示)可稽,核與前揭事證相符,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前揭事證相符,堪予認定。 二、次查,關於被告確於前揭99年10月22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之分析期間,以均由其實際掌控如附表一所示之前揭72個證券帳戶,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之方式,進行如附表二所示影響聯環TDR 開盤、盤中及收盤價格之交易,並以相對成交之方式,進行如附表三所示買賣聯環TDR 之交易,已如前述,是關於被告以前揭附表一所示之72個證券帳戶,在本件分析期間所為操縱、影響聯環TDR 交易價格或相對成交之行為,均係其本件所為操縱、影響聯環TDR 交易價格或相對成交之其中一部分行為。況縱依被告所述及本件事證所示,雖可認定林玉程曾於99年11月11日左右,指示被告結清被告為伊代認購之聯環公司TDR ,惟被告當時既判斷聯環TDR 價格仍有繼續上漲之空間,因而僅以林玉程之指示為據,與林玉程進行帳面盈虧之獲利結算,並未實際出售被告代林玉程認購之聯環TDR ,則關於被告代林玉程認購前揭5000仟單位聯環TDR ,無論在被告與林玉程進行前揭結算前或結算後,在帳面上均係以被告實際掌控如前揭附表一所示之相關證券帳戶登記持有,並供被告作為前揭附表二或附表三所示影響聯環TDR 交易價格及相對成交等操縱聯環TDR 交易價格使用(依本件卷證資料所示,林玉程並未實際掌控前揭附表一所示之各證券帳戶,亦未參與被告所為前揭附表二、三所示操縱、影響聯環TDR 交易價格之行為),是關於被告為林玉程代認購前揭5000仟單位聯環TDR ,無論因被告前揭操縱或相對成交等操縱行為結果,係屬獲利或虧損,均不應由前揭附表二、三所示影響聯環TDR 交易價格或相對成交等操縱行為內扣除,此並不因被告與林玉程間究係在何時進行結算而有所差異(至於被告與林玉程間關於前揭代認購聯環TDR 之盈虧結算及如何給付獲利等節,均係其等間之民事契約關係,並不影響前揭認定)。另被告雖抗辯其代寶來證券公司認購之前揭2000仟單位聯環TDR ,嗣後係依當時擔任寶來證券公司承銷部配售組協理何國威之指示出售,其售出時間、價格、數量均係由何國威決定,而證人何國威於本件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就前揭由被告代寶來證券公司認購之2000仟單位聯環TDR ,究係由被告自行決定,或係由伊轉達當時擔任寶來證券公司承銷部副總經理王永順之指示,通知被告出售聯環TDR 之時間、價格或數量等情,先後證述未盡一致(見臺北地檢署101 年度偵字第11569 號卷第112 頁至該頁反面、本院卷二第45至47頁),惟依何國威於本件偵查中所述,其當時轉達王永順之指示內容係「在哪個時間點先賣出若干數量的TDR ‧‧‧」,並稱「不是每次都會如此要求賣出的時間、價格及數量」等語(見臺北地檢署101 年度偵字第11569 號卷第112 頁反面),顯見在何國威當時轉達王永順出售聯環TDR 之前揭指示後,其具體出售即下單之時間、價格仍係由被告決定,另在何國威未轉達或具體指示被告出售前揭代寶來證券公司認購之聯環TDR 時,其實際出售即下單時間、價格及數量更係由被告決定,再依被告前揭相關出售決定及實際交易行為結果,與何國威進行代寶來證券公司認購前揭2000仟單位聯環TDR 之盈虧結算,則關於被告代寶來證券公司認購前揭2000仟單位之聯環TDR ,無論在被告為前揭代為出售及獲利結算前後,在帳面上既均係以被告實際掌控如前揭附表一所示之相關證券帳戶登記持有,並供被告作為前揭附表二或附表三所示影響聯環TDR 交易價格及相對成交等操縱聯環TDR 交易價格使用(依本件卷證資料所示,包括何國威、王永順等寶來證券公司所屬人員均未實際掌控前揭附表一所示之各證券帳戶,亦均未參與被告所為前揭附表二、三所示操縱、影響聯環TDR 交易價格之行為),是關於被告為寶來證券公司代認購前揭2000仟單位之聯環TDR ,無論因被告前揭操縱或相對成交等操縱行為結果,係屬獲利或虧損,亦均不應由前揭附表二、三所示影響聯環TDR 交易價格或相對成交等操縱行為內扣除,此亦不因被告與何國威間,究係在何時代寶來證券公司進行結算而有所差異(被告與寶來證券公司間關於前揭代認購聯環TDR 之盈虧結算及如何給付獲利等節,亦均係其等間之民事契約關係,亦不影響前揭判斷)。是依前揭事證所示,足認被告於前揭分析期間,以均由其實際掌控如附表一所示之前揭72個證券帳戶,連續以附表二所示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或如附表三所示之相對成交等方式,操縱或影響聯環TDR 交易價格結果,經扣除其應給付之證券交易稅及證券交易手續費等交易成本後,買賣價差達1 億3175萬933 元(起訴書誤載為「1 億3726萬4939元」),再扣除未實現買賣價差267 萬5614元(起訴書誤載為「98萬6641元」)後,不法獲利達1 億2907萬5318元(起訴書誤載為「1 億3627萬8298元」;詳如「附表四、被告犯罪所得計算表」所示,關於本件起訴書所載前揭各項誤載金額,應各更正如前揭各部分金額之理由,詳見上開附表四註2 、4 、5 所示),即其犯罪所得金額已逾1 億元。被告及其辯護人辯稱被告分別為林玉程、寶來證券公司代認購之前揭5000仟單位、2000仟單位聯環TDR ,經出售後之獲利金額應自被告本件犯罪所得金額內予以扣除,與上開判斷不符,均無可採。 三、綜上事證所示,本件被告為獲取不法私利,乃基於操縱聯環TDR 價格及意圖造成聯環TDR 交易活絡表象等接續犯意,於前揭99年10月22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之分析期間,以均由被告實際掌控如附表一所示共72個證券帳戶,連續以附表二所示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或如附表三所示之相對成交等方式,操縱或影響聯環TDR 交易價格,而為違反證券交易法規定之行為,且經扣除其應給付之證券交易稅及證券交易手續費等交易成本後,買賣價差達1 億3175萬933 元,經扣除未實現買賣價差267 萬5614元後,其犯罪所得金額達1 億2907萬5318元,已逾1 億元之事實,事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所規定「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於本件係指聯環TDR ,下同)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及同條項第5 款所規定「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等規定,其犯罪所得金額已達1 億元以上,應各依同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之規定處罰。又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第5 款所規定之行為,本以行為人須有接續多次操縱某種上市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及接續多次造成某種上市有價證券交易活絡表象行為之存在,始符合各該犯罪之構成要件,是本件被告於前揭分析期間,基於單一犯意而為前開各次操縱、炒作聯環TDR 交易價格,及為造成聯環TDR 交易活絡表象而為前揭多次買賣聯環TDR 之動作,時間密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並均係侵害同一法益,其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社會通念應認為無法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進行而為接續犯之單純一罪。被告於前揭期間操縱、炒作聯環TDR 交易價格,及造成聯環TDR 在證券市場交易活絡表象等行為,係以同一操縱、炒作行為而同時觸犯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及同條項第5 款規定等二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以情節較重之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之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以低價賣出規定之單純一罪。被告就前揭操縱、炒作聯環TDR 交易價格等犯行,係各利用如前揭附表一「證券商」、「接單營業員」欄所示,均不知情之營業員下單買賣聯環TDR ,以遂行本件犯行,應論以間接正犯。又被告犯罪於本件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即自白前揭操縱、炒作聯環TDR 交易價格之相關犯行【見臺北地檢署101 年度偵字第11569 號卷第52至57頁、本院卷一第50至56頁、第93至98頁、卷二第2 至9 頁、第43至51頁、第92至108 頁。又被告於本件偵查中即已坦承前揭全部犯行,並表示願意繳交全部犯罪所得,雖因當時尚未經確認其犯罪所得之正確金額而無從繳交(見臺北地檢署101 年度偵字第11569 號卷第56頁),惟仍應認為已符合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5 項前段所規定「在偵查中自白」之要件規定;嗣被告於本件審理時,雖爭執前揭犯罪所得之正確金額,惟對於其已於本件偵查中為前揭自白之認定,並無影響】,並已自動繳交前揭全部所得財物(詳下「五」部分所示),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5 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另本件被告行為後,雖經總統於101 年1 月4 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修正公布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等相關條文,惟其修正內容對於被告本件所為前揭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及同條項第5 款等規定之犯行,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以情節較重之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之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以低價賣出之罪,並因其犯罪所得金額達1 億元以上,應依同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之規定處罰之適用結果,並無影響,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而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規定論處罪刑。併此敘明。 五、復查,被告係因未諳我國證券交易法關於前揭操縱、炒作有價證券交易價格等行為之重罪規定而為本件犯行,且其雖將自身所有及另向他人所借得之資金投入國內股市,企求透過前揭操縱、炒作行為獲利,並已實際獲取如前揭附表四所示,合計逾1 億元之不法利益,惟依本件事證所示,關於被告因前揭附表二、三所示操縱、炒作聯環TDR 交易價格之行為,雖共計獲取1 億2907萬5318元之不法利益,惟其中5242萬8687元獲利應分配或給付予第三人林玉程,另684 萬355 元則應分配或給付予寶來證券公司,合計應分配或給付予林玉程、寶來證券公司之獲利金額共5926萬9042元,被告本身得實際取得之金額(餘額)則為6980萬6276元,已不足1 億元(詳如本院卷一第113 頁所附「附表、被告犯罪所得計算表」之「總獲利合計」及「總犯罪所得合計」等欄所示),且被告於前揭操縱、炒作期間,已將其前揭部分獲利,分別給付予林玉程、寶來證券公司收受【其中關於寶來證券公司,至少已給付55萬3250元,見本件調查卷一第362 至367 頁所示;關於林玉程部分則欠缺具體證據資料認定被告實際已分配或給付之正確金額(被告於本件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先後提出用以證明其已實際分配或給付前揭5242萬8687元獲利予林玉程之證據資料不同,所載金額亦未盡一致,均不足據為其已實際分配或給付前揭獲利予林玉程之證據,惟關於此部分獲利之分配或給付,核屬被告與林玉程間之民事契約關係,已如前述,並不影響前揭相關認定】,復於本件審理時,除一再表示願意認罪外,並表示:「(關於你在本件準備程序時,表示願意繳交本件犯罪所得的問題,你當時表示『如果能夠確認本件被告所為的獲利金額,待確認金額後,我會盡快繳交,如果金額在五千萬元左右,請給我二個星期時間,如果金額在一億元左右,請給我一個月時間處理。」部分。經查你已經繳交四筆款項,前二筆合計金額為「6980萬6276元」,第三、四筆金額各為「5242萬8687元」、「684 萬355 元」,是否正確?)是。」、「(上開「5242萬8687元」、「684 萬355 元」係你各為林玉程及寶來證券公司代認購5000張、2000張聯環公司TDR 的獲利金額‧‧‧合計金額為「5926萬9042元」。就此二筆金額及上開6980萬6276元等款項,你在本件準備程序時表示均願意繳交,且就上開「5242萬8687元」及「684 萬355 元」部分,如經認定亦係你就本件起訴書所指違反證券交易法犯罪行為的不法獲利所得,你也願意繳回,如果不算入此部分犯罪的不法獲利所得,則願意以捐款方式處理,作為本件犯後態度參考,且不因「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代理人在本件準備程序時,到庭表示該中心可能會就本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另提獨立民事訴訟而受影響,希望就本案能夠給你減刑及緩刑,讓你有改過自新的機會等語部分,是否正確?就此部分的答辯或處理方式有無變更?)是,沒有變更。」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05 頁反面至第106 頁),並已實際繳交前揭6980萬6276元、5242萬8687元、684 萬355 元等數筆款項(見本院卷二第39頁、第41頁所附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共2 紙、第80至81頁所附本院收受刑事案款通知存根共2 紙所載),合計已繳交1 億2907萬5318元,亦即其已繳交前揭全部犯罪所得。本院考量上情,並審酌被告本件操縱、炒作實情,及被告前揭操縱、炒作聯環TDR 交易價格之期間不長,對於聯環TDR 交易價格之影響程度尚非甚鉅,犯後已繳交前揭全部犯罪所得,並已另分配或給付其各代林玉程、寶來證券公司認購聯環TDR 之前揭獲利款項,因認縱依前揭證券交易法之規定,對被告科以法定最低度之刑,仍非無情輕法重之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不無可資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之規定遞減之。爰審酌被告本件操縱、炒作聯環TDR 交易價格之行為,雖因而獲有前揭不法利益,其犯罪所得金額已逾1 億元,惟經其分別為前揭分配或給付部分獲利予林玉程、寶來證券公司,並自動繳交本件全部犯罪所得後,已未能保有前揭不法利益,及其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造成擾亂本件聯環TDR 交易價格及秩序,造成投資人損害等危害,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暨蒞庭檢察官於本件103 年3 月6 日審理期日陳稱「請審酌被告除犯罪所得數額的計算外,均坦承犯行,且已繳交犯罪所得財物,量處適當之刑。」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08 頁反面)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二第82至83頁),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本件偵查、審理程序及刑罰宣告之教訓後,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諭知緩刑2 年,以啟自新,併斟酌被告本件犯罪情節,認應命被告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為宜,而依同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命被告應履行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又本件被告既已自動繳交前揭全部犯罪所得之財物,且前揭「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所委任之代理人於本件102 年12月19日準備程序期日到庭陳稱「‧‧被告經檢察官起訴後,我們已經依照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的規定,公告本件投資人或被害人向我們中心登記,登記期限到103 年1 月10日,等登記期限屆滿後,我們會看登記求償的投資人或被害人人數、金額,經我們中心董事會開會確認以如何方式求償,依照我們以往的作法,求償方式可能是提起獨立民事訴訟,也可能是以刑事附帶民事方式處理,如果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能是由上開投資人或被害人授予訴訟實施權,以我們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的名義提起。‧‧‧。」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 頁至該頁反面),亦即前揭「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將可能向被告另行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其等所受損害,故被告雖因本件犯罪而獲取前揭不法利益,惟將必須對前揭相關被害人或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是參照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7 項規定之意旨,自無庸諭知沒收該條項所指「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第5 款、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59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宇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書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有第一項第三款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依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及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處罰。 犯前三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其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準用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至前項規定處罰。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於外國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適用之。 附表一:被告鍾文智使用72個證券帳戶操縱聯環公司TDR交易價格 ┌───┬────┬────┬─────┬────┬─────┬──────────┐ │編號 │ 戶名 │ 身分 │ 證券商 │證券帳號│接單營業員│ 備 註 │ ├───┼────┼────┼─────┼────┼─────┼──────────┤ │ 1 │ 翁秋寶 │金主翁春│日盛證券 │0000000 │ 施雯錦 │1.被告透過第一金證券│ │ │ │淑之親友│員林分公司│ │ │ 員林分公司營業員施│ │ │ │(100 他│ │ │ │ 雯錦向金主翁春淑借│ │ │ │2966號卷│ │ │ │ 用下單 │ │ │ │P81 反-8│ │ │ │2.被告使用翁秋寶之寶│ │ │ │2) │ │ │ │ 來證券員林分公司00│ │ │ │ │ │ │ │ 0000000 號帳戶圈購│ │ │ │ │ │ │ │ 1,410 仟單位聯環 │ │ │ │ │ │ │ │ TDR │ ├───┼────┼────┼─────┼────┼─────┼──────────┤ │ 2 │ 翁玲如 │金主翁春│第一金證券│0000000 │ 施雯錦 │1.被告透過施雯錦向金│ │ │ │淑之親友│員林分公司│ │ │ 主翁春淑借用下單 │ │ │ │(100 他│ │ │ │2.被告使用翁玲如之寶│ │ │ │2966號卷│ │ │ │ 來證券員林分公司00│ │ │ │P81 反-8│ │ │ │ 0000000 號帳戶圈購│ │ │ │2) │ │ │ │ 1,000仟單位聯環TDR│ │ │ │ │ │ │ │ │ ├───┼────┼────┼─────┼────┼─────┼──────────┤ │ 3 │翁玲玉 │金主翁春│第一金證券│0000000 │ 施雯錦 │1.被告透過施雯錦向金│ │ │ │淑之親友│員林分公司│ │ │ 主翁春淑借用下單 │ │ │ │(100 他│ │ │ │2.被告使用翁玲玉之寶│ │ │ │2966號卷│ │ │ │ 來證券員林分公司00│ │ │ │P81 反-8│ │ │ │ 00000號帳戶圈購1,0│ │ │ │2) │ │ │ │ 00仟單位聯環TDR │ ├───┼────┼────┼─────┼────┼─────┼──────────┤ │ 4 │翁蕭素蘭│金主翁春│第一金證券│0000000 │ 施雯錦 │1.透過營業員施雯錦向│ │ │ │淑之親友│員林分公司│ │ │ 金主翁春淑借得 │ │ │ │(100 他│ │ │ │2.被告使用翁蕭素蘭之│ │ │ │2966號卷│ │ │ │ 寶來證券員林分公司│ │ │ │P81 反-8│ │ │ │ 0000000號帳戶圈購6│ │ │ │2) │ │ │ │ 40仟單位聯環TDR │ ├───┼────┼────┼─────┼────┼─────┼──────────┤ │ 5 │ 楊淑惠 │被告友人│德信證券 │0000000 │ │1.被告向友人刁高宗借│ │(註1) │(身份證│刁高宗之│新營分公司│ │ │ 用下單 │ │ │字號R000│配偶 │ │ │ │ │ │ │000000)│(100 他│ │ │ │ │ │ │ │2966號卷│ │ │ │ │ │ │ │P47) │ │ │ │ │ ├───┼────┼────┼─────┼────┼─────┼──────────┤ │ 6 │楊淑惠 │第一金證│第一金證券│0000000 │ 施貴芳 │1.營業員施貴芳提供 │ │(註1) │(身份證│券員林分│員林分公司│ │ │2.營業員施雯錦依被告│ │ │字號N000│公司客戶│ │ │ │ 指示下單 │ │ │0000000 │(100 他│ │ │ │3.被告使用楊淑惠之寶│ │ │) │2966號卷│ │ │ │ 來證券員林分公司00│ │ │ │P95 、 │ │ │ │ 0000000 號帳戶圈購│ │ │ │P104反)│ │ │ │ 1900仟單位聯環TDR│ │ │ │ │ │ │ │ │ ├───┼────┼────┼─────┼────┼─────┼──────────┤ │ 7 │ 詹前峰 │楊淑惠之│第一金證券│0000000 │ 施貴芳 │1.營業員施貴芳提供 │ │ │ │子 │員林分公司│ │ │2.被告使用詹前鋒之寶│ │ │ │(100 他│ │ │ │ 來證券員林分公司 │ │ │ │2966號卷│ │ │ │ 之0000000號帳戶圈 │ │ │ │P103反)│ │ │ │ 購300仟單位聯環公 │ │ │ │ │ │ │ │ 司TDR │ ├───┼────┼────┼─────┼────┼─────┼──────────┤ │ 8 │ 賴怡君 │第一金證│第一金證券│0000000 │ 施貴芳 │1.營業員施貴芳提供 │ │ │ │券員林分│員林分公司│ │ │2.被告使用賴怡君之寶│ │ │ │公司協理│ │ │ │ 來證券員林分公司之│ │ │ │古茂新之│ │ │ │ 0000000號帳戶圈購 │ │ │ │友人謝佳│ │ │ │ 560仟單位聯環TDR │ │ │ │樟之配偶│ │ │ │ │ │ │ │(100 他│ │ │ │ │ │ │ │2966號卷│ │ │ │ │ │ │ │P95) │ │ │ │ │ ├───┼────┼────┼─────┼────┼─────┼──────────┤ │ 9 │ 張維翰 │第一金證│第一金證券│0000000 │ 游智群 │1.營業員游智群提供,│ │ │ │券員林分│員林分公司│ │ │ 營業員施雯錦依被告│ │ │ │公司客戶│ │ │ │ 指示下單 │ │ │ │(100 他│ │ │ │2.被告使用張維翰之寶│ │ │ │2966號卷│ │ │ │ 來證券員林分公司00│ │ │ │P95 、 │ │ │ │ 28644號帳戶圈購400│ │ │ │P104反)│ │ │ │ 仟單位聯環TDR │ ├───┼────┼────┼─────┼────┼─────┼──────────┤ │ 10 │ 黃亭榕 │第一金證│第一金證券│0000000 │ 張美智 │1.營業員張美智提供 │ │ │ │券員林分│員林分公司│ │ │2.被告使用黃亭榕之寶│ │ │ │公司客戶│ │ │ │ 來證券員林分公司00│ │ │ │(100 他│ │ │ │ 00000號帳戶圈購800│ │ │ │2966號卷│ │ │ │ 仟單位聯環TDR │ │ │ │P95) │ │ │ │ │ ├───┼────┼────┼─────┼────┼─────┼──────────┤ │ 11 │ 江嘉輝 │第一金證│第一金證券│0000000 │ 張美智 │1.營業員張美智提供,│ │ │ │券員林分│員林分公司│ │ │ 並由施雯錦依被告指│ │ │ │公司客戶│ │ │ │ 示下單 │ │ │ │(100 他│ │ │ │2.被告使用江嘉輝之寶│ │ │ │2966號卷│ │ │ │ 來證券向上分公司02│ │ │ │P95 、P1│ │ │ │ 21529號帳戶圈購800│ │ │ │04反) │ │ │ │ 仟單位聯環TDR │ │ │ │ │ │ │ │ │ ├───┼────┼────┼─────┼────┼─────┼──────────┤ │ 12 │ 謝宜芳 │第一金證│第一金證券│0000000 │ 張美智 │1.營業員張美智提供 │ │ │ │券員林分│員林分公司│ │ │2.鍾文智使用謝宜芳之│ │ │ │公司客戶│ │ │ │ 寶來證券向上分公司│ │ │ │(100 他│ │ │ │ 之0000000號帳戶圈 │ │ │ │2966號卷│ │ │ │ 購800仟單位聯環公 │ │ │ │P95) │ │ │ │ 司TDR │ ├───┼────┼────┼─────┼────┼─────┼──────────┤ │ 13 │ 楊仁宏 │被告友人│寶來證券 │0000000 │ │被告向友人楊仁用同一│ │ │ │(100 他│鳳山分公司│ │ │帳戶圈購1,500仟單位 │ │ │ │2966號卷│ │ │ │聯環公司TDR,並委請 │ │ │ │P47) │ │ │ │友人下單 │ │ │ │ ├─────┼────┼─────┼──────────┤ │ │ │ │日盛證券 │0000000 │ │被告委請友人楊仁宏下│ │ │ │ │北高雄分公│ │ │單 │ │ │ │ │司 │ │ │ │ ├───┼────┼────┼─────┼────┼─────┼──────────┤ │ 14 │ 刁高宗 │被告友人│寶來證券 │0000000 │ │1.被告向友人刁高宗借│ │ │ │(100 他│高雄七賢分│ │ │ 用同一帳戶圈購750 │ │ │ │2966號卷│公司 │ │ │ 仟單位聯環TDR │ │ │ │P47) │ │ │ │2.被告委託友人刁高宗│ │ │ │ │ │ │ │ 之配偶楊淑惠下單 │ ├───┼────┼────┼─────┼────┼─────┼──────────┤ │ 15 │ 詹素華 │鍾文宜之│寶來證券 │0000000 │ │被告向友人詹素華借用│ │ │ │友人 │板橋分公司│ │ │同一帳戶圈購150仟單 │ │ │ │ │ │ │ │位聯環TDR並下單 │ ├───┼────┼────┼─────┼────┼─────┼──────────┤ │ 16 │ 葉仲清 │鍾文智之│寶來證券 │0000000 │ │被告本人使用同帳戶圈│ │ │ │司機及摩│松山分公司│ │ │購300仟單位聯環TDR │ │ │ │坦利公司├─────┼────┼─────┼──────────┤ │ │ │監察人 │凱基證券 │0000000 │ 顏秀月 │被告本人下單 │ │ │ │ │和平分公司│ │ │ │ ├───┼────┼────┼─────┼────┼─────┼──────────┤ │ 17 │ 鍾文智 │被告本人│大華證券 │0000000 │ 詹于霈 │同上 │ │ │ │ │館前分公司│ │ │ │ │ │ │ ├─────┼────┼─────┼──────────┤ │ │ │ │永豐證券 │0000000 │ │同上 │ │ │ │ │天母分公司│ │ │ │ │ │ │ │(註2) │ │ │ │ ├───┼────┼────┼─────┼────┼─────┼──────────┤ │ 18 │ 鄭鳳珍 │被告之母│永豐金證券│0000000 │ │同上 │ │ │ │(100 他│天母分公司│ │ │ │ │ │ │2966號卷│ │ │ │ │ │ │ │P47) │ │ │ │ │ ├───┼────┼────┼─────┼────┼─────┼──────────┤ │ 19 │ 鍾文宜 │被告胞妹│凱基證券 │0000000 │ 顏秀月 │同上 │ │ │ │兼摩坦利│和平分公司│ │ │ │ │ │ │公司會計├─────┼────┼─────┼──────────┤ │ │ │(100 他│大華證券 │0000000 │ 詹于霈 │同上 │ │ │ │2966號卷│館前分公司│ │ │ │ │ │ │P46反) │ │ │ │ │ ├───┼────┼────┼─────┼────┼─────┼──────────┤ │ 20 │ 鍾心宜 │被告胞妹│凱基證券 │0000000 │ 顏秀月 │同上 │ │ │ │(100 他│和平分公司│ │ │ │ │ │ │2966號卷├─────┼────┼─────┼──────────┤ │ │ │P47) │永豐金證券│0000000 │ │同上 │ │ │ │ │天母分公司│ │ │ │ ├───┼────┼────┼─────┼────┼─────┼──────────┤ │ 21 │ 楊佑吉 │被告友人│凱基證券 │0000000 │ 顏秀月 │同上 │ │ │ │及群聯公│和平分公司│ │ │ │ │ │ │司負責人│ │ │ │ │ │ │ │(100 他│ │ │ │ │ │ │ │2966號卷│ │ │ │ │ │ │ │P47) │ │ │ │ │ ├───┼────┼────┼─────┼────┼─────┼──────────┤ │ 22 │ 黃建瑛 │群聯公司│凱基證券 │0000000 │ 顏秀月 │同上 │ │ │ │員工 │和平分公司│ │ │ │ │ │ │ ├─────┼────┼─────┼──────────┤ │ │ │ │永豐金證券│0000000 │ 鄭慧英 │同上 │ │ │ │ │忠孝分公司│ │ │ │ ├───┼────┼────┼─────┼────┼─────┼──────────┤ │ 23 │ 陳家儒 │群聯公司│凱基證券 │0000000 │ 顏秀月 │同上 │ │ │ │員工 │和平分公司│ │ │ │ ├───┼────┼────┼─────┼────┼─────┼──────────┤ │ 24 │ 鄭敬安 │群聯公司│凱基證券 │0000000 │ 顏秀月 │同上 │ │ │ │員工 │和平分公司│ │ │ │ ├───┼────┼────┼─────┼────┼─────┼──────────┤ │ 25 │ 趙慶復 │被告友人│寶來證券 │0000000 │ │同上 │ │ │ │(100 他│松山分公司│ │ │ │ │ │ │2966號卷│ │ │ │ │ │ │ │P47) │ │ │ │ │ ├───┼────┼────┼─────┼────┼─────┼──────────┤ │ 26 │ 徐孟珠 │被告友人│統一證券 │0000000 │ 林家瑄 │同上 │ │ │ │ │三多分公司│ │ │ │ ├───┼────┼────┼─────┼────┼─────┼──────────┤ │ 27 │ 徐 續 │被告友人│日盛證券北│0000000 │ │楊仁宏提供並接受被告│ │ │ │宏之配偶│高雄分公司│ │ │委託下單 │ ├───┼────┼────┼─────┼────┼─────┼──────────┤ │ 28 │ 王蔣馨 │被告友人│統一證券 │0000000 │ 林家瑄 │徐孟珠提供予被告下單│ │ │ │徐孟珠之│三多分公司│ │ │ │ │ │ │朋友 │ │ │ │ │ ├───┼────┼────┼─────┼────┼─────┼──────────┤ │ 29 │ 許棋琳 │被告友人│統一證券 │0000000 │ 林家瑄 │同上 │ │ │ │徐孟珠之│三多分公司│ │ │ │ │ │ │朋友 │ │ │ │ │ ├───┼────┼────┼─────┼────┼─────┼──────────┤ │ 30 │ 呂蓮妹 │第一金證│宏遠證券 │0000000 │ 溫瓊芳 │1.協理古茂新及金主張│ │ │ │券員林分│新竹分公司│ │ │ 秀梅提供 │ │ │ │公司協理│ │ │ │2.施雯錦依被告指示下│ │ │ │古茂新之│ │ │ │ 單 │ │ │ │母 ├─────┼────┼─────┼──────────┤ │ │ │ │第一金證券│0000000 │ 施雯錦 │同上 │ │ │ │金主張秀│員林分公司│ │ │ │ │ │ │梅之婆婆├─────┼────┼─────┼──────────┤ │ │ │(100 他│永豐金證券│0000000 │ 黃永仁 │同上 │ │ │ │2966號卷│員林分公司│ │ │ │ │ │ │P43反) │ │ │ │ │ ├───┼────┼────┼─────┼────┼─────┼──────────┤ │ 31 │ 張秀梅 │金主 │日盛證券 │0000000 │ 鄒承錞 │同上 │ │ │ │ │員林分公司│ │ │ │ │ │ │第一金證├─────┼────┼─────┼──────────┤ │ │ │券員林分│宏遠證券 │0000000 │ 廖筱鳳 │1.協理古茂新及金主張│ │ │ │公司協理│臺中分公司│ │ │ 秀梅提供 │ │ │ │古茂新之│ │ │ │2.被告下單 │ │ │ │配偶 ├─────┼────┼─────┼──────────┤ │ │ │(100 他│第一金證券│0000000 │ 施雯錦 │1.協理古茂新及金主張│ │ │ │2966號卷│員林分公司│ │ │ 秀梅提供 │ │ │ │P93) │ │ │ │2.施雯錦依被告指示下│ │ │ │ │ │ │ │ 單 │ │ │ │ ├─────┼────┼─────┼──────────┤ │ │ │ │元富證券 │0000000 │ 羅雅禎 │同上 │ │ │ │ │彰化分公司│ │ │ │ │ │ │ ├─────┼────┼─────┼──────────┤ │ │ │ │寶來證券 │0000000 │ 陳美錦 │同上 │ │ │ │ │員林分公司│ │ │ │ ├───┼────┼────┼─────┼────┼─────┼──────────┤ │ 32 │ 張尚煥 │金主張秀│日盛證券 │0000000 │ 鄒承錞 │同上 │ │ │ │梅之父 │員林分公司│ │ │ │ │ │ │(100 他├─────┼────┼─────┼──────────┤ │ │ │2966號卷│寶來證券 │0000000 │ 陳美錦 │同上 │ │ │ │P43反) │員林分公司│ │ │ │ ├───┼────┼────┼─────┼────┼─────┼──────────┤ │ 33 │ 張邱春 │金主張秀│第一金證券│0000000 │ 施雯錦 │同上 │ │ │ │梅之母 │員林分公司│ │ │ │ │ │ │(100 他├─────┼────┼─────┼──────────┤ │ │ │2966號卷│永豐金證券│0000000 │ 黃永仁 │同上 │ │ │ │P43反) │員林分公司│ │ │ │ ├───┼────┼────┼─────┼────┼─────┼──────────┤ │ 34 │ 張世政 │金主張秀│宏遠證券 │0000000 │ 廖筱鳳 │1.協理古茂新及金主張│ │ │ │梅之弟 │臺中分公司│ │ │ 秀梅提供 │ │ │ │(100 他│ │ │ │2.被告下單 │ │ │ │2966號卷├─────┼────┼─────┼──────────┤ │ │ │P43反) │第一金證券│0000000 │ 施雯錦 │1.協理古茂新及金主張│ │ │ │ │員林分公司│ │ │ 秀梅提供 │ │ │ │ │ │ │ │2.施雯錦依被告指示下│ │ │ │ │ │ │ │ 單 │ ├───┼────┼────┼─────┼────┼─────┼──────────┤ │ 35 │ 黃 合 │施雯錦之│第一金證券│0000000 │ 施雯錦 │營業員施雯錦提供並依│ │ │ │母(100 │員林分公司│ │ │被告指示下單 │ │ │ │他2966號│ │ │ │ │ │ │ │卷P43 反│ │ │ │ │ │ │ │) │ │ │ │ │ ├───┼────┼────┼─────┼────┼─────┼──────────┤ │ 36 │ 施桂森 │施雯錦之│第一金證券│0000000 │ 施雯錦 │同上 │ │ │ │弟 │員林分公司│ │ │ │ │ │ │(100 他│ │ │ │ │ │ │ │2966號卷│ │ │ │ │ │ │ │P45) │ │ │ │ │ ├───┼────┼────┼─────┼────┼─────┼──────────┤ │ 37 │ 洪明俐 │施雯錦之│第一金證券│0000000 │ 施雯錦 │同上 │ │ │ │姪女 │員林分公司│ │ │ │ │ │ │(100 他│ │ │ │ │ │ │ │2966號卷│ │ │ │ │ │ │ │P45) │ │ │ │ │ ├───┼────┼────┼─────┼────┼─────┼──────────┤ │ 38 │ 翁春淑 │金主 │第一金證券│0000000 │ 施雯錦 │金主翁春淑提供,由施│ │ │ │ │員林分公司│ │ │雯錦依被告指示下單 │ ├───┼────┼────┼─────┼────┼─────┼──────────┤ │ 39 │ 蕭景田 │金主翁春│日盛證券 │0000000 │ 鄒承錞 │同上 │ │ │ │淑之姐夫│員林分公司│ │ │ │ │ │ │(100 他│ │ │ │ │ │ │ │2966號卷│ │ │ │ │ │ │ │P81反) │ │ │ │ │ ├───┼────┼────┼─────┼────┼─────┼──────────┤ │ 40 │ 賴鳳英 │第一金證│第一金證券│0000000 │ 施貴芳 │營業員施貴芳提供,由│ │ │ │券員林分│員林分公司│ │ │施雯錦依被告指示下單│ │ │ │公司客戶│ │ │ │ │ │ │ │(100 他│ │ │ │ │ │ │ │2966號卷│ │ │ │ │ │ │ │P104反)│ │ │ │ │ ├───┼────┼────┼─────┼────┼─────┼──────────┤ │ 41 │ 曾莉莉 │第一金證│第一金證券│0000000 │ 張美智 │營業員張美智提供,由│ │ │ │券員林分│員林分公司│ │ │施雯錦依被告指示下單│ │ │ │公司客戶│ │ │ │ │ │ │ │(100 他│ │ │ │ │ │ │ │2966號卷│ │ │ │ │ │ │ │P104反)│ │ │ │ │ ├───┼────┼────┼─────┼────┼─────┼──────────┤ │ 42 │ 曾天佑 │第一金證│第一金證券│0000000 │ 張美智 │同上 │ │ │ │券員林分│員林分公司│ │ │ │ │ │ │公司客戶│ │ │ │ │ │ │ │(100 他│ │ │ │ │ │ │ │2966號卷│ │ │ │ │ │ │ │P104反)│ │ │ │ │ ├───┼────┼────┼─────┼────┼─────┼──────────┤ │ 43 │ 陳淑婉 │第一金證│第一金證券│0000000 │ 張美智 │同上 │ │ │ │券員林分│員林分公司│ │ │ │ │ │ │公司客戶│ │ │ │ │ │ │ │(100 他│ │ │ │ │ │ │ │2966號卷│ │ │ │ │ │ │ │P104反)│ │ │ │ │ ├───┼────┼────┼─────┼────┼─────┼──────────┤ │ 44 │ 施佩彤 │第一金證│第一金證券│0000000 │ 張美智 │同上 │ │ │ │券員林分│員林分公司│ │ │ │ │ │ │公司客戶│ │ │ │ │ │ │ │(100 他│ │ │ │ │ │ │ │2966號卷│ │ │ │ │ │ │ │P104反)│ │ │ │ │ ├───┼────┼────┼─────┼────┼─────┼──────────┤ │ 45 │ 王韻涵 │第一金證│第一金證券│0000000 │ 張美智 │同上 │ │ │ │券員林分│員林分公司│ │ │ │ │ │ │公司客戶│ │ │ │ │ │ │ │(100 他│ │ │ │ │ │ │ │2966號卷│ │ │ │ │ │ │ │P104反)│ │ │ │ │ ├───┼────┼────┼─────┼────┼─────┼──────────┤ │ 46 │ 史金生 │金主 │元大證券 │0000000 │ │金主史金生提供,由被│ │ │ │ │承德分公司│ │ │告下單 │ ├───┼────┼────┼─────┼────┼─────┼──────────┤ │ 47 │史朱傳妹│金主史金│日盛證券 │0000000 │ 李鑫如 │同上 │ │ │ │生之母 │南京分公司│ │ │ │ │ │ │(100 他│ │ │ │ │ │ │ │2966號卷│ │ │ │ │ │ │ │P57) │ │ │ │ │ ├───┼────┼────┼─────┼────┼─────┼──────────┤ │ 48 │ 張福苓 │金主史金│日盛證券 │0000000 │ 李鑫如 │同上 │ │ │ │生之妻 │南京分公司│ │ │ │ │ │ │(100 他│ │ │ │ │ │ │ │2966號卷│ │ │ │ │ │ │ │P57) │ │ │ │ │ ├───┼────┼────┼─────┼────┼─────┼──────────┤ │ 49 │阮張福台│金主史金│日盛證券 │0000000 │ 李鑫如 │同上 │ │ │ │生之妻姐│南京分公司│ │ │ │ │ │ │(100 他│ │ │ │ │ │ │ │2966號卷│ │ │ │ │ │ │ │P57) │ │ │ │ │ ├───┼────┼────┼─────┼────┼─────┼──────────┤ │ 50 │ 張福琴 │金主史金│日盛證券 │0000000 │ 李鑫如 │同上 │ │ │ │生之妻姐│南京分公司│ │ │ │ │ │ │(100 他│ │ │ │ │ │ │ │2966號卷│ │ │ │ │ │ │ │P57反) │ │ │ │ │ ├───┼────┼────┼─────┼────┼─────┼──────────┤ │ 51 │ 鄭學珊 │金主史金│日盛證券 │0000000 │ 李鑫如 │同上 │ │ │ │生配偶之│南京分公司│ │ │ │ │ │ │司機 │ │ │ │ │ │ │ │(100 他│ │ │ │ │ │ │ │2966號卷│ │ │ │ │ │ │ │P57反) │ │ │ │ │ ├───┼────┼────┼─────┼────┼─────┼──────────┤ │ 52 │ 吳月華 │金主史金│日盛證券 │0000000 │ 李鑫如 │同上 │ │ │ │生之大嫂│南京分公司│ │ │ │ │ │ │(100 他│ │ │ │ │ │ │ │2966號卷│ │ │ │ │ │ │ │P57反) │ │ │ │ │ ├───┼────┼────┼─────┼────┼─────┼──────────┤ │ 53 │ 史如君 │金主史金│日盛證券 │0000000 │ 李鑫如 │同上 │ │ │ │生之侄 │南京分公司│ │ │ │ │ │ │(100 他│ │ │ │ │ │ │ │2966號卷│ │ │ │ │ │ │ │P57反) │ │ │ │ │ ├───┼────┼────┼─────┼────┼─────┼──────────┤ │ 54 │ 史偉中 │金主史金│日盛證券 │0000000 │ 李鑫如 │同上 │ │ │ │生之侄 │南京分公司│ │ │ │ │ │ │(100 他│ │ │ │ │ │ │ │2966號卷│ │ │ │ │ │ │ │P57反) │ │ │ │ │ ├───┼────┼────┼─────┼────┼─────┼──────────┤ │ 55 │ 沈蓓蓓 │金主史金│日盛證券 │0000000 │ 李鑫如 │同上 │ │ │ │生之友 │南京分公司│ │ │ │ │ │ │(100 他│ │ │ │ │ │ │ │2966號卷│ │ │ │ │ │ │ │P57反) │ │ │ │ │ ├───┼────┼────┼─────┼────┼─────┼──────────┤ │ 56 │ 沈蕙蕙 │沈蓓蓓姐│日盛證券 │0000000 │ 李鑫如 │同上 │ │ │ │妹 │南京分公司│ │ │ │ ├───┼────┼────┼─────┼────┼─────┼──────────┤ │ 57 │ 趙秀子 │金主史金│日盛證券 │0000000 │ 李鑫如 │同上 │ │ │ │生同學張│南京分公司│ │ │ │ │ │ │鴻達之妻│ │ │ │ │ │ │ │(100 他│ │ │ │ │ │ │ │2966號卷│ │ │ │ │ │ │ │P57反) │ │ │ │ │ └───┴────┴────┴─────┴────┴─────┴──────────┘ 註1 :起訴書附表誤將兩位不同之「楊淑惠」誤認為同一人。 註2 :依被告鍾文智於本件102 年10月17日準備程序庭之供述,被告鍾文智於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所設第551K-0000000號證券帳戶及該帳戶內所交易之聯環TDR ,亦係由被告使用及下單(見本院卷一第94頁反面、第112 頁),起訴書附表一漏未列計,應予更正。 附表二:被告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方式影響聯環TDR 開盤、盤中及收盤價格詳情表 ┌──┬────┬────┬─────────────────────────┬───────────────┬──────┬────┐ │編號│交易日期│ 戶名 │ 委託情形 │ 成交情形 │ 影響情形 │委託價是│ │ │ │ ├──┬─────┬───┬───┬──┬─────┼─────┬───┬─────┼──────┤否在最佳│ │ │ │ │買賣│ 委託時間 │委託價│當時揭│筆數│ 數量 │ 成交時間 │成交價│ 數量 │成交價影響檔│5 檔揭示│ │ │ │ │ │ │(元)│示成交│ │ (單位) │ │(元)│ (單位) │數(每檔0.05│範圍內 │ │ │ │ │ │ │ │價(元)│ │ │ │ │ │元) │ │ ├──┼────┼────┼──┼─────┼───┼───┼──┼─────┼─────┼───┼─────┼──────┼────┤ │ 1 │99.10.26│ 張秀梅 │ 買 │08:42:31- │19.05 │17.85 │107 │45,200,000│09:00:14 │19.05 │ 4,794,000│17.85-19.05 │開盤前委│ │ │ │ 施桂森 │ │08:58:22 │漲停價│前一日│ │ │ │漲停價│ │上漲24檔 │託不適用│ │ │ │ 葉仲清 │ │ │ │收盤價│ │ │ │ │ │影響開盤價 │ │ │ │ │ 徐孟珠 │ │ │ │ │ │ │ │ │ │ │ │ │ │ │ 鄭敬安 │ │ │ │ │ │ │ │ │ │ │ │ │ │ │ 張世政 │ │ │ │ │ │ │ │ │ │ │ │ │ │ │ 許棋琳 │ │ │ │ │ │ │ │ │ │ │ │ │ │ │ 施佩彤 │ │ │ │ │ │ │ │ │ │ │ │ │ │ │ 王蔣馨 │ │ │ │ │ │ │ │ │ │ │ │ │ │ │ 蕭景田 │ │ │ │ │ │ │ │ │ │ │ │ │ │ │ 鍾心宜 │ │ │ │ │ │ │ │ │ │ │ │ │ │ │ 楊佑吉 │ │ │ │ │ │ │ │ │ │ │ │ │ │ │ 陳家儒 │ │ │ │ │ │ │ │ │ │ │ │ │ │ │ 呂蓮妹 │ │ │ │ │ │ │ │ │ │ │ │ │ │ │ 賴鳳英 │ │ │ │ │ │ │ │ │ │ │ │ │ │ │ 鍾文宜 │ │ │ │ │ │ │ │ │ │ │ │ │ │ │ 張維翰 │ │ │ │ │ │ │ │ │ │ │ │ │ │ │ 鍾文智 │ │ │ │ │ │ │ │ │ │ │ │ │ │ │ 楊淑惠 │ │ │ │ │ │ │ │ │ │ │ │ │ │ │ 翁春淑 │ │ │ │ │ │ │ │ │ │ │ │ ├──┼────┼────┼──┼─────┼───┼───┼──┼─────┼─────┼───┼─────┼──────┼────┤ │ 2 │99.10.27│ 許棋琳 │ 買 │09:07:41- │18.10-│18.05-│ 5 │ 330,000│09:07:05- │18.10-│ 188,000│18.05-18.45 │ 大部分 │ │ │ │ │ │09:08:57 │20.35 │18.25 │ │ │09:09:07 │18.45 │ │上漲8檔 │ │ │ │ │ │ │ │漲停價│ │ │ │ │ │ │ │ │ ├──┼────┼────┼──┼─────┼───┼───┼──┼─────┼─────┼───┼─────┼──────┼────┤ │ 3 │99.10.27│ 沈蓓蓓 │ 買 │09:41:28- │18.50-│18.40-│ 9 │ 1,480,000│09:41:49- │18.50-│ 1,307,000│18.40-18.95 │ 是 │ │ │ │ 吳月華 │ │09:45:46 │18.95 │18.90 │ │ │09:45:49 │18.95 │ │上漲11檔 │ │ ├──┼────┼────┼──┼─────┼───┼───┼──┼─────┼─────┼───┼─────┼──────┼────┤ │ 4 │99.10.27│ 沈蓓蓓 │ 買 │12:42:37- │19.00-│18.95-│ 10 │ 980,000│12:42:46- │19.00-│ 924,000│18.95-19.50 │ 是 │ │ │ │ 史如君 │ │12:55:43 │19.50 │19.40 │ │ │12:55:49 │19.50 │ │上漲11檔 │ │ ├──┼────┼────┼──┼─────┼───┼───┼──┼─────┼─────┼───┼─────┼──────┼────┤ │ 5 │99.10.27│ 沈蓓蓓 │ 買 │13:18:41- │20.00-│19.60-│ 11 │ 360,000│13:18:50- │20.00-│ 224,000│19.60-20.30 │ 大部分 │ │ │ │ 吳月華 │ │13:24:05 │20.30 │20.25 │ │ │13:24:09 │20.30 │ │上漲14檔 │ │ │ │ │ 徐孟珠 │ │ │ │ │ │ │ │ │ │ │ │ ├──┼────┼────┼──┼─────┼───┼───┼──┼─────┼─────┼───┼─────┼──────┼────┤ │ 6 │99.10.27│ 徐孟珠 │ 買 │13:26:12 │20.35 │20.15 │ 1 │ 470,000│13:30:00 │20.35 │ 433,000│20.15-20.35 │ 是 │ │ │ │ │ │ │漲停價│ │ │ │ │ │ │上漲4檔 │ │ │ │ │ │ │ │ │ │ │ │ │ │ │影響收盤價 │ │ ├──┼────┼────┼──┼─────┼───┼───┼──┼─────┼─────┼───┼─────┼──────┼────┤ │ 7 │99.10.28│ 徐孟珠 │ 買 │09:02:23- │19.30-│19.15-│ 10 │ 550,000│09:02:33- │19.30-│ 315,000│19.15-20.35 │ 是 │ │ │ │ 史如君 │ │09:06:10 │20.35 │20.30 │ │ │09:06:50 │20.35 │ │上漲24檔 │ │ ├──┼────┼────┼──┼─────┼───┼───┼──┼─────┼─────┼───┼─────┼──────┼────┤ │ 8 │99.10.28│ 徐孟珠 │ 買 │13:01:10- │20.95-│20.85-│ 10 │ 420,000│13:01:27- │20.95-│ 314,000│20.85-21.25 │ 大部分 │ │ │ │ 沈蓓蓓 │ │13:09:32 │21.25 │21.20 │ │ │13:09:45 │21.25 │ │上漲8檔 │ │ │ │ │ 吳月華 │ │ │ │ │ │ │ │ │ │ │ │ ├──┼────┼────┼──┼─────┼───┼───┼──┼─────┼─────┼───┼─────┼──────┼────┤ │ 9 │99.10.28│ 王蔣馨 │ 買 │13:15:02- │21.60-│21.50-│ 3 │ 215,000│13:15:08- │21.60-│ 209,000│21.50-21.75 │ 是 │ │ │ │阮張福台│ │13:16:08 │21.75 │21.65 │ │ │13:16:10 │21.75 │ │上漲5檔 │ │ │ │ │ │ │ │漲停價│ │ │ │ │ │ │ │ │ ├──┼────┼────┼──┼─────┼───┼───┼──┼─────┼─────┼───┼─────┼──────┼────┤ │ 10 │99.10.29│ 張世政 │ 賣 │09:03:29 │21.80 │22.10 │ 1 │ 50,000│09:03:51- │21.80 │ 50,000│22.10-21.80 │ 是 │ │ │ │ │ │ │ │ │ │ │09:11:49 │ │ │下跌6檔 │ │ ├──┼────┼────┼──┼─────┼───┼───┼──┼─────┼─────┼───┼─────┼──────┼────┤ │ 11 │99.11.01│阮張福台│ 買 │10:25:11- │21.00-│22.90-│ 10 │ 230,000│10:25:13- │21.00-│ 72,000│20.90-21.60 │ 是 │ │ │ │ 徐孟珠 │ │10:30:00 │21.60 │21.50 │ │ │10:33:11 │21.60 │ │上漲14檔 │ │ ├──┼────┼────┼──┼─────┼───┼───┼──┼─────┼─────┼───┼─────┼──────┼────┤ │ 12 │99.11.02│ 張秀梅 │ 買 │12:03:28- │21.70-│21.60-│ 8 │ 500,000│12:03:46- │21.60-│ 447,000│21.60-22.00 │ 是 │ │ │ │ 鍾心宜 │ │12:15:10 │22.00 │22.00 │ │ │12:15:12 │22.00 │ │上漲8檔 │ │ ├──┼────┼────┼──┼─────┼───┼───┼──┼─────┼─────┼───┼─────┼──────┼────┤ │ 13 │99.11.04│ 賴鳳英 │ 賣 │13:27:20 │24.95 │25.50 │ 1 │ 200,000│13:30:00 │24.95 │ 133,000│25.50-24.95 │ 是 │ │ │ │ │ │ │ │ │ │ │ │ │ │下跌11檔 │ │ │ │ │ │ │ │ │ │ │ │ │ │ │影響收盤價 │ │ ├──┼────┼────┼──┼─────┼───┼───┼──┼─────┼─────┼───┼─────┼──────┼────┤ │ 14 │99.11.05│ 張秀梅 │ 買 │08:51:06- │24.95-│24.95 │ 9 │ 685,000│09:00:17 │25.15 │ 403,000│24.95-25.15 │開盤前委│ │ │ │ 葉仲清 │ │08:53:29 │25.50 │前一日│ │ │ │ │ │上漲4檔 │託不適用│ │ │ │ │ │ │ │收盤價│ │ │ │ │ │影響開盤價 │ │ ├──┼────┼────┼──┼─────┼───┼───┼──┼─────┼─────┼───┼─────┼──────┼────┤ │ 15 │99.11.09│ 史如君 │ 賣 │08:52:08- │25.10-│25.45 │ 5 │ 440,000│09:00:17 │25.20 │ 240,000│25.40-25.20 │開盤前委│ │ │ │ │ │08:52:44 │25.30 │前一日│ │ │ │ │ │下跌4檔 │託不適用│ │ │ │ │ │ │ │收盤價│ │ │ │ │ │影響開盤價 │ │ ├──┼────┼────┼──┼─────┼───┼───┼──┼─────┼─────┼───┼─────┼──────┼────┤ │ 16 │99.11.09│ 王蔣馨 │ 買 │09:28:33- │25.60-│25.50-│ 8 │ 155,000│09:28:50- │25.55-│ 118,000│25.50-25.70 │ 是 │ │ │ │ │ │09:33:12 │25.70 │25.65 │ │ │09:33:31 │25.70 │ │上漲4檔 │ │ ├──┼────┼────┼──┼─────┼───┼───┼──┼─────┼─────┼───┼─────┼──────┼────┤ │ 17 │99.11.10│ 鄭學珊 │ 買 │10:03:20- │25.80-│25.80-│ 26 │ 1,340,000│10:03:28- │25.80-│ 796,000│25.80-26.35 │ 大部分 │ │ │ │ 史偉中 │ │10:37:09 │26.35 │26.30 │ │ │10:37:24 │26.35 │ │上漲11檔 │ │ │ │ │ 鍾心宜 │ │ │ │ │ │ │ │ │ │ │ │ │ │ │ 張秀梅 │ │ │ │ │ │ │ │ │ │ │ │ ├──┼────┼────┼──┼─────┼───┼───┼──┼─────┼─────┼───┼─────┼──────┼────┤ │ 18 │99.11.10│ 翁春淑 │ 賣 │10:59:39- │26.60-│26.70-│ 6 │ 550,000│10:59:42- │26.60-│ 505,000│26.70-26.40 │ 是 │ │ │ │ 江嘉輝 │ │11:02:37 │26.40 │26.50 │ │ │11:03:28 │26.40 │ │下跌6檔 │ │ ├──┼────┼────┼──┼─────┼───┼───┼──┼─────┼─────┼───┼─────┼──────┼────┤ │ 19 │99.11.10│ 曾天佑 │ 賣 │11:13:47- │26.25-│26.30-│ 6 │ 620,000│11:14:00- │26.25-│ 498,000│26.30-26.00 │ 是 │ │ │ │ 張世政 │ │11:19:48 │26.00 │26.00 │ │ │11:20:23 │26.00 │ │下跌6檔 │ │ │ │ │ 蕭景田 │ │ │ │ │ │ │ │ │ │ │ │ ├──┼────┼────┼──┼─────┼───┼───┼──┼─────┼─────┼───┼─────┼──────┼────┤ │ 20 │99.11.11│ 趙秀子 │ 買 │09:14:10- │25.65-│25.60-│ 7 │ 320,000│09:14:29- │25.65-│ 221,000│25.60-25.80 │ 是 │ │ │ │ 鄭學珊 │ │09:19:38 │25.80 │25.75 │ │ │09:19:52 │25.80 │ │上漲4檔 │ │ │ │ │ 史偉中 │ │ │ │ │ │ │ │ │ │ │ │ ├──┼────┼────┼──┼─────┼───┼───┼──┼─────┼─────┼───┼─────┼──────┼────┤ │ 21 │99.11.17│史朱傳妹│ 買 │13:27:09- │29.75-│29.20 │ 10 │ 578,000│13:30:00 │29.80 │ 435,000│29.20-29.80 │ 否 │ │ │ │ 鍾文宜 │ │13:29:46 │30.00 │ │ │ │ │ │ │上漲12檔 │ │ │ │ │ 鍾文智 │ │ │ │ │ │ │ │ │ │影響收盤價 │ │ │ │ │ 呂蓮妹 │ │ │ │ │ │ │ │ │ │ │ │ │ │ │ 張秀梅 │ │ │ │ │ │ │ │ │ │ │ │ ├──┼────┼────┼──┼─────┼───┼───┼──┼─────┼─────┼───┼─────┼──────┼────┤ │ 22 │99.11.30│ 沈蓓蓓 │ 買 │10:15:39- │33.70-│33.60-│ 3 │ 126,000│10:15:49- │33.70-│ 106,000│33.60-33.80 │ 是 │ │ │ │ 黃建瑛 │ │10:17:22 │33.80 │33.75 │ │ │10:18:25 │33.80 │ │上漲4檔 │ │ ├──┼────┼────┼──┼─────┼───┼───┼──┼─────┼─────┼───┼─────┼──────┼────┤ │ 23 │99.12.01│ 張秀梅 │ 買 │11:49:05- │36.65-│36.60-│ 25 │ 3,063,000│11:49:05- │36.65-│ 1,605,000│36.60-37.50 │ 是 │ │ │ │ 張尚煥 │ │12:19:40 │37.50 │37.45 │ │ │12:19:49 │37.50 │ │上漲18檔 │ │ │ │ │ 鍾文智 │ │ │漲停價│ │ │ │ │漲停價│ │ │ │ │ │ │ 陳家儒 │ │ │ │ │ │ │ │ │ │ │ │ │ │ │ 張世政 │ │ │ │ │ │ │ │ │ │ │ │ │ │ │ 黃合 │ │ │ │ │ │ │ │ │ │ │ │ ├──┼────┼────┼──┼─────┼───┼───┼──┼─────┼─────┼───┼─────┼──────┼────┤ │ 24 │99.12.13│ 趙慶復 │ 賣 │08:37:29- │21.15 │22.70 │ 61 │ 915,000│09:00:06 │21.15 │ 541,000│22.70-21.15 │開盤前委│ │ │ │ 徐續 │ │08:58:40 │跌停價│前一日│ │ │ │跌停價│ │下跌31檔 │託不適用│ │ │ │ 楊仁宏 │ │ │ │收盤價│ │ │ │ │ │影響開盤價 │ │ ├──┼────┼────┼──┼─────┼───┼───┼──┼─────┼─────┼───┼─────┼──────┼────┤ │ 25 │99.12.14│ 張福琴 │ 賣 │08:50:45- │19.70 │21.15 │ 2 │ 700,000│09:00:06 │19.70 │ 700,000│21.15-19.70 │開盤前委│ │ │ │ 史如君 │ │08:52:10 │跌停價│前一日│ │ │ │跌停價│ │下跌29檔 │託不適用│ │ │ │ │ │ │ │收盤價│ │ │ │ │ │影響開盤價 │ │ ├──┼────┼────┼──┼─────┼───┼───┼──┼─────┼─────┼───┼─────┼──────┼────┤ │ 26 │99.12.16│ 翁玲玉 │ 賣 │08:36:20- │19.40 │20.85 │ 9 │ 1,348,000│10:00:09 │19.40 │ 622,000│20.85-19.40 │開盤前委│ │ │ │翁蕭素蘭│ │08:59:40 │跌停價│前一日│ │ │ │跌停價│ │下跌29檔 │託不適用│ │ │ │ 楊佑吉 │ │ │ │收盤價│ │ │ │ │ │ │ │ │ │ │ 鍾心宜 │ │ │ │ │ │ │ │ │ │ │ │ │ │ │ 陳家儒 │ │ │ │ │ │ │ │ │ │ │ │ │ │ │ 鍾文宜 │ │ │ │ │ │ │ │ │ │ │ │ │ │ │ 黃建瑛 │ │ │ │ │ │ │ │ │ │ │ │ │ │ │ 葉仲清 │ │ │ │ │ │ │ │ │ │ │ │ ├──┼────┼────┼──┼─────┼───┼───┼──┼─────┼─────┼───┼─────┼──────┼────┤ │ 27 │99.12.17│ 翁玲如 │ 賣 │11:08:59 │19.70 │20.00 │ 1 │ 219,000│11:20:08 │19.70 │ 103,000│20.00-19.70 │ 是 │ │ │ │ │ │ │ │ │ │ │ │ │ │下跌6檔 │ │ ├──┼────┼────┼──┼─────┼───┼───┼──┼─────┼─────┼───┼─────┼──────┼────┤ │ 28 │99.12.17│ 翁玲如 │ 賣 │11:55:13 │19.45 │19.60 │ 1 │ 156,000│12:00:08 │19.45 │ 116,000│19.60-19.45 │ 是 │ │ │ │ │ │ │ │ │ │ │ │ │ │下跌3檔 │ │ ├──┼────┼────┼──┼─────┼───┼───┼──┼─────┼─────┼───┼─────┼──────┼────┤ │ 29 │99.12.17│ 翁玲如 │ 賣 │12:27:11- │19.15 │19.35 │ 3 │ 980,000│12:40:08 │19.15 │ 468,000│19.35-19.15 │ 是 │ │ │ │ 謝宜芳 │ │12:31:24 │跌停價│ │ │ │ │跌停價│ │下跌4檔 │ │ │ │ │ 江嘉輝 │ │ │ │ │ │ │ │ │ │ │ │ ├──┼────┼────┼──┼─────┼───┼───┼──┼─────┼─────┼───┼─────┼──────┼────┤ │ 30 │99.12.17│ 葉仲清 │ 買 │13:23:59- │21.95 │19.15 │ 28 │ 206,000│13:30:00 │20.00 │ 206,000│19.15-20.00 │ 否 │ │ │ │ 陳家儒 │ │13:26:30 │漲停價│ │ │ │ │ │ │上漲17檔 │ │ │ │ │ 黃建瑛 │ │ │ │ │ │ │ │ │ │影響收盤價 │ │ │ │ │ 張福琴 │ │ │ │ │ │ │ │ │ │ │ │ │ │ │史朱傳妹│ │ │ │ │ │ │ │ │ │ │ │ │ │ │ 史金生 │ │ │ │ │ │ │ │ │ │ │ │ │ │ │ 吳月華 │ │ │ │ │ │ │ │ │ │ │ │ │ │ │ 張福苓 │ │ │ │ │ │ │ │ │ │ │ │ ├──┼────┼────┼──┼─────┼───┼───┼──┼─────┼─────┼───┼─────┼──────┼────┤ │ 31 │99.12.20│ 賴怡君 │ 賣 │08:54:33- │19.00 │20.00 │ 4 │ 1,000,000│09:00:09 │19.00 │ 264,000│20.00-19.00 │開盤前委│ │ │ │ 江嘉輝 │ │08:54:44 │ │前一日│ │ │ │ │ │下跌20檔 │託不適用│ │ │ │ 謝宜芳 │ │ │ │收盤價│ │ │ │ │ │影響開盤價 │ │ ├──┼────┼────┼──┼─────┼───┼───┼──┼─────┼─────┼───┼─────┼──────┼────┤ │ 32 │99.12.20│ 鍾心宜 │ 買 │12:53:38- │19.60 │19.00 │ 12 │ 87,000│13:00:08 │19.30 │ 87,000│19.00-19.30 │ 否 │ │ │ │ 鄭鳳珍 │ │12:55:08 │ │ │ │ │ │ │ │上漲6檔 │ │ │ │ │ 鍾文智 │ │ │ │ │ │ │ │ │ │ │ │ ├──┼────┼────┼──┼─────┼───┼───┼──┼─────┼─────┼───┼─────┼──────┼────┤ │ 33 │99.12.20│ 吳月華 │ 買 │1318:03- │19.80 │19.30 │ 15 │ 112,000│13:20:08 │19.80 │ 112,000│19.30-19.80 │ 否 │ │ │ │ 史如君 │ │13:19:53 │ │ │ │ │ │ │ │上漲7檔 │ │ │ │ │ 沈蓓蓓 │ │ │ │ │ │ │ │ │ │ │ │ │ │ │ 張福苓 │ │ │ │ │ │ │ │ │ │ │ │ ├──┼────┼────┼──┼─────┼───┼───┼──┼─────┼─────┼───┼─────┼──────┼────┤ │ 34 │99.12.23│ 楊佑吉 │ 買 │10:50:20- │19.40 │19.15 │ 23 │ 174,000│11:00:07 │19.40 │ 174,000│19.15-19.40 │ 是 │ │ │ │ 鍾文宜 │ │10:51:17 │ │ │ │ │ │ │ │上漲5檔 │ │ │ │ │ 鍾心宜 │ │ │ │ │ │ │ │ │ │ │ │ │ │ │ 葉仲清 │ │ │ │ │ │ │ │ │ │ │ │ │ │ │ 陳家儒 │ │ │ │ │ │ │ │ │ │ │ │ │ │ │ 黃建瑛 │ │ │ │ │ │ │ │ │ │ │ │ ├──┼────┼────┼──┼─────┼───┼───┼──┼─────┼─────┼───┼─────┼──────┼────┤ │ 35 │99.12.24│ 黃建瑛 │ 買 │08:50:39 │21.15 │19.80 │ 1 │ 200,000│09:00:16 │20.05 │ 200,000│19.80-20.05 │開盤前委│ │ │ │ │ │ │漲停價│前一日│ │ │ │ │ │上漲5檔 │託不適用│ │ │ │ │ │ │ │收盤價│ │ │ │ │ │影響開盤價 │ │ ├──┼────┼────┼──┼─────┼───┼───┼──┼─────┼─────┼───┼─────┼──────┼────┤ │ 36 │99.12.24│ 張秀梅 │ 賣 │10:16:16- │19.60-│19.85-│ 4 │ 418,000│10:16:16- │19.60-│ 327,000│19.85-19.45 │ 是 │ │ │ │ │ │10:17:25 │19.45 │19.50 │ │ │10:17:28 │19.45 │ │下跌8檔 │ │ ├──┼────┼────┼──┼─────┼───┼───┼──┼─────┼─────┼───┼─────┼──────┼────┤ │ 37 │99.12.24│ 張秀梅 │ 賣 │10:28:26- │19.50-│19.55-│ 6 │ 290,000│10:28:27- │19.50-│ 241,000│19.55-19.25 │ 是 │ │ │ │ │ │10:30:00 │19.25 │19.30 │ │ │10:30:47 │19.25 │ │下跌6檔 │ │ ├──┼────┼────┼──┼─────┼───┼───┼──┼─────┼─────┼───┼─────┼──────┼────┤ │ 38 │99.12.24│ 王蔣馨 │ 買 │11:48:20- │19.25-│19.00-│ 5 │ 190,000│11:48:31- │19.25-│ 186,000│19.00-19.35 │ 是 │ │ │ │ │ │11:50:46 │19.35 │19.30 │ │ │11:50:48 │19.35 │ │上漲7檔 │ │ ├──┼────┼────┼──┼─────┼───┼───┼──┼─────┼─────┼───┼─────┼──────┼────┤ │ 39 │99.12.24│ 王蔣馨 │ 買 │11:53:05- │19.22-│19.00-│ 4 │ 140,000│11:53:07- │19.20-│ 140,000│19.00-19.40 │ 是 │ │ │ │ 鍾文智 │ │11:54:30 │19.40 │19.35 │ │ │11:54:31 │19.40 │ │上漲8檔 │ │ ├──┼────┼────┼──┼─────┼───┼───┼──┼─────┼─────┼───┼─────┼──────┼────┤ │ 40 │99.12.27│ 史如君 │ 賣 │09:44:44- │18.15-│18.20-│ 4 │ 187,000│09:44:48- │18.15-│ 187,000│18.20-18.00 │ 是 │ │ │ │ │ │09:45:46 │18.00 │18.05 │ │ │09:45:50 │18.00 │ │下跌4檔 │ │ ├──┼────┼────┼──┼─────┼───┼───┼──┼─────┼─────┼───┼─────┼──────┼────┤ │ 41 │99.12.27│ 張福苓 │ 賣 │10:44:01- │18.00-│18.05-│ 4 │ 187,000│10:44:09- │18.00-│ 160,000│18.05-17.90 │ 是 │ │ │ │ │ │10:45:42 │17.90 │17.95 │ │ │11:45:47 │17.90 │ │下跌3檔 │ │ └──┴────┴────┴──┴─────┴───┴───┴──┴─────┴─────┴───┴─────┴──────┴────┘ 註:按證人詹素華101 年5 月23日調查庭時之証述,以詹素華帳戶在集中交易市場中買賣之行為,包括下單之時間及價格均係由其自行決定,與被告鍾文智無關(調查卷一第275 頁),故起訴書附表二中原編號2 、3 、25中所示以詹素華帳戶影響價格之部分應修正剔除。 附表三:被告以相對成交方式,造成聯環TDR 交易活絡表象詳情表 ┌──┬────┬─────┬─────┬─────┬───┬───┬─────┬────┐ │編號│交易日期│ 市場成交 │ 買進 │ 賣出 │買進占│賣出占│ 相對成交 │相對成交│ │ │ │ (單位) │ (單位) │ (單位) │市場%│市場%│ (單位) │占市場%│ ├──┼────┼─────┼─────┼─────┼───┼───┼─────┼────┤ │ 1 │99.10.26│ 9,524,000│ 8,884,000│ 3,360,000│ 93.28│ 35.27│ 2,996,000│ 31.45 │ ├──┼────┼─────┼─────┼─────┼───┼───┼─────┼────┤ │ 2 │99.10.27│11,489,000│ 5,572,000│ 4,447,000│ 48.49│ 38.70│ 2,537,000│ 22.08 │ ├──┼────┼─────┼─────┼─────┼───┼───┼─────┼────┤ │ 3 │99.10.28│ 5,984,000│ 3,932,000│ 3,304,000│ 65.70│ 55.21│ 2,178,000│ 36.39 │ ├──┼────┼─────┼─────┼─────┼───┼───┼─────┼────┤ │ 4 │99.10.29│ 1,572,000│ 300,000│ 863,000│ 19.08│ 54.89│ 70,000│ 4.45 │ ├──┼────┼─────┼─────┼─────┼───┼───┼─────┼────┤ │ 5 │99.11.02│ 2,322,000│ 1,011,000│ 1,202,000│ 43.54│ 51.76│ 708,000│ 30.49 │ ├──┼────┼─────┼─────┼─────┼───┼───┼─────┼────┤ │ 6 │99.11.03│ 1,346,000│ 600,000│ 1,035,000│ 44.57│ 76.89│ 575,000│ 42.71 │ ├──┼────┼─────┼─────┼─────┼───┼───┼─────┼────┤ │ 7 │99.11.04│ 2,630,000│ 723,000│ 1,802,000│ 27.49│ 68.51│ 533,000│ 20.26 │ ├──┼────┼─────┼─────┼─────┼───┼───┼─────┼────┤ │ 8 │99.11.08│ 3,194,000│ 2,170,000│ 2,839,000│ 67.93│ 88.88│ 1,938,000│ 60.67 │ ├──┼────┼─────┼─────┼─────┼───┼───┼─────┼────┤ │ 9 │99.11.09│ 3,987,000│ 3,020,000│ 3,632,000│ 75.74│ 91.09│ 2,840,000│ 71.23 │ ├──┼────┼─────┼─────┼─────┼───┼───┼─────┼────┤ │ 10 │99.11.10│ 6,289,000│ 3,300,000│ 5,210,000│ 52.47│ 82.84│ 2,483,000│ 39.48 │ ├──┼────┼─────┼─────┼─────┼───┼───┼─────┼────┤ │ 11 │99.11.11│ 8,157,000│ 4,076,000│ 6,607,000│ 49.96│ 80.99│ 3,105,000│ 38.06 │ ├──┼────┼─────┼─────┼─────┼───┼───┼─────┼────┤ │ 12 │99.11.12│ 3,332,400│ 1,372,000│ 1,763,000│ 41.17│ 52.90│ 664,000│ 19.92 │ ├──┼────┼─────┼─────┼─────┼───┼───┼─────┼────┤ │ 13 │99.11.15│ 2,191,080│ 503,000│ 1,510,000│ 22.95│ 68.91│ 328,000│ 14.96 │ ├──┼────┼─────┼─────┼─────┼───┼───┼─────┼────┤ │ 14 │99.11.16│ 3,021,000│ 952,000│ 2,300,000│ 31.51│ 76.13│ 733,000│ 24.26 │ ├──┼────┼─────┼─────┼─────┼───┼───┼─────┼────┤ │ 15 │99.11.17│ 5,677,000│ 1,882,000│ 3,439,000│ 33.15│ 60.57│ 801,000│ 14.10 │ ├──┼────┼─────┼─────┼─────┼───┼───┼─────┼────┤ │ 16 │99.11.18│ 2,712,000│ 1,116,000│ 600,000│ 41.15│ 22.12│ 9,000│ 0.33 │ ├──┼────┼─────┼─────┼─────┼───┼───┼─────┼────┤ │ 17 │99.11.19│ 3,172,000│ 2,003,000│ 62,000│ 63.14│ 1.95│ 25,000│ 0.78 │ ├──┼────┼─────┼─────┼─────┼───┼───┼─────┼────┤ │ 18 │99.11.22│ 1,308,000│ 929,000│ 264,000│ 71.02│ 20.18│ 255,000│ 19.49 │ ├──┼────┼─────┼─────┼─────┼───┼───┼─────┼────┤ │ 19 │99.11.23│ 983,000│ 200,000│ 509,000│ 20.34│ 51.78│ 68,000│ 6.91 │ ├──┼────┼─────┼─────┼─────┼───┼───┼─────┼────┤ │ 20 │99.11.24│ 1,170,000│ 531,000│ 89,000│ 45.38│ 7.60│ 50,000│ 4.27 │ ├──┼────┼─────┼─────┼─────┼───┼───┼─────┼────┤ │ 21 │99.11.25│ 1,119,520│ 278,000│ 610,000│ 24.83│ 54.48│ 156,000│ 13.93 │ ├──┼────┼─────┼─────┼─────┼───┼───┼─────┼────┤ │ 22 │99.11.26│ 2,563,480│ 862,000│ 1,790,000│ 33.62│ 69.82│ 576,000│ 22.46 │ ├──┼────┼─────┼─────┼─────┼───┼───┼─────┼────┤ │ 23 │99.11.29│ 3,799,160│ 906,000│ 2,460,000│ 23.84│ 64.75│ 509,000│ 13.39 │ ├──┼────┼─────┼─────┼─────┼───┼───┼─────┼────┤ │ 24 │99.11.30│ 5,676,000│ 1,850,000│ 3,090,000│ 32.59│ 54.43│ 1,107,000│ 19.50 │ ├──┼────┼─────┼─────┼─────┼───┼───┼─────┼────┤ │ 25 │99.12.01│ 9,483,000│ 4,552,000│ 3,149,000│ 48.00│ 33.20│ 841,000│ 8.86 │ ├──┼────┼─────┼─────┼─────┼───┼───┼─────┼────┤ │ 26 │99.12.14│ 4,568,468│ 728,000│ 2,518,000│ 15.93│ 55.11│ 486,000│ 10.63 │ ├──┼────┼─────┼─────┼─────┼───┼───┼─────┼────┤ │ 27 │99.12.16│ 3,044,000│ 131,000│ 2,003,000│ 4.30│ 65.80│ 43,000│ 1.41 │ ├──┼────┼─────┼─────┼─────┼───┼───┼─────┼────┤ │ 28 │99.12.17│ 2,650,720│ 341,000│ 1,400,000│ 12.86│ 52.81│ 20,000│ 0.75 │ ├──┼────┼─────┼─────┼─────┼───┼───┼─────┼────┤ │ 29 │99.12.23│ 3,600,250│ 328,000│ 1,653,000│ 9.11│ 45.91│ 143,000│ 3.97 │ ├──┼────┼─────┼─────┼─────┼───┼───┼─────┼────┤ │ 30 │99.12.24│ 7,283,180│ 1,260,000│ 2,298,000│ 17.30│ 31.55│ 476,000│ 6.53 │ └──┴────┴─────┴─────┴─────┴───┴───┴─────┴────┘ ■附表四「被告犯罪所得計算表」(Excel 檔,另附於下列「附件一」之「非供述證述」後) 附件一:「非供述證據」 1.「摩坦利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申登資料查詢、董監事查詢、營業登記項目查詢(臺北地檢署101 年度警聲搜字第1005號卷第132 至133 頁) 2.臺北市調查處101 年11月19日北防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所列扣押物、扣押物品清單所列扣押物(臺北地檢署101 年度警聲搜字第1927號卷第133 至155 頁) 3.證交所100 年4 月14日臺證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聯合環境技術有限公司台灣存託憑證(代號911610)99年10月22日至99年12月1 日期間之交易分析意見書內容群組A 、B 部分資料(含群組A 、B 關係對照表、前揭意見書影響股價部分之表格、電話下單錄音譯文、投資人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料表、授權書、委託書)、證交所100 年6 月20日臺證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聯合環境技術有限公司台灣存託憑證(代號911610)99年10月22日至99年12月1 日期間之交易分析意見書所載群組A 、B 買賣之相關資料(即A 、B 群組委託買賣聯環TDR ,各筆委託買賣時揭示之最佳五檔數量、價格等相關資料彙整於EXCEL 檔案)、證交所101 年8 月10日臺證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聯合環境技術有限公司臺灣存託憑證(代號911610)99年10月22日至99年12月31日期間交易分析意見書、附件明細表(本件調查卷一第408 至435 頁、臺北地檢署100 年度他字第2966號卷第4 至24頁、第28頁,另前揭電子檔案光碟共二片附於光碟片存放袋) 4. ⑴元大寶來證券公司101 年5 月22日元證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聯合環境技術有限公司證券承銷契約、聯環TDR 詢價圈購保證金繳款書、配售名單及繳款彙總表(本件調查卷六第11至98頁) ⑵被告鍾文智99年10月14日電子郵件、配售名單(本件調查卷一第68至69頁) 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3 月16日保結他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件調查卷一第445 頁) 5.元大寶來證券101 年11月16日元證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聯合環境技術有限公司台灣存託憑證(代號:911610)及明輝環球海事有限公司台灣存託憑證(代號:911608)之相關發行資料(含寶來證券公司99年10月7 日簽呈、聯合環境TDR 主辦配售會議紀錄、圈購配售名冊、聯合環球TDR 主辦接案審查會議紀錄─99.04.26、United Envirotech Ltd.TDR 主/ 協辦承銷案件評估表、聯合環球TDR 主辦接案審查會議紀錄─99.10.07、United Envirotech Ltd.TDR 主/ 協辦承銷案件評估表)(本件調查卷六第100 至127 頁) 6. ⑴被告鍾文智使用帳戶一覽表(含開戶資料、集中市場委託買賣證券委託契約書暨店頭市場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授權委託買賣及公開申購有價證券同意書、客戶徵信與額度審核表徵信資料表、交割銀行帳戶等資料,詳如本件偵查卷所附「開戶資料1 」、「開戶資料2 」等卷所示) ⑵交易聯環TDR 證券帳戶名單(本件調查卷一第91頁、本件調查卷六第2 至3 頁) 7.被告鍾文智與證人施雯錦之MSN 對話紀錄(資料來源:古茂新隨身硬碟檔案⑴,檔案路徑及名稱:F :/ 施姐帳務/msn/ptZ0000000000000.xml )、被告鍾文智與證人古茂新之MSN 對話紀錄(資料來源:古茂新隨身硬碟檔案⑵,檔案路徑及名稱:F :/msn/RECORD/ptZ0000000000000.xml)(本件調查卷六第134 至155 頁、第157 至176 頁) 8. ⑴證交所100 年7 月19日臺證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日盛證券員林分公司、日盛證券南京分公司、宏遠證券台中分公司、宏遠證券新竹分公司、第一金證券員林分公司、統一綜合證券三多分公司、元富證券彰化分公司、凱基證券和平分公司、大華證券公司、永豐金證券員林分公司、永豐金證券忠孝分公司、永豐金證券天母分公司)投資人買賣聯合環境有價證券交易資料表、證券帳戶開戶信用額度、股票交易明細等資料(本件調查卷二第1 至393 頁) ⑵第一金證券分戶帳歷史查詢報表、元富證券分戶歷史帳、永豐金證券委託書(本件調查卷一第336 頁、卷二第380 頁反面至381 頁、第402 至413 頁、第420 至429 頁、第438 至444 頁、第451 頁、第457 頁、第464 頁、第471 頁、第480 至482 頁、第490 至491 頁、第498 至499 頁) ⑶宏遠證券101 年2 月10日宏字第0000000 號函及所附呂蓮妹於宏遠證券新竹分公司之證券帳戶開戶資料及自99年10月1 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之歷史交易明細表、宏遠證券、寶來證券、日盛證券委託下單語譯表(本件調查卷二第501 至523 頁、臺北地檢署100 年度他字第2966號卷第9 至16頁) ⑷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6 月21日日證字第00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翁秋寶於日盛證券員林分公司之證券帳戶開戶資料及自99年10月1 日至100 年3 月31日股票交易明細表(本件調查卷二第525 至531 之1 頁) ⑸元大寶來證券七賢分公司101 年8 月31日元證高雄七賢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刁高宗於元大寶來證券七賢分公司之證券帳戶開戶資料及自99年10月1 日起至100 年3 月1 日止之歷史交易明細表(本件調查卷二第557 至564 頁) ⑹元大寶來證券北員林分公司101 年8 月29日元證北員林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楊淑惠、翁秋寶、翁玲如、翁玲玉、黃亭榕、翁蕭素蘭、賴怡君、張維翰、詹前峰等9 人於元大寶來證券北員林分公司之證券帳戶開戶資料及自99年10月1 日起至100 年3 月1 日止之歷史交易明細表(本件調查卷二第606 至 667 頁) ⑺元大寶來證券鳳中分公司101 年9 月3 日元證鳳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楊仁宏於元大寶來證券鳳中分公司之證券帳戶開戶資料及自99年10月1 日起至100 年3 月1 日止之歷史交易明細表(本件調查卷二第669 至675 頁) 9.臺北市調查處100 年10月3 日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資金關係圖、銀行帳戶明細、臺北市調查處101 年1 月11日北防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臺北地檢署100 年度他字第2966號卷第31至37頁、第40至41頁) 10. ⑴第一銀行北台中分行100 年5 月9 日一北台中字第00093 號函及所附張秀梅、張世政等2 人於第一銀行開戶資料及自99年1 月1 日起至100 年4 月30日止之歷史交易明細表(本件調查卷四第3 至25頁) ⑵第一銀行竹東分行100 年5 月9 日一竹東字第00062 號函及所附呂蓮妹於第一銀行開戶資料及自99年1 月1 日起至100 年1 月6 日止之歷史交易明細表(本件調查卷四第27至34頁) ⑶第一銀行員林分行100 年5 月23日一員林字第00170 號函及所附所附古茂新、張世政、呂蓮妹等3 人於第一銀行開戶資料及自99年1 月1 日起至100 年3 月31日止之歷史交易明細表、第一銀行員林分行100 年6 月15日一員林字第00174 號函及所附黃亭榕於第一銀行開戶資料及自99年1 月1 日起至100 年12月31日止之歷史交易明細表、第一銀行員林分行100 年6 月27日一員林字第00219 號函及所附張秀梅、張世政、古茂新、張尚煥等4 人銀行帳戶交易傳票、第一銀行員林分行100 年8 月12日一員林字第00260 號函及所附古茂新帳戶交易傳票及99年11月15日匯至兆豐金員林分行葉仲清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借、貸雙方交易傳票、第一銀行員林分行101 年6 月15日一員林字第00174 號函及所附黃亭榕帳戶交易傳票(本件調查卷四第36至106 頁、第157 至162 頁、卷五第136 至171 頁、第173 至177頁 、第179 至236 頁) ⑷台中商業銀行員林分行100 年5 月5 日中員林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蕭景田於台中銀行開戶資料及自99年1 月1 日起至100 年4 月26日止之歷史交易明細表、台中商業銀行員林分行101 年5 月18日(起訴書誤載為100 年5 月18日)中員林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翁玲玉、翁玲如等2 人於台中銀行開戶資料及自99年1 月1 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之歷史交易明細表(本件調查卷四第164 至180 頁、第182 至202 頁) ⑸台中商業銀行北員林分行100 年5 月9 日中北員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翁春淑於台中銀行開戶資料及自99年1 月1 日起至100 年4 月28日止之歷史交易明細表、台中商業銀行北員林分行100 年5 月20日中北員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蕭景田於台中銀行開戶資料及自99年1 月1 日起至100 年5 月17日止之歷史交易明細表、台中商業銀行北員林分行100 年7 月22日中北員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蕭景田帳戶交易傳票、台中商業銀行北員林分行101 年6 月14日中北員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楊淑惠於台中商業銀行開戶資料及自99年1 月1 日起至100 年12月31日止之歷史交易明細表(本件調查卷四第204 至221 頁、第223 至288 頁、第405 至418 頁、卷五第128 至134 頁) ⑹國泰世華銀行彰化分行100 年4 月29日(100 )國世銀彰化字第0075號函及所附張秀梅於國泰世華銀行開戶資料及自99年1 月1 日起至100 年4 月27日止之歷史交易明細表(本件調查卷四第420 至431 頁) 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員林分行100 年5 月3 日(100 )兆銀員聯字第0146號函及所附呂蓮妹、施佳森、黃合、張邱春、洪明俐等5 人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開戶資料及自99年1 月1 日起至100 年4 月28日止之歷史交易明細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員林分行100 年5 月18日(100 )兆銀員聯字第0169號函及所附呂蓮妹、施佳森、黃合、張邱春、洪明俐等5 人帳戶交易傳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員林分行100 年6 月27日(100 )兆銀員聯字第0198號函及所附古茂新、施雯錦、許闠元、葉仲清等4 人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開戶資料及自99年1 月1 日起至100 年6 月22日止之歷史交易明細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員林分行100 年8 月16日(100 )兆銀員聯字第0224號函及所附張世政、張邱春、古茂新、施雯錦、葉仲清等5 人帳戶交易傳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員林分行101 年6 月15日(101 )兆銀員聯字第0075號函及所附張維翰、張世政等2 人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開戶資料及自99年1 月1 日起至101 年6 月12日止之歷史交易明細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員林分行101 年6 月15日(101 )兆銀員聯字第0075號函及所附張維翰、張世政、葉仲清等3 人帳戶交易傳票(本件調查卷四第433 至464 頁、第466 至513 頁、第515 至531 頁、卷五第3 至67頁、第69至113 頁、第115 至126 之1 頁) 11. ⑴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0 年10月4 日臺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函及所附鍾文宜、陳家儒、黃建瑛、葉仲清、鄭敬安、鍾心宜等6 人於台新銀行開戶資料及99年4 月1 日起至100 年3 月31日止之歷史交易明細(本件調查卷五第239 至277 頁) ⑵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北分行100 年6 月24日東北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鍾啟俊於土地銀行開戶資料及99年1 月1 日起至100 年6 月24日止之歷史交易明細表、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北分行100 年11月7 日東北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鍾文智於土地銀行開戶資料及99年1 月1 日起至100 年3 月31日止之歷史交易明細表、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北分行101 年6 月13日東北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鍾啟俊、鍾文智等2 人帳戶交易傳票(本件調查卷五第279 至290 頁、第292 至314 頁、第390 至435 頁) ⑶國泰世華銀行古亭分行100 年10月14日國世古亭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楊佑吉於國泰世華銀行開戶資料及99年4 月1 日起至100 年3 月31日止之歷史交易明細表(本件調查卷五第316 至326 頁) ⑷日盛銀行作業處101 年6 月15日日銀字第1012E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楊仁宏於日盛銀行開戶資料及99年1 月1 日起至100 年12月31日止之歷史交易明細表(本件調查卷五第328 至352 頁) ⑸臺灣銀行屏東分行101 年6 月12日屏東營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鄭鳳珍於台灣銀行開戶資料及99年1 月1 日起至101 年6 月12日止之歷史交易明細表、台灣土地銀行(起訴書誤載為台灣銀行)屏東分行101 年6 月19日屏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鍾啟俊帳戶於99年12月24日聯行轉帳支出923 萬3500元之交易傳票、台灣土地銀行(起訴書誤載為台灣銀行)屏東分行101 年7 月5 日屏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鍾文智帳戶於99年12月24日聯行轉帳支出477 萬2670元之交易傳票、鍾啟俊帳戶於99年12月24日聯行轉帳支出923 萬3500元之借貸交易傳票(本件調查卷五第354 至360 頁、第437 至438 頁、第440 至442 頁) ⑹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綜合作業中心101 年6 月12日作心詢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趙慶復於永豐銀行開戶資料及99年1 月1 日起至101 年6 月11日止之歷史交易明細表(本件調查卷五第362 至382 、460 至461 頁) 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1 年7 月16日(101 )遠銀詢字第0000927 號函及所附鍾文智於遠東銀行開戶資料及99年1 月1 日起至101 年5 月31日止之歷史交易明細表(本件調查卷五第384 至387 頁) ⑻國泰世華銀行永春分行100 年11月2 日(100 )國世銀(永春)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楊佑吉帳戶於99年10月28日、99年11月9 日辦理匯款之借貸雙方交易傳票(本件調查卷五第444 至447 頁) ⑼國泰世華銀行樹林分行100 年11月7 日國世樹林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楊佑吉帳戶轉出交易傳票(本件調查卷五第449 至458 頁) ⑽鍾啟俊土地銀行東臺北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即扣押物編號D-6-5 、D-6-20)、鍾文宜、鍾心宜、葉仲清大額提款登記資料(臺北地檢署101 警聲搜第1927號卷第35頁、第38頁、第61頁) 12. ⑴日盛銀行100 年5 月3 日日銀字第1002E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沈蓓蓓、吳月華、史偉中、鄭學珊、史如君、阮張福台、張福琴、張福苓、史朱傳妹、沈蕙蕙等10人於日盛銀行開戶資料及自99年10月1 日起至100 年4 月26日止之歷史交易明細表、日盛銀行100 年6 月27日日銀字第1002E00000000 號函及所附趙秀子、史金生、陳貞芬等3 人於日盛銀行開戶資料及自99年1 月1 日起至100 年6 月22日止之歷史交易明細表、日盛銀行101 年5 月7 日日銀字第1012E00000000 號函及所附趙秀子、張福琴、李鑫如等3 人於日盛銀行開戶資料及自99年5 月1 日起至100 年12月31日止之歷史交易明細表(本件調查卷三第3 至141 頁、第143 至199 頁、第201 至233 頁) ⑵史金生、沈蓓蓓、史偉中、吳月華、張福苓、張福琴、史如君、趙秀子、鄭學珊、阮張福台、李鑫如、陳貞芬等12人帳戶交易傳票(本件調查卷三第235 至324 頁) 13.證人施雯錦製作之聯環TDR 盈虧記帳資料(資料來源:古茂 新隨身硬碟檔案⑴,檔案路徑及名稱:F :/ 施姐帳務/ 總 帳112. xls)(本件調查卷六第5 頁) 14.證交所102 年1 月31日臺證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鍾 文宜等57名(72個證券帳戶)於99年10月22日至99年12月31 日期間,買賣聯合環境技術有限公司臺灣存託憑證(代號91 1610)扣除證券交易稅及證券交易手續費等交易成本後,買 賣價差金額試算(本件調查卷一第437 至443 頁,另相關光 碟一片附於光碟片存放袋) 15.被告鍾文智99年10月15日電子郵件所附「聯合環境繳款通知 書」(本件調查卷一第147 頁) 16.寶來證券公司配售繳款通知書暨獨立第三人聲明書(本件調 查卷一第148 至156 頁反面) 17.證券交易市場賣出與買進聯環公司TDR 數量與金額表(本件 調查卷一第299 至301 頁) 18.99年6 月2 日新加坡參訪照片(臺北地檢署101 年度偵字第 11569 號卷第171 頁) 19.列印自證交所101 年8 月10日臺證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 附交易分析書附件八(電子檔)之「參數輸入資料」、「投 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含委託五檔價量揭示)」、「配發 名單」(本院卷一第44至48頁) 20.列印自證交所102 年1 月31日臺證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 附光碟資料之「鍾文宜等72個證券帳戶於99年10月22日至99 年12月31日期間買賣聯合環境技術有限公司台灣存託憑證扣 除證券交易稅及證券交易手續費買賣價差金額試算」(本院 卷一第65至71頁) 21.列印自證交所102 年1 月31日臺證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 附光碟資料之附件─「01-SRB-321」(本院卷一第24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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