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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二0四三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傳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二0四三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九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扣案仿冒之「七龍珠海報」捌疊、「鋼彈海報」壹疊、「天地無用撲克牌」伍盒、「天地無用海報」叄疊、「美少女海報」玖疊、「七龍珠布畫」叄拾捌支、「鋼彈布畫」貳拾支、「美少女布畫」捌拾支、「七龍珠及美少女拼圖」壹拾玖盒、「鋼彈撲克牌」貳拾叄盒、「美少女3撲克牌」壹佰貳拾盒、「美少女9撲克牌」壹佰貳拾盒、「美少女8撲克牌」壹佰肆拾肆盒、「美少女5撲克牌」壹佰貳拾盒及客戶資料磁碟片叄片、圖樣光碟片貳片、布畫庫存紀錄壹本、客戶訂單及報價單資料貳拾壹頁、客戶訂單資料壹拾捌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係設於在台北市○○街○段九九號一樓「偶像家企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市招為「佳美藝苑」),明知如附表所示之「悟空圖」、「美少女戰士及圖SAILORMOON SUPERS」、「天地無用!」、「GT GRAGON BALL GT及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其附表均誤繕為GTGRAGON BALI)及「GUNDAM」分別係日商東映動畫股份有限公司、日商先鋒股份有限公司及日商山來日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並使用於指定商品之商標圖樣(指定商品、專用期間及商標專用權人均詳見附表),非經商標專用權人同意,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前開商標圖樣,竟基於仿冒商標及販賣及輸出仿冒商標商品之概括犯意,自八十六年一月間起至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止,在前開商標專用期間內,多次委由台北縣、市不知情之印刷廠人員將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圖樣,印製在海報、撲克牌、布畫及拼圖等前開商標指定之同一商品上,並將仿冒商標商品陳列在漢口街上址,販售於不特定人牟利,並自八十九年起申請WWW.GEOCITIES.COM/FASHIONAVENUE/MALL/3777/FRAME-INITIAL.HTML網址,在網路上刊登前開仿冒商標商品之廣告,使不特定人透過其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訂購前開仿冒商標之商品,甲○○再依訂購人指示將前開仿冒商標商品輸出至美國、香港、新加坡及東南亞等國家予以販售牟利。嗣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在漢口街上址,為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持搜索票當場查獲,並扣得仿冒「七龍珠海報」八疊、「鋼彈海報」一疊、「天地無用撲克牌」五盒、「天地無用海報」三疊、「美少女海報」九疊、「七龍珠布畫」三十八支、「鋼彈布畫」二十支、「美少女布畫」八十支、「七龍珠及美少女拼圖」十九盒、「鋼彈撲克牌」二十三盒、「美少女3撲克牌」一百二十盒、「美少女9撲克牌」一百二十盒、「美少女8撲克牌」一百四十四盒、「美少女5撲克牌」一百二十盒等仿冒商品,及被告所有供仿冒商標商品所用之客戶資料磁碟片三片、圖樣光碟片二片、布畫庫存紀錄一本、客戶訂單及報價單資料二十一頁、客戶訂單資料十八頁等物,而查獲上情。

二、前開犯罪事實,迭據被告甲○○於警訊、偵查中及本院訊問時供承不諱,並有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圖樣之商標註冊證,前開網址刊登之廣告及仿冒「七龍珠海報」八疊、「鋼彈海報」一疊、「天地無用撲克牌」五盒、「天地無用海報」三疊、「美少女海報」九疊、「七龍珠布畫」三十八支、「鋼彈布畫」二十支、「美少女布畫」八十支、「七龍珠及美少女拼圖」十九盒、「鋼彈撲克牌」二十三盒、「美少女3撲克牌」一百二十盒、「美少女9撲克牌」一百二十盒、「美少女8撲克牌」一百四十四盒、「美少女5撲克牌」一百二十盒等仿冒商品,及被告所有供仿冒商標商品所用之客戶資料磁碟片三片、圖樣光碟片二片、布畫庫存紀錄一本、客戶訂單及報價單資料二十一頁、客戶訂單資料十八頁扣案可佐,並有現場查獲相片三十六幀在卷可參,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是本件罪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查被告未經授權,竟委由國內不知名之印刷廠仿冒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圖樣於同一商品之事實,核其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之仿冒商標罪,被告委由不知情印刷廠人員在同一商品上仿冒前開商標圖樣,為間接正犯。又查被告將前開仿冒商標商品依客戶指示運送至美國等地販售牟利等事實,核其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及輸出仿冒商標商品罪,公訴人起訴之事實雖未敘及被告輸出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然該部分事實與公訴人起訴之事實具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並經本院當庭諭知被告此部分犯罪事實及罪名,自得一併審究。再按商標自註冊之日起,由註冊人取得商標專用權,商標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換言之,商標專用權之保護限於專用期限內經註冊核准之商標及所指定商品。經查,本件「美少女戰士及圖」、「天地無用」、「GTGRAGONBALLGT及圖」及「GUNDAM」等商標專用權期間分別自八十六年八月十六日、八十七年一月一日、八十七年一月一日及八十六年九月一日起算,此觀諸卷附商標註冊證即明,則被告自八十六年一月起至前開商標專用期間起算日前之行為,自無侵害前開商標專用權可言,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揭已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不另為無罪諭知。又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而被告委由印刷廠印製仿冒前開商標商品,再輸出國外予以販賣牟利,所犯前開三項罪名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從一重之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之仿冒商標商品罪處斷。又被告販售仿冒商標商品每年營業額高達新台幣二百餘萬元一節,業據其於本院訊問時供明在卷,則被告犯罪所得利益顯逾法定併科罰金之最高額,爰依刑法第五十八條後段規定,就其犯罪所得利益範圍內酌量加重其罰金數額。爰審酌被告從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長達約四年之久,除一般銷售行為外,又上網刊登販售仿冒商標商品之廣告,並將仿冒商標商品輸出國外予以販售,破壞我國國際形象,惡性非輕及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扣案仿冒之「七龍珠海報」八疊、「鋼彈海報」一疊、「天地無用撲克牌」五盒、「天地無用海報」三疊、「美少女海報」九疊、「七龍珠布畫」三十八支、「鋼彈布畫」二十支、「美少女布畫」八十支、「七龍珠及美少女拼圖」十九盒、「鋼彈撲克牌」二十三盒、「美少女3撲克牌」一百二十盒、「美少女9撲克牌」一百二十盒、「美少女8撲克牌」一百四十四盒、「美少女5撲克牌」一百二十盒均係仿冒商品,依商標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均宣告沒收。扣案之客戶資料磁碟片三片、圖樣光碟片二片、布畫庫存紀錄一本、客戶訂單及報價單資料二十一頁、客戶訂單資料十八頁,係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八條後段、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附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商標法第六十二條意圖欺騙他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者。

二、於有關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廣告、標帖、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文書,附加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樣而陳列或散布者。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法 官 傳 中 樂

書 記 官 林 明 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八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商標名稱及圖案    │ 專用商品 │  專用期間    │商標專用權人及註冊號數
├──────────┼─────┼───────┼───────────
│悟空圖              │商標法施行│自八十四年三月│日商東映動畫股份有限公
│                    │細則第二十│十六日起至九十│司
│                    │四條第四十│四年一月十五日│聯合商標註冊號數:
│                    │九類      │止            │00000000號
│  │          │              │正商標號數:
│                    │          │              │00000000號
├──────────┼─────┼───────┼───────────
│美少女戰士及圖      │商標法施行│自八十六年八月│日商東映動畫股份有限公
│                    │細則第四十│十六日起至九十│司
│                    │九條第十六│三年七月十五日│聯合商標註冊號數:
│                    │類        │止            │00000000號
│                    │          │              │正商標號數:
│                    │          │              │00000000號
├──────────┼─────┼───────┼───────────
│天地無用!          │商標法施行│自八十七年一月│日商先鋒股份有限公司
│                    │細則第四十│一日起至九十六│註冊號數:
│                    │九條第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00000000號
│                    │類        │日止          │
│                    │          │              │
│                    │          │              │
├──────────┼─────┼───────┼───────────
│GT  DRAGON  │商標法施行│自八十七年一月│日商東映動畫股份有限公
│BALL  GT及圖  │細則第四十│一日起至九十三│司
│                    │九條第十六│年八月十五日止│聯合商標註冊號數:
│                    │類        │              │00000000號
│                    │          │              │正商標號數:
│                    │          │              │00000000號
│                    │          │              │
├──────────┼─────┼───────┼───────────
│GUNDAM        │商標法施行│自八十六年九月│日商山來日股份有限公司
│                    │細則第四十│一日起至九十年│聯合商標註冊號數:
│      │九條十六類│二月二十八日(│00000000號
│                    │          │聲請簡易判決處│正商標號數:
│                    │          │刑書附表誤繕為│00000000號
│                    │          │自八十年九月一│
│                    │          │日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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