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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68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潘翠雪俞秀美陳俞婷

抗告人
即受刑人
吳明輝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110年度聲字第306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下稱抗告人)因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原審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聲請書惟如附表編號4犯罪日期欄所載「108/09/04」應更正為「108/09/10」;如附表編號8至10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所載「1819號」應更正為「18190號」),其中附表編號1至4、9、10、1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5至8、11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抗告人已於民國110年8月12日具狀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抗告人110年8月12日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稽(見執聲字第1862號卷第5頁),認檢察官前開聲請,審核認屬正當,並審酌抗告人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均為犯竊盜罪,所侵害法益種類、犯罪態樣、手段均相同或類似,皆屬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守法觀念罪,侵害被害人財產,參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數罪所反映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並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等應遵守之內部界限,爰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4月。

二、抗告意旨略以: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為國家特別賦予之恩典。依該條規定立法意旨可知,係為避免嚴刑峻罰,法內存仁,審判法官得斟酌具體情形妥適裁量,使裁判結果臻合情合理合法之理想。刑之量定,雖為法院自由裁量事項,但法院行使此職權時,仍應受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之支配,即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法律感情及慣例等所規範,則裁量刑之輕重時,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並斟酌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與必要性予以適度之判斷,使罰當其罪,以維護公平正義。且按量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惟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限制,以符罪刑相當之原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尤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非難效果重複滿足。是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更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合併處罰,其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犯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參照新法施行以來,各法院定執行刑之案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192號、最高法院101年執丑字第3094號、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5195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503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68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38號等,抗告人受毒品影響,不得已犯罪竊取他人財物,已深感後悔、自白犯罪,原審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4月,顯屬過重。綜上所陳,懇請鈞院審酌裁量,重新給予合理、公平、從輕之裁定,俾抗告人有改過自新、重返社會之機會等語。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非難之效果重複滿足、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甚至有違責任主義,故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是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不僅應遵守法律所定「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之外部界限,更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於併合處罰,其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自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應酌定更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甚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至個別犯罪之犯罪情節或對於社會之影響、行為人之品性、智識、生活狀況或前科情形等,除前述用以判斷各個犯罪之犯罪類型、法益侵害種類、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是否相同、相似,以避免責任非難過度重複者外,乃個別犯罪量處刑罰時已斟酌過之因素,要非定應執行刑時應再行審酌者。

四、經查:附表所示之罪均為竊盜罪,係於約在108年8、9月間及109年3、4月間所犯,均係侵害財產法益,且抗告人為上開竊盜犯行之犯案時間密接、犯罪類型、手法均相近;而細繹抗告人為上述竊盜犯行,所竊取之財物種類,包含現金、機車、娃娃機內藍芽喇叭、皮包、公仔等,此等犯行固顯出被告好逸惡勞、心存僥倖,惟所侵犯者尚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其責任非難重複評價之程度甚高,是法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應衡酌抗告人為滿足毒癮而施用毒品之病態性人格及其犯罪情節,予以適當減輕,俾免發生刑罰與責任背離之不合理現象;原審未審酌上情,遽就抗告人所犯附表所示15罪定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4月,其裁量權之行使,已使責罰未能相當,難謂與裁量權應遵守之內部界限相契合,自欠妥適,抗告人據此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審酌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罪質相同之竊盜罪,其犯罪時間甚為接近,為避免責任非難過度評價及行為人預防需求,並斟酌抗告意旨及其於本院提出之陳述意見狀(見本院卷第105至111頁),自有將該等宣告刑(含執行刑)依比例調整之必要,且原審既已就附表所示之刑之執行刑為實體審酌,則本院自為裁定並未損及受刑人審級利益,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後段規定自為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陳俞婷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8月20日 108年8月24日 108年9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28720號、第3153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3366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3366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3366號  判  決日  期 109年3月31日 109年3月31日 109年3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3366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3366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336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5月19日 109年5月19日 109年5月1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061號(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3366號 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共2罪)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08年8月31日、 108年9月10日 108年8月31日 108年9月2日、 108年9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偵緝字第754 號、第755號、第756號 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偵緝字第754 號、第755號、第756號 新北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2857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857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857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308號   判  決日  期 109年7月7日 109年7月7日 109年4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857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857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30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8月12日 109年8月12日 109年9月4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280號(附表編號4所示2罪,前經新北地院以109年度審易字第85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281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381號(附表編號6所示23罪,前經新北地院以109年度審易字第30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共2罪)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6日 108年8月31日、 109年4月3日 109年4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8201號 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5348、18190、19922、20952號 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5348、18190、19922、2095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1610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013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013號  判  決日  期 109年8月24日 109年10月28日 109年10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1610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013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01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9月30日 109年12月2日 109年12月2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374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92號(附表編號8所示2罪,前經新北地院以109年度審易字第201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93號(附表編號9、10所示2罪,前經新北地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013號以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3日 109年4月19日 109年3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5348、18190、19922、20952號 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31186號 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3366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013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401號  109年度簡字第7242號  判  決日  期 109年10月28日 109年12月8日 109年12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013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401號  109年度簡字第724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12月2日 110年1月13日 110年4月30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否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93號(附表編號9、10所示2罪,前經新北地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013號以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962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899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682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