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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87號

違反藥事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李桂英黃志中湯千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787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歐德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頂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二
代表人
馬立生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李金澤律師
被告
侯瑞城
被告
何逸僊
被告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楊永芳律師

      高奕驤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8784、10651 、18781 號、98年度偵字第10266 號),及移送併辦(98年度偵字第2065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馬立生製造偽藥,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四馬立生部分所示之物均沒收。

歐德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

頂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

侯瑞城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調劑,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四侯瑞城所示之物均沒收。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何逸僊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調劑,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附表四何逸僊所示之物均沒收。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事實

一、馬立生前於民國92年間,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案件,經本院於93年10月22日以93年度訴字第45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於94年1 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另於87年間,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於95年12月28日以87年度訴字第614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6年4 月9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前開2 案件,經本院於96年6 月1 日以96年度聲字第731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於96年6 月12日退溢繳1 個月罰金而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擔任址設新北市林口區○○○路○ 段266 號15樓之3 之歐德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歐德美公司,於100 年12月15日已解散,然未清算完成)、頂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7年8月14日〈起訴書誤載為97年8 月28日〉更名前為鼎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尚公司)負責人,明知製造藥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衛生署)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竟未經前揭規定申請許可,即基於製造、販賣偽藥之犯意,委請鼎尚公司不知情之員工李錦天(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自94年6 月起,多次以鼎尚公司名義,自瑞士之SINOBA股份有限公司(SINOBA GMBH SWITZERLAND ,惟該公司於91年4 月26日解散且註銷營業登記)以未含藥化妝品添加物名義進口品名為E-2006B BULK SOLUTION 、P-2006B BULK SOLUTION 、S-2006B BULK SOLUTION 、TH-2006B BULK SOLUTION之玻璃瓶原液(通關方式為C1,即免審免驗通關),再將上揭原液連同進口文件、不含西藥成分之檢驗證明,送至驊林公司及址設高雄市烏松區(改制前為高雄縣烏松鄉○○○路5 之1 號之臺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汎生製藥廠),委由驊林公司、汎生製藥廠藥廠不知情之副總經理蔡豐吉(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自進口上開原液後至96年8 月15日止,持續代工分裝成每瓶2cc 或3cc 之裸瓶(瓶身未貼附標籤),待分裝完畢,再將裸瓶送至鼎尚及歐德美公司,由不知情之王昭美、陳月卿等員工,在裸瓶瓶身上貼附SINO CENTA、SINO THYMUS 、SINO SERUM、SINO EMBRYO 等4 種標籤,連同委託址設臺北市○○區○○路,不知情之金奕實業有限公司印製其上載有宣稱對免疫虛弱、免疫功能不全、感染、病毒性、細菌性、過敏、風濕、類風濕性關節炎、癌症、內分泌調節等適應症,宣稱療效,得以外用、口服、注射使用之英文仿單,一併裝入紙盒,製造SINO製劑偽藥(共有SINO THYMUS 〈THYMUS為胸腺〉、SINO SERUM〈SERUM 為血清〉、SINO EMBRYO 〈EMBRYO為胚胎〉、SINO CENTA〈CENTA 為胎盤〉等4 種),再由歐德美公司以品名E-2006B BULK SOLUTION 、P-2006B BULK SOLUTION 、S-2006B BULK SOLUTION 、TH-2006B BULK SOLUTION出口至香港後(香港買方為WONDERFUL TRANSPORTATION LTD. ,為馬立生在香港成立之瑞士西諾巴有限公司之倉管公司),再由鼎尚公司、歐德美公司名義,以品名SINO THYMUS 、SINO SERUM、SINO EMBRYO 、SINO CENTA等SINO製劑偽藥進口至國內(通關方式為C2,即文件審核通關)。馬立生明知上揭SINO製劑偽藥,均係在臺灣驊林公司、汎生製藥廠分裝製造,並非自瑞士原裝進口,竟意圖欺騙他人,於上開偽藥外包裝及仿單內,虛偽標示原產國為瑞士(EAN13 碼即商品條碼之前2 碼國碼為76),隱瞞係在臺灣分裝製造之事實,又親自或透過不知情之楊川輝、石金、趙榮祿等人(該3 人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持進口報單(將通關方式為C1、C2,即免審或免驗通關部分之記載塗銷),佯稱上揭製劑偽藥,均係自瑞士合法原裝進口產品,於附表一所示時間,由鼎尚或歐德美公司出貨,販賣偽藥製劑予宏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洲公司,負責人為陳鑄誠,兼任百年生技公司負責人)、怡適德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怡適德公司,負責人為周淑珠)、群泰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泰公司,負責人為陳東昇)、綠心藥品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綠心公司,負責人為侯慧萍)、輔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輔凱公司,負責人為林鐵山)、領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領御公司,負責人為洪梅玉)、德祥和有限公司(下稱德祥和公司,負責人為許致祥,兼營大盛藥局)、東西診所(負責人為何逸僊)、瑞杏診所(負責人為侯瑞城)、王青達、莊永恒、黃珮榕、傅貴香、張展華、邱文玲(歐德美公司、鼎尚公司各次販賣時間、數量及金額,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宏洲公司、怡適德公司、群泰公司、輔凱公司、領御公司、德祥和公司、莊永恆、黃珮榕係透過馬立生購買SINO製劑偽藥;綠心公司、瑞杏診所、王青達係透過楊川輝向馬立生購買SINO製劑偽藥;東西診所、新慶生診所係透過趙榮祿向馬立生購買SINO製劑偽藥;傅貴香係透過石金結識馬立生購買SI NO 製劑偽藥)(王青達、莊永恒、黃珮榕、傅貴香、林鐵山、陳鑄誠、許致祥、周淑珠、洪梅玉、陳東昇均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侯慧萍所涉販賣偽藥罪嫌,另經同署檢察官聲請移轉管轄)。

二、侯瑞城為址設臺北市文山區○○○路○ 段159 巷1 弄12號1、2 樓、瑞杏診所之負責人;何逸僊為址設臺北市松山區○○○路○ 段259 號2 樓、東西診所之負責人,其2 人購入附表一所示數量之SINO製劑偽藥後,均明知該等SINO製劑未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且仿單內有多種病症適應症,宣稱療效,並載明得以外用、口服、注射使用,應屬偽藥,竟將該SINO製劑偽藥販賣、調劑用於治療病患療程中,並向病患收取費用(侯瑞成、何逸僊各次販賣、調劑之時間、藥品,均詳如附表二、三所示)。

三、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於97年2 月1 日持搜索票搜索輔凱公司,扣得SINO製劑偽藥、客戶名冊等資料;於同年4 月17日,持搜索票搜索歐德美公司、鼎尚公司、馬立生住處,扣得SINO製劑偽藥及販賣SINO製劑偽藥之統一發票、進銷貨資料等物;同日持搜索票搜索汎生製藥廠,扣得汎生製藥廠與鼎尚公司往來紀錄等資料;同日持搜索票搜索宏洲公司扣得SINO製劑偽藥等物;同日持搜索票搜索趙榮祿住處,扣得筆記本等物;同年月23日,持搜索票搜索怡適德公司、莊永恆住處、瑞杏診所、傅貴香住處、德祥和公司、群泰公司、東西診所等處,扣得SINO製劑偽藥、合約書等物;同年5 月4 日、同年5 月8 日,邱文玲、張展華分別同意搜索,並在邱文玲、張展華處扣得SINO製劑偽藥等物,始查悉上情。

四、案經張展華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而共同被告對於其他被告之案件而言,為被告以外之第三人,本質上屬於證人,惟法院若已於審判中使該共同被告立於證人之地位,接受其他共同被告之對質詰問。則該共同被告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身分所為陳述,自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102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考。被告馬立生及其辯護人雖爭執其他共同被告王青達、莊永恆、林鐵山、何逸僊、侯瑞城在警詢、偵查供述之證據能力,惟王青達、莊永恆、林鐵山、何逸僊、侯瑞城均嗣於本院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言,並經被告馬立生及其辯護人交互詰問,足以保障被告馬立生之對質詰問權,揆以上揭說明,該等證人於警詢、偵查以共同被告身分所為陳述,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本案其後認定被告馬立生、侯瑞城、何逸僊犯罪事實之其餘供述證據,被告馬立生、何逸僊及其等辯護人、被告侯瑞城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對於該等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認為適當,均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均得作為證據。

乙、實體部分:

壹、被告馬立生部分:

一、訊據被告馬立生固坦承進口上開原液,在臺灣分裝製造,復將SINO製劑出口至香港,再進口臺灣,並販賣予附表一所示對象(販賣時間、數量、金額均如附表一所示)等節,惟矢口否認有何製造、販賣偽藥及販賣虛偽標示商品等罪嫌,辯稱:SINO製劑是以化妝品名義正式進口報關,且經海關詢問衛生署核准始進口,由瑞士進口1,000cc 原液產品,委由汎生製藥廠分裝成2cc 、3cc ,進出口之目的是證明產品來源有經過海關、衛生署核准進口情形,而本案產品都有送衛生署藥政處、臺北縣衛生局核准廣電字號,得合法在市場上廣告、販售云云。被告馬立生辯護人則辯護略以:本案爭點在於被告馬立生所製造、販售之SINO製劑是否為藥事法所規範之藥品,而藥品或化妝品之認定或管理,應循藥事法第6 條、化妝品管理條例第3 條實質認定,無從以物品包裝或仿單記載,遽論藥品或化妝品,縱令於化妝品包裝或仿單有誇大、涉及療效說明,應僅得論處違反化妝品管理條例規範,無從以藥事法規範相繩,本案被告馬立生係以化妝品名義、大瓶裝進口SINO製劑,分裝後之外盒包裝亦記載口含吸收法、皮膚吸收法,又經衛生署公告之檢驗機構華友、昭信科技顧問有限公司檢驗結果,查無任何常用西藥成分,顯見該產品確為化妝品,徒以仿單遽論為藥品管理,與法有違,且與事實不符,且產品內容物係在瑞士工廠生產製造,外盒包裝、仿單標示原產國為瑞士,亦與事實相符,無虛偽標示情形,被告馬立生自無違反藥事法、刑法第255 條規範,被告歐德美公司、鼎尚公司亦無以藥事法第87條論處餘地云云。

二、製造及販賣偽藥部分:

㈠、被告馬立生對於自身透過被告歐德美公司、鼎尚公司以前揭方式製造SINO製劑,嗣販賣予附表一所示之對象等事實,並不爭執(見本院卷四第192 頁背面),核與證人李錦天(即被告鼎尚公司業務人員)證及受被告馬立生指示,處理前開生物製劑進出口事宜等節(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0651 號卷〈下稱10651 號偵卷〉第28至31頁、同署97年度偵字第8784號卷〈下稱8784號偵卷〉卷一第41至44、279 頁);證人蔡豐吉證述汎生製藥廠自95年1 月17日起受被告馬立生之託,將進口品名為E-2006B BULK SOLUTION 、P-2006B BULK SOLUTION 、S-2006B BULK SOLUTION 、TH-2006B BULK SOLUTION之玻璃瓶原液代工分裝成2cc 或3cc 之裸瓶等節(見8784號偵卷一第98頁背面至101 、286 至287 、452 頁、本院卷四第105頁背面至111 頁);證人王昭美、陳月卿(均為被告歐德美公司之員工)證述其等在歐德美公司內,會依被告馬立生指示,將SINO製劑裸瓶貼標籤,連同說明書置入包裝盒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8781 號卷〈下稱18781 號偵卷〉卷一第280 至286 頁);證人楊川輝、趙榮祿、石金(楊川輝為鼎尚公司業務經理;趙榮祿、石金均替被告馬立生經銷前開SINO製劑)證稱:為被告馬立生行銷販售SINO製劑與附表一所示之人等語(見8784號偵卷一第71頁背面至73頁背面、82至86、273 至276頁、10651 號偵卷第26至27頁背面、18781 號偵卷一第39至42頁、18781 號偵卷三第133 至135 頁);證人陳鑄誠、周淑珠、陳東昇、侯慧萍、林鐵山、洪梅玉、許致祥、何逸僊、侯瑞城、王青達、莊永恒、黃珮榕、傅貴香、張展華、邱文玲分別證述:曾分別向被告歐德美公司、鼎尚公司、馬立生購入上開SINO製劑等證言(見8784號偵卷一第65至70、76至79、271 至272 、277 頁、10651 偵卷第14頁背面至17頁、18781 號偵卷一第72至73、90頁背面至92頁背面、94至96、121 至124 、141 至143 、148 至150 、152 至153 、155 至158 、161 至166 頁背面、203至204 、228 至230 、298 至300 、310 至314 頁、18781 號偵卷二第720 、755 、770 至772 、781 至782 、815 頁、18781 號偵卷三第4 至5 、36至37、101 至102 、132 至136 、226 頁、本院卷四第128 頁背面至144 頁、172 至183 頁),並有進出口報單明細(見本院證物卷第102 至104 、113 至117 、137 至141 、170 、201 、203 頁、8784號偵卷一第224 至225 頁、18781 號偵卷二第730 至731 頁)、被告歐德美公司、鼎尚公司95、96年間之發票、產品出貨、送貨單、明細簿、貨品進銷退明細表各1 份(見本院證物卷第2 至25、27至30、33至36、38至39、42至43、90至91、103 至106 、112 頁、8784號偵卷一第223 頁、10651 號偵卷第57、70至72頁背面、100 至104 頁背面、18781 號偵卷二第676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傅貴香處SINO製劑之扣押物品目錄表(18781 號偵卷一第168 至169 、553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邱文玲處SINO製劑之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18781 號偵卷二第550 至553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張展華處SINO製劑之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18781 號偵卷二第554 至557 頁)、扣案附表四馬立生部分之製劑原料、SINO製劑產品、鼎尚公司進出口報單、分裝紙盒、說明書、標籤、產品庫存表、產品報價單、產品出貨單、產品說明資料等物品在卷可查。

㈡、被告馬立生、辯護人雖以:SINO製劑實係經瑞士官方認可進口之動物胎盤細胞培養原料,向海關申報進口,並經行政院衛生署藥政處核准輸入在案,進口後送交汎生製藥廠分裝,並取得行政院衛生署證明書,准以化妝品自由銷售,且經廣告核定通過,並報請新北市(改制前為臺北縣)政府衛生局准予廣播廣告,有廣告產品證明,是以,該商品應屬合法進口,並經主管單位核准銷售之化妝品,不應因仿單內宣稱療效,即以藥品管理,無違藥事法規範,且產品已經衛生署公告檢驗機構,華友、昭信科技顧問有限公司檢驗,查無常用之西藥成分云云置辯,並以瑞士官方認證、瑞士原廠成分分析證明、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函文、行政院衛生署藥政處核准輸入函文、行政院衛生署證明書、函文、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函文、華友科技顧問有限公司檢驗報告、昭信科技顧問有限公司查驗結果報告書等文件影本各1 份為證(見本院卷三第100 至117 頁、8784號偵卷一第426 至429 頁)。惟查:

⒈按藥事法所稱藥品,係指左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及製劑: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藥事法第6 條第2 款、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觀以扣案被告馬立生所販售之SINO製劑,共區分SINO CENTA、SINO THYMUS 、SINO SERUM、SINO EMBRYO 等4 種商品,盒裝檢附之英文仿單,均詳細列載「Composition(組成) 」、「Principle of Manufacturing(製造原則、步驟和過程)」、「Actions (作用)」、「Indications (適應症)」、「Applications」「(使用方法)」、「Direction For Usage (使用劑量)」、「Product Manufacturer In Switzerland (產品製造商於瑞士)」,細節譯以如下:

⑴、SINO CENTA之活性成分為「每vial中的2-3 毫升溶液包含幹細胞培養取得之去蛋白質化牛隻胎盤萃取物」、作用機轉為「⒈增進代謝:高活性的有機中間產物,可以幫助器官組織的重生。⒉保持年輕、健康及活力,幫助從疲勞中恢復。⒊濕潤皮膚,預防臉部皺紋、保持健康與美麗。⒋增加乳房組織生長、增加體重。」、適應症為:「『促進血液循環(靜脈或周邊):⒈血液循環受阻。⒉腦部硬化。』、『促進細胞增生(傷口修復):

⒈在創傷與腦傷治療中加速疤痕痊癒。⒉形成細胞產生療法之佐劑。⒊粘膜之上皮缺損。⒋不易修復之傷口(燒燙傷),減少傷口癒合與皮膚影響。⒌皮膚損傷、疤痕治療』、『皮膚:⒈酒糟、玫瑰斑與尋常性痤瘡(青春痘)。⒉皮膚炎、濕疹。⒊肛門搔癢症、陰唇搔癢症』、『老人學/ 恢復活力:⒈疲憊表現、早期老化表現。⒉老年症狀之表現。⒊因老年造成之疾病、造成之功能障礙。⒋老年主訴。⒌復癒遲緩』、『婦科:⒈更年期之障礙:更年期之性慾減退、性活力衰退、性腺低下。』、『風濕疾病:⒈小動脈硬化。⒉關節炎:阻塞性關節炎、慢性多關節炎、風濕肌肉疾病』、『潰瘍治療之佐劑:腸炎潰瘍、靜脈曲張潰瘍、放射性潰瘍、胃潰瘍及十二指腸潰瘍』、『抑制細胞療法:癌症手術或放射療法之後使用方式』」。

⑵、SINO THYMUS 之活性成分為:「每vial中的2-3 毫升溶液包含幹細胞培養取得之去蛋白質化牛隻胸線萃取物」、作用機轉為:「胸腺在免疫系統的運作上非常重要。多功能幹細胞(pluripotent stem cell )從骨髓經過胸腺,在此成熟並成為胸腺依賴型之T 淋巴球。胸腺的成分在支持身體與肌膚自然防禦機轉上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當肌膚受到環境的損傷時,他們可以促進皮膚的正常化。胸腺特色在於存在其中的胸腺賀爾蒙具有免疫調節的作用。他們以促生不成熟免疫細胞表面T 細胞標誌的發生以刺激T 細胞的作用。因為具有抗甲狀腺素的能力,胸腺萃取物可以彌補甲狀腺功能過高時的表現。胸腺萃取物可作用在腦下垂體並造成腦下垂體減少甲狀腺素的分佈,另外已知的是胸腺萃取物可以直接作用造成甲狀腺素的加速降解。」、適應症為:「『一般免疫區若與原發倖免疫缺乏所相關之疾病:⒈感染病、病毒及細菌感染。⒉過敏疾病。⒊風濕病、風濕性關節炎、免疫風濕過程。⒋腫瘤。⒌內分泌調節障礙。⒍免疫風濕狀態的特別免疫感染症。⒎風濕性關節炎的額外療法。

⒏惡性或癌前期的額外療法。』、『免疫缺陷造成之病症:⒈T 細胞數量減少。⒉T 細胞功能限制。』、『續發性免疫損傷:⒈使用免疫抑制藥物之後。⒉放射線照射之後。』」。

⑶、SINO SERUM活性成分為:「每vial中的2-3 毫升溶液包含幹細胞培養取得之去蛋白質化牛隻胚胎萃取物」、作用機轉為:「利用warburg method標準化過,可以增加百分之兩百的氧氣利用率。即使是供養不佳之組織,本產品也可以增加其氧氣利用能力。而且可以造成顯著的顆粒化與上皮化增進細胞吸收葡萄糖增加細胞吸收氧氣刺激三磷酸腺之合成」、適應症為:「皮膚潰瘍(腿部慢性潰瘍、褥瘡、x-ray 造成之潰瘍、燒燙傷)、胃潰瘍、十二指腸潰瘍、周邊與腦部的循環障礙、心肌梗塞、傷口癒合」。

⑷、SINO EMBRYO 活性成分為:「每vial中的2-3 毫升溶液包含幹細胞培養取得之去蛋白質化牛隻胚胎萃取物」、作用機轉為:「本產品活化細胞代謝,尤其在於:⒈增加蛋白質合成。⒉刺激生長、加速傷口癒合。⒊增加所有代謝反應所需要之三磷酸腺。⒋刺激組織與器官的營養功能,顯著改進退化組織、衰退功能、減緩衰老過程跟令人驚異的回春效果」、適應症為:「『老化問題:慢性尿道炎、前列腺炎等』、『回春:結締組織的重生,皮膚活力與彈性的改善』、『心理生理衰弱:失眠、注意力缺陷、增加心智與記憶表現』」。

⑸、依上開仿單內容,可知該4 商品於「作用機轉」、「適應症」部分,均提及「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或宣稱「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情形,核均屬藥事法第6 條第2 款、第3 款,應以「藥品」規範之產品。。

⒉次查,經函詢行政院衛生署扣案製劑之成分及管理,該署兩度函覆,均說明:「經檢視案附檢體內外包裝標示及仿單說明:㈠、檢體「SINO Thymus Bio-New cell」標示每瓶2mL/3mL 含來自於生物科技方法培養之幹細胞(stemcells )萃取之deproteinized bovine thymus ,可直接口服、塗抹於皮膚,宣稱對於免疫虛弱或先天免疫缺乏所引起之疾病有療效,應以藥品管理。㈡、「SINO EmbryoBio-New cell」製品,標示每瓶(2mL/3mL )含自生物科技方法培養之幹細胞(stem cells)之deproteinized bovine thymus 萃取物,直接口服、塗抹於皮膚,並標示具有老化導致之慢性尿道炎、前列腺炎、促進皮膚結帝組織再生增加皮膚彈性及精神方面虛弱等用途,應以藥品管理。㈢、「SINO Centa Bio-New cell 」,其樣品標示每瓶(2mL/3mL )含萃取自生物科技方法培養之幹細胞化(stem cells)之deproteinized bovine thymus ,直接口服、塗抹於皮膚,標示具有促進血液循環、促進細胞再生傷口癒合、治療痤瘡、蕁麻疹等皮膚症狀等用途,應以藥品管理。㈣、「SINO Serum Bio-New cell 」,其樣品標示每瓶(2mL/3mL )含萃取自生物科技方法培養之幹細胞(stem cells)之deproteinized bovine thymus ,直接口服、塗抹於皮膚,標示對於皮膚潰瘍、胃或12指腸潰瘍、心肌梗塞、周邊腦部循環障礙,及傷口癒合有效等用途,應以藥品管理。經查,本署藥品許可證電腦資料,未曾核准案內該等同名產品。」,有行政院衛生署97年3 月20日衛署藥字第0970011300號、98年2 月24日衛署藥字第0970053295號函文各1 紙在卷可查(見18781 號偵卷二第558至該頁背面、8784偵卷二第184 頁至該頁背面),主管藥品管理之行政院衛生署,亦同此認定。

⒊另參以證人黃育文(職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職員,職司產品屬性認定,藥品上市後之安全監視、藥害救濟業務)在本院審理時在院證稱:所謂之「產品屬性判定」係因目前市面上之產品多樣化,我們食品藥物管理局會區辨屬性,區分各該商品要歸藥品、食品或化妝品管理。我從92年起職司該職,已有8 年以上,平均1 天1 件以上,我們在做屬性判定時,是依照藥事法第6 條規定,比如說對人體會造成生理改變,或有預防治療、減緩疾病疼痛療效等定義,會就產品的詳細成分、含量、用途、用法、用量,及製造公司製造該產品之目的,做整體判定。原廠提供之仿單、說明書或市售包裝外盒標示,都會作為參考文件。(經檢視本案商品之英文仿單及照片)「SINO THYMUS 」產品主成分是2cc vial是指一瓶2cc 或3cc 含有60或90毫克的去蛋白牛胸腺萃取,主要是從幹細胞培養得來。「E 」Application :「For external use」是外用,「For oral」是指口服,「For IV、IM、IC or SC use」是指靜脈注射、肌肉注射、「IC」我記不起來是什麼部位注射。「SC」是皮下注射。「D 」Indications 指的是產品用途,上面記載一般免疫弱化或虛弱或免疫缺乏相關疾病,例如感染性疾病,病毒疾病、細菌感染,過敏疾病、風濕性疾病、過敏性風濕性疾病、癌症等等。綜合這些說明,雖然沒有看到是直接用在人的身上,但這些似乎是指用在人體身上。如果是直接注射人體、塗抹人體,或經由口服產品,應該是屬於藥品管理。縱令紙盒上標載「建議口服外用使用」也只是「建議」而已,而本案之英文仿單說明書和產品放在一起,縱令盒裝外寫建議口服或塗抹,但整體來看,還是屬於藥品,況且它的製程是經過細胞的產物去精緻純化處理的程序,有用在人體上,並記載用途(用以治療或減輕疾病),就會是藥品。在臺灣審核藥品,會檢視製造商所做的動物或人體試驗基本資料,看有無證據佐證,才放在藥品說明書或仿單上,但不會就個別產品作臨床實驗,說明書既然有這樣的療效,我們就相信這樣的產品宣稱那樣的療效,就以藥品管理。本案是以產品的資料(仿單、說明書和樣品)來判定,我印象很深刻,因為樣品上面有「IM、IV、SC」記載,至於在作產品屬性時,是依照上開原則,因為該產品並非核准上市之藥品,所以在做判定時,就不會詳細判斷包材(是否為藥品之包材)是否符合標準。一般胎盤素之判定,要先區分人和動物之胎盤,目前沒有核准人的胎盤,動物胎盤乾燥研磨成粉,添加在產品內,可以當食品,添加在化妝品內,可以外用,但不能宣稱或影射醫療效能。但若作為注射劑使用,就要以藥品管理。如果經過加工純化精緻步驟,萃取其中蛋白質或荷爾蒙,用在人體,就是藥品。至於純化精緻加工做成的產品,可以作為外用塗抹化粧品添加物,但不可以作為食品添加物,如果有目的、用途、療效,且用在人身上,均會被歸類為藥品。若做成針劑(侵入性治療),也是藥品。以上這些,都要排除來自狂牛病疫區牛隻的幹細胞培養萃取,如果來自狂牛病疫區,通通不准許。目前國內並沒有合法胎盤素針劑。胎盤、胸腺和血清,後面加一個素,是指產物蛋白質的部分,所以比較不是乾燥或研磨成粉,所以胸腺素、胎盤素、血清素一般是指細胞產物,在細胞培養液純化出來的蛋白質,是純化後的產物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12 至117 頁背面)。所述各節,與行政院衛生署96年11月29日衛署藥字第0960050620號函文揭示「胎盤素之管理,如為牛、羊動物之胎盤萃取精製(又稱抽取物),則以藥品列管;若為牛、羊動物之胎盤直接研磨粉製成,且不添加其他藥品成分者,則以食品管理,惟不得宣稱療效;另若以『人』之胎盤萃取精製或直接研磨粉製成,均以藥品列管。是以應屬藥品列管者,則須申請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目前胎盤素(來自人體、狂牛病疫區之牛、羊除外)得摻用於化粧品中,惟不得宣稱醫療效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0511 號卷第49頁至該頁背面),針對胎盤素管理之函釋說明一致,均可證本案SINO製劑屬純化萃取物,並用於人體身上,有宣稱上開療效,用以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且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確屬藥事法所規範之藥品無疑。

⒋被告馬立生及其辯護人持上揭證物,並辯以上詞。惟其等所提出之瑞士官方認證、瑞士原廠成分分析證明影本等資料(見本院卷三第100 至103 頁),均屬外文文件,或以中文直譯文件,疏無認證單位予以認證確認,真實性存疑,無從採信為真,而詳細參酌其等據以佐證上開製劑均有向海關申報進口,並經行政院衛生署藥政處核准輸入在案之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98年2 月20日五堵案業一字第0980100032號函文、行政院衛生署藥政處之函文影本(見本院卷三第104 至105 頁),關稅局函文中所提及之報單編號,並非本案被告馬立生進出口申報之報單之一,應與本案無涉,至行政院衛生署藥政處函文缺乏發文日期、字號,更無該署單位印文,自難認該份文件為真,遑論被告所稱確經行政院衛生署藥政處核准輸入乙節為真實。又觀以被告持以佐證SINO製劑已經行政院衛生署、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核准廣告核定,核發廣告產品證明之函文(見本院卷三第109 至117 頁),已可看出行政院衛生署、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均僅就「化妝品『廣告內容』」為核定,並未針對產品包裝、規格、內容為審核,並非「『產品核准』字號」,被告馬立生及辯護人以SINO製劑徒以廣告核准字號,遽論製劑內容合法,顯有誤解。而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於98年11月10日北衛藥字第0980135246號函覆「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2年8 月『藥物、化妝品廣告法令解釋彙編』之化妝品廣告審查原則(如附件),其審驗應繳附件尚『無需』提供相關產品原料合法來源證明文件,另依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2 項規定:『化妝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依前揭規定化妝品廣告僅限於審查廠商欲登戴或宣播膚告之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尚無審查相關原料來源合法性之規定。」等內容(見本院卷一第135至142 頁),益徵廣告審核合格與產品是否合法,實屬二事,無法等同視之。至華友科技顧問有限公司檢驗報告、昭信科技顧問有限公司查驗結果報告書等文件影本(見8784號偵卷一第426 至429 頁),雖彰顯本案SINO製劑應無常見西藥成分情形,然按藥事法所規範第6 條第2 款、第3 款所稱「藥品」,本不論製劑內有無「西藥成分」,非同法條第1 款(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規範情形,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即藥事法第6 條第2 款規定)或宣稱「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即藥事法第3 條規定)之製劑,亦屬藥事法規範之「藥品」無疑,是以,該等檢驗報告或查驗結果報告書,均不影響本案SINO製劑是否為「藥品」之認定,亦無從為有利於被告馬立生之認定。被告馬立生、辯護人所為辯解,均非可採。

㈢、綜上,被告馬立生及辯護人上開辯詞,洵非有據,均無可採,扣案SINO製劑確為藥事法所規範之藥品明確,被告馬立生既未申請行政院衛生署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即製造本案SINO製劑,自當屬偽藥,被告馬立生透過被告歐德美公司、鼎尚公司製造偽藥、販售偽藥與附表一所示之人等事實,應可確認。

三、對商品為虛偽標記與販賣部分:

㈠、被告馬立生自承扣案SINO製劑,均係進口大瓶之玻璃瓶原液,送汎生製藥廠代工分裝,再由鼎尚及歐德美公司不知情員工,在分裝後之裸瓶瓶身上貼附標籤,裝載英文仿單入包裝盒內,審以包裝上載有「Sinoba Switzerland」、「瑞士生技產品」文句,條碼標示為「76」開頭之數列,英文仿單上特別註載「Product Manufacturer in Switzerland 」、「Contact person:Dr.H.L .Chia Former Sinoba GmbH Mischelistrasses 35 CH-41 53 Reinach Switzerland」,於外盒整批包裝外中文標示中,特別註明「製造廠:SINOBA MISCHELISTRASSE 35 CH-4153 REINACH.SWITZERLAND 」、「進口經銷:鼎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字句,有扣案製劑外盒、英文仿單在卷可查;復佐以EAN國際條碼會員國列表,商品條碼前2 碼國碼76為瑞士(見18781 號偵卷三第233 頁),可知該等SINO製劑之商品標示,欲讓人產生「產品在瑞士製造、聯絡人位於瑞士、製造廠為瑞士廠商、鼎尚公司應僅為進口經銷商」等印象,再參以證人王青達在本院證及:有人告知該本案生物製劑是瑞士做的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33 頁);證人莊永恆證稱:看包裝上記載是瑞士製造的商品,我另外買針筒、頭皮針、酒精棉,因為該產品玻璃瓶上有鋁質蓋子,鋁蓋子打開後有橡膠,以針劑使用就是將針頭插入橡膠蓋把藥抽出來施打,因為認為整個製劑是國外製造,所以我才敢打,我不知道產品不是以藥品規格分裝,認為整個是原裝進口,如果早知道非以藥品規格分裝,當然不可以用來打針使用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38 至140 頁);證人張展華證稱:因為認識被告馬立生前妻王白潔,所以得悉被告馬立生有一個瑞士合法進口之生物製劑,被告馬立生沒有提到瑞士進口;臺灣加工分裝,如果有的話我也不會拿錢出來投資,被告馬立生在簽約當天有提到製劑是瑞士原裝進口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46 頁背面至251 頁背面);證人邱文玲證稱:被告馬立生有提到生物製劑是原廠從瑞士進口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56 頁背面);證人陳鑄誠證稱:向被告馬立生購買的4 種產品是從瑞士進口的等語(見8784號偵卷一第277 頁);證人周淑珠證稱:向被告馬立生購買的4 種製劑來源地為瑞士,被告馬立生有拿拷貝影本的紙本資料給我們看,有提報關資料說是合法進口等語(見18781 偵卷一第144 頁、18781 號偵卷三第134 頁);證人侯慧萍證稱是透過鼎尚公司楊川輝業務購買製劑,有提到是瑞士進口的產品等語(見18781 號偵卷一第153 頁);證人洪梅玉證及:鼎尚公司有提到SINO生物製劑是瑞士原裝合法進口產品,有提出報關證明給我看等語(見18781 號偵卷一第204 頁);證人黃珮榕證稱:馬立生告訴我4 種製劑是瑞士原裝進口,有拿瑞士進口證明書給我看等語(見8784號偵卷一第77頁);證人傅貴香證稱:被告馬立生向我推銷時,有說該4 種生物製劑皆為原裝製造、原裝進口,作用為抗老化美白及延緩老化等語(見18781 號偵卷一第166 頁),均徵該等產品在客觀上確實讓購入商品之買方,產生產品為瑞士原裝進口之誤認。

㈡、被告馬立生及辯護人雖辯以:扣案製劑在外盒包裝上,有貼載「瑞士生產,臺灣分裝」之英文字標貼,而外盒包裝及仿單上是國際條碼印製,均係被告馬立生所屬瑞士SINOBA-SWISS GmbH 向瑞士政府合法申請之條碼編號所印製,為瑞士工廠製造生產,無原產國虛偽標示情形云云。然查,其等辯稱曾向瑞士政府合法申請條碼編號印製辯詞,並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被告馬立生所稱SINOBA GmbH 之瑞士公司,雖曾於84年在瑞士巴塞爾登記為貿易公司,非製藥廠,確曾於88年遷址至Mischelistrasses 35 CH-4153Reinach (即扣案製劑外盒、仿單所出現之瑞士聯絡地址),名稱仍為Sinoba GmbH 。該公司營業項目為「所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之各類商品貿易服務,特別為藥物類商品之販賣」,惟S 公司已於91年4 月26日解散並撤銷營業登記,由於S 公司已不復存在,無法求證其有否授權瑞士國內廠商製造或販售所謂SINOBA生物製劑等節,有駐瑞士代表處97年3 月13日瑞士字第97051 號函文暨附件1 份在卷可查(見18781 號偵卷二第559 至568 頁),該SINOBA瑞士公司既已於91年4 月26日解散並撤銷營業登記,被告馬立生委請汎生製藥廠於95年1 月17日起至97年1 月15日止製造製劑;於附表一時間販售製劑,時點均在SINOBA瑞士公司解散並撤銷營業登記之後,自與該SINOBA瑞士公司無涉,被告馬立生、辯護人執此置辯,難認有據,無法為有利於被告馬立生之認定。

㈢、從而,被告馬立生於製劑上虛偽標記原產國為瑞士,令人產生製劑為瑞士原裝進口商品之誤解,有欺騙他人之意圖甚明,其復透過被告歐德美公司、鼎尚公司製造、販售與附表一所示之人等事實,可資確認。

貳、被告侯瑞城、何逸僊部分:上揭事實二部分,業據被告侯瑞城、何逸僊坦認不諱,並有被告何逸僊看診之病患名單(見18781 號偵卷二第785 頁、18781 號偵卷三第40至42頁)、被告侯瑞城看診之病患名單、病歷、療程紀錄各1 份影本(見18781 號偵卷一第816 至844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被告侯瑞城瑞杏診所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警聲搜字第715 號卷〈下稱715 號警聲搜卷〉第218 至222 頁)、搜索被告何逸僊東西診所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足考(715 號警聲搜卷第255至258 頁),及附表四被告侯瑞城、何逸僊部分扣案物存卷可查,足認被告侯瑞城、何逸僊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叁、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3 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肆、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藥事法第82條、第83條於95年5 月30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 日施行,刑法於94年1 月7 日修正通過,於94年2 月2日公布,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查本案被告馬立生製造分裝SINO製劑偽藥時間為進口原液之94年6 月至96年8 月15日止,販賣偽藥與附表一所示之對象之時間為94年8 月至97年4月11日間,被告侯瑞城販賣、調劑SINO製劑偽藥之時間點為96年6 至9 月間;被告何逸僊販賣、調劑SINO製劑偽藥之時間點為94年12月至97年4 月間,其等犯罪時間均於藥事法、刑法修正後,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必要,先予陳明。

二、核被告馬立生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製造偽藥罪、同法第83條第1 項之明知為偽藥而販賣罪、刑法第255 條第2 項、第1 項對商品為虛偽標記與販賣罪。又被告馬立生係被告歐德美、鼎尚公司之代表人,有該2 公司案卷公司變更登記表各1 紙在卷可查,被告歐德美、鼎尚公司因負責人、代表人即被告馬立生,於執行業務範圍內,犯上開製造、販賣偽藥罪,應依藥事法第87條規定,科以罰金刑。核被告侯瑞城、何逸僊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調劑罪。

三、又按所謂包括一罪概念中之「集合犯」,係立法者在犯罪構成要件所描述及預設之該當行為,本身即具有不斷反覆實施之特性,而是否為集合犯之判斷標準,其一類型係從法條文義即可得知,如「收集」國防機密罪、「收集」偽造通用貨幣罪,由法條所規定「收集」之文義,即知「收集」之行為具有不斷實施之特性;另一集合犯之類型,則係由構成要件規範目的與日常生活經驗之典型違犯型態加以判斷者。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整體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079號、第3937號、第468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馬立生經營歐德美、鼎尚公司,於94年6 月間進口原液後至96年8 月15日止,委請驊林公司、汎生製藥廠陸續分裝製造SINO製劑偽藥數批後,自94年8 月起至97年4 月11日間,陸續販賣上開SINO製劑偽藥與附表一所示之對象,多次製造、販賣之舉措,均為公司經營之業務行為,且被告馬立生陸續出貨、收取貨款,同時間繼續製造SINO製劑偽藥,製造、販賣時間點多有重疊,顯係欲圖販賣之不法利益,持續為製造行為,另被告侯瑞城販賣、調劑SINO製劑偽藥之時間為96年6 至9 月間;被告何逸僊販賣、調劑SINO製劑偽藥之時間點為94年12月起至97年4 月間,被告3 人所為(即被告馬立生之製造、販賣行為;被告侯瑞城、何逸僊之販賣行為),均具有重複實行、反覆延續特徵,在行為概念上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

四、被告馬立生利用不知情之驊林公司、汎生製藥廠、蔡豐吉分裝製造SINO製劑偽藥;利用王昭美、陳月卿等員工,於製劑裸瓶瓶身上貼載標籤;利用金奕實業有限公司印製英文仿單以遂其製造偽藥犯行;利用不知情之楊川輝、石金、趙榮祿販賣與附表一對象,均為間接正犯。

五、另按,反覆出售偽藥時間長達約1 年半之久,自必分次製造分次販賣,亦即製造行為之集合犯時間即販賣行為之集合犯時間,應有重疊,而屬同一行為,被告以一行為觸犯製造偽藥罪及販賣偽藥罪,屬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製造偽藥罪論處,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35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考。且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刑罰之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因此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3494號判決意旨)。而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規定之「製造」行為與之同法第83條第1 項規定之販賣行為二者間,本應即屬各別獨立之行為,就其性質或結果而言,相互間並非當然含有彼此行為之成分或為其結果,尚難謂其間有吸收關係。惟依上揭說明,於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為免如按數罪併罰處罰,而有刑罰過度評價問題,且考量被告最終目的,仍係欲將禁藥予以製造再販賣牟利,是本諸單一之目的而為,各行為間,確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爰參照最高法院新近見解,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應較符合前揭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後之修法精神。故其等所犯上開各罪,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製造偽藥罪處斷,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636號判決足資參照。查以被告馬立生製造偽藥時間為94年6 月進口原液起至96年8 月15日止;販賣偽藥時間為94年8 月間至97年4 月11日間,分次製造、分次販賣之集合犯時間,多有重疊,實施之行為局部同一,再考量被告馬立生之最終目的,實係欲將分裝製造之SINO製劑偽藥,出售牟利,獲取不法利益,本於同一目的,應屬同一行為,被告馬立生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製造偽藥罪、明知偽藥而販賣罪、對商品為虛偽標記與販賣罪,屬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製造偽藥罪論處,起訴書認被告馬立生所犯製造偽藥、明知偽藥而販賣罪應予分論併罰,尚有未洽。

六、又按犯罪行為之繼續,非狀態之繼續,有無累犯之適用,應以行為終了時,是否在前案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以決之,倘若犯罪行為橫跨前犯罪所處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前後,亦即在前犯罪所處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亦繼續犯他罪,自應構成累犯,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134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佐。被告馬立生有如事實欄一所載案件,經本院於96年6 月1 日以96年度聲字第731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於96年6 月12日退溢繳1 個月罰金而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被告馬立生所犯製造偽藥時間為94年6 月進口原液起至96年8 月15日止;販賣偽藥時間為94年8 月起至97年4 月11日間,所犯包括一罪之製造偽藥、明知偽藥而販賣之行為終了時點為97年4 月11日,當屬上開判決揭示情形,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七、爰審酌被告馬立生前於86年間,即因販賣「胎盤素針劑」、「胸腺素針劑」、「褪黑激素針劑」、「胎盤素眼藥水」等未經核准之禁藥與他人行為,復於91年間,將申請輸入且為食品查驗登記之「威酷克膠囊」,於包裝外盒、說明書中標示具有壯陽之醫療效能,並販售予不特定人食用牟利,均經判刑確定,被告馬立生仍不知悔悟,猶以原液分裝方式,多次分批製造偽藥、販售予附表一之不特定人牟利,販賣對象眾多、數量甚鉅,該等販賣對象甚將SINO製劑偽藥,銷售全省各地之醫療診所,被告馬立生所為,非但影響主管機關對藥品之管理,甚且對於全國國民健康產生重大危害,影響層面甚廣,又被告馬立生犯罪後否認犯行,飾詞狡卸,犯罪後態度不佳,併參酌被告馬立生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本案扣得偽藥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另被告侯瑞城、何逸僊部分,其2 人分別為瑞杏診所、東西診所院長,均為執業專科醫師,明知被告馬立生所出售之SINO製劑未經衛生機關核准作為醫療藥物使用,竟將該等製劑調劑用於病患療程中,被告侯瑞城影響之病患人數單一(僅李訓吉1 人);被告何逸僊影響之病患為9 人,所為均無可取,惟酌以其2 人犯罪後均坦認犯行,堪認具有悔意,其2 人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本案扣得偽藥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八、另被告侯瑞城、何逸僊均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其2 人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事後坦承犯行,具有悔意,本院認被告2 人經此偵審程序,應均能知所警惕,信均無再犯之虞,因認對其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分別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緩刑2 年,但為確實督促被告2 人保持遵守法治之正確法律觀念,並依同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併諭知被告2 人應分別依主文所示之方式,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 萬元、10萬元,以啟自新。

九、沒收部分:

㈠、末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如安非他命,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不得非法輸入、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打或吸用,屬違禁物),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又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關於偽藥、禁藥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該法第八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九章之「罰則」,是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93年度台上字第2581號、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判決意旨,分別可供參考。

㈡、揆諸前開判決說明,附表四編號2-5-1 至2-5-8 、6-1 至6-4 等SINO製劑偽藥,確屬偽藥,業經認定如前,雖非違禁物,未經相關主管機關先行依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規定為沒入處分,惟為被告馬立生、被告鼎尚公司、歐德美公司所有、本案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而其餘編號2-3-1 至2-3-6 、2-4-1 、2-5-9 、6-5 至6-10等物品,均為被告馬立生用以製造、販賣SINO製劑偽藥所用之資料、物品,亦屬被告馬立生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亦應依同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另附表四被告侯瑞城、何逸僊部分,編號5 之SINO製劑偽藥及編號1 至4 等物品,均屬被告侯瑞城、何逸僊所有,且供販賣、調劑偽藥犯罪所用之物,亦依上揭規定,宣告沒收。

十、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檢察官雖認被告馬立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先於94年3、4 月間向不知情之張展華、邱文玲佯稱,準備自瑞士進口一批合法生物製劑,獲利可期,邀集張展華、邱文玲投資,並約定交付合法之生物製劑予張展華、邱文玲,致使張展華、邱文玲陷於錯誤,分別投資100 萬元(張展華事後再追加投資80萬元,邱文玲則另追加投資100 萬元),並將款項交付與馬立生,馬立生以上開方式製造SINO製劑偽藥後,交付SINO製劑偽藥予張展華、邱文玲,嗣張展華、邱文玲因鼎尚公司遭到搜索,方知SINO製劑係不合法之偽藥,始知受騙,認此部分除被告馬立生販賣偽藥罪嫌外,另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

㈡、然查,張展華、邱文玲均屬被告馬立生販賣偽藥行為之對象,檢察官另論被告馬立生此部分涉詐欺取財罪嫌,實係本諸證人張展華、王白潔、邱文玲證言,及張展華、邱文玲分別與被告馬立生間簽立之合約書。惟審以證人張展華於本院審理時證及:購買SINO製劑偽藥之目的,實係再委託王白潔轉售牟利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49 頁背面),證人王白潔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張展華透過我與被告馬立生簽立合約,我拿馬立生交付的資料跟張展華說東西是何法源裝進口,如果不會銷售的話,我可以幫忙他銷售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52 頁);證人邱文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向被告馬立生購買SINO製劑偽藥之目的,係欲給生病之家人服用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57 頁背面),可見張展華、邱文玲2 人購入SINO製劑偽藥之目的,實與附表一之其他購買對象購入SINO製劑偽藥之目的無異(均係轉售牟利或自用調養)。再參以其等合約書中,雖有「『投資』瑞士生物製劑產品組合…『投資』協議、『投資』標的、『投資』金額、『投資』權益」等「投資」字句(見18781 號偵卷一第301 至304 頁、18781 號偵卷三第171 至176 頁),然合約內容均僅論及被告馬立生收受張展華、邱文玲交付之金額,可獲取多少SINO製劑偽藥乙節,並無被告馬立生經營販賣SINO製劑偽藥獲利後,依張展華、邱文玲投資比例分配盈餘等情形,是故,其等所稱之「投資」,與一般合作、合資經營事業,均有因應投資比例,朋分獲利、分配盈餘或拆利等行為有別,該份合約書應僅可論以為「買賣」。末酌以上揭合約書約定,張展華得以每劑50元單價購得SINO製劑偽藥;邱文玲得以60元、100 元單價購得SINO製劑偽藥,該等單價均較被告馬立生透過鼎尚公司對外銷售單價便宜(被告馬立生供稱對外販售2cc 製劑,1 支240 元;3cc 製劑,1 支300 元,見10651 號偵卷第11 頁 ),此情應係因張展華、邱文玲是在被告馬立生尚未完成製造SINO製劑偽藥行為,即先行「預購」,故其2人得享有單價較低之優惠,然不得因其2 人享有優惠價格,即謂其2 人與被告馬立生間除買賣關係外,尚存在投資協議,其2 人就法律上評價,應與附表二其他購買對象無異。因此,被告馬立生就此張展華、邱文玲部分犯行,應僅成立明知為偽藥而販賣罪,毋庸另論以詐欺取財罪,檢察官認此部分另涉犯詐欺取財罪嫌,即有未合,惟此部分行為如成立犯罪,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87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55 條第2項、第1 項、第55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妙蓁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 項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 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對商品為虛偽標記與販賣陳列輸入該商品罪)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附表一:被告馬立生販賣偽藥交易細項:※起訴書附表所載「SINO-SUERUM 」均應予更正為「SINO-SERUM」。

┌──┬────┬───┬──────┬──────┬────┬───────┬─────┐│編號│賣家 │賣家 │買家 │時間 │品名 │數量 │金額 ││ │ │業務 │ │ │ │ │(新臺幣)│├──┼────┼───┼──────┼──────┼────┼───────┼─────┤│1 │鼎尚公司│馬立生│宏洲公司 │96年9 月3日 │SINO- │480 │96,000 ││ │ │ │ │ │CENTA │ │ │├──┼────┼───┼──────┼──────┼────┼───────┼─────┤│2 │鼎尚公司│馬立生│宏洲公司 │95年3 月31日│SINO- │40BOX 2c.c. │43,200 ││ │ │ │ │ │EMBRYO │bvial/box │ ││ │ │ │ │ │ │ │ │├──┼────┼───┼──────┼──────┼────┼───────┼─────┤│3 │鼎尚公司│馬立生│宏洲公司 │95年5 月3日 │SINO- │50BOX (300 │90,000 ││ │ │ │ │ │SERUM │VIAL) ml/vial │ ││ │ │ │ │ │ │ │ ││ │ │ │ │ │ │ │ │├──┼────┼───┼──────┼──────┼────┼───────┼─────┤│4 │鼎尚公司│馬立生│宏洲公司 │95年5 月3日 │SINO- │50BOX 2ml/vial│90,000 ││ │ │ │ │ │CENTA │ │ ││ │ │ │ │ │ │ │ │├──┼────┼───┼──────┼──────┼────┼───────┼─────┤│5 │鼎尚公司│馬立生│宏洲公司 │95年5 月3日 │SINO- │50BOX 2ml/vial│90,000 ││ │ │ │ │ │EMBRYO │ │ ││ │ │ │ │ │ │ │ │├──┼────┼───┼──────┼──────┼────┼───────┼─────┤│6 │鼎尚公司│馬立生│宏洲公司 │95年5 月3日 │SINO- │50BOX 2ml/vial│90,000 ││ │ │ │ │ │THYMUS │ │ ││ │ │ │ │ │ │ │ │├──┼────┼───┼──────┼──────┼────┼───────┼─────┤│7 │鼎尚公司│馬立生│宏洲公司 │95年5 月5日 │SINO- │50BOX 2ml/vial│90,000 ││ │ │ │ │ │SERUM │ │ │├──┼────┼───┼──────┼──────┼────┼───────┼─────┤│8 │鼎尚公司│馬立生│宏洲公司 │95年5 月5日 │ SINO- │50BOX 2ml/vial│90,000 ││ │ │ │ │ │ CENTA │ │ │├──┼────┼───┼──────┼──────┼────┼───────┼─────┤│9 │鼎尚公司│馬立生│宏洲公司 │95年5 月5日 │SINO- │50BOX 2ml/vial│90,000 ││ │ │ │ │ │EMBRYO │ │ │├──┼────┼───┼──────┼──────┼────┼───────┼─────┤│10 │鼎尚公司│馬立生│宏洲公司 │95年5 月5日 │SINO- │50BOX 2ml/vial│90,000 ││ │ │ │ │ │THYMUS │ │ │├──┼────┼───┼──────┼──────┼────┼───────┼─────┤│11 │歐德美公│馬立生│宏洲公司 │95年6 月2日 │SINO- │2BOX 3c.c. │(不明) ││ │司 │ │ │ │CENTA │ │ │├──┼────┼───┼──────┼──────┼────┼───────┼─────┤│12 │歐德美公│馬立生│宏洲公司 │96年12月20日│SINO- │323BOX 3c.c. │( 送貨單上││ │司 │ │ │ │CENTA │ │未載) ││ │ │ │ │ │SINO- │ │ ││ │ │ │ │ │EMBRYO │ │ │├──┼────┼───┼──────┼──────┼────┼───────┼─────┤│13 │歐德美公│馬立生│宏洲公司 │96年12月20日│SINO- │157BOX 3c.c. │( 送貨單上││ │司 │ │ │ │THYMUS │ │未載) ││ │ │ │ │ │SINO- │ │ ││ │ │ │ │ │SERUM │ │ │├──┼────┼───┼──────┼──────┼────┼───────┼─────┤│14 │鼎尚公司│馬立生│怡適德公司 │96年6 月11日│SINO- │1 │10,000 ││ │ │ │ │ │SERUM │3ml/vial │ │├──┼────┼───┼──────┼──────┼────┼───────┼─────┤│15 │鼎尚公司│馬立生│怡適德公司 │96年6 月11日│SINO- │1 │10,000 ││ │ │ │ │ │CENTA │3ml/vial │ │├──┼────┼───┼──────┼──────┼────┼───────┼─────┤│16 │鼎尚公司│馬立生│怡適德公司 │96年6 月11 │SINO- │1 │10,000 ││ │ │ │ │日 │EMBRYO │(6VIAL) │ ││ │ │ │ │ │ │3ml/vial │ │├──┼────┼───┼──────┼──────┼────┼───────┼─────┤│17 │鼎尚公司│馬立生│怡適德公司 │96年6 月11日│SINO- │1 │10,000 ││ │ │ │ │ │THYMUS │3ml/vial │ │├──┼────┼───┼──────┼──────┼────┼───────┼─────┤│18 │鼎尚公司│馬立生│怡適德公司 │96年8 月21日│SINO- │1 │10,000 ││ │ │ │ │ │SERUM │(6VIAL) │ ││ │ │ │ │ │ │3ml/vial │ │├──┼────┼───┼──────┼──────┼────┼───────┼─────┤│19 │鼎尚公司│馬立生│怡適德公司 │96年8 月21日│SINO- │1 │10,000 ││ │ │ │ │ │CENTA │(6VIAL) │ ││ │ │ │ │ │ │3ml/vial │ │├──┼────┼───┼──────┼──────┼────┼───────┼─────┤│20 │鼎尚公司│馬立生│怡適德公司 │96年10月31日│SINO- │1 │10,000 ││ │ │ │ │ │EMBRYO │ │ │├──┼────┼───┼──────┼──────┼────┼───────┼─────┤│21 │鼎尚公司│馬立生│怡適德公司 │96年10月31日│SINO- │1 │10,000 ││ │ │ │ │ │THYMUS │ │ │├──┼────┼───┼──────┼──────┼────┼───────┼─────┤│22 │鼎尚公司│馬立生│怡適德公司 │96年4 月25日│SINO- │1 │10,000 ││ │ │ │ │ │SERUM │ │ │├──┼────┼───┼──────┼──────┼────┼───────┼─────┤│23 │鼎尚公司│馬立生│怡適德公司 │96年4 月25日│SINO- │1 │10,000 ││ │ │ │ │ │CENTA │ │ │├──┼────┼───┼──────┼──────┼────┼───────┼─────┤│24 │鼎尚公司│馬立生│怡適德公司 │96年4 月26日│SINO- │1 │10,000 ││ │ │ │ │ │EMBRYO │(6VIAL) │ │├──┼────┼───┼──────┼──────┼────┼───────┼─────┤│25 │鼎尚公司│馬立生│怡適德公司 │96年4 月26日│SINO- │1 │10,000 ││ │ │ │ │ │THYMUS │ │ │├──┼────┼───┼──────┼──────┼────┼───────┼─────┤│26 │鼎尚公司│馬立生│群泰公司 │95年1 月4日 │SINO- │1BOX( 100 支)(│10,000 ││ │ │ │ │ │THYMUS │以上為發票所載│ ││ │ │ │ │ │ │)3ml/v ial (明│ ││ │ │ │ │ │ │細部上載6VIAL)│ │├──┼────┼───┼──────┼──────┼────┼───────┼─────┤│27 │鼎尚公司│馬立生│群泰公司 │96年5 月9日 │SINO- │7BOX (42VIAL) │69,517 ││ │ │ │ │ │SERUM │3ml/vial │ │├──┼────┼───┼──────┼──────┼────┼───────┼─────┤│28 │鼎尚公司│馬立生│群泰公司 │96年5 月9日 │SINO- │7BOX (42VIAL) │69,517 ││ │ │ │ │ │CENTA │3ml/vial │ │├──┼────┼───┼──────┼──────┼────┼───────┼─────┤│29 │鼎尚公司│馬立生│群泰公司 │96年5 月9日 │SINO- │7BOX (42VIAL) │69,517 ││ │ │ │ │ │EMBRYO │3ml/vial │ │├──┼────┼───┼──────┼──────┼────┼───────┼─────┤│30 │鼎尚公司│馬立生│群泰公司 │96年5 月9日 │SINO- │8BOX (48VIAL) │79,449(起││ │ │ │ │ │THYMUS │3ml/vial │訴書誤載為││ │ │ │ │ │ │ │「79, 949 ││ │ │ │ │ │ │ │」) │├──┼────┼───┼──────┼──────┼────┼───────┼─────┤│31 │鼎尚公司│馬立生│群泰公司 │96年9 月21日│SINO- │240 (VIAL ) │72,000 ││ │ │ │ │ │CENTA │3ml/vial │ │├──┼────┼───┼──────┼──────┼────┼───────┼─────┤│32 │歐德美公│馬立生│群泰公司 │97年3 月14日│SINO- │240支 │72,000 ││ │司 │ │ │ │EMBRYO │ │ │├──┼────┼───┼──────┼──────┼────┼───────┼─────┤│33 │歐德美公│馬立生│群泰公司 │97年3 月14日│SINO- │240支 │72,000 ││ │司 │ │ │ │THYMUS │ │ │├──┼────┼───┼──────┼──────┼────┼───────┼─────┤│34 │鼎尚公司│楊川輝│綠心公司 │95年11月30日│SINO- │3 │30,000 ││ │ │ │ │ │SERUM │ │ │├──┼────┼───┼──────┼──────┼────┼───────┼─────┤│35 │鼎尚公司│楊川輝│綠心公司 │95年11月30日│SINO- │3 │30,000 ││ │ │ │ │ │CENTA │2ml/vial │ │├──┼────┼───┼──────┼──────┼────┼───────┼─────┤│36 │鼎尚公司│楊川輝│綠心公司 │95年11月30日│SINO- │2 │20,000 ││ │ │ │ │ │EMBRYO │2ml/vial │ │├──┼────┼───┼──────┼──────┼────┼───────┼─────┤│37 │鼎尚公司│楊川輝│綠心公司 │95年11月30日│SINO- │2 │20,000 ││ │ │ │ │ │THYMUS │2ml/vial │ │├──┼────┼───┼──────┼──────┼────┼───────┼─────┤│38 │鼎尚公司│楊川輝│綠心公司 │95年12月6日 │SINO- │1 │10,000 ││ │ │ │ │ │SERUM │2ml/vial │ │├──┼────┼───┼──────┼──────┼────┼───────┼─────┤│39 │鼎尚公司│楊川輝│綠心公司 │95年12月6日 │SINO- │1 │10,000 ││ │ │ │ │ │CENTA │2ml/vial │ │├──┼────┼───┼──────┼──────┼────┼───────┼─────┤│40 │鼎尚公司│楊川輝│綠心公司 │95年12月6日 │SINO- │1 │10,000 ││ │ │ │ │ │EMBRYO │2ml/vial │ │├──┼────┼───┼──────┼──────┼────┼───────┼─────┤│41 │鼎尚公司│楊川輝│綠心公司 │95年12月6日 │SINO- │1 │10,000 ││ │ │ │ │ │THYMUS │(6VIAL) │ ││ │ │ │ │ │ │2ml/vial │ │├──┼────┼───┼──────┼──────┼────┼───────┼─────┤│42 │鼎尚公司│馬立生│輔凱公司 │96年6 月11日│SINO- │2 │20,000 ││ │ │ │ │ │SERUM │(6VIAL) │ ││ │ │ │ │ │ │3ml/vial │ │├──┼────┼───┼──────┼──────┼────┼───────┼─────┤│43 │鼎尚公司│馬立生│輔凱公司 │96年6 月11日│SINO- │2 │20,000 ││ │ │ │ │ │CENTA │(12VIAL) │ ││ │ │ │ │ │ │3ml/vial │ │├──┼────┼───┼──────┼──────┼────┼───────┼─────┤│44 │鼎尚公司│馬立生│輔凱公司 │96年6 月11日│SINO- │2 │20,000 ││ │ │ │ │ │EMBRYO │(12VIAL) │ ││ │ │ │ │ │ │3ml/vial │ │├──┼────┼───┼──────┼──────┼────┼───────┼─────┤│45 │鼎尚公司│馬立生│輔凱公司 │96年6 月11日│SINO- │2 │20,000 ││ │ │ │ │ │THYMUS │(12VIAL) │ ││ │ │ │ │ │ │3ml/vial │ │├──┼────┼───┼──────┼──────┼────┼───────┼─────┤│46 │鼎尚公司│馬立生│輔凱公司 │96年7 月20日│SINO- │240(VIAL) (起│48,000(起││ │ │ │ │ │SERUM │訴書誤載「480 │訴書誤載「││ │ │ │ │ │ │」)3ml /vial │96, 000 」││ │ │ │ │ │ │ │) │├──┼────┼───┼──────┼──────┼────┼───────┼─────┤│47 │鼎尚公司│馬立生│輔凱公司 │96年7 月20日│SINO- │480(VIAL) │96,000 ││ │ │ │ │ │CENTA │3ml/vial │ │├──┼────┼───┼──────┼──────┼────┼───────┼─────┤│48 │鼎尚公司│馬立生│輔凱公司 │96年7 月20日│SINO- │480(VIAL) │96,000 ││ │ │ │ │ │EMBRYO │3ml/vial │ │├──┼────┼───┼──────┼──────┼────┼───────┼─────┤│49 │鼎尚公司│馬立生│輔凱公司 │96年7 月20日│SINO- │240(VIAL) (起│48,000(起││ │ │ │ │ │THYMUS │訴書誤載「480 │訴書誤載「││ │ │ │ │ │ │」) │96,000」)││ │ │ │ │ │ │ │ │├──┼────┼───┼──────┼──────┼────┼───────┼─────┤│50 │鼎尚公司│楊川輝│領御公司 │96年4 月13日│SINO- │1BOX (盒) │10,000 ││ │ │(起訴│ │ │SERUM │ (6VIAL) │ ││ │ │書誤載│ │ │ │3ml/vial │ ││ │ │為馬立│ │ │ │ │ ││ │ │生) │ │ │ │ │ │├──┼────┼───┼──────┼──────┼────┼───────┼─────┤│51 │鼎尚公司│楊川輝│領御公司 │96年4 月13日│SINO- │1BOX (盒) │10,000 ││ │ │(起訴│ │ │CENTA │3ml/vial │ ││ │ │書誤載│ │ │ │ │ ││ │ │為馬立│ │ │ │ │ ││ │ │生) │ │ │ │ │ │├──┼────┼───┼──────┼──────┼────┼───────┼─────┤│52 │鼎尚公司│楊川輝│領御公司 │96年4 月13日│SINO- │1BOX (盒) │10,000 ││ │ │(起訴│ │ │EMBRYO │ (6VIAL) │ ││ │ │書誤載│ │ │ │3ml/vial │ ││ │ │為馬立│ │ │ │ │ ││ │ │生) │ │ │ │ │ │├──┼────┼───┼──────┼──────┼────┼───────┼─────┤│53 │鼎尚公司│楊川輝│領御公司 │96年4 月13日│SINO- │1BOX (盒) │10,000 ││ │ │(起訴│ │ │THYMUS │ (6VIAL) │ ││ │ │書誤載│ │ │ │3ml/vial │ ││ │ │為馬立│ │ │ │ │ ││ │ │生) │ │ │ │ │ │├──┼────┼───┼──────┼──────┼────┼───────┼─────┤│54 │鼎尚公司│馬立生│德祥和公司 │96年4 月3日 │SINO- │1BOX (盒) │10,000 ││ │ │ │ │ │SERUM │ (6VIAL) │ ││ │ │ │ │ │ │3ml/vial │ │├──┼────┼───┼──────┼──────┼────┼───────┼─────┤│55 │鼎尚公司│馬立生│德祥和公司 │96年4 月3日 │SINO- │1BOX (盒) │10,000 ││ │ │ │ │ │CENTA │ (6VIAL) │ ││ │ │ │ │ │ │3ml/vial │ │├──┼────┼───┼──────┼──────┼────┼───────┼─────┤│56 │鼎尚公司│馬立生│德祥和公司 │96年4 月3日 │SINO- │1BOX (盒) │10,000 ││ │ │ │ │ │EMBRYO │ (6VIAL) │ ││ │ │ │ │ │ │3ml/vial │ │├──┼────┼───┼──────┼──────┼────┼───────┼─────┤│57 │鼎尚公司│馬立生│德祥和實業有│96年4 月3日 │SINO- │1BOX ( 盒) │10,000 ││ │ │ │限公司 │ │THYMUS │ (6VIAL) │ ││ │ │ │ │ │ │ 3ml/vial │ │├──┼────┼───┼──────┼──────┼────┼───────┼─────┤│58 │鼎尚公司│馬立生│德祥和公司 │95年7 月10日│SINO- │5BOX (盒) │7,500 ││ │ │ │ │ │SERUM │3ml/vial │ │├──┼────┼───┼──────┼──────┼────┼───────┼─────┤│59 │鼎尚公司│馬立生│德祥和公司 │95年7 月10日│SINO- │5BOX (盒) │7,500 ││ │ │ │ │ │CENTA │3ml/vial │ │├──┼────┼───┼──────┼──────┼────┼───────┼─────┤│60 │鼎尚公司│馬立生│德祥和公司 │95年7 月10日│SINO- │5BOX (盒) │7,500 ││ │ │ │ │ │EMBRYO │3ml/vial │ │├──┼────┼───┼──────┼──────┼────┼───────┼─────┤│61 │鼎尚公司│馬立生│德祥和公司 │95年7 月10日│SINO- │5BOX (盒) │7,500 ││ │ │ │ │ │THYMUS │ (30VIAL) │ ││ │ │ │ │ │ │2ml/vial │ │├──┼────┼───┼──────┼──────┼────┼───────┼─────┤│62 │鼎尚公司│趙榮祿│東西診所 │95年12月11日│SINO- │4BOX (盒) │4,000 ││ │ │ │ │ │SERUM │ │ │├──┼────┼───┼──────┼──────┼────┼───────┼─────┤│63 │鼎尚公司│趙榮祿│東西診所 │95年12月11日│SINO- │4BOX (盒) │4,000 ││ │ │ │ │ │CENTA │ │ │├──┼────┼───┼──────┼──────┼────┼───────┼─────┤│64 │鼎尚公司│趙榮祿│東西診所 │95年12月11日│SINO- │4BOX (盒) │40,000 ││ │ │ │ │ │EMBRYO │ │ │├──┼────┼───┼──────┼──────┼────┼───────┼─────┤│65 │鼎尚公司│趙榮祿│東西診所 │95年12月11日│SINO- │4BOX (盒) │40,000 ││ │ │ │ │ │THYMUS │ │ │├──┼────┼───┼──────┼──────┼────┼───────┼─────┤│66 │鼎尚公司│趙榮祿│東西診所 │95年12月26日│SINO- │4BOX (盒) │40,000 ││ │ │ │ │ │SERUM │ │ │├──┼────┼───┼──────┼──────┼────┼───────┼─────┤│67 │鼎尚公司│趙榮祿│東西診所 │95年12月26日│SINO- │4BOX (盒) │40,000 ││ │ │ │ │ │CENTA │ │ │├──┼────┼───┼──────┼──────┼────┼───────┼─────┤│68 │鼎尚公司│趙榮祿│東西診所 │95年12月26日│SINO- │4BOX (盒) │40,000 ││ │ │ │ │ │EMBRYO │ │ │├──┼────┼───┼──────┼──────┼────┼───────┼─────┤│69 │鼎尚公司│趙榮祿│東西診所 │95年12月26日│SINO- │4BOX (盒) │40,000 ││ │ │ │ │ │THYMUS │ │ │├──┼────┼───┼──────┼──────┼────┼───────┼─────┤│70 │歐德美公│趙榮祿│東西診所 │96年4 月4日 │SINO- │500 │(不明) ││ │司 │ │ │ │SERUM │ │ │├──┼────┼───┼──────┼──────┼────┼───────┼─────┤│71 │歐德美公│趙榮祿│東西診所 │96年4 月4日 │SINO- │500 │(不明) ││ │司 │ │ │ │CENTA │ │ │├──┼────┼───┼──────┼──────┼────┼───────┼─────┤│72 │歐德美公│趙榮祿│東西診所 │96年4 月4日 │SINO- │500 │(不明) ││ │司 │ │ │ │EMBRYO │ │ │├──┼────┼───┼──────┼──────┼────┼───────┼─────┤│73 │歐德美公│趙榮祿│東西診所 │96年4 月4日 │SINO- │500 │(不明) ││ │司 │ │ │ │THYMUS │ │ │├──┼────┼───┼──────┼──────┼────┼───────┼─────┤│74 │歐德美公│趙榮祿│東西診所 │96年5 月23日│SINO- │15000 │(不明) ││ │司 │ │ │ │THYMUS │ │ │├──┼────┼───┼──────┼──────┼────┼───────┼─────┤│75 │鼎尚公司│趙榮祿│東西診所 │96年6 月14日│SINO- │4(24VIAL) │40,000 ││ │ │ │ │ │SERUM │3ml/vial │ │├──┼────┼───┼──────┼──────┼────┼───────┼─────┤│76 │鼎尚公司│趙榮祿│東西診所 │96年6 月14日│SINO- │4(24VIAL) │40,000 ││ │ │ │ │ │CENTA │3ml/vial │ │├──┼────┼───┼──────┼──────┼────┼───────┼─────┤│77 │鼎尚公司│趙榮祿│東西診所 │96年6 月14日│SINO- │3(18VIAL) │30,000 ││ │ │ │ │ │EMBRYO │3ml/vial │ │├──┼────┼───┼──────┼──────┼────┼───────┼─────┤│78 │鼎尚公司│趙榮祿│東西診所 │96年6 月14日│SINO- │4(24VIAL) │40,000 ││ │ │ │ │ │THYMUS │3ml/vial │ │├──┼────┼───┼──────┼──────┼────┼───────┼─────┤│79 │歐德美公│趙榮祿│東西診所 │96年11月20日│SINO- │4箱 │192,000 ││ │司 │ │ │ │SERUM │ │ │├──┼────┼───┼──────┼──────┼────┼───────┼─────┤│80 │歐德美公│趙榮祿│東西診所 │96年11月20日│SINO- │4箱 │192,000 ││ │司 │ │ │ │CENTA │ │ │├──┼────┼───┼──────┼──────┼────┼───────┼─────┤│81 │歐德美公│趙榮祿│東西診所 │96年11月20日│SINO- │4箱 │192,000 ││ │司 │ │ │ │EMBRYO │ │ │├──┼────┼───┼──────┼──────┼────┼───────┼─────┤│82 │歐德美公│趙榮祿│東西診所 │96年11月20日│SINO- │10箱 │480,000 ││ │司 │ │ │ │THYMUS │ │ │├──┼────┼───┼──────┼──────┼────┼───────┼─────┤│83 │鼎尚公司│趙榮祿│東西診所 │96年11月23日│SINO- │7 │70,000 ││ │ │ │ │ │SERUM │3ml/vial │ │├──┼────┼───┼──────┼──────┼────┼───────┼─────┤│84 │鼎尚公司│趙榮祿│東西診所 │96年11月23日│SINO- │7 │90,000 ││ │ │ │ │ │CENTA │3ml/vial │ │├──┼────┼───┼──────┼──────┼────┼───────┼─────┤│85 │鼎尚公司│趙榮祿│東西診所 │96年11月23日│SINO- │7 │100,000 ││ │ │ │ │ │EMBRYO │3ml/vial │ │├──┼────┼───┼──────┼──────┼────┼───────┼─────┤│86 │鼎尚公司│趙榮祿│東西診所 │96年11月23日│SINO- │7 │90,000 ││ │ │ │ │ │THYMUS │3ml/vial │ │├──┼────┼───┼──────┼──────┼────┼───────┼─────┤│87 │歐德美公│趙榮祿│東西診所 │97年1 月21日│SINO- │6 │288,000 ││ │司 │ │ │ │THYMUS │ │ │├──┼────┼───┼──────┼──────┼────┼───────┼─────┤│88 │歐德美公│楊川輝│瑞杏診所 │96年10月12日│SINO- │40BOX 3c.c. │( 送貨單上││ │司 │ │ │ │EMBRYO │ │未載) │├──┼────┼───┼──────┼──────┼────┼───────┼─────┤│89 │歐德美公│楊川輝│瑞杏診所 │96年10月12日│SINO- │40BOX 3c.c. │( 送貨單上││ │司 │ │ │ │THYMUS │ │未載) │├──┼────┼───┼──────┼──────┼────┼───────┼─────┤│90 │鼎尚公司│楊川輝│瑞杏診所 │96年12月28日│SINO- │( 發票上未載) │100,000 ││ │ │ │ │ │SERUM │ │ │├──┼────┼───┼──────┼──────┼────┼───────┼─────┤│91 │歐德美公│楊川輝│瑞杏診所 │96年12月28日│SINO- │10盒 │(不明) ││ │司 │ │ │ │EMBRYO │ │ │├──┼────┼───┼──────┼──────┼────┼───────┼─────┤│92 │鼎尚公司│楊川輝│瑞杏診所 │96年12月28日│SINO- │( 發票上未載) │100,000 ││ │ │ │ │ │EMBRYO │ │ │├──┼────┼───┼──────┼──────┼────┼───────┼─────┤│93 │鼎尚公司│楊川輝│瑞杏診所 │96年12月28日│SINO- │( 發票上未載) │100,000 ││ │ │ │ │ │THYMUS │ │ ││ │ │ │ │ │ │ │ │├──┼────┼───┼──────┼──────┼────┼───────┼─────┤│94 │歐德美公│趙榮祿│新慶生診所 │97年3 月3日 │SINO- │96(VIAL) 3c.c.│28,800 ││ │司 │ │ │ │THYMUS │ │ ││ │ │ │ │ │SINO- │ │ ││ │ │ │ │ │EMBRYO │ │ ││ │ │ │ │ │SINO- │ │ ││ │ │ │ │ │SERUM │ │ ││ │ │ │ │ │SINO- │ │ ││ │ │ │ │ │CENTA │ │ ││ │ │ │ │ │(起訴書│ │ ││ │ │ │ │ │誤載為 │ │ ││ │ │ │ │ │SINO- │ │ ││ │ │ │ │ │EMBRYO │ │ ││ │ │ │ │ │SINO- │ │ ││ │ │ │ │ │CENTA )│ │ ││ │ │ │ │ │ │ │ ││ │ │ │ │ │ │ │ │├──┼────┼───┼──────┼──────┼────┼───────┼─────┤│95 │鼎尚公司│楊川輝│王青達 │96年7 月9日 │SINO- │240(VIAL) │72,000 ││ │ │(起訴│ │ │CENTA │3ml/vial │ ││ │ │書誤載│ │ │ │ │ ││ │ │為馬立│ │ │ │ │ ││ │ │生) │ │ │ │ │ │├──┼────┼───┼──────┼──────┼────┼───────┼─────┤│96 │鼎尚公司│楊川輝│王青達 │96年7 月9日 │SINO- │240(VIAL) │72,000 ││ │ │(起訴│ │ │EMBRYO │3ml/vial │ ││ │ │書誤載│ │ │ │ │ ││ │ │為馬立│ │ │ │ │ ││ │ │生) │ │ │ │ │ │├──┼────┼───┼──────┼──────┼────┼───────┼─────┤│97 │歐德美公│楊川輝│王青達 │96年10月4日 │SINO- │40BOX │(不明) ││ │司 │(起訴│ │ │CENTA │ │ ││ │ │書誤載│ │ │ │ │ ││ │ │為馬立│ │ │ │ │ ││ │ │生) │ │ │ │ │ │├──┼────┼───┼──────┼──────┼────┼───────┼─────┤│98 │歐德美公│楊川輝│王青達 │96年10月12日│SINO- │40BOX 3c.c. │( 送貨單上││ │司 │(起訴│ │ │SERUM │ │未載) ││ │ │書誤載│ │ │ │ │ ││ │ │為馬立│ │ │ │ │ ││ │ │生) │ │ │ │ │ │├──┼────┼───┼──────┼──────┼────┼───────┼─────┤│99 │歐德美公│楊川輝│王青達 │96年10月12日│SINO- │40BOX 3c.c. │( 送貨單上││ │司 │(起訴│ │ │CENTA │ │未載) ││ │ │書誤載│ │ │ │ │ ││ │ │為馬立│ │ │ │ │ ││ │ │生) │ │ │ │ │ │├──┼────┼───┼──────┼──────┼────┼───────┼─────┤│100 │歐德美公│楊川輝│王青達 │97年1 月31日│SINO- │10BOX 3c.c. │( 送貨單上││ │司 │(起訴│ │ │SERUM │ │未載) ││ │ │書誤載│ │ │ │ │ ││ │ │為馬立│ │ │ │ │ ││ │ │生) │ │ │ │ │ │├──┼────┼───┼──────┼──────┼────┼───────┼─────┤│101 │歐德美公│楊川輝│王青達 │97年1 月31日│SINO- │10BOX 3c.c. │( 送貨單上││ │司 │(起訴│ │ │CENTA │ │未載) ││ │ │書誤載│ │ │ │ │ ││ │ │為馬立│ │ │ │ │ ││ │ │生) │ │ │ │ │ │├──┼────┼───┼──────┼──────┼────┼───────┼─────┤│102 │歐德美公│楊川輝│王青達 │97年1 月31日│SINO- │50BOX 3c.c. │( 送貨單上││ │司 │(起訴│ │ │EMBRYO │ │未載) ││ │ │書誤載│ │ │ │ │ ││ │ │為馬立│ │ │ │ │ ││ │ │生) │ │ │ │ │ │├──┼────┼───┼──────┼──────┼────┼───────┼─────┤│103 │歐德美公│楊川輝│王青達 │97年1 月31日│SINO- │1BOX 3c.c. │( 送貨單上││ │司 │(起 訴│ │ │THYMUS │ │未載) ││ │ │書誤載│ │ │ │ │ ││ │ │為馬立│ │ │ │ │ ││ │ │生) │ │ │ │ │ │├──┼────┼───┼──────┼──────┼────┼───────┼─────┤│ │歐德美公│楊川輝│王青達 │97年2 月27日│SINO- │10BOX 3c.c. │( 送貨單上││104 │司 │(起 訴│ │ │CENTA │ │未載) ││ │ │書誤載│ │ │ │ │ ││ │ │為馬立│ │ │ │ │ ││ │ │生) │ │ │ │ │ │├──┼────┼───┼──────┼──────┼────┼───────┼─────┤│105 │歐德美公│楊川輝│王青達 │97年3 月24日│SINO- │40BOX ( 盒) │( 送貨單上││ │司 │(起訴│ │ │SERUM │3c.c. │未載) ││ │ │書誤載│ │ │ │ │ ││ │ │為馬立│ │ │ │ │ ││ │ │生) │ │ │ │ │ │├──┼────┼───┼──────┼──────┼────┼───────┼─────┤│106 │歐德美公│楊川輝│王青達 │97年3 月24日│SINO- │43BOX ( 盒) │( 送貨單上││ │司 │(起 訴│ │ │CENTA │3c.c. │未載) ││ │ │書誤載│ │ │ │ │ ││ │ │為馬立│ │ │ │ │ ││ │ │生) │ │ │ │ │ │├──┼────┼───┼──────┼──────┼────┼───────┼─────┤│107 │歐德美公│楊川輝│王青達 │97年3 月24日│SINO- │40BOX ( 盒) │( 送貨單上││ │司 │(起訴│ │ │EMBRYO │3c.c. │未載) ││ │ │書誤載│ │ │ │ │ ││ │ │為馬立│ │ │ │ │ ││ │ │生) │ │ │ │ │ │├──┼────┼───┼──────┼──────┼────┼───────┼─────┤│108 │歐德美公│楊川輝│王青達 │97年3 月24日│SINO- │40BOX ( 盒) │( 送貨單上││ │司 │(起訴│ │ │THYMUS │3c.c. │未載) ││ │ │書誤載│ │ │ │ │ ││ │ │為馬立│ │ │ │ │ ││ │ │生) │ │ │ │ │ │├──┼────┼───┼──────┼──────┼────┼───────┼─────┤│109 │鼎尚公司│馬立生│莊永恒 │96年7 月6日 │SINO- │90(VIAL) │22,500 ││ │ │ │ │ │CENTA │3ml/vial │ │├──┼────┼───┼──────┼──────┼────┼───────┼─────┤│110 │鼎尚公司│馬立生│莊永恒 │96年7 月6日 │SINO- │96(VIAL) │24,000 ││ │ │ │ │ │EMBRYO │3ml/vial │ │├──┼────┼───┼──────┼──────┼────┼───────┼─────┤│111 │鼎尚公司│馬立生│莊永恒 │96年7 月6日 │SINO- │54(VIAL) │13,500 ││ │ │ │ │ │THYMUS │3ml/vial │ │├──┼────┼───┼──────┼──────┼────┼───────┼─────┤│112 │鼎尚公司│馬立生│莊永恒 │96年7 月11日│SINO- │90(VIAL) │22,500 ││ │ │ │ │ │SERUM │3ml/vial │ │├──┼────┼───┼──────┼──────┼────┼───────┼─────┤│113 │鼎尚公司│馬立生│莊永恒 │96年7 月11日│SINO- │48(VIAL) │12,000 ││ │ │ │ │ │CENTA │3ml/vial │ │├──┼────┼───┼──────┼──────┼────┼───────┼─────┤│114 │鼎尚公司│馬立生│莊永恒 │96年7 月11日│SINO- │48(VIAL) │12,000 ││ │ │ │ │ │EMBRYO │3ml/vial │ │├──┼────┼───┼──────┼──────┼────┼───────┼─────┤│115 │鼎尚公司│馬立生│莊永恒 │96年7 月11日│SINO- │54(VIAL) │13,500 ││ │ │ │ │ │THYMUS │3ml/vial │ │├──┼────┼───┼──────┼──────┼────┼───────┼─────┤│116 │鼎尚公司│馬立生│莊永恒 │96年7 月17日│SINO- │90(VIAL) │22,500 ││ │ │ │ │ │EMBRYO │3ml/vial │ │├──┼────┼───┼──────┼──────┼────┼───────┼─────┤│117 │鼎尚公司│馬立生│莊永恒 │96年7 月17日│SINO- │36(VIAL) │9,000 ││ │ │ │ │ │THYMUS │3ml/vial │ │├──┼────┼───┼──────┼──────┼────┼───────┼─────┤│118 │鼎尚公司│馬立生│莊永恒 │96年7 月18日│SINO- │84(VIAL) │21,000 ││ │ │ │ │ │SERUM │3ml/vial │ │├──┼────┼───┼──────┼──────┼────┼───────┼─────┤│119 │鼎尚公司│馬立生│莊永恒 │96年7 月18日│SINO- │60(VIAL) │15,000 ││ │ │ │ │ │EMBRYO │3ml/vial │ │├──┼────┼───┼──────┼──────┼────┼───────┼─────┤│120 │鼎尚公司│馬立生│莊永恒 │96年7 月18日│SINO- │96(VIAL) │24,000 ││ │ │ │ │ │THYMUS │3ml/vial │ │├──┼────┼───┼──────┼──────┼────┼───────┼─────┤│121 │鼎尚公司│馬立生│莊永恒 │96年8 月6日 │SINO- │30(VIAL) │7,500 ││ │ │ │ │ │SERUM │3ml/vial │ │├──┼────┼───┼──────┼──────┼────┼───────┼─────┤│122 │鼎尚公司│馬立生│莊永恒 │96年8 月6日 │SINO- │84(VIAL) │21,000 ││ │ │ │ │ │CENTA │3ml/vial │ │├──┼────┼───┼──────┼──────┼────┼───────┼─────┤│123 │鼎尚公司│馬立生│莊永恒 │96年8 月6日 │SINO- │90(VIAL) │22,500 ││ │ │ │ │ │EMBRYO │3ml/vial │ │├──┼────┼───┼──────┼──────┼────┼───────┼─────┤│124 │鼎尚公司│馬立生│莊永恒 │96年8 月6日 │SINO- │36(VIAL) │9,000 ││ │ │ │ │ │THYMUS │3ml/vial │ │├──┼────┼───┼──────┼──────┼────┼───────┼─────┤│125 │鼎尚公司│馬立生│莊永恒 │96年8 月8日 │SINO- │42(VIAL) │10,500 ││ │ │ │ │ │SERUM │3ml/vial │ │├──┼────┼───┼──────┼──────┼────┼───────┼─────┤│126 │鼎尚公司│馬立生│莊永恒 │96年8 月8日 │SINO- │66(VIAL) │16,500 ││ │ │ │ │ │CENTA │3ml/vial │ │├──┼────┼───┼──────┼──────┼────┼───────┼─────┤│127 │鼎尚公司│馬立生│莊永恒 │96年8 月8日 │SINO- │54(VIAL) │13,500 ││ │ │ │ │ │EMBRYO │3ml/vial │ │├──┼────┼───┼──────┼──────┼────┼───────┼─────┤│128 │鼎尚公司│馬立生│莊永恒 │96年8 月8日 │SINO- │78(VIAL) │19,500 ││ │ │ │ │ │THYMUS │3ml/vial │ │├──┼────┼───┼──────┼──────┼────┼───────┼─────┤│129 │鼎尚公司│馬立生│莊永恒 │96年8 月14日│SINO- │60 3ml/vial │15,000 ││ │ │ │ │ │EMBRYO │ │ │├──┼────┼───┼──────┼──────┼────┼───────┼─────┤│130 │鼎尚公司│馬立生│莊永恒 │96年8 月16日│SINO- │6 3ml/vial │1,500 ││ │ │ │ │ │EMBRYO │ │ │├──┼────┼───┼──────┼──────┼────┼───────┼─────┤│131 │鼎尚公司│馬立生│莊永恒 │96年8 月28日│SINO- │60(VIAL) │15,000 ││ │ │ │ │ │SERUM │3ml/vial │ │├──┼────┼───┼──────┼──────┼────┼───────┼─────┤│132 │鼎尚公司│馬立生│莊永恒 │96年8 月28日│SINO- │60(VIAL) │15,000 ││ │ │ │ │ │CENTA │3ml/vial │ │├──┼────┼───┼──────┼──────┼────┼───────┼─────┤│133 │鼎尚公司│馬立生│莊永恒 │96年8 月28日│SINO- │60(VIAL) │15,000 ││ │ │ │ │ │EMBRYO │3ml/vial │ │├──┼────┼───┼──────┼──────┼────┼───────┼─────┤│134 │鼎尚公司│馬立生│莊永恒 │96年8 月28日│SINO- │60(VIAL) │15,000 ││ │ │ │ │ │THYMUS │3ml/vial │ │├──┼────┼───┼──────┼──────┼────┼───────┼─────┤│135 │歐德美公│馬立生│莊永恒 │96年12月12日│SINO- │5BOX 3c.c. │( 送貨單上││ │司 │ │ │ │SERUM │ │未載) │├──┼────┼───┼──────┼──────┼────┼───────┼─────┤│136 │歐德美公│馬立生│莊永恒 │96年12月12日│SINO- │9BOX 3c.c. │( 送貨單上││ │司 │ │ │ │CENTA │ │未載) │├──┼────┼───┼──────┼──────┼────┼───────┼─────┤│137 │歐德美公│馬立生│莊永恒 │96年12月12日│SINO- │12BOX 3c.c. │( 送貨單上││ │司 │ │ │ │EMBRYO │ │未載) │├──┼────┼───┼──────┼──────┼────┼───────┼─────┤│138 │歐德美公│馬立生│莊永恒 │96年12月12日│SINO- │14BOX 3c.c. │( 送貨單上││ │司 │ │ │ │THYMUS │ │未載) │├──┼────┼───┼──────┼──────┼────┼───────┼─────┤│139 │歐德美公│馬立生│黃珮榕(起訴│97年4 月11日│SINO- │10BOX 3c.c. │13,200【起││ │司 │ │書誤載為「黃│ │SERUM │ │訴書上未載││ │ │ │佩榕」) │ │ │ │】 │├──┼────┼───┼──────┼──────┼────┼───────┼─────┤│140 │歐德美公│馬立生│黃珮榕【起訴│97年4 月11日│SINO- │10BOX │13,200【起││ │司 │ │書誤載為「黃│ │CENTA │ │訴書上未載││ │ │ │佩榕」】 │ │ │ │】 │├──┼────┼───┼──────┼──────┼────┼───────┼─────┤│141 │歐德美公│馬立生│黃珮榕【起訴│97年4 月11日│SINO- │8BOX │10,560【起││ │司 │ │書誤載為「黃│ │EMBRYO │ │訴書上未載││ │ │ │佩榕」】 │ │ │ │】 │├──┼────┼───┼──────┼──────┼────┼───────┼─────┤│142 │歐德美公│馬立生│黃珮蓉【起訴│97年4 月11日│SINO- │12BOX │15,840【起││ │司 │ │書誤載為「黃│ │THYMUS │ │訴書上未載││ │ │ │佩蓉」】 │ │ │ │】 │├──┼────┼───┼──────┼──────┼────┼───────┼─────┤│143 │鼎尚公司│馬立生│傅貴香 │96年4 至6 月│SINO- │10,000支 │合計950 萬││ │ │ │ │ │SERUM │ │ (編號 ││ │ │ │ │ │ │ │147-150) │├──┼────┼───┼──────┼──────┼────┼───────┼─────┤│144 │鼎尚公司│馬立生│傅貴香 │96年4 至6 月│SINO- │10,000支 │合計950 萬││ │ │ │ │ │CENTA │ │ (編號 ││ │ │ │ │ │ │ │147-150) │├──┼────┼───┼──────┼──────┼────┼───────┼─────┤│145 │鼎尚公司│馬立生│傅貴香 │96年4 至6 月│SINO- │10,000支 │合計950 萬││ │ │ │ │ │EMBRYO │ │ (編號 ││ │ │ │ │ │ │ │147-150) │├──┼────┼───┼──────┼──────┼────┼───────┼─────┤│146 │鼎尚公司│馬立生│傅貴香 │96年4 至6 月│SINO- │10,000支 │合計950 萬││ │ │ │ │ │THYMUS │ │ (編號 ││ │ │ │ │ │ │ │147-150) │├──┼────┼───┼──────┼──────┼────┼───────┼─────┤│147 │鼎尚公司│馬立生│邱文玲 │94至95年間 │SINO製劑│26,000支 │200萬 ││ │ │ │ │ │4 種 │ │ │├──┼────┼───┼──────┼──────┼────┼───────┼─────┤│148 │馬立生 │馬立生│張展華 │94至95年間 │SINO製劑│22,445支 │180萬 ││ │ │ │ │ │4種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湯千慧

書記官 游雅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
┌───┬────┬───────────┬───────────────────────┐
│被告  │病患名單│日  期                │藥品                                          │
├───┼────┼───────────┼───────────────────────┤
│侯瑞城│李訓吉  │96年6月4日            │SINO THYMUS、SINO EMBRYO、 SINO SERUM         │
│      │        ├───────────┼───────────────────────┤
│      │        │96年6月11日           │SINO THYMUS、SINO EMBRYO、 SINO SERUM         │
│      │        ├───────────┼───────────────────────┤
│      │        │96年6月18日           │SINO THYMUS、SINO EMBRYO、 SINO SERUM         │
│      │        ├───────────┼───────────────────────┤
│      │        │96年6月25日           │SINO THYMUS、SINO EMBRYO、 SINO SERUM         │
│      │        ├───────────┼───────────────────────┤
│      │        │96年7月2日            │SINO THYMUS、SINO EMBRYO、 SINO SERUM         │
│      │        ├───────────┼───────────────────────┤
│      │        │96年7月16日           │SINO THYMUS、SINO EMBRYO、 SINO SERUM         │
│      │        ├───────────┼───────────────────────┤
│      │        │96年7月30日           │SINO THYMUS、SINO EMBRYO、 SINO SERUM         │
│      │        ├───────────┼───────────────────────┤
│      │        │96年8月13日           │SINO THYMUS、SINO EMBRYO、 SINO SERUM         │
│      │        ├───────────┼───────────────────────┤
│      │        │96年8月20日           │SINO THYMUS、SINO EMBRYO、 SINO SERUM         │
│      │        ├───────────┼───────────────────────┤
│      │        │96年9月10日           │SINO THYMUS、SINO EMBRYO、 SINO SERUM         │
└───┴────┴───────────┴───────────────────────┘
附表三:
┌───┬────┬───────────┬───────────────────────┐
│被告  │病患名單│日  期                │藥  品                                        │
├───┼────┼───────────┼───────────────────────┤
│何逸僊│洪慶忠  │95年9月至96年12月     │SINO THYMUS                                   │
│      ├────┼───────────┼───────────────────────┤
│      │姚淑蘭  │94年12月至97年4 月上旬│SINO THYMUS                                   │
│      ├────┼───────────┼───────────────────────┤
│      │郭允文  │95年6 月至97年4 月上旬│SINO THYMUS                                   │
│      ├────┼───────────┼───────────────────────┤
│      │黃碧珠  │95年6 月至97年4 月上旬│SINO THYMUS                                   │
│      ├────┼───────────┼───────────────────────┤
│      │石錦珠  │96年6 月至97年4 月上旬│SINO THYMUS                                   │
│      ├────┼───────────┼───────────────────────┤
│      │蕭鈴枝  │94年9月至96年1月      │SINO THYMUS                                   │
│      ├────┼───────────┼───────────────────────┤
│      │陳媛真  │96年3 月至97年4 月上旬│SINO THYMUS                                   │
│      ├────┼───────────┼───────────────────────┤
│      │蔣守彬  │95年6月至95年7月      │SINO SERUM、SINO EMBRYO、SINO CENTA           │
│      ├────┼───────────┼───────────────────────┤
│      │沈靜    │97年1月至97年2月      │SINO SERUM、SINO EMBRYO、SINO CENTA           │
└───┴────┴───────────┴───────────────────────┘
附表四:沒收
一、馬立生部分:
┌────┬──────────────────────────┬────────┐
│編號    │扣押物品                                            │數量            │
├────┼──────────────────────────┼────────┤
│2-3-1   │資料                                                │1袋             │
├────┼──────────────────────────┼────────┤
│2-3-2   │新細胞青春駐顏套組                                  │1組             │
├────┼──────────────────────────┼────────┤
│2-3-3   │製劑原料                                            │18瓶            │
├────┼──────────────────────────┼────────┤
│2-3-4   │SINO產品(成品)                                    │4盒             │
├────┼──────────────────────────┼────────┤
│2-3-5   │快遞空盒                                            │2盒             │
├────┼──────────────────────────┼────────┤
│2-3-6   │安瓶空瓶                                            │6支             │
├────┼──────────────────────────┼────────┤
│2-4-1   │鼎尚公司進出口報單                                  │2冊             │
├────┼──────────────────────────┼────────┤
│2-5-1   │SINO SERUM(紅標)                                  │9箱             │
├────┼──────────────────────────┼────────┤
│2-5-2   │SINO SERUM(紅標)                                  │34盒(小盒)    │
├────┼──────────────────────────┼────────┤
│2-5-3   │SINO THYMUS (藍標)                                │7箱             │
├────┼──────────────────────────┼────────┤
│2-5-4   │SINO THYMUS (藍標)                                │36盒(小盒)    │
├────┼──────────────────────────┼────────┤
│2-5-5   │SINO EMBRYO (黃標)                                │14箱            │
├────┼──────────────────────────┼────────┤
│2-5-6   │SINO EMBRYO (黃標)                                │38盒(小盒)    │
├────┼──────────────────────────┼────────┤
│2-5-7   │SINO CENTA(紫標)                                  │9箱             │
├────┼──────────────────────────┼────────┤
│2-5-8   │SINO CENTA(紫標)                                  │9 盒(小盒)    │
├────┼──────────────────────────┼────────┤
│2-5-9   │SINO分裝紙盒、說明書、標籤                          │1箱             │
├────┼──────────────────────────┼────────┤
│6-1     │SINO SERUM                                          │40盒            │
├────┼──────────────────────────┼────────┤
│6-2     │SINO THYMUS                                         │35盒            │
├────┼──────────────────────────┼────────┤
│6-3     │SINO CENTA                                          │39盒            │
├────┼──────────────────────────┼────────┤
│6-4     │SINO EMBRYO                                         │34盒            │
├────┼──────────────────────────┼────────┤
│6-5     │瑞士西諾巴新細胞青春永駐居家保養套組                │6套             │
├────┼──────────────────────────┼────────┤
│6-6     │產品庫存表                                          │1份             │
├────┼──────────────────────────┼────────┤
│6-7     │產品報價單(華納企業公司)                          │1份             │
├────┼──────────────────────────┼────────┤
│6-8     │傳真用資料                                          │2份             │
├────┼──────────────────────────┼────────┤
│6-9     │產品出貨單                                          │1份             │
├────┼──────────────────────────┼────────┤
│6-10    │產品說明資料                                        │1份             │
└────┴──────────────────────────┴────────┘
二、侯瑞城部分:
┌────┬──────────────────────────┬────────┐
│編號    │扣押物品                                            │數量            │
├────┼──────────────────────────┼────────┤
│1       │處方箋                                              │12張            │
├────┼──────────────────────────┼────────┤
│2       │瑞杏診所護理記錄表                                  │9份             │
├────┼──────────────────────────┼────────┤
│3       │鼎尚公司合約書                                      │1份             │
├────┼──────────────────────────┼────────┤
│4       │營養療程表                                          │1份             │
├────┼──────────────────────────┼────────┤
│5       │SINO THYMUS、SINO EMBRYO、SINO SERUM                │33盒            │
└────┴──────────────────────────┴────────┘
三、何逸僊部分:
┌────┬──────────────────────────┬────────┐
│編號    │扣押物品                                            │數量            │
├────┼──────────────────────────┼────────┤
│1       │東西診所藥品送貨單                                  │8張             │
├────┼──────────────────────────┼────────┤
│2       │合約書                                              │1份             │
├────┼──────────────────────────┼────────┤
│3       │進貨帳簿                                            │2本             │
├────┼──────────────────────────┼────────┤
│4       │筆記紙                                              │3張             │
├────┼──────────────────────────┼────────┤
│5       │SINO SERUM、SINO CENTA、SINO THYMUS                 │18盒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87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藥事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