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簡字第19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進忠、陳宥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審簡字第19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進忠 陳宥希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哲賢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15962號),嗣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 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444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適用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進忠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陳宥希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及起訴書末所載「附表」應予更正補充為如本判決末之附表,及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黃進忠、陳宥希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444號卷《下稱本院卷》第45頁、第122頁 )」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黃進忠、陳宥希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 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 ㈡被告黃進忠、陳宥希間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是就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 罪部分,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成立共同正犯,惟關於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 ,被告黃進忠雖不具商業負責人之身分,然因與具有商業負責人身分之被告陳宥希共犯,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仍應以共同正犯論。 ㈢被告2人先後數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行為 ,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之,時空密接,侵害同一法益,其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評價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又其等前開違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犯行,係基於為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目的而實行,而以一行為觸犯上開兩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較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論處。 ㈣爰審酌被告陳宥希可預見提供個人證件資料擔任公司之掛名負責人,可能因此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竟仍擔任助旺科技有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與被告黃進忠共同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影響國家財政及稅賦之正確性及公平性,所為非是,惟考量被告2人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 其等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開立虛偽不實統一發票之數量、幫助逃漏稅捐之金額、本案犯行參與程度、擔任之角色、教育程度(見本院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現職收入、需扶養人口等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2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㈤被告陳宥希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緩刑要件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見本院審訴卷第23頁)在卷可查。其 因一時失慮致為本件犯行,本院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已有悔意,堪認被告經此次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被告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三、查被告陳宥希於偵訊時陳稱:伊拿到的掛名費約5次,不超 過10次等語(見110年度偵字第15962號卷第382頁);於本 院準備程序時則陳稱:被告黃進忠每月會給伊新臺幣(下同)2萬元,作為掛名當負責人之報酬,伊拿了4至5次等語( 見本院卷第45頁),是依有疑唯利被告原則,應認被告陳宥希犯罪所得為8萬元(即每月2萬元,至少領取4次報酬,計 算式:2萬元×4=8萬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前段 、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振城提起公訴,檢察官謝奇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莊書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 編號 買方營業人名稱 開立之統一發票 銷售額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備註 發票張數 銷售額 (元) 稅額 (元) 發票張數 銷售額 (元) 稅額 (元) 1 汎毅科技 有限公司 1 219,642 10,982 1 219,642 10,982 2 綠色節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 333,000 16,650 2 333,000 16,650 3 凱丞興業 有限公司 11 1,534,930 76,747 (起訴書誤載為1) 11 (起訴書誤載為1) 1,534,930 (起訴書誤載為219,642) 76,747 (起訴書誤載為10,982) 4 鍵鴻興業 有限公司 27 5,263,993 263,202 27 5,263,993 263,202 5 寶威德有限公司 8 2,063,029 103,152 8 2,063,029 103,152 6 暉大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 32 7,303,582 365,182 32 7,303,582 365,182 7 杏芙企業 有限公司 51 11,979,388 598,969 51 11,979,388 598,969 7-1 唯邦企業有限公司 8 248,343 12,417 8 248,343 12,417 (起訴書漏載) 8 允祥科技 有限公司 14 2,659,013 132,952 14 2,659,013 132,952 9 翔米科技 有限公司 1 22,500 1,125 1 22,500 1,125 10 欣益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 9 1,098,991 54,950 9 1,098,991 54,950 11 宇達興業 有限公司 4 796,192 39,810 4 796,192 39,810 12 富樂利全球 股份有限公司 13 1,923,910 96,197 13 1,923,910 96,197 13 遵宇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4 259,702 (起訴書誤載為253,702) 12,986 0 0 0 14 台嵩電子 股份有限公司 2 1150 58 0 0 0 15 進泰電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1 567,100 28,356 21 567,100 28,356 16 恆電科技 有限公司 4 43,800 2,191 4 43,800 2,191 17 中華聯合節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16 3,979,474 198,976 16 3,979,474 198,976 18 松洋股份 有限公司 1 5,400 270 1 5,400 270 19 日美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 2 2,325 117 0 0 0 20 英群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 1 11,000 550 1 11,000 550 21 金阿波羅 股份有限公司 8 62,900 3,145 1 1,4800 740 22 正洋光電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6 40,000 2,000 1 11,500 575 23 騏宇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 17 4,642,738 232,137 17 4,642,738 232,137 24 力誼科技 有限公司 2 605,198 30,260 1 5,198 260 25 翔耘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 6 66,179 3,309 5 66,000 3,300 26 超詠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 15,910 796 2 15,910 796 27 昂創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 72,000 3,600 2 72,000 3,600 28 昇達設計 有限公司 3 93,713 4,687 3 93,713 4,687 29 台灣百科精密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1 16,796 840 1 16,796 840 30 裕凱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6 212,000 10,600 6 212,000 10,600 31 家永行銷 有限公司 12 3,736,387 186,819 6 2,016,711 100,835 32 翌丞實業 有限公司 9 313,877 15,693 9 313,877 15,693 33 超先進安全防衛 科技有限公司 1 205,760 10,288 1 205,760 10,288 34 超先進精密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3 456,600 22,830 3 456,600 22,830 35 咸瑞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14 40,530 2,027 0 (起訴書誤載為14) 0 (起訴書誤載為40,530) 0 (起訴書誤載為2,027) 36 城暉電子 有限公司 6 10,500 525 6 10,500 525 37 耀駿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 19 6,835,420 341,772 19 6,835,420 341,772 為虛設公司,非營業稅課徵之標的 38 遠見光電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起訴書誤載為遠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2 224,950 11,253 12 224,950 11,253 39 歐克數位線上行 銷股份有限公司 10 3,391,707 169,586 10 3,391,707 169,586 40 明瑩光電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16 4,293,833 214,693 16 4,293,833 214,693 為虛設公司,非營業稅課徵之標的 41 正峰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 1 41,000 2,050 1 41,000 2,050 42 達祐電機 股份有限公司 1 39,440 1,972 1 39,440 1,972 43 宏晉儀控科技 有限公司 26 234,389 11,721 26 234,389 11,721 44 祐輇科技 有限公司 5 154,000 7,700 5 154,000 7,700 45 宏瑆有限公司 3 40,600 2,030 (起訴書誤載為2,031) 3 40,600 2,030 (起訴書誤載為2,031) 46 偉技機電 股份有限公司 31 264,180 13,214 7 137,250 6,863 47 廣和程電子 股份有限公司 20 124,870 6,246 20 124,870 6,246 48 振煒科技企業社 3 25,300 1,265 3 25,300 1,265 49 土陞企業 有限公司 14 4,658,356 232,920 14 4,658,356 232,920 50 威揚電子科技 有限公司 1 2,500 125 0 (起訴書誤載為1) 0 (起訴書誤載為2,500) 0 (起訴書誤載為125) 51 懷藝精密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4 45,600 0 4 45,600 0 52 穩正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 5 15,120 756 2 5,040 252 53 和興電子 有限公司 27 323,030 16,152 27 323,030 16,152 全部528紙,銷售額合計71,621,847元,稅額合計3,578,850元, 已申報扣抵458紙,銷售額合計68,782,175元,稅額合計3,436,859元 扣除虛設營業人申報扣抵35紙後,共申報扣抵423紙,銷售額合計57,652,922元,稅額合計2,880,394元(起訴書誤載為3,022,385元)。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15962號被 告 黃進忠 男 6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2樓 (臺北市○○區○○○○○○ ○居○○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宥希 女 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 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宥希可預見提供個人身分資料擔任虛設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可能使他人利用虛設公司開立無實際交易內容之不實統一發票 ,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仍不違背其本意,與黃進忠共同基於 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 實之集合犯意聯絡,由黃進忠安排陳宥希自民國102年8月23日迄今,擔任助旺科技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00 號3樓之7,業於109年3月24日遭臺北市政府命令解散,下稱助旺公司)之負責人,並由黃進忠擔任助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黃進忠每月並給付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報酬予陳宥希,黃進忠、陳宥希均為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黃進忠、陳宥希均明知助旺公司與附表所示之買方營業人並無交易之事實,而統一發票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不得為 不實內容之填製,卻分別於附表所示期間,填製不實如附表所 示之統一發票予附表所示買方營業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該營業人逃漏附表所示之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核課稅捐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進忠於偵查中之供述 1、被告黃進忠確有委請被告陳宥希,擔任助旺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按月給付每月2萬元之登記負責人報酬予被告陳宥希 2、被告黃進忠確有填製不實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 2 被告陳宥希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陳宥希確有於102年8月間,以每月2萬元之報酬,擔任助旺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至少領取5個月。 3 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1份 被告陳宥希確有申請助旺公司之統一發票。 4 助旺公司之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等各1份 被告陳宥希自102年8月23日起,確有擔任助旺公司之登記負責人。 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審查四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進項、銷項、申報扣抵營業稅狀況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等各1份 助旺公司自102年9月起至106年4月間止,共虛開528紙發票予附表所示買方營業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扣除虛設營業人後,助旺公司共幫助附表所示買方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共計302萬2,385元。 6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680號民事判決之判決書1份 被告陳宥希自102年8月23日起,確有配合擔任助旺公司之登記負責人。 二、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亦即商業會計法該條款之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之特別法,自 應優先適用,應逕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先予敘 明。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罪嫌,且其 所為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請依刑法第55條 規定從一重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 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被告2人係基於單一之 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 他人逃漏營業稅,且各侵害相同之法益,彼此行為之獨立性極為 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應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合為包括之 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各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被告2人就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 三、被告陳宥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0萬元(每月領取2萬元、至少領5個月,20,000x5=100,000),業據被告陳宥希供承在卷,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檢 察 官 黃 振 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書 記 官 馬 丞 誼 附表 編號 買方營業人名稱 開立之統一發票 銷售額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備註 發票張數 銷售額 (元) 稅額 (元) 發票張數 銷售額 (元) 稅額 (元) 1 汎毅科技 有限公司 1 219,642 10,982 1 219,642 10,982 2 綠色節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 333,000 16,650 2 333,000 16,650 3 凱丞興業 有限公司 11 1,534,930 1 1 219,642 10,982 4 鍵鴻興業 有限公司 27 5,263,993 263,202 27 5,263,993 263,202 5 寶威德有限公司 8 2,063,029 103,152 8 2,063,029 103,152 6 暉大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 32 7,303,582 365,182 32 7,303,582 365,182 7 杏芙企業 有限公司 51 11,979,388 598,969 51 11,979,388 598,969 8 允祥科技 有限公司 14 2,659,013 132,952 14 2,659,013 132,952 9 翔米科技 有限公司 1 22,500 1,125 1 22,500 1,125 10 欣益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 9 1,098,991 54,950 9 1,098,991 54,950 11 宇達興業 有限公司 4 796,192 39,810 4 796,192 39,810 12 富樂利全球 股份有限公司 13 1,923,910 96,197 13 1,923,910 96,197 13 遵宇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4 253,702 12,986 0 0 0 14 台嵩電子 股份有限公司 2 1150 58 0 0 0 15 進泰電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1 567,100 28,356 21 567,100 28,356 16 恆電科技 有限公司 4 43,800 2,191 4 43,800 2,191 17 中華聯合節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16 3,979,474 198,976 16 3,979,474 198,976 18 松洋股份 有限公司 1 5,400 270 1 5,400 270 19 日美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 2 2,325 117 0 0 0 20 英群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 1 11,000 550 1 11,000 550 21 金阿波羅 股份有限公司 8 62,900 3,145 1 1,4800 740 22 正洋光電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6 40,000 2,000 1 11,500 575 23 騏宇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 17 4,642,738 232,137 17 4,642,738 232,137 24 力誼科技 有限公司 2 605,198 30,260 1 5,198 260 25 翔耘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 6 66,179 3,309 5 66,000 3,300 26 超詠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 15,910 796 2 15,910 796 27 昂創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 72,000 3,600 2 72,000 3,600 28 昇達設計 有限公司 3 93,713 4,687 3 93,713 4,687 29 台灣百科精密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1 16,796 840 1 16,796 840 30 裕凱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6 212,000 10,600 6 212,000 10,600 31 家永行銷 有限公司 12 3,736,387 186,819 6 2,016,711 100,835 32 翌丞實業 有限公司 9 313,877 15,693 9 313,877 15,693 33 超先進安全防衛 科技有限公司 1 205,760 10,288 1 205,760 10,288 34 超先進精密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3 456,600 22,830 3 456,600 22,830 35 咸瑞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14 40,530 2,027 14 40,530 2,027 36 城暉電子 有限公司 6 10,500 525 6 10,500 525 37 耀駿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 19 6,835,420 341,772 19 6,835,420 341,772 為虛設公司,非營業稅課徵之標的 38 遠見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 12 224,950 11,253 12 224,950 11,253 39 歐克數位線上行 銷股份有限公司 10 3,391,707 169,586 10 3,391,707 169,586 40 明瑩光電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16 4,293,833 214,693 16 4,293,833 214,693 為虛設公司,非營業稅課徵之標的 41 正峰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 1 41,000 2,050 1 41,000 2,050 42 達祐電機 股份有限公司 1 39,440 1,972 1 39,440 1,972 43 宏晉儀控科技 有限公司 26 234,389 11,721 26 234,389 11,721 44 祐輇科技 有限公司 5 154,000 7,700 5 154,000 7,700 45 宏瑆有限公司 3 40,600 2,031 3 40,600 2,031 46 偉技機電 股份有限公司 31 264,180 13,214 7 137,250 6,863 47 廣和程電子 股份有限公司 20 124,870 6,246 20 124,870 6,246 48 振煒科技企業社 3 25,300 1,265 3 25,300 1,265 49 土陞企業 有限公司 14 4,658,356 232,920 14 4,658,356 232,920 50 威揚電子科技 有限公司 1 2,500 125 1 2,500 125 51 懷藝精密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4 45,600 0 4 45,600 0 52 穩正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 5 15,120 756 2 5,040 252 53 和興電子 有限公司 27 323,030 16,152 27 323,030 16,152 全部528紙,銷售額合計71,621,847元,稅額合計3,578,850元, 已申報扣抵458紙,銷售額合計68,782,175元,稅額合計3,436,859元 扣除虛設營業人申報扣抵35紙後,共申報扣抵423紙,銷售額合計3,022,3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