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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73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鄭富城葉力旗張育彰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林琪偉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所為之103年度聲字第182號裁定、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1月26日所為之107年度聲字第102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

㈠按合於刑法第51條併罰規定之數罪,卻未經法院以裁判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因量刑之權,屬於法院,為維護數罪併罰採限制加重主義原則下受刑人之權益,檢察官基於執行機關之地位,自應本其職權,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倘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未此為之,受刑人自得循序先依同條第2項規定促請檢察官聲請,於遭拒時並得對檢察官之執行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㈡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林琪偉(下稱受刑人)檢附其現執行之所有案件及刑期附表,由附表可知受刑人所犯之所有案件,雖僅有一部分已定應執行刑,惟仍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101年度撤緩字第70號及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978號案件尚未與其餘案件合併定刑,如僅將某部分案件合併定刑是否已對受刑人不公且不利於受刑人之恤刑目的,況受刑人各罪之犯罪日期均為入監執行前,應可全部合併定刑。另對照法務部第二級毒品定應執行刑罪數與刑度統計表,顯與受刑人之案件相差甚大,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691號為販賣第一級毒品,經判決有期徒刑8年共16罪,定應執行刑僅15年,受刑人僅有10件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經分別起訴、判決及定刑後總刑期長達26年,然上開案件之刑度及販賣次數均遠高於受刑人之案件。受刑人同種且同一時間販賣毒品之行為,僅因分別起訴及審判,致定應執行刑與他案相較之下為倍數之多,剝奪受刑人改過自新之機會,請求重新為公平及合理之裁定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此所稱所指之法院,係指諭知科刑判決,即具體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若判決主文並未諭知主刑、從刑,而係因被告不服裁判,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之救濟程序,經上級法院以原審裁判並無違誤,維持原審裁判,諭知「上訴駁回」或「抗告駁回」者,即非該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又倘係向非諭知該裁判之法院為異議之聲明者,難認適法,受理聲明之法院應予駁回(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196號裁定意旨參照)。再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異議之對象,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並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處置失當,致侵害受刑人權益而言。又凡以國家權力強制實現刑事裁判內容,均屬刑事執行程序之一環,原則上依檢察官之指揮為之,以檢察官為執行機關。檢察官就確定裁判之執行,雖應以裁判為據,實現其內容之意旨,然倘裁判本身所生法定原因,致已不應依原先之裁判而為執行時,即須另謀因應。合於刑法第51條併罰規定之數罪,卻未經法院以裁判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因量刑之權,屬於法院,為維護數罪併罰採限制加重主義原則下受刑人之權益,檢察官基於執行機關之地位,自應本其職權,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倘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未此為之,受刑人自得循序先依同條第2項規定促請檢察官聲請,於遭拒時並得對檢察官之執行聲明異議。至於判決、裁定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係依確定判決、裁定之內容而指揮執行,自難指其為違法。倘對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則應循上訴或抗告程序尋求救濟。如該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加以救濟,非得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109年度台抗字第1729號、102年度台抗字第40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8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基隆地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0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受刑人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07年度抗字第410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受刑人仍不服,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抗字第385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而確定;嗣受刑人對上開本院107年度抗字第410號裁定聲明異議,經本院以其真意應為提起再抗告,惟已逾法定抗告期間,乃於民國109年5月28日以109年度聲字第2033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受刑人復對上開裁定提起抗告,然因已逾法定抗告期間,復經本院於109年6月11日以109年度聲字第2033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等情,有前揭裁定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9~76頁)。是上開士林地院103年度聲字第182號裁定、基隆地院107年度聲字第102號裁定均已確定,先予敘明。

㈡本案係受刑人針對士林地院103年度聲字第182號裁定、基隆地院107年度聲字第102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卷第7頁),並指摘其前涉犯之數罪經定應執行刑之刑期過重,請求再予從輕云云。惟依前揭說明,本院並非上開裁定之「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本件聲明異議之管轄法院應分別為士林地院及基隆地院,受刑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異議,於法未合,且無從補正,本院即應予駁回。

㈢且聲明異議意旨雖以其現執行中之案件,有未經法院定應執行刑者,而有重新裁量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云云。惟依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意旨,須受刑人循序先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規定促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於遭拒時才得對檢察官之執行聲明異議。是本案聲請人如認其所犯之數罪有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應先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規定,促請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聲請,在檢察官拒絕後,方得聲明異議。但受刑人並未提出其已促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遭拒之證明,故其逕行提起本件聲明異議,亦難准許。

㈣再受刑人上開聲明異議意旨非具體指摘執行檢察官有何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處,顯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之要件不符。

㈤至於受刑人所稱基隆地院101年度撤緩字第70號裁定及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978號判決之罪(即附表編號21、20),漏未與附表編號1至19等罪合併定刑云云。惟按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是數罪併罰之要件有二,其一,須一人犯數罪;其二,該數罪須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本件觀之基隆地院101年度撤緩字第70號裁定,係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基隆地院以99年度訴字第44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緩刑4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99年12月13日判決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本院卷第20頁)。而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犯罪時間,均在該日期之後,故不符刑法第50條所規定之數罪併罰要件,檢察官自不會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另查其所爭執之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978號判決,業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23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該案係就士林地院102年度審簡字第855號、102年度審訴字第506號、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978號等案件定其應執行刑),受刑人稱未定應執行刑云云,與事實不符。本院為免受刑人仍執此理由再次聲明異議,故附予敘明。

㈥綜上所述,受刑人向本院所提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張育彰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受刑人聲明異議之案件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曾經定應執行刑之案號 1 士林地院102年度審訴字第506號判決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8月 101/11/23 本院107年度聲字第3237號裁定 2 士林地院102年度審簡字第855號判決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月 101/11/22至 101/11/23 士林地院103年度聲字第182號裁定 本院107年度聲字第3237號裁定 3 基隆地院101年度易字第293號判決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月 101/04/01 基隆地院107年度聲字第102號裁定 4 基隆地院102年度訴字第715號判決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月 100/12/15 基隆地院107年度聲字第102號裁定 5 基隆地院102年度訴字第715號判決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2年10月 100/12/13 基隆地院107年度聲字第102號裁定 6 基隆地院102年度訴字第715號判決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2年10月 100/12/14 基隆地院107年度聲字第102號裁定 7 基隆地院102年度訴字第715號判決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2年10月 100/12/18 基隆地院107年度聲字第102號裁定 8 基隆地院102年度訴字第715號判決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2年8月 100/12/15 基隆地院107年度聲字第102號裁定 9 基隆地院102年度訴字第715號判決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年6月 100/12/16 基隆地院107年度聲字第102號裁定 10 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302號判決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年6月 101/03/04 基隆地院107年度聲字第102號裁定 11 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302號判決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9月 101/03/07 基隆地院107年度聲字第102號裁定 12 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299號判決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8年 101/06/27 基隆地院107年度聲字第102號裁定 13 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299號判決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6年8月 101/03/25 基隆地院107年度聲字第102號裁定 14 基隆地院101年度基簡字第1093  號判決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月 101/06/29 基隆地院107年度聲字第102號裁定 15 基隆地院101年度基簡字第1093  號判決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月 101/07/06 基隆地院107年度聲字第102號裁定 16 基隆地院101年度基簡字第1092  號判決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月 101/07/16 基隆地院107年度聲字第102號裁定 17 基隆地院101年度基簡字第952  號判決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2月 100/08/17 基隆地院107年度聲字第102號裁定 18 基隆地院101年度基簡字第1161  號判決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2月 101/08/08 基隆地院107年度聲字第102號裁定 19 基隆地院102年度訴字第20號判  決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6月 99年間至 101年10月16日 基隆地院107年度聲字第102號裁定 20 基隆地院101年度基簡字第1478  號判決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月 101/10/14 基隆地院107年度聲字第102號裁定 21 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978號判決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年 101/11/05 本院107年度聲字第3237號裁定 22 基隆地院101年度撤緩字第70號  裁定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1年6月 99年4月中旬至 99年4月21日 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473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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