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36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361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游畯淵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400號,中華
民國106年7月26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105年度審易字第3017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105年度偵字第15878號、第16948號、第17612號),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421條、第422條分別規定得為聲請再審對象者為「有罪之判決」、「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自明(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370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再審係為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程序,是聲請再審之對象,應為確定之實體判決,倘不具實體之確定力,不得以之為聲請再審之客體,而此項得否作為聲請再審之客體,又屬首應調查、審認之事項,必也於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之確定判決,始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客體,受理之法院方得進而為其他程序及實體上審查(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36號、第385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依上開說明,聲請再審之對象應為確定之實體判決,若判決尚未確定,則無聲請再審之餘地。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施畯淵(下稱再審聲請人)因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共6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3017號判決判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嗣檢察官及再審聲請人均上訴,經本院以106年度上易字第400號判決將原判決附表(詳如附表一)編號3、4、5所示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均改論以詐欺取財罪,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5月、4月(詳見附表二編號3、4、5所示),並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併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另就原判決附表(詳如附表一)編號
1、2、6所示之罪,判決上訴駁回(詳見附表二編號1、2、6所示),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而如附表二編號3、4、5所示之罪,因檢察官未上訴(見本院卷第29頁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而確定(按此部分檢察官認再審聲請人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嫌,惟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400號判決則認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故屬檢察官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但再審聲請人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再審聲請人自得就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400號判決附表(詳如附表二)編號3、4、5(聲請書誤載為編號2、3、5)已確定部分聲請再審,合先敘明。
二、聲請再審意旨略以:原確定判決認再審聲請人前因詐欺案件經判刑確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74號),並於民國105年1月2日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而有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惟再審聲請人此部分所處之刑與另案所處之刑,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執行期滿日為106年12月26日,是依刑法第51條、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之案件,若有一罪執行完畢,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時,已執行部分不得認已執行完畢,原確定判決認再審聲請人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而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係有重要證據漏未調查,故於法定期限內,依法聲請再審,請准予重啟調查云云。
三、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必其聲請之理由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一,或有同法第421條所定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始得為之。再按刑事訴訟之再審及非常上訴制度,雖均為救濟已確定之刑事判決而設,但再審係為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程序,非常上訴程序則在糾正原確定判決法律上之錯誤,如對於原確定判決係以違背法令之理由聲明不服,則應依非常上訴程序尋求救濟,二者迥不相侔(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60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再審聲請人以其前因詐欺案件經判刑確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74號),並於105年1月2日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而有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惟此部分所處之刑與另案所處之刑,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執行期滿日為106年12月26日,而數罪併罰之案件,若有一罪執行完畢,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時,已執行部分不得認已執行完畢,原確定判決認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而適用刑法第47條規定,應重啟調查云云。細繹其聲請再審意旨,顯係針對原確定判決以其構成累犯,並適用刑法第47條規定而為指摘,若聲請再審意旨所指屬實,則非原確定判決認定犯罪事實錯誤之問題,而是原確定判決適用刑法第47條是否合法之問題。換言之,乃原確定判決有無違背法令及得否聲請非常上訴救濟之範疇,與再審程序係就認定事實是否錯誤之救濟制度無涉。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所述之再審理由,顯與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法定再審事由不相適合,再審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一(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3017號判決附表):┌──┬──────────────────┬───────────┐│編號│ 詐 騙 手 法 │ 主 文 │├──┼──────────────────┼───────────┤│ 1 │以Kevin2768之帳號向楊璟宜佯稱可代購 │游畯淵犯以網際網路對公││ │空氣清淨機2台,致楊璟宜陷於錯誤,先 │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累││ │於105年3月30日上午11時許,匯款2萬元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 │至游畯淵中信銀帳戶內;再於同年4月3日│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 │下午5時52分許,匯款1萬元至游畯淵指定│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 │之邱泓睿中信銀行帳戶內。 │55號SIM卡壹枚)、犯罪 ││ │ │所得新臺幣參萬元均沒收││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其價額。 │├──┼──────────────────┼───────────┤│ 2 │以Kevin2768之帳號向賴眉吟佯稱可代購 │游畯淵犯以網際網路對公││ │相片沖洗機2台,致賴眉吟陷於錯誤,於 │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累││ │105年3月29日下午10時許,匯款8,960元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 │至游畯淵中信銀行帳戶內。 │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 │ │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 │ │55號SIM卡壹枚)、犯罪 ││ │ │所得新臺幣捌仟玖佰陸拾││ │ │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時,追徵其價額。 │├──┼──────────────────┼───────────┤│ 3 │以Kevin2768之帳號向葉名豪佯稱可代購 │游畯淵犯以網際網路對公││ │空氣清淨機1台,致葉名豪陷於錯誤,於 │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累││ │105年3月29日下午10時8分許,匯款7,215│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 │元至游畯淵中信銀行帳戶內。 │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 │ │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 │ │55號SIM卡壹枚)、犯罪 ││ │ │所得新臺幣柒仟貳佰拾伍││ │ │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時,追徵其價額。 │├──┼──────────────────┼───────────┤│ 4 │以Kevin2768之帳號向劉育愷佯稱可代購 │游畯淵犯以網際網路對公││ │單眼相機1台,致劉育愷陷於錯誤,於105│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累││ │年3月30日下午9時37分許,匯款2萬5,000│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 │元至游畯淵中信銀行帳戶內。 │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 │ │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 │ │55號SIM卡壹枚)、犯罪 ││ │ │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均││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追徵其價額。 │├──┼──────────────────┼───────────┤│ 5 │以a126458之帳號向嚴楷焯佯稱可代購I │游畯淵犯以網際網路對公││ │PAD MINI2(32G)1台,致嚴楷焯陷於錯 │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累││ │誤,於105年3月30日上午3時4分許,匯款│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 │6,120元至游畯淵中信銀行帳戶內。 │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 │ │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 │ │55號SIM卡壹枚)、犯罪 ││ │ │所得新臺幣陸仟壹佰貳拾││ │ │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時,追徵其價額。 │├──┼──────────────────┼───────────┤│ 6 │以Iamirena帳號向張麟昊佯稱可在「歐付│游畯淵犯以網際網路對公││ │寶」以折扣價格加值帳號,致張麟昊陷於│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累││ │錯誤,於105年5月24日上午11時52分、11│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 │時56分許,分別匯款5萬元、8,100元至游│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 │畯淵指定之羅育誠(起訴書誤載為呂秀妍│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 │)中信銀行帳戶內。 │55號SIM卡壹枚)、犯罪 ││ │ │所得新臺幣伍萬捌仟壹佰││ │ │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即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400號判決附表):┌──┬──────────────────┬───────────┐│編號│ 詐 騙 手 法 │ 主 文 │├──┼──────────────────┼───────────┤│ 1 │以Kevin2768 之帳號在不特定多數人得見│上訴駁回 ││ │聞之PTT 論壇上刊登「日本代購」文章,│ ││ │向依上開文章進而洽詢游畯淵之楊璟宜佯│ ││ │稱可代購空氣清淨機2 台,致楊璟宜陷於│ ││ │錯誤,先於105 年3 月30日上午11時許,│ ││ │匯款2 萬元至游畯淵中信銀帳戶內;再於│ ││ │同年4 月3 日下午5 時52分許,匯款1 萬│ ││ │元至游畯淵指定之邱泓睿中信銀行帳戶內│ ││ │。 │ ││ │ │ │├──┼──────────────────┼───────────┤│ 2 │以Kevin2768之帳號在不特定多數人得見 │上訴駁回 ││ │聞之PTT 論壇「HELP BUY」版上刊登「日│ ││ │本商品代買4 月6 日回國」文章,向依上│ ││ │開文章進而洽詢之賴眉吟佯稱可代購相片│ ││ │沖洗機2 台,致賴眉吟陷於錯誤,於105 │ ││ │年3 月29日下午10時許,匯款8,960 元至│ ││ │游畯淵中信銀行帳戶內。 │ ││ │ │ ││ │ │ ││ │ │ │├──┼──────────────────┼───────────┤│ 3 │見葉名豪於PTT 論壇上刊登欲尋找代購空│游畯淵犯詐欺取財罪,累││ │氣清淨機者,見有機可乘,遂以Kevin276│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8 之帳號回應葉名豪,佯稱可代購空氣清│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淨機1 台,致葉名豪陷於錯誤,於105 年│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 ││ │3 月29日下午10時8 分許,匯款7,215 元│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至游畯淵中信銀行帳戶內。 │(含門號0000000000號 ││ │ │SIM 卡壹枚)、犯罪所得││ │ │新臺幣柒仟貳佰拾伍元均││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追徵其價額。 │├──┼──────────────────┼───────────┤│ 4 │以Kevin2768之帳號向劉育愷佯稱可代購 │游畯淵犯詐欺取財罪,累││ │單眼相機1台,致劉育愷陷於錯誤,於105│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年3月30日下午9時37分許,匯款2萬5,000│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元至游畯淵中信銀行帳戶內。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 ││ │ │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 │ │M卡壹枚)、犯罪所得新 ││ │ │臺幣貳萬伍仟元均沒收,││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價額。 │├──┼──────────────────┼───────────┤│ 5 │見嚴楷焯於PTT 論壇MAKE SHOP 版刊登欲│游畯淵犯詐欺取財罪,累││ │購買IPAD MINI2之文章,見有機可乘,即│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以a126458 之帳號私訊嚴楷焯,佯稱可販│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售IPAD MINI2(32G )1 台,致嚴楷焯陷│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 ││ │於錯誤,於105 年3 月30日上午3 時4 分│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許,匯款6,120 元至游畯淵中信銀行帳戶│(含門號0000000000號 ││ │內。 │SIM 卡壹枚)、犯罪所得││ │ │新臺幣陸仟壹佰貳拾元均││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追徵其價額。 │├──┼──────────────────┼───────────┤│ 6 │以Iamirena帳號在不特定多數人得見聞之│上訴駁回 ││ │PTT 論壇代買版上刊登「代買udn/pchome│ ││ │/yahoo代刷代買82-9折 」文章,向依上 │ ││ │開文章進而洽詢之張麟昊佯稱可在「歐付│ ││ │寶」以折扣價格加值帳號,致張麟昊陷於│ ││ │錯誤,於105 年5 月24日上午11時52分、│ ││ │11時56分許,分別匯款5 萬元、8,100 元│ ││ │至游畯淵指定之羅育誠(起訴書誤載為呂│ ││ │秀妍)中信銀行帳戶內。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