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聲請人
- 丙○○
上列聲請人因給付租金等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溢收聲請人丙○○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肆拾伍元。
理由
聲請人與甲○○、乙○○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前因聲請人就所請求返還之房屋未依規定陳明其價額,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暫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繳納新臺幣(下同)17,335元之裁判費,併同聲請人就其他數項標的所繳納之裁判費,聲請人共計繳納裁判費19,105元。嗣該房屋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核定為194,400元,與聲請人其他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後,本件聲請人訴訟標的價額總計為359,400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860元。是聲請人溢繳裁判費15,24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裁定退還溢收之裁判費如主文所示。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