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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534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廖怡貞邱瓊瑩唐玥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余三兆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應執行刑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意旨,受刑人所犯數罪因較輕之罪先行確定,導致較重之罪無法合併定刑時,為緩和接續執行數執行刑可能存在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可將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包括視為一體,另擇其中較有利於受刑人之一個或數個確定日期為基準,重新定刑。茲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余三兆犯附表一至五所示各罪經分別定刑後,經檢察官先後核發113年執更新字第409號、 113年執更乙字第756號、113年執更丁字第65號、114年執更新字第144號、114年執更新字第416號執行指揮書,接續執行刑期長達17年3月,嚴重不利於受刑人,倘以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民國112年6月7日為基準,與附表一、附表二編號4及附表三編號1重新定刑,附表五編號3至6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114年2月12日為基準,與附表二編號1至3、附表四及附表五編號1、2重新定刑,依前揭裁定意旨,其法定內外部界限之下限刑度,將低於原定刑總和5年8月之久,足認原定執行刑確有違反罪刑相當、公平及比例原則,而存在責罰不相當之特殊情事,自可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拘束,重新拆分定刑,爰依法聲明異議,請准受刑人所請,重新定應執行刑。

二、按刑法第53條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其聲請程序必須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只能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若受刑人直接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即屬違背程序規定而不合法。又合於刑法第51條併罰之數罪,如未經法院以裁判定其應執行刑,或定刑之組合有何不當,因量刑之權屬於法院,為維護數罪併罰採限制加重主義原則下受刑人之權益,檢察官固應本其職權,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倘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未為聲請,受刑人得循序先依同法第477條第2項規定促請檢察官聲請,於遭拒後始得對檢察官之執行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各罪,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74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附表一)、113年度聲字第12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附表四)、114年度聲字第3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附表五),及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7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附表二)、113年度聲字第26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附表三),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資佐證,並經本院調取相關案卷核閱無誤。

㈡受刑人若認其所犯附表一至五所示之各罪,得分為⒈附表三編號1至2、附表一編號1至3及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各罪為一組,暨⒉附表二編號1、2、4、附表四編號1至6、附表五編號1至6所示之各罪各一組,而有重定應執行刑之必要,依法自應向檢察官提出請求,由檢察官另行審酌之,惟受刑人未先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重定應執行刑,逕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上開已確定之裁定內容,聲明異議,請求重新定應執行刑,揆諸前揭說明,其聲明異議之程序,顯然違背法律規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唐 玥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罪名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宣告刑 確定判決 確定日期 備註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08年4月19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956號 有期徒刑4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956號 108年8月21日 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08年6月5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1390號 有期徒刑2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1390號 108年11月25日  3 妨害自由 108年7月12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9號 有期徒刑4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9號 112年3月28日  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74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附表二:
編號 罪名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宣告刑 確定判決 確定日期 備註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年2月9日2、3時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簡字第387號 有期徒刑3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簡字第387號 111年6月6日 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年5月8日22時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簡字第1070號 有期徒刑2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簡字第1070號 112年3月22日  3 妨害公務 ⑴111年5  月9日 ⑵111年5  月27日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844號 ⑴有期徒刑  10月 ⑵有期徒刑  1年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844號 112年11月6日  4 傷害 109年8月17日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725號 有期徒刑2年4月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772號 113年1月11日  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7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附表三:
編號 罪名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宣告刑 確定判決 確定日期 備註 1 公共危險 108年11月1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交訴字第2號 有期徒刑5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交訴字第2號 109年6月17日  2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09年1月18日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121號 有期徒刑3年6月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121號 112年6月7日  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6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        
附表四:
編號 罪名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宣告刑 確定判決 確定日期 備註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年4月12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簡字第673號 有期徒刑6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簡字第673號 112年8月28日 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9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2 妨害自由 111年6月19日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844號 有期徒刑5月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844號 112年11月6日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年7月14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66號 有期徒刑3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66號 112年9月7日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年3月5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簡字第1016號 有期徒刑4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簡字第1016號 112年12月25日  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年6月25日至111年7月12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7號 有期徒刑2年6月 (共四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7號 113年4月8日  6 妨害秩序 112年3月18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0號 有期徒刑8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0號 113年11月4日  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2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附表五:
編號 罪名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宣告刑 確定判決 確定日期 備註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年11月初某日至112年11月23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290、344號 有期徒刑10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290、344號 113年9月23日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4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2 傷害 112年9月1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271號 有期徒刑4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271號 113年12月16日  3 非法持有爆裂物 112年11月23日上午11時30分許前某時至112年11月23日上午11時30分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9號 有期徒刑3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9號 114年2月12日  4 恐嚇危害安全 112年10月25日  有期徒刑2月   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5 毀損 112年10月25日  有期徒刑3月    6 侵占 112年11月11日  有期徒刑3月    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534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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