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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778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王沛元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杜承哲
選任辯護人
蔡佩蓉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434、6510、1605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一、杜承哲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參拾壹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二、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6、8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肆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乙○○與丙○○(原名:高昕楷)、甲○○(均另行發布通緝)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歷次犯行中具犯意聯絡而可特定、辨識者,詳如附表一「共同正犯」欄所示),先由丙○○居中協調轉匯贓款、地下匯兌事宜,甲○○負責提供人頭帳戶並轉達丙○○之指示,待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對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附表一所示第1層人頭帳戶,再由乙○○依丙○○、甲○○之指示,於民國109年11月間,操作網路銀行程式,管理上述第1層人頭帳戶,並將第1層人頭帳戶內之贓款轉入第2層人頭帳戶,以此方式隱匿犯罪所得並掩飾其來源(其詐術時間及內容,各層人頭帳戶之戶名、帳號、贓款轉入時間及金額,均如附表一所示)。

二、案經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之人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檢察官已於準備程序中特定其就被告乙○○起訴之犯罪事實,限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附表一所示部分,並將其詐術手法、第2層帳戶之戶名及帳號、匯入時間及金額等特定、更正如本判決附表一所示(見訴卷三第170頁、訴卷五第268、301-310頁),本院應就檢察官特定後之犯罪事實審理、判決。

二、被告所犯之罪,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

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偵16056卷一第381-387、395-400頁、偵16056卷十一第15-21頁、偵16056卷十二第85-101頁、訴卷三第169-181頁、訴卷四第153-157頁、訴卷五第267-271、295頁),並有證人即同案被告丙○○、甲○○之警詢、偵訊證述可佐(見偵16056卷一第87-105、167-175、239-245、291-294、301-306、321-325頁、偵16056卷十二第107-113、155-156頁),並有被告與同案被告丙○○間Telegram訊息截圖、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見偵16056卷一第327、407-556頁、偵16056卷十一第33-62、91-97頁),另有附表一「證據」欄所示證據在卷足憑,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已可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而不得一部割裂分別適用不同之新舊法,此參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76號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即明。

⒉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自同年8月2日起施行。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取財罪於上開條例公布施行後,其構成要件及刑度均未變更,屬現行有效之法律。被告本案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並不該當於同條例第43、44條之罪,就此部分尚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然就減刑規定部分,同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新增先前所無之減刑規定,且修正後規定有利於被告,故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該新增之規定,審酌應否減輕其刑。

⒊洗錢防制法部分:

⑴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16日起施行(下稱112年修正);又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自同年8月2日起施行(下稱113年修正)。

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規定:「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⑶112年修正後,洗錢罪之構成要件、刑度均未修正,但同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刑規定修正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⑷113年修正後,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⑸被告替詐欺集團轉匯贓款、管理人頭帳戶等,於洗錢防制法修正前、後,均屬洗錢行為,其洗錢金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億元,修正後洗錢之財物未達新臺幣一億元之洗錢罪之最高刑度較輕,雖然修正後要求應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且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始得減刑,更趨嚴格,但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113年修正後之規定仍然有利於被告,故本案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113年修正後現行之洗錢防制法規定。

㈡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3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之財物未達新臺幣一億元之洗錢罪。

㈢被告就上述犯行,與附表一編號1至31各列「共同正犯」欄所示之人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均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核屬共同正犯。

㈣罪數關係:

⒈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4-6、8、10-12、15、17、21、23、25、29-31所示犯行中,以人頭帳戶收取同一被害人多筆匯款,或多次轉匯贓款,均基於同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為,而侵犯同一人之財產法益,於社會觀念上難以分別視之,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各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⒉被告如附表一所示歷次犯行,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之財物未達新臺幣一億元之洗錢罪等2項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⒊被告上開31次犯行間,分別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刑之加重及減輕:

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此所稱「其犯罪所得」,係指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而言;倘行為人並未實際取得個人所得,僅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即合於該條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要件,此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意旨可參。被告於偵查中、審理中均自白犯罪,然被告自承收取轉帳金額的1%作為報酬(見訴卷三第177頁),迄今卻未自動繳回犯罪所得。辯護人雖具狀陳稱:被告於前案賠償被害人之金額已超過犯罪所得金額,未保有犯罪所得,故無庸再行繳回,即可減刑等語(見訴卷六第43頁),然被告前案與本案之被害人、犯罪事實均不相同,且被告之報酬係依各罪轉帳金額之比例計算,則各罪間之犯罪所得即無重疊之處,不容被告以其賠償前案被害人之金額,折抵本案犯罪所得。故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前段規定,無從減輕其刑。

⒉被告就其洗錢犯行雖於偵查、審理中均自白,然未自動繳交犯罪所得,不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減刑規定。

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此規定必須犯罪另有特殊原因、環境及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始足當之。被告本案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未見其動機有何足可憫恕之處,且其本案涉犯多達31罪,犯罪情節亦非輕微,其雖於前案有賠償部分前案被害人,然前案法院量刑時應已充分評價其前案之犯罪後態度,自無從於本案重複考量此等無關情事,故本案並無情輕法重之情形,無從酌減其刑。

㈥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貪圖私利,於詐欺集團內負責管理人頭帳戶、轉匯贓款,以此方式共同實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使詐欺集團得以製造金流斷點,規避查緝,逍遙法外,破壞社會秩序及治安,影響國民對社會、人性之信賴感,確屬不該。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坦承犯行,然並未賠償本案被害人之損害。另考量被告自陳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其入監前擔任廚師,月薪4萬5,000元,已婚、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須扶養配偶及子女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訴卷四第189頁、訴卷五第295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㈦本案所犯數罪為數罪併罰案件,然其被告另涉有諸多案件,現由其他法院審理中,為免無益之重複定刑,宜待被告所犯之罪全部判決確定後,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酌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沒收:

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已公布施行,洗錢防制法亦已修正施行,自應適用修正後之沒收規定。

㈡被告於警詢中自承:我從109年9月底開始,使用門號0000000000搭載附表二編號8所示手機作為網銀交易的工具等語(見偵16056卷一第385頁),足認扣案附表二編號6、8所示之物均為其詐欺犯罪所用之物,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其餘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5、7所示之物,經被告供陳與本案均無關聯(見訴卷四第155-156頁),亦無事證顯示其為本案之犯罪工具或犯罪所得,與上開規定不符,無從宣告沒收。

㈢被告自承收取轉帳金額的1%作為報酬(見訴卷三第177頁),本案被告轉匯贓款金額共294萬4,160元,核其犯罪所得為29,442元(四捨五入至整數),此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且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情形,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犯罪所得之擴大沒收:

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2項規定:「犯詐欺犯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2項規定:「犯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按詐欺犯罪具有低成本高獲利之特性,且具有集團性及常習性,考量司法實務上,對於查獲時無法證明與當次犯罪有關,但可能與其他違法行為有關聯且無合理來源之財產,如不能沒收,將使打擊詐欺犯罪成效難盡其功,且縱耗盡司法資源仍未能調查可能來源,因而無法沒收,產生犯罪誘因,難以杜絕本條例詐欺犯罪,爰為彰顯對於打擊本條例詐欺犯罪之重視,有引進擴大沒收之必要。所謂擴大沒收,指就查獲行為人本案違法行為時,亦發現行為人有其他來源不明而可能來自其他不明違法行為之不法所得,雖無法確定來自特定之違法行為,仍可沒收之,故法院在具體個案上綜合檢察官所提出之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或情況證據,依蓋然性權衡判斷,系爭財產有高度可能源於其他任何違法行為時,即可沒收,此觀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立法理由即明。

⒉扣案附表二編號1之現金79萬元,是於110年1月11日,在被告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7樓之居所內查獲,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足憑(見偵16056卷十一第91-97頁),其金額巨大,顯然超過一般日常生活之用度範圍,倘係來源正當之金錢,常人均會將之存入銀行等金融機構,而非以現金持有,以免失竊、遭搶,但被告卻反其道而行之,足見其來源顯屬可疑。又被告於警詢中自承:我曾代替丙○○前往取款,我駕駛自己的AWD-2913自小客車,向第三人李秉益拿取現款,分2次前往取款,共計269萬元,上述款項送交到桃園藝文中心附近一處豪宅的1樓,給一位疑似高昕楷親戚的老伯等語(見偵16056卷一第382頁),足見被告本案雖負責管理帳戶、轉匯贓款,但在本案詐欺集團中曾有收取、傳遞贓款現金之行為。被告雖辯稱:扣案附表二編號1之現金79萬元,是同案被告甲○○在案發前2年左右跟我借錢裝潢房子,後來在案發前幾個月還我的錢,我就放在抽屜裡面,跟本案無關等語(見訴卷四第155頁),然並無其他客觀事證足以佐證被告與甲○○間之借貸關係,且被告亦未釋明其有何其他金額相當、來源正當之收入,應認該現金79萬元實質上較可能源於其他違法行為,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應予沒收。

⒊至於扣案附表二編號9所示汽車,業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381號裁定中認定為被告之母李瑩夏所有,並准予發還李瑩夏(見訴卷五第255-256頁),且無事證顯示與本案有關或是其他違法行為所得,尚無從宣告沒收、追徵。

四、不另為免訴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109年5、6月間某日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因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㈡惟查,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犯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223號判決有罪,經最高法院於111年4月7日以111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有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見訴卷二第161-193頁、訴卷五第327-328頁),就此部分本應諭知免訴判決,惟依檢察官之主張,此部分若構成犯罪,與本案上開論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耀群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建論到庭執行職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官獨任改行簡式審判程序(見訴卷五第265頁),是本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沛元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人頭帳戶之戶名、帳號、贓款轉入時間及金額  證據 共同正犯 罪名及宣告刑    第1層 第2層    1 玄○○ 自稱「李墨」,自109年10月5日起,透過Line詐稱:可至「FXCM Market」平台投資獲利云云。 黃議銘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8日 晚間10時30分 5萬元  戶名不詳 國泰世華(000)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8日 晚間10時32分 左列全數轉入 ①證人玄○○之警詢證述(偵16056卷八第527-530頁) ②證人玄○○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偵16056卷八第531-541頁) ③黃議銘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16056卷十一第537-547頁) 丙○○、甲○○、乙○○、「李墨」 杜承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黃議銘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8日 晚間10時32分 5萬元     2 F○○ 自稱「劉金超」(微信帳號「ljcl0000000」),自109年10月間起,透過交友軟體Paktor詐稱:可至「EDDID」平台投資獲利云云。4172 黃議銘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8日 晚間11時07分 5萬元 (起訴書漏未記載時間,應予補充) 戶名不詳 國泰世華(000)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8日 晚間11時28分 左列全數轉入 ①證人F○○之警詢證述(偵16056卷八第303-309頁) ②黃議銘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16056卷十一第537-547頁) 丙○○、甲○○、乙○○、「劉金超」 杜承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 天○○ 自109年間某日起,虛設「LIBRA」投資平台,詐稱:可投資外幣致富云云,致天○○於109年11月4日瀏覽後陷於錯誤。 黃議銘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8日 晚間10時35分 3萬元 戶名不詳 國泰世華(000)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8日 晚間10時40分 左列全數轉入 ①證人天○○之警詢證述(偵16056卷八第338-342頁) ②證人天○○提供之詐騙APP、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偵16056卷八第345-352頁) ③證人天○○之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偵16056卷八第353-356頁) ④黃議銘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16056卷十一第537-547頁) 丙○○、甲○○、乙○○ 杜承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 丁○○ 自稱「愛子龍」,自109年10月20日起,透過交友軟體「Cheers」、Line詐稱:可在「Trust Respect」投資獲利云云。 黃議銘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8日 晚間9時2分(起訴書漏未記載時間,應予補充) 5萬元  戶名不詳 中國信託(000) 00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8日 晚間9時33分 其中7,150元 ①證人丁○○之警詢證述(偵16056卷八第230-231頁) ②證人丁○○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6056卷八第237-243頁) ③證人丁○○之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偵16056卷八第244-245頁) ④黃議銘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16056卷十一第537-547頁) 丙○○、甲○○、乙○○、「愛子龍」 杜承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戶名不詳 中國信託(000) 0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8日 晚間9時33分 3,295元        戶名不詳 中國信託(000) 0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8日 晚間9時34分 2,680元        戶名不詳 中國信託(000)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8日 晚間9時35分 180元        戶名不詳 中國信託(000)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8日 晚間9時35分 5,508元        戶名不詳 中國信託(000) 00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8日 晚間9時36分 9,971元        戶名不詳 中國信託(000)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8日 晚間9時37分 10,937元        戶名不詳 中國信託(000)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8日 晚間9時38分 5,674元        戶名不詳 中國信託(000)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8日 晚間9時38分 餘款全數轉入    5 B○○ 自稱「平安」,自109年10月中旬起,經交友軟體「Pairs」、Line詐稱:可在「OZTW歐洲交易所」平台投資致富云云。 黃議銘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8日 晚間10時26分 5萬元 戶名不詳 中國信託(000)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8日 晚間10時27分 5,674元 ①證人B○○之警詢證述(偵16056卷八第252-254頁) ②證人B○○之交易明細紀錄(偵16056卷八第262頁) ③證人B○○之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偵16056卷八第263頁) ④證人B○○提供之詐騙APP截圖、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6056卷八第264-267頁) ⑤黃議銘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16056卷十一第537-547頁) 丙○○、甲○○、乙○○、「平安」 杜承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戶名不詳 國泰世華(000)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8日 晚間10時32分 餘款全數轉入     6 C○○ 自稱「陳澤」,自109年9月19日起,透過IG、Line結識C○○,並詐稱:可於「GoldmanSachs」博弈平台賭博獲利云云。 黃議銘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7日 中午12時17分(起訴書漏未記載時間,應予補充) 5萬元  戶名不詳 國泰世華(000)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7日 中午12時18分 左列全數轉入 ①證人C○○之警詢證述(偵16056卷八第284-285頁) ②證人C○○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網路交易明細截圖、匯款申請書(偵16056卷八第286-292頁) ③黃議銘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16056卷十一第537-547頁) 丙○○、甲○○、乙○○、「陳澤」 杜承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黃議銘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8日 晚間11時39分(起訴書漏未記載時間,應予補充) 3萬元  戶名不詳 國泰世華(000)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8日 晚間11時40分 左列全數轉入    7 癸○○ 自稱「劉杰」(微信帳號「wanzijakousan」、IG帳號「liujie8904」),自109年9月9日起,透過IG、微信詐稱:可在「幣交所」平台投資致富云云。 黃議銘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7日 下午3時1分 10萬元 (起訴書誤載匯款日期、時間及金額,均更正之) 戶名不詳 國泰世華(000)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7日 下午3時42分 左列全數轉入 ①證人癸○○之警詢證述(偵16056卷七第25-33頁) ②證人癸○○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偵16056卷七第53頁) ③證人癸○○提供之詐騙集團頁面截圖(偵16056卷七第57-59頁) ④黃議銘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16056卷十一第537-547頁) 丙○○、甲○○、乙○○、「劉杰」 杜承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8 卯○○ 自稱「張穎倪」,自109年10月20日起,透過網路詐稱:可在「皇瑪國際金融」平台投資獲利云云。 黃議銘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7日 晚間10時21分 3萬元 戶名不詳 國泰世華(000) 0000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7日 晚間10時24分 左列全數轉入 ①證人卯○○之警詢證述(偵16056卷八第394-398頁) ②黃議銘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16056卷十一第537-547頁) 丙○○、甲○○、乙○○、 「張穎倪」 杜承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黃議銘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7日 晚間10時23分 3萬元     9 申○○ 以暱稱「喜歡天王」、「賓」,自109年11月間起,透過交友軟體「Scruff」、Line詐稱:可在「Trust Respect」平台投資獲利云云。 黃議銘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8日 晚間9時2分 1萬元 戶名不詳 中國信託(822) 00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8日 晚間9時33分 左列全數轉入 ①證人申○○之警詢證述(訴卷四第306-307頁) ②證人申○○提供之匯款明細截圖(訴卷四第309-313頁) ③黃議銘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16056卷十一第537-547頁) 丙○○、甲○○、乙○○、「喜歡天王」(即「賓」) 杜承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0 亥○○ 自稱「學耀」(起訴書誤載為「燈火闌珊」,應予更正),自109年11月2日起,透過Line詐稱:可投資虛擬貨幣BTC獲利云云。  陳柏融 台新銀行(812) 00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9日 晚間8時23分 3萬元 戶名不詳 國泰世華(000)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0日 凌晨0時0分 左列全數轉入 ①證人亥○○之警詢證述(偵16056卷十第241-244頁) ②陳柏融台新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16056卷十一第549-594頁、訴卷五第195-202頁) 丙○○、甲○○、乙○○、「學耀」 杜承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陳柏融 台新銀行(812) 00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9日 晚間9時16分 5萬元 戶名不詳 國泰世華(000)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0日 凌晨0時1分 左列全數轉入       陳柏融 台新銀行(812) 00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9日 晚間10時36分(起訴書誤載為下午10時37分,應予更正) 2萬元        陳柏融 台新銀行(812) 00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9日 晚間11時20分 3萬元        陳柏融 台新銀行(812) 00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9日 晚間11時29分 3萬元        陳柏融 台新銀行(812) 00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9日 晚間11時31分 2,000元        陳柏融 台新銀行(812) 00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0日 晚間8時40分(起訴書誤載為晚間8時20分,應予更正) 2萬元 戶名不詳 中國信託(000)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0日 晚間8時44分 左列全數轉入    11 戌○○ 自稱「皮皮」,自109年10月初起,經交友軟體「探探」詐稱:可在「FT」平台投資獲利云云。 陳柏融 台新銀行(812) 00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9日 晚間8時6分 3萬元 戶名不詳 國泰世華(000)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0日 凌晨0時0分 左列全數轉入 ①證人戌○○之警詢證述(偵16056卷三第221-226頁) ②證人戌○○提供之交易明細(偵16056卷三第213頁) ③陳柏融台新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16056卷十一第549-594頁、訴卷五第195-202頁)   丙○○、甲○○、乙○○、「皮皮」 杜承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同上帳戶 109年11月9日 晚間8時39分 3萬元        同上帳戶 109年11月9日 晚間7時44分 1萬元        同上帳戶 109年11月9日 晚間7時46分  1萬元        同上帳戶 109年11月10日 晚間8時5分 1萬元 戶名不詳 中國信託(000)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0日 晚間8時09分 左列全數轉入        同上帳戶 109年11月10日 晚間8時5分 1萬元        同上帳戶 109年11月10日 晚間8時26分(起訴書誤載為晚間10時26分,應予更正)  3萬元 戶名不詳 中國信託(000)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0日 晚間8時28分 左列全數轉入    12 地○○ 自稱「李昊」,自109年7月間起,透過交友軟體「Pikabu」、Line詐稱:可至「DT789」平台投資獲利云云。 陳柏融 台新銀行(812) 00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0日 凌晨0時19分 5萬元 戶名不詳 國泰世華(000)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0日 凌晨0時25分 左列全數轉入 ①證人地○○之警詢證述(偵16056卷九第51-60頁) ②證人地○○提供之詐騙集團頁面截圖(偵16056卷九第197-200頁) ③證人地○○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交易紀錄截圖(偵16056卷九第201-236頁) ④陳柏融台新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16056卷十一第549-594頁、訴卷五第195-202頁) 丙○○、甲○○、乙○○、「李昊」 杜承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同上帳戶 109年11月10日 凌晨0時21分 5萬元        同上帳戶 109年11月10日 凌晨0時23分 10萬元        同上帳戶 109年11月10日 凌晨0時25分 20萬元 戶名不詳 國泰世華(000)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0日 凌晨0時28分 4萬元        戶名不詳 國泰世華(000)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0日 凌晨0時28分 16萬元    13 未○○ 自稱「葉生」,自109年10月底起,透過Whatsapp詐稱:可至「富托(FXTM)」平台投資獲利云云。  陳柏融 台新銀行(812) 00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1日 中午12時36分 10萬元 戶名不詳 中國信託(000)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1日 中午12時38分 左列全數轉入 ①證人未○○之警詢證述(偵16056卷九第323-328頁) ②證人未○○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6056卷九第361-368、459-462頁) ③證人未○○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偵16056卷九第375頁) ④陳柏融台新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16056卷十一第549-594頁、訴卷五第195-202頁) 丙○○、甲○○、乙○○、「葉生」 杜承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4 巳○○ 自109年10月底起,經由FB投放廣告,或自稱「劉俊」等方式,詐稱:可在「福匯交易所」、「NYCEX」、「新葡京娛樂城」、「澳門銀河」平台投資或賭博獲利云云。 陳柏融 台新銀行(812) 00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1日 下午2時14分 5,200元 戶名不詳 中國信託(000)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1日 下午2時15分 左列全數轉入 ①證人巳○○之警詢證述(偵16056卷九第561-577頁) ②陳柏融台新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16056卷十一第549-594頁、訴卷五第195-202頁) 丙○○、甲○○、乙○○、「劉俊」 杜承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5 寅○○ 自稱「Emma」,自109年11月1日起,透過Line詐稱:可至「Acenet」平台投資獲利云云。 陳柏融 台新銀行(812) 00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0日 下午2時54分 10萬元 戶名不詳 國泰世華(000)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0日 下午2時55分 9萬元 ①證人寅○○之警詢證述(偵16056卷十第89-92頁) ②證人寅○○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偵16056卷十第95頁) ③陳柏融台新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16056卷十一第549-594頁、訴卷五第195-202頁) 丙○○、甲○○、乙○○、「Emma」 杜承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戶名不詳 國泰世華(000)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0日 下午3時5分 餘款全數轉入    16 戊○○ 自稱「劉文昊」,自109年11月1日起,透過Line詐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陳柏融 台新銀行(812) 00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1日 上午8時55分 10萬元 戶名不詳 中國信託(000)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1日 上午8時59分 左列全數轉入 ①證人戊○○之警詢證述(偵16056卷八第546-549頁) ②證人戊○○提供之交易明細紀錄(偵16056卷八第561-566頁) ③陳柏融台新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16056卷十一第549-594頁、訴卷五第195-202頁) 丙○○、甲○○、乙○○、「劉文昊」 杜承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7 庚○○ 自稱「智凱」,自109年11月5日起,經交友軟體「探探」、Line智稱:可透過「聯合證券」平台投資獲利云云。 7783、1392 陳柏融 台新銀行(812) 00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1日 凌晨0時43分(起訴書誤載為凌晨0時44分,應予更正) 1萬元 戶名不詳 國泰世華(000)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1日 凌晨0時48分 左列全數轉入 ①證人庚○○之警詢證述(偵16056卷十第109-112頁) ②證人庚○○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6056卷十第118-125頁) ③證人庚○○提供之交易明細表(偵16056卷十第126-128頁) ④陳柏融台新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16056卷十一第549-594頁、訴卷五第195-202頁) ⑤陳玉珍台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16056卷十一第595-598頁) 丙○○、甲○○、乙○○、「智凱」 杜承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同上帳戶 109年11月11日 凌晨0時46分 1萬元        陳玉珍 臺灣銀行(004)&ZZZZ;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4日 凌晨0時8分 5萬元 戶名不詳 國泰世華(000)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4日 凌晨0時9分 左列全數轉入       同上帳戶 109年11月14日 凌晨0時20分 5萬元 戶名不詳 國泰世華(000) 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4日 凌晨0時22分 左列全數轉入    18 E○○ 自稱「劉富岡」,於109年11月間透過Line詐稱:可購買比特幣獲利云云。 陳柏融 台新銀行(812) 00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1日 下午1時30分 5,000元  戶名不詳 中國信託(000)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1日 下午1時37分 左列全數轉入 ①證人E○○之警詢證述(偵16056卷八第601-602頁) ②E○○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偵16056卷八第605-608頁) ③E○○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6056卷八第613-614頁) ④陳柏融台新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16056卷十一第549-594頁、訴卷五第195-202頁) 丙○○、甲○○、乙○○、 「劉富岡」 杜承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9 宇○○ 自稱「張涵元」,自109年10月20日起,經交友軟體「Badoo」詐稱:可在「海瑞金融」平台投資獲利云云。 陳柏融 台新銀行(812) 00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9日 上午10時20分(起訴書誤載為上午10時17分,應予更正) 30萬元  戶名不詳 國泰世華(000)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9日 上午10時21分 左列全數轉入 ①證人宇○○之警詢證述(偵16056卷八第679-681頁) ②證人宇○○提供之交易憑證、匯款申請書、交易明細、存摺內頁影本、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6056卷八第693-697頁) ③陳柏融台新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16056卷十一第549-594頁、訴卷五第195-202頁) 丙○○、甲○○、乙○○、「張涵元」 杜承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20 酉○○ 自稱「劉楊阿鵬」,自109年9月25日起,經交友軟體「SAYHI」、Line詐稱:可在「Block Folio」平台投資獲利云云。 陳柏融 台新銀行(812) 00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1日 下午1時24分 2萬元 戶名不詳 中國信託(000)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1日 下午1時26分 左列全數轉入 ①證人酉○○之警詢證述(偵16056卷四第459-462頁) ②證人酉○○之土地銀行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偵16056卷四第470頁) ③證人酉○○之土地銀行交易明細表(偵16056卷四第471頁) ④證人酉○○與詐騙集團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偵16056卷四第473-475頁) ⑤陳柏融台新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16056卷十一第549-594頁、訴卷五第195-202頁) 丙○○、甲○○、乙○○、「劉楊阿鵬」 杜承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1 宙○○ 自稱「世鴻」,自109年10月20日起,透過 FB Messenger詐稱:可在「天富金融理財」平台投資獲利云云。 陳柏融 台新銀行(812) 00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9日 下午5時13分 4萬元 戶名不詳 國泰世華(000)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0日 凌晨0時0分 左列全數轉入 ①證人宙○○之警詢證述(偵16056卷九第4-8頁) ②證人宙○○之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偵16056卷九第21-22頁) ③證人宙○○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偵16056卷九第23-28、29-33頁) ④陳柏融台新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16056卷十一第549-594頁、訴卷五第195-202頁) ⑤陳玉珍台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16056卷十一第595-598頁) 丙○○、甲○○、乙○○、「世鴻」 杜承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玉珍 臺灣銀行(004)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4日 凌晨0時5分 3萬元 戶名不詳 國泰世華(000) 00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4日 凌晨0時09分 左列全數轉入    22 辰○○ 自稱「Cc詩穎」,自109年10月31日起,透過Line詐稱:可在「海豐金融」平台投資獲利云云。 陳柏融 台新銀行(812) 00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0日 下午3時18分 3萬元  戶名不詳 中國信託(000)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0日 下午3時53分 左列全數轉入 ①證人辰○○之警詢證述(偵16056卷十第63-66頁) ②陳柏融台新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16056卷十一第549-594頁、訴卷五第195-202頁) 丙○○、甲○○、乙○○、「Cc詩穎」 杜承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3 己○○ 自稱「王詩婷」,自109年10月底起,經Line詐稱:可在「海豐金融」平台投資獲利云云。 陳柏融 台新銀行(812) 00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9日 晚間10時37分 3萬元 戶名不詳 國泰世華(000)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0日 凌晨0時0分 左列全數轉入 ①證人己○○之警詢證述(偵16056卷八第579-581頁) ②證人己○○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偵16056卷八第591-597頁) ③證人己○○提出之交易明細表(偵16056卷八第598-599頁) ④陳柏融台新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16056卷十一第549-594頁、訴卷五第195-202頁) 丙○○、甲○○、乙○○、「王詩婷」 杜承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柏融 台新銀行(812) 00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0日 晚間8時48分 3萬元 戶名不詳 國泰世華(000)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0日 晚間8時49分 左列全數轉入    24 辛○○ 自稱「一言難盡」,自109年9月間起,透過Line詐稱:可在「FXCM」平台投資獲利云云。 陳柏融 台新銀行(812) 00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1日 下午1時25分(起訴書誤載為下午2時,應予更正) 20萬元  戶名不詳 中國信託(000)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1日 下午1時26分 左列全數轉入 ①證人辛○○之警詢證述(偵16056卷十第172-173、167-168頁) ②證人辛○○之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偵16056卷十第177-178頁) ③證人辛○○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偵16056卷十第185頁) ④證人辛○○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6056卷十第203-232頁) ⑤陳柏融台新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16056卷十一第549-594頁、訴卷五第195-202頁) 丙○○、甲○○、乙○○、「一言難盡」 杜承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25 黃○○ 自稱「林筱怡」,自109年10月22日起,經交友軟體「愛情公寓」、Line詐稱:可投資外匯獲利云云。 陳柏融 台新銀行(812) 00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9日 下午4時45分 9萬元 戶名不詳 國泰世華(000)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0日 凌晨0時0分 左列全數轉入 ①證人黃○○之警詢證述(偵16056卷八第70-73頁) ②證人黃○○提供之網路交易明細截圖(偵16056卷八第81頁) ③證人黃○○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6056卷八第82-86頁) ④陳柏融台新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16056卷十一第549-594頁、訴卷五第195-202頁) ⑤陳玉珍台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16056卷十一第595-598頁) 丙○○、甲○○、乙○○、「林筱怡」 杜承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陳玉珍 臺灣銀行(004)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4日 凌晨0時10分 10萬元  戶名不詳 國泰世華(000)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4日 凌晨0時10分 7萬元        戶名不詳 國泰世華(000)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4日 凌晨0時11分 餘款全數轉入    26 子○○ 自稱「陳欣柔」,自109年11月8日起,經交友軟體「SKOUT」、Line詐稱:可在「海豐金融」平台投資獲利云云。 陳玉珍 臺灣銀行(004)&ZZZZ;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3日 晚間9時32分 3萬元  戶名不詳 國泰世華(000)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4日 凌晨0時1分 左列全數轉入 ①證人子○○之警詢證述(偵16056卷十第447-450頁) ②證人子○○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6056卷十第441-444頁) ③證人子○○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偵16056卷十第444-446頁) ④陳玉珍台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16056卷十一第595-598頁) 丙○○、甲○○、乙○○、「陳欣柔」 杜承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7 丑○○ 自稱「陳佳樂」,自109年11月初起,經Line詐稱:可至「ifsmakesstw.com」網站投資獲利云云。 陳玉珍 臺灣銀行(004)&ZZZZ;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3日 下午1時35分 1萬2,000元 戶名不詳 國泰世華(000)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3日 下午1時36分 左列全數轉入 ①證人丑○○之警詢證述(偵16056卷十第458-461頁) ②證人丑○○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偵16056卷十第468頁) ③證人丑○○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6056卷十第469-488頁) ④陳玉珍台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16056卷十一第595-598頁) 丙○○、甲○○、乙○○、「陳佳樂」 杜承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8 午○○ 自稱「于喬」,自109年10月間起,透過交友軟體「探探」、Line詐稱:可在「FHIC」平台投資獲利云云。 陳玉珍 臺灣銀行(004)&ZZZZ;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3日 晚間11時33分(起訴書誤載為晚間11時43分,應予更正) 6萬元  戶名不詳 國泰世華(000)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4日 凌晨0時01分 左列全數轉入 ①證人午○○之警詢證述(偵16056卷四第20-21頁) ②證人午○○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偵16056卷四第29頁) ③證人午○○提供之詐騙APP頁面截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偵16056卷四第30-41頁) ④陳玉珍台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16056卷十一第595-598頁) 丙○○、甲○○、乙○○、「于喬」 杜承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9 A○○ 自稱「娜雲」,自109年10月31日起,經交友軟體「乾杯」、Line詐稱:可在「MT4」平台投資獲利云云。 陳玉珍 臺灣銀行(004)&ZZZZ;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3日 下午1時35分(起訴書誤載為下午1時30分,應予更正) 4萬9,980元 戶名不詳 國泰世華(000)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3日 下午1時36分 左列全數轉入 (分2筆) ①證人A○○之警詢證述(偵16056卷十第310-318頁) ②證人A○○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偵16056卷十第323-326頁) ③陳玉珍台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16056卷十一第595-598頁) 丙○○、甲○○、乙○○、「娜雲」 杜承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玉珍 臺灣銀行(004)&ZZZZ;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3日 下午1時36分(起訴書誤載為下午1時30分,應予更正) 4萬9,980元     30 D○○ 自稱「艾咪」,自109年11月5日起,透過Line詐稱:可在「富達全球」平台投資獲利云云。 陳玉珍 臺灣銀行(004)&ZZZZ;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3日 下午1時43分 5萬元 戶名不詳 國泰世華(000)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3日 下午1時44分 左列全數轉入 ①證人D○○之警詢證述(偵16056卷十第273-276頁) ②證人D○○提供詐騙集團臉書資訊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偵16056卷十第301-306頁) ③陳玉珍台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16056卷十一第595-598頁) 丙○○、甲○○、乙○○、「艾咪」 杜承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同上帳戶  109年11月13日 下午1時44分 5萬元 戶名不詳 國泰世華(000)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3日 下午2時13分 左列全數轉入    31 壬○○ 自稱「艾咪」,自109年10月24日起,經Line詐稱:可在「路博邁新興市場」平台投資獲利云云。 陳玉珍 臺灣銀行(004)&ZZZZ;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3日 下午1時42分 5萬元 戶名不詳 國泰世華(000)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3日 下午1時44分 左列全數轉入 ①證人壬○○之警詢證述(偵16056卷十第531-535頁) ②證人壬○○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偵16056卷十第544頁) ③證人壬○○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6056卷十第544-550頁) ④陳玉珍台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16056卷十一第595-598頁) 丙○○、甲○○、乙○○、 「艾咪」 杜承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陳玉珍 臺灣銀行(004)&ZZZZ; 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13日 下午1時43分 5萬元     
附表二
編號 名稱 數量 內容 111年刑保字第1106號    1 新臺幣現金 79萬元  2 乙○○中國信託帳戶存摺 1本 帳號:000000000000號 3 乙○○中國信託帳戶金融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0號 4 乙○○郵局金融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5 乙○○玉山銀行金融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00號 6 台灣大哥大門號空卡 1張 門號:0000000000號 7 iPhone手機 1支 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含SIM卡1張(編號:000000000000000000號) 8 iPhone11 Pro Max手機 1支 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本院110年度聲字第381號已裁定發還,無保管字號    9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1輛 含鑰匙2支 搜索扣押筆錄誤載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應予更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78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