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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53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郭惠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65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辛○○
選任辯護人
丁福慶律師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

第24924 號),經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由本院合議庭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辛○○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實

一、緣辛○○自民國94年9 月15日起至95年12月13日止係夏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區○○路20號7 樓之2 ,下簡稱夏雪公司)之公司登記董事,為公司實際負責人,實際負責夏雪公司之業務運作,為商業會計法上之負責人。明知真實年籍不詳、自稱「AMY 姐」之陳姓成年女子係以填製不實統一發票方式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竟仍與「AMY 姐」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故意聯絡,提供夏雪公司印章、統一發票予「AMY 姐」,明知夏雪公司與附表1 交付對象欄所示之公司間,並無任何銷貨之事實,為幫助逃漏納稅義務人交付對象欄公司營業稅,即與附表1 交付對象欄公司之商業負責人(詳如附表2 銷項公司負責人欄),基於概括犯意之聯絡,依照上開計畫,由「AMY 姐」自自95年7 月起至12月間止,在不詳處所,以夏雪公司名義提供原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予附表1 所示之交付對象欄所示之公司(詳如附表1 ),由附表1 公司將前開不實統一發票、內容記入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內、先後登載於業務上製作之95年7 、8 月及9 、10月、及11、12月臺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每雙月申報),行使持向各地稅捐稽徵處申報扣抵營業稅進項稅額,以幫助附表1 之公司逃漏營業稅(金額詳如附表1 所示)。後又為免上情遭稅務人員查稅,另由附表2 所示之公司負責人處取得如附表2 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併同附表1 、3 之不實統一發票,將此不實之交易買賣,以同上開之方法,先後登載於夏雪公司業務上製作之95年7 、8 月及9 、10月、及11、12月臺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中,並分別於95年9 月15日、95年11月15日、96年1 月12日至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南稽徵所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經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訊據被告辛○○就於前揭時任夏雪公司之登記董事,為夏雪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然將夏雪公司領取之統一發票、公司大小章,交付真實年籍不詳、自稱「AMY 姐」之陳姓成年女子,夏雪公司該時已無實際營業,與附表1 、3 、5 所示之公司亦無交易往來等事實,均自白不諱(見本院99年6 月21日筆錄),且查:

㈠而被告自民國94年9 月15日起至95年12月13日止登記任董事乙節,除為被告自承外,並經證人王妙真(見偵查卷第147頁,以被告身分)、證人陳輝雄(見偵查卷第148 頁,以被告身分)、證人蘇明寶(見偵查卷第181 頁)、證人劉麗雯(見偵查卷第186 頁)等證述明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9之5 具有證據能力),並有夏雪公司登記卷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已明知擔任夏雪公司董事、並為實際負責人,無論係親自、或授權他人使用、不為任何管理,任由共犯為使用,自應同負其責。

㈡夏雪公司並未銷貨予附表1 、3 所示之公司,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作該等公司為進項憑證,而逃漏附表1 公司之營業稅行使提出營業人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等事實,除為被告所不爭執外,並有92年12月及93年2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進項來源明細表、銷項去路明細表等(見本院函文卷第7 頁以下)在卷可佐。另有:

1.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7年10月30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970255876號函及附件稽查報告(見偵查卷第1 頁以下)可佐;

2.專案調檔查核名冊(見偵查卷第56頁以下)、95年申報書跨中心查詢表(見偵查卷第80頁)、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見偵查卷第82、83頁)、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見偵查卷第84頁以下)等附卷足參;

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8年12月4 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980102780號函及附件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營業人設立登記資料卡、切結書(見本院卷一第23、24頁)等在卷可稽。

4.而夏雪公司自95年7 月起至12月間,經核對該公司之統一發票查核清單、進口報單資料,顯示該公司該期間並無進口資料;而取得之進項發票詳如附表3 所示,金額雖為39,632,003元,然其中:

⑴暉國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地○○於同一期間之統一發票虛偽開立之事實,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緝字第2946號偵查後起訴,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716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2 月)確定,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前開判決書(見本院卷三第18、117、118頁)在卷可稽;

⑵金昇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戌○○因金昇國際有限公司同一期間虛偽開立統一發票之事實,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緝字第1556號移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併辦,經本院以97年度重訴字第3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減為6 月)確定,有前開判決書(見本院卷三第135 至137 頁)在卷可稽;該公司早於97年8 月27日即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以經授中字第0973511034號函廢止營業登記,此有該公司之公司資料查詢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19頁);

⑶宏天興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午○○,因宏天興業有限公司同一期間虛偽開立統一發票之事實,則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緝字第691 號偵查後起訴,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壢簡字第202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5 月(均減為2 月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等情,有前開判決書附卷可查(見本院卷三第157 至159 頁)在卷可稽;該公司早於97年12月24日即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以經授中字第0973527455號函廢止營業登記,此有該公司之公司資料查詢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21頁);

⑷國城興業有限公司負責人丙○○,因國城興業有限公司同一期間虛偽開立統一發票之事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8706號偵查起訴,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936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減為4 月)等情,有前開判決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三第163 至165 頁);該公司早於97年12月24日即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以經授中字第0973527456號函廢止營業登記,此有該公司之公司資料查詢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22頁);

⑸順廷發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酉○○,因順廷發企業有限公司同一期間虛偽開立統一發票之事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緝字第371 號起訴,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07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減為3 月)確定,有前開判決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166 至167 頁);該公司早於97年9 月5日即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以經授中字第0973516639號函廢止營業登記,此有該公司之公司資料查詢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24頁);

⑹另聲詮工程有限公司早於97年9 月16日即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以經授中字第0973517264號函廢止營業登記,此有該公司之公司資料查詢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23頁);奇勁有限公司亦於97年6 月18日即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以經授中字第0973494059號函廢止營業登記,此有該公司之公司資料查詢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25頁);該二公司亦經認定為虛設行號。

⑺而夏雪公司該期間無進口資料、自上開公司取得之進項發票即高達?元,占其進項金額總比例?,故夏雪公司進項來源顯為不實。而無進項何來銷貨?是夏雪公司該期間並無任何之實際營業,可資認定。

㈢是依上開證人指述內容及卷附之各項文書等補強證據已足資擔保被告於本院調查、審理中所為之上開任意性自白之真實性,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之規定,自得據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及各該補強證據,採信被告任意、真實之自白,認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核被告擔任夏雪公司之主辦會計之人,由共犯「AMY 」填製如附表1 、3 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前段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幫助附表1 之公司逃漏營業稅捐之行為,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又被告以附表1 、2 、3 所示明知不實之進貨、銷項等不實統一發票之內容以製作業務上不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行使申報進項、銷項稅額,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法機關對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而被告製作業務上不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關於填製統一發票部分之行為,因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之特別法,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此部分行為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之規定。被告與「AMY 」陳姓成年女子間,就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以共同正犯論,而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該「AMY 」雖係無身分之人而與有該身分之被告共同實施犯罪,為身分犯,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亦應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統一發票原始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雖係分別數行為,然各該於同一公司之報稅中之數行為係於同時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且被告主觀上當然有自始至終在各階段中任由他人使用統一發票之意思,認各個舉動不過為犯罪行為之一部份,故同一公司之會計、稅務中之數行為可視為一程序之數個階段,不過係行為接續而完成整個犯罪,顯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侵害單一法益,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各論以一罪。被告所犯上開三罪,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公訴意旨雖未敘及被告另涉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名,然此部分與原起訴部分既具有牽連犯之關係,為裁判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應為起訴效力所及,且因此既僅就起訴之犯罪事實增加罪名,自無庸為變更起訴法條之諭知,均應併為審理,合併說明(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282號刑事判決參照)。本院爰審酌被告之行為係夏雪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任由他人使用公司統一發票,已紊亂會計制度、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參考其幫助逃漏稅捐之金額(詳如附表1 所示),並審酌被告其餘之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犯人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人與被害人平日之關係、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查被告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之前,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之規定,應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經此偵審程序,應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被告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惟為導正被告有所偏差之行為,認應命被告應分別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用以體察正當生活價值與服務社會。又被告應執行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所定事項(即上述義務勞務),故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諭知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216 條、第215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彥守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 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 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1:夏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5年7月至95年12月間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銷項部分)┌─┬────┬────┬──────┬─────┬─────┬────┐│編│交付對象│開立日期│發票金額 │發票稅額 │發票號碼 │異動情形││號│ │ │(新臺幣) │(新臺幣)│ │ │├─┼────┼────┼──────┼─────┼─────┼────┤│1 │碩誠實業│95年7月 │684,000元 │34,200元 │NU00000000│核准設立│├─┤有限公司│ ├──────┼─────┼─────┤,但已命││2 │ │ │465,800元 │23,290元 │NU00000000│令解散(│├─┤ │ ├──────┼─────┼─────┤見本院卷││3 │ │ │707,000元 │35,350元 │NU00000000│㈢第1頁 │├─┤ │ ├──────┼─────┼─────┤) ││4 │ │ │440,000元 │22,000元 │NU00000000│ │├─┤ ├────┼──────┼─────┼─────┤ ││5 │ │95年8月 │603,000元 │30,150元 │NU00000000│ │├─┤ │ ├──────┼─────┼─────┤ ││6 │ │ │398,000元 │19,900元 │NU00000000│ │├─┤ │ ├──────┼─────┼─────┤ ││7 │ │ │474,700元 │23,735元 │NU00000000│ │├─┤ │ ├──────┼─────┼─────┤ ││8 │ │ │418,400元 │20,920元 │NU00000000│ │├─┤ │ ├──────┼─────┼─────┤ ││9 │ │ │598,000元 │29,900元 │NU00000000│ │├─┤ │ ├──────┼─────┼─────┤ ││10│ │ │397,000元 │19,850元 │NU00000000│ │├─┤ ├────┼──────┼─────┼─────┤ ││11│ │95年9月 │507,744元 │25,387元 │PU00000000│ │├─┤ │ ├──────┼─────┼─────┤ ││12│ │ │528,900元 │26,445元 │PU00000000│ │├─┤ │ ├──────┼─────┼─────┤ ││13│ │ │510,840元 │25,542元 │PU00000000│ │├─┤ │ ├──────┼─────┼─────┤ ││14│ │ │505,680元 │25,284元 │PU00000000│ │├─┤ ├────┼──────┼─────┼─────┤ ││15│ │95年10月│521,160元 │26,058元 │PU00000000│ │├─┤ │ ├──────┼─────┼─────┤ ││16│ │ │491,748元 │24,587元 │PU00000000│ │├─┤ │ ├──────┼─────┼─────┤ ││17│ │ │518,580元 │25,929元 │PU00000000│ │├─┤ │ ├──────┼─────┼─────┤ ││18│ │ │478,848元 │23,942元 │PU00000000│ │├─┼────┼────┼──────┼─────┼─────┼────┤│19│國良工程│95年11月│233,500元 │11,675元 │QU00000000│核准停業│├─┤行 │ ├──────┼─────┼─────┤(見本院││20│ │ │278,400元 │13,920元 │QU00000000│卷㈢第2 │├─┤ ├────┼──────┼─────┼─────┤頁) ││21│ │95年12月│218,900元 │10,945元 │QU00000000│ │├─┤ │ ├──────┼─────┼─────┤ ││22│ │ │269,200元 │13,460元 │QU00000000│ │├─┼────┼────┼──────┼─────┼─────┼────┤│23│學府書局│95年12月│54,000元 │2,700元 │QU00000000│營業中 ││ │ │ │ │ │ │(見本院││ │ │ │ │ │ │卷㈢第3 ││ │ │ │ │ │ │頁) │├─┼────┼────┼──────┼─────┼─────┼────┤│24│台北怪獸│95年12月│220,800元 │11,040元 │QU00000000│營業中 ││ │國際有限│ │ │ │ │(見本院││ │公司 │ │ │ │ │卷㈢第4 ││ │ │ │ │ │ │頁) ││ │ │ │ │ │ │ │├─┼────┼────┼──────┼─────┼─────┼────┤│25│安磊有限│95年11月│463,000元 │23,150元 │QU00000000│營業中 │├─┤公司 ├────┼──────┼─────┼─────┤(見本院││26│ │95年12月│168,000元 │8,400元 │QU00000000│卷㈢第5 ││ │ │ │ │ │ │頁) ││ │ │ │ │ │ │ │├─┼────┼────┼──────┼─────┼─────┼────┤│27│金鼎揚廣│95年12月│88,500元 │4,425元 │QU00000000│營業中 ││ │告有限公│ │ │ │ │(見本院││ │司 │ │ │ │ │卷㈢第6 ││ │ │ │ │ │ │頁) ││ │ │ │ │ │ │ │├─┼────┼────┼──────┼─────┼─────┼────┤│28│德意誌企│95年9月 │590,400元 │29,520元 │PU00000000│廢止(臺│├─┤業有限公├────┼──────┼─────┼─────┤北市政府││29│司 │95年10月│462,735元 │23,137元 │PU00000000│98年3月 │├─┤ │ ├──────┼─────┼─────┤13日府產││30│ │ │177,450元 │8,873元 │PU00000000│業商字第│├─┤ │ ├──────┼─────┼─────┤00000000││31│ │ │590,400元 │29,520元 │PU00000000│60號)(││ │ │ │ │ │ │見本院卷││ │ │ │ │ │ │㈢第7頁 ││ │ │ │ │ │ │) │├─┼────┼────┼──────┼─────┼─────┼────┤│32│書坊文具│95年11月│32,000元 │1,600元 │QU00000000│歇業(見││ │行 │ │ │ │ │本院卷㈢││ │ │ │ │ │ │第8頁) │├─┼────┼────┼──────┼─────┼─────┼────┤│33│龐博影視│95年12月│82,400元 │4,120元 │QU00000000│營業中(││ │製作有限│ │ │ │ │見本院卷││ │公司 │ │ │ │ │㈢第9頁 ││ │ │ │ │ │ │) │├─┼────┼────┼──────┼─────┼─────┼────┤│34│長薔機械│95年11月│1,113,508元 │55,676元 │QU00000000│營業中 ││ │有限公司│ │ │ │ │(見本院││ │ │ │ │ │ │卷㈢第10││ │ │ │ │ │ │頁) │├─┼────┼────┼──────┼─────┼─────┼────┤│35│翰霖國際│95年11月│500,000元 │25,000元 │QU00000000│核准設立│├─┤開發有限│ ├──────┼─────┼─────┤,但已命││36│公司 │ │586,000元 │29,300元 │QU00000000│令解散(││ │ │ │ │ │ │見本院卷││ │ │ │ │ │ │㈢第11頁││ │ │ │ │ │ │) │├─┼────┼────┼──────┼─────┼─────┼────┤│37│鑫億國際│95年7月 │388,000元 │19,400元 │NU00000000│核准設立│├─┤有限公司│ ├──────┼─────┼─────┤(見本院││38│ │ │494,000元 │24,700元 │NU00000000│卷㈢第12│├─┤ │ ├──────┼─────┼─────┤頁) ││39│ │ │819,000元 │40,950元 │NU00000000│ │├─┤ │ ├──────┼─────┼─────┤ ││40│ │ │394,000元 │19,700元 │NU00000000│ │├─┤ │ ├──────┼─────┼─────┤ ││41│ │ │388,000元 │19,400元 │NU00000000│ │├─┤ ├────┼──────┼─────┼─────┤ ││42│ │95年8月 │819,000元 │40,950元 │NU00000000│ │├─┴────┴────┼──────┼─────┼─────┴────┤│合計 │18,680,593 │934,030元 │ ││ │元 │ │ │└───────────┴──────┴─────┴──────────┘附表2 :夏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5年7月至95年12月間收受不實統一發票(進項部分)┌─┬────┬────┬──────┬──────┬─────┬────┐│編│虛開發票│開立日期│發票金額 │發票稅額(新│發票號碼 │異動情形││號│行號 │ │(新臺幣) │臺幣) │ │ │├─┼────┼────┼──────┼──────┼─────┼────┤│1 │筏寶有限│95年11月│348,458元 │17,423元 │QU00000000│停業中 ││ │公司 │ │ │ │ │(見本院││ │ │ │ │ │ │卷㈢第14││ │ │ │ │ │ │頁) │├─┼────┼────┼──────┼──────┼─────┼────┤│2 │巨崗洋行│95年11月│34,392元 │1,720元 │QW00000000│營業中 │├─┤股份有限│ ├──────┼──────┼─────┤(見本院││3 │公司 │ │29,430元 │1,472元 │QW00000000│卷㈢第15│├─┤ │ ├──────┼──────┼─────┤頁) ││4 │ │ │13,846元 │692元 │QW00000000│ │├─┤ │ ├──────┼──────┼─────┤ ││5 │ │ │19,854元 │993元 │QW00000000│ │├─┤ │ ├──────┼──────┼─────┤ ││6 │ │ │18,126元 │906元 │QW00000000│ │├─┤ │ ├──────┼──────┼─────┤ ││7 │ │ │28,128元 │1,406元 │QW00000000│ │├─┤ │ ├──────┼──────┼─────┤ ││8 │ │ │20,876元 │1,044元 │QW00000000│ │├─┤ │ ├──────┼──────┼─────┤ ││9 │ │ │13,484元 │674元 │QW00000000│ │├─┤ │ ├──────┼──────┼─────┤ ││10│ │ │18,001元 │900元 │QW00000000│ │├─┤ │ ├──────┼──────┼─────┤ ││11│ │ │12,576元 │629元 │QW00000000│ │├─┤ ├────┼──────┼──────┼─────┤ ││12│ │95年12 │210,272元 │10,514元 │QU00000000│ │├─┤ │月 ├──────┼──────┼─────┤ ││13│ │ │46,260元 │2,313元 │QU00000000│ │├─┤ │ ├──────┼──────┼─────┤ ││14│ │ │11,400元 │570元 │QW00000000│ │├─┤ │ ├──────┼──────┼─────┤ ││15│ │ │56,688元 │2,834元 │QW00000000│ │├─┤ │ ├──────┼──────┼─────┤ ││16│ │ │14,640元 │732元 │QW00000000│ │├─┤ │ ├──────┼──────┼─────┤ ││17│ │ │28,344元 │1,417元 │QW00000000│ │├─┤ │ ├──────┼──────┼─────┤ ││18│ │ │13,704元 │685元 │QW00000000│ │├─┤ │ ├──────┼──────┼─────┤ ││19│ │ │21,538元 │1,077元 │QW00000000│ │├─┤ │ ├──────┼──────┼─────┤ ││20│ │ │11,814元 │591元 │QX00000000│ │├─┼────┼────┼──────┼──────┼─────┼────┤│21│北大玩具│95年12月│149,245元 │7,462元 │QU00000000│營業中 ││ │有限公司│ │ │ │ │(見本院││ │ │ │ │ │ │卷㈢第16││ │ │ │ │ │ │頁) │├─┼────┼────┼──────┼──────┼─────┼────┤│22│森川國際│95年11月│14,688元 │734元 │QU00000000│★虛設行│├─┤有限公司├────┼──────┼──────┼─────┤號 ││23│ │95年12月│12,600元 │630元 │QU00000000│ │├─┼────┼────┼──────┼──────┼─────┼────┤│24│暉國企業│95年11月│550,000元 │27,500元 │QU00000000│★虛設行│├─┤社 │ ├──────┼──────┼─────┤號 ││25│ │ │230,500元 │11,525元 │QU00000000│ │├─┤ │ ├──────┼──────┼─────┤ ││26│ │ │275,400元 │13,770元 │QU00000000│ │├─┤ ├────┼──────┼──────┼─────┤ ││27│ │95年12月│550,000元 │27,500元 │QU00000000│ │├─┤ │ ├──────┼──────┼─────┤ ││28│ │ │215,900元 │10,795元 │QU00000000│ │├─┤ │ ├──────┼──────┼─────┤ ││29│ │ │266,200元 │13,310元 │QU00000000│ │├─┼────┼────┼──────┼──────┼─────┼────┤│30│金昇國際│95年7月 │295,200元 │14,760元 │NU00000000│★虛設行│├─┤有限公司│ ├──────┼──────┼─────┤號 ││31│ │ │311,400元 │15,570元 │NU00000000│ │├─┤ │ ├──────┼──────┼─────┤廢止(經││32│ │ │226,800元 │11,340元 │NU00000000│濟部中部│├─┤ │ ├──────┼──────┼─────┤辦公室97││33│ │ │229,900元 │11,495元 │NU00000000│年8月27 │├─┤ │ ├──────┼──────┼─────┤日經授中││34│ │ │320,400元 │16,020元 │NU00000000│字第0973│├─┤ ├────┼──────┼──────┼─────┤511034號││35│ │95年8月 │262,200元 │13,110元 │NU00000000│)(見本│├─┤ │ ├──────┼──────┼─────┤院卷㈢第││36│ │ │260,100元 │13,005元 │NU00000000│19頁) │├─┤ │ ├──────┼──────┼─────┤ ││37│ │ │321,100元 │16,055元 │NU00000000│ │├─┤ │ ├──────┼──────┼─────┤ ││38│ │ │337,500元 │16,875元 │NU00000000│ │├─┤ │ ├──────┼──────┼─────┤ ││39│ │ │304,000元 │15,200元 │NU00000000│ │├─┼────┼────┼──────┼──────┼─────┼────┤│40│村牧實業│95年8月 │3,289,000元 │164,450元 │NU00000000│★虛設行│├─┤有限公司│ ├──────┼──────┼─────┤號 ││41│ │ │5,163,836元 │258,192元 │NU00000000│ │├─┤ ├────┼──────┼──────┼─────┤ ││42│ │95年9月 │499,800元 │24,990元 │PU00000000│ │├─┤ ├────┼──────┼──────┼─────┤ ││43│ │95年10月│515,100元 │25,755元 │PU00000000│ │├─┤ │ ├──────┼──────┼─────┤ ││44│ │ │486,030元 │24,302元 │PU00000000│ │├─┤ │ ├──────┼──────┼─────┤ ││45│ │ │512,550元 │25,628元 │PU00000000│ │├─┤ │ ├──────┼──────┼─────┤ ││46│ │ │473,280元 │23,664元 │PU00000000│ │├─┼────┼────┼──────┼──────┼─────┼────┤│47│宏天興業│95年11月│481,209元 │24,060元 │QU00000000│★虛設行│├─┤有限公司│ ├──────┼──────┼─────┤號 ││48│ │ │481,209元 │24,060元 │QU00000000│ │├─┤ │ ├──────┼──────┼─────┤廢止(經││49│ │ │417,216元 │20,861元 │QU00000000│濟部中部│├─┤ │ ├──────┼──────┼─────┤辦公室97││50│ │ │736,400元 │36,820元 │QU00000000│年12月24│├─┤ │ ├──────┼──────┼─────┤日經授中││51│ │ │481,248元 │24,062元 │QU00000000│字第0973│├─┤ │ ├──────┼──────┼─────┤527455號││52│ │ │714,600元 │35,730元 │QU00000000│)(見本│├─┤ │ ├──────┼──────┼─────┤院卷㈢第││53│ │ │752,600元 │37,630元 │QU00000000│21頁) │├─┤ │ ├──────┼──────┼─────┤ ││54│ │ │481,209元 │24,060元 │QU00000000│ │├─┤ │ ├──────┼──────┼─────┤ ││55│ │ │481,209元 │24,060元 │QU00000000│ │├─┤ │ ├──────┼──────┼─────┤ ││56│ │ │417,216元 │20,861元 │QU00000000│ │├─┤ │ ├──────┼──────┼─────┤ ││57│ │ │481,268元 │24,063元 │QU00000000│ │├─┤ ├────┼──────┼──────┼─────┤ ││58│ │95年12月│481,209元 │24,060元 │QU00000000│ │├─┤ │ ├──────┼──────┼─────┤ ││59│ │ │481,209元 │24,060元 │QU00000000│ │├─┤ │ ├──────┼──────┼─────┤ ││60│ │ │417,216元 │20,861元 │QU00000000│ │├─┤ │ ├──────┼──────┼─────┤ ││61│ │ │676,400元 │33,820元 │QU00000000│ │├─┤ │ ├──────┼──────┼─────┤ ││62│ │ │481,248元 │24,062元 │QU00000000│ │├─┤ │ ├──────┼──────┼─────┤ ││63│ │ │481,209元 │24,060元 │QU00000000│ │├─┤ │ ├──────┼──────┼─────┤ ││64│ │ │481,189元 │24,059元 │QU00000000│ │├─┤ │ ├──────┼──────┼─────┤ ││65│ │ │481,268元 │24,063元 │QU00000000│ │├─┼────┼────┼──────┼──────┼─────┼────┤│66│國城興業│95年12月│515,000元 │25,750元 │QU00000000│★虛設行│├─┤有限公司│ ├──────┼──────┼─────┤號 ││67│ │ │391,700元 │19,585元 │QU00000000│ │├─┤ │ ├──────┼──────┼─────┤廢止(經││68│ │ │481,800元 │24,090元 │QU00000000│濟部中部│├─┤ │ ├──────┼──────┼─────┤辦公室97││69│ │ │515,000元 │25,750元 │QU00000000│年12月24│├─┤ │ ├──────┼──────┼─────┤日經授中││70│ │ │581,000元 │29,050元 │QU00000000│字第0973│├─┤ │ ├──────┼──────┼─────┤527456號││71│ │ │391,700元 │19,585元 │QU00000000│)(見本│├─┤ │ ├──────┼──────┼─────┤院卷㈢第││72│ │ │481,800元 │24,090元 │QU00000000│22頁) │├─┤ │ ├──────┼──────┼─────┤ ││73│ │ │515,000元 │25,750元 │QU00000000│ │├─┤ │ ├──────┼──────┼─────┤ ││74│ │ │391,700元 │19,585元 │QU00000000│ │├─┤ │ ├──────┼──────┼─────┤ ││75│ │ │753,000元 │37,650元 │QU00000000│ │├─┤ │ ├──────┼──────┼─────┤ ││76│ │ │481,800元 │24,090元 │QU00000000│ │├─┤ │ ├──────┼──────┼─────┤ ││77│ │ │495,000元 │24,750元 │QU00000000│ │├─┼────┼────┼──────┼──────┼─────┼────┤│78│聲詮工程│95年11月│416,340元 │20,817元 │QU00000000│★虛設行│├─┤有限公司│ ├──────┼──────┼─────┤號 ││79│ │ │418,910元 │20,946元 │QU00000000│ │├─┤ │ ├──────┼──────┼─────┤廢止(經││80│ │ │172,500元 │8,625元 │QU00000000│濟部中部│├─┤ │ ├──────┼──────┼─────┤辦公室97││81│ │ │434,330元 │21,717元 │QU00000000│年9月16 │├─┤ │ ├──────┼──────┼─────┤日經授中││82│ │ │421,994元 │21,100元 │QU00000000│字第0973│├─┤ ├────┼──────┼──────┼─────┤517264號││83│ │95年12月│426,620元 │21,331元 │QU00000000│)(見本│├─┤ │ ├──────┼──────┼─────┤院卷㈢第││84│ │ │421,200元 │21,060元 │QU00000000│23頁) │├─┤ │ ├──────┼──────┼─────┤ ││85│ │ │424,050元 │21,203元 │QU00000000│ │├─┤ │ ├──────┼──────┼─────┤ ││86│ │ │436,900元 │21,845元 │QU00000000│ │├─┤ │ ├──────┼──────┼─────┤ ││87│ │ │452,577元 │22,629元 │QU00000000│ │├─┼────┼────┼──────┼──────┼─────┼────┤│88│順廷發企│95年9月 │1,529,490元 │76,475元 │PU00000000│★虛設行││ │業有限公│ │ │ │ │號 ││ │司 │ │ │ │ │ ││ │ │ │ │ │ │廢止(經││ │ │ │ │ │ │濟部中部││ │ │ │ │ │ │辦公室97││ │ │ │ │ │ │年9月5日││ │ │ │ │ │ │經授中字││ │ │ │ │ │ │第097351││ │ │ │ │ │ │6639號)││ │ │ │ │ │ │(見本院││ │ │ │ │ │ │卷㈢第24││ │ │ │ │ │ │頁) │├─┼────┼────┼──────┼──────┼─────┼────┤│89│奇勁有限│95年7月 │147,700元 │7,385元 │NU00000000│廢止(經│├─┤公司 │ ├──────┼──────┼─────┤濟部中部││90│ │ │984,000元 │49,200元 │NU00000000│辦公室97││ │ │ │ │ │ │年6月18 ││ │ │ │ │ │ │日經授中││ │ │ │ │ │ │字第0973││ │ │ │ │ │ │494059號││ │ │ │ │ │ │)(見本││ │ │ │ │ │ │院卷㈢第││ │ │ │ │ │ │25頁) │├─┴────┴────┼──────┼──────┼─────┴────┤│合計 │39,632,003元│1,981,599元 │ │└───────────┴──────┴──────┴──────────┘附表3 :夏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5年7 月至95年12月間銷項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惟編號1 至6 為營業人未持之申報扣抵,編號7 至24為開立予虛設行號┌─┬────┬────┬──────┬─────┬─────┬────┐│編│交付對象│開立日期│發票金額 │發票稅額 │發票號碼 │異動情形││號│ │ │(新臺幣) │(新臺幣)│ │ │├─┼────┼────┼──────┼─────┼─────┼────┤│1 │咪咪笑文│95年11月│48,000元 │2,400元 │QU00000000│歇業(見││ │具行 │ │ │ │ │本院卷㈢││ │ │ │ │ │ │第27頁)│├─┼────┼────┼──────┼─────┼─────┼────┤│2 │宇技企業│95年12月│900元 │45元 │QU00000000│營業中 ││ │有限公司│ │ │ │ │(見本院││ │ │ │ │ │ │卷㈢第29││ │ │ │ │ │ │頁) │├─┼────┼────┼──────┼─────┼─────┼────┤│3 │廷安有限│95年12月│1,100元 │55元 │QU00000000│營業中 ││ │公司 │ │ │ │ │(見本院││ │ │ │ │ │ │卷㈢第30││ │ │ │ │ │ │頁) │├─┼────┼────┼──────┼─────┼─────┼────┤│4 │巧旺文具│95年12月│111,600元 │5,580元 │QU00000000│營業中 ││ │企業商行│ │ │ │ │(見本院││ │ │ │ │ │ │卷㈢第31││ │ │ │ │ │ │頁) │├─┼────┼────┼──────┼─────┼─────┼────┤│5 │正惇實業│95年11月│175,000元 │8,750元 │QU00000000│解散(經││ │有限公司│ │ │ │ │濟部中部│├─┤ ├────┼──────┼─────┼─────┤辦公室97││6 │ │95年12月│429,000元 │21,450元 │QU00000000│年1月8日││ │ │ │ │ │ │經授中字││ │ │ │ │ │ │第097315││ │ │ │ │ │ │3315號)││ │ │ │ │ │ │(見本院││ │ │ │ │ │ │卷㈢第32││ │ │ │ │ │ │頁) │├─┼────┼────┼──────┼─────┼─────┼────┤│7 │亞妮實業│95年11月│417,960元 │20,898元 │QU00000000│★虛設行│├─┤有限公司│ ├──────┼─────┼─────┤號 ││8 │ │ │420,540元 │21,027元 │QU00000000│ │├─┤ │ ├──────┼─────┼─────┤廢止(臺││9 │ │ │436,020元 │21,801元 │QU00000000│北市政府│├─┤ ├────┼──────┼─────┼─────┤99年2月 ││10│ │95年12月│423,636元 │21,182元 │QU00000000│10日府產│├─┤ │ ├──────┼─────┼─────┤業商字第││11│ │ │428,280元 │21,414元 │QU00000000│00000000│├─┤ │ ├──────┼─────┼─────┤70號)(││12│ │ │425,700元 │21,285元 │QU00000000│見本院卷│├─┤ │ ├──────┼─────┼─────┤㈢第28頁││13│ │ │892,938元 │44,647元 │QU00000000│) │├─┼────┼────┼──────┼─────┼─────┼────┤│14│大萊營造│95年11月│1,550,000元 │77,500元 │QU00000000│★虛設行│├─┤有限公司├────┼──────┼─────┼─────┤號 ││15│ │95年12月│757,600元 │37,880元 │QU00000000│ │├─┤ │ ├──────┼─────┼─────┤解散(經││16│ │ │1,929,708元 │96,485元 │QU00000000│濟部中部│├─┤ │ ├──────┼─────┼─────┤辦公室96││17│ │ │1,180,000元 │59,000元 │QU00000000│年7月2日│├─┤ │ ├──────┼─────┼─────┤經授中字││18│ │ │1,929,688元 │96,484元 │QU00000000│第096323│├─┤ │ ├──────┼─────┼─────┤7656號)││19│ │ │1,275,264元 │63,763元 │QU00000000│(見本院│├─┤ │ ├──────┼─────┼─────┤卷㈢第33││20│ │ │758,000元 │37,900元 │QU00000000│頁) │├─┤ │ ├──────┼─────┼─────┤ ││21│ │ │1,422,800元 │71,140元 │QU00000000│ │├─┤ │ ├──────┼─────┼─────┤ ││22│ │ │1,450,000元 │72,500元 │QU00000000│ │├─┤ │ ├──────┼─────┼─────┤ ││23│ │ │1,929,906元 │96,495元 │QU00000000│ │├─┤ │ ├──────┼─────┼─────┤ ││24│ │ │719,600元 │35,980元 │QU00000000│ │├─┴────┴────┼──────┼─────┼─────┴────┤│合計 │19,113,240元│955,662 元│ │└───────────┴──────┴─────┴──────────┘附表4:夏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銷項公司偵查情形┌─┬─────┬────┬──────────┬──────────┐│ │公司名稱 │負責人 │偵查、判決情形 │索引 │├─┼─────┼────┼──────────┼──────────┤│1 │碩誠實業 │宙○○ │無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有限公司 │ │計法案件偵查記錄 │記錄表(見本院卷㈢第││ │ │ │ │35頁) │├─┼─────┼────┼──────────┼──────────┤│2 │咪咪笑文具│玄○○ │無前科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行 │ │ │記錄表(見本院卷㈢第││ │ │ │ │36至37頁) │├─┼─────┼────┼──────────┼──────────┤│3 │亞妮實業有│亥○○ │稅捐稽徵法案新竹地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限公司 │ │偵查中(新竹地檢99年│記錄表(見本院卷㈢第││ │ │ │度偵緝字第222號) │38至41頁) │├─┼─────┼────┼──────────┼──────────┤│4 │國良工程行│宇○○ │無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 │ │計法案件偵查記錄 │記錄表(見本院卷㈢第││ │ │ │ │42頁) │├─┼─────┼────┼──────────┼──────────┤│5 │宇技企業有│黃○○ │無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限公司 │ │計法案件偵查記錄 │記錄表(見本院卷㈢第││ │ │ │ │43至45頁) │├─┼─────┼────┼──────────┼──────────┤│6 │學府書局 │壬○○ │無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 │ │計法案件偵查記錄 │記錄表(見本院卷㈢第││ │ │ │ │46至57頁) │├─┼─────┼────┼──────────┼──────────┤│7 │台北怪獸國│天○○ │無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際有限公司│ │計法案件偵查記錄 │記錄表(見本院卷㈢第││ │ │ │ │58至63頁) │├─┼─────┼────┼──────────┼──────────┤│8 │安磊有限公│辰○○ │無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司 │ │計法案件偵查記錄 │記錄表(見本院卷㈢第││ │ │ │ │64頁) │├─┼─────┼────┼──────────┼──────────┤│9 │金鼎揚廣告│乙○○ │無前科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有限公司 │ │ │記錄表(見本院卷㈢第││ │ │ │ │65至66頁) │├─┼─────┼────┼──────────┼──────────┤│10│廷安有限公│丑○○ │無前科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司 │ │ │記錄表(見本院卷㈢第││ │ │ │ │67至68頁) │├─┼─────┼────┼──────────┼──────────┤│11│德意誌企業│庚○○ │稅捐稽徵法案被告通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有限公司 │ │中(臺北地檢96年度偵│記錄表(見本院卷㈢第││ │ │ │字第14711號) │69至73頁) │├─┼─────┼────┼──────────┼──────────┤│12│書坊文具行│申○○ │無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 │ │計法案件偵查記錄 │記錄表(見本院卷㈢第││ │ │ │ │74至75頁) │├─┼─────┼────┼──────────┼──────────┤│13│龐博影視製│卯○○ │無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作有限公司│ │計法案件偵查記錄 │記錄表(見本院卷㈢第││ │ │ │ │76頁) │├─┼─────┼────┼──────────┼──────────┤│14│巧旺文具企│C○○ │無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業商行 │ │計法案件偵查記錄 │記錄表(見本院卷㈢第││ │ │ │ │77頁) │├─┼─────┼────┼──────────┼──────────┤│15│長薔機械有│A○○ │無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限公司 │ │計法案件偵查記錄 │記錄表(見本院卷㈢第││ │ │ │ │78至79頁) │├─┼─────┼────┼──────────┼──────────┤│16│翰霖國際開│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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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森川國際 │丁○○ │無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有限公司 │ │計法案件偵查記錄 │記錄表(見本院卷㈢第││ │ │ │ │98頁) │├─┼─────┼────┼──────────┼──────────┤│5 │暉國企業 │地○○ │商業會計法案板橋地院│①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社 │ │裁判確定(板橋地院98│ 案記錄表(見本院卷││ │ │ │年度簡字第7166號) │ ㈢第115至116頁) ││ │ │ │ │②板橋地院98年度簡字││ │ │ │ │ 第7166號(見本院卷││ │ │ │ │ ㈢第117至118頁) │├─┼─────┼────┼──────────┼──────────┤│6 │金昇國際 │戌○○ │商業會計法案臺北地院│①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有限公司 │ │裁判確定(臺北地院97│ 案記錄表(見本院卷││ │ │ │年度重訴字第37號) │ ㈢第119至134頁) ││ │ │ │ │②臺北地院97年度重訴││ │ │ │ │ 字第37號(見本院卷││ │ │ │ │ ㈢第135至137頁 │├─┼─────┼────┼──────────┼──────────┤│7 │村牧實業 │B○○ │無稅捐稽徵法、商業會│①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有限公司 │ │計法案件偵查記錄 │ 案記錄表(見本院卷││ │ │ │ │ ㈢第145至147頁) │├─┼─────┼────┼──────────┼──────────┤│8 │宏天興業 │午○○ │商業會計法案桃園地院│①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有限公司 │ │裁判(桃園地院98年度│ 案記錄表(見本院卷││ │ │ │壢簡字2025號)(尚未│ ㈢第156頁) ││ │ │ │確定) │②桃園地院98年壢簡字││ │ │ │ │ 2025號(見本院卷㈢ ││ │ │ │ │ 第157至159頁) │├─┼─────┼────┼──────────┼──────────┤│9 │國城興業 │丙○○ │商業會計法案桃園地院│①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有限公司 │ │裁判(桃園地院98年度│ 案記錄表(見本院卷││ │ │ │訴字第936號)(尚未 │ ㈢第160至162頁) ││ │ │ │確定) │②桃園地院98年度訴字││ │ │ │ │ 第936號(見本院卷 ││ │ │ │ │ ㈢第163至165頁) │├─┼─────┼────┼──────────┼──────────┤│10│聲詮工程 │B○○ │無稅捐稽徵法、商業會│①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有限公司 │ │計法案件偵查記錄 │ 案記錄表(見本院卷││ │ │ │ │ ㈢第145至147頁) │├─┼─────┼────┼──────────┼──────────┤│11│順廷發企 │酉○○ │商業會計法案新竹地院│①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業有限公 │ │裁判確定(新竹地院97│ 案記錄表(見本院卷││ │司 │ │年度訴第1078號) │ ㈢第166至167頁) ││ │ │ │ │②新竹地院97年度訴第││ │ │ │ │ 1078號(見本院卷㈢││ │ │ │ │ 第168至171頁) │├─┼─────┼────┼──────────┼──────────┤│12│奇勁有限公│甲○○ │無稅捐稽徵法、商業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司 │ │會計法案件偵查記錄 │記錄表(見本院卷㈢第││ │ │ │ │176至178頁)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惠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53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商業會計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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