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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79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陳憲裕楊智勝游紅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792號

上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董維雄
即被告
國民
選任辯護人
吳超萍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36號,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第一審

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 10594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轉讓禁藥部分撤銷。

董維雄明知為禁藥,而轉讓,共四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

其餘上訴駁回。

本判決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駁回上訴所處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事實

一、董維雄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且業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列為禁藥管理,屬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所規範之禁藥,依法不得製造、轉讓、持有,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董維雄與李振明(綽號「明哥」、「海哥」)、黃琦然(綽號「阿奇」)、楊榮吉、江長領(綽號「Q 毛」)、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林仔」、「阿亮」、「阿普」、「飛機」等人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99年 1月初,由李振明、黃琦然及江長領等人提供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之相關器具及原料,並由「阿普」及「飛機」提供製毒技術,在臺北縣板橋市○○○路193巷73號1樓處所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先以假麻黃鹼(俗稱麻黃素)及感冒藥錠為原料,配合紅磷及碘,溶解於純水中加熱數小時後,生成甲基安非他命自由鹼,再以過濾方式將上階段所含雜質移除之紅磷法,共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復於99年 3月中,將前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之相關器具及原料搬遷至董維雄名下位於臺北縣新莊市○○路104之12號4樓之處所(起訴書誤載為104 之1號4樓),繼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二)董維雄另基於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故意,於99年3月8日、同年3月中旬某日、同年3月下旬某日、同年月31日某時,先後在其女友游惠閔位於臺北縣土城市○○路139 之3號1樓住處門前、臺北縣新莊市○○路104之12號4樓等地點,每次分別無償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約1公克予游惠閔施用,共4次(游惠閔所涉施用毒品犯行,業經原審以99年度簡字第5432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嗣於99年4 月1 日3 時許,為警持搜索票先後在臺北縣新莊市○○路104 之12號4 樓扣得如附表編號1 至80所示之物;於同日5 時30分許,在臺北縣中和市○○路13號底層扣得如附表編號D1至D17 所示之物;於同日8 時10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7 巷22弄11號1 樓扣得如附表編號B1至B2所示之物;於同日8 時40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193 巷73號扣得如附表編號C1至C2所示之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及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當事人於原審審判期日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方法而不予爭執,原審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選任辯護人雖爭執監聽譯文內容是否為被告之聲音,然本件被告本人於原審審理與本院審理時均未否認監聽光碟對話內容非其所為,亦不爭執監聽譯文之真實性(見原審卷、本院卷第 133頁反面),且據證人即承本案之員警林文福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辯護人問:當時監聽是監聽手機,而被告也遭被告上游集團監控,你們在此過程中監聽,是否可以辨識是被告的聲音?)我們可以聽得出來被告的聲音,因為已經監聽被告幾個月,他的聲音可以辨識出來(見本院卷第131頁反面倒數第 2、3行)等語,是堪認該監聽譯文之內容應係被告與他人之對話無訛,且該等監聽程序,亦屬合法,有卷附98年度聲監字第1130號通訊監察書可證,故應具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製造第二級毒品部分:

(一)訊據被告董維雄對於上開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坦承不諱,而依被告於警詢時供陳本案製作甲基安非他命之過程(見偵查卷第10頁反面),核與證人即刑事警察局鑑識科巡官周修毅於原審審理時結證情節相符,又與原審因審判職務上所知悉之「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可分為「合成」階段及「純化」階段,合成階段係以麻黃鹼為原料,配合紅磷及碘(或氫碘酸),溶解於溶劑(水或氯仿等有機溶劑)中,置入燒瓶加裝迴流裝置加熱迴流數小時至數天(視反應完成與否)後,生成甲基安非他命自由鹼(即液態甲基安非他命),純化階段是以各種化學方法(如活性碳過濾、鹽析、再沈澱、再結晶等),將上階段所含雜質移除,俾取得甲基安非他命晶體(甲基安非他命晶體)之製造過程相符,堪認被告確已具有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專門知識;復審諸本案依相關證物鑑定結果並參酌扣押物品目錄表內容,查獲紅磷 /碘化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時所需之磷、碘及其他化學試劑、冷凝管、圓底燒瓶及加熱攪拌器等設備,且證物部分業已檢出所需反應試劑及原料假麻黃鹼、甲基安非他命成品等成分,認本案符合甲基安非他命製造工廠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99年8月5日警署刑偵字第0990004964號函在卷可參(見原審卷一第56頁),益徵在本件案發現場確查獲可供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原料及器具,足認被告確有共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能力無疑。此外,並有卷附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勘察報告、現場暨實物照片 149張,及如附表所示之製造器具、原料等物扣案可佐。而扣案如附表一編號 4所示之物,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後,其鑑定結果如附表各編號備註欄所示,其中附表編號 4-1至4-11、4-13至4-15所示黑褐色、褐色、黃色液體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另附表編號75-1之器具等物,亦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7月2日刑鑑字第0990046971號鑑定書在卷可參,足徵被告已成功製造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物質無誤,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至其辯稱,其製造之甲基安非他命為液態,非為結晶,應僅為未遂犯云云,尚有誤會。

(二)又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係以鹽酸麻黃素為原料,先經滷化反應程序製成氯假麻黃素,再經氫化反應程序而產生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滷水(液態甲基安非他命),最後經純化結晶步驟,將生成之結晶物脫水風乾,而得高純度之固態甲基安非他命,故就製造過程而言,氫化反應程序所產生之滷水,已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即屬化學反應之製成品,應認已製造既遂,至純化結晶步驟,僅係去其雜質並使之固化為結晶體,以提高純度及方便施用,如謂須俟完成純化結晶步驟始為既遂,不但與甲基安非他命製造結果所呈現之化學反應狀態不合,抑且不足以遏阻毒品之擴散,達到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當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196號96年度台上字第1118號、第2875號、97年度台上字第2776號、98年度台上字第7116號、99年度臺上字第237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查獲之物品,其中如附表編號 4-1至4-11、4-13至4-16所示黑褐色、褐色、黃色液體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上述內容物均含甲基安非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詳如附表備註欄所示,另附表編號75-1之器具,亦檢出微量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上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7月2日刑鑑字第0990046971號鑑定書可稽,是以被告本案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其中如附表編號 4-1至4-11、4-13至4-16所示之物,既已呈現晶體沉澱物狀態,並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顯已達純化結晶步驟,而獲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化學反應之製成品,即已臻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既遂之階段,當不因此等結晶體尚浸於黑褐色、褐色、黃色液體中未經脫水風乾而有異,蓋倘若須俟全部完成純化結晶步驟,始為既遂,核與甲基安非他命製造結果所呈現之化學反應狀態不合,抑且不足以遏阻毒品之擴散,達到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容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本旨,況犯罪既、未遂之判斷,本即以構成要件事實是否已實現為斷,與犯罪之目的是否達成無關,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實已製成,自應認為既遂,至被告犯罪之目的如販賣、施用等是否達成,並非所問,亦與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未遂之認定無關,是被告辯稱: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是液態的,不能吸食,因為要重新萃取,所以其只是製造未遂云云,尚無足取,併此敘明。綜上所陳,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部分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轉讓禁藥部分:

(一)前揭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業據證人游惠閔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證述:被告總共轉讓 4次甲基安非他命給伊,99年3 月8日在伊家門口是第1次,99年3月31日是第4次,中間還有2次時間伊忘了等語綦詳(見偵查卷第122頁),被告於偵查中亦坦承前後共轉讓4、5次甲基安非他命予游惠閔等情不諱(見偵查卷第124頁)。另游惠閔於99年4月1日 3時5分許,為警查獲後經警方採尿送驗結果,係呈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經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308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有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卷可稽(見偵查卷第 217頁),足見游惠閔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綜上事證,堪認證人游惠閔於偵查中所為不利於被告之指證,及被告於偵查中所為之上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二)至於游惠閔於原審審理時翻異前供,改證稱:被告實際上僅於99年3月8日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 1次給伊,伊於偵查中時說 4次是因為當時檢察官問話速度快,態度兇,伊一時緊張,誤會檢察官的意思,以為檢察官問伊在家用的次數,所以才會說4次云云。另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僅於99年3月8日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1次給游惠閔,至於99年 3月31日那次是游惠閔把3月8日沒有施用完的帶過去云云。然查,證人游惠閔與被告為交往半年左右之男女朋友,業據其等陳稱在卷,衡諸常情,證人游惠閔當無設詞誣指其男友即被告犯罪之理,且偵查中之證述既經具結以擔保其真實性,更無因誤認檢察官之問話而隨意回答被告轉讓甲基安非他命次數之理,況證人游惠閔於該次偵查中證述係與被告隔離訊問之結果,就被告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次數,均大致相符,堪認證人游惠閔於檢察官偵查時所證,係出於其真意,其所稱誤認

告僅無償轉讓約 1公克的量供其施用,僅屬微量,是否可供證人游惠閔施用 4次以上,已屬可疑。至證人游惠閔於原審審理時所為被告僅轉讓 1次甲基安非他命之證述,既與上述確切事證不符,無非係事後故為迴護被告之詞,不足採信,應以證人游惠閔於偵查中證述較為可採。而被告事後於本院否認其餘 3次之犯行,應係其事後飾卸之詞,不足採信,應以其於偵查中(見偵查卷第 124頁)、原審審理中之自白,因與證人游惠閔於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自較為可採。綜上所述,本件轉讓禁藥部分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三)至被告聲請再行傳喚證人游惠閔欲證明其轉讓之次數,該證人經本院依址傳喚未到庭,惟因該證人已於原審審理期日居於證人之地位接受詰問,且本件就轉讓禁藥之事證已臻明確,如前所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63 條之2第2項第3、4款規定,自無再行調查之必要,併予敘明。

三、論罪科刑: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前揭事實欄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其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製造等行為概念者。被告基於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單一犯意,自99年 1月初起至同年4月1日查獲時止之密切接近時間內,在同一地點反覆從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依法應僅成立集合犯一罪。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固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惟安非他命類藥品早經行政院衛生署以75年 7月11日衛署藥字第597627號公告禁止使用在案,是安非他命類藥品,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禁藥,同時亦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 項之法定刑為重,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後法,毒品之範圍尚包括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而藥事之管理,亦非僅止於藥品之管理,毒品未必係經公告之禁藥,禁藥亦未必為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與藥事法二者,並無必然之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故行為人明知為禁藥即安非他命而轉讓予他人者,其轉讓行為同時該當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8條之轉讓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之轉讓禁藥罪,應屬法條競合,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擇一處斷。而93年 4月21日修正後之藥事法第83條轉讓禁藥之處罰( 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5百萬元以下罰金),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之處罰(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70萬元以下罰金)為重,是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第二級毒品,除轉讓達一定數量(依上訴人行為時行政院93年1月7日院台法字第0930080551號令訂定之「轉讓持有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第 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轉讓第二級毒品達淨重10公克以上),或成年人對18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為轉讓行為,分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8條第6項、第9條規定加重其刑至2分之1,而應依該加重規定處罰外,均應依藥事法第83條之規定處罰(參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962號判決)。本案被告先後 4次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予游惠閔之數量,據證人游惠閔證稱被告每次轉讓之甲基安非他命數量約為 1公克,則被告每次轉讓之甲基安非他命數量顯未達淨重10公克以上,依據前揭說明,核被告前揭事實欄㈡所為,應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 1項之轉讓禁藥罪。其因轉讓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轉讓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次按刑事訴訟程序中,對於被告之行為,應受裁判之範圍,乃起訴書所記載被告之「犯罪事實」,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內,對此項行為已予以記載,即為法院應予審判之範圍。至於起訴書引用之犯罪法條僅係公訴人主張被告觸犯何項罪名之意見,供法院審判之參考,法院審判時於同一基本犯罪事實之範圍內,並不受起訴法條之拘束,亦即法院在不妨礙起訴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之範圍內,得自由認定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公訴意旨原認核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嫌云云,容有誤會,惟因兩者之基本事實仍屬同一,爰在同一起訴事實範圍內變更起訴法條。

(三)再被告與李振明(綽號「明哥」、「海哥」)、黃琦然(綽號「阿奇」)、楊榮吉、江長領(綽號「Q 毛」)、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林仔」、「阿亮」、「阿普」、「飛機」等人就上開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四)被告於99年 3月8日至同年月31日止,先後4次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予游惠閔之行為,因上述 4次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時間並非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自應按照其行為之次數,一罪一罰,是起訴書認被告係犯轉讓禁藥之接續犯,尚有未洽。

(五)另被告所犯前開製造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禁藥四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六)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 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99年4月1日為警查獲後,於警方借訊時有供出甲基安非他命之毒品來源,警方因而查獲李振明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等情,業據證人即員警林文福於原審審理時(見原審卷一第 179頁)與本院審理時(見本院卷第130 頁反面)結證甚詳,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99年10月14日北市警刑大三字第09932540200號函存卷可參(見原審卷一第158頁),合於前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 1項之規定,應依法就製造第二級毒品部分減輕其刑。

(七)復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 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而所謂「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係指被告於偵查中歷次之陳述,曾經自白,且於各審級審判中歷次之陳述,曾經自白而言(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第 3次刑事庭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決議參照)。查被告就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迭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均自白不諱,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 2項之規定,應依法減輕其刑,又本件被告有二種以上減輕事由,應依刑法第71條第2項之順序減輕、遞減其刑。

(八)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 2項增列「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之規定,對於在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同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者,明定應減輕其刑。但不同刑罰法律間具有法條競合關係者,法院應本於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而為比較適用。藥事法既無轉讓禁藥者如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應減輕其刑之特別規定,自無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 2項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參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476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 454號判決意旨)。本案被告就轉讓禁藥犯行,固於警詢、偵訊、原審時均自白犯行,另就99年3月8日該次轉讓禁藥部分,固於警詢及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有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游惠閔,嗣至本院審理時雖否認其中 3次轉讓行為,但仍坦承有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給游惠閔 1次,惟其前揭4次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而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依據前揭說明,即無另就前述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部分,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餘地。

四、撤銷原判決關於轉讓禁藥部分之理由:原審以被告所犯轉讓禁藥部分事證明確,就該部分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一)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 1款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乃犯罪嫌疑人及被告在刑事程序上受告知及聽聞之權利之一,為行使防禦權之基本前提,屬於人民依憲法第十六條所享訴訟權保障之內容之一,旨在使犯罪嫌疑人及被告能充分行使防禦權,以維程序之公平。法院如欲依刑事訴訟法第 300條規定而為判決,尤須於審判期日前踐行上開條款後段規定之程序,始能避免突襲性裁判,而確保被告之權益;否則,如於辯論終結後,逕行變更起訴書所引之法條而為判決,就新罪名而言,實已連帶剝奪被告依同法第96條、第173條、第289條等規定所應享有而同屬上開憲法上訴訟基本權保障範圍內之辯明罪嫌及辯論(護)等程序權,尤屬直接違背憲法第8條第1項所稱「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規定,剝奪其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而於判決顯然有影響,自應認該判決為違背法令,非僅訴訟程序違法而已(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34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依原審之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筆錄之記載,受命法官、審判長於程序進行中,均未告知被告其被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之罪,應變更或可能變更為藥事法第83條第 1項轉讓禁藥之罪,竟逕行改判論以藥事法第83條第 1項轉讓禁藥罪刑,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顯非合法。

(二)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於95年7月1日施行時,已刪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將在刑法上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故在刑法修正施行後,有多次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犯行,原則均應一罪一罰。至於所謂接續犯,雖在刑法之評價上僅認為成立一罪,然必須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始能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如行為人先後數行為,在客觀上係分次實施,侵害數個同性質之法益,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自應按照其行為之次數,一罪一罰。經查,本件被告於99年3月8日至同年月31日止,先後於上揭地點,無償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予游惠閔施用4次之行為,在客觀上係分次實施,然4次犯罪之時間,前後相隔23日之久,難謂 4次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而實施,且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揆諸前開說明,自應按照其行為之次數,予以一罪一罰;原判決竟以接續犯論以一轉讓禁藥罪,其認事用法,亦有未洽。

(三)檢察官與被告就此部分均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有上揭未告知被告其被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之罪,應變更或可能變更為藥事法第83條第 1項之轉讓禁藥罪之違誤;被告就此部分上訴以其只有在3月8日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游惠閔1次,否認其餘犯行,並主張此部分亦應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2、項規定減輕、遞減其刑云云,請求撤銷改判,除被告主張減刑部分為無理由外,前者部分指摘為有理由,原判決關於被告轉讓禁藥部分之判決既有前述可議之瑕疵,已動搖原審判決之結論,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部分予以撤銷改判。五、就轉讓禁藥部分自為判決之理由: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明知毒品危害國民健康,竟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其女友施用共 4次,每次轉讓之數量尚微約1公克,所生之危害非鉅,兼衡被告與游惠閔2人當時為男女朋友關係、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犯後曾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坦承轉讓禁藥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六、駁回其餘上訴部分(即製造第二級毒品部分)之理由:(一)另原審以被告就製造第二級毒品部分罪證明確,依同上見解,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8條第 1項第1款、第2款之規定,並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錢財,竟參與製毒集團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與國民健康,兼衡被告於共犯結構所處地位,非倡議製毒之始作俑者,佐以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犯後於偵查及原審中自白態度,及涉案毒品幸未流入市面等一切情狀,就此部分量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說明扣案如附表編號 4-1至4-11、4-13至4-16所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溶液、晶體(不含容器),及附表編號6、7、75-1、B1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不含容器),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2、4-12、4-17、10至12、D2所示之物,均檢出四級毒品假麻黃鹼成分;編號67所示之物,檢出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等情,有上開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可憑,依上說明,即應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1款以違禁物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編號3、5、8、9、13至30、32至37、39至69、71至74、75-2 、76至79所示之物,如附表編號4-1至4-11、4- 13至4-16、6、7、75-1、B1所示之容器,係被告或共同正犯間所有,供其等共犯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再附表編號C1、C2、D1、D3至D17所示之物,則係被告所有,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預備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至如附表所示之其餘扣案物,雖屬被告所有,然與本案製造毒品無直接關聯,故不於本案宣告沒收等語。經核原審就製造第二級毒品部分之認事用法,尚無違誤。又原審法院就刑罰裁量職權之行使,既未逾越法定刑度,亦未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刑度亦屬妥適,核無不當或違法之情形。且量刑輕重及應減輕或免除其刑,均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被告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原審既已詳敘所憑證據與認定之理由,及審酌上述刑法第57條各情狀,予以綜合考量後,就此部分科刑如前所述,刑度尚屬妥適,核無不當或違法之情形。(二)被告猶執陳詞以其製造出之液態甲基安非他命,尚無法供施用,其行為僅止於未遂云云提起上訴,然按刑事法之製造行為,乃指利用各種原、物料予以加工,製作成特定目的之產品,甚至儲存於電腦或新科技產物,有別於自然天生,是凡在該特定目的完成之前,所採取之一切人為措施,均屬之。但製造行為通常係一連串之接續舉動,產品由原始臻於完美,常須經歷多種過程,而如何得謂完美,並無絕對標準,是作品初經完成,其後復行去蕪存菁之純化、除臭增香之美味化、精益求精(加料、上色)之美觀化、研粉、壓錠、裝囊或固化、液化、軟化、乾燥化、氣化等變形不變質之實用或應用化等進一步之加工作為,仍應構成製造行為之一環,為該製造行為概念所涵攝。惟其既、未遂之區別,應以法規範所禁制之目的為準,凡所製出之客體,已經達致法規範所不允許之功能、效用者,即為充足,屬於既遂;反之,為未遂。以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毒品為例,既已經過異構化階段而產生滷水(液態甲基安非他命),縱然不乏雜質或純度尚低,不夠好用,但既尚非完全不能施用,自已達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禁制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應為既遂,況若有部分工具之上已然形成晶體渣屑,縱然量至極微,仍難謂非已達既遂(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3067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本件原審已詳敘本件查獲之物品,其中如附表編號4-1至4-11、4-13至4-16所示黑褐色、褐色、黃色液體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另附表編號75-1之器具,亦檢出微量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上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在卷可稽,是以被告本案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其中如附表編號4-1至4-11、4-13至 4-16所示之物,既已呈現晶體沉澱物狀態,並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顯已達純化結晶步驟,而獲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化學反應之製成品,即已臻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既遂之階段,已如前述,是原審就製造第二級毒品部分所為之事實認定及得心證理由,俱有各項直接、間接證據資料在案可稽,自形式上觀察,並不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且事證堪謂至為明確。是被告辯以本件製造行為僅止於未遂云云,委難採認。(三)另被告以其製造係受上游集團暴力脅迫而被上游集團吸收利用,被告與上游集團僅在新北市板橋區○○○路193巷73號1樓嘗試製毒 1次,因成分不對味道太臭而宣告失敗,因後因原址失竊而將所有物品移往新北市○○區○○路104 之12號4 樓並未繼續製造,而係寄放製造器材,且現場所有物品均為上游集團李振明、黃琦然、邱裕凱所搬來,並非被告所製造;又其因前遭上游集團成員囚禁凌虐1天1夜,並命寫下雙親、妻兒常出入上班上課地點,不得報警,是被告犯案非出於故意云云提起上訴。然查,被告雖於98年12月18日因受傷至行政院衛生署雙和醫院就醫,依該院病歷之記載,被告當時就醫時自述被綁走,用木棒、鋁棒等毆打一整晚,有該院急診病歷記錄在卷可參,然尚無從證明係遭何人毆傷。另證人即承辦本案之員警林文福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警詢時是否知道被告曾被上游集團共犯脅迫毆傷製毒?有無查驗傷勢?曾否往醫院查證、報檢、審查核?)在被告遭查獲後確實有表示遭桃園綽號「阿明」李振明的製毒集團脅迫,我們也有於九十九年六月份查獲這些人,但傷勢部分,我們當時被告並沒有提出驗傷單,也看不出被告有遭人毆打的傷勢。被告當時確實有說李振明手下有那些人,並有提供電話,我們有申請上線監聽,也確實有在桃園查獲製毒工廠。他有表示上游的李振明、綽號阿爆、鮭魚、鮪魚、阿林仔、Q毛、阿奇(同音),阿普是另外一個集團的,就是他們提供半成品給被告再行製造成品。(問:監聽兩、三個月是否有發現被告被人毆打、挾持等情?)沒有聽到,我們只有監聽兩線電話。(問:你們有無知悉被告遭人毆打,有無繼續查明?)我們查獲李振明、阿爆時我們有詢問有無毆打被告,但是他們表示沒有。集團其他成員我們並沒有抓到。(問:被告在海山分局訊問時,當時是否有提出上游集團結構圖並供述出他們如何查緝上游集團?)當時被告確實有把李振明及集團的結構畫出來,大部分,被告有提供李振明的年籍資料(和解書上有載明),當時被告有稱被毆打後寫的和解書,但是名義好像是車禍造成,但是被告表示是遭李振明他們毆打,我們後來有調出李振明的年籍資料及照片供被告指認。(問:當時被告遭警方監控時,被告與上游集團聯絡次數是否頻繁,是否有一次聯絡表示製造失敗,所得物品燒出來會很臭?)經我回顧,比較有印象的是,時間點不確定,交付儀器、半成品後,阿吉、Q毛他們確實有到董維雄那裡製造半成品等語(見本院卷第130至132頁),足認由電話之監聽譯文內容,並無被告遭李振明等人恐嚇、毆打等情,被告當時也沒有提出醫院診斷證明書供警方查證,又果被告有遭李振明等人逼迫製毒,被告事後何以又提供新莊上址供該集團放置大批製毒器具,若被告非以自己參與製毒犯罪之故意,何以需要將附表所示之製毒器具移至新莊查獲處所,是綜上,足認被告辯稱遭脅迫製毒,無犯罪故意云云,顯不足採信。是被告就此部分所提上訴顯無理由,應予駁回。七、定執行刑部分:被告所犯前開製造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禁藥四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已如前述,是本院就本判決主文第二項撤銷改判部分(即轉讓禁藥四罪),與第三項上訴駁回部分(即製造第二級毒品罪)所處之主刑部分,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何明楨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之意云云,自無可採。再參以證人游惠閔所證每次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游紅桃

書記官 戴伯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備註                │
  ├──┼───────────┼──┼──┼──────────┤
  │ 1  │假麻黃鹼              │ 2  │盒  │編號1-1 、2-1 、2-2 │
  ├──┼───────────┼──┼──┤驗前總毛重2060公克,│
  │ 2  │假麻黃鹼              │ 5  │盒  │共取33.20 公克鑑定用│
  │    │                      │    │    │罄,總餘1240.80 公克│
  │    │                      │    │    │,均檢出四級毒品假麻│
  │    │                      │    │    │黃鹼成分。          │
  │    │                      │    │    ├──────────┤
  │    │                      │    │    │編號1-2 驗前毛重1194│
  │    │                      │    │    │公克,取15.22 公克鑑│
  │    │                      │    │    │定用罄,餘767.78公克│
  │    │                      │    │    │,檢出四級毒品假麻黃│
  │    │                      │    │    │鹼成分。            │
  │    │                      │    │    ├──────────┤
  │    │                      │    │    │編號2-3 驗前毛重291 │
  │    │                      │    │    │公克,取12.05 公克鑑│
  │    │                      │    │    │定用罄,餘150.95公克│
  │    │                      │    │    │,檢出四級毒品假麻黃│
  │    │                      │    │    │鹼成分。            │
  ├──┼───────────┼──┼──┼──────────┤
  │ 3  │減壓濃縮機            │ 1  │台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 4  │麻黃鹼及甲基安非他命  │16  │盒  │編號4-1 驗前毛重393.│
  │    │                      │    │    │43公克,取11.91公克 │
  │    │                      │    │    │鑑定用罄,餘272.30公│
  │    │                      │    │    │克,檢出二級毒品甲基│
  │    │                      │    │    │安非他命、四級毒品假│
  │    │                      │    │    │麻黃鹼、麻黃鹼成分。│
  │    │                      │    │    ├──────────┤
  │    │                      │    │    │編號4-2 驗前毛重313.│
  │    │                      │    │    │48公克,取13公克鑑定│
  │    │                      │    │    │用罄,餘191.26公克,│
  │    │                      │    │    │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    │他命、四級毒品假麻黃│
  │    │                      │    │    │鹼、麻黃鹼成分。    │
  │    │                      │    │    ├──────────┤
  │    │                      │    │    │編號4-4 、4-6 驗前總│
  │    │                      │    │    │毛重506.18公克,共取│
  │    │                      │    │    │21.62 公克鑑定用罄,│
  │    │                      │    │    │總餘120.32公克,均檢│
  │    │                      │    │    │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    │命、四級毒品假麻黃鹼│
  │    │                      │    │    │成分。              │
  │    │                      │    │    ├──────────┤
  │    │                      │    │    │編號4-7 、4-8 驗前總│
  │    │                      │    │    │毛重187.44公克,共取│
  │    │                      │    │    │17.12 公克鑑定用罄,│
  │    │                      │    │    │總餘132.76公克,均檢│
  │    │                      │    │    │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    │命、四級毒品假麻黃鹼│
  │    │                      │    │    │成分。              │
  │    │                      │    │    ├──────────┤
  │    │                      │    │    │編號4-3 、4-5 、4-9 │
  │    │                      │    │    │驗前總毛重556.74公克│
  │    │                      │    │    │,共取28.50 公克鑑定│
  │    │                      │    │    │用罄,總餘328.45公克│
  │    │                      │    │    │,均檢出二級毒品甲基│
  │    │                      │    │    │安非他命、四級毒品假│
  │    │                      │    │    │麻黃鹼成分。        │
  │    │                      │    │    ├──────────┤
  │    │                      │    │    │編號4-10驗前毛重139.│
  │    │                      │    │    │30公克,取4.40公克鑑│
  │    │                      │    │    │定用罄,餘5.90公克,│
  │    │                      │    │    │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    │他命、四級毒品假麻黃│
  │    │                      │    │    │鹼、麻黃鹼成分。    │
  │    │                      │    │    ├──────────┤
  │    │                      │    │    │編號4-11驗前毛重35.2│
  │    │                      │    │    │6 公克,取6.67公克鑑│
  │    │                      │    │    │定用罄,餘19.19 公克│
  │    │                      │    │    │,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
  │    │                      │    │    │非他命、四級毒品假麻│
  │    │                      │    │    │黃鹼、麻黃鹼成分。  │
  │    │                      │    │    ├──────────┤
  │    │                      │    │    │編號4-12檢出四級毒品│
  │    │                      │    │    │假麻黃鹼成分。      │
  │    │                      │    │    ├──────────┤
  │    │                      │    │    │編號4-13至4-15驗前總│
  │    │                      │    │    │毛重84.51 公克,共取│
  │    │                      │    │    │18.80 公克鑑定用罄,│
  │    │                      │    │    │總餘37.51 公克,均檢│
  │    │                      │    │    │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    │命、四級毒品假麻黃鹼│
  │    │                      │    │    │、麻黃鹼成分。      │
  │    │                      │    │    ├──────────┤
  │    │                      │    │    │編號4-16檢出二級毒品│
  │    │                      │    │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    ├──────────┤
  │    │                      │    │    │編號4-17-1檢出四級毒│
  │    │                      │    │    │品假麻黃鹼成分。    │
  │    │                      │    │    ├──────────┤
  │    │                      │    │    │編號4-17-2驗前毛重23│
  │    │                      │    │    │.05公克,取4.26公克 │
  │    │                      │    │    │鑑定用罄,餘15.85 公│
  │    │                      │    │    │克,檢出四級毒品假麻│
  │    │                      │    │    │黃鹼成分。          │
  │    │                      │    │    ├──────────┤
  │    │                      │    │    │編號4-17-3驗前毛重28│
  │    │                      │    │    │.47公克,取2.58公克 │
  │    │                      │    │    │鑑定用罄,餘22.95 公│
  │    │                      │    │    │克,檢出四級毒品假麻│
  │    │                      │    │    │黃鹼成分。          │
  │    │                      │    │    ├──────────┤
  │    │                      │    │    │編號4-17-4驗前毛重24│
  │    │                      │    │    │.42公克,取4.43公克 │
  │    │                      │    │    │鑑定用罄,餘17.05 公│
  │    │                      │    │    │克,檢出四級毒品假麻│
  │    │                      │    │    │黃鹼成分。          │
  │    │                      │    │    ├──────────┤
  │    │                      │    │    │編號4-17-7檢出四級毒│
  │    │                      │    │    │品假麻黃鹼成分。    │
  ├──┼───────────┼──┼──┼──────────┤
  │ 5  │不明粉末              │ 3  │甕  │檢出磷成分。        │
  ├──┼───────────┼──┼──┼──────────┤
  │ 6  │甲基安非他命          │ 1  │碗  │驗前毛重153.52公克,│
  │    │                      │    │    │取1.24公克鑑定用罄,│
  │    │                      │    │    │餘11.24 公克,檢出二│
  │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    │                      │    │    │分。                │
  ├──┼───────────┼──┼──┼──────────┤
  │ 7  │甲基安非他命          │ 4  │包  │編號7-1 至7-3 驗前總│
  │    │                      │    │    │毛重2.93公克,共取0.│
  │    │                      │    │    │09公克鑑定用罄,總餘│
  │    │                      │    │    │1.14公克,檢出二級毒│
  │    │                      │    │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
  │    │                      │    │    │編號7-4 檢出二級毒品│
  │    │                      │    │    │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
  │    │                      │    │    │編號7-5 驗前毛重7.91│
  │    │                      │    │    │公克,取0.39公克鑑定│
  │    │                      │    │    │用罄,餘6.55公克,檢│
  │    │                      │    │    │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    │命、四級毒品假麻黃鹼│
  │    │                      │    │    │成分。              │
  ├──┼───────────┼──┼──┼──────────┤
  │ 8  │殘液                  │ 1  │桶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 9  │殘液                  │ 1  │桶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10  │假麻黃鹼              │ 1  │桶  │驗前毛重2365公克,取│
  │    │                      │    │    │12.56 公克鑑定用罄,│
  │    │                      │    │    │餘2171.24 公克,檢出│
  │    │                      │    │    │四級毒品假麻黃鹼成分│
  │    │                      │    │    │。                  │
  ├──┼───────────┼──┼──┼──────────┤
  │11  │假麻黃鹼              │ 1  │桶  │驗前毛重6343公克,取│
  │    │                      │    │    │11.56 公克鑑定用罄,│
  │    │                      │    │    │餘4636.44 公克,檢出│
  │    │                      │    │    │四級毒品假麻黃鹼成分│
  │    │                      │    │    │。                  │
  ├──┼───────────┼──┼──┼──────────┤
  │12  │假麻黃鹼              │ 1  │桶  │驗前毛重5690公克,取│
  │    │                      │    │    │12.43 公克鑑定用罄,│
  │    │                      │    │    │餘5151.57 公克,檢出│
  │    │                      │    │    │四級毒品假麻黃鹼成分│
  │    │                      │    │    │。                  │
  ├──┼───────────┼──┼──┼──────────┤
  │13  │感冒藥錠              │ 1  │包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14  │氨水                  │ 1  │瓶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15  │鹽酸                  │ 1  │瓶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16  │氫氧化鈉              │ 1  │包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17  │碘                    │ 2  │瓶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18  │活性碳                │ 1  │包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19  │瓦斯爐                │ 1  │具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20  │丙酮                  │ 1  │桶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21  │不明溶劑液            │ 5  │桶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22  │分液漏斗及鐵架        │ 1  │組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23  │氯化鈉                │ 1  │袋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24  │殘液                  │ 6  │桶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25  │瓶子                  │ 1  │箱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26  │瓦斯桶                │ 1  │桶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27  │瓦斯桶                │ 1  │桶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28  │瓦斯爐                │ 1  │具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29  │溫度計                │ 1  │支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30  │瓦斯桶                │ 1  │桶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31  │噴燈                  │ 1  │台  │與本案無關聯。      │
  ├──┼───────────┼──┼──┼──────────┤
  │32  │不明液體              │ 1  │瓶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33  │不明液體              │ 1  │瓶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34  │不明液體              │ 1  │瓶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35  │沙拉油                │ 1  │罐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36  │水浴鍋                │ 1  │具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37  │器皿                  │ 1  │疊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38  │沉水馬達              │ 1  │組  │與本案無關聯。      │
  ├──┼───────────┼──┼──┼──────────┤
  │39  │磅秤                  │ 1  │台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40  │不明液體              │ 1  │盒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41  │不明液體              │ 2  │瓶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42  │瓦斯爐及器具          │ 1  │具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43  │不明液體              │ 1  │桶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44  │瓦斯爐                │ 5  │具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45  │器具                  │ 1  │箱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46  │海波                  │ 1  │袋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47  │不明液體              │ 1  │甕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48  │不明液體              │ 1  │甕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49  │罐子                  │ 3  │瓶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50  │罐子                  │ 3  │瓶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51  │不明液體              │ 9  │瓶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51  │空罐                  │ 3  │瓶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52  │不明液體及容器        │各3 │桶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53  │燒杯                  │ 1  │個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54  │器具                  │ 1  │盒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55  │罐子                  │ 1  │袋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56  │不明液體              │ 1  │桶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57  │不明液體              │ 1  │桶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58  │罐子                  │ 1  │袋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59  │器具                  │ 1  │個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60  │不明液體              │ 7  │瓶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61  │不明液體              │ 1  │桶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62  │不明液體              │ 1  │甕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63  │不明液體              │ 8  │瓶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64  │器具                  │ 1  │盒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65  │器具                  │ 1  │包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66  │器具                  │ 1  │盒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67  │吸食器、不明粉末及吸管│各1 │個  │驗前毛重0.59公克,取│
  │    │                      │    │    │0.13公克鑑定用罄,餘│
  │    │                      │    │    │0.20公克,檢出三級毒│
  │    │                      │    │    │品愷他命成分。      │
  ├──┼───────────┼──┼──┼──────────┤
  │68  │罐子                  │ 1  │瓶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69  │口罩                  │ 1  │個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69  │手套                  │ 2  │雙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70  │香菸                  │ 1  │條  │與本案無關聯。      │
  ├──┼───────────┼──┼──┼──────────┤
  │71  │垃圾桶                │ 1  │桶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72  │手套                  │ 6  │組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73  │器具                  │ 1  │袋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74  │器具                  │ 1  │組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75  │器具                  │ 1  │組  │編號75-1驗前毛重515 │
  │    │                      │    │    │公克,取13.16 公克鑑│
  │    │                      │    │    │定用罄,餘365.10公克│
  │    │                      │    │    │,檢出微量二級毒品甲│
  │    │                      │    │    │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
  │    │                      │    │    │假麻黃鹼成分。      │
  │    │                      │    │    ├──────────┤
  │    │                      │    │    │編號75-2未檢出二級毒│
  │    │                      │    │    │品及四級毒品成分。  │
  ├──┼───────────┼──┼──┼──────────┤
  │76  │器具                  │ 1  │組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77  │手套                  │ 1  │雙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78  │甲醇                  │ 1  │桶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79  │器具                  │ 1  │盒  │被告及共犯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    │之物。              │
  ├──┼───────────┼──┼──┼──────────┤
  │80  │手機(號碼:0000000000│ 4  │支  │與本案無關聯。      │
  │    │、0000000000、00000000│    │    │                    │
  │    │44、0000000000號)    │    │    │                    │
  ├──┼───────────┼──┼──┼──────────┤
  │B1  │甲基安非他命          │ 8  │包  │驗前總毛重271.67公克│
  │    │                      │    │    │,共取1.30公克鑑定用│
  │    │                      │    │    │罄,總餘261.86公克,│
  │    │                      │    │    │均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
  │    │                      │    │    │非他命成分。        │
  ├──┼───────────┼──┼──┼──────────┤
  │B2  │甲苯                  │ 2  │包  │與本案無關聯。      │
  ├──┼───────────┼──┼──┼──────────┤
  │C1  │玻璃罐                │ 1  │罐  │被告所有,供本件製造│
  │    │                      │    │    │第二級毒品預備之物。│
  ├──┼───────────┼──┼──┼──────────┤
  │C2  │玻璃罐                │ 1  │罐  │被告所有,供本件製造│
  │    │                      │    │    │第二級毒品預備之物。│
  ├──┼───────────┼──┼──┼──────────┤
  │D1  │器具                  │ 5  │組  │被告所有,供本件製造│
  │    │                      │    │    │第二級毒品預備之物。│
  ├──┼───────────┼──┼──┼──────────┤
  │D2  │藥錠                  │ 1  │包  │編號D2-1總淨重912.60│
  │    │                      │    │    │公克,共取1.66公克鑑│
  │    │                      │    │    │定用罄,總餘910.94公│
  │    │                      │    │    │克,檢出四級毒品假麻│
  │    │                      │    │    │黃鹼成分。          │
  │    │                      │    │    ├──────────┤
  │    │                      │    │    │編號D2-2總淨重8075.2│
  │    │                      │    │    │9公克,共取4.22公克 │
  │    │                      │    │    │鑑定用罄,總餘8071.0│
  │    │                      │    │    │7 公克,檢出四級毒品│
  │    │                      │    │    │假麻黃鹼成分。      │
  ├──┼───────────┼──┼──┼──────────┤
  │D3  │甲苯                  │ 3  │包  │被告所有,供本件製造│
  │    │                      │    │    │第二級毒品預備之物。│
  ├──┼───────────┼──┼──┼──────────┤
  │D4  │不明粉末              │ 2  │包  │被告所有,供本件製造│
  │    │                      │    │    │第二級毒品預備之物。│
  ├──┼───────────┼──┼──┼──────────┤
  │D5  │硫酸銅                │ 1  │瓶  │被告所有,供本件製造│
  │    │                      │    │    │第二級毒品預備之物。│
  ├──┼───────────┼──┼──┼──────────┤
  │D6  │小蘇打                │ 1  │包  │被告所有,供本件製造│
  │    │                      │    │    │第二級毒品預備之物。│
  ├──┼───────────┼──┼──┼──────────┤
  │D7  │氯化鈣                │ 1  │包  │被告所有,供本件製造│
  │    │                      │    │    │第二級毒品預備之物。│
  ├──┼───────────┼──┼──┼──────────┤
  │D8  │鈍碱                  │ 1  │包  │被告所有,供本件製造│
  │    │                      │    │    │第二級毒品預備之物。│
  ├──┼───────────┼──┼──┼──────────┤
  │D9  │草酸                  │ 1  │包  │被告所有,供本件製造│
  │    │                      │    │    │第二級毒品預備之物。│
  ├──┼───────────┼──┼──┼──────────┤
  │D10 │丙酮                  │ 1  │包  │被告所有,供本件製造│
  │    │                      │    │    │第二級毒品預備之物。│
  ├──┼───────────┼──┼──┼──────────┤
  │D11 │NooH                  │ 1  │包  │被告所有,供本件製造│
  │    │                      │    │    │第二級毒品預備之物。│
  ├──┼───────────┼──┼──┼──────────┤
  │D12 │二甲苯                │ 1  │包  │被告所有,供本件製造│
  │    │                      │    │    │第二級毒品預備之物。│
  ├──┼───────────┼──┼──┼──────────┤
  │D13 │硫酸                  │ 1  │包  │被告所有,供本件製造│
  │    │                      │    │    │第二級毒品預備之物。│
  ├──┼───────────┼──┼──┼──────────┤
  │D14 │不明液體              │ 1  │包  │被告所有,供本件製造│
  │    │                      │    │    │第二級毒品預備之物。│
  ├──┼───────────┼──┼──┼──────────┤
  │D15 │二號溶劑              │ 1  │包  │被告所有,供本件製造│
  │    │                      │    │    │第二級毒品預備之物。│
  ├──┼───────────┼──┼──┼──────────┤
  │D16 │器具                  │ 1  │籃  │被告所有,供本件製造│
  │    │                      │    │    │第二級毒品預備之物。│
  ├──┼───────────┼──┼──┼──────────┤
  │D17 │器具及分裝袋          │ 1  │包  │被告所有,供本件製造│
  │    │                      │    │    │第二級毒品預備之物。│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792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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