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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破字第35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林瑋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字第35號

聲請人
陳以敦律師即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人
林俊儀律師即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人
余景仁會計師即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理人
於知慶律師
代理人
吳凱玲律師
相對人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以敦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1條第1項、第57條、第5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公司法第8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34條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產業及景氣因素,連年經營虧損,業於民國108年8月30日經股東會決議撤銷公開發行及解散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並進行清算,相對人總資產至108年6月30日為止為新臺幣(下同)3,419,129,810元,總負債達11,341,523,054元,資產顯然低於負債,而不能清償債務,為使債權人獲得公平之分配,實有宣告破產必要。為此,爰依破產法第57條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

三、經查,依聲請人提出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108年8月30日資產負債表、108年8月30日損益表所示,可見相對人至108年6月30日為止之資產總額為3,419,129,810元,負債總額為11,341,523,054元,是聲請意旨主張相對人資產不足清償其債務乙節,應堪認定。又觀債權人清冊可見債權人為2人以上,至109年1月6日為止相對人有銀行存款3,044,483元、已屆期應收帳款789,070,945元,並持有廠辦設備動產、土地及建物不動產,至積欠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分之工資業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108年12月16日就墊償工資部分達成和解,另積欠桃園市政府稅務局108年房屋稅及地價稅2,220,948元等情,有聲請人提出存款明細、應收款項明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8年12月11日函文、台北市中正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在卷,又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9年2月13日函文,截至109年2月6日止,暫行核定相對人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32,933,464元,另無其他積欠工資、稅捐等優先債權。準此,聲請人具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且其資產尚足組成破產財團、支應破產財團費用,具有破產實益,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其破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破產法第63條、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破字第35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破產宣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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