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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6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高玉舜郭豫珍黃于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俞廷(原名陳俐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10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俞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俞廷(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經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均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裁判確定前所為,本院則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裁判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因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從而,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罪時間均於民國109年7月間,多為同日所為或僅相隔數日,所犯各罪之犯罪動機、情節、行為態樣及手段相同,堪認受刑人係為牟取不法利益而於短時間內進行同類犯行遭查獲而判處罪刑,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並斟酌受刑人業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付部分款項,於案件中所呈現之主觀惡性與犯罪危害程度、應予整體非難之評價程度,兼衡刑罰邊際效應隨刑罰而遞減,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及其復歸社會之可能性,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1年3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21年9月以下)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附表編號1所示之15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571號111年度審訴字第58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附表編號2所示之2罪,前經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49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加計附表編號3至7所示之罪之宣告刑,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5年9月)等應遵守之內部界限,復參酌受刑人經本院函詢其對於本件定刑之意見,受刑人未表示意見(本院卷第119頁),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高玉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于真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1罪)、1年2月(1罪)、1年1月(13罪) 有期徒刑1年1月(1罪)、1年2月(1罪)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9.07.30 109.7.24 109.07.2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23號等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號等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188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571號、111年度審訴字第58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49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966號  判決 日期 111/06/16 112/06/20 112/06/20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571號、111年度審訴字第58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49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966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1/07/26 112/08/02  112/08/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撤緩字第69號 前經臺北地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571號、111年度審訴字第584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3年,嗣經新北地院以112年度撤緩字第370號裁定撤銷其緩刑宣告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483號 前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449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576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9.07.24 109.7.24 109.07.2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4873號等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29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582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207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220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609號  判決 日期 112/08/24 112/09/14 112/12/14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207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220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609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2/10/03 112/10/21  113/01/1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929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393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82號 
編 號  7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9.07.2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279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4426號    判決 日期 114/01/16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4426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4/03/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632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668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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