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84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黎業鵬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529號、第12058號、第17562號、第17563號、第19098號),嗣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黎業鵬犯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該編號「主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手機壹支、現金新臺幣貳拾捌萬元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柒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緣黎業鵬(Telegram暱稱「枸杞」,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檢察官另行起訴,不在本件審理範圍),自民國110年10月初至111年3月3日為警查獲時止,受少年王○程(民國00年0月生、Telegram暱稱「檳榔頭」,真實姓名詳卷)邀集,加入該少年、徐家睿、陳品聿、江浚洺、林承璋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蘋果」、「穎兒」、「麻王」、「茶綠」、「耶穌」、「拉拉」、「kerry」所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犯罪組織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收水工作。蘇清貴自111年1月初某日起、劉家維自000年0月間某日起、劉炫佑自111年2月某日起、洪翊桓自111年2月17日起、李苡瑄自000年0月間某日起(上5人均經本院另案以111年度訴字第907號審結)。黎業鵬與前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或隱匿詐欺取財所得來源及去向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方式詐欺各編號所示之人,致渠等陷於錯誤,而於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匯入各該款項至人頭帳戶,再由各編號所示之提領車手於各編號所示之提領時間提領後,在提領地點附近將款項交予各編號所示第二層收水人員,第二層收水人員亦會在提領地點附近將款項轉交給各編號所示之第三層收水人員,黎業鵬則擔任第四層收水人員,自行挑選如公共廁所等地點作為收水地點並回報Telegram群組,待第三層收水人員在廁間點算鈔票回報後,依「蘋果」之指示進入廁所內,透過廁間隔板向第三層收水人員收取款項,再將收得之款項依指示攜至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或各編號所示之第五層收水人員指定之公園、停車場或加油站等處,將贓款以同樣流程交付渠等,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
二、案經天○○、戌○○、地○○、癸○○、壬○○、申○○、辰○○、午○○、丁○○、戊○○、乙○○、丙○○、未○○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庚○○、巳○○、甲○○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黎業鵬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前揭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審判長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黎業鵬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本院卷㈡第98頁),就其參與如事實欄及附表一編號1至23所示犯行,並有附表二同編號「證據資料」欄所示證據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迄犯罪組織解散,或行為人脫離犯罪組織時,犯行始告終結。是行為人參與詐欺犯罪組織期間,所為多次加重詐欺犯行,僅需就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想像競合犯,其餘祗需單獨就加重詐欺論罪科刑即可,以免重複評價。行為人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偵查先後不同,致起訴後分由不同法官審理時,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中之「首次」(不論是否為事實上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至於「另案」起訴之他次加重詐欺犯行,縱屬事實上之首次犯行,仍單獨論以加重詐欺罪即可(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77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起訴書原記載被告亦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惟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4月25日提起公訴(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09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945號案件),早於本案起訴之111年6月27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本院卷㈡第7至10頁),依前開說明,被告本案所犯,應不再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此部分亦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本院卷㈡第99頁),先予說明。
㈡、按行為人對犯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或僅將自己犯罪所得財物交予其他共同正犯,僅屬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本非洗錢防制法規範之洗錢行為,惟依該法新法規定,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而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應仍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或第2款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對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各欄所示之人所為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罪,係最輕本刑為6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稱特定犯罪,而被告與本案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分工由車手領取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再搬運、交予收水,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用意即在掩飾、隱匿詐欺所得款項之去向及所在,製造金流斷點,避免檢警日後之追索,揆諸上開說明,自非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與罰之後行為,該當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指之洗錢行為無訛。
㈢、是核被告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㈣、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故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是於集團式犯罪,原不必每一共犯均有直接聯繫,亦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僅須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僅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行為者,即應對於犯罪結果負共同正犯罪責,並無分別何部分為孰人下手之必要。查被告與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均知悉內部分工所從事行為係整體詐欺取財行為分擔之一環,各成員縱未親自參與詐騙被害人行為,甚或未全盤知悉其他集團成員詐騙被害人之實際情形,然既於犯意聯絡範圍內相互利用集團成員行為,以達犯罪目的,可認被告與如附表一各欄所示之提領車手、其他層級之收水人員等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㈤、如附表一編號4、8、11至15、17至19、21至23所示之 告訴人或被害人因同一詐欺行為而多次匯款,及如附表一編號1至4、8、10至12、14至23所示之提領車手就同一告訴人或被害人匯入款項多次提領之行為,均係於密接時間而為,手法相同,且侵害同一法益,是其多次匯款、各次提領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為接續犯,各僅論以一罪。
㈥、被告就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犯行,均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㈦、被告所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㈧、刑之加重事由:
1、檢察官並未主張被告構成累犯而應加重其刑,本案尚無從以累犯論擬(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
2、按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於偵訊時自承:伊係經少年王○程介紹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少年王○程原係朋友的朋友一起唱歌認識的,伊知道其大概17、18歲等語(偵7529卷㈠第181至183頁),核與少年王○程供述情節(偵12058卷第314、323頁)相合。是被告為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實施犯罪,應依前揭規定加重其刑。
㈨、刑之減輕事由: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6月16日施行。修正前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條文則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規定須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始能減刑,其要件較為嚴格,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被告就本案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部分,於本院審理期日自白犯行,原應就其所犯一般洗錢罪,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被告就本案犯行係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應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㈩、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貪圖小利,於本案詐欺集團中擔任收水,不僅漠視他人財產權,且對社會治安造成相當之影響,應予相當程度之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惟迄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之犯罪後態度,且依前揭罪數說明,黎業鵬之犯行均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屬想像競合輕罪原得減刑部分,參以其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素行(本院卷㈡第5至13頁),並佐以本案如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遭詐騙情狀、損失金額之手段、所受損害,暨其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先前從事餐飲業、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30,000至40,000元,未婚、無子女、無須扶養他人、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本院卷㈡第126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二「主刑」欄所示之刑。並審酌各該犯罪非難重複性、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綜合判斷,暨斟酌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酌定應執行之刑。
三、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手機1支,係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領用之工作機,屬供犯罪所用之物,經被告供述明確(偵7529卷㈠第10至11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考(偵7529卷㈠第49至53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被告自承擔任第四層收水人員之報酬係按每日總金額之2%計算(本院卷㈡第98頁),是被告之犯罪所得按此可估算為27,178元【計算式:1,358,905元*2%≒27,1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各提領金額詳附表一所載,合計提領金額為1,358,905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之現金280,000元,係被告擔任第四層收水人員於111年3月2日20時許與第三層收水人員蘇清貴在新北市三重區三張公園完成交收水後,未及上繳即為警查獲,經被告供述在案(偵7529卷㈠第180頁、本院卷㈡第99頁),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考(偵7529卷㈠第49至53頁),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牟芮君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秀燕、戚瑛瑛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林志煌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000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000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 提領地點 提領車手 交水方式 1 亥○○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1日15時15分許,致電亥○○佯稱:有訂購面膜,如果要取消,要去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右列款項。 110年11月21日 16時50分許,29,988元 新光銀行(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21日 16時59分許,20,000元 17時00分許,20,000元 17時01分許,20,000元 17時02分許,18,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江浚洺 第二層收水: 林承璋、 許維翰 第三層收水: 徐家睿 第四層收水: 被告黎業鵬 2 天○○ (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1日16時18分許,致電天○○佯稱:因作業疏失,導致其帳戶被重複扣款,需使用網路銀行操作解除扣款設定云云,致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右列款項。 110年11月21日 16時56分許,48,212元 新光銀行(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3 戌○○ (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1日16時28分許,致電戌○○佯稱:因作業疏失導致其多了24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ATM取消云云,致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右列款項。 110年11月21日 17時31分許,29,985元 新光銀行(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21日 17時36分許,20,000元 17時37分許,10,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大稻埕分行(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江浚洺 4 寅○○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1日17時許,致電寅○○佯稱:為銀行客服人員,要求寅○○去超商ATM確認帳戶是否有重複扣款訂購口罩費用云云,致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或以無摺存入右列款項。 110年11月21日 17時14分許,29,985元 17時22分許,3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21日 17時27分許,60,000元 17時29分許,10,000元 統一超商新慶陽門市○○○市○○區○○○路0段00號) 江浚洺 第二層收水: 林承璋、 許維翰 第三層收水: 徐家睿 第四層收水: 被告黎業鵬 5 地○○ (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1日16時28分許,致電地○○佯稱:因作業疏失將其加入高級會員,需依指示操作手機及ATM解除云云,致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或以無摺存入右列款項。 110年11月21日 17時41分許,23,985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21日 17時47分許,39,000元 6 丑○○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1日17時15分許,致電丑○○佯稱:因作業疏失將其加入高級會員,需透過網路轉帳方式解除云云,致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右列款項。 110年11月21日 17時41分許,15,107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7 癸○○ (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1日18時49分許,致電癸○○佯稱:因會計作帳多做10筆重複消費,應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云云,致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右列款項。 110年11月21日 19時52分許,11,086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21日 19時59分許,11,000元 8 壬○○ (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1日17時02分許,致電壬○○佯稱:因系統更新錯誤將其加入高級會員,需依指示操作ATM轉帳方式解除云云,致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右列款項。 110年11月21日 19時23分許,30,000元 19時26分許,30,000元 19時28分許,14,000元 台新銀行(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21日 19時32分許,20,000元 19時33分許,20,000元 19時34分許,20,000元 19時37分許,13,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江浚洺 第二層收水: 林承璋、 許維翰 第三層收水: 徐家睿 第四層收水: 被告黎業鵬 9 申○○ (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1日19時22分許,致電申○○佯稱:因購物商家質疑有詐騙情形需調查金融流向,需依指示操作ATM轉帳方式解除云云,致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右列款項。 110年11月21日 20時23分許,17,985元 台新銀行(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21日 20時37分許,18,000元 統一超商新慶陽門市○○○市○○區○○○路0段00號) 江浚洺 10 子○○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1日20時19分許,致電子○○佯稱:因內部系統錯誤訂單異常,需依指示操作ATM轉帳功能解除云云,致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右列款項。 110年11月21日 20時52分許,29,083元 台新銀行(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21日 21時01分許,20,000元 21時01分許,9,000元 11 辰○○ (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0日17時23分許,致電辰○○佯稱:因作業疏失導致信用卡號外流而在其他平臺購買禮券,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至金管會帳戶暫時保管云云,致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右列款項。 110年11月21日 14時00分許,49,981元 14時00分許,14,998元 14時00分許,4,103元 華南銀行(008)- 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21日 14時後某時,20,000元 14時後某時,19,200元 全聯超市民生店(臺北市○○區○○○路000號) 陳品聿 第二層收水: 林承璋、 許維翰 第三層收水: 徐家睿 第四層收水: 被告黎業鵬 110年11月21日 14時後某時,20,000元 14時後某時,10,000元 永豐銀行延平分行(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 陳品聿 12 午○○ (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0日14時30分許,致電午○○佯稱:因駭客入侵導致交易異常,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云云,致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右列款項。 110年11月21日 15時11分許,29,985元 華南銀行(008)- 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21日 15時後某時,20,000元 15時後某時,9,000元 15時後某時,905元 不詳 陳品聿 110年11月21日 15時09分許,149,985元 中華郵政(00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21日 15時22分許,60,000元 15時23分許,60,000元 15時25分許,29,000元 15時26分許,900元 臺北迪化郵局(臺北市○○區○○街0段00號) 陳品聿 第二層收水: 林承璋、 許維翰 第三層收水: 徐家睿 第四層收水: 被告黎業鵬 13 丁○○ (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1日15時41分許,致電丁○○佯稱:因操作錯誤重複下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功能避免扣款云云致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右列款項。 110年11月21日 16時33分許,8,987元 16時40分許,2,021元 16時47分許,5,987元 台北富邦銀行(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21日 16時52分許,17,000元 臺北迪化郵局(臺北市○○區○○街0段00號) 陳品聿 第二層收水: 林承璋、 許維翰 第三層收水: 徐家睿 第四層收水: 被告黎業鵬 14 戊○○ (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1日15時5分許,致電戊○○佯稱:其信用卡遭盜刷,需依指示操作ATM轉帳功能以止付云云,致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右列款項。 110年11月21日 16時58分許,25,985元 17時27分許,24,985元 第一銀行(000)- 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21日 17時13分許,19,900元 萊爾富便利超商迪化店(臺北市○○區○○街0段00號) 陳品聿 第二層收水: 林承璋、 許維翰 第三層收水: 徐家睿 第四層收水: 被告黎業鵬 110年11月21日 17時14分許,12,000元 17時40分許,30,000元 17時40分許,30,000元 17時42分許,8,000元 第一銀行大稻埕分行(臺北市○○區○○街0段00號) 陳品聿 15 辛○○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1日16時許,致電辛○○佯稱:其信用卡遭盜刷,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利退款云云,致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右列款項。 110年11月21日 17時30分許,30,123元 17時36分許,9,987元 17時37分許,5,123元 第一銀行(000)- 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21日 18時34分許,49,987元 18時35分許,17,989元 中華郵政(00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21日 18時31分許,20,000元 18時32分許,9,000元 18時38分許,20,000元 18時39分許,18,000元 18時41分許,35,000元 萊爾富便利超商迪化店(臺北市○○區○○街0段00號) 陳品聿 第二層收水: 林承璋、 許維翰 第三層收水: 徐家睿 第四層收水: 被告黎業鵬 16 丙○○ (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1日15時25分許,致電丙○○佯稱:因作業疏失導致多扣款,需依指示操作ATM以利退款云云,致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右列款項。 110年11月21日 18時37分許,4,985元 中華郵政(00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7 乙○○ (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1日14時許,致電乙○○佯稱:因電腦錯誤致下單數量錯誤,需依指示操作ATM云云,致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右列款項。 110年11月21日 18時22分許,29,986元 18時41分許,12,053元 中華郵政(00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21日 19時03分許,12,000元 第一銀行大稻埕分行(臺北市○○區○○街0段00號) 陳品聿 18 未○○ (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2日20時許,致電未○○佯稱:因店員誤刷未○○信用卡,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ATM以利退款云云,致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右列款項。 110年11月21日 13時45分許,77,012元 13時52分許,39,001元 台北富邦銀行(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21日 13時53分許,85,000元 13時55分許,31,000元 台北富邦銀行延平分行(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陳品聿 第二層收水: 林承璋、 許維翰 第三層收水: 徐家睿 第四層收水: 被告黎業鵬 19 庚○○ (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5日17時45分許,致電庚○○佯稱:為購物平臺客服人員,並聲稱因人員操作錯誤將致其信用卡遭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利中止交易云云,致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右列款項。 111年2月25日 20時02分許,49,986元 20時04分許,49,984元 台灣銀行(000)- 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2月25日 20時20分許,20,000元 20時20分許,20,000元 20時21分許,20,000元 20時21分許,20,000元 20時22分許,19,000元 聯邦銀行中和分行(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洪翊桓 第二層收水: 李苡瑄 第三層收水: 蘇清貴 第四層收水: 被告黎業鵬 20 己○○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5日18時50分許,致電己○○佯稱:因系統疏失致下單數量錯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致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右列款項。 111年2月25日 20時26分許,51,132元 台灣銀行(000)- 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2月25日 20時41分許,20,000元 20時43分許,20,000元 20時46分許,10,000元 全家便利超商中和遠建店(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洪翊桓 21 甲○○ (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日15時54分許,致電甲○○佯稱:其被賣家設定為高級會員,會重複下單,需依指示操作ATM解除設定云云,致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右列款項。 111年3月2日 16時19分許,22,291元 16時23分許,17,985元 土地銀行(000)- 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2日 16時31分許,20,000元 16時31分許,20,000元 16時32分許,20,000元 16時32分許,20,000元 16時33分許,13,000元 上海銀行龍山分行(臺北市○○區○○街00號) 洪翊桓 第二層收水: 劉家維 第三層收水: 蘇清貴 第四層收水: 被告黎業鵬 第五層收水: 劉炫佑 22 巳○○ (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日15時53分許,致電巳○○佯稱:因其網路購物時勾選連續購買,應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匯款云云,致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右列款項。 111年3月2日 16時17分許,49,985元 16時37分許,27,012元 土地銀行(000)- 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2日 16時49分許,20,000元 16時50分許,7,000元 板信銀行西門分行(臺北市○○區○○街000號) 洪翊桓 23 卯○○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日16時前某時,致電卯○○佯稱:因系統訂單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致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右列款項。 111年3月2日 16時18分許,48,123元 16時23分許,48,123元 16時31分許,49,986元 中華郵政(000)-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2日 16時39分許,20,000元 16時40分許,20,000元 16時40分許,6,000元 16時41分許,20,000元 16時42分許,20,000元 板信銀行西門分行(臺北市○○區○○街000號) 洪翊桓 第二層收水: 劉家維 第三層收水: 蘇清貴 第四層收水: 被告黎業鵬 第五層收水: 劉炫佑 111年3月2日 16時47分許,60,000元 臺北漢中郵局(臺北市○○區○○街000號) 洪翊桓 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均扣除手續費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證據資料 主刑 1 附表一編號1 1、證人即被害人亥○○警詢之證述(偵7529號卷㈡第5至6頁) 2、證人即另案被告江浚洺警詢之證述(偵17562號卷第263至268頁) 3、證人即另案被告林承璋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7562號卷第267至273頁、偵17563號卷第435至439頁) 4、證人少年王○程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321至325、327至329、313至315頁) 5、證人林姿芹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281至286、289至291、301至304頁) 6、證人即另案被告徐家睿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偵19098號卷第15至16、49至53頁、偵7529號卷㈢第123至133頁、審訴卷第125至127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7號卷㈡第53至56頁) 7、人頭帳戶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偵7529號卷㈡第387至388頁) 8、被害人亥○○電話紀錄翻拍照片、被害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提款卡正反面影本各1張、聯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4張(偵7529號卷㈡第7至8頁) 9、另案被告江浚洺於起訴書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提領詐欺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交水畫面(偵17562號卷第315至327頁) 10、另案被告徐家睿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被告之扣案行動電話內相簿截圖1份、被告之扣案行動電話Telegram群組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19098號卷第36至41、45至47頁) 11、被告黎業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案手機內對話紀錄截圖、簡訊翻拍照片、備忘錄截圖、來電紀錄截圖、聯絡人資料截圖共16張、行動電話叫車紀錄1份、110年11月21日交、收水附近道路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6張(偵7529號卷㈠第27至35、37、39至40、49至53頁) 12、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9月5日檢紀呂111數採助55字第1119056251號函暨函覆數位採證登記暨紀錄表影本(本院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7號卷㈠第185至190頁) 黎業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 附表一編號2 1、證人即告訴人天○○(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鍾珮妤)警詢之證述(偵7529號卷㈡第15至16頁) 2、證人即另案被告江浚洺警詢之證述(偵17562號卷第263至268頁) 3、證人即另案被告林承璋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7562號卷第267至273頁、偵17563號卷第435至439頁) 4、證人少年王○程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321至325、327至329、313至315頁) 5、證人林姿芹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281至286、289至291、301至304頁) 6、證人即另案被告徐家睿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偵19098號卷第15至16、49至53頁、偵7529號卷㈢第123至133頁、審訴卷第125至127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7號卷㈡第53至56頁) 7、人頭帳戶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偵7529號卷㈡第387至388頁) 8、告訴人天○○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截圖3張、電話紀錄截圖1張(偵7529號卷㈡第19、21頁) 9、另案被告江浚洺於起訴書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提領詐欺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交水畫面(偵17562號卷第315至327頁) 10、另案被告徐家睿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被告之扣案行動電話內相簿截圖1份、被告之扣案行動電話Telegram群組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19098號卷第36至41、45至47頁) 11、被告黎業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案手機內對話紀錄截圖、簡訊翻拍照片、備忘錄截圖、來電紀錄截圖、聯絡人資料截圖共16張、行動電話叫車紀錄1份、110年11月21日交、收水附近道路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6張(偵7529號卷㈠第27至35、37、39至40、49至53頁) 12、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9月5日檢紀呂111數採助55字第1119056251號函暨函覆數位採證登記暨紀錄表影本(本院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7號卷㈠第185至190頁) 黎業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 附表一編號3 1、證人即告訴人戌○○警詢之證述(偵7529號卷㈡第29至33頁、第35至37頁) 2、證人即另案被告江浚洺警詢之證述(偵17562號卷第263至268頁) 3、證人即另案被告林承璋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7562號卷第267至273頁、偵17563號卷第435至439頁) 4、證人少年王○程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321至325、327至329、313至315頁) 5、證人林姿芹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281至286、289至291、301至304頁) 6、證人即另案被告徐家睿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偵19098號卷第15至16、49至53頁、偵7529號卷㈢第123至133頁、審訴卷第125至127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7號卷㈡第53至56頁) 7、人頭帳戶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偵7529號卷㈡第387至388頁) 8、告訴人戌○○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1張(偵7529號卷㈡第42頁) 9、另案被告江浚洺於起訴書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提領詐欺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交水畫面(偵17562號卷第315至327頁) 10、另案被告徐家睿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被告之扣案行動電話內相簿截圖1份、被告之扣案行動電話Telegram群組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19098號卷第36至41、45至47頁) 11、被告黎業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案手機內對話紀錄截圖、簡訊翻拍照片、備忘錄截圖、來電紀錄截圖、聯絡人資料截圖共16張、行動電話叫車紀錄1份、110年11月21日交、收水附近道路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6張(偵7529號卷㈠第27至35、37、39至40、49至53頁) 12、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9月5日檢紀呂111數採助55字第1119056251號函暨函覆數位採證登記暨紀錄表影本(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7號卷㈠第185至190頁) 黎業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 附表一編號4 1、證人即被害人寅○○警詢之證述(偵7529號卷㈡第57至59頁) 2、證人即另案被告江浚洺警詢之證述(偵17562號卷第263至268頁) 3、證人即另案被告林承璋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7562號卷第267至273頁、偵17563號卷第435至439頁) 4、證人少年王○程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321至325、327至329、313至315頁) 5、證人林姿芹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281至286、289至291、301至304頁) 6、證人即另案被告徐家睿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偵19098號卷第15至16、49至53頁、偵7529號卷㈢第123至133頁、審訴卷第125至127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7號卷㈡第53至56頁) 7、人頭帳戶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偵7529號卷㈡第389頁) 8、被害人寅○○被害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各1張、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張、被害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歷史交易紀錄1份(偵7529號卷㈡第63頁、第65頁、第67頁) 9、另案被告江浚洺於起訴書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提領詐欺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交水畫面(偵17562號卷第315至327頁) 10、被告徐家睿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被告之扣案行動電話內相簿截圖1份、被告之扣案行動電話Telegram群組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19098號卷第36至41、45至47頁) 11、被告黎業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案手機內對話紀錄截圖、簡訊翻拍照片、備忘錄截圖、來電紀錄截圖、聯絡人資料截圖共16張、行動電話叫車紀錄1份、110年11月21日交、收水附近道路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6張(偵7529號卷㈠第27至35、37、39至40、49至53頁) 12、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9月5日檢紀呂111數採助55字第1119056251號函暨函覆數位採證登記暨紀錄表影本(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7號卷㈠第185至190頁) 黎業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 附表一編號5 1、證人即告訴人地○○警詢之證述(偵7529號卷㈡第81至84頁) 2、證人即另案被告江浚洺警詢之證述(偵17562號卷第263至268頁) 3、證人即另案被告林承璋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7562號卷第267至273頁、偵17563號卷第435至439頁) 4、證人少年王○程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321至325、327至329、313至315頁) 5、證人林姿芹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281至286、289至291、301至304頁) 6、證人即另案被告徐家睿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偵19098號卷第15至16、49至53頁、偵7529號卷㈢第123至133頁、審訴卷第125至127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7號卷㈡第53至56頁) 7、人頭帳戶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偵7529號卷㈡第389頁) 8、告訴人地○○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截圖6張、中國信託銀行、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各1張(偵7529號卷㈡第92至98頁) 9、另案被告江浚洺於起訴書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提領詐欺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交水畫面(偵17562號卷第315至327頁) 10、被告徐家睿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被告之扣案行動電話內相簿截圖1份、被告之扣案行動電話Telegram群組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19098號卷第36至41、45至47頁) 11、被告黎業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案手機內對話紀錄截圖、簡訊翻拍照片、備忘錄截圖、來電紀錄截圖、聯絡人資料截圖共16張、行動電話叫車紀錄1份、110年11月21日交、收水附近道路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6張(偵7529號卷㈠第27至35、37、39至40、49至53頁) 12、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9月5日檢紀呂111數採助55字第1119056251號函暨函覆數位採證登記暨紀錄表影本(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7號卷㈠第185至190頁) 黎業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 附表一編號6 1、證人即被害人丑○○警詢之證述(偵7529號卷㈡第105至106頁) 2、證人即另案被告江浚洺警詢之證述(偵17562號卷第263至268頁) 3、證人即另案被告林承璋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7562號卷第267至273頁、偵17563號卷第435至439頁) 4、證人少年王○程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321至325、327至329、313至315頁) 5、證人林姿芹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281至286、289至291、301至304頁) 6、證人即另案被告徐家睿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偵19098號卷第15至16、49至53頁、偵7529號卷㈢第123至133頁、審訴卷第125至127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7號卷㈡第53至56頁) 7、人頭帳戶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偵7529號卷㈡第389頁) 8、被害人丑○○電話紀錄截圖3張、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截圖2張(偵7529號卷㈡第111至112頁) 9、另案被告江浚洺於起訴書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提領詐欺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交水畫面(偵17562號卷第315至327頁) 10、被告徐家睿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被告之扣案行動電話內相簿截圖1份、被告之扣案行動電話Telegram群組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19098號卷第36至41、45至47頁) 11、被告黎業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案手機內對話紀錄截圖、簡訊翻拍照片、備忘錄截圖、來電紀錄截圖、聯絡人資料截圖共16張、行動電話叫車紀錄1份、110年11月21日交、收水附近道路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6張(偵7529號卷㈠第27至35、37、39至40、49至53頁) 12、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9月5日檢紀呂111數採助55字第1119056251號函暨函覆數位採證登記暨紀錄表影本(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7號卷㈠第185至190頁) 黎業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7 附表一編號7 1、證人即告訴人癸○○警詢之證述(偵7529號卷㈡第113至117頁) 2、證人即另案被告江浚洺警詢之證述(偵17562號卷第263至268頁) 3、證人即另案被告林承璋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7562號卷第267至273頁、偵17563號卷第435至439頁) 4、證人少年王○程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321至325、327至329、313至315頁) 5、證人林姿芹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281至286、289至291、301至304頁) 6、證人即另案被告徐家睿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偵19098號卷第15至16、49至53頁、偵7529號卷㈢第123至133頁、審訴卷第125至127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7號卷㈡第53至56頁) 7、人頭帳戶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偵7529號卷㈡第389頁) 8、告訴人癸○○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截圖2張、中國信託銀行臺幣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6張(偵7529號卷㈡第125至127頁) 9、另案被告江浚洺於起訴書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提領詐欺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交水畫面(偵17562號卷第315至327頁) 10、被告徐家睿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被告之扣案行動電話內相簿截圖1份、被告之扣案行動電話Telegram群組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19098號卷第36至41、45至47頁) 11、被告黎業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案手機內對話紀錄截圖、簡訊翻拍照片、備忘錄截圖、來電紀錄截圖、聯絡人資料截圖共16張、行動電話叫車紀錄1份、110年11月21日交、收水附近道路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6張(偵7529號卷㈠第27至35、37、39至40、49至53頁) 12、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9月5日檢紀呂111數採助55字第1119056251號函暨函覆數位採證登記暨紀錄表影本(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7號卷㈠第185至190頁) 黎業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8 附表一編號8 1、證人即告訴人壬○○警詢之證述(偵7529號卷㈡第129至133頁) 2、證人即另案被告江浚洺警詢之證述(偵17562號卷第263至268頁) 3、證人即另案被告林承璋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7562號卷第267至273頁、偵17563號卷第435至439頁) 4、證人即少年王○程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321至325、327至329、313至315頁) 5、證人林姿芹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281至286、289至291、301至304頁) 6、證人即另案被告徐家睿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偵19098號卷第15至16、49至53頁、偵7529號卷㈢第123至133頁、審訴卷第125至127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7號卷㈡第53至56頁) 7、人頭帳戶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偵7529號卷㈡第391頁) 8、告訴人壬○○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3張、全家便利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影本1張(偵7529號卷㈡第139、141頁) 9、另案被告江浚洺於起訴書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提領詐欺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交水畫面(偵17562號卷第315至327頁) 10、被告徐家睿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被告之扣案行動電話內相簿截圖1份、被告之扣案行動電話Telegram群組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19098號卷第36至41、45至47頁) 11、被告黎業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案手機內對話紀錄截圖、簡訊翻拍照片、備忘錄截圖、來電紀錄截圖、聯絡人資料截圖共16張、行動電話叫車紀錄1份、110年11月21日交、收水附近道路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6張(偵7529號卷㈠第27至35、37、39至40、49至53頁) 12、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9月5日檢紀呂111數採助55字第1119056251號函暨函覆數位採證登記暨紀錄表影本(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7號卷㈠第185至190頁) 黎業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9 附表一編號9 1、證人即告訴人申○○警詢之證述(偵7529號卷㈡第151至154頁) 2、證人即另案被告江浚洺警詢之證述(偵17562號卷第263至268頁) 3、證人即另案被告林承璋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7562號卷第267至273頁、偵17563號卷第435至439頁) 4、證人即少年王○程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321至325、327至329、313至315頁) 5、證人林姿芹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281至286、289至291、301至304頁) 6、證人即另案被告徐家睿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偵19098號卷第15至16、49至53頁、偵7529號卷㈢第123至133頁、審訴卷第125至127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7號卷㈡第53至56頁) 7、人頭帳戶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偵7529號卷㈡第391頁) 8、告訴人申○○電話紀錄截圖2張、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張、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3張、全家便利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影本25張、OK便利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影本9張、萊爾富便利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影本7張、統一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影本5張(偵7529號卷㈡第165至182頁) 9、另案被告江浚洺於起訴書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提領詐欺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交水畫面(偵17562號卷第315至327頁) 10、被告徐家睿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被告之扣案行動電話內相簿截圖1份、被告之扣案行動電話Telegram群組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19098號卷第36至41、45至47頁) 11、被告黎業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案手機內對話紀錄截圖、簡訊翻拍照片、備忘錄截圖、來電紀錄截圖、聯絡人資料截圖共16張、行動電話叫車紀錄1份、110年11月21日交、收水附近道路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6張(偵7529號卷㈠第27至35、37、39至40、49至53頁) 12、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9月5日檢紀呂111數採助55字第1119056251號函暨函覆數位採證登記暨紀錄表影本(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7號卷㈠第185至190頁) 黎業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0 附表一編號10 1、證人即被害人子○○警詢之證述(偵7529號卷㈡第183至187頁) 2、證人即另案被告江浚洺警詢之證述(偵17562號卷第263至268頁) 3、證人即另案被告林承璋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7562號卷第267至273頁、偵17563號卷第435至439頁) 4、證人即少年王○程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321至325、327至329、313至315頁) 5、證人林姿芹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281至286、289至291、301至304頁) 6、證人即另案被告徐家睿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偵19098號卷第15至16、49至53頁、偵7529號卷㈢第123至133頁、審訴卷第125至127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7號卷㈡第53至56頁) 7、人頭帳戶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偵7529號卷㈡第391頁) 8、被害人子○○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張、電話紀錄翻拍照片2張(偵7529號卷㈡第191、193頁) 9、另案被告江浚洺於起訴書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提領詐欺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交水畫面(偵17562號卷第315至327頁) 10、被告徐家睿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被告之扣案行動電話內相簿截圖1份、被告之扣案行動電話Telegram群組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19098號卷第36至41、45至47頁) 11、被告黎業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案手機內對話紀錄截圖、簡訊翻拍照片、備忘錄截圖、來電紀錄截圖、聯絡人資料截圖共16張、行動電話叫車紀錄1份、110年11月21日交、收水附近道路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6張(偵7529號卷㈠第27至35、37、39至40、49至53頁) 12、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9月5日檢紀呂111數採助55字第1119056251號函暨函覆數位採證登記暨紀錄表影本(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7號卷㈠第185至190頁) 黎業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 附表一編號11 1、證人即告訴人辰○○警詢之證述(偵7529號卷㈡第203至207頁) 2、證人即另案被告陳品聿警詢之證述(偵17562號卷第279至285頁) 3、證人即另案被告林承璋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7562號卷第267至273頁、偵17563號卷第435至439頁) 4、證人即少年王○程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321至325、327至329、313至315頁) 5、證人林姿芹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281至286、289至291、301至304頁) 6、證人即另案被告徐家睿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偵19098號卷第15至16、49至53頁、偵7529號卷㈢第123至133頁、審訴卷第125至127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7號卷㈡第53至56頁) 7、人頭帳戶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偵7529號卷㈡第393頁) 8、告訴人辰○○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翻拍照片8張、電話紀錄翻拍照片2張(偵7529號卷㈡第210至214頁) 9、另案被告陳品聿於起訴書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提領詐欺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偵17562號卷第329至341頁) 10、被告徐家睿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被告之扣案行動電話內相簿截圖1份、被告之扣案行動電話Telegram群組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19098號卷第36至41、45至47頁) 11、被告黎業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案手機內對話紀錄截圖、簡訊翻拍照片、備忘錄截圖、來電紀錄截圖、聯絡人資料截圖共16張、行動電話叫車紀錄1份、110年11月21日交、收水附近道路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6張(偵7529號卷㈠第27至35、37、39至40、49至53頁) 12、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9月5日檢紀呂111數採助55字第1119056251號函暨函覆數位採證登記暨紀錄表影本(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7號卷㈠第185至190頁) 黎業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2 附表一編號12 1、證人即告訴人午○○警詢之證述(偵7529號卷㈡第223至231頁) 2、證人即另案被告陳品聿警詢之證述(偵17562號卷第279至285頁) 3、證人即另案被告林承璋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7562號卷第267至273頁、偵17563號卷第435至439頁) 4、證人即少年王○程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321至325、327至329、313至315頁) 5、證人林姿芹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281至286、289至291、301至304頁) 6、證人即另案被告徐家睿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偵19098號卷第15至16、49至53頁、偵7529號卷㈢第123至133頁、審訴卷第125至127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7號卷㈡第53至56頁) 7、人頭帳戶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偵7529號卷㈡第393頁) 8、人頭帳戶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偵7529號卷㈡第395頁) 9、告訴人午○○之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偵7529號卷㈡第247至249頁) 10、另案被告陳品聿於起訴書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提領詐欺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偵17562號卷第329至341頁) 11、被告徐家睿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被告之扣案行動電話內相簿截圖1份、被告之扣案行動電話Telegram群組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19098號卷第36至41、45至47頁) 12、被告黎業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案手機內對話紀錄截圖、簡訊翻拍照片、備忘錄截圖、來電紀錄截圖、聯絡人資料截圖共16張、行動電話叫車紀錄1份、110年11月21日交、收水附近道路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6張(偵7529號卷㈠第27至35、37、39至40、49至53頁) 13、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9月5日檢紀呂111數採助55字第1119056251號函暨函覆數位採證登記暨紀錄表影本(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7號卷㈠第185至190頁) 黎業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3 附表一編號13 1、證人即告訴人丁○○警詢之證述(偵7529號卷㈡第251至254頁) 2、證人即另案被告陳品聿警詢之證述(偵17562號卷第279至285頁) 3、證人即另案被告林承璋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7562號卷第267至273頁、偵17563號卷第435至439頁) 4、證人即少年王○程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321至325、327至329、313至315頁) 5、證人林姿芹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281至286、289至291、301至304頁) 6、證人即另案被告徐家睿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偵19098號卷第15至16、49至53頁、偵7529號卷㈢第123至133頁、審訴卷第125至127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7號卷㈡第53至56頁) 7、人頭帳戶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偵7529號卷㈡第397至399頁) 8、告訴人丁○○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截圖7張(偵7529號卷㈡第255至257頁) 9、另案被告陳品聿於起訴書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提領詐欺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偵17562號卷第329至341頁) 10、被告徐家睿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被告之扣案行動電話內相簿截圖1份、被告之扣案行動電話Telegram群組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19098號卷第36至41、45至47頁) 11、被告黎業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案手機內對話紀錄截圖、簡訊翻拍照片、備忘錄截圖、來電紀錄截圖、聯絡人資料截圖共16張、行動電話叫車紀錄1份、110年11月21日交、收水附近道路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6張(偵7529號卷㈠第27至35、37、39至40、49至53頁) 12、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9月5日檢紀呂111數採助55字第1119056251號函暨函覆數位採證登記暨紀錄表影本(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7號卷㈠第185至190頁) 黎業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4 附表一編號14 1、證人即告訴人戊○○警詢之證述(偵7529號卷㈡第267至269頁) 2、證人即另案被告陳品聿警詢之證述(偵17562號卷第279至285頁) 3、證人即另案被告林承璋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7562號卷第267至273頁、偵17563號卷第435至439頁) 4、證人即少年王○程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321至325、327至329、313至315頁) 5、證人林姿芹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281至286、289至291、301至304頁) 6、證人即另案被告徐家睿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偵19098號卷第15至16、49至53頁、偵7529號卷㈢第123至133頁、審訴卷第125至127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7號卷㈡第53至56頁) 7、人頭帳戶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偵7529號卷㈡第401至404頁) 8、告訴人戊○○之國泰世華銀行、臺灣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各1張、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4張、電話紀錄截圖3張(偵7529號卷㈡第279至283頁) 9、另案被告陳品聿於起訴書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提領詐欺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偵17562號卷第329至341頁) 10、被告徐家睿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被告之扣案行動電話內相簿截圖1份、被告之扣案行動電話Telegram群組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19098號卷第36至41、45至47頁) 11、被告黎業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案手機內對話紀錄截圖、簡訊翻拍照片、備忘錄截圖、來電紀錄截圖、聯絡人資料截圖共16張、行動電話叫車紀錄1份、110年11月21日交、收水附近道路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6張(偵7529號卷㈠第27至35、37、39至40、49至53頁) 12、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9月5日檢紀呂111數採助55字第1119056251號函暨函覆數位採證登記暨紀錄表影本(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7號卷㈠第185至190頁) 黎業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5 附表一編號15 1、證人即被害人辛○○警詢之證述(偵7529號卷㈡第285至286頁) 2、證人即另案被告陳品聿警詢之證述(偵17562號卷第279至285頁) 3、證人即另案被告林承璋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7562號卷第267至273頁、偵17563號卷第435至439頁) 4、證人即少年王○程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321至325、327至329、313至315頁) 5、證人林姿芹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281至286、289至291、301至304頁) 6、證人即另案被告徐家睿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偵19098號卷第15至16、49至53頁、偵7529號卷㈢第123至133頁、審訴卷第125至127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7號卷㈡第53至56頁) 7、人頭帳戶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偵7529號卷㈡第401至404頁) 8、人頭帳戶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偵7529號卷㈡第405頁) 9、被害人辛○○國泰世華銀行、玉山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各1張、台新銀行網路銀行帳號翻拍照片1張、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對帳單1份、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結果翻拍照片2張、玉山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對帳單1份、電話紀錄翻拍照片1張(偵7529號卷㈡第281至282、287至288、291至292、296頁) 10、另案被告陳品聿於起訴書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提領詐欺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偵17562號卷第329至341頁) 11、被告徐家睿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被告之扣案行動電話內相簿截圖1份、被告之扣案行動電話Telegram群組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19098號卷第36至41、45至47頁) 12、被告黎業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案手機內對話紀錄截圖、簡訊翻拍照片、備忘錄截圖、來電紀錄截圖、聯絡人資料截圖共16張、行動電話叫車紀錄1份、110年11月21日交、收水附近道路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6張(偵7529號卷㈠第27至35、37、39至40、49至53頁) 13、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9月5日檢紀呂111數採助55字第1119056251號函暨函覆數位採證登記暨紀錄表影本(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7號卷㈠第185至190頁) 黎業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6 附表一編號16 1、證人即告訴人丙○○警詢之證述(偵7529號卷㈡第313至315頁) 2、證人即另案被告陳品聿警詢之證述(偵17562號卷第279至285頁) 3、證人即另案被告林承璋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7562號卷第267至273頁、偵17563號卷第435至439頁) 4、證人即少年王○程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321至325、327至329、313至315頁) 5、證人林姿芹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281至286、289至291、301至304頁) 6、證人即另案被告徐家睿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偵19098號卷第15至16、49至53頁、偵7529號卷㈢第123至133頁、審訴卷第125至127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7號卷㈡第53至56頁) 7、人頭帳戶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偵7529號卷㈡第405頁) 8、告訴人丙○○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3張、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張、電話紀錄翻拍照片3張(偵7529號卷㈡第333頁、第335至336頁) 9、另案被告陳品聿於起訴書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提領詐欺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偵17562號卷第329至341頁) 10、被告徐家睿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被告之扣案行動電話內相簿截圖1份、被告之扣案行動電話Telegram群組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19098號卷第36至41、45至47頁) 11、被告黎業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案手機內對話紀錄截圖、簡訊翻拍照片、備忘錄截圖、來電紀錄截圖、聯絡人資料截圖共16張、行動電話叫車紀錄1份、110年11月21日交、收水附近道路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6張(偵7529號卷㈠第27至35、37、39至40、49至53頁) 12、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9月5日檢紀呂111數採助55字第1119056251號函暨函覆數位採證登記暨紀錄表影本(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7號卷㈠第185至190頁) 黎業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 附表一編號17 1、證人即告訴人乙○○警詢之證述(偵7529號卷㈡第303至305頁) 2、證人即另案被告陳品聿警詢之證述(偵17562號卷第279至285頁) 3、證人即另案被告林承璋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7562號卷第267至273頁、偵17563號卷第435至439頁) 4、證人即少年王○程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321至325、327至329、313至315頁) 5、證人林姿芹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281至286、289至291、301至304頁) 6、證人即另案被告徐家睿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偵19098號卷第15至16、49至53頁、偵7529號卷㈢第123至133頁、審訴卷第125至127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7號卷㈡第53至56頁) 7、人頭帳戶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偵7529號卷㈡第405頁) 8、告訴人乙○○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2張(偵7529號卷㈡第311頁) 9、另案被告陳品聿於起訴書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提領詐欺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偵17562號卷第329至341頁) 10、被告徐家睿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被告之扣案行動電話內相簿截圖1份、被告之扣案行動電話Telegram群組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19098號卷第36至41、45至47頁) 11、被告黎業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案手機內對話紀錄截圖、簡訊翻拍照片、備忘錄截圖、來電紀錄截圖、聯絡人資料截圖共16張、行動電話叫車紀錄1份、110年11月21日交、收水附近道路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6張(偵7529號卷㈠第27至35、37、39至40、49至53頁) 12、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9月5日檢紀呂111數採助55字第1119056251號函暨函覆數位採證登記暨紀錄表影本(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7號卷㈠第185至190頁) 黎業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8 附表一編號18 1、證人即告訴人未○○警詢之證述(偵7529號卷㈡第337至351頁) 2、證人即另案被告陳品聿警詢之證述(偵17562號卷第279至285頁) 3、證人即另案被告林承璋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7562號卷第267至273頁、偵17563號卷第435至439頁) 4、證人即少年王○程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321至325、327至329、313至315頁) 5、證人林姿芹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281至286、289至291、301至304頁) 6、證人即另案被告徐家睿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偵19098號卷第15至16、49至53頁、偵7529號卷㈢第123至133頁、審訴卷第125至127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7號卷㈡第53至56頁) 7、人頭帳戶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偵7529號卷二第397至399頁) 8、告訴人未○○之渣打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中華郵政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偵7529號卷㈡第361至362、365頁) 9、另案被告陳品聿於起訴書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提領詐欺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偵17562號卷第329至341頁) 10、被告徐家睿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被告之扣案行動電話內相簿截圖1份、被告之扣案行動電話Telegram群組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19098號卷第36至41、45至47頁) 11、被告黎業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案手機內對話紀錄截圖、簡訊翻拍照片、備忘錄截圖、來電紀錄截圖、聯絡人資料截圖共16張、行動電話叫車紀錄1份、110年11月21日交、收水附近道路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6張(偵7529號卷㈠第27至35、37、39至40、49至53頁) 12、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9月5日檢紀呂111數採助55字第1119056251號函暨函覆數位採證登記暨紀錄表影本(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7號卷㈠第185至190頁) 黎業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9 附表一編號19 1、證人即告訴人庚○○警詢之證述(偵17563號卷第111至114頁) 2、證人即少年王○程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321至325、327至329、313至315頁) 3、證人林姿芹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281至286、289至291、301至304頁) 4、證人即另案被告洪翊桓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偵46918號卷第4至6頁、偵17563號卷第13至23、377至381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7號卷㈠第491至493、533至534頁) 5、證人即共同被告李苡瑄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偵17562號卷第371至397頁、偵17563號卷第343至346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7號卷㈠第201至203頁) 6、證人即共同被告蘇清貴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偵17562號卷第455至459頁、偵17563號卷第413至415頁、偵46918號卷第12至13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7號卷㈠第197至199頁) 7、人頭帳戶台灣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偵17563號卷第219頁) 8、告訴人庚○○之中國信託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共3張、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截圖5張、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3張、電話紀錄截圖2張(偵17563號卷第118至123頁) 9、另案被告洪翊桓於起訴書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提領詐欺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經警方查獲現場照片(偵17563號卷第95至104、107、109至110頁、偵12058號卷第43頁) 10、被告黎業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案手機內對話紀錄截圖、簡訊翻拍照片、備忘錄截圖、來電紀錄截圖、聯絡人資料截圖共16張、行動電話叫車紀錄1份(偵7529號卷㈠第27至35、37、49至53頁) 11、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9月5日檢紀呂111數採助55字第1119056251號函暨函覆數位採證登記暨紀錄表影本(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7號卷㈠第185至190頁) 黎業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0 附表一編號20 1、證人即被害人己○○警詢之證述(偵17563號卷第131至132頁) 2、證人即少年王○程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321至325、327至329、313至315頁) 3、證人林姿芹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281至286、289至291、301至304頁) 4、證人即另案被告洪翊桓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偵46918號卷第4至6頁、偵17563號卷第13至23、377至381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7號卷㈠第491至493、533至534頁) 5、證人即共同被告李苡瑄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偵17562號卷第371至397頁、偵17563號卷第343至346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7號卷㈠第201至203頁) 6、證人即共同被告蘇清貴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偵17562號卷第455至459頁、偵17563號卷第413至415頁、偵46918號卷第12至13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7號卷㈠第197至199頁) 7、人頭帳戶台灣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偵17563號卷第219頁) 8、被害人己○○電話紀錄翻拍照片2張(卷內僅1張)、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翻拍照片2張(偵17563號卷第133至134頁) 9、另案被告洪翊桓於起訴書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提領詐欺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經警方查獲現場照片(偵17563號卷第95至104、107、109至110頁、偵12058號卷第43頁) 10、被告黎業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案手機內對話紀錄截圖、簡訊翻拍照片、備忘錄截圖、來電紀錄截圖、聯絡人資料截圖共16張、行動電話叫車紀錄1份(偵7529號卷㈠第27至35、37、49至53頁) 11、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9月5日檢紀呂111數採助55字第1119056251號函暨函覆數位採證登記暨紀錄表影本(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7號卷㈠第185至190頁) 黎業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1 附表一編號21 1、證人即告訴人巳○○警詢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212至213頁) 2、證人即少年王○程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321至325、327至329、313至315頁) 3、證人林姿芹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281至286、289至291、301至304頁) 4、證人即另案被告洪翊桓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偵46918號卷第4至6頁、偵17563號卷第13至23、377至381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7號卷㈠第491至493、533至534頁) 5、證人即另案被告劉家維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偵17562號卷第441至448頁、偵17563號卷第305至309頁、院111年度訴字第907號卷㈡第53至56頁) 6、證人即另案被告蘇清貴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偵17562號卷第455至459頁、偵17563號卷第413至415頁、偵46918號卷第12至13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7號卷㈠第197至199頁) 7、證人即共同被告劉炫佑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偵12058號卷第63至65、69至80、87至91、257至261、401至405頁、審訴卷第125至127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7號卷㈠第197至199頁) 8、人頭帳戶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偵17563號卷第91頁) 9、告訴人巳○○手機網路銀行帳戶臺幣活存明細截圖3張、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截圖6張、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1張、電話紀錄截圖3張(偵12058號卷第221至223頁、第225至229頁) 10、另案被告洪翊桓於起訴書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提領詐欺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經警方查獲現場照片(偵17563號卷第95至104、107、109至110頁、偵12058號卷第43頁) 11、被告黎業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案手機內對話紀錄截圖、簡訊翻拍照片、備忘錄截圖、來電紀錄截圖、聯絡人資料截圖共16張、行動電話叫車紀錄1份、111年3月2日交收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2張(偵7529號卷㈠第27至35、37、43至45、49至53頁) 12、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9月5日檢紀呂111數採助55字第1119056251號函暨函覆數位採證登記暨紀錄表影本(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7號卷㈠第185至190頁) 黎業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2 附表一編號22 1、證人即告訴人甲○○警詢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197至199頁) 2、證人即少年王○程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321至325、327至329、313至315頁) 3、證人林姿芹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281至286、289至291、301至304頁) 4、證人即另案被告洪翊桓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偵46918號卷第4至6頁、偵17563號卷第13至23、377至381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7號卷㈠第491至493、533至534頁) 5、證人即另案被告劉家維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偵17562號卷第441至448頁、偵17563號卷第305至309頁、院111年度訴字第907號卷㈡第53至56頁) 6、證人即另案被告蘇清貴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偵17562號卷第455至459頁、偵17563號卷第413至415頁、偵46918號卷第12至13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7號卷㈠第197至199頁) 7、證人即共同被告劉炫佑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偵12058號卷第63至65、69至80、87至91、257至261、401至405頁、審訴卷第125至127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7號卷㈠第197至199頁) 8、人頭帳戶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偵17563號卷第91頁) 9、告訴人甲○○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1份(偵12058號卷第205頁) 10、另案被告洪翊桓於起訴書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提領詐欺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經警方查獲現場照片(偵17563號卷第95至104、107、109至110頁、偵12058號卷第43頁) 11、被告黎業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案手機內對話紀錄截圖、簡訊翻拍照片、備忘錄截圖、來電紀錄截圖、聯絡人資料截圖共16張、行動電話叫車紀錄1份、111年3月2日交收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2張(偵7529號卷㈠第27至35、37、43至45、49至53頁) 12、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9月5日檢紀呂111數採助55字第1119056251號函暨函覆數位採證登記暨紀錄表影本(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7號卷㈠第185至190頁) 黎業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3 附表一編號23 1、證人即被害人卯○○警詢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249至250頁) 2、證人即少年王○程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321至325、327至329、313至315頁) 3、證人林姿芹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281至286、289至291、301至304頁) 4、證人即另案被告洪翊桓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偵46918號卷第4至6頁、偵17563號卷第13至23、377至381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7號卷㈠第491至493、533至534頁) 5、證人即另案被告劉家維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偵17562號卷第441至448頁、偵17563號卷第305至309頁、院111年度訴字第907號卷㈡第53至56頁) 6、證人即另案被告蘇清貴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偵17562號卷第455至459頁、偵17563號卷第413至415頁、偵46918號卷第12至13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7號卷㈠第197至199頁) 7、證人即共同被告劉炫佑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偵12058號卷第63至65、69至80、87至91、257至261、401至405頁、審訴卷第125至127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7號卷㈠第197至199頁) 8、人頭帳戶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偵17563號卷第93至94頁) 9、被害人卯○○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截圖4張、電話紀錄截圖1張、LINE對話紀錄截圖1張(卷內共2張)(偵12058號卷第245至248頁、第251至253頁) 10、另案被告洪翊桓於起訴書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提領詐欺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經警方查獲現場照片(偵17563號卷第95至104、107、109至110頁、偵12058號卷第43頁) 11、被告黎業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案手機內對話紀錄截圖、簡訊翻拍照片、備忘錄截圖、來電紀錄截圖、聯絡人資料截圖共16張、行動電話叫車紀錄1份、111年3月2日交收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2張(偵7529號卷㈠第27至35、37、43至45、49至53頁) 12、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9月5日檢紀呂111數採助55字第1119056251號函暨函覆數位採證登記暨紀錄表影本(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7號卷㈠第185至190頁) 黎業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附表三: 編號 廠牌 型號 IMEI碼 1 APPLE iPhone 7 PLUS 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