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47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小薇
(現於法務部○○○○○○○○○執行強制戒治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19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小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小薇(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6所示案件之「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應更正為民國「109年4月29日」;編號9所示案件之「宣告刑」應更正為「有期徒刑1年2月,共9次」;編號12之「犯罪日期」則應更正為「106年12月24日」),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此雖屬法律上之自由裁量事項,然仍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亦即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數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又附表編號1至5乃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6至13則不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而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上開數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其親自簽名之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憑(本院卷第11頁)。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受刑人所犯各罪之類型、動機、態樣、侵害法益、行為次數,且其中附表8至13所示各罪,曾經第一審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金訴字第1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嗣附表編號12、13部分,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1269號撤銷發回後,本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67號判決所宣告之有期徒刑1年2月、1年8月,乃低於第一審就此部分所宣告之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2月,則定應執行刑時,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仍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138號判決意旨參照),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另參以受刑人就本件定刑表示「無意見」等情(本院卷第477頁),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業已執行完畢部分,屬於就所定之應執行刑執行時應如何折抵之問題,執行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宜注意在備註欄載明扣抵情形,俾免受刑人誤會,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06/03/20 106/09/22 106/04/17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291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608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328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簡字第8072號 107年度桃簡字第342號 107年度桃簡字第602號 判決日期 107年1月2日 107年3月16日 107年4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簡字第8072號 107年度桃簡字第342號 107年度桃簡字第602號 確定日期 107年2月9日 107年5月7日 107年5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助字第140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75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8255號 編號1至4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字第3650號,已執畢)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幫助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1月,共3次 犯 罪 日 期 106/12/23 105/11/24前某日 107/2/2、107/1/23、 107/1/18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3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865、7136、7140、7146、13632、14870、107年度偵緝字第78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9227、21786、23837、108年度偵字第442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7年度桃簡字第664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114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626號 判決日期 107年5月8日 108年12月18日 109年4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桃簡字第664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114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4400號 確定日期 107年6月11日 108年12月18日 109年9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93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580號(已執畢)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715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編號1至4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字第3650號,已執畢)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共9次 犯 罪 日 期 107/02/06 106/12/25 106/12/24、106/12/25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9726、9055、4977、 10661、10662、108年度偵字第757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865、7136、7140、 7146、13632、14870、107年度偵緝字第78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07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114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114號 判決日期 109年7月29日 108年12月18日 108年12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073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269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269號 確定日期 109年9月16日 109年11月4日 109年11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助字第364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849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8493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共2次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6/12/25、 106/12/23-106/12/25 106/12/24 106/12/24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865、7136、7140、7146、13632、14870、107年度偵緝字第78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114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114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67號 判決日期 108年12月18日 108年12月18日 110年5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269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269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67號 確定日期 109年11月4日 109年11月4日 110年7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849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849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9249號 編號12、13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 編 號 13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6/12/29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865、7136、7140、 7146、13632、14870、107年度偵緝字第78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67號 判決日期 110年5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67號 確定日期 110年7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9249號 編號12、13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