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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670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廖建傑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賴奕銘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命令(中華民國109 年7 月23日北檢欽弗109 執聲他1387字第1099060749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賴奕銘(下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9所示7罪,均係民國107 年4 月27日(按指附表編號3之判決確定日)之判決確定前所犯,經受刑人屢次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聲請定應執行刑,然經該署函覆以各罪經定刑完畢,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而所謂指揮執行為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雖非違法而因處置失當,致受刑人蒙受重大不利益者而言。如受刑人於刑之執行中,發現所犯數罪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而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重新定其應執行之刑,檢察官未依法處理或處置失當,致受刑人蒙受重大不利益時,因其請求係在刑之執行中,自應認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而准受刑人聲明異議,以資救濟,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968號裁定同此見解。另按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所稱「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其中所稱「裁判確定」之「裁判」,係指所犯數罪中判決確定日期最早之裁判而言,該裁判之確定日期並為數罪併合處罰之基準日,必須其他數罪之犯罪日期均在該基準日之前,始得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曾定應執行刑,若發現尚有其他罪刑與原定應執行刑之罪刑合於併合處罰要件,或其中部分罪刑應與其他罪刑併合處罰,則仍得由(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另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無異於將法定得併合處罰之數罪,繫於人為之刻意選擇或隨意之偶然組合,尚無所謂侵越先前定應執行刑裁判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基準時點而劃設之定應執行刑範圍可言。至先前原定之應執行刑,因其構成併罰基礎之宣告刑增加或更易,應執行刑於相應範圍內即隨之變動,甚或失其部分效力(劃定刑罰裁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效力仍存在),則係事物本質之所當然,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抗字第 872 號裁定亦採斯旨。再者,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經受刑人具狀聲請就附表所示9罪重新定應執行刑,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7月23日北檢欽弗109執聲他1387字第1099060749號函覆以「臺端聲請定刑乙事,經查臺端於本署所犯所有案件皆已定刑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備註欄所示裁定、受刑人之109年7月14日刑事聲請狀及上開函文足佐,可以認定。

㈡查附表編號2至4、6、8、9等罪,其犯罪時間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犯罪判決確定之前,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該7罪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亦在附表編號7所示犯罪判決確定之前,該2罪亦得依前揭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是以,受刑人於檢察官指揮刑之執行中,發現尚有其他已確定之有罪判決與執行中之案件,合於定其應執行之刑之規定,自得就附表編號1至4、6、8、9所示7罪及附表編號5、7所示2罪,分別請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即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各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聲請重新定其應執行之刑。然本件受刑人逕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9罪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法自有未合。

四、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執行指揮命令,經核並無違法或不當,受刑人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廖建傑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6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7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3,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9 月 犯罪日期  105年12月28日凌晨0時許 106年8月30日晚間6時許 106 年5 月21 日 偵查案號  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0542號、106年度毒偵字第74號 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毒偵字第8058號 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度毒偵字第2822號、106年度偵字第13793、17115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審簡字第1 571號 107年度簡字第337 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 905號  判決日期 106 年8 月31日 107 年1 月18 日 107 年4 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審簡上字第35號 107年度簡字第337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905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7 年2 月26日 107 年4 月17日 107 年5 月14日 備註            編號1、2經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354號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  編號3至6經高等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55號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2月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 年,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06 年6 月5 日 106年9、10月間某日至107年4月12日  106年5月間某日至106年6月6日 偵查案號  臺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毒偵字第2822、106年度偵字第13793、17115號 臺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9357、11058號 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091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方法院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9 0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94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3192號  判決日 107 年4 月27日 107 年12月20日 108 年1 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方法院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90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 94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319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7 年5 月14日 108 年1 月7 日 108 年3 月4 日 備    註  編號3至6經高等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55號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2月   
編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6 月 犯罪日期  107年4月12日採尿時回溯4日即96小時內某時 106年10月11日上午11時許 106年11月13日中午12時許  偵查案號  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176號 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2559號 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緝字第117號、107年度偵緝字第51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方法院 士林地方法院 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簡字第190 1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582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 505號  判決日 107 年8 月1 日 107 年7 月20日 108 年6 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方法院 士林地方法院 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簡字第1901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582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 505號  判  決確定日 107 年8 月20日 107 年8 月20日 108年7 月29日 備註  編號7至9經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77號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670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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