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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4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林怡秀許泰誠蔡羽玄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明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7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要旨參照)。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674號、第70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84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22號判決(下稱桃園地院108訴841、110金訴2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宣告如桃園地院108訴841、110金訴222號判決附表五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另諭知受刑人其餘被訴部分無罪。嗣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桃園地院108訴841、110金訴222號判決關於受刑人之有罪部分之科刑部分、無罪部分均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2863號判決(下稱本院111上訴286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而本院111上訴2863號判決關於受刑人上開罪刑之上訴駁回部分,既屬有罪判決,且科刑部分係以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論罪等為據,自應認本院為附表編號12所示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案件,係於本件最先確定之附表編號1所示之案件裁判確定前所犯,是檢察官就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案件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應認正當,先予敘明。

㈡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865號判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602號、111上訴2863號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至47、63至127、143至150頁)。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0、11所示之罪宣告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至9、12所示之罪宣告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同意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出具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1頁),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受刑人所犯各罪之類型(分別有詐欺及幫助詐欺)、態樣、侵害法益、情節及行為次數,考量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至9、12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罪時間均集中於108年7月2日,其犯罪時間重疊,另如附表編號10、11所示之幫助詐欺取財罪,犯罪時間則係集中於109年3月間,而附表編號1至9、12所示各罪、附表編號10、11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手段相同,具有高度重複性,各該罪行間之獨立性較低,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另斟酌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罪刑,前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46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年、1年、1年、1年、1年、1年、1年、1年,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如附表編號10、11所示罪刑,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8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罪刑,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97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是在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規定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外部性界限下,實已給予受刑人減少有期徒刑7年3月(9年6月【1年+1年+1年+1年+1年+1年+1年+1年+1年+3月+3月】-2年3月=7年3月)之恤刑利益,復考量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151頁)之意見後,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0、11所示之案件雖已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惟附表編號2至12所示之案件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案件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仍應就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至附表編號10、11所示案件已執行之刑期部分,則屬就所定應執行刑於執行時應為如何折抵之問題,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蔡羽玄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詐欺等,茲予更正) 詐欺(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詐欺等,茲予更正) 詐欺(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詐欺等,茲予更正)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8年7月2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8年7月1日至108年7月2日,茲予更正) 108年7月2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8年7月1日至108年7月2日,茲予更正) 108年7月2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8年7月1日至108年7月2日,茲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56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86號,茲予更正)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56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86號,茲予更正)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56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86號,茲予更正)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60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60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602號  判決 日期 110年2月25日 110年2月25日 110年2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60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60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602號  確定 日期 110年4月19日 110年4月19日 110年4月19日 備註  ⒈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632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0年度執更字第632號,茲予更正)(本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撤緩字第247號裁定撤銷緩刑) ⒉編號1至9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60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 ⒊編號1至11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7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3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詐欺等,茲予更正) 詐欺(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詐欺等,茲予更正) 詐欺(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詐欺等,茲予更正)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8年7月2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8年7月1日至108年7月2日,茲予更正) 108年7月2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8年7月1日至108年7月2日,茲予更正) 108年7月2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8年7月1日至108年7月2日,茲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56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86號,茲予更正)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56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86號,茲予更正)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56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86號,茲予更正)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60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60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602號  判決 日期 110年2月25日 110年2月25日 110年2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60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60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602號  確定 日期 110年4月19日 110年4月19日 110年4月19日 備註  ⒈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632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0年度執更字第632號,茲予更正)(本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撤緩字第247號裁定撤銷緩刑) ⒉編號1至9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60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 ⒊編號1至11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7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3月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詐欺等,茲予更正) 詐欺(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詐欺等,茲予更正) 詐欺(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詐欺等,茲予更正)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8年7月2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8年7月1日至108年7月2日,茲予更正) 108年7月2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8年7月1日至108年7月2日,茲予更正) 108年7月2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8年7月1日至108年7月2日,茲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56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86號,茲予更正)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56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86號,茲予更正)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56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86號,茲予更正)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60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60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602號  判決 日期 110年2月25日 110年2月25日 110年2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60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60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602號  確定 日期 110年4月19日 110年4月19日 110年4月19日 備註  ⒈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632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0年度執更字第632號,茲予更正)(本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撤緩字第247號裁定撤銷緩刑) ⒉編號1至9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60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 ⒊編號1至11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7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3月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9年3月2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2月10日至109年3月10日,茲予更正) 109年3月10日至109年3月11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2月10日至109年3月10日,茲予更正) 108年7月2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8年7月2日前某日至108年7月2日,茲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7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7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86號、追加起訴案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464號、110年度蒞追字第4號、移送併辦案號:109年度偵字第18612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46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865號 110年度易字第86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863號  判決 日期 111年6月23日 111年6月23日 112年2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865號 110年度易字第86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863號  確定 日期 111年7月22日 111年7月22日 112年3月22日 備註  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0928號(已執畢) ⒉編號10至11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86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⒊編號1至11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7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3月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757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244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