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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54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何俏美葉乃瑋黃紹紘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昌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10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昌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邱昌應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第3項「第1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之規定,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707號、第67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41號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易字第1093號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139號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1312號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1653號刑事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423號刑事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更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708號刑事判決、109年度上易字第2299號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中,有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4、9、11至14),復有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3、5至8、10、15),雖已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存卷可憑,自應依據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依刑法第51條第5款限制加重原則規定之外部性界限(即以最長期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為下限,以宣告刑總和有期徒刑21年11月為上限),並參酌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39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等情【是此時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加計其餘裁判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總和有期徒刑8年7月】,再考量受刑人之犯罪次數、情節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情,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黃紹紘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罪) 竊盜 (侵入住宅竊盜罪) 竊盜 (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7罪) 有期徒刑8月(7罪) 犯罪日期  民國105年10月21日 ①105年7月26日 ②105年7月27日 ③105年7月27日 ④105年7月31日 ⑤105年8月1日 ⑥105年8月11日 ⑦105年8月11日 ①105年7月27日 ②105年8月1日 ③105年8月1日 ④105年8月2日 ⑤105年8月3日 ⑥105年8月6日 ⑦105年8月11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4787號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478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簡字第141號 105年度易字第1093號 105年度易字第1093號  判決日期 106年1月23日 106年2月8日 106年2月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6年度簡字第141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708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708號  確定日期 106年2月20日 106年4月18日 106年4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5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46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4692號   編號1至14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39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更字第3947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未遂罪) 竊盜 (竊盜罪) 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3罪) 有期徒刑7月(4罪) 有期徒刑1年(2罪) 犯罪日期  ①105年8月2日 ②105年8月6日 ③105年8月10日 ①105年10月31日 ②105年11月10日 ③105年11月12日 ④105年11月17日 ①105年11月13日 ②105年11月16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4787號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54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540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5年度易字第1093號 106年度易字第139號 106年度易字第139號  判決日期 106年2月8日 106年5月22日 106年5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708號 106年度易字第139號 106年度易字第139號  確定日期 106年4月18日 106年6月20日 106年6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46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49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4924號   編號1至14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39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更字第3947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罪) 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罪) 竊盜 (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05年11月16日 105年11月2日 105年8月10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54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64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638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易字第139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1312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1653號  判決日期 106年5月22日 106年7月18日 106年11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易字第139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1312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1653號  確定日期 106年6月20日 106年8月15日 106年12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49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64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03號   編號1至14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39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更字第3947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 (竊盜罪) 竊盜 (竊盜未遂罪) 竊盜 (竊盜未遂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5年8月8日 105年8月8日 105年8月8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868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868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868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2423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2423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2423號  判決日期 107年7月12日 107年7月12日 107年7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2423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2423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2423號  確定日期 107年8月6日 107年8月6日 107年8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62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62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6211號   編號1至14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39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更字第3947號)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竊盜 (竊盜未遂罪) 竊盜 (竊盜罪) 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5年8月8日 105年8月8日 105年8月2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868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8687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518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2423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2423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2299號  判決日期 107年7月12日 107年7月12日 110年2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2423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2423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2299號  確定日期 107年8月6日 107年8月6日 110年2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62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6211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420號   編號1至14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39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更字第3947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543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