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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19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曾淑華李殷君陳文貴

抗告人
即受刑人
黃祥祐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66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黃祥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網路列印本、正本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上開罪刑之最後審理事實判決為原審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30號判決(編號9-10),原審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合先說明。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附件編號3-4、5-8、9-10經定應執行刑,則本件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不得重於前開應執行刑加計其餘徒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6年10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件編號2所示之罪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部分均為不得易科罰金,然聲請人既經受刑人請求仍予定刑後,提出本件聲請,有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原審自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予以審酌。而經原審審核前揭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兼衡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所反映的人格特性、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前揭各次定應執行刑所示之恤刑結果等總體情狀為綜合判斷,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至於附件編號2「宣告刑」欄所示罰金部分,非在本件聲請範圍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我國刑法兼具報應主義及預防主義之雙重目的,故於量刑時,倘依受刑人之行為情狀,處以適當之徒刑,即足達防衛社會者,自非不可依客觀犯行與主觀惡性兩者加以考量其情狀,要難僅以行為人犯罪次數作為定其應執行刑之唯一標準,是應考量犯罪行為人犯罪時間的密接性及個人情狀,定其應執行刑,較合公平原則。綜上,爰請鈞院參考桃園地院109年度聲字第3520號,原刑度為26年10月,定應執行刑1年10月;嘉義地院106年度訴第156號,原刑度為34年2月,定應執行刑2年11月;新北地院105年度訴字第1309號,原刑度37年2月,定應執行刑3年2月等例,暨考量本件受刑人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但不予加重其刑,因受害人不同,才分案判決等,從輕定刑云云。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否則有悖於公平正義,即有裁量權行使不當之違失(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106年度台抗字第177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原裁定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原審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前揭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原審因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於有期徒刑1年8月以上,有期徒刑6年10月以下之範圍內,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乙節,核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界限。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分係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加重詐欺取財罪,渠等罪質尚非均同,另犯罪時間集中分布在民國109年3月至7月間;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諸罪所反映人格特質之差異,所犯數罪除編號2係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外,餘均係加重詐欺取財罪,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以及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之效應,並參酌編號3、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3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5至8所示之罪,曾經桃園地院110年度審訴字第63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9、10所示之罪,曾經桃園地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3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俱有大幅酌減其刑等總體一切情狀,因認原裁定在內、外部界限之間,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於有期徒刑1年8月以上,有期徒刑6年10月以下之範圍內,再予酌減有期徒刑2年10月,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乙節,業已考量上開定應執行刑應審酌之要素,給予受刑人相當之恤刑利益,而為公平、合理之定刑,尚不能認有何裁量濫用之情事,揆諸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抗告意旨請求本院再予從輕定其應執行刑云云,核無理由。

㈢至抗告意旨另舉其他法院裁判,要屬法院酌量個案情形之結果,因各案件之情節不同,並無相互拘束之效力,亦無從比附援引,自難援引他案裁判定執行刑之刑度,指摘本件原裁定不當,而請求從輕或更有利於受刑人之裁定。

五、綜上所述,受刑人徒憑己見主張本件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過重云云,難認可採。原裁定並無違誤或不當,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書記官 俞妙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5月25日 109年3月25日 109年6月1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537號等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913號、109年度調偵字第1620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200、3412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87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257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700號  判決日期 110年2月8日 110年11月30日 110年11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872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075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50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3月17日 111年2月17日 111年3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撤緩助字第11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056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677號     編號3、4所示之罪,曾經桃園地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3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9年6月10日 109年7月2日 109年7月2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7225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6656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665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700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469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469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30日 111年5月19日 111年5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507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469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46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3月2日 111年7月1日 111年7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677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604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604號   編號3、4所示之罪,曾經桃園地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3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編號5至8所示之罪,曾經桃園地院110年度審訴字第63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9年7月2日 109年7月2日 109年7月2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6656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6656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95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469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469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30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19日 111年5月19日 111年7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469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469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3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7月1日 111年7月1日 111年9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604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604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605號   編號5至8所示之罪,曾經桃園地院110年度審訴字第63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9、10所示之罪,曾經桃園地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3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            號  10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9年7月3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95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30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3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9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605號     編號9、10所示之罪,曾經桃園地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3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92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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