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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09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陳貽男詹駿鴻楊炳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109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辯護人
舒建中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80號,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0770號、98年度毒偵字第284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1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652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同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80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2年1月16日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並於92年6月9日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戒毒偵字第2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1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於94年11月2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185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經本院於95年3月7日以94年度上訴字第3929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並於95年3月23日確定。復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95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41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7月,嗣經上訴,本院於95年11月30日以95年度上訴字第3827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再經上訴,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刑部分經最高法院於96年3月28日以96年度臺上字第1587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部分則經撤銷發回本院,嗣經本院於96年5月25日以96年度上更一字第2612號刑事判決,依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改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於96年5月29日確定。另於95年間,因公共危險、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5年8月28日以95年交訴字第46 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上訴後,復經本院於96年1月26日以95年度交上訴字第166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再上訴,經最高法院於96年5月18日以96年度臺上字第2802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6年5月7日以96年度訴字第37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96年5月28日確定。上開各罪並經本院於96年10月16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3924號裁定減刑,上揭最後一罪(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77號刑事判決確定之罪)經減為有期徒刑3月,並與上揭其他各罪(共5罪)經減刑後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接續執行,於97年3月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件構成累犯)。再於97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7年9月18日,以97年度桃簡字20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97年10月21日確定,於97年12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件構成累犯)。

二、甲○○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輝、阿弟之成年男子基於製造第四級毒品之犯意聯絡,由綽號阿輝之成年男子提供甲○○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並由綽號阿輝、阿弟之成年男子,自98年農曆過年(98年1月26日)起,陪同前往臺北縣汐止市○○路上某藥局購得數量不詳之感冒藥錠,另其並前往臺北市臺北火車站後站附近某化工材料行,購得丙酮、鹽酸、酒精、醋酸、PH4緩衝液、PH酸鹼測試液、拖盤、刮片、研缽、容器、漏斗、量杯、量筒、滴管、手套、試紙、夾子、藥、振動磁石、濾紙、鋁箔紙、鐵架、活性碳、電子溫度計、磅秤、計時器、錐形瓶、刮、噴槍、加熱器、平底鍋、電磁爐、攪拌棒等物,再自阿輝、阿弟處取得及自行自網路搜尋相關製作流程後,即以其承租位在臺北縣三重市○○路110號21樓之20之居所,將感冒藥錠加入氫氧化鈉等化學藥劑後,濾出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再予以加熱、摻入丙酮以提高假麻黃純度,萃取出粉狀假麻黃,而製造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既遂。旋為警於98年4月8日下午5時許在上址租屋處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至四所示等物。

三、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移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鑑定」之規定,除選任自然人充當鑑定人外,另設有囑託機關鑑定制度。依同法第198 條、第208 條之規定,不論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固均應由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視具體個案之需要而為選任、囑託,並依第206 條之規定,提出言詞或書面報告,始符合同法第159 條第1 項所定得作為證據之「法律有規定」之情形。否則所為之鑑定,仍屬傳聞證據。然於司法警察機關調查中之案件,為因應實務上,或因量大、或有急迫之現實需求,併例行性當然有鑑定之必要者,例如毒品之種類與成分、尿液之毒品反應,或者槍彈有無殺傷力等鑑定,基於檢察一體原則,得由該管檢察長對於轄區內之案件,以事前概括選任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關、團體之方式,俾便轄區內之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對於調查中之此類案件,得即時送請先前已選任之鑑定人或囑託之鑑定機關、團體實施鑑定,以求時效。此種由檢察機關概括選任鑑定人或概括囑託鑑定機關、團體,再轉知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於調查犯罪時參考辦理之作為,法無明文禁止,係為因應現行刑事訴訟法增訂傳聞法則及其例外規定之實務運作而為。此種由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檢察官所概括選任之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關、團體所為之鑑定結果,與檢察官選任或囑託為鑑定者,性質上並無差異,同具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286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8年8 月5 日刑鑑字第0980051489號鑑定書係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依檢察機關概括授權而委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執行鑑定職務所出具之書面鑑定報告,揆諸上揭說明,自有證據能力。至於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8年10月22日刑鑑字第0980134642號函,係原審法院囑託機關鑑定,自有證據能力,附此指明。

二、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等物證及卷附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查獲毒品案件被移送者姓名、代碼對照表等書證,均非屬供述證據;卷附照片則係以機械方式所留存之現場影像,亦非供述證據,皆無傳聞法則之適用,復均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均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甲○○固於原審法院審理時坦承製造第四級毒品假麻黃之犯行不諱,核與被告於警詢供述上揭為警當場查扣之夾鏈袋白色粉末(證物28、29號)、證物38號圓盆內及40-1 號量筒內之液體均為麻黃素(應指假麻黃),均為其從感冒藥錠加水、氫氧化鈉、鹽酸萃取出來。製作過程公式由其聽綽號阿弟男子告知並瀏覽相關網站資料。而製作麻黃素(應指假麻黃)原料為其與綽號阿弟、阿輝男子至(臺北縣)汐止(市○○○路上藥局購買,工具是其至臺北後火車站化工行購買。最初係綽號阿輝男子拿200,000元要求其幫忙提煉麻黃素(應指假麻黃)等情(偵查卷二第22至24頁)及偵查中供述經警查獲扣案物為其所有,係有人教導其從感冒藥錠萃取麻黃素(應指假麻黃),查獲現場物品為用來提煉麻黃素(應指假麻黃),且是由綽號阿弟之男子介紹其認識綽號阿輝男子,是綽號阿輝男子拿200,000元給其,教其萃取麻黃素(應指假麻黃)等情(偵查卷二第122頁)大致相符。惟矢口否認有何共同製造第四級毒品之意圖之犯行,並辯稱伊僅為受「阿輝」、「阿弟」之託製造減肥藥,是被告應為幫助犯,而非屬共犯。

二、本院查: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甲○○於原審法院審理時供稱不諱(參原審審判筆錄),復有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並有警員查獲時所拍攝之照片108幀附卷足稽(偵查卷二第35-88頁),並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98年10月9日北縣警鑑字第09801507 18號三重分局轄內疑似製毒工廠案現場勘查報告附於本院卷內,且附表一編號5漏斗上之微量白色殘留物、編號23之淺黃色液體(假麻黃純度約22%,驗前淨值淨重約5.10公克)、編號24之白色液體(白色混濁液體)(假麻黃純度約76%,驗前淨值淨重約

81.42公克)、編號29之白色粉末(假麻黃純度約76 %,純質淨重約13.33公克)、編號32之白色粉狀物(假麻黃純度約98%,驗前純質淨重約1.52公克)、編號35之白色結晶體(假麻黃純度約97%,驗前純質淨重約24

1.17公克)、編號36之白色結晶體(假麻黃純度約92%,驗前純質淨重約0.57公克)、編號46之藍色液體(含微量假麻黃)、編號49之量杯1個內之微量白色物質、編號49之1之塑膠杓子上之黃色晶體、編號53之量杯1個內之黃色晶體、編號57塑膠量杯內微量白色物質、編號58鋁箔紙內之微量黃色物質、編號59圓盆內盛橙色液體(假麻黃純度約35%,驗前純質淨重約5.43公克)、編號62量筒內之黑(褐)色液體(假麻黃純度約15%,驗前純質淨重約2.74公克)、編號65號塑膠漏斗內之微量白色物質及編號69漏斗內之微量白色物質,經鑑定均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等情;又編號38之吸管杓子1支、編號49-1塑膠杓子1支、編號54 、55、56之破損燒杯、溫度計、刮勺,編號66、67之塑膠盒、刮勺,編號68號塑膠瓶(大量筒)1個,經以有機溶劑(甲醇)洗滌,取其洗滌液鑑定,亦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一節,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8年8月5日刑鑑字第0980051489號鑑定書1件(偵查卷二第181- 187頁)可憑。且依被告所供述之步驟方法應可自含有假麻黃之感冒藥中萃取出假麻黃成分,且可產生鹽酸假麻黃結晶等情,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8年10月22日刑鑑字第0980134642函附於本院卷內可按。是被告上揭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而值採信。

㈡、又按刑事法之製造行為,乃指利用各種原、物料予以加工,製作成特定目的之產品,甚至儲存於電腦或新科技產物,有別於自然天生。是凡在該特定目的完成之前,所採取之一切人為措施,均屬之。其著手,當自為該特定之目的,而於原、物料施加人工之際,即已開始。其後縱有原、物料不適合特定用途,致無法製成產品情形,無非障礙未遂;其間倘為防免犯罪遭發覺等由,多次移置所剩原、物料,伺機繼續進行,既屬同一犯罪計畫,自當整體觀察、評價,非謂其未曾著手製造(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602號判決參照)。次按被告對於他人所從事之犯罪行為,是否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成立共同正犯之判斷要件,則本案被告甲○○雖辯稱其僅受他人之託製造減肥藥,惟查被告既已著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並參以其有吸食毒品之前科,對於毒品之基本製造過程應有一定認識,其辯稱不知受託製造毒品及僅為製造之幫助行為,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所辯洵無可採。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製造第四級毒品假麻黃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製造第四級毒品罪。其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輝」、「阿弟」之成年男子間,就上開製造第四級毒品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復查被告有如事實欄一所述之前案刑事犯罪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製造第四級毒品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另查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於98年5月20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800125141號修正公布,於本院裁判時業已施行,雖第4條第4項並未加以修正,惟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17條第2項:「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依刑法第2條第1項「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查本案被告就上揭製造第四級毒品犯行部分,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罪(已如上述),依修正後新法規定應減輕其刑,但依修正前舊法規定則無從因此減輕其刑,故新法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新法之規定,是就被告上揭製造第四級毒品犯行部分,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予以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之。

四、原審以上訴人即被告罪證明確,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第18條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項後段、第28條、第56條、第47條、第38條第1項第1 款、第2款規定,並審酌被告前已有施用毒品前科之素行,猶製造第四級毒品假麻黃,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製造之第四級毒品假麻黃之數量甚鉅,純度精純、一旦流入市面所生危害洵甚為鉅大,惟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肆年;另指明:

㈠、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之施用、持有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係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之第三、四級毒品,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沒入銷燬之範圍。又同條例第19條第1項所定「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係指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自不得為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依據(以犯第四條第三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為例,其供犯罪所用之物,當指「供販賣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而言;第三級毒品本身為販賣之標的,為遂行販賣該毒品使用之物,始屬「供犯罪《犯第四條第三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所用之物」,其理至明)。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5年臺上字第911號判決參照)。是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23、24、29、32、35、36、

38、46、49、49-1、53、54、55、56、57、58、59、62、65、66、67、68、69所示之第四級毒品假麻黃(包括殘渣),為被告所製造之第四級毒品,依上開說明,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沒收。至於經鑑定用罄部分,均不另為沒收諭知。

㈡、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除上揭第四級毒品(假)麻黃(包括殘渣)外,係屬被告所有、用以供本件製造第四級毒品所用之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並又敘明公訴人以現場查獲甲基安非他命以及被告係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先驅原料(假)麻黃等情,而認被告係涉犯同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既遂、未遂罪嫌等情。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等語,經查:

⒈本案並未有符合的設備及化學藥品可以合成甲基安非他命。以傳統三階段的方法,本件有原料假麻黃,但是缺少鹵化的關鍵試劑亞硫醯二氯。設備部分缺少真空馬達。就第二階段氫化,缺少關鍵試劑是氯化鈀。設備需要高壓鋼瓶及氫氣,還有關鍵的催化劑白金,這些物品在扣案的資料內都沒有看到。第三階段純化,就扣案的物品是可以做到的。但前面二階段沒有辦法完成,所以就無法純化。另一個方法是二階段的紅磷法,主要關鍵試劑是紅磷、碘。關鍵設備是加熱迴流設備,在本案扣案的卷證資料內沒有見到。再來是純化的動作是可以做的,但沒有前階段的動作就無法純化。第三方法是以鋰的方法,但目前國內還沒有看過。另外一種國內有看過是P2P的方式,這是以P2P這個化學原料(phenyl-2-propanone),加上甲醯胺,以一個步驟就可以完成甲基安非他命,也是要經過純化。在本案卷證內也沒有看到P2P這個原料。P2P完成反應只要有原料可以完成,不需要特殊設備就可以完成等情,業經鑑定人即刑事警察局警員周修毅到庭證述明確,是依本案扣案之相關物品及原料並無法製成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應可認定。

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之來源,被告供稱係向他人購買得來供己吸食所用等情,業經被告自警詢、偵查至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述大致相符(偵查卷二第22頁、第123頁),且被告確實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命一節,業據認定如上,是被告所辯未違常理。再者,以上開方法合成甲基安非他命,合成後如果成品經過純化後,那些化學物品就轉變成甲基安非他命,無法再檢出化學原料;且無法從製作出來的甲基安非他命逆推回去是否是由這批假麻黃製出的。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7)經檢出的甲基安非他命純度是百分之95,所以該洗掉的化學藥品都已洗掉了,所以無法鑑定其以何種方式合成等情,亦經鑑定人周修毅到庭證述明確,顯然亦無法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經由鑑定還原以何批假麻黃以何方式製出前提下,當然無法僅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遽以推認該甲基安非他命係被告製造而得。

⒊扣案之含有微量甲基安非他命之褐色物質(現場編號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之來源,被告於偵查中供稱係將麻黃素(應指假麻黃)一直燒,燒乾而變成等語,惟於本院審理時則辯稱係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一起購買等語,前後反覆不一,惟以鑑定人所知方法沒有辦法以假麻黃加上丙酮燃燒得出扣案之物質,鑑定人亦未試驗過;且扣案之物質經由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結果,沒有看到假麻黃等情,亦經鑑定人周修毅到庭證述明確,則顯然依鑑定人專業鑑定所知方法無法以被告上揭於偵查中所供述方法製成扣案之含有微量甲基安非他命之褐色物質,且該褐色物質中亦未發現假麻黃,則被告上揭於偵查中之供述,尚難採信。故亦無法僅以扣案之含有微量甲基安非他命之褐色物質,遽以推認該褐色物質係被告製造而得。

⒋被告於警詢中雖曾供稱:「(問:警方於現場查扣之化學藥品一批... 、製造工具一批... 等物品作何用途?)製作麻黃素看看是否可以做出安非他命效果」等語(偵查卷二第22頁),而於偵查中供稱:「(為何要製造麻黃素?)阿輝說要做減肥藥,他說係要這個原料,我也不知道要怎麼做。(為何於警局說是要做安非他命?)警方問我有無燒過這些物品,是不是像安非他命一樣我說有」等語(偵查卷二第174 、175 頁),是被告於警詢並未明確坦承係為製造安非他命,且於偵查中即否認係為製造安非他命,而現場並未扣得製毒流程製作或配方,而現場扣得如附表一編號26之筆記本內記載相關化學參考書籍(如有機化學實驗、現代分離技術等,惟並無相關製毒流程製作或配方一節,亦有上揭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轄內疑似製毒工廠案現場勘查報告1件可按,且依現場所扣得設備、原料並無法製成(甲基)安非他命,已如上述,是尚難僅以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先驅原料(假)麻黃等情,遽以認定被告主觀上有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⒌綜上所述,尚無法認定被告有何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遂、未遂犯行,此外,復查無證據足認被告確實已有著手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惟公訴意旨認被告製造第四級毒品假麻黃之犯行,為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階段行為,為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其認事用法並無不當,量刑亦屬適當,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大偉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4 項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

法 官 詹駿鴻

法 官 楊炳禎

書記官 林月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品           名   │數           量               │
├──┼─────────┼───────────────┤
│一  │拖盤              │2 個(扣押物品附錄表編號1 )  │
├──┼─────────┼───────────────┤
│二  │刮片              │1 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 )  │
├──┼─────────┼───────────────┤
│三  │研缽              │1 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 )  │
├──┼─────────┼───────────────┤
│四  │容器              │2 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 )  │
├──┼─────────┼───────────────┤
│五  │含有微量白色第四級│1 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 )  │
│    │毒品「假麻黃」殘│                              │
│    │留物之漏斗        │                              │
├──┼─────────┼───────────────┤
│六  │量杯              │7 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 )  │
├──┼─────────┼───────────────┤
│七  │量筒              │2 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   │
├──┼─────────┼───────────────┤
│八  │滴管              │1 支(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 )  │
├──┼─────────┼───────────────┤
│九  │含殘渣之量筒      │1 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 )  │
├──┼─────────┼───────────────┤
│十  │有機溶劑丙酮      │2 瓶(經鑑定用罄部分8.83公克不│
│    │                  │另為沒收諭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
│    │                  │號4 )                        │
├──┼─────────┼───────────────┤
│十一│手套              │2 盒(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 )  │
├──┼─────────┼───────────────┤
│十二│試紙              │1 罐(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   │
├──┼─────────┼───────────────┤
│十三│夾子              │1 支(扣押物品附錄表編號5 )  │
├──┼─────────┼───────────────┤
│十四│藥杓              │1 支(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 )  │
├──┼─────────┼───────────────┤
│十五│振動磁石          │2 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 )  │
├──┼─────────┼───────────────┤
│十六│濾紙              │6 盒(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 )  │
├──┼─────────┼───────────────┤
│十六│藥勺              │1 支(現場證物編號7 )        │
│之一│                  │                              │
├──┼─────────┼───────────────┤
│十七│濾紙              │1 盒(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 )  │
├──┼─────────┼───────────────┤
│十八│濾紙              │4 盒(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  │
├──┼─────────┼───────────────┤
│十九│拖盤              │6 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 ) │
├──┼─────────┼───────────────┤
│二十│鋁箔紙            │1 捲(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  │
├──┼─────────┼───────────────┤
│二十│濾紙(已摺)      │1 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 ) │
│一  │                  │                              │
├──┼─────────┼───────────────┤
│二十│大型漏斗          │2 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  │
│二  │                  │                              │
├──┼─────────┼───────────────┤
│二十│第四級毒品「假麻黃│1 瓶(驗前毛重37.92 公克,包裝│
│三  │」之淺黃色液體(│玻璃瓶重14.70 公克,驗餘淨重10│
│    │含瓶)            │.50 公克,經鑑定用罄部分12.72 │
│    │                  │公克部分,不另為沒收諭知,扣押│
│    │                  │物品附錄表編號13)            │
├──┼─────────┼───────────────┤
│二十│第四級毒品「假麻黃│1 瓶(驗前毛重310.56公克,包裝│
│四  │」之白色混濁液體│玻璃瓶重203.42公克,驗餘淨重92│
│    │(含瓶)          │.30 公克,經鑑定用罄部分14.84 │
│    │                  │公克,不另為沒收諭知,扣押物品│
│    │                  │目錄表編號13)                │
├──┼─────────┼───────────────┤
│二十│鐵架              │1 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4)  │
│五  │                  │                              │
│    │                  │                              │
├──┼─────────┼───────────────┤
│二十│內記載有機化學實驗│2 本(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5)  │
│六  │、現代分離技術等化│                              │
│    │學參考書籍,為並無│                              │
│    │製毒流程或配方之筆│                              │
│    │記本              │                              │
├──┼─────────┼───────────────┤
│二十│電腦              │1 臺(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6)  │
│七  │                  │                              │
├──┼─────────┼───────────────┤
│二十│監視器螢幕及鏡頭  │1 組(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7)  │
│八  │                  │                              │
│    │                  │                              │
├──┼─────────┼───────────────┤
│二十│第四級毒品「假麻黃│1 個(毛重44.98 公克,包裝及塑│
│九  │」之白色粉末(含│膠袋及紙重27.43 公克,驗餘淨重│
│    │濾紙及塑膠袋)    │15.79 公克,經鑑定用罄1.76公克│
│    │                  │部分,不另為沒收之諭知,扣押物│
│    │                  │品目錄表編號19)              │
├──┼─────────┼───────────────┤
│三十│活性碳            │1 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0)  │
│    │                  │                              │
│    │                  │                              │
├──┼─────────┼───────────────┤
│三十│夾鏈袋            │3 包(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3 ) │
│一  │                  │                              │
├──┼─────────┼───────────────┤
│三十│第四級毒品「假麻黃│1 包(毛重1.84公克,包裝塑膠袋│
│二  │」白色粉塊物(含│重0.28公克,驗餘淨重1.21公克經│
│    │夾鏈袋)          │鑑定用罄0.35公克部分,不另為沒│
│    │                  │收諭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3之│
│    │                  │1)                           │
├──┼─────────┼───────────────┤
│三十│5L量筒(內含白色透│1 個(扣押物品附錄表編號25 ) │
│三  │明液體)          │                              │
├──┼─────────┼───────────────┤
│三十│電子溫度計        │1 支(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6)  │
│四  │                  │                              │
├──┼─────────┼───────────────┤
│三十│第四級毒品「假麻黃│1 包(驗前毛重256.81公克,包裝│
│五  │」之白色細晶體(│塑膠袋重8.18公克,驗餘淨重242.│
│    │含袋)            │77公克,經鑑定用罄5.86公克部分│
│    │                  │,不另為沒收諭知,扣押物品目錄│
│    │                  │表編號28)                    │
├──┼─────────┼───────────────┤
│三十│第四級毒品「假麻黃│1 包(驗前毛重1.53公克,包裝塑│
│六  │」之白色細晶體(│膠袋重0.91公克,,驗餘淨重0.31│
│    │含袋)            │公克,經鑑定用罄0.31公克部分,│
│    │                  │不另為沒收諭知,扣押物品目錄表│
│    │                  │編號29)                      │
├──┼─────────┼───────────────┤
│三十│磅秤              │1 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0)  │
│七  │                  │                              │
├──┼─────────┼───────────────┤
│三十│吸管杓子(含有量微│1 支(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0-1)│
│八  │之第四級毒品「假麻│                              │
│    │黃」)          │                              │
├──┼─────────┼───────────────┤
│三十│鋁箔紙            │1 捲(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1)  │
│九  │                  │                              │
│    │                  │                              │
├──┼─────────┼───────────────┤
│四十│純工業用酒精(含瓶│1 瓶(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2)  │
│    │)                │                              │
├──┼─────────┼───────────────┤
│四十│PH4緩衝液(含瓶) │1 瓶(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2)  │
│一  │                  │                              │
├──┼─────────┼───────────────┤
│四十│鹽酸(含瓶)      │1 瓶(驗前毛重325.51公克,包裝│
│二  │                  │玻璃瓶重203.12公克,驗餘淨重10│
│    │                  │6.18公克,經鑑定用罄16.21 公克│
│    │                  │部分,不另為沒收諭知,扣押物品│
│    │                  │目錄表編號32)                │
├──┼─────────┼───────────────┤
│四十│有機溶劑丙酮(含瓶│1 瓶(扣押物品附錄表編號32)  │
│三  │)                │                              │
├──┼─────────┼───────────────┤
│四十│醋酸(含瓶)      │1 瓶(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2)  │
│四  │                  │                              │
├──┼─────────┼───────────────┤
│四十│PH酸鹼測試液(含瓶│1 瓶(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2)  │
│五  │)                │                              │
├──┼─────────┼───────────────┤
│四十│含微量第四級毒品「│1 瓶(驗前毛重194.04公克,包裝│
│六  │假麻黃」之藍色液│玻璃瓶重165.56公克,,驗餘淨重│
│    │體(含瓶)        │19.15 公克,經鑑定用罄9.33公克│
│    │                  │部分,不另為沒收諭知,扣押物品│
│    │                  │目錄表編號32)                │
├──┼─────────┼───────────────┤
│四十│鹽酸(含瓶)      │1 瓶(驗前毛重84.20 公克,包裝│
│七  │                  │玻璃瓶重41.10 公克,驗餘淨重28│
│    │                  │.35 公克,經鑑定用罄14.75 公克│
│    │                  │部分,不另為沒收諭知,扣押物品│
│    │                  │目錄表編號32)                │
├──┼─────────┼───────────────┤
│四十│酒精(含瓶)      │1 瓶(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2)  │
│八  │                  │                              │
├──┼─────────┼───────────────┤
│四十│量杯              │3 個(其中一個內有微量第四級毒│
│九  │                  │品「假麻黃」之白色物質,扣押│
│    │                  │物品目錄表編號32)            │
├──┼─────────┼───────────────┤
│四十│塑膠杓子(含有微量│1 支(現場證物編號32-1-6)    │
│九之│之第四級毒品「假麻│                              │
│一  │黃」之黃色晶體)│                              │
├──┼─────────┼───────────────┤
│五十│計時器            │1 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2)  │
├──┼─────────┼───────────────┤
│五十│容器              │2 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2)  │
│一  │                  │                              │
├──┼─────────┼───────────────┤
│五十│大型錐瓶          │3 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3)  │
│二  │                  │                              │
├──┼─────────┼───────────────┤
│五十│量杯              │1 個(內有含有微量第四級毒品「│
│三  │                  │假麻黃」之黃色晶體,扣押物品│
│    │                  │目錄表編號34)                │
├──┼─────────┼───────────────┤
│五十│量杯(破損燒杯,含│1 個(以有機溶劑甲醇洗滌,取洗│
│四  │有微量之第四級毒品│滌液合併鑑定,經檢出第四級毒品│
│    │「假麻黃」)    │「假麻黃」,扣押物品目錄表編│
│    │                  │號35)                        │
├──┼─────────┼───────────────┤
│五十│溫度計(含微量之第│1 支(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5)  │
│五  │四級毒品「假麻黃│                              │
│    │」)              │                              │
├──┼─────────┼───────────────┤
│五十│刮勺(含微量第四級│2 支(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5)  │
│六  │毒品「假麻黃」)│                              │
├──┼─────────┼───────────────┤
│五十│塑膠量杯          │1 個(內含第四級毒品「假麻黃│
│七  │                  │」之微量白色物質,扣押物品目錄│
│    │                  │表編號36)                    │
├──┼─────────┼───────────────┤
│五十│垃圾筒內鋁箔紙    │1 團(內含第四級毒品「假麻黃│
│八  │                  │」之微量黃色物質,扣押物品目錄│
│    │                  │表編號37)                    │
├──┼─────────┼───────────────┤
│五十│圓盆(內盛含有第四│1 個(驗前毛重30.24 公克,包裝│
│九  │級毒品「假麻黃」│玻璃重14.70 公克,驗餘淨重3.74│
│    │成分之橙色液體)  │公克,經鑑定用罄11.80 公克部分│
│    │                  │,不另為沒收諭知,扣押物品目錄│
│    │                  │表編號38)                    │
├──┼─────────┼───────────────┤
│六十│噴槍              │1 支(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9)  │
├──┼─────────┼───────────────┤
│六十│加熱器            │1 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0)  │
│一  │                  │                              │
├──┼─────────┼───────────────┤
│六十│量筒(內盛含有第四│1 個(毛重32.98 公克,包裝玻璃│
│二  │級毒品「假麻黃」│瓶重14.70 公克,驗餘淨重5.78公│
│    │成分之褐色液體)  │克,經鑑定用罄部分12.50 公克,│
│    │                  │不另為沒收諭知,扣押物品目錄表│
│    │                  │編號40)                      │
├──┼─────────┼───────────────┤
│六十│平底鍋(含殘渣)  │1 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1)  │
│三  │                  │                              │
├──┼─────────┼───────────────┤
│六十│電磁爐            │1 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1)  │
│四  │                  │                              │
├──┼─────────┼───────────────┤
│六十│破裂漏斗(內含微量│1 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2)  │
│五  │白色針狀晶體,量微│                              │
│    │無法秤重,經檢出具│                              │
│    │有第四級毒品「假麻│                              │
│    │黃」成分)      │                              │
├──┼─────────┼───────────────┤
│六十│塑膠盒            │2 個(有機溶劑甲醇洗滌滌液合併│
│六  │                  │鑑定,經檢出第四級毒品「假麻黃│
│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3)  │
├──┼─────────┼───────────────┤
│六十│刮勺              │4 個(其中以有機溶劑甲醇洗滌滌│
│七  │                  │液合併鑑定,經檢出第四級毒品「│
│    │                  │假麻黃」,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
│    │                  │43)                          │
├──┼─────────┼───────────────┤
│六十│大量筒            │2 個(其中1個以有機溶劑滌液合 │
│八  │                  │併鑑定,經檢出第四級毒品「假麻│
│    │                  │黃」,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4)│
├──┼─────────┼───────────────┤
│六十│塑膠漏斗(內含微量│1 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5)  │
│九  │白色物質,量微無法│                              │
│    │秤重,經檢出具有第│                              │
│    │四級毒品「假麻黃│                              │
│    │」成分)          │                              │
├──┼─────────┼───────────────┤
│七十│量杯碎片          │1 片(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6)  │
├──┼─────────┼───────────────┤
│七十│塑膠量杯          │1 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7)  │
│一  │                  │                              │
├──┼─────────┼───────────────┤
│七十│攪拌棒            │4 支(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8)  │
│二  │                  │                              │
├──┼─────────┼───────────────┤
│七十│藥勺              │3 支(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8)  │
│三  │                  │                              │
├──┼─────────┼───────────────┤
│七十│夾子              │1 支(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8)  │
│四  │                  │                              │
└──┴─────────┴───────────────┘
附表二:
┌──┬─────────┬───────────────┐
│編號│品           名   │數           量               │
├──┼─────────┼───────────────┤
│一  │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30顆(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1)  │
│    │西泮成分之銀紅色包│                              │
│    │裝之綠色圓錠(一粒│                              │
│    │眠)              │                              │
├──┼─────────┼───────────────┤
│二  │白色結晶體(食鹽,│1 包(驗前毛重1019.60公克,包 │
│    │氯化鈉)          │裝塑膠袋重255.01公克,驗餘淨重│
│    │                  │755.97公克,8.62公克鑑定用罄,│
│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8)        │
├──┼─────────┼───────────────┤
│三  │白色結晶體(食鹽,│1 包(驗前毛重726.77公克,包裝│
│    │氯化鈉)          │塑膠袋重14.24 公克,驗餘淨重70│
│    │                  │5.02公克,7.51公克鑑定用罄,扣│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2)          │
├──┼─────────┼───────────────┤
│四  │刷牙粉            │1 瓶(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2)  │
├──┼─────────┼───────────────┤
│五  │手機(門號00000000│1 支                          │
│    │13,序號0000000000│                              │
│    │38065)           │                              │
├──┼─────────┼───────────────┤
│六  │手機(門號00000000│1 支                          │
│    │67,序號0000000000│                              │
│    │56958)           │                              │
├──┼─────────┼───────────────┤
│七  │手機(門號00000000│1 支                          │
│    │39,序號0000000000│                              │
│    │62852)           │                              │
├──┼─────────┼───────────────┤
│八  │手機(門號00000000│1 支                          │
│    │25,序號0000000000│                              │
│    │49810)           │                              │
├──┼─────────┼───────────────┤
│九  │手機(門號00000000│1 支                          │
│    │42,序號0000000000│                              │
│    │0000000)         │                              │
├──┼─────────┼───────────────┤
│十  │編號50手機SIM 卡(│1 張                          │
│    │SIM 卡號碼00000000│                              │
│    │0000000)         │                              │
├──┼─────────┼───────────────┤
│十一│編號51手機SIM 卡(│1 張                          │
│    │SIM 卡號碼00000000│                              │
│    │0000000)         │                              │
├──┼─────────┼───────────────┤
│十二│編號52手機SIM 卡(│1 張                          │
│    │SIM 卡號碼00000000│                              │
│    │0000000)         │                              │
├──┼─────────┼───────────────┤
│十三│編號53手機SIM 卡(│1 張                          │
│    │SIM 卡號碼00000000│                              │
│    │0000000)         │                              │
├──┼─────────┼───────────────┤
│十四│編號54手機SIM 卡(│1 張                          │
│    │SIM 卡號碼00000000│                              │
│    │421767)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098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