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7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葉盈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5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盈宏犯附表二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盈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所示,附表一編號2、3、4、5、7、8、10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核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附表二所載各罪,經核亦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情。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有明定。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再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68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經附表二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罪,因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91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因本院未對該案犯罪事實進行審理及判決,是就該次犯罪而言,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仍為原審法院),尚未全部執行完畢等情,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二所示判決在卷供參。足認附表二所示各罪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且尚未執行完畢,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屬相符,故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
無不合。
(二)受刑人對於本件聲請,固表示附表一編號11該罪之犯罪日期為106年11月28日,係在附表一、二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前,因訴訟關係始於109年12月23日判決確定,請求以附表一編號11該罪之判決確定日(109年12月23日)為基準,將附表一、二各罪拆解,重新搭配組合,酌定較有利受刑人之定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一)、(二)、陳述意見狀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9頁至第18頁、第189頁)。惟行為人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先判決確定者為基準。本件受刑人犯附表一、二所示各罪中,最先判決確定日為107年7月27日(即附表一編號1所示該罪之判決確定日),因附表二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107年7月27日之後,參酌前揭所述,自無從與附表一所示各罪定執行刑。是受刑人主張以附表一、二所示各罪中之最早犯罪日期作為定執行刑範圍之基準,當非可採。
(三)本院審酌定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及受刑人犯附表二所示各罪之犯罪型態、侵害法益、犯罪之時間間隔等一切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並考量受刑人表示其對於所犯毒品、槍砲等罪危害社會秩序,造成被害人受損,深感悔悟,因父親年邁,請求酌定較短之刑期,以早日返家照顧父親等意見,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二)、陳述意見狀及悔過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5頁、第189頁至第191頁),就附表二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至於受刑人所犯附表一所示各罪中,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即附表一編號10),並非本院。是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以本院為附表一所示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至於檢察官就附表一所示各罪如認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仍得向有管轄權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持有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另有併科罰金) 犯罪日期 106年12月27日 106年12月27日 106年8月中旬至107年1月15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107年度毒偵字第580號、107年度偵字第2321號 新北檢107年度毒偵字第580號、107年度偵字第2321號 新北檢107年度偵字第363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878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878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112號 判決 日期 107年6月22日 107年6月22日 107年8月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878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878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112號 確定 日期 107年7月27日 107年7月27日 107年9月6日 備註 新北檢107年度執字第16069號 新北檢107年度執字第16070號 新北檢107年度執字第15723號 編號 4 5 6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07年1月15日 107年1月15日 107年1月22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檢107年度毒偵字第957號 新北檢107年度毒偵字第957號 新北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29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191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191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816號 判決 日期 107年8月17日 107年8月17日 107年10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191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191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816號 確定 日期 107年9月20日 107年9月20日 107年12月5日 備註 編號4至5所示之罪業經新北地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119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新北檢107年度執字第17259號) 新北檢108年度執字第494號 編號 7 8 9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過失傷害 肇事致人傷害逃逸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 107年2月3日 107年2月2日 107年2月2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檢107年度毒偵字第60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107年度調偵字第2178號 北檢107年度調偵字第217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7年度簡字第7927號 108年度交訴字第6號 108年度交訴字第6號 判決 日期 107年12月26日 108年11月20日 108年11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7年度簡字第7927號 108年度交訴字第6號 108年度交訴字第6號 確定 日期 108年1月30日 108年12月7日 108年12月7日 備註 新北檢108年度執字第2969號 北檢109年度執字第534號 北檢109年度執字第533號 編號 10 11 (以下空白) 罪名 傷害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年10月 犯罪日期 107年5月25日 106年11月28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檢)108年度偵緝字第629號 新北檢107年度偵字第2190、7834、1209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 本院 案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1075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714號 判決 日期 109年2月19日 108年12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1075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570號 確定 日期 109年3月31日 109年12月23日 備註 士檢109年度執字第2156號 新北檢110年度執字第889號 【附表二】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7年8月13日 107年11月6日 108年5月5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檢107年度毒偵字第6998號 新北檢107年度毒偵字第9424號 新北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887號 、108年度偵字第2678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本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8年度訴緝字第39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956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10號 判決 日期 108年6月4日 108年10月30日 109年3月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91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956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10號 確定 日期 108年10月7日 108年11月19日 109年4月2日 備註 新北檢108年度執字第14885號 新北檢108年度執字第17865號 新北檢109年度執字第7084號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 妨害公務執行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另有併科罰金)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92年間某日至108年5月5日 108年5月5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檢108年度偵字第14099號 新北檢108年度偵字第1409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96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967號 判決 日期 109年8月12日 109年8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96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967號 確定 日期 109年9月11日 109年9月11日 備註 編號4至5所示之罪業經新北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21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並經本院駁回上訴(新北檢109年度執字第127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