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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45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陳芃宇陳勇松陳俞伶

抗告人
即受刑人
魏正傑

上列抗告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449號,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裁定(聲請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156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魏正傑(下稱抗告人)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而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4、66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35至65、67至75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抗告人已出具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應屬正當。審酌抗告人所犯多為詐欺及洗錢等罪,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併其行為態樣、各罪關係、次數多寡,及所呈現抗告人之人格特質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程度、所生危險、案件之特性、比例原則,暨預防需求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等規定,裁定抗告人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部分各定其應執行刑9年、新臺幣(下同)1萬4千元,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的折算標準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規定,於量刑過程有所謂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須遵守,因程序中未予抗告人陳述意見機會,望本件抗告法院參酌抗告人所提陳述,以思量原裁定是否有過苛之虞:

1.抗告人所為犯行係以假借在網路上拍賣方式詐騙被害人,多為詐欺罪或加重詐欺罪,平均每件獲利金額3至4千元,被害人個別所受損害非高,而其獲利金額總計約25萬元,實難與其他案件被害人一件即被騙數十萬元以上情形相比,但其犯行所定應執行刑卻相差甚多;

2.本件抗告人所為犯行罪數雖多,但手段單一、罪質接近或重疊,犯罪時間多為「106年3月至6月間」、「106年11月至107年3月間」2期間密集犯案,僅因被害人報案時間、地點不同,遭檢察官分別起訴後,始會經由法院分別以7個而非僅以2個案號審理、判決確定,故量刑時有必要考量上開其非難高度重疊因素而於法定限度內從輕酌定;

3.抗告人所為詐欺案件之手段與其他案件牽涉詐欺集團組織犯罪或電信詐欺以恐嚇、偽稱公務員侵害被害人之案件型態相較,對被害人損害較低,雖已反應於各判決之宣告刑刑度上,但是否亦於原審定應執行刑時間接反應於原審裁定中,實有待商榷;又其所為與違法吸金之違反銀行法類型犯罪之惡性重大相較,其行為可責性顯低,若合併刑度過高,將致輕重失衡,本件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相較前開類型犯罪係除侵害被害人個人法益外,對金融市場、體系之危害更重,原裁定量刑過苛,顯有罪責不相當之情;

4.抗告人對所為犯行已深知錯誤,於偵、審程序中均承認犯行、坦白認罪,並未狡辯或卸責,且竭力與被害人和解,雖部分案件無力賠償被害人,亦當場向被害人表示歉意,可知其犯後已深切悔改及力求補償,且經由審理之法官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宣告刑(參酌附表編號35至65),足見法官亦認定其有深切悔改之實,況其犯罪動機係因積欠地下錢莊債務無力償還,遭恐嚇之外力壓迫而墜入歧途(此部分其雖提出告訴,但因證據不足而未經起訴),並非因圖享樂、不勞而獲才犯罪;

5.抗告人所為偽造有價證券部分雖與前揭詐欺案件侵害之法益不同,但已與該案之被害人和解,且該案並無不法利益,該案法官並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宣告刑,而其另案洗錢罪部分係轉由他人金融帳戶由其自身領取,並無偽裝金流之意思,與詐欺犯罪性質相近;以上各情,尚請求再加以審酌。

6.抗告人入監執行後,重拾書本研習法律類書籍,漸進了解法律規範之必要性,益更充分了解法律重要性、神聖性,其尊重原審法官固於合法限度內依法形成心證而自由裁量,但其認原裁定實有過於嚴苛之虞,請求能重新衡量,且除本件外,其另有其他已確定之定應執行刑裁定需接續執行,請求綜合考量以上意見、罪責相當原則,予其重新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等語。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像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情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號、第73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再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為科刑裁量時,明定科刑基礎及尤應注意之科刑裁量事項,屬宣告刑之酌定。至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制度目的,在就所犯數罪,以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合併後綜合評價犯罪人最終應具體實現多少刑罰,方符合罪責相當要求並達刑罰目的。足見宣告刑與應執行刑有別,其應裁量事項,論理上應有不同。刑法第51條明定數罪併罰之方法,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該條第5款所定界限內,其衡酌之裁量因子為何,法無明文。惟依其制度目的,應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綜合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認應對之具體實現多少刑度,即足達到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並符罪責相當原則,以緩和宣告刑可能存在之不必要嚴苛。此裁量權之行使,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依個案裁量之職權,如所為裁量未逾法定刑範圍,且無違背制度目的、公平正義或濫用裁量權情形,即無違法可言(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25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抗告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最早確定者為附表編號1至22所示之罪之107年10月22日,附表編號23至75所示之罪則在該裁判確定日前所犯,經檢察官依抗告人聲請後向最後事實審之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附表編號1至22、23至28、29至34、35至65、67至73所示之罪前此雖業經法院分別判決定應執行刑確定在案(詳後敘),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如附表編號66、74、75所示之罪,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抗告人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就附表所示各罪,其中最長期刑度為有期徒刑1年10月(附表編號75),各罪合併刑度為有期徒刑部分28年6月、罰金部分1萬8千元;另附表編號1至22、23至28、29至34、35至65、67至73所示各罪,曾經法院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1年、1年、3年併科罰金8千元、1年8月併科罰金5千元,再加計其他各罪之刑期(附表編號66、74、75分別為有期徒刑4月、2月併科罰金2千元、1年10月),刑度總計為有期徒刑部分12年6月、罰金部分1萬5千元,是原審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部分9年、罰金部分1萬4千元,並未踰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及定執行刑之內部性界限,且已有酌減刑期,顯見原審已綜合評價抗告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罪質、犯罪時間、手段、法益侵害程度、行為態樣、犯罪人格特質、矯治教化之必要性等情後,適度地減輕刑罰,而相當程度地緩和數罪宣告刑合併執行可能產生之不必要嚴苛,並無定刑過重或違反比例原則、公平原則及刑法規定數罪合併定刑之立法旨趣,是已適當地行使其定執行刑裁量權限,無何違法或不當之處。抗告意旨雖執其所為犯罪類型多為詐欺罪,手段單一、罪質接近或重疊,犯罪時間密接,個別被害人所受損害非高、獲利金額總計僅約25萬元,且與詐欺集團組織犯罪、電信詐欺或違法吸金之違反銀行法等類型詐欺案件相比,其惡性、危害、可責性等均明顯較低,而犯罪動機、起因係受地下錢莊恐嚇之外力壓迫,非因圖享樂、不勞而獲,及犯後已深切悔改及力求補償等節,請求重新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云云。惟參酌本件各罪之:⒈「宣告刑」之刑度總計為有期徒刑28年6月、併科罰金1萬8千元;⒉各審理法院判決經定應執行刑後合計之刑度為12年6月、併科罰金1萬5千元;⒊原審法院裁定本件之應執行刑刑度為有期徒刑9年、併科罰金1萬4千元;抗告人先後受有免除有期徒刑16年、罰金3千元,及3年6月、罰金1千元等2次酌減刑度之利益,共計免除有期徒刑19年6月、罰金4千元等刑罰權之執行,可見其已獲得減免之刑罰顯已難謂輕微,抗告意旨執其他無關之他案相比,請求另予重新減輕刑期為有期徒刑6年云云,空泛指摘原裁定不當,顯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附表編號35至43部分之9罪,依卷存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594號判決可知,未據上訴,業經原審判決確定,確定日期為109年3月24日,有上開109年度上訴字第1954號判決書影本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查;原裁定就此部分記載有誤,應予更正,且不影響裁定本旨,故毋庸撤銷)。

㈡至原審雖未及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給予抗告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然本件係檢察官依抗告人請求而向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抗告人並於其抗告狀中就其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請求,已詳予陳述敘明如前,堪認其業已就本件聲請事項陳述意見,自無再次予以陳述意見之必要,亦附此說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陳俞伶

書記官 朱家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12月2日15時24分許 106年5月29日16時41分許 106年5月30日18時30分許 106年5月30日18時59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2565、18078號、106年度偵緝字第141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簡字第432號     判決日期 107年5月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簡字第432號     確定日期 107年10月22日    可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5922號(編號1至22部分,原判決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編        號  5 6 7         8 罪        名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5月30日20時10分許 106年5月31日14時許 106年5月31日15時53分許 106年5月31日21時44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2565、18078號、106年度偵緝字第141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簡字第432號     判決日期 107年5月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簡字第432號     確定日期 107年10月22日    可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5922號(編號1至22部分,原判決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編        號  9 10 11          12  罪        名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5月31日22時46分許 106年6月1日15時43分許 106年6月1日20時30分許 106年6月1日21時15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2565、18078號、106年度偵緝字第141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簡字第432號     判決日期 107年5月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簡字第432號     確定日期 107年10月22日    可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5922號(編號1至22部分,原判決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編        號  13 14 15          16 罪        名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6月1日21時23分許 106年6月1日21時27分許 106年6月2日5時11分許 106年6月2日38時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2565、18078號、106年度偵緝字第141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簡字第432號     判決日期 107年5月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簡字第432號     確定日期 107年10月22日    可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5922號(編號1至22部分,原判決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編        號  17 18 19          20 罪        名  詐欺取財罪 幫助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6月2日20時許 106年4月19日至24日間某時 105年11月24日18時2分 106年5月29日19時54分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2565、18078號、106年度偵緝字第141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簡字第432號     判決日期 107年5月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簡字第432號     確定日期 107年10月22日    可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5922號(編號1至22部分,原判決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編        號  21 22 23         24 罪        名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5月31日23時26分許 106年6月1日16時43分許 107年3月5日18時27分許 106年3月6日20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2565、18078號、106年度偵緝字第14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2423 、22922、23454號、107年度偵字第237、1524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簡字第432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2464號   判決日期 107年5月7日  108年1月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簡字第432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2464號   確定日期 107年10月22日  108年1月28日  可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5922號(編號1至22部分,原判決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6099號(編號23至28部分,原判決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        號  25 26 27         28 罪        名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3月12日17時24分許 106年5月11日15時42分許 106年5月18日21時48分許 106年5月21日20時45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2423、22922、23454號、107年度偵字第237、1524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2464號     判決日期 108年1月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2464號     確定日期 108年1月28日    可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6099號(編號23至28部分,原判決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        號  29 30 31         32 罪        名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1月27日6時19分許 106年5月26日13時19分許 106年11月25日18時29分許 106年11月25日13時5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9244、21679 、714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3089號     判決日期 108年6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3089號     確定日期 108年7月9日    可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0874號(編號29至34部分,原判決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        號  33 34 35         36 罪        名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洗錢罪 洗錢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千元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千元 犯 罪 日 期  106年11月27日5時20分許 106年11月29日13時58分許 106年11月15日12時45分許 106年12月15日15時48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9244 、21679 、714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144、6980、26674號、108年度偵字第28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3089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2165號   判決日期 108年6月13日  109年2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3089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2165號   確定日期 108年7月9日  109年3月24日  可否易科罰金         是         是         否        否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0874號(編號29至34部分,原判決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6194號(編號35至65部分,原判決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8千元)    
編        號  37 38 39          40 罪        名  洗錢罪 洗錢罪 洗錢罪 洗錢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千元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千元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千元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千元 犯 罪 日 期  106年12月16日18時7分許 106年12月19日16時47分許 106年12月30日21時35分許 107年1月6日15時27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144、6980、26674號、108年度偵字第28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2165號     判決日期 109年2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2164號     確定日期 109年3月24日    可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6194號(編號35至65部分,原判決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8千元)      
編        號  41 42 43         44 罪        名  共同犯洗錢罪 共同犯洗錢罪 洗錢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千元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千元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千元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2月18日13時55分許 107年2月18日16時2分許 107年3月17日16時2分許 106年12月9日11時44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144、6980、26674號、108年度偵字第28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2165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594號  判決日期 109年2月21日   109年7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2165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594號  確定日期 109年3月24日   109年9月21日 可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6194號(編號35至65部分,原判決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8千元)      
編        號  45 46 47         48 罪        名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2月13日7時26分許 106年12月16日12時22分許 106年12月17日22時27分許 106年12月18日10時37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144、6980、26674號、108年度偵字第28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594號     判決日期 109年7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594號     確定日期 109年9月21日    可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6194號(編號35至65部分,原判決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8千元)      
編        號  49 50 51         52 罪        名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2月18日8時5分前某時 106年12月27日7時28分前某時 106年12月27日12時59分前某時 106年12月27日15時17分前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144、6980、26674號、108年度偵字第28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594號     判決日期 109年7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594號     確定日期 109年9月21日    可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6194號(編號35至65部分,原判決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8千元)      
編        號  53 54 55        56 罪        名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2月27日15時17分許 107年1月4日18時36分許 107年1月6日15時31分許 107年1月7日21時37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144、6980、26674號、108年度偵字第28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594號     判決日期 109年7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594號     確定日期 109年9月21日    可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6194號(編號35至65部分,原判決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8千元)      
編        號  57 58 59         60 罪        名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月8日19時16分許 107年1月9日14時04分許 107年1月13日16時51分許 107年1月13日18時4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144、6980、26674號、108年度偵字第28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594號     判決日期 109年7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594號     確定日期 109年9月21日    可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6194號(編號35至65部分,原判決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8千元)      
編        號  61 62 63         64 罪        名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2月19日19時11分許 107年2月19日20時37分許 107年2月21日16時37分許 107年2月23日21時23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144、6980、26674號、108年度偵字第28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594號     判決日期 109年7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594號     確定日期 109年9月21日    可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6194號(編號35至65部分,原判決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8千元)    
編        號  65 66 67       68 罪        名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洗錢罪 洗錢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4千元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3千元 犯 罪 日 期  107年2月20日17時51分許 106年12月27日至30日 107年3月13日 107年3月13日7時8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144 、6980、26674號、108年度偵字第283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9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114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594號 108年度易字第546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1350號   判決日期 109年7月16日 108年6月12日 108年12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594號 108年度易字第546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1350號   確定日期 109年9月21日 108年7月8日 109年2月5日  可否易科罰金         否         是        否      否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6194號(編號35至65部分,原判決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8千元)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566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925號(編號67至73部分,原判決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5千元)  
編        號  69 70 71         72 罪        名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7年3月7日8時37分許 107年3月8日21時11分許 107年3月9日10時18分許 107年3月9日13時22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114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1350號     判決日期 108年12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1350號     確定日期 109年2月5日    可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是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925號(編號67至73部分,原判決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5千元)    
編        號           73          74          75 罪        名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共同犯洗錢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2千元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3月13日8時52分許 107年3月7日11時50分許 105年3月10日前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114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667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20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1350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766號 109年度訴字第190號  判決日期 108年12月27日 108年12月27日 109年9月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1350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766號 109年度訴字第190號  確定日期 109年2月5日 109年2月5日 109年10月8日 可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9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0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736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925號(編號67至73部分,原判決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5千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451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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