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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019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林伊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019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凱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21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凱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凱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6 月、10月、8 月、1 年、6 月、8 月、10月、6 月,經定刑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有期徒刑6 年4 月,茲受刑人於民國104 年10月2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一)毒品案件,經本院99年度簡字1849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雖經提起上訴,亦經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216 號判決駁回確定;因(二)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310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因(三)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緝字第4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雖經上訴,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188號判決駁回確定;因(四)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緝字第3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雖經上訴,仍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143號判決駁回確定;因(五)侵占案件,經本院98年度易字第1942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經上訴後,亦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1722號駁回上訴確定;因(六)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緝字第3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雖經上訴,亦為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229號判決駁回確定;因(七)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126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一)至(七)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96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另因(八)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418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因(九)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 年度審訴字第125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上開(八)、(九)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 年度聲字第123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並與前揭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接續執行,於99年10月26日入監執行,茲於104 年10月2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 年1 月10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 年11月13日(惟刑後尚須執行另案易服勞役6 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10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即上開(七)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1266號)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伊倫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019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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