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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0 日

聲請人
丙○○

上列聲請人因給付租金等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溢收聲請人丙○○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肆拾伍元。

理由

聲請人與甲○○、乙○○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前因聲請人就所請求返還之房屋未依規定陳明其價額,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暫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繳納新臺幣(下同)17,335元之裁判費,併同聲請人就其他數項標的所繳納之裁判費,聲請人共計繳納裁判費19,105元。嗣該房屋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核定為194,400元,與聲請人其他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後,本件聲請人訴訟標的價額總計為359,400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860元。是聲請人溢繳裁判費15,24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裁定退還溢收之裁判費如主文所示。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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