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01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301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月惠
- 選任辯護人
- 法律扶助林宗翰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107 年度訴字第225 號,中華民國107 年9 月20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8160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1666號、107年度偵字第10689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上訴駁回。
黃月惠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29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一「宣告刑」
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事實
一、黃月惠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18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30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前開2 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443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審易緝字第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復因施用第二及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19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前開2 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184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與前開有期徒刑1 年2 月部分接續執行,於104 年9 月9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04 年11月21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販賣、持有,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如附表二編號1 至29時間、地點欄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二編號1 至29事實欄所示之價格,販賣如附表二編號1 至29事實欄所示重量之毒品予如附表二編號1 至29事實欄所示所示之人。嗣經警於107 年5 月28日下午1 時25分許,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10樓居處(起訴書誤載為同段327 號4 樓,逕予更正),扣得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三、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審理範圍:本件檢察官原起訴上訴人即被告黃月惠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二級毒品等共32罪,經原審分別判刑在案。被告黃月惠不服而上訴,檢察官則未上訴,惟被告於107 年10月31日準備程序時當庭表示撤回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第二級毒品罪部分,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撤回上訴聲請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7 、162 頁),是被告黃月惠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均已確定,非屬本院審理範圍。本件審理範圍限於附表一編號1 至29等被告黃月惠販賣第二級毒品共29次部分(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 、4 至31等29罪),合先說明。
二、證據能力之說明:
㈠按偵查犯罪機關依法定程序監聽之錄音,係以監聽之錄音帶為其調查犯罪所得之證據,司法警察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而製作之通訊監察譯文,乃該監聽錄音帶內容之顯示,此為學理上所稱之「派生證據」,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於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譯文之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勘驗該監聽錄音帶以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俾確認該錄音聲音是否為通訊者本人及其內容與通訊監察譯文之記載是否相符,或傳喚該通訊者為證據調查。倘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該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並不爭執,即無勘驗辨認其錄音聲音之調查必要性,法院於審判期日如已踐行提示通訊監察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者,其所為之訴訟程序即無不合(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61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司法警察對於被告黃月惠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證人梁家滎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及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施以通訊監察,事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依法核發通訊監察書,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 年度聲監字第89號、第90號、第133 號、107 年度聲監續字第130 號、第131 號、第185 號、第186 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在卷可佐(見偵字第10689 號卷第67至74、141 至146 頁),是本件司法警察所為之監聽錄音蒐證程序屬合法,且被告及其辯護人對上開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於原審及本院均未予爭執,無勘驗該監聽錄音之必要,再者,原審及本院於審判期日調查證據,已提示上揭通訊監察譯文供當事人辨認及告以要旨等程序,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表示無意見,有原審及本院審判筆錄可稽(見原審卷第第221 、222 頁;本院卷第208 至226 頁),故通訊監察譯文自有證據能力。此等通訊監察譯文,係針對具體個案為之,並不具例行性,尚與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所定特信性文書之要件有間,附此敘明。
㈡本院援引之其他下列證據資料(包含供述證據、文書證據等),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又檢察官、被告黃惠月及其辯護人於原審準備程序、審理時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對原審及本院所提示之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供述,包括供述證據、文書證據等證據,就證據能力均未表示爭執,且迄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聲明異議,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至第159 條之5 規定,本院所引用供述證據及文書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之認定: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黃月惠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字第10689 號卷第5 至59頁;偵字第8160號卷一第419 至432 頁;卷二第32至35、46至48、61-67 、89至97、140 至145 頁;原審卷第62、162、218 、226 至230 頁;本院卷第209 至226 頁),核與證人梁家滎、鄭偉志、洪昱賢、陳仁鴻等分別於警詢、偵訊時證述情節相符(見偵字第10689 號卷第111 至138 、182 至202 、223 至230 、250 至259 頁;偵字第8160號卷一第247 至258 、305 至315 、410 至414 頁;偵字第8160號卷二第147 至150 頁),並有如附表四編號1 至29所示通訊監察譯文、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照片(見偵字第10689 號卷第101 至106 、162 至166 、216 至220 、243 至246 頁;偵字第8160號卷一第101 至108 、331 至333 頁)在卷可稽,且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白色結晶12包,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12.8830 公克,取樣0.0511公克,驗餘淨重12.8319 公克)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見偵字第8160號卷二第122 頁),並有如附表三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此部分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㈡按販賣毒品本屬政府嚴予查緝之不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販賣毒品罪更係重罪,設若無利可圖,衡情一般持有毒品者,當不致輕易將持有毒品交付他人;況毒品價格不貲、物稀價昂,並無公定之價格,不論任何包裝,均可任意分裝增減分量,每次買賣價量,亦可能隨時依雙方間之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性風險之評估等,因而異其標準,並隨時機動調整,非可一概而論,是販賣之利得,除經坦承犯行或價量俱臻明確外,本難查得實情,販賣之人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方式雖異,其意圖營利之非法販賣行為則一致,茍非有利可圖,實無甘冒重罪風險而僅以購入價格更行轉售之理,且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供稱:「販賣1,000 元甲基安非他命有賺300 元重量的甲基安非他命。販賣5,000 元的甲基安非他命獲利大約2,000 元。」等語(見原審卷第229 、230 頁),顯然有利可圖,故其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從中賺取牟利之意圖至明。
㈢綜上所述,被告確有如附表編號二1 至29所示之29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29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之說明:
㈠核被告如事實欄二之附表二編號1 至29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各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
1.被告有如事實欄所示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如事實欄二所示有期徒刑以上刑之29罪,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2.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於偵查及原審、本院審理中就如事實欄二之附表二編號1 至29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自白犯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3.本件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
⑴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犯該條例第4 條至第8 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係指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有關資料,諸如正犯或共犯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查獲者而言。又所謂「供出毒品來源」,當係指犯該條例所定上開各罪之人,供出其所犯上開各罪該次犯行之毒品來源而言。亦即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與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進而查獲之間,須有先後且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始克相當,非謂被告一有「自白」,供述毒品之來源,即應依上開規定予以減輕或免除其刑(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2238號判決可資參照)。
⑵被告固然供出本件販賣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來源為張金火及不詳真實姓名年籍、綽號「阿邦」之人,惟張金火已於107 年6 月6 日死亡,而被告於警詢時及原審時供稱:「不知道『阿邦』真實姓名,僅知其聯絡電話。」等語(見偵字第8160卷一第34、60頁;原審卷第227 頁),被告無法提供足資辨識正犯或共犯之真實姓名、年籍、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使檢、調人員得以發動調查或偵查並因而查獲該正犯或共犯,本案未因被告之供述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107 年7 月31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076001517號函存卷可參(見原審卷第87至114 頁),尚難認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免其刑規定之要件,自無該規定之適用。
三、維持原判決關於附表二編號1 至29所示各罪及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原判決以被告此販賣第二級毒品共29次部分之犯罪事證明確,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17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項、第40條之2 第1 項等規定,並審酌甲基安非他命為中樞神經興奮劑,使用者於初用時會有提神、振奮、欣快感、自信、滿足感等效果,但多次使用後,前述感覺會逐漸縮短或消失,不用時會感覺無力、沮喪、情緒低落而致使用量及頻次日漸增加,長期使用會造成如妄想型精神分裂症之安非他命精神病,症狀包括猜忌、多疑、妄想、情緒不穩、易怒、視幻覺、聽幻覺、觸幻覺、強迫或重覆性的行為及睡眠障礙等,也常伴有自殘、暴力攻擊行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對身心產生的危害,被告有如事實欄一所示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竟無視毒品對社會治安所衍生之重大影響,仍不思惕勵己行,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仍販賣第二級毒品,所為實不足取,惟犯罪後坦承犯行,知所悔悟,兼衡其離婚,於羈押前從事洗碗工,月收入2 萬2,000 元,與胞姊4 名、胞弟1 名、胞妹1 名共同扶養母親,國小肄業之智識程度,業據被告自陳在卷(見原審卷第162 、230 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係一時貪利、犯罪所得利益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29之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復就沒收說明:1.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之;又鑑定機關鑑定毒品時,一般係以傾倒之方式,將包裝袋內之毒品倒出與包裝袋分離而稱重,必要時亦會輔以刮杓取出袋內粉末,然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白色結晶12包,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
12.8830 公克,取樣0.0511公克,驗餘淨重12.8319 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見偵字第8160號卷二第122 頁),且係供販賣所用之毒品,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原審卷第226 、227 、229 頁),該包裝袋12只與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分離時,仍會有極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而難以析離,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於被告所涉最末次即如事實欄二附表二編號29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該罪名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441號判決意旨參照);至送驗耗費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而不存在,自無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2.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行動電話1 支(含搭配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為被告所有且係供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於事實欄二附表二編號1 至29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各該罪名項下宣告沒收;又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之物既已扣案,即得直接「原物沒收」,而不生追徵其價額之問題;3.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分裝袋1 包,為被告所有,為其販賣第二級毒品分裝後,所持有之剩餘外包裝袋,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原審卷第162 頁),屬供被告犯如事實欄二附表二編號1 至29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預備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分別於事實欄二附表二編號1 至29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該罪名項下宣告沒收,且既已扣案,即得直接「原物沒收」,而不生追徵其價額之問題;4.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此觀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立法理由甚明;被告犯如事實欄二附表二編號1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得為5,000 元,編號2 、3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得為1,500 元編號4 至29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得為1,000 元,雖均未扣案,然既屬被告因犯罪所獲有取得之財物,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修正後之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此乃因沒收新制已將沒收列為專章,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故宣告多數沒收情形,並非數罪併罰,爰將原刑法第51條第9 款配合刪除,並增訂上開規定;本件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宣告多數沒收,依法應併執行之。
㈡經核原判決就此部分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被告黃月惠上訴以原判決量刑太重,指摘原判決不當,惟本件經原判決逐一剖析,並就卷內證據資料參互審酌,本件被告黃月惠確實有如附表二編號1 至29所示之時間、價格、重量分別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29次之犯行,且均已審酌關於刑法第57條各項事由,業已如前述,被告係累犯,其上訴以原判決量刑太重,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定執行刑:
1.量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惟並非概無法律上之限制,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限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718 號刑事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2.本件原判決就檢察官起訴被告黃月惠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29罪)、轉讓禁藥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予以論罪科刑,被告不服而提起上訴,檢察官並未上訴,惟因被告於本院107年10月31日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關於轉讓禁藥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之上訴,業如前述,此部分為原審未及審酌,於法不合(至原判決漏未於理由中敘明被告黃月惠所犯數罪符合刑法第50條規定情形,應定執行刑,僅於主文諭知所定執行刑,為訴訟經濟計,由本院於理由中說明補正即足)。被告以原判決就各罪量刑太重為由上訴,雖無理由,惟原判決就定執行刑部分既有上開未及斟酌之瑕疵,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定應執刑部分(即販賣第二級毒品共29罪部分)撤銷,並定應執行如主文第3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少勳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嘉明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附表一(即原判附表一編號1、4至31):┌──┬─────────┬──────────────────┬─────────┐│編號│犯罪事實 │宣告刑及沒收(原判決主文) │本院判斷 │├──┼─────────┼──────────────────┼─────────┤│ 1 │如事實欄二附表二號│黃月惠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上訴駁回。 ││(原│1 所示犯行 │刑肆年貳月。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2、3所│ ││判決│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附表│ │所得財物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一編│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號1 │ │額。 │ ││) │ │ │ │├──┼─────────┼──────────────────┼─────────┤│ 2 │如事實欄二附表二號│黃月惠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上訴駁回。 ││(原│2所示犯行 │刑參年拾月。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2、3所│ ││判決│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附表│ │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一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號4 │ │其價額。 │ ││) │ │ │ │├──┼─────────┼──────────────────┼─────────┤│ 3 │如事實欄二附表二號│黃月惠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上訴駁回。 ││(原│3所示犯行 │刑參年拾月。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2、3所│ ││判決│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附表│ │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一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號5 │ │其價額。 │ ││) │ │ │ │├──┼─────────┼──────────────────┼─────────┤│ 4 │如事實欄二附表二號│黃月惠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上訴駁回。 ││(原│4所示犯行 │刑參年陸月。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2、3所│ ││判決│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附表│ │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一編│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號6 │ │額。 │ ││) │ │ │ │├──┼─────────┼──────────────────┼─────────┤│ 5 │如事實欄二附表二號│黃月惠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上訴駁回。 ││(原│5所示犯行 │刑參年陸月。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2、3所│ ││判決│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附表│ │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一編│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號7 │ │額。 │ ││) │ │ │ │├──┼─────────┼──────────────────┼─────────┤│ 6 │如事實欄二附表二號│黃月惠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上訴駁回。 ││(原│6所示犯行 │刑參年陸月。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2、3所│ ││判決│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附表│ │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一編│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號8 │ │額。 │ ││) │ │ │ │├──┼─────────┼──────────────────┼─────────┤│ 7 │如事實欄二附表二號│黃月惠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上訴駁回。 ││(原│7所示犯行 │刑參年陸月。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2、3所│ ││判決│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附表│ │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一編│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號9 │ │額。 │ ││) │ │ │ │├──┼─────────┼──────────────────┼─────────┤│ 8 │如事實欄二附表二號│黃月惠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上訴駁回。 ││(原│8所示犯行 │刑參年陸月。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2、3所│ ││判決│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附主│ │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一編│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號10│ │額。 │ ││) │ │ │ │├──┼─────────┼──────────────────┼─────────┤│ 9 │如事實欄二附表二號│黃月惠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上訴駁回。 ││(原│9所示犯行 │刑參年陸月。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2、3所│ ││判決│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附表│ │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一編│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號11│ │額。 │ ││) │ │ │ │├──┼─────────┼──────────────────┼─────────┤│ 10 │如事實欄二附表二號│黃月惠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上訴駁回。 ││(原│10所示犯行 │刑參年陸月。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2、3所│ ││判決│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附表│ │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一編│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號12│ │額。 │ ││) │ │ │ │├──┼─────────┼──────────────────┼─────────┤│ 11 │如事實欄二附表二號│黃月惠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上訴駁回。 ││(原│11所示犯行 │刑參年陸月。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2、3所│ ││判決│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附表│ │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一編│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號13│ │額。 │ ││) │ │ │ │├──┼─────────┼──────────────────┼─────────┤│ 12 │如事實欄二附表二號│黃月惠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上訴駁回。 ││(原│12所示犯行 │刑參年陸月。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2、3所│ ││判決│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附表│ │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一編│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號14│ │額。 │ ││) │ │ │ ││ │ │ │ │├──┼─────────┼──────────────────┼─────────┤│ 13 │如事實欄二附表二號│黃月惠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上訴駁回。 ││(原│13所示犯行 │刑參年陸月。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2、3所│ ││判決│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附表│ │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一編│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號15│ │額。 │ ││) │ │ │ │├──┼─────────┼──────────────────┼─────────┤│ 14 │如事實欄二附表二號│黃月惠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上訴駁回。 ││(原│14所示犯行 │刑參年陸月。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2、3所│ ││判決│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附表│ │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一編│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號16│ │額。 │ ││) │ │ │ │├──┼─────────┼──────────────────┼─────────┤│ 15 │如事實欄二附表二號│黃月惠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上訴駁回。 ││(原│15所示犯行 │刑參年陸月。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2、3所│ ││判決│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附表│ │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一編│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號17│ │額。 │ ││) │ │ │ │├──┼─────────┼──────────────────┼─────────┤│ 16 │如事實欄二附表二號│黃月惠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上訴駁回。 ││(原│16所示犯行 │刑參年陸月。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2、3所│ ││判決│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附表│ │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一編│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號18│ │額。 │ ││) │ │ │ │├──┼─────────┼──────────────────┼─────────┤│ 17 │如事實欄二附表二號│黃月惠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上訴駁回。 ││(原│17所示犯行 │刑參年陸月。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2、3所│ ││判決│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附表│ │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一編│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號19│ │額。 │ ││) │ │ │ │├──┼─────────┼──────────────────┼─────────┤│ 18 │如事實欄二附表二號│黃月惠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上訴駁回。 ││(原│18所示犯行 │刑參年陸月。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2、3所│ ││判決│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附表│ │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一編│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號20│ │額。 │ ││) │ │ │ │├──┼─────────┼──────────────────┼─────────┤│ 19 │如事實欄二附表二號│黃月惠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上訴駁回。 ││(原│19所示犯行 │刑參年陸月。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2、3所│ ││判決│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附表│ │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一編│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號21│ │額。 │ ││) │ │ │ │├──┼─────────┼──────────────────┼─────────┤│ 20 │如事實欄二附表二號│黃月惠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上訴駁回。 ││(原│20所示犯行 │刑參年陸月。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2、3所│ ││判決│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附表│ │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一編│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號22│ │額。 │ ││) │ │ │ │├──┼─────────┼──────────────────┼─────────┤│ 21 │如事實欄二附表二號│黃月惠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上訴駁回。 ││(原│21所示犯行 │刑參年陸月。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2、3所│ ││判決│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附表│ │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一編│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號23│ │額。 │ ││) │ │ │ │├──┼─────────┼──────────────────┼─────────┤│ 22 │如事實欄二附表二號│黃月惠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上訴駁回。 ││(原│22所示犯行 │刑參年陸月。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2、3所│ ││判決│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編號│ │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24)│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 │ │├──┼─────────┼──────────────────┼─────────┤│ 23 │如事實欄二附表二號│黃月惠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上訴駁回。 ││(原│23所示犯行 │刑參年陸月。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2、3所│ ││判決│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附表│ │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一編│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號25│ │額。 │ ││) │ │ │ │├──┼─────────┼──────────────────┼─────────┤│ 24 │如事實欄二附表二號│黃月惠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上訴駁回。 ││(原│24所示犯行 │刑參年陸月。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2、3所│ ││判決│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附表│ │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一編│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號26│ │額。 │ ││) │ │ │ │├──┼─────────┼──────────────────┼─────────┤│ 25 │如事實欄二附表二號│黃月惠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上訴駁回。 ││(原│25所示犯行 │刑參年陸月。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2、3所│ ││判決│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附表│ │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一編│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號27│ │額。 │ ││) │ │ │ │├──┼─────────┼──────────────────┼─────────┤│ 26 │如事實欄二附表二號│黃月惠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上訴駁回。 ││(原│26所示犯行 │刑參年陸月。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2、3所│ ││判決│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附表│ │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一編│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號28│ │額。 │ ││) │ │ │ │├──┼─────────┼──────────────────┼─────────┤│ 27 │如事實欄二附表二號│黃月惠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上訴駁回。 ││(原│27所示犯行 │刑參年陸月。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2、3所│ ││判決│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附表│ │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一編│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號29│ │額。 │ ││) │ │ │ │├──┼─────────┼──────────────────┼─────────┤│ 28 │如事實欄二附表二號│黃月惠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上訴駁回。 ││(原│28所示犯行 │刑參年陸月。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2、3所│ ││判決│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附表│ │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一編│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號30│ │額。 │ ││) │ │ │ │├──┼─────────┼──────────────────┼─────────┤│ 29 │如事實欄二附表二號│黃月惠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上訴駁回。 ││(原│29所示犯行 │刑參年陸月。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 │ ││判決│ │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2 │ ││附表│ │、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一編│ │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 ││號31│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 │ │└──┴─────────┴──────────────────┴─────────┘附表二(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4至31):┌──┬────┬─────┬────────────────┬───────┐│編號│時間 │地點 │犯罪事實 │買受人或受讓人││ │(民國)│ │(金額單位:新台幣) │ │├──┼────┼─────┼────────────────┼───────┤│ 1 │107年4月│新北市八里│黃月惠黃月惠持用如附表三編號3 所│梁家滎 ││ │21日17時│區中華路2 │示行動電話1 支(搭配使用行動電話│ ││ │、18時許│段165巷附 │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與│ ││ │ │近 │梁家滎取得聯繫並約定交易毒品事宜│ ││ │ │ │(內容詳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通訊監│ ││ │ │ │察譯文內容)後,以新臺幣(下同)│ ││ │ │ │5,000 元之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 ││ │ │ │安非他命1 包(約5 公克)予梁家滎│ ││ │ │ │。 │ │├──┼────┼─────┼────────────────┼───────┤│ 2 │107年3月│新北市八里│黃月惠持用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行動│洪煜賢 ││ │24日21時│區中華路2 │電話1 支(搭配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9│ ││ │、22時許│段165巷附 │00000000號SIM 卡1 張),與洪煜賢│ ││ │ │近 │取得聯繫並約定交易毒品事宜(內容│ ││ │ │ │詳如附表四編號4 所示通訊監察譯文│ ││ │ │ │內容)後,以1,500 元之價格販賣第│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約1 公│ ││ │ │ │克)予洪煜賢。 │ │├──┼────┼─────┼────────────────┼───────┤│ 3 │107年4月│新北市八里│黃月惠持用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行動│洪煜賢 ││ │4日12時 │區中華路2 │電話1 支(搭配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9│ ││ │、13時許│段165巷附 │00000000號SIM 卡1 張),與洪煜賢│ ││ │ │近 │取得聯繫並約定交易毒品事宜(內容│ ││ │ │ │詳如附表四編號5 所示通訊監察譯文│ ││ │ │ │內容)後,以1,500 元之價格販賣第│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約1 公│ ││ │ │ │克)予洪煜賢。 │ │├──┼────┼─────┼────────────────┼───────┤│ 4 │107年3月│新北市八里│黃月惠持用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行動│鄭偉志 ││ │28日12時│區中華路2 │電話1 支(搭配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9│ ││ │、13時許│段165巷附 │00000000號SIM 卡1 張),與鄭偉志│ ││ │ │近 │取得聯繫並約定交易毒品事宜(內容│ ││ │ │ │詳如附表四編號6 所示通訊監察譯文│ ││ │ │ │內容)後,以1,000 元之價格販賣第│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約1 公│ ││ │ │ │克)予鄭偉志。 │ │├──┼────┼─────┼────────────────┼───────┤│ 5 │107年3月│新北市八里│黃月惠持用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行動│鄭偉志 ││ │31日12時│區中華路2 │電話1 支(搭配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9│ ││ │、13時許│段165巷附 │00000000號SIM 卡1 張),與鄭偉志│ ││ │ │近 │取得聯繫並約定交易毒品事宜(內容│ ││ │ │ │詳如附表四編號7 所示通訊監察譯文│ ││ │ │ │內容)後,以1,000 元之價格販賣第│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約1 公│ ││ │ │ │克)予鄭偉志。 │ │├──┼────┼─────┼────────────────┼───────┤│ 6 │107年4月│新北市八里│黃月惠持用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行動│鄭偉志 ││ │17日12時│區中山路2 │電話1 支(搭配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9│ ││ │、13時許│段165巷附 │00000000號SIM 卡1 張),與鄭偉志│ ││ │ │近 │人取得聯繫並約定交易毒品事宜(內│ ││ │ │ │容詳如附表四編號8 所示通訊監察譯│ ││ │ │ │文內容)後,以1,000 元之價格販賣│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約1 │ ││ │ │ │公克)予鄭偉志。 │ │├──┼────┼─────┼────────────────┼───────┤│ 7 │107年4月│新北市八里│黃月惠持用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行動│鄭偉志 ││ │22日21時│區中華路2 │電話1 支(搭配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9│ ││ │、22時許│段165巷附 │00000000號SIM 卡1 張),與鄭偉志│ ││ │ │近 │取得聯繫並約定交易毒品事宜(內容│ ││ │ │ │詳如附表四編號9 所示通訊監察譯文│ ││ │ │ │內容)後,以1,000 元之價格販賣第│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約1 公│ ││ │ │ │克)予鄭偉志。 │ │├──┼────┼─────┼────────────────┼───────┤│ 8 │107年4月│新北市八里│黃月惠持用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行動│鄭偉志 ││ │26日0時 │區中華路2 │電話1 支(搭配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9│ ││ │、1時許 │段165巷附 │00000000號SIM 卡1 張),與鄭偉志│ ││ │ │近 │取得聯繫並約定交易毒品事宜(內容│ ││ │ │ │詳如附表四編號10所示通訊監察譯文│ ││ │ │ │內容)後,以1,000 元之價格販賣第│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約1 公│ ││ │ │ │克)予鄭偉志。 │ │├──┼────┼─────┼────────────────┼───────┤│ 9 │107年4月│新北市八里│黃月惠持用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行動│鄭偉志 ││ │29日3時 │區中華路2 │電話1 支(搭配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9│ ││ │、4時許 │段165巷附 │00000000號SIM 卡1 張),與鄭偉志│ ││ │ │近 │取得聯繫並約定交易毒品事宜(內容│ ││ │ │ │詳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通訊監察譯文│ ││ │ │ │內容)後,以1,000 元之價格販賣第│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約1 公│ ││ │ │ │克)予鄭偉志。 │ │├──┼────┼─────┼────────────────┼───────┤│ 10 │107年4月│新北市八里│黃月惠持用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行動│鄭偉志 ││ │30日20時│區中華路2 │電話1 支(搭配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9│ ││ │、21時許│段165巷附 │00000000號SIM 卡1 張),與鄭偉志│ ││ │ │近 │取得聯繫並約定交易毒品事宜(內容│ ││ │ │ │詳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通訊監察譯文│ ││ │ │ │內容)後,以1,000 元之價格販賣第│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約1 公│ ││ │ │ │克)予鄭偉志。 │ │├──┼────┼─────┼────────────────┼───────┤│ 11 │107年5月│新北市八里│黃月惠持用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行動│鄭偉志 ││ │2日12時 │區中山路2 │電話1 支(搭配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9│ ││ │、13時許│段303巷附 │00000000號SIM 卡1 張),與鄭偉志│ ││ │ │近 │取得聯繫並約定交易毒品事宜(內容│ ││ │ │ │詳如附表四編號13所示通訊監察譯文│ ││ │ │ │內容)後,以1,000 元之價格販賣第│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約1 公│ ││ │ │ │克)予鄭偉志。 │ │├──┼────┼─────┼────────────────┼───────┤│ 12 │107年5月│新北市八里│黃月惠持用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行動│鄭偉志 ││ │3日12時 │區中山路2 │電話1 支(搭配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9│ ││ │、13時許│段303巷附 │00000000號SIM 卡1 張),與鄭偉志│ ││ │ │近 │取得聯繫並約定交易毒品事宜(內容│ ││ │ │ │詳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通訊監察譯文│ ││ │ │ │內容)後,以1,000 元之價格販賣第│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約1 公│ ││ │ │ │克)予鄭偉志。 │ │├──┼────┼─────┼────────────────┼───────┤│ 13 │107年5月│新北市八里│黃月惠持用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行動│鄭偉志 ││ │4日19時 │區中山路2 │電話1 支(搭配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9│ ││ │、20時許│段303巷附 │00000000號SIM 卡1 張),與鄭偉志│ ││ │ │近 │取得聯繫並約定交易毒品事宜(內容│ ││ │ │ │詳如附表四編號15所示通訊監察譯文│ ││ │ │ │內容)後,以1,000 元之價格販賣第│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約1 公│ ││ │ │ │克)予鄭偉志。 │ │├──┼────┼─────┼────────────────┼───────┤│ 14 │107年5月│新北市八里│黃月惠持用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行動│鄭偉志 ││ │5日12時 │區中山路2 │電話1 支(搭配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9│ ││ │、13時許│段303巷附 │00000000號SIM 卡1 張),與鄭偉志│ ││ │ │近 │取得聯繫並約定交易毒品事宜(內容│ ││ │ │ │詳如附表四編號16所示通訊監察譯文│ ││ │ │ │內容)後,以1,000 元之價格販賣第│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約1 公│ ││ │ │ │克)予鄭偉志。 │ │├──┼────┼─────┼────────────────┼───────┤│ 15 │107年5月│新北市八里│黃月惠持用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行動│鄭偉志 ││ │6日17時 │區中山路2 │電話1 支(搭配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9│ ││ │、18時許│段303巷附 │00000000號SIM 卡1 張),與鄭偉志│ ││ │ │近 │取得聯繫並約定交易毒品事宜(內容│ ││ │ │ │詳如附表四編號17所示通訊監察譯文│ ││ │ │ │內容)後,以1,000 元之價格販賣第│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約1 公│ ││ │ │ │克)予鄭偉志。 │ │├──┼────┼─────┼────────────────┼───────┤│ 16 │107年5月│新北市八里│黃月惠持用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行動│鄭偉志 ││ │7日20時 │區中山路2 │電話1 支(搭配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9│ ││ │、21時許│段303巷附 │00000000號SIM 卡1 張),與鄭偉志│ ││ │ │近 │取得聯繫並約定交易毒品事宜(內容│ ││ │ │ │詳如附表四編號18所示通訊監察譯文│ ││ │ │ │內容)後,以1,000 元之價格販賣第│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約1 公│ ││ │ │ │克)予鄭偉志。 │ │├──┼────┼─────┼────────────────┼───────┤│ 17 │107年5月│新北市八里│黃月惠持用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行動│鄭偉志 ││ │8日22時 │區中山路2 │電話1 支(搭配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9│ ││ │、23時許│段303巷附 │00000000號SIM 卡1 張),與鄭偉志│ ││ │ │近 │取得聯繫並約定交易毒品事宜(內容│ ││ │ │ │詳如附表四編號19所示通訊監察譯文│ ││ │ │ │內容)後,以1,000 元之價格販賣第│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約1 公│ ││ │ │ │克)予鄭偉志。 │ │├──┼────┼─────┼────────────────┼───────┤│ 18 │107年5月│新北市八里│黃月惠持用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行動│鄭偉志 ││ │10日12時│區中山路2 │電話1 支(搭配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9│ ││ │、13時許│段303巷附 │00000000號SIM 卡1 張),與鄭偉志│ ││ │ │近 │取得聯繫並約定交易毒品事宜(內容│ ││ │ │ │詳如附表四編號20所示通訊監察譯文│ ││ │ │ │內容)後,以1,000 元之價格販賣第│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約1 公│ ││ │ │ │克)予鄭偉志。 │ │├──┼────┼─────┼────────────────┼───────┤│ 19 │107年5月│新北市八里│黃月惠持用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行動│鄭偉志 ││ │11日22時│區中山路2 │電話1 支(搭配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9│ ││ │、23時許│段303巷附 │00000000號SIM 卡1 張),與鄭偉志│ ││ │ │近 │取得聯繫並約定交易毒品事宜(內容│ ││ │ │ │詳如附表四編號21所示通訊監察譯文│ ││ │ │ │內容)後,以1,000 元之價格販賣第│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約1 公│ ││ │ │ │克)予鄭偉志。 │ │├──┼────┼─────┼────────────────┼───────┤│ 20 │107年5月│新北市八里│黃月惠持用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行動│鄭偉志 ││ │12日20時│區中山路2 │電話1 支(搭配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9│ ││ │、21時許│段303巷附 │00000000號SIM 卡1 張),與鄭偉志│ ││ │ │近 │取得聯繫並約定交易毒品事宜(內容│ ││ │ │ │詳如附表四編號22所示通訊監察譯文│ ││ │ │ │內容)後,以1,000 元之價格販賣第│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約1 公│ ││ │ │ │克)予鄭偉志。 │ │├──┼────┼─────┼────────────────┼───────┤│ 21 │107年5月│新北市八里│黃月惠持用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行動│鄭偉志 ││ │13日19時│區中山路2 │電話1 支(搭配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9│ ││ │、20時許│段303巷附 │00000000號SIM 卡1 張),與鄭偉志│ ││ │ │近 │取得聯繫並約定交易毒品事宜(內容│ ││ │ │ │詳如附表四編號23所示通訊監察譯文│ ││ │ │ │內容)後,以1,000 元之價格販賣第│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約1 公│ ││ │ │ │克)予鄭偉志。 │ │├──┼────┼─────┼────────────────┼───────┤│ 22 │107年5月│新北市八里│黃月惠持用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行動│鄭偉志 ││ │15日22時│區中山路2 │電話1 支(搭配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9│ ││ │、23時許│段303巷附 │00000000號SIM 卡1 張),與鄭偉志│ ││ │ │近 │取得聯繫並約定交易毒品事宜(內容│ ││ │ │ │詳如附表四編號24所示通訊監察譯文│ ││ │ │ │內容)後,以1,000 元之價格販賣第│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約1 公│ ││ │ │ │克)予鄭偉志。 │ │├──┼────┼─────┼────────────────┼───────┤│ 23 │107年4月│新北市八里│黃月惠持用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行動│陳仁鴻 ││ │10日19時│區中華路2 │電話1 支(搭配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9│ ││ │、20時許│段165巷附 │00000000號SIM 卡1 張),與陳仁鴻│ ││ │ │近 │取得聯繫並約定交易毒品事宜(內容│ ││ │ │ │詳如附表四編號25所示通訊監察譯文│ ││ │ │ │內容)後,以1,000 元之價格販賣第│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約1 公│ ││ │ │ │克)予陳仁鴻。 │ │├──┼────┼─────┼────────────────┼───────┤│ 24 │107年4月│新北市八里│黃月惠持用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行動│陳仁鴻 ││ │29日15時│區中華路2 │電話1 支(搭配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9│ ││ │、16時許│段165巷附 │00000000號SIM 卡1 張),與陳仁鴻│ ││ │ │近 │取得聯繫並約定交易毒品事宜(內容│ ││ │ │ │詳如附表四編號26所示通訊監察譯文│ ││ │ │ │內容)後,以1,000 元之價格販賣第│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約1 公│ ││ │ │ │克)予陳仁鴻。 │ │├──┼────┼─────┼────────────────┼───────┤│ 25 │107年5月│新北市八里│黃月惠持用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行動│陳仁鴻 ││ │2日17時 │區中山路2 │電話1 支(搭配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9│ ││ │、18時許│段303巷附 │00000000號SIM 卡1 張),與陳仁鴻│ ││ │ │近 │取得聯繫並約定交易毒品事宜(內容│ ││ │ │ │詳如附表四編號27所示通訊監察譯文│ ││ │ │ │內容)後,以1,000 元之價格販賣第│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約1 公│ ││ │ │ │克)予陳仁鴻。 │ │├──┼────┼─────┼────────────────┼───────┤│ 26 │107年5月│新北市八里│黃月惠持用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行動│陳仁鴻 ││ │5日16時 │區中山路2 │電話1 支(搭配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9│ ││ │、17時許│段303巷附 │00000000號SIM 卡1 張),與陳仁鴻│ ││ │ │近 │取得聯繫並約定交易毒品事宜(內容│ ││ │ │ │詳如附表四編號28所示通訊監察譯文│ ││ │ │ │內容)後,以1,000 元之價格販賣第│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約1 公│ ││ │ │ │克)予陳仁鴻。 │ │├──┼────┼─────┼────────────────┼───────┤│ 27 │107年5月│新北市八里│黃月惠持用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行動│陳仁鴻 ││ │6日17時 │區中山路2 │電話1 支(搭配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9│ ││ │、18時許│段303巷附 │00000000號SIM 卡1 張),與陳仁鴻│ ││ │ │近 │取得聯繫並約定交易毒品事宜(內容│ ││ │ │ │詳如附表四編號29所示通訊監察譯文│ ││ │ │ │內容)後,以1,000 元之價格販賣第│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約1 公│ ││ │ │ │克)予陳仁鴻。 │ │├──┼────┼─────┼────────────────┼───────┤│ 28 │107年5月│新北市八里│黃月惠持用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行動│陳仁鴻 ││ │7日5時、│區中山路2 │電話1 支(搭配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9│ ││ │6時許 │段303巷附 │00000000號SIM 卡1 張),與陳仁鴻│ ││ │ │近 │取得聯繫並約定交易毒品事宜(內容│ ││ │ │ │詳如附表四編號30所示通訊監察譯文│ ││ │ │ │內容)後,以1,000 元之價格販賣第│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約1 公│ ││ │ │ │克)予陳仁鴻。 │ │├──┼────┼─────┼────────────────┼───────┤│ 29 │107年5月│新北市八里│黃月惠持用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行動│陳仁鴻 ││ │9日21時 │區中山路2 │電話1 支(搭配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9│ ││ │、22時許│段303巷附 │00000000號SIM 卡1 張),與陳仁鴻│ ││ │ │近 │取得聯繫並約定交易毒品事宜(內容│ ││ │ │ │詳如附表四編號31所示通訊監察譯文│ ││ │ │ │內容)後,以1,000 元之價格販賣第│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約1 公│ ││ │ │ │克)予陳仁鴻。 │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三: ┌──┬─────────────────────┐ │編號│品項 │ ├──┼─────────────────────┤ │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2包(編號1-1 至1-12│ │ │)(驗餘淨重共12.8319 公克)(含包裝袋12只│ │ │) │ ├──┼─────────────────────┤ │ 2 │分裝袋1包 │ ├──┼─────────────────────┤ │ 3 │行動電話1 支(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 │ │SIM 卡1 張) │ └──┴─────────────────────┘ 附表四:(即原判決附表編號1、4至31): ┌──┬───────┬───────┬─────────────────┬───────┐ │編號│通話時間 │姓名及電話 │ 通話譯文內容 │譯文頁數 │ │ │(民國) │ │ │ │ ├──┼───────┼───────┼─────────────────┼───────┤ │1 │107 年4 月21日│A:梁家滎 │B :姐啊,你有空的時候,等下人家要│107 年度偵字第│ │ │ │ 0000000000 │ 一個球球 │8160號卷一第62│ │ │ │B:黃月惠 │A :好 │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 │號A4-1 ) │ │ ├───────┼───────┼─────────────────┼───────┤ │ │107 年4 月21日│A:梁家滎 │A :喂 │107 年度偵字第│ │ │12時19分11秒 │ 0000000000 │B :我房子找好了,但是你說的那個,│8160號卷一第62│ │ │ │B:黃月惠 │ 我不方便用 │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A :那怎麼辦,我先拿過去人家好了 │號A4-2 ) │ │ │ │ │B :不行啦,你就說你沒有再負責這個│ │ │ │ │ │A :我知道啊,他就臨時找不到 │ │ │ │ │ │B :去買啊,一個一百 │ │ │ │ │ │A :他怎麼可能出,都是我在幫他出 │ │ │ │ │ │B :你如果要是這樣習慣了,我也不幫│ │ │ │ │ │ 你用這個 │ │ │ │ │ │A :好啦,瞭解,現在呢 │ │ │ │ │ │B :好了啊 │ │ │ │ │ │A :好,我等下過去 │ │ │ ├───────┼───────┼─────────────────┼───────┤ │ │107 年4 月21日│A:梁家滎 │B :喂 │107 年度偵字第│ │ │13時38分12秒 │ 0000000000 │A :姐啊,你沒有幫我用一樣東西 │8160號卷一第62│ │ │ │B:黃月惠 │B :你沒錢給我,我就不講了 │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A :我問一下,網球或是高爾夫球,其│號A4-3 ) │ │ │ │ │ 他可以帶啊,我要用腳(音譯),│ │ │ │ │ │ 因為我問過好多人,好多人都說他│ │ │ │ │ │ 沒有 │ │ │ │ │ │B :我沒辦法啦 │ │ │ │ │ │A :好,沒關係,謝謝,我晚一點在去│ │ │ │ │ │ 找你 │ │ │ │ │ │B :好 │ │ │ │ │ │A :好掰 │ │ │ ├───────┼───────┼─────────────────┼───────┤ │ │107 年4 月21日│A:梁家滎 │B :喂 │107 年度偵字第│ │ │17時39分38秒 │ 0000000000 │A :你有在故鄉嗎 │8160號卷一第62│ │ │ │B:黃月惠 │B :我在洗澡 │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A :我到了ㄟ │號A4-4 ) │ │ │ │ │B :你在幹什麼 │ │ │ │ │ │A :你不是要拿五千 │ │ │ │ │ │B :你明天在拿給我 │ │ │ │ │ │A :明天嗎 │ │ │ │ │ │B :你到了嗎 │ │ │ │ │ │A :我到了 │ │ ├──┼───────┼───────┼─────────────────┼───────┤ │2 │107 年3 月24日│A:黃月惠 │A :喂 │107 年度偵字第│ │ │12時17分17秒 │ 0000000000 │B :喂 │8160號卷一第79│ │ │ │B :洪煜賢 │A :我是惠姐,你跟小黑說,我的電話│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 換了 │號G1-1 ) │ │ │ │ │B :好 │ │ │ │ │ │A :不要讓人知道 │ │ │ │ │ │B :好 │ │ │ │ │ │A :我不想讓我姊夫知道,很煩 │ │ │ │ │ │B :好 │ │ │ │ │ │A :這支就是我的電話 │ │ │ │ │ │B ;好 │ │ │ ├───────┼───────┼─────────────────┼───────┤ │ │107 年3 月24日│A:黃月惠 │A :喂 │107 年度偵字第│ │ │21時16分18秒 │ 0000000000 │B :惠姐,一樣嗎 │8160號卷一第79│ │ │ │B :洪煜賢 │A :我在菜園,但是我會走出去一點,│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 等下你就用傳的 │號G1-2 ) │ │ │ │ │B :好 │ │ │ ├───────┼───────┼─────────────────┼───────┤ │ │107 年3 月24日│A:黃月惠 │<<簡訊內容>> 我在後門 │107 年度偵字第│ │ │21時19分01秒 │ 0000000000 │ │8160號卷一第79│ │ │ │B :洪煜賢 │ │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 │號G1-3 ) │ │ │ │ │ │ │ │ ├───────┼───────┼─────────────────┼───────┤ │ │107 年3 月24日│A:黃月惠 │B :喂 │107 年度偵字第│ │ │21時25分16秒 │ 0000000000 │A :有沒有收到 │8160號卷一第79│ │ │ │B :洪煜賢 │B :在兩分鐘 │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A :好 │號G1-4 ) │ │ │ │ │ │ │ │ ├───────┼───────┼─────────────────┼───────┤ │ │107 年3 月24日│A:黃月惠 │B :喂 │107 年度偵字第│ │ │21時29分25秒 │ 0000000000 │A :幹,這樣叫兩分鐘,讓我等那麼久│8160號卷一第79│ │ │ │B :洪煜賢 │B :我領錢 │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 │號G1-5 ) │ │ │ │ │ │ │ │ ├───────┼───────┼─────────────────┼───────┤ │ │107 年3 月24日│A:黃月惠 │<<簡訊內容>> 到 │107 年度偵字第│ │ │21時31分53秒 │ 0000000000 │ │8160號卷一第79│ │ │ │B :洪煜賢 │ │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 │號G1-6 ) │ │ │ │ │ │ │ ├──┼───────┼───────┼─────────────────┼───────┤ │3 │107 年4 月24日│A:黃月惠 │<<簡訊內容>> 姐 在嗎 │107 年度偵字第│ │ │12時29分38秒 │ 0000000000 │ │8160號卷一第79│ │ │ │B :洪煜賢 │ │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 │號G5) │ │ │ │ │ │ │ ├──┼───────┼───────┼─────────────────┼───────┤ │4 │107 年3 月28日│A:黃月惠 │A :喂 │107 年度偵字第│ │ │12時28分34秒 │ 0000000000 │B :一樣嗎 │8160號卷一第64│ │ │ │B :鄭偉志 │A :一樣啊,你到我家打電話給我,我│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 在出去 │號C1-1 ) │ │ │ │ │B :我到紅綠燈這裡了 │ │ │ │ │ │A :好,你再走上來一點就好 │ │ │ │ │ │B :好 │ │ │ ├───────┼───────┼─────────────────┼───────┤ │ │107 年3 月28日│A:黃月惠 │B :喂 │107 年度偵字第│ │ │12時30分20秒 │ 0000000000 │A :你開進來,快點,開進來就看到我│8160號卷一第64│ │ │ │B :鄭偉志 │B :喔 │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 │號C1-2 ) │ ├──┼───────┼───────┼─────────────────┼───────┤ │5 │107 年3 月31日│A:黃月惠 │A :喂 │107 年度偵字第│ │ │12時18分31秒 │ 0000000000 │B :一樣嗎 │8160號卷一第64│ │ │ │B :鄭偉志 │A :嗯 │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B :我現在過去 │號C2-1 ) │ │ │ │ │A :好 │ │ │ ├───────┼───────┼─────────────────┼───────┤ │ │107 年3 月31日│A:黃月惠 │B :喂 │107 年度偵字第│ │ │12時22分31秒 │ 0000000000 │A :好 │8160號卷一第64│ │ │ │B :鄭偉志 │ │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 │號C2-2 ) │ ├──┼───────┼───────┼─────────────────┼───────┤ │6 │107 年4 月17日│A:黃月惠 │A :故鄉 │107 年度偵字第│ │ │12時19分52秒 │ 0000000000 │B :一樣嗎 │8160號卷一第64│ │ │ │B :鄭偉志 │A :對 │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B :好 │號C4-1 ) │ │ ├───────┼───────┼─────────────────┼───────┤ │ │107 年4 月17日│A:黃月惠 │A :喂 │107 年度偵字第│ │ │12時22分44秒 │ 0000000000 │B :我到了 │8160號卷一第64│ │ │ │B :鄭偉志 │A :好 │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 │號C4-2 ) │ │ ├───────┼───────┼─────────────────┼───────┤ │ │107 年4 月17日│A:黃月惠 │B :喂 │107 年度偵字第│ │ │12時35分53秒 │ 0000000000 │A :你過來,媽媽出去了 │8160號卷一第64│ │ │ │B :鄭偉志 │B :好 │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 │號C4-3 ) │ ├──┼───────┼───────┼─────────────────┼───────┤ │7 │107 年4 月22日│A:黃月惠 │A :喂,姐啊,你在嗎 │107 年度偵字第│ │ │21時18分47秒 │ 0000000000 │B :對 │8160號卷一第64│ │ │ │B :鄭偉志 │A :我過去找你 │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B :嗯 │號C7-1 ) │ │ ├───────┼───────┼─────────────────┼───────┤ │ │107 年4 月22日│A:黃月惠 │B :喂,我在外面 │107 年度偵字第│ │ │21時23分37秒 │ 0000000000 │A :等一下 │8160號卷一第64│ │ │ │B :鄭偉志 │B :好 │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 │號C7-2 ) │ │ ├───────┼───────┼─────────────────┼───────┤ │ │107 年4 月22日│A:黃月惠 │B :喂 │107 年度偵字第│ │ │21時26分30秒 │ 0000000000 │A :現在都漲價了,你知道嗎 │8160號卷一第64│ │ │ │B :鄭偉志 │B :姐啊,你沒有跟我講啊 │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A :我這樣就賠錢了,我這樣講你就聽│號C7-3 ) │ │ │ │ │ 懂了 │ │ │ │ │ │B :嗯 │ │ │ │ │ │A :阿祥處理的怎樣 │ │ │ │ │ │B :我昨天有打給他,他都沒接,晚點│ │ │ │ │ │ 我會去找他 │ │ │ │ │ │A :打沒有用,你就直接當面了 │ │ │ │ │ │B :好 │ │ ├──┼───────┼───────┼─────────────────┼───────┤ │8 │107 年4 月26日│A:黃月惠 │B :喂 │107 年度偵字第│ │ │00時06分43秒 │ 0000000000 │A :喂 │8160號卷一第66│ │ │ │B :鄭偉志 │B :一樣嗎 │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A ;嗯 │號C10 ) │ │ │ │ │B :好 │ │ ├──┼───────┼───────┼─────────────────┼───────┤ │9 │107 年4 月29日│A:黃月惠 │B :喂,姐啊,你在睡覺喔 │107 年度偵字第│ │ │02時38分15秒 │ 0000000000 │A :沒有 │8160號卷一第66│ │ │ │B :鄭偉志 │B :現在可以去拿嗎 │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A :可以,但不能進來,我在菜園不是│號C12-1 ) │ │ │ │ │ 在家裡 │ │ │ │ │ │B :好。我到了打給你 │ │ │ │ │ │A :好 │ │ │ ├───────┼───────┼─────────────────┼───────┤ │ │107 年4 月29日│A:黃月惠 │B :喂,我們在外面了 │107 年度偵字第│ │ │02時54分28秒 │ 0000000000 │A :好啦 │8160號卷一第66│ │ │ │B :鄭偉志 │ │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 │號C12-2 ) │ │ ├───────┼───────┼─────────────────┼───────┤ │ │107 年4 月29日│A:黃月惠 │B :喂,要到了 │107 年度偵字第│ │ │03時07分44秒 │ 0000000000 │A :你們要幾個 │8160號卷一第67│ │ │ │B :鄭偉志 │B :一個 │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A :好 │號C12-3 ) │ │ ├───────┼───────┼─────────────────┼───────┤ │ │107 年4 月29日│A:黃月惠 │A :你是到美國領喔 │107 年度偵字第│ │ │03時11分13秒 │ 0000000000 │B :我到了 │8160號卷一第67│ │ │ │B :鄭偉志 │A :你帶我去領錢,快點,要急用急救│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 ,開門 │號C12-4 ) │ ├──┼───────┼───────┼─────────────────┼───────┤ │10 │107 年4 月30日│A:黃月惠 │A :喂 │107 年度偵字第│ │ │20時30分08秒 │ 0000000000 │B :你在哪 │8160號卷一第67│ │ │ │B :鄭偉志 │A :一樣,故鄉 │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B :菜園嗎 │號C13-1 ) │ │ │ │ │A :嗯 │ │ │ │ │ │B :好 │ │ │ ├───────┼───────┼─────────────────┼───────┤ │ │107 年4 月30日│A:黃月惠 │B :喂 │107 年度偵字第│ │ │20時35分05秒 │ 0000000000 │A :我知道 │8160號卷一第67│ │ │ │B :鄭偉志 │B :喔 │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 │號C13-2 ) │ ├──┼───────┼───────┼─────────────────┼───────┤ │11 │107 年5 月2 日│A:黃月惠 │A :喂 │107 年度偵字第│ │ │12時32分10秒 │ 0000000000 │B :在哪裡 │8160號卷一第67│ │ │ │B :鄭偉志 │A :萬能(音譯)你知道嗎 │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B :我到樓下打給你 │號C14-1 ) │ │ │ │ │A :嗯 │ │ │ ├───────┼───────┼─────────────────┼───────┤ │ │107 年5 月2 日│A:黃月惠 │A :快點,在等你 │107 年度偵字第│ │ │12時38分39秒 │ 0000000000 │B :要到了 │8160號卷一第67│ │ │ │B :鄭偉志 │A :好啦 │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 │號C14-2 ) │ ├──┼───────┼───────┼─────────────────┼───────┤ │12 │107 年5 月3 日│A:黃月惠 │B :在哪 │107 年度偵字第│ │ │12時23分43秒 │ 0000000000 │A :新的這裡 │8160號卷一第67│ │ │ │B :鄭偉志 │B :網咖 │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A :我到了打給你 │號C15-1 ) │ │ │ │ │B :好啦 │ │ │ ├───────┼───────┼─────────────────┼───────┤ │ │107 年5 月3 日│A:黃月惠 │A :喂 │107 年度偵字第│ │ │12時27分58秒 │ 0000000000 │B :我在樓下 │8160號卷一第67│ │ │ │B :鄭偉志 │A :我要下去了 │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B :你怎麼知道我到了 │號C15-2 ) │ │ │ │ │A :算時間就知道 │ │ │ │ │ │B :喔 │ │ ├──┼───────┼───────┼─────────────────┼───────┤ │13 │107 年5 月4 日│A:黃月惠 │A :喂 │107 年度偵字第│ │ │19時44分21秒 │ 0000000000 │B :你在哪裡 │8160號卷一第67│ │ │ │B :鄭偉志 │A :一樣這裡 │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B :好 │號C16-1 ) │ │ ├───────┼───────┼─────────────────┼───────┤ │ │107 年5 月4 日│A:黃月惠 │A :你有辦法上來嗎 │107 年度偵字第│ │ │19時55分39秒 │ 0000000000 │B :我怎麼上去,門關著 │8160號卷一第67│ │ │ │B :鄭偉志 │A :好啦 │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 │號C16-2 ) │ ├──┼───────┼───────┼─────────────────┼───────┤ │14 │107 年5 月5 日│A:黃月惠 │B :喂,一樣嗎 │107 年度偵字第│ │ │12時12 分50秒 │ 0000000000 │A :嗯 │8160號卷一第67│ │ │ │B :鄭偉志 │B :到樓下在打 │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A :嗯 │號C17-1 ) │ │ ├───────┼───────┼─────────────────┼───────┤ │ │107 年5 月5 日│A:黃月惠 │A :我到了 │107 年度偵字第│ │ │12時16分17秒 │ 0000000000 │B :我穿個衣服 │8160號卷一第67│ │ │ │B :鄭偉志 │A :好 │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 │號C17-2 ) │ ├──┼───────┼───────┼─────────────────┼───────┤ │15 │107 年5 月6 日│A:黃月惠 │B :喂 │107 年度偵字第│ │ │16時57分50秒 │ 0000000000 │A :你不要來附近,我自己下去就好了│8160號卷一第67│ │ │ │B :鄭偉志 │ ,每天都站在那裡等很明顯 │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B :要在哪 │號C18-1 ) │ │ │ │ │A :你跟我說要在哪裡,我就下去 │ │ │ │ │ │A :好 │ │ │ ├───────┼───────┼─────────────────┼───────┤ │ │107 年5 月6 日│A:黃月惠 │B :喂 │107 年度偵字第│ │ │17時03分51秒 │ 0000000000 │A :你還沒出門嗎 │8160號卷一第67│ │ │ │B :鄭偉志 │B :*** (斷訊不清楚) │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A :我在農會這裡了 │號C18-2 ) │ │ │ │ │B :我馬上到 │ │ │ ├───────┼───────┼─────────────────┼───────┤ │ │107 年5 月6 日│A:黃月惠 │B :喂 │107 年度偵字第│ │ │17時10分24秒 │ 0000000000 │A :喂 │8160號卷一第67│ │ │ │B :鄭偉志 │B :賣豆漿那條巷子進來,停車場快點│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A :好 │號C18-3 ) │ ├──┼───────┼───────┼─────────────────┼───────┤ │16 │107 年5 月7 日│A:黃月惠 │B :喂 │107 年度偵字第│ │ │00時41分46秒 │ 0000000000 │A :去抓王承運 │8160號卷一第67│ │ │ │B :鄭偉志 │B :為什麼 │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A :欠我錢,說12點以前要過來 │號C19-1 ) │ │ │ │ │B :為什麼欠你錢 │ │ │ │ │ │A :反正你去抓來就對了 │ │ │ │ │ │B :他哪有那麼乖要過去 │ │ │ │ │ │A :這個你有辦法處理 │ │ │ │ │ │B :我哪有辦法,之前就跟你說不想跟│ │ │ │ │ │ 他有的沒的 │ │ │ │ │ │A :他誰都不怕只怕你 │ │ │ │ │ │B :哪有這種事,他誰都怕就是不怕我│ │ │ │ │ │A :我不騙你,如果你有在場他就閃了│ │ │ │ │ │B :他就跟我吵架當然閃我 │ │ │ │ │ │A :他為什麼不閃別人 │ │ │ │ │ │B :他跟別人沒怎樣,要怎喔吵架 │ │ │ │ │ │A :他沒地方跑 │ │ │ │ │ │B :什麼時候事情 │ │ │ │ │ │A :這個時候他要回帳,昨天來拿的,│ │ │ │ │ │ 他說要上完廁所才要過來 │ │ │ │ │ │B :他上廁所都很久 │ │ │ │ │ │A :真得嗎 │ │ │ │ │ │B :對,他在廁所很多事情要做 │ │ │ │ │ │A :什麼意思,我聽不懂 │ │ │ │ │ │B :他的傢絲都放在廁所 │ │ │ │ │ │A :幹 │ │ │ │ │ │B :真的啊 │ │ │ │ │ │A :把棉被都放進去好了 │ │ │ │ │ │B :不然你問他姐,他姐也一定這麼說│ │ │ │ │ │ 他廁所很高級,我想看看要怎麼弄│ │ │ ├───────┼───────┼─────────────────┼───────┤ │ │107 年5 月7 日│A:黃月惠 │<<簡訊內容>>王承運你不處理那我請別│107 年度偵字第│ │ │01時18分49秒 │ 0000000000 │人了 │8160號卷一第67│ │ │ │B :鄭偉志 │ │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 │號C19-2 ) │ │ ├───────┼───────┼─────────────────┼───────┤ │ │107 年5 月7 日│A:黃月惠 │B :喂,一樣嗎 │107 年度偵字第│ │ │20時04分56秒 │ 0000000000 │A :對 │8160號卷一第68│ │ │ │B :鄭偉志 │B :你要下來嗎 │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A :好 │號C19-3 ) │ │ │ │ │B :我在對面農會 │ │ │ │ │ │A :好 │ │ ├──┼───────┼───────┼─────────────────┼───────┤ │17 │107 年5 月8 日│A:黃月惠 │A :喂 │107 年度偵字第│ │ │22時12分37秒 │ 0000000000 │B :我在你說的門那裡 │8160號卷一第68│ │ │ │B :鄭偉志 │A :你等一下,我穿衣服 │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B :好 │號C20 ) │ ├──┼───────┼───────┼─────────────────┼───────┤ │18 │107 年5 月10日│A:黃月惠 │A :喂,我在家裡一樣啊 │107 年度偵字第│ │ │12時29分30秒 │ 0000000000 │B :我在樓下了 │8160號卷一第68│ │ │ │B :鄭偉志 │A :好 │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 │號C21-1 ) │ │ ├───────┼───────┼─────────────────┼───────┤ │ │107 年5 月10日│A:黃月惠 │B :喂 │107 年度偵字第│ │ │12時33分13秒 │ 0000000000 │A :你在哪 │8160號卷一第68│ │ │ │B :鄭偉志 │B :正門這裡 │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A :我不是跟你說後面 │號C21-2 ) │ │ │ │ │B :我順便要跟你借地方 │ │ │ │ │ │A :好 │ │ ├──┼───────┼───────┼─────────────────┼───────┤ │19 │107 年5 月11日│A:黃月惠 │B :喂 │107 年度偵字第│ │ │22時08分50秒 │ 0000000000 │A :一樣啊 │8160號卷一第68│ │ │ │B :鄭偉志 │B :好,我在樓下 │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A :嗯 │號C22 ) │ ├──┼───────┼───────┼─────────────────┼───────┤ │20 │107 年5 月12日│A:黃月惠 │B :喂 │107 年度偵字第│ │ │20時59分53秒 │ 0000000000 │A :你現有空嗎 │8160號卷一第68│ │ │ │B :鄭偉志 │B :怎樣,我剛好要去找你 │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A :我怕晚點朋友要找我 │號C23 ) │ │ │ │ │B :什麼意思,我聽不懂 │ │ │ │ │ │A :因為我晚上要出去,我怕你找我,│ │ │ │ │ │ 所以提早打給你,看你現在有空嗎│ │ │ │ │ │ ,怕我出去你要找我,我沒有辦法│ │ │ │ │ │ 回來 │ │ │ │ │ │B :我要到樓下了 │ │ │ │ │ │A :好 │ │ ├──┼───────┼───────┼─────────────────┼───────┤ │21 │107 年5 月13日│A:黃月惠 │A :喂 │107 年度偵字第│ │ │19時43分38秒 │ 0000000000 │B :有在家嗎 │8160號卷一第68│ │ │ │B :鄭偉志 │A :有 │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B :好啦 │號C24-1 ) │ │ ├───────┼───────┼─────────────────┼───────┤ │ │107 年5 月13日│A:黃月惠 │A :喂 │107 年度偵字第│ │ │19時47分41秒 │ 0000000000 │B :我到了 │8160號卷一第68│ │ │ │B :鄭偉志 │A :門口還是樓下 │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B :樓下 │號C24-2 ) │ │ │ │ │A :好 │ │ ├──┼───────┼───────┼─────────────────┼───────┤ │22 │107 年5 月14日│A:黃月惠 │A :喂 │107 年度偵字第│ │ │12時19分14秒 │ 0000000000 │B :我在樓下 │8160號卷一第68│ │ │ │B :鄭偉志 │A :我在龍米路吃冰 │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B :直接過去找你嗎 │號C25 ) │ │ │ │ │A :沒辦法,在家裡,我快好了 │ │ │ │ │ │B :嗯 │ │ ├──┼───────┼───────┼─────────────────┼───────┤ │23 │107 年4 月10日│A:黃月惠 │B :喂,姐啊 │107 年度偵字第│ │ │18時31分54秒 │ 0000000000 │A :你睡著了喔 │8160號卷一第77│ │ │ │B :陳仁鴻 │B :什麼 │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A :你不會睡太久喔 │號F1-1 ) │ │ │ │ │B :沒有啦,姐啊,你在哪 │ │ │ │ │ │A :一樣,你很久沒找我,不想我喔 │ │ │ │ │ │B :我知道啊,你傳LINE給我有看到,│ │ │ │ │ │ 你在菜園嗎 │ │ │ │ │ │A :嗯 │ │ │ │ │ │B :我到了打給你 │ │ │ │ │ │A :好 │ │ │ ├───────┼───────┼─────────────────┼───────┤ │ │107 年4 月10日│A:黃月惠 │<<簡訊內容>>你到時先等我一下我去收│107 年度偵字第│ │ │18時41分40秒 │ 0000000000 │一下錢馬上就回來了 │8160號卷一第77│ │ │ │B :陳仁鴻 │ │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 │號F1-2 ) │ │ │ │ │ │ │ │ ├───────┼───────┼─────────────────┼───────┤ │ │107 年4 月10日│A:黃月惠 │<<簡訊內容>>我現跟你哥在一起你先回│107 年度偵字第│ │ │18時59分45秒 │ 0000000000 │去 │8160號卷一第77│ │ │ │B :陳仁鴻 │ │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 │號F1-3 ) │ │ │ │ │ │ │ │ ├───────┼───────┼─────────────────┼───────┤ │ │107 年4 月10日│A:黃月惠 │<<簡訊內容>> 嗯, │107 年度偵字第│ │ │19時03分45秒 │ 0000000000 │ │8160號卷一第77│ │ │ │B :陳仁鴻 │ │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 │號F1-4 ) │ │ │ │ │ │ │ │ ├───────┼───────┼─────────────────┼───────┤ │ │107 年4 月10日│A:黃月惠 │B :喂 │107 年度偵字第│ │ │19時31分11秒 │ 0000000000 │A :喂,華哥(音譯)過來了 │8160號卷一第77│ │ │ │B :陳仁鴻 │B :好,我知道,馬上到 │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A :嗯 │號F1-5 ) │ │ │ │ │ │ │ ├──┼───────┼───────┼─────────────────┼───────┤ │24 │107 年4 月29日│A:黃月惠 │A :喂 │107 年度偵字第│ │ │14時53分08秒 │ 0000000000 │B :喂,姐啊,你在那個嗎 │8160號卷一第77│ │ │ │B :陳仁鴻 │A :沒有,在菜園 │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B :你是不是換到那個,我知道在哪裡│號F4-1 ) │ │ │ │ │A :沒有,我還沒過去 │ │ │ │ │ │B :什麼意思 │ │ │ │ │ │A :我還在菜園,聽不懂 │ │ │ │ │ │B :喔,所以菜園嗎 │ │ │ │ │ │A :嗯 │ │ │ │ │ │B :到那在講 │ │ │ │ │ │A :嗯 │ │ │ ├───────┼───────┼─────────────────┼───────┤ │ │107 年4 月29日│A:黃月惠 │A :嗯 │107 年度偵字第│ │ │15時21分04秒 │ 0000000000 │B :姐啊,我到了,後面,姐啊,可以│8160號卷一第77│ │ │ │B :陳仁鴻 │ 拿一個嗎 │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A :他媽媽在要怎麼出,等一下啦,等│號F4-2 ) │ │ │ │ │ 下跟我過去,好嗎 │ │ │ │ │ │B :要怎麼過去,我沒騎車 │ │ │ │ │ │A :我載你 │ │ │ │ │ │B :沒關係,好啊,現在要怎樣 │ │ │ │ │ │A :他媽媽在客廳 │ │ │ │ │ │B :所以我 │ │ │ │ │ │A :等一下,好不好 │ │ │ │ │ │B :好,我到那邊去等嗎 │ │ │ │ │ │A :你先休息一下 │ │ │ │ │ │B :不然我慢慢走倒那個 │ │ │ │ │ │A :好 │ │ │ ├───────┼───────┼─────────────────┼───────┤ │ │107 年4 月29日│A:黃月惠 │B :姐啊,我到了 │107 年度偵字第│ │ │15時34分44秒 │ 0000000000 │A :你等我一下,我處理東西一下,等│8160號卷一第77│ │ │ │B :陳仁鴻 │ 我一下 │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B :好 │號F4-3 ) │ │ │ │ │ │ │ ├──┼───────┼───────┼─────────────────┼───────┤ │25 │107 年5 月2 日│A:黃月惠 │B :姐啊,我到樓下 │107 年度偵字第│ │ │17時27分02秒 │ 0000000000 │A :沒辦法上來嗎 │8160號卷一第78│ │ │ │B :陳仁鴻 │B :我試看看 │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A :嗯 │號F6-1 ) │ │ │ │ │ │ │ │ ├───────┼───────┼─────────────────┼───────┤ │ │107 年5 月2 日│A:黃月惠 │A :喂 │107 年度偵字第│ │ │17時29分44秒 │ 0000000000 │B :我在門口,10號門口 │8160號卷一第78│ │ │ │B :陳仁鴻 │ │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 │號F6-2 ) │ │ │ │ │ │ │ ├──┼───────┼───────┼─────────────────┼───────┤ │26 │107 年5 月5 日│A:黃月惠 │B :喂,在家裡嗎 │107 年度偵字第│ │ │01時43分04秒 │ 0000000000 │A :嗯 │8160號卷一第78│ │ │ │B :陳仁鴻 │B :好 │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A :你不要在附近等,看在哪裡,我出│號F7-1 ) │ │ │ │ │ 去就好 │ │ │ │ │ │B :好 │ │ │ ├───────┼───────┼─────────────────┼───────┤ │ │107 年5 月5 日│A:黃月惠 │B :阿姐,要在哪裡 │107 年度偵字第│ │ │01時45分27秒 │ 0000000000 │A :對面不是有農會 │8160號卷一第78│ │ │ │B :陳仁鴻 │B :農會 │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A :嗯 │號F7-2 ) │ │ │ │ │B :好,農會 │ │ │ │ │ │A :嗯 │ │ │ ├───────┼───────┼─────────────────┼───────┤ │ │107 年5 月5 日│A:黃月惠 │B :喂 │107 年度偵字第│ │ │01時48分39秒 │ 0000000000 │A :小龍拿過去了,你跟他說還差5 百│8160號卷一第78│ │ │ │B :陳仁鴻 │ ,你跟姐啊說一下她就好了 │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B :什意思 │號F7-3 ) │ │ │ │ │A :都兩千,你是不是拿一千五 │ │ │ │ │ │B ;喔,我知道,我會講 │ │ │ │ │ │A :好 │ │ │ ├───────┼───────┼─────────────────┼───────┤ │ │107 年5 月5 日│A:黃月惠 │A :沒看到妳人 │107 年度偵字第│ │ │01時54分46秒 │ 0000000000 │B :我剛到了 │8160號卷一第78│ │ │ │B :陳仁鴻 │A :不用,我下去 │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B :好 │號F7-4 ) │ │ │ │ │ │ │ │ ├───────┼───────┼─────────────────┼───────┤ │ │107 年5 月5 日│A:黃月惠 │B :姐啊,我要到了,你說要去哪裡買│107 年度偵字第│ │ │16時12分12秒 │ 0000000000 │A :中山路那個 │8160號卷一第78│ │ │ │B :陳仁鴻 │B :什麼店 │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A :大賣場 │號F7-5 ) │ │ │ │ │B :自由聯盟 │ │ │ │ │ │A :不是 │ │ │ │ │ │B :大龍賣場 │ │ │ │ │ │A :對 │ │ │ │ │ │B :在大龍賣場等嗎 │ │ │ │ │ │A :你不先上來嗎 │ │ │ │ │ │B :沒關係,買一買再上去就好了,我│ │ │ │ │ │ 在大龍旁邊 │ │ │ │ │ │A :沒有啦,先上來用 │ │ │ │ │ │B:好啊 │ │ │ ├───────┼───────┼─────────────────┼───────┤ │ │107 年5 月5 日│A:黃月惠 │A :上不來嗎 │107 年度偵字第│ │ │16時16分15秒 │ 0000000000 │B :姐啊,你那是什麼棟幾樓,要跟警│8160號卷一第78│ │ │ │B :陳仁鴻 │ 衛講 │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A :26號10樓 │號F7-6 ) │ │ │ │ │B :好 │ │ ├──┼───────┼───────┼─────────────────┼───────┤ │27 │107 年5 月6 日│A:黃月惠 │B :喂,你有在家嗎 │107 年度偵字第│ │ │16時50分23秒 │ 0000000000 │A :對 │8160號卷一第78│ │ │ │B :陳仁鴻 │B :我想,你那裡26號10樓嗎 │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A :你要在電話中講嗎 │號F8-1 ) │ │ │ │ │B :我要跟警衛講 │ │ │ │ │ │A :你到,我在帶你就好,你號碼在記│ │ │ │ │ │ 不起來,等下再講我就打死你 │ │ │ │ │ │B :好啦 │ │ │ ├───────┼───────┼─────────────────┼───────┤ │ │107 年5 月6 日│A:黃月惠 │B :喂 │107 年度偵字第│ │ │16時53分47秒 │ 0000000000 │A :我跟你說,你不要每天這樣,我叫│8160號卷一第78│ │ │ │B :陳仁鴻 │ 阿文(音譯)下去了,阿文你知道│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 是誰吧 │號F8-2 ) │ │ │ │ │B :我不知道,我沒看到 │ │ │ │ │ │A :就穿一條四角褲,灰色上衣 │ │ │ │ │ │B :好 │ │ │ │ │ │A :肉黑黑的,我跟你講,你跟他說錢│ │ │ │ │ │ 不夠欠著,跟姐啊說一下 │ │ │ │ │ │B :我知道,我會講 │ │ │ ├───────┼───────┼─────────────────┼───────┤ │ │107 年5 月6 日│A:黃月惠 │B :喂,姐啊 │107 年度偵字第│ │ │17時04分30秒 │ 0000000000 │A :你還沒出門嗎 │8160號卷一第78│ │ │ │B :陳仁鴻 │B :我宏宏ㄟ,你打錯了吧 │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A :什麼 │號F8-3 ) │ │ │ │ │B :我宏宏ㄟ │ │ │ │ │ │A :你有在工作嗎 │ │ │ │ │ │B :我今天一樣跟我爸用板模 │ │ │ │ │ │A :對啊,你還沒出門嗎,我知道你宏│ │ │ │ │ │ 宏 │ │ │ │ │ │B :我剛剛過去了,我已經走了 │ │ │ │ │ │A :你走了喔,你怎麼沒打電話跟我講│ │ │ │ │ │ ,他在那邊等你ㄟ │ │ │ │ │ │B :阿文拿走了 │ │ │ │ │ │A :什麼阿文 │ │ │ │ │ │B :你不是打給阿文,我有打給阿文就│ │ │ │ │ │ 是好了 │ │ │ │ │ │A :你拿好了嗎 │ │ │ │ │ │B :對啊 │ │ │ │ │ │A :好 │ │ ├──┼───────┼───────┼─────────────────┼───────┤ │28 │107 年5 月7 日│A:黃月惠 │A :喂 │107 年度偵字第│ │ │05時17分53秒 │ 0000000000 │B :姐啊,有 │8160號卷一第78│ │ │ │B :陳仁鴻 │A :你密他 │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B :我現下線了 │號F9) │ │ │ │ │A :你密他 │ │ │ │ │ │B :姐啊,我跟你講,我現在在樓下,│ │ │ │ │ │ 我要拿東西還你,昨天跟你借的東│ │ │ │ │ │ 西 │ │ │ │ │ │A :我跟你說,他現在家的樣子 │ │ │ │ │ │B :我不知道,我現在樓下 │ │ │ │ │ │A :去他家,他可能在家 │ │ │ │ │ │B :我不知道,我從那個時候都沒跟他│ │ │ │ │ │ 聯絡了 │ │ │ │ │ │A :好 │ │ │ │ │ │B :姐啊,我在樓下 │ │ │ │ │ │A :你在樓下嗎 │ │ │ │ │ │B :對 │ │ │ │ │ │A :我叫妹妹去帶你 │ │ │ │ │ │B :好 │ │ ├──┼───────┼───────┼─────────────────┼───────┤ │29 │107 年5 月9 日│A:黃月惠 │A :喂 │107 年度偵字第│ │ │21時21分58秒 │ 0000000000 │B :喂,姐啊,你在家嗎 │8160號卷一第78│ │ │ │B :陳仁鴻 │A :對 │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B :好,我等下到打給你 │號F10-1 ) │ │ │ │ │ │ │ │ ├───────┼───────┼─────────────────┼───────┤ │ │107 年5 月9 日│A:黃月惠 │A :喂 │107 年度偵字第│ │ │21時26分28秒 │ 0000000000 │B :姐啊,我在10樓門口 │8160號卷一第78│ │ │ │B :陳仁鴻 │A :好 │頁(譯文附表編│ │ │ │ 0000000000 │ │號F10-2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