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52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泳潮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515號、109年度偵字第6840號、109年度偵字第7161號、109年度偵字第7540號、109年度偵字第8153號、109年度偵字第12231號、109年度偵字第12366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319號、第17960號、第25305號、第29035號、第32428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李泳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李泳潮自民國108年11月某日起,因積欠其租車車行老闆王景隆(後更名王瑜騫,另案偵查中)新臺幣(下同)58萬元債務,為償還欠款,遂經由王景隆之介紹,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通訊軟體00000000暱稱為「○○」之成年男子及通訊軟體易信暱稱為「○○」之成年人及其餘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等3人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集團,並受「秀竹」之管理及指揮,擔任「收簿手」,負責領取詐欺集團向他人詐欺取得之人頭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等物品,供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並受「致富」之管理及指揮,擔任從事提領詐欺贓款工作之車手,以抵償其欠款。其與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不正利用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犯意聯絡,為下列犯行:
(一)先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以在網路上張貼租用帳戶訊息等不正方式,使江曉玫、王玟捷(另案偵查中)等人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寄送時間、方式,將其等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及提款密碼,寄送至如附表一所示之取件地點;嗣「秀竹」再將取件資訊通知李泳潮,由李泳潮指示林立祥(另案偵查中)分別於附表一所示取件時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如附表一所示之取件地點,領取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後,並於附表一所示之交件時間、地點,將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交付予李泳潮,李泳潮並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報酬予林立祥。
(二)詐騙集團成年成員以前揭不正方式,取得如附表二「轉入帳戶」所示之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其密碼,再由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如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手法,向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指示,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匯入如附表二所示之金融帳戶內。嗣「○○」以TELEGRAM聯繫李泳潮,並由1名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將如附表二所示之金融帳戶提款卡交付予李泳潮後,由李泳潮依「○○」之指示,持該等提款卡,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地點,插入自動付款設備即自動櫃員機並輸入密碼,以此不正方法使自動櫃員機之辨識系統對於真正持卡人之判別陷於錯誤,誤判其係有權提款之人,而接續領取如附表三所示之詐騙款項後,將款項交付與「致富」指定之另1名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李泳潮則因此抵償其上開債務,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並意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犯罪所得。嗣經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黃計維,發覺遭騙,報警處理,並經W HOTEL迎賓櫃檯經理楊士禕(起訴書誤植為楊世禕)報稱,清潔人員至李泳潮所住宿房間內打掃,發現李泳潮未繳納剩餘款項即不見蹤影,遂將該房內發現如附表四編號3之包含甘珈甄所申設○○商業銀行八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甘珈甄玉山帳戶)提款卡在內之金融帳戶提款卡共5張交警扣案,再經警調閱相關監視器錄影畫面後,於109年2月16日2時許,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所核發拘票,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將李泳潮拘提到案,並扣得附表四編號1至2之物,而查悉上情。
(三)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8年12月4日前某日,連結網際網路,佯在「借錢網」網站上,刊登借款之訊息,黃計維於108年12月4日瀏覽該訊息後,遂加入對方之通訊軟體LINE,LINE暱稱「陳志堅」之人復向黃計維佯稱需交付銀行帳戶存摺及提款卡始得借款,待還清債務後將返還云云,致黃計維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年月8日,在位於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永新門市,將其所申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計維彰銀帳戶)之存摺1本及如附表四編號4之提款卡1張,以黑貓宅急便方式寄至位於臺中市○○區○○○道0段00號黑貓宅急便豐原營業所「○○○」收,惟未獲取借款,且對方失去聯繫。嗣李泳潮之上游「秀竹」以通訊軟體易信通知李泳潮前往領取,李泳潮乃於108年12月12日上午10時29分許,以通訊軟體微信指派下游林立祥(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以109年度偵字第9319號另案起訴)前往領取該包裹;林立祥復委請同事賴宥任(經臺中地檢署以109年度偵字第9319號另案為不起訴處分)前往領取。賴宥任因而於108年12月12日上午11時34分許,前往上開營業所,領取裝有黃計維遭騙取而寄送之上開人頭帳戶包裹後,於同日晚間8時許,交付予林立祥,林立祥復於108年12月13日凌晨4時許,將該包裹交付予李泳潮,李泳潮即持有黃計維上開彰銀帳戶提款卡。嗣經警於108年12月16日13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B1「捷運臺大醫院站」,於李泳潮正自自動櫃員機提領詐欺贓款時,將其逮捕,並扣得如附表四編號4之黃計維彰銀帳戶提款卡,始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二編號1至14、16至25所示之人、黃計維分別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中正第一分局、大安分局、中山分局報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令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暨黃計維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轉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報告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曾美英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廖愫宜訴由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賴文欽訴由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轉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臺中地檢署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趙麗蕊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楊新發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轉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臺中地檢署檢察官;黃世明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中地檢署檢察官;謝同隆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分別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泳潮所犯之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46頁、第182頁、第188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立祥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相符,並經證人黃計維、楊士禕、黃世明、謝同隆、賴宥任、江曉玫、王玟捷及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等分別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復有W HOTEL賓客登記表格、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被害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資料、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告訴人黃計維上開彰銀帳戶存摺、寄件單據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2份、扣案甘珈甄玉山帳戶提款卡各1張、手機1支、手機內LINE對話紀錄擷圖、扣案物品照片、165專線提供之警示帳戶於ATM提領紀錄、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影像、W HOTEL迎賓櫃檯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影像、如附表二所示金融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賴宥任提領包裹過程監視器翻拍照片6張、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26日函文暨所附託運單及簽名、被告於臺中市提款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被告與上手「秀竹」LINE對話紀錄1份、同案被告林立祥領取如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包裹之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1份、ANH-5731號自用小客車車籍資料、違規紀錄各1份、江曉玫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附表一編號1所示人頭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王玟捷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交貨便收據1紙、附表一編號2所示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偵查報告2份、張家銘華泰帳戶交易明細1份、告訴人黃世明之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告訴人黃世明提供之存摺封面、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各1份、黃世明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通話記錄翻拍照片1份、告訴人謝同隆之匯出匯款申請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鎮區○○○路000號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揭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洗錢防制法洗錢罪之成立,僅須行為人在客觀上有掩飾或隱匿自己或他人因特定犯罪所得財產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或移轉、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之具體作為,主觀上具有掩飾或隱匿其財產或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犯罪意思,足克相當,被告所為,係將犯罪所得以現金方式提領並轉交詐騙集團組織之其他成員,使上開金錢流向難以追查,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並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核與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所定之要件相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之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又被告與「致富」、「秀竹」、林立祥等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就同一告訴人、被害人遭詐欺款項多次提領行為,主觀上係基於單一參與詐欺集團組織之犯意,為詐欺集團成員持續提領款項,持續侵害之法益係屬同一,其各自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實無從加以割裂評價,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論以一罪。
(四)再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聯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無從區隔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查被告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係以3人以上共同、不正利用付款設備、洗錢等方式向告訴人、被害人詐欺取財,其目的既為施用詐術致告訴人、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其上開行為間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重疊,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是於牽連犯廢除後,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認此情形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是應認被告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不正利用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洗錢等罪,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又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而被告就上開洗錢犯行,業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業如前述,是被告就所犯洗錢防制法部分,原應減輕其刑,然依照前揭罪數說明,被告就上開犯行係從一重論處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但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量刑時,將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五)又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應依遭受詐騙之被害人人數定之,是本案被告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地點,領取如附表三所示之詐騙款項,而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部分,與犯罪事實一(一)、(三)部分,犯意均各別,行為亦互殊,被害法益迥異,均應予以分論併罰。
(六)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9319號、第1796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漏未論列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之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同署109年度偵字第2530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漏未論列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之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同署109年度偵字第2903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漏未論列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之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同署109年度偵字第3242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漏未論列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之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惟此等部分事實均與前揭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究。至上揭移送併辦部分,分別與本案犯行為同一案件,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七)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依指示取得他人帳戶金融卡後提領各該帳戶款項轉交他人,造成無辜被害人等受騙而受有金錢損失,且亦因被告所為隱匿犯罪所得去向,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正犯之真實身分,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就其所涉洗錢罪部份之自白,為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所規定減刑之事由),犯後態度尚可,且其在本案之分工地位屬出面提領款項之取簿手、車手,非居於主要核心地位,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專科之學歷、原為職業軍人、目前從事電焊工作、日薪3千元、離婚、需扶養父母及一名幼子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9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復審酌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對於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四、沒收:
(一)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2之物,為被告供本案犯罪時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聯繫所用,且為被告所有,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二)次按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而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行為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所提領如附表三所示之款項,雖係被害人等遭詐欺取財後所匯入,當屬被告之犯罪所得,然被告供稱其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報酬,係減免所積欠58萬元之債務,其所提領之款項,皆已全數繳回其所屬詐欺集團,其餘並未獲得報酬,當無從予以沒收。
(三)至被告及其所屬詐欺集團詐得如附表四編號3、4所示帳戶之提款卡,皆屬被害人等個人專屬物品,且價值非高,倘就該存摺及提款卡申請註銷並補發,原物即已失去功用,是以,如對上開物品宣告沒收或追徵,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2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雅方提起公訴,檢察官洪佳業、黃芝瑋、廖志祥移送併辦,檢察官林淑玲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人頭帳戶申請人及帳號 寄送時間地點及方式 取件時間地點 交件時間地點、報酬 1 江曉玫之彰化銀行竹南分行帳號000-0000 0000000000帳戶 108年12月9日13時38分許在新竹市○○路0段000號統一便利商店華鑫門市以交貨便方式 108年12月11日7時4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便利商店王田門市 108年12月11日8時36分許在全家便利商店花見店、1,400元 2 王玟捷之 ⑴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 000000000號帳戶 ⑵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2月9日在臺中市沙鹿區統一便利商店鎮權門市以交貨便方式 108年12月11日21時4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便利商店王田門市 108年12月11日晚間10時許在臺中市西屯區「路易莎咖啡店」、900元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被害人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轉入帳戶 1 告訴人黃淑芳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月11日20時許,撥打電話予黃淑芳,假冒為其小姑黃碧鳳 ,佯稱因票款周轉不靈,欲向其商借現金云云,致黃淑芳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9年1月13日12時8分許 15萬元 王羽瑄所申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羅東分行帳號000-00 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羽瑄合庫帳戶) 109年1月14日12時46分許 5萬元 2 告訴人謝同隆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月14日19時許,撥打電話予謝同隆,假冒為其友人陳秋宏 ,佯稱因票款周轉不靈,欲向其商借現金云云,致謝同隆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9年1月15日12時許 30萬元 甘珈甄上開玉山帳戶 3 告訴人李苓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月15日11時10分許,撥打電話予李苓鈺,假冒為其表弟陳文枝,佯稱須給他人款項,欲向其商借現金云云,致李苓鈺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9年1月17日11時許 15萬元 林詩萍所申設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 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詩萍兆豐帳戶) 4 告訴人曾美英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2月9日18時許,撥打電話予曾美英,假冒為其友人駱仔,佯稱與他人談土地買賣,款項不足,欲向其商借現金云云,致曾美英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12月10日11時44分許 20萬元 鍾靜慧所申設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 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鍾靜慧玉山帳戶 ) 5 告訴人廖愫宜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2月7日16時許,撥打電話予廖愫宜,假冒為其友人張益晨 ,佯稱急需用錢,欲向其商借現金云云,致廖愫宜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12月10日11時48分許 30萬元 鍾靜慧所申設華南商業銀行雙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 下稱鍾靜慧華南帳戶) 108年12月10日11時50分許 30萬元 鍾靜慧所申設臺灣銀行板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鍾靜慧臺銀帳戶) 6 告訴人陳允文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2月13日9時許,撥打電話予陳允文,假冒為其老闆,佯稱急需用錢,欲向其商借現金云云,致陳允文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12月13日12時46分許 8萬元 賴思庭所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賴思庭國泰帳戶) 108年12月13日16時17分許 3萬元 7 告訴人郭堯勛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2月10日17時許,撥打電話予郭堯勛,假冒為其友人陳鴻烈 ,佯稱急需用錢,欲向其商借現金轉帳云云,致郭堯勛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12月12日15時55分許 2萬5千元 鍾靜慧臺銀帳戶 8 告訴人鍾錦坤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2月11日11時45分許,撥打電話予鍾錦坤,假冒為其友人陳玉電,佯稱急需用錢 ,欲向其商借現金云云,致鍾錦坤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12月12日15時55分許 5萬2千元 鍾靜慧臺銀帳戶 9 告訴人劉明州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2月8日17時50分許,撥打電話予劉明州,假冒為其前老闆 ,佯稱需還廠商貨款 ,急需現金,欲向其商借現金云云,致劉明州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12月9日11時24分許 15萬元 張姝慈所申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宜蘭分行帳號000-0000 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姝慈合庫帳戶 ) 108年12月10日11時42分許 3萬元 10 告訴人陳秋錦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2月9日11時許,撥打電話予陳秋錦,假冒為其友人,佯稱急需用錢,欲向其商借現金云云,致陳秋錦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12月10日14時34分許 15萬元 安家儀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安家儀中信帳戶) 108年12月11日12時37分許 10萬元 江曉玫所申設彰化商業銀行竹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下稱江曉玫彰銀帳戶) 11 告訴人賴文欽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2月7日18時9分許 ,撥打電話予賴文欽 ,假冒為其姪子,佯稱欲匯款予廠商,急需用錢,欲向其商借現金云云,致賴文欽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12月10日14時55分許 20萬元 許瀚文所申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工業區郵局帳號00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瀚文郵局帳戶) 12 告訴人陳葦儒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2月8日19時許,撥打電話予陳葦儒,假冒為其姪子林長志 ,佯稱急需用錢,欲向其商借現金云云,致陳葦儒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12月11日12時30分許 8萬元 謝亨泰所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興分行帳號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亨泰國泰帳戶) 13 告訴人林佳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2月10日17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林佳樺,假冒為其友人王老師之助理,佯稱繳保費之支票快到期,急需用錢,欲向其商借現金云云,致林佳樺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12月11日13時21分許 5萬元 陳忠義所申設華南商業銀行基隆港口分行帳號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忠義華南帳戶) 14 告訴人周佳民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2月9日11時前某日時許,撥打電話予周佳民之父,假冒為其父友人陳祥麟,向其父佯稱急需用錢,欲向其商借現金云云 ,致其父陷於錯誤,並請周佳民代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12月11日12時51分許 5萬元 鍾靜慧所申設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鍾靜慧臺企帳戶) 15 陳榮輝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2月9日10時許,撥打電話予陳榮輝,假冒為其客戶賴明濬 ,佯稱在談土地買賣 ,需匯材料費,欲請其先代匯云云,致陳榮輝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12月11日13時48分許 18萬元 林康銘所申設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 下稱林康銘臺銀帳戶) 16 告訴人楊新發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2月11日15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楊新發,假冒為其友人謝樹成,佯稱需匯一筆錢給他人,但記錯時間,欲請其先代匯云云,致楊新發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12月12日10時14分許 23萬元 王玟捷所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篤行分行帳號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玟捷國泰帳戶) 17 告訴人林安秋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2月12日14時21分許,撥打電話予林安秋,假冒為其姪女王美玉,佯稱投資股票急需現金週轉,欲向其商借款項云云,致林安秋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12月13日10時43分許 5萬元 成元勳所申設臺灣銀行民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成元勳臺銀帳戶) 18 告訴人邱秀鳳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2月9日12時許,撥打電話予邱秀鳳,假冒為其姪女邱憶文 ,佯稱舊屋換新屋急需現金週轉,欲向其商借款項云云,致邱秀鳳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12月12日14時39分許 18萬元 陳映彤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內湖分行帳號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映彤中信帳戶) 19 告訴人吳芹針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2月10日10時許,撥打電話予吳芹針,假冒為其侄子吳啟村 ,佯稱欲向其商借款項云云,致吳芹針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12月11日10時許 15萬元 曾崇恩所申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集集分行帳號000-0000 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曾崇恩合庫帳戶 ) 108年12月12日13時10分許 18萬元 何宣儀所申設臺灣土地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 下稱何宣儀土銀帳戶) 20 告訴人吳光輝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2月13日11時33分許,撥打電話予吳光輝,假冒為許洽裕,佯稱因姊夫做生意周轉不靈,欲向其商借款項云云,致吳光輝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12月13日13時43分許 10萬元 何宣儀土銀帳戶 21 告訴人蘇榮華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2月11日12時6分許,撥打電話予蘇榮華,假冒為其姪子,佯稱貨款不足,欲向其商借款項云云,致蘇榮華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12月12日10時29分許 12萬元 江曉玫彰銀帳戶 22 告訴人黃世明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2月11日15時47分許,撥打電話予黃世明,假冒為其友人王甄霖,佯稱貨款短缺 ,欲向其商借款項云云,致黃世明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12月12日10時49分許 28萬元 張家銘所申設華泰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 00000號帳戶(下稱張家銘華泰帳戶) 23 告訴人趙麗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2月12日11時14分許,撥打電話予趙麗蕊,假冒為其友人,佯稱投資法拍屋生意急需周轉,欲向其商借款項云云,致趙麗蕊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12月12日12時2分許 15萬元 王玟捷所申設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 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玟捷玉山帳戶 ) 24 告訴人林素珠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2月12日11時16分許,撥打電話予林素珠,假冒為里長陳威男,佯稱投資生意,欲向其商借款項云云 ,致林素珠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12月12日12時45分許 10萬元 詹佩蓉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詹佩蓉中信帳戶) 25 告訴人謝麗玉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月16日9時54分許 ,撥打電話予謝麗玉 ,假冒為其表哥,佯稱支票將到期,欲向其商借款項云云,致謝麗玉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9年1月17日15時13分許 15萬元 簡宏福所申設臺灣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簡宏福臺銀帳戶)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被告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ATM所屬金融機構) 提款金額 使用之金融帳戶 1 黃淑芳 109年1月14日13時22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聯邦商業銀行) 20,005元 王羽瑄合庫帳戶 109年1月14日13時23分許 20,005元 109年1月14日13時22分許 10,005元 2 謝同隆 109年1月15日14時56分至3時許 高雄市○鎮區○○○路000號 2萬元共7筆、1萬元1筆 甘珈甄玉山帳戶 109年1月16日0時44分許 臺北市○○區○○路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市府分行) 20,005元 109年1月16日0時44分許 20,005元 109年1月16日0時45分許 20,005元 109年1月16日0時45分許 20,005元 109年1月16日0時46分許 20,005元 109年1月16日0時47分許 20,005元 109年1月16日0時47分許 905元 3 李苓鈺 109年1月17日16時46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忠孝分行) 19,905元 林詩萍兆豐帳戶 4 曾美英 108年12月10日12時7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B1 (聯邦商業銀行) 20,005元 鍾靜慧玉山帳戶 108年12月10日12時8分許 20,005元 108年12月10日12時12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聯邦商業銀行) 20,005元 108年12月10日12時12分許 20,005元 108年12月10日12時13分許 20,005元 108年12月10日12時14分許 20,005元 108年12月10日12時14分許 20,005元 108年12月10日12時15分許 20,005元 108年12月11日1時27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市太平區農會新興辦事處) 2萬元 108年12月11日1時28分許 2萬元 108年12月11日1時29分許 9千元 5 廖愫宜 108年12月10日12時39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B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20,005元 鍾靜慧華南帳戶 108年12月10日12時40分許 20,005元 108年12月10日12時41分許 20,005元 108年12月10日12時41分許 20,005元 108年12月10日12時42分許 20,005元 108年12月10日12時47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B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20,005元 鍾靜慧臺銀帳戶 108年12月10日12時48分許 20,005元 108年12月10日12時48分許 20,005元 108年12月10日12時49分許 20,005元 108年12月10日12時50分許 20,005元 108年12月10日12時50分許 20,005元 108年12月10日12時51分許 20,005元 108年12月10日12時51分許 20,005元 108年12月11日1時30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市太平區農會新興辦事處) 2萬元 6 陳允文 108年12月13日14時6分許 臺北市○○區○○路0號B1(新光商業銀行) 2萬元 賴思庭國泰帳戶 108年12月13日14時6分許 2萬元 108年12月13日14時7分許 2萬元 108年12月13日14時8分許 2萬元 108年12月13日16時43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號B2( 玉山商業銀行) 2萬元 7 郭堯勛、鍾錦坤 108年12月12日16時24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B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20,005元 鍾靜慧臺銀帳戶 108年12月12日16時25分許 20,005元 108年12月12日16時26分許 20,005元 108年12月12日16時27分許 17,805元 8 劉明州 108年12月10日13時許 臺北市○○區○○路00號B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20,005元 張姝慈合庫帳戶 108年12月10日13時許 20,005元 108年12月10日13時1分許 20,005元 108年12月10日13時2分許 20,005元 108年12月10日13時9分許 20,005元 108年12月10日13時33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6樓(新光商業銀行 ) 20,005元 108年12月10日13時34分許 20,005元 108年12月10日13時34分許 10,005元 9 陳秋錦 108年12月10日14時51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微風松高電(聯邦商業銀行) 2萬元 安家儀中信帳戶 108年12月10日14時52分許 2萬元 108年12月10日14時52分許 2萬元 108年12月10日14時53分許 2萬元 108年12月10日14時53分許 2萬元 108年12月10日14時54分許 2萬元 108年12月11日12時59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20,005元 江曉玫彰銀帳戶 108年12月11日13時1分許 20,005元 108年12月11日13時2分許 20,005元 108年12月11日13時2分許 20,005元 108年12月11日13時3分許 20,005元 10 賴文欽 108年12月10日15時34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B1(新光商業銀行) 20,005元 許瀚文郵局帳戶 108年12月10日15時34分許 20,005元 108年12月10日15時35分許 20,005元 108年12月10日15時35分許 20,005元 108年12月10日15時36分許 20,005元 108年12月10日15時37分許 20,005元 108年12月10日15時37分許 20,005元 108年12月10日15時38分許 20,005元 108年12月11日1時39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宜欣郵局) 4萬9千元 11 陳葦儒 108年12月11日13時34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聯邦商業銀行) 2萬元 謝亨泰國泰帳戶 108年12月11日13時34分許 2萬元 108年12月11日13時35分許 2萬元 108年12月11日13時37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B2 (聯邦商業銀行) 2萬元 12 林佳樺 108年12月11日14時5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B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20,005元 陳忠義華南帳戶 108年12月11日14時6分許 20,005元 108年12月11日14時6分許 10,005元 13 周佳民 108年12月11日14時50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聯邦商業銀行) 20,005元 鍾靜慧臺企帳戶 108年12月11日14時50分許 20,005元 14 陳榮輝 108年12月11日15時8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B1(新光商業銀行) 20,005元 林康銘臺銀帳戶 108年12月11日15時9分許 20,005元 108年12月11日15時9分許 20,005元 108年12月11日15時10分許 20,005元 108年12月11日15時10分許 20,005元 108年12月11日15時11分許 20,005元 108年12月11日15時12分許 20,005元 108年12月11日15時12分許 10,005元 15 楊新發 108年12月12日11時56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B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2萬元 王玟捷國泰帳戶 108年12月12日11時56分許 2萬元 108年12月12日11時57分許 2萬元 108年12月12日11時58分許 2萬元 108年12月12日11時58分許 2萬元 16 林安秋 108年12月13日12時16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聯邦商業銀行) 20,005元 成元勳臺銀帳戶 108年12月13日12時17分許 20,005元 108年12月13日12時18分許 20,005元 108年12月13日12時18分許 19,005元 17 邱秀鳳 108年12月12日15時50分許 臺北市○○區市○路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0萬元 陳映彤中信帳戶 108年12月12日15時51分許 2萬元 18 吳芹針 108年12月11日12時36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B1 M8出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20,005元 曾崇恩合庫帳戶 108年12月11日12時38分許 20,005元 108年12月11日12時39分許 20,005元 108年12月11日12時39分許 20,005元 108年12月11日12時40分許 20,005元 108年12月11日12時41分許 20,005元 108年12月11日12時42分許 20,005元 108年12月11日12時42分許 10,005元 108年12月12日14時51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B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20,005元 何宣儀土銀帳戶 19 吳光輝 108年12月13日15時2分許 臺北市○○區○○路0號B1(新光商業銀行) 20,005元 何宣儀土銀帳戶 108年12月13日15時3分許 20,005元 108年12月13日15時4分許 20,005元 20 蘇榮華 108年12月12日11時50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B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20,005元 江曉玫彰銀帳戶 108年12月12日11時50分許 20,005元 108年12月12日11時51分許 20,005元 108年12月12日11時52分許 20,005元 108年12月12日11時53分許 20,005元 108年12月12日11時53分許 20,005元 21 黃世明 108年12月12日12時1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B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2萬元 張家銘華泰帳戶 108年12月12日12時1分許 2萬元 108年12月12日12時2分許 2萬元 108年12月12日12時3分許 2萬元 108年12月12日12時4分許 2萬元 108年12月12日12時4分許 2萬元 108年12月12日12時5分許 2萬元 108年12月12日12時6分許 1萬元 108年12月13日3時41分至48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上海商業銀行) 2萬元6筆、1萬元1筆 22 趙麗蕊 108年12月12日12時36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B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20,005元 王玟捷玉山帳戶 108年12月12日12時37分許 20,005元 108年12月12日12時38分許 20,005元 108年12月12日12時40分許 20,005元 108年12月12日12時41分許 20,005元 108年12月12日12時42分許 20,005元 108年12月12日12時42分許 20,005元 108年12月12日12時43分許 10,005元 23 林素珠 108年12月12日12時49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B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2萬元 詹佩蓉中信帳戶 108年12月12日12時50分許 2萬元 108年12月12日12時51分許 2萬元 108年12月12日12時52分許 2萬元 108年12月12日12時53分許 2萬元 108年12月1日15時21分許 900元 108年12月4日3時36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永康分行) 20,005元 廖山熒郵局帳戶 108年12月4日3時37分許 20,005元 108年12月4日3時38分許 20,005元 108年12月4日3時38分許 20,005元 108年12月4日3時39分許 20,005元 24 謝麗玉 109年1月17日16時44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忠孝分行) 20,005元 簡宏福臺銀帳戶 109年1月17日16時44分許 20,005元 109年1月17日19時22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延吉分行) 20,005元
附表四: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號) 1支 自被告身上扣得 2 SIM卡 9張 自被告身上扣得 3 甘珈甄等人之提款卡 5張 4 黃計維彰銀帳戶提款卡 1張 自被告身上扣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