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04 日
- 法官黎惠萍
- 當事人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6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 1894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與專營收購虛設行號之潘信義(另案併辦)、記帳業者陳登子(另案併辦)、綽號「小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陳俊廷」(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等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於民國92年12月29日約定由甲○○○提供身分證件擔任鼎祺企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178號 3樓,原公司負 責人為徐美珍,下稱鼎祺公司)負責人,並變更該公司章程,由甲○○○擔任該公司董事及負責人(嗣於93年1月6日始經主管機關變更公司負責人登記),為商業會計法第 4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甲○○○明知鼎祺公司為虛設行號,自92年12月起至93年10月止,並未有實際交易及出貨予如附表所示立大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大公司)等43家公司,竟由潘信義等人連續開立鼎祺公司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182紙,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 51,873,170元,分別交付與立大公司等43家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其中 175紙不實統一發票經立大公司等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銷售額合計50,230,196元,藉以幫助立大公司等逃漏營業稅共計2,511, 520元。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在上開時間交付身分證予潘信義供其辦理變更為鼎祺公司負責人,實際上伊並未參與公司經營,嗣潘信義等人以鼎祺公司之名開立不實發票予附表所示營業人供其等逃漏稅捐等情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登子、同案被告潘信義、徐美珍等人所述相符,被告對於其等之供述亦無意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 1項規定,均得作為證據,此外,復有臺北市政府96年7月20日府建商字第0968720440 號函暨鼎祺公司登記資料(含公司92年12月29日變更之公司章程)、臺北縣政府93年 1月12日營利事業登記核准通知書、委託書、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總明細表(進項來源)、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等在卷可稽,均可佐被告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 2條及第33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茲本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而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茲就本件適用刑法法條新舊法比較之情形分論如下: 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規定雖未修正,惟其法定刑除有期徒刑及拘役外,尚有罰金刑,而修正後之刑法第33條第5款既已將罰金刑之最低額由銀元1元即新臺幣3元,提高為新臺幣1,000元,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3條第 5款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33條第5款之規定。 ⒉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被告之數犯罪行為,於新法施行後,應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 ⒊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經刪除,則被告所犯各罪,應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結果,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⒋又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故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相同,即無比較適用問題,非此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刑事庭第8次會議於想像競合犯部分,即認新法第55條但書係科刑之限制,為法理之明文化,另亦認新法第59條規定為法院酌減審認標準見解之明文化,均非屬法律之變更,若純為文字修正者,更應同此,最高法院95年11月 7日95年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從而刑法第28條共犯之規定,於修正前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則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排除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於本條所規定之正犯之外。上開條文之修正均屬法理之明文化,對被告而言無有利、不利之情形,是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自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 ⒌綜合上開法律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刑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修正前之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相關規定。 ㈡查統一發票為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 1款所稱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為商業會計憑證。又被告係鼎祺公司之負責人,為公司法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並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㈢查被告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如附表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之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之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於95年 5月24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修正後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新舊法比較結果,應以行為時法即84年 5月19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1日生效施行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規定對被告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 1項但書規定,自應適用84年 5月2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規定處斷。 ㈣查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予如附表所示之公司,充作進項憑證,用以申報進項成本,而幫助如附表所示之公司逃漏如附表所示之營業稅,核其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 ㈤被告為公司負責人,與非公司負責人之潘信義、陳登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俊廷」、「小邱」之成年男子間,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㈥被告就前開登載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㈦被告前開所犯之連續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連續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之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較重之連續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㈧爰審酌被告前未曾因犯罪經判決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素行尚可,且犯罪後已坦承犯行,惟幫助逃漏稅之金額達 2,511,520元,與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 100倍折算1日,則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元折算為 1日。惟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亦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規定,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㈨查被告犯罪之時間,係在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所定之減刑條件,應依該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故減為有期徒刑3月,並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84年5月2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現行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 1項前段、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 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重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黎惠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齡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 第 43 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84年5月2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商業會計法 第 71 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以鼎祺公司名義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公司名稱│銷售額 │稅額 │張數│已申報扣扺│已申報扣 │張數│備│ │號│ │ │ │ │銷售額 │扺稅額 │ │註│ ├─┼────┼─────┼─────┼──┼─────┼─────┼──┼─┤ │1 │立大金屬│1,502,900 │75,145 │4 │1,502,900 │75,145 │4 │ │ │ │企業股份│ │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2 │昱忠建材│250,000 │12,500 │1 │250,000 │12,500 │1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3 │仁大興業│450,000 │22,500 │2 │450,000 │22,500 │2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4 │吉泰企業│550,000 │27,500 │2 │550,000 │27,500 │2 │ │ │ │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5 │世盛電機│4,019,240 │200,964 │17 │4,019,240 │200,964 │17 │ │ │ │工業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6 │路百達企│800,000 │40,000 │3 │800,000 │40,000 │3 │ │ │ │業有限公│ │ │ │ │ │ │ │ │ │司 │ │ │ │ │ │ │ │ ├─┼────┼─────┼─────┼──┼─────┼─────┼──┼─┤ │7 │泰慶工程│250,000 │12,500 │2 │120,000 │6,000 │1 │ │ │ │行 │ │ │ │ │ │ │ │ ├─┼────┼─────┼─────┼──┼─────┼─────┼──┼─┤ │8 │史汩企業│538,000 │26,900 │8 │400,000 │20,000 │6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9 │廣壘企業│3,736,865 │186,845 │11 │3,736,865 │186,845 │11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10│廣壘企業│768,086 │38,405 │3 │768,086 │38,405 │3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11│鐿明企業│450,000 │22,500 │2 │450,000 │22,500 │2 │ │ │ │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12│建隆航業│3,650,000 │182,500 │5 │3,650,000 │182,500 │5 │ │ │ │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13│基耀工程│300,000 │15,000 │1 │0 │0 │0 │ │ │ │行 │ │ │ │ │ │ │ │ ├─┼────┼─────┼─────┼──┼─────┼─────┼──┼─┤ │14│益傳重機│1,550,000 │77,500 │3 │1,550,000 │77,500 │3 │ │ │ │械有限公│ │ │ │ │ │ │ │ │ │司 │ │ │ │ │ │ │ │ ├─┼────┼─────┼─────┼──┼─────┼─────┼──┼─┤ │15│松和工程│600,000 │30,000 │2 │600,000 │30,000 │2 │ │ │ │行 │ │ │ │ │ │ │ │ ├─┼────┼─────┼─────┼──┼─────┼─────┼──┼─┤ │16│廣盛金屬│140,300 │7,015 │2 │140,300 │7,015 │2 │ │ │ │企業股份│ │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17│振太開發│3,045,000 │152,250 │7 │3,045,000 │152,250 │7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18│王寶輝企│104,160 │5,208 │1 │104,160 │5,208 │1 │ │ │ │業有限公│ │ │ │ │ │ │ │ │ │司 │ │ │ │ │ │ │ │ ├─┼────┼─────┼─────┼──┼─────┼─────┼──┼─┤ │19│祥皓工程│1,053,000 │52,650 │5 │1,053,000 │52,650 │5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20│昶勝企業│182,500 │9,126 │2 │182,500 │9,126 │2 │ │ │ │社 │ │ │ │ │ │ │ │ ├─┼────┼─────┼─────┼──┼─────┼─────┼──┼─┤ │21│廣有金屬│991,800 │49,590 │6 │991,800 │49,590 │6 │ │ │ │企業股份│ │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22│東群五金│3,829,000 │191,450 │12 │3,829,000 │191,450 │12 │ │ │ │防火門股│ │ │ │ │ │ │ │ │ │份有限公│ │ │ │ │ │ │ │ │ │司 │ │ │ │ │ │ │ │ ├─┼────┼─────┼─────┼──┼─────┼─────┼──┼─┤ │23│戰連企業│3,170,975 │158,549 │6 │3,170,975 │158,549 │6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24│齊氏工程│520,000 │26,000 │5 │520,000 │26,000 │5 │ │ │ │行 │ │ │ │ │ │ │ │ ├─┼────┼─────┼─────┼──┼─────┼─────┼──┼─┤ │25│運寶國際│1,190,500 │59,525 │7 │1,190,500 │59,525 │7 │ │ │ │科技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26│通穩營造│2,267,500 │113,375 │3 │2,267,500 │113,375 │3 │ │ │ │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27│兌京實業│420,105 │21,005 │5 │420,105 │21,005 │5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28│進元工程│102,486 │5,124 │1 │102,486 │5,124 │1 │ │ │ │行 │ │ │ │ │ │ │ │ ├─┼────┼─────┼─────┼──┼─────┼─────┼──┼─┤ │29│高鋒金屬│870,150 │43,508 │3 │870,150 │43,508 │3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30│冠譽金屬│2,597,140 │129,858 │6 │2,597,140 │129,858 │6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31│欣鴻瓦斯│493,900 │24,695 │5 │419,200 │20,960 │4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32│鋅泰企業│626,400 │31,320 │2 │626,400 │31,320 │2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33│良岳營造│487,000 │24,350 │2 │487,000 │24,350 │2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34│靖佳工程│250,000 │12,500 │1 │250,000 │12,500 │1 │ │ │ │企業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35│集發廢棄│250,000 │12,500 │1 │250,000 │12,500 │1 │ │ │ │物資源回│ │ │ │ │ │ │ │ │ │收 │ │ │ │ │ │ │ │ ├─┼────┼─────┼─────┼──┼─────┼─────┼──┼─┤ │36│欣宏瓦斯│740,000 │37,000 │1 │0 │0 │0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37│曜誠水電│2,444,912 │122,248 │13 │2,184,638 │109,234 │12 │ │ │ │工程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38│典彰工程│1,075,936 │53,797 │5 │1,075,936 │53,797 │5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39│台生實業│4,073,550 │203,678 │8 │4,073,550 │203,678 │8 │ │ │ │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40│榮諒工程│190,476 │9,524 │1 │190,476 │9,524 │1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41│靖倫不鏽│531,640 │26,582 │3 │531,640 │26,582 │3 │ │ │ │鋼容器有│ │ │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42│帝恩工程│589,650 │29,483 │2 │589,650 │29,483 │2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43│奕緯機械│219,999 │11,000 │1 │219,999 │11,000 │1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合計 │51,873,170│2,593,669 │182 │50,230,196│2,511,520 │17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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